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刘文华课后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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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是()。
A、金融保险业B、修理修配业C、文化体育业D、建筑业答案:B解析:加工、修理修配业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试题2、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下列行为属于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是( )。
A、运输企业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B、饭店开设客房、餐厅从事服务业务并附设商场销售货物C、建筑材料商店销售建筑材料还兼营建筑安装、装饰业务D、建筑公司为承建的某项工程既提供建筑材料又承担建筑、安装业务答案:B解析: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为兼营,所以B选项正确。
试题3、甲公司在与张三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求张三先缴纳500元的工作服押金,等张三离职时再予以返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对甲公司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责令甲公司将该500元限期退还给张某B、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甲公司处以800元的罚款C、劳动行政部门可以对甲公司处以2400元的罚款D、如果甲公司的行为给张某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答案:C解析: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
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试题4、( )是征税的具体根据,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
A、税目B、税率C、征税对象D、计税依据答案:A解析:税目是指税法中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的具体根据,它规定了征税对象的具体范围。
试题5、关于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B、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不满16周岁C、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D、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答案:A解析: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需具备主体合法性:1.劳动者需年满16周岁(只有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可以例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经济法学》听课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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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听课笔记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一节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一、经济法产生的一般基础和条件(一)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者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和协调职能;(二)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并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第二节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一)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1、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乃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2、20世纪70年代末,以公有财产决策和利用的分散化、民主化、社会化和法治为基本标志的社会主义改革,决定了现代社会主义经济法的产生。
(二)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1、20世纪以来,各类国家都在一定的经济体制内,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活的广度、深度和力度,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
国家的这些职能活动多是通过法的手段实现的,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三)“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1、只有当市场调节之手和国家调节之手协同并用时,现代经济法才可能产生。
(四)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1、国家调节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往往体现着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主;2、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都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的。
(五)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六)一定的经济学说的形成1、一定的学说及其在相当程度上为社会所认可,是一个法律部门形成的必要条件。
第三节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1、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轨迹(1)传统认为,经济法产生于20世纪初的德国;(2)学者认为,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期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3)美国联邦在1890年通过了参议员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案》。
《谢尔曼法》被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第一部经济法;(4)德国在1919年制定了以“经济法”为名而对钾和煤炭工业实行社会化的《钾经济法》和《煤炭经济法》。
经济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课后习题(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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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试论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答:经济法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其出现有深刻的社会根源,主要包括:(1)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①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独立部门法的社会根源,在于生产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即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展。
由此产生对于规范国家经济调节的法律部门的需要,经济法于是应运而生。
②市场本身并不是万能的,存在市场障碍,具有唯利性,滞后性。
曾被人们认为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在19世纪末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形成以后,不再像从前那样充分有效了,开始“失灵”了。
市场缺陷及其引起的市场失灵在造成经济上严重后果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其他社会问题,这些问题导致社会动荡并影响政局的稳定。
这种情况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补救办法,企盼能有另外的某种力量和机制,以克服或弥补市场的各种缺陷,让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保持协调、稳定和不断发展,并让整个社会得以安宁和进步。
