人权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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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在1948年表决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但
该宣言仅仅提供了一些原则。1966年联合国大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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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
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认为对人类家庭
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的
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为确认 这些权利源于人身的固有尊严,为确认按照世界人 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同样的条件,使人们可以像 享有公民权和政治权一样,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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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多葛主义:源起于希腊城邦制度解体后的希腊化时代,它同当时的怀疑主 义、犬儒主义和享乐主义(伊壁鸠鲁主义)一样,都是对后城邦社会的一种 反思和回应,所不同的是,斯多葛主义在反思中提出了崭新的观念和思想, 从政治学方面讲,主要有以下四点: 自然法思想: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 “自然法”,有时,他们又称它为“逻各斯”,“世界理性”、“上帝”或 “命运”,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 独立的个人:“对人类而言,人是神圣的。”这句话自此成为人本主义的口 号。个人本身即是自足的,个人的幸福全在于内心的宁静和顺乎自然,不需 假以外求,任何外在的功名和事物都无助于个人的自足和幸福。 世界主义:由个人主义引伸出了如此结论:人类一体,每个人都是人类大家 庭中的一员,个人与人类整体的关系优于个别种族、国家的关系。因此,要 树立一种超越单一种族和国家的世界主义新观念。 平等的观念:人都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一个相同的类,在这种意义上,所有的 人都是一样的,都具有与上帝共同的理性,共同受同一个自然法支配。因此, 所有的人,无论其出身、种族、财富以及社会地位如何不同,在都具有自然 赋予的理性这一点上他们都是相同的,作为一个人,他们都是平等的。
历史经验表明,对人权的有效保护需要一
个稳定的制度平台。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由、
民主、共和、宪政就是这一平台的四大支柱。
自由强调个人拥有免于种种无理干预而自主选
择和行动的正当权利;民主要设法实现公民大
众对国家权力的最终控制;共和坚守天下为公、
多元共治、和平协商诸原则,努力实现政治生
活的良性均衡;宪政弘扬宪法的至高权威,设
生命被牺牲。
杰里米· 边沁
• (Jeremy Bentham,1748年2月15日——1832年6月6日)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
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 的先驱和领袖,是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动物权利的宣扬者,大力鞭挞/鞭笞自然法 和普通法,在他眼中,自然法与普通法的许多逻辑是虚构的神话,必须借助彻底的法 律改革,建设真正理性的法律秩序。他的梦想是:建立一种完善、全面的“万全”的 法律体系。他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他曾先后提出或支持过以下的观点:1.个人以及经济的自由,2.国教分离,3.言论自由 ,4.男女平等权利,5.废除奴隶制度和体罚(包括儿童),6.离婚权,7.自由贸易,8. 爱高利贷,9.同性恋合法化。 他最著名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引论》提出功利主义思想:凡是能将效用最大化的 事,就是正确的、公正的。快乐就是好的,痛苦就是坏的,因为人的行为都趋利避害 。能够给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幸福,并且将痛苦缩减到最少,甚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 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的行动和政治方针才是正确的。这就是著名的“最大的幸福原则 ”。 他的功利原则就是: “善” 就是最大地增加了幸福的总量,并且引起了最少的痛楚; “恶”则反之。而这种快乐和痛楚,边沁将他们同时定义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的。
平等权是指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个 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并履行平等的义务。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及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均规定,对于人人享有的尊 严及平等而且不可割让权利的确认乃是世界自由、 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任何国家都不得以种族、肤 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者其他见解、国 籍、财产、出身或其他身份等对人作任何划分。 平等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人权体系中占有重 要地位,主要包括法律上的平等、种族平等、男 女平等。