(2)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出现在市场失灵并由此引起经济和社会其他方面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为了改变经济方面的自由放任主义,只有通过国家来发挥作用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①针对市场障碍,采取国家经济强制干预的调节方式;②针对市场的唯利性,采取国家直接参与经济活动的调解方式;③针对市场的滞后性,采取国家经济促导调节方式。
(3)法律体系的因变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家经济调节的产生是传统国家职能的重大转变,是国家权力的扩张,这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授权,为此需要突破原有法律体系框架颁布新的法律。
另一方面,国家调节也需要相关法律予以规制和保障。
所有这些,都表明经济法的出现是符合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是一种历史的必然。
2.试论市场、调节机制与法律的同步演变规律。
答:(1)市场及其调节机制的发展市场经济从其形成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社会市场经济和国际化市场经济阶段。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每一个阶段,对经济的调节都有相应的机制:①对自由市场经济的调节主要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此种机制即所谓的市场调节;②对社会市场经济的调节主要依靠国家调节;③对国际化市场经济的调节则为国际调节。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经济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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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经济管理主体6.1 复习笔记一、经济管理主体的概念经济管理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承担管理职能的当事人。
它们主要是根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由宪法和行政法明确其性质、职能、任务、隶属关系等,承担决策、协调、执行、监督等经济管理职能的组织或者机构,也包括由国家或法律授权、承担某种政府的或社会的经济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如我国对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等的定位就不是政府机关,而是事业单位或特设机构。
二、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地位和职能1.经济管理主体的类别和地位(1)政府及其管理部门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务院即中央政府,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编制、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预算。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部门大致可以分为宏观调控部门和专门经济管理部门。
①宏观调控部门着眼于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和经济秩序,促使经济尽速、健康及可持续发展。
②专门经济管理部门不再直接管理企业,而在很大程度上要从宏观的角度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引导本行业结构的调整,维护所辖范围或行业的市场暨竞争秩序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等工作,也依法设置有关宏观调控部门和专门的经济管理部门。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包括制定和修改宪法在内的最高,立法权,并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的预决算等。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本地区内最高权力,本地区的其他国家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除乡镇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外,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设立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也可能形成经济法律关系。
(3)特殊企业①政策性经营的企业,承担着执行国家政策及相应的管理职能,其典型形式如我国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三大政策性银行,以及发达国家普遍设立的为进出口或中小企业提供信贷及担保的政府银行等。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市场规制法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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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市场规制法原理10.1 复习笔记一、市场规制法概述1.市场和市场规则体系(1)市场及其调节机制①市场的概念虽有多种含义,但是通常可以归纳为如下三种:a.市场是指聚集买卖双方以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实际场所。
b.市场是一种交易机制,即参与交易活动的所有买者和卖者之间的频繁交换共同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与交易量的机制。
c.市场营销学上认为,市场就是指某项产品或劳务的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的集合,这是从企业或卖方的角度上对市场的理解。
②市场调节机制,是指市场机体内的价格、供求、竞争、风险、利率、工资等要素之间互为因果、互相制约的联系和作用。
(2)市场规则体系市场规则体系一般是由市场商业道德规范、政策规范、法律规范等构成的有机体系。
市场规则体系中的法律规则系统由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四个子系统所构成。
2.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1)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市场规制关系,就是在国家进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具体而言,国家在规制市场主体和市场监管主体的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监管关系,即我国经济法调整的市场规制关系。
(2)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国家对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性和管理性的市场规制关系是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其调整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生产经营规制关系生产经营规制关系是指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受国家以质量、价格、计量、标准和特殊经营法律法规标准规制的经济关系。
②市场竞争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即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市场竞争关系。
③市场监管关系市场监管关系,是指政府在对金融、商贸、电信、电力、土地市场等进行监察、督促、引导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二、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和作用1.基本原则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市场规制法之中的,人们在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执法、守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或者说根本指导思想。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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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济法主体的一般原理5.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主体的含义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力)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当事人。
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如根据国有企业法和公司法成立的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
二、经济法主体体系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如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
(2)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主要为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承包或租赁企业的个人等。
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为整体,组织机构内部的机构、单位、成员等,虽不具有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经济法主体制度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或者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基本上都属于法人范畴。
法人是自然人以外依法得以自身名义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及参加法律关系的组织或机关,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构成这样的机关。
法人制度,是指民法上抽象地规定法人条件的私法人制度,公法和经济法中没有抽象的法人制度,公法人和根据经济法成立的合法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及其具体能力,是由抽象的私法人制度即民法的法人制度予以认定的。
三、经济责任制1.经济法主体与经济责任制(1)经济责任制的概念经济责任制,是指在公有制主导的经营管理中,企事业机关单位及其内部机构、成员因角色设置及其实现,而相互承担义务和相应地享有权益的经济法律关系或制度。
(2)经济责任制的范围①国家机关之间,如政府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济管理机关相互间分工配合和制约,下级对上级的关系等;②国家与公有主体及其主导的组织之间,如企业对作为出资者或股东的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主体、对财政等国家经济职能管理机关的关系等;③个人与组织之间,如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等对其委派机关,个人承包者对发包的集体、企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等;④组织内部之间,如经济管理机关、国有企业或公司、合作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等内部管理暨考核中实行内部承包制和其他各种形式的责任制。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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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4.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的制定经济法的制定是指狭义的经济立法,也即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的创制活动,与民事立法、行政立法、刑事立法等并列。
根据创制机关的级别及其所创制的法规或规范在效力上的差别,经济法的制定有高低不同的位阶。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位阶,自然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二、经济法的实施1.经济法概说经济法的实施是指经济法被遵守、适用及其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过程、方式和手段。
(1)在守法方面,重要的是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每一个公民、企事业团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守法的自觉性。
(2)在执法方面,在经济法的实施中必须强调行政执法者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义务,同时提高其执法水平和道德水平。
2.经济法律关系(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属于经济法部门的法律关系,也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公私法因素相交织,或行政、经济或商事因素的融合。
(2)经济法律关系的种类①经济管理法律关系,在宏观管理方面主要表现为经济管理职权关系,即在一定职权职务范围内实施相应行为,主要是因抽象行政行为,而形成的职权关系;在微观管理方面,主要是因具体行政行为而形成的经济管理法律关系。
②竞争法律关系,是在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中形成的。
③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法律关系,主要是因本质上为政府商事合同的经济合同关系,也包括公有主体参与的股东协议等企业关系,以及平等财政主体开展经济协作而形成的法律关系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要素①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即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权(力)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
②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物、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等四类。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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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8.1 复习笔记一、特殊企业和国有企业概述1.概念(1)特殊企业,是指依特别法、专门法规或行政命令设立和运作的企业。
(2)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或政府可以根据资本联系,对其实施控制或控制性影响的各种企业、公司。
2.国有企业与特殊企业的类别(1)西方学者一般把国有企业分为三种:①政府及其部门控制的没有独立人格的企业其财务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预算有直接联系。
②公法人企业系指按照专门的法律设立和经营的国有企业。
③政府控制的商事公司即依照私法设立和经营,政府作为股东,依民商法、公司法参与其决策和经营的企业。
这种关于国企的一般分类,对于我国的特殊企业、国有企业也适用。
二、特殊企业的存在领域和经营管理1.存在领域(1)政策性经营或在经营中承担一定的政府或公共管理职能的领域。
(2)非竞争性的合法垄断领域。
(3)竞争性领域和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
(4)国有农场、林场、建设兵团等具有社区性、地域性、政权组织性的某些经营领域。
(5)为完成特殊任务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或法人。
2.组织和经营管理(1)特殊企业的组织特点除了国外的私有、私营的特殊企业外,由国家出资或控股的特殊企业在组织上与政权体系通常是直接衔接的,衔接的紧密程度在不同的企业可能不尽相同。
(2)特殊企业的经营管理①营业规制营业规制包括对企业营业网点、营业方式和内容、不得拒绝客户的要约、营业时间等的要求和监督。
②价格控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自主性主要体现在价格方面,它们应能根据市场价格信号安排生产经营,自主定价,追逐利润的最大化。
政府除了以宏观政策和对市场的适当参与来调控物价总水平外,对价格的直接控制或管制仅剩下公用事业和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和服务领域,而这通常都涉及特殊企业的经营范围。
③经营决策和特别财会制度特殊企业须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或考虑公共利益,加之其在组织和资本方面与政府的关联,政府往往对其经营决策也施加不同程度的控制,并实行特别的财务会计制度。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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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经济法的概念、本质和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的含义1.关于经济法概念或含义的多种表述(1)否定经济法的经济法含义表述①“学科经济法说”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
②“综合经济法说”或“综合法律部门说”经济法是“以经济民法方法、经济行政方法、经济劳动方法调整平等的、行政管理性的、劳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③“经济行政法说”经济法就是“经济行政法”,它与行政法其他部分的区分,是“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兼有行政性和经济性”,“经济行政法在采用传统的行政法调整方法及行政命令方法的同时,还广泛运用其他调整方法,特别是着重发挥经济调节手段的作用”。