权利,才能实现自由人类免遭恐惧和匮乏的理想。
人权的基本内容
生存权是指人民享有人身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 即人民自由自在地生活的权利。生存权在人权中 居于首要地位,常被称为第一人权或者首要人权。 《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5条规定: “人人皆有生存权,此种权利受法律保障。” 《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规定的“人人有权享有生 命、自由与人身安全”构成了生存权的首要部分。 生命权是生存权的基础,保障生命权就是指人的 生命不能被非法剥夺,不受蹂躏,并使人们享有 基本的生活保障。
《独立宣言》中关于人权的基本认识:
1、人和人天生是平等的,没有谁能够证明自
己天生就是统治者;
2、每个人都天生地享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
福的权利;
3、人们组织国家、成立政府就是为了让政府 保障这些权利。
《独立宣言》中关于人权的基本认识: 4、正是为了让政府能够保障这些权利,
人民才赋予政府享有管理社会事务的公共权力;
第二条:任何政治团体都旨在保护人与生俱来、不可
动摇的权利。这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
第三条:国民是整个主权的本源;任何团 体和个人都不得行使其未明确授予的权力。 第四条:个人行使自己的自然权利,必须 以保证社会上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的权力为限; 惟有法律能对此等权限作出规定。
• 二战以前,人权概念主要包括各国国内法所规定 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二战以后,随着国际人 权法的发展,人权概念及内容都发生了重大变化。 •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还规定了经济、社会和 文化权利,突破了西方的传统人权概念。 • 1966年两项人权公约都在第1条规定了人民自决 权,这又一次突破了传统的人权概念。人权作为 全人类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享有和应享有的 权利,不仅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而且包括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不仅包括个人人权,而且 包括集体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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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价值依据
尽管人权在宪政体制下表现为公民的法定权利,人权保
障作为一种天经地义、不言而喻的价值诉求,人权的终
极依据却不在现实的生活层面,而只能超越经验现象,
到 “自然法”中去寻找。“自然”(nature),类似于 汉语中的“天” 、“天理”和“天道” ,指的是不以 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物质世界。就是“本性”、“本 质”和“本原”。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公民权利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的第3条到第21 条中,包括: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权;禁奴、 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被 承认为法律上主体的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 利;司法救济的权利;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 逐的权利;公正和公平审判的权利;无罪推定和 禁止对溯及既往的法律和处罚的适用;隐私权; 迁徙自由;寻求庇护权;国籍权;婚姻家庭权; 财产所有权;言论、宗教、和平集会和结社权; 参政权及选举权等。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规定在,世界人权宣言>的 第22条至第27条中,其中第22条首先规定,实现 经济、社会及文化方面的各种权利是享受个人尊 严和人格自由发展所必需的权利;实现这些权利 要通过国家的相应措施与国际合作,同时还要兼 顾各国的资源状况。 《宣言》最后宣布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 社会保障权;工作权;同工同酬权;组织和参加 工会权;休息和闲暇权;维持本人及其家庭健康 和福利所需的生活水准权;受教育权以及自由参 加社会文化生活、欣赏艺术、共享科学进步及其 利益的权利等。
“应然”与“实然的紧张,是人类政治生活
的基本境遇。人不是天使,无法靠神性达致完
美的生活。但是,对不能臻于完美境界的现实
政治提出应当如何的理想诉求,却是人类政治
生活得以不断改良的先决条件。一种合乎正义
的政治应该是以人为本的政治。因此,人权理
念的提出与传播,乃是标示人类政治生活文明
化的重要界碑。
人权与自由
斯多葛学派主张“按自然生活”,实质上是追 求一种合乎人性的、真正属人的生存方式。他们 是借此给自己的价值理想赋予像客观规律一样的 普遍而永恒的绝对意义。即用“人道”的方式对 待人,是行“天道”的客观要求,天然正当;而 一切反“人道”的举动,都悖逆“天道”,伤天 害理。