(2)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含义的表述①“大经济法说”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各种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和经济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②“经济法规说”经济法“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各种经济关系和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整、管理、监督、奖励或限制的诸种经济法规的总称”,或者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规的总称”。
③“企业法说”经济法是“调整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④“国民经济运行法说”经济法是“法在调整国民经济总体运行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制度、法形式和法方法的总和”;它是关于国民经济总体运行的法,包括国民经济组织法、经济活动法和经济秩序法。
⑤“宏观调控法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作为经济管理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至于其他平等性质的经济关系、商事主体间的商品货币流转关系、国家作为行政主体与市场主体间的直接管理性经济关系等,则分别由民法、商法、行政法等调整。
⑥“经济管理法说”或“纵向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管理关系包括“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内部的纵向关系”,以及实际上属于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这些关系既可以是强制性的命令和服从、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指导和被指导的关系。
经济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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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经济法(第三版)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版 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总论 史际春、邓峰 黄皮的绪言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一)研究对象(不考)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一)国外经济法学的情况1、产生法国蒲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1865)——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 经济法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世界经济年鉴》(1906年),“经济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出自于此(突破传统公私法概念)2、传播及研究现状日本 孙田秀春《劳动法总论》苏俄欧洲大陆英美法系国家(二)我国经济法学的情况港、澳、台 (研究较少)大陆 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时期)1979——1992 旧经济法诸论时期(观点繁杂,学派林立)1993——现在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法学(主流流派)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自己看教材)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历史1、经济法产生以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1)古代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诸法一体——凡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法律规范都结合在一起,没有部门划分,也就没有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类(所以在古代,谈不上从法律部门意义上理解的经济法和经济法规) 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名称 经济立法→当名词使用,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于经济法规;当动词使用,指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 经济法规→广义:指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规范性文件;狭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颁行的规范性文件区分概念(2)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民商法的调整,不存在经济法形成的条件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新的社会关系出现,市场有需要;学者对此的研究①主观方面蒲鲁东最早提出了经济法学说德国学者对新型法现象进行概况和总结,经济法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在德国产生②客观方面经济集中和垄断:主要发达国家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经济矛盾激化,要求公权力直接介入经济生活,将此以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绪言~第7章)【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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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绪言0.1复习笔记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定义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2)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①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经济法学首要研究经济法规范本身;②研究经济法与相应的社会关系、经济制度等客观条件之间的联系;③研究经济法与一国法的整体和法的其他部门的关系;④研究经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过程及其实际效果。
2.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首批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
作为二级学科,经济法学又分为若干不同的专业方向,如经济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房地产法、经济合同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1.经济法学的形成(1)萌芽状态的经济法学19世纪,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经济日趋社会化的矛盾加剧,法国蒲鲁东提出,应当用“经济法”来解决社会矛盾,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
这是历史上最早提出的经济法理念和学说,但鉴于其不成体系,仍属一种萌芽状态的思想。
(2)经济法学的问世随着资本主义社会迅速向垄断和社会化方向发展,各主要发达国家被迫或主动干预、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程度日益加深。
由于社会经济和法的现实发生深刻变革,导致社会观念发生了决定性的变化以及具体经济法学说的提出,这就使得经济法学这门新兴的法律科学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问世了。
2.国外经济法学发展概要鉴于经济法学在德国产生以后的影响,也由于经济社会化成为各国的普遍现实,经济法学自20世纪20年代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波及大陆法系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得到了相当的发展。
(1)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学概况①日本和德国的经济法概况日本和德国的经济体制、意识形态与其他跻身于发达国家的经历十分相近,尤其日本因为继受了德国法系而在法学上对德国具有依赖性,这使日本成为较早接受德国经济法学说的资本主义国家。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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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9.1 复习笔记一、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概述1.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的概念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是指由企业成员或某一集体出资举办,在本企业、组织或者出资集体内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企业或组织。
合作暨集体企业或组织的根本特点,在于实行互助合作、“一人一票”的民主、以按劳分配或按贡献分配为主的合作制原则。
2.我国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的由来及其法的调整(1)由来①中国早在20世纪初叶,致力于社会改革的人士就在西方和日本的影响下,试办村社合作、消费合作和信用合作社。
②20世纪20年代末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更在全国推广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并于1934年颁布了《合作社法》。
③中国现在的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最早为20世纪50年代初期城市中一些群众和机关办的合作社;50年代中期对个体工商业者实行合作化,成立了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商店。
④从1958年开始,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期,适应发展经济和解决就业的需要,中国城镇中多次掀起了街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兴办集体企业的热潮。
⑤在农村,在50年代的合作化过程中,成立了为农民服务的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
⑥生产大队和人民公社不直接从事农业生产,但从70年代开始,它们举办的企业有了较大的发展,被称为“社队企业”。
⑦80年代初,人民公社制度解体,“社队企业”改称“乡镇企业”,后又称为“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
这类企业由《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调整。
(2)在我国的各类企业中,对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的法律调整是最薄弱的。
①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集体所有制或合作制企业在国家、社会未予多少关爱的情况下,曾在一夜之间从丑小鸭变为白天鹅,也是对此的一个很好的诠释。
②1990年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实现利润、生产发展速度、销售利润率等方面,不知不觉地超过了国有企业;③1992年,全国乡(镇)村企业在就业人数上也超过国有企业,职工达到1亿人;④另外,还出现了一批大型的乡(镇)村企业,在新一轮的产业升级和制度更新中,合作及集体经济又以证券市场的“江阴板块”——华西村、阳光集团、双良集团等合作制主体控股的大型企业集团而令国人刮目相看。
经济法笔记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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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1.经济法产生的条件(1)经济与社会因素①“看不见的手”与市场失灵:缺乏完全竞争;产生负的外部效应;不能完全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
⏹市场失灵导致微观利益与宏观利益的冲突、局部与全局、安全与效率、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个体与社会整体的利益冲突,垄断与竞争的矛盾,经济危机(波动)等等;⏹针对市场失灵,人们发明的解决方法是政府的适度介入。
市场失灵现象部分证明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问题(合理性和正当性)。
②“看得见的手”与政府失灵⏹“当政府或集体行动所采取的手段不能改善经济效率或道德上可接受的收入分配时,政府失灵便产生了。
”(萨缪尔森语)⏹政府失灵原因:政府也遭遇信息不完全问题;政府的理性有限,官员没有足够的动力、能力甚至资源去设计符合公共利益的政策,随意性强;难以预期私人部门对政府计划的反应,从而增加了政府行为后果的不确定性。
(2)法学因素私法观念的转变;国家因素在经济领域的出现和地位的日益重要,是传统法学部门和分支都有所忽视或力所不及的。
私法:保护个体利益的法,即使在保护个体利益时考虑社会利益,但仍然不能解决社会经济整体结构、经济协调发展问题。
A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需要以秩序为前提,⏹资源通过市场合理配置,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暗含必要的前提条件:秩序。
而市场本性、人的经济人本性与秩序要求是相矛盾的,商业道德和伦理教化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有明显的局限性,理性经济人的成长和成熟过程是极为缓慢的和不能全部化的。
⏹即使有一定的秩序,也必然带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问题。
补充:民商法是以“经济人”亦称“理性人”为基本假设的。
利己性和有限理性是“经济人”行为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中利己性是“经济人”的灵魂。
“经济人”的人性缺陷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经济产生种种市场失灵,因此国家愈来愈多地利用手中的权力调整经济,以弥补市场作用之不足。
这正是经济法产生的初衷,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经济法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经济法学(第二版)》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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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
市场三缺陷
市场障碍
市场机制 的唯利性
市场调节的被 动性和滞后性
经 济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
法
市场调节的上述三种缺陷后来终于显露并引
发了严重后果。这种情况在资本主义国家大致出 现在19世纪末期,引发原因是18世纪60年代首先 发生于英国,19世纪末在法、德、美等国也相继 完成的产业革命。
经 济
第二节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过
法
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19世纪末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现代经济法的出现阶段。
美国1890年颁布《谢尔曼法》,1914年颁布 《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构成了 美国反垄断法的主干。德国1919年颁布《魏玛宪 法》,确认了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直接干预管理。
法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一、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 背景和途径
经济法作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无论在 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其产生和发展 的基本原因都具有一致性,这就是生产社会化和 国家调节管理经济职能的出现和发达,但二者依 然有所区别:
经 济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法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
经 济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法
☆ 东欧国家的经济法状况,同苏联大同小异。
20世纪80年代末以前,它们的经济法以维护国家 对国民经济的全面管理特别是计划管理和公有制 经济为主要任务。
☆ 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经济法典》, 这是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的一部经济法典。
经 济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国家经济调节的产生 是传统国家职能的重大转变,是国家权力的扩张, 这必须有法律依据和授权,为此需要突破原有法 律体系框架,颁布新的法律 。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企业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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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企业概述7.1 复习笔记一、企业和企业法1.企业的概念和分类(1)企业的概念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同时,它作为概括的资产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之经营体,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