斯多葛学派
• 斯多葛哲学学派,创始人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Zeno) 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因在雅典集会 广场的画廊聚众讲学而得名。是希腊化时代一个影响 极大的思想派别。芝诺被认为是自然法理论的真正奠 基者。
。其次,所有人都拥有权利,并且拥有相同的基本
权利。再次,权利的核心是自由,权利拥有者不应
当干涉他人的权利(自由)。权利除了这种普遍的
义务外,权利主要不与义务相联系。
自由界定权利,遭到尖锐的批评:马克思认为社会中的人
从抽象的自然推导出权利时,另一个潜在的权利来源就被
如果受这一权利概念支配,就会变得自私自利。 忽视了。潘恩将将本国的过去看作是束缚,否认当代人应受 祖先约束。
柏克坚持认为英国人的权利是英国历史的产物,是这个国
家所特有的,别的民族有不同的历史经验,也将有一套自己 的独特权利。但如果权利源于自然,而不是源于历史,那么
同样的权利将适用于所有的人,而不论他们生活在哪个国家
,有什么样的历史,权利是普遍的。
埃德蒙· 柏克
• • (Edmund Burke,1729.1.12-1797.7.9)是18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家和保守主义政治理 论家。保守主义的鼻祖和先驱:保守主义思想对英国的政治传统、英国的各种思潮, 美国的政治传统、美国的政治制度以及主流的意识形态一直产生着潜移默化的、重大 的影响。英语国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无不打上了保守主义的烙印。 他与英国的北美殖民地有着特殊的关系,是纽约殖民地在英国议会中的代理人,为捍 卫殖民地人民的利益不遗余力,也为日后他的思想与保守主义在美国的传播打下了坚 实的基础。他全力支持北美殖民地人民反对英王统治的斗争,同情北美殖民地的人民 ,反对英王的“专横的权力”。柏克看到了这样的革命与黩武及滥用暴力之间的密切 关系。他抨击法国革命中的雅各宾党人,因为这场革命的目的是建立一个专横的权力 ,而且为了确立这种专横的权力,他们不惜打碎已有的法兰西文明传统。 丘吉尔评价他时说:他的权威是对于专制的反抗,无论那是对抗一个跋扈的君主或是 一个腐败的法庭和国会体制,或是没有自由存在的政体,对他而言都是一个必须加以 对抗的。 他的保守主义的本质包括两个方面:既破除理性的权威 ,反对专制体制,保护个人自 由;树立上帝的权威,维持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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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利主义奠基人边沁认为,自然权利是“夸夸
其谈的胡说八道”,坚持认为惟有国家正式规定的
权利才是权利,这一法律实证主义的路径认为,我
们所声称的权利惟有为国家所认可才有意义。他提
出,拟议中的权利将在何种程度上“有利于社会” ,来决定应当给予人们何种权利。批评者认为,考 虑何者对社会有利,或者何者有益于最大多数人的 最大幸福,这很可能导致个人或少数人的利益乃至
普芬道夫、孟德斯鸠、卢梭等。
• 约翰· 洛克 1690年《政府论两篇》: “因此,人们联合成为共同体并将他们自 身臵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标是保护他们 的财产——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 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 “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 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 ,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 ,而政府的正当权力,则是经被治者同意所授予 的。’’
定权责边界,并将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公民权 利予以制度化。
限制王权的法律文件与 自由民权利观
1215年《大宪章》
1628年 《权利请愿书》 1679年《人身保护法》
1689年《权利法案》
1701年《王位继承法》
思想家的理论著作与不可转让 的权利观念
古典自然法学说代表人物:格 老秀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
一、人权 1.人权的内涵 2.人权的价值依据 3.人权的评判标准 4.人权的主要内容 5.人权的保障与保护 二、自由 1.自由的内涵 2.贡斯当的自由观 3.伯林的自由观
三R 运动与个人为主体的观念 12-16世纪欧洲大陆的三R运动:
——罗马法复兴 (Recovery of Roman Law) ——文艺复兴(Renaissance); ——宗教改革 (Religion Reformation)
权利话语也发生了古典和现代的重大裂变:
1、权利源于国家,是国家授予公民以权利。
2、中世纪把权利与特殊群体的成员身份联系在 3、现代权利是一种自然权利,它们不是来自政
一起,权利根据个人在群体中的身份而变化。 治权威,而是人类生而拥有的,权利独立于国家。
首先为捍卫权利、反抗政治权威提供了可能性
5、如果政府违背自己的使命、以公权力
去损害人权,人们就有权抛弃这个政府,重新
组织政府。
1791年8月27日法国大革命发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
指出:组成国民议会的法国人民的代表们,认为不知人权、
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腐败的唯一原因。 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 等的。除了依据公共利益而出现的社会差别外,其他社会差 别,一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