企业的经营性,是指它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进行筹划运作,考虑投入产出,重视经济核算,借以参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活动。
经营性不等于营利性,也不等于经济性。
(2)企业的分类①传统的典型企业a.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一个自然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亦可称为个体经营。
b.合伙企业。
是指二人以上按照协议共同占有、使用财产或成立共同经营关系,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
c.公司企业。
是指两个以上的出资人依公司法设立的经营性的企业或组织。
②传统的非典型企业及其发展a.合作社。
合作社的经营不以营利为首要宗旨,它是以成员的互助合作为要旨,决议事项时贯彻“一人一票”的平等和民主原则,限制资金分红,实行按劳动或按贡献分配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的组织。
b.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的资本全部或部分属于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
国有企业的行政特性,是当代各国,包括西方国家在内要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的主要动因。
③我国企业的类型a.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
b.私营企业。
c.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全部或部分由境外投资者投资,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d.公司企业。
e.特殊企业。
1994年,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三个政策性银行,初步确立了特殊企业的概念。
2.企业法的概念、体系和立法模式(1)企业法的概念企业法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及调整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法。
(2)企业法的体系和立法模式①特殊企业法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特殊企业法大致就是国有企业法或公共企业法。
公共企业除了指由中央或联邦、地方政府以及国有企业拥有或参股的企业外,还包括直接承担政策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具有一定的垄断性或非竞争性的为私人所有或控股的企业,如政府特许的交通和供电企业。
《经济法学》课程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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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兴起:现代法的出现背景: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市场经济逐步成为主导,经济关系日益复杂,传统的法律体系已难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经济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现代经济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特点:经济法强调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干预和调控作用,注重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和公共利益。
同时,经济法也关注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旨在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经济法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公。
效率原则:追求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安全原则:保障经济活动的安全和稳定,防范和化解经济风险。
可持续发展原则:注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的主体:从契约到身份经济主体:包括企业、个人、政府等,他们在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契约关系:经济主体之间通过契约建立法律关系,实现资源的配置和交换。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仅仅依靠契约已难以完全调整。
身份关系:除了契约关系外,经济主体之间还存在身份关系,如投资者与企业的关系、股东与董事的关系等。
这些身份关系对经济活动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法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直接规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间接调整:通过影响经济主体的利益和行为动机,间接调整经济活动。
例如,通过税收政策影响企业的投资行为。
综合调整:综合运用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方法,实现经济活动的全面和有效调整。
经济法的思维经济法思维强调从经济的角度分析和解决问题,注重经济活动的效率和效益。
经济法思维要求我们在处理经济问题时,要综合考虑经济、法律、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和立法宗旨规制对象:反垄断法主要规制的是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
刘文华《经济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绪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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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0.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1.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1)经济法学的定义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2)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①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的核心为经济法,经济法学首要研究经济法规范本身;②研究经济法与相应的社会关系、经济制度等客观条件之间的联系;③研究经济法与一国法的整体和法的其他部门的关系;④研究经济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实现过程及其实际效果。
2.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是首批14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
作为二级学科,经济法学又分为若干不同的专业方向,如经济法总论、企业和公司法、财政税收法、金融法、房地产法、经济合同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1.经济法学的形成(1)萌芽状态的经济法学19世纪,由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社会经济日趋社会化的矛盾加剧,法国蒲鲁东提出,应当用“经济法”来解决社会矛盾,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
这是历史上最早提出的经济法理念和学说,但鉴于其不成体系,仍属一种萌芽状态的思想。
(2)经济法学的问世随着资本主义社会迅速向垄断和社会化方向发展,各主要发达国家被迫或主动干预、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程度日益加深。
由于社会经济和法的现实发生深刻变革,导致社会观念发生了决定性的变化以及具体经济法学说的提出,这就使得经济法学这门新兴的法律科学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问世了。
2.国外经济法学发展概要鉴于经济法学在德国产生以后的影响,也由于经济社会化成为各国的普遍现实,经济法学自20世纪20年代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波及大陆法系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主义国家也得到了相当的发展。
(1)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学概况①日本和德国的经济法概况日本和德国的经济体制、意识形态与其他跻身于发达国家的经历十分相近,尤其日本因为继受了德国法系而在法学上对德国具有依赖性,这使日本成为较早接受德国经济法学说的资本主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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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1.1 复习笔记
一、经济法产生的基础条件
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被动或自觉地承担起对经济的组织协调职能;社会经济及国家对经济的调整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形成了相应的经济法学说。
二、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
1.法律部门形成的一般规律
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的条件,缺一不可。
(1)法律部门产生的客观条件是,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以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的某些社会关系,并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或成文法规。
(2)法律部门形成的主观条件,即:由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规范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或学说,并在相当程度上被学界和社会所接受。
2.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
(1)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这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2)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广泛而深入的介入;
(3)“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
(4)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的对立统一;
(5)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
(6)一定的经济法学说之形成。
三、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
(1)西方国家经济法的产生
①经济法既肇始于德国,并于1896年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②普遍、典型的私人垄断是在美国出现的。
a.19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了初级的垄断形式“普尔”,这是以生产和资本实力比较雄厚的企业为核心达成的企业间关于价格和销量的短期协定。
b.其后美国出现了托拉斯垄断方式,生产同类商品或在生产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从生产到销售全面合并,实行股权式联合,受托企业借助托拉斯管理参与合并的其他企业,形成垄断经营。
(2)西方国家经济法的沿革
①战时经济法
初级的经济法,仅于浅表层次和以野蛮的方式回应着不期而至的社会化要求,实质上则是与客观经济规律格格不入。
②危机对策经济法
为应付经济不景气或其他意想不到的危机而被动制定的经济法。
③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
以反垄断法的变迁表现得最为明显。
2.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和沿革
(1)苏联、东欧国家经济法简史
以苏联为代表的经典计划经济和南斯拉夫的社会所有制两种经济模式。
(2)中国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
①德国和日本经济法形成之初对中国的影响
②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中国的经济法,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与经济法学相伴而生。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引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命题,经过二十年左右时间,基本上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经济法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形成。
1.2 课后习题详解
1.结合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历程,分析经济法对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作用和意义。
答:(1)经济法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在我国,改革开放前中国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计划是国家用来配置资源的唯一方式。
(2)中国的经济法,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与经济法学相伴而生。
随着健全经济法制的呼声不断加强,在经济法学酝酿和形成的过程中,一系列经济法规条例相继出现,调整经济行为的实践活动也陆续展开,这些法制实践为经济法研究及其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它与社会上的经济法制思潮和经济法学说相结合,便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表明在中国出现了经济法这一新兴的法律部门。
(3)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引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命题,经过二十年左
右时间,基本上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经济法体系,在我国已初步形成。
尽管今日的经济法还不象传统民法那样有较为定型的体系或象刑法那样有法典,但是已经有大致的范围和体系,无论是在宏观调控方面,市场规制方面,企业组织方面还是资源能源方面,经济法规制定均有了可喜的发展。
(4)经济法是以重点发挥其在市场经济秩序中的功能与作用为目的,来构建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法为重点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是以保证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为宗旨,强调社会公共利益,是其他任何法律规范所不具备的。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比较晚,而且长时间处于摸索的状态,对经济法体系的构建也经历着认识与再认识、搭建与修剪的过程,经济法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重要的功能是保证和促进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配置资源的有机结合。
其实也就是通过限制经济主体的意思自治和规范政府经济的行为来达到市场调节无法达成的功能和作用。
总的来说,经济法对我国当前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作用和意义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①保护、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②经济法是保障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力工具;
③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④经济法是促进我国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的有力工具;
⑤维护经济秩序,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关于经济法的起源众说纷纭。
有的说古代就有经济法;有的说旧中国就有经济法,早期的教科书说经济法始于1906年雷特在《世界经济年鉴》上首先使用“经济法”概念,而事实上法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早已提出经济法概念;有的说经济法起源于德国,有的说,美国《谢尔曼法》标志着西方经济法的产生。
试问:
(1)如何理解经济法?
答: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
是对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是国家调整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
我们现在为之奋斗、努力创建的经济法是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其以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为基础,以国家实际为依据,以公私法相结合的手段为国家经济保驾护航。
(2)经济法产生、形成的基础条件有哪些?
答:任何法律部门的产生,都需要主客观两方面条件。
法的部门或门类产生的客观条件,是社会在发展中出现了需要以不同于以往的法律原则制度来规范的某些社会关系,并有了相应的司法实践或成文法规。
主观条件是由法学家对业已出现的客观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法规进行总结、解释和归类,形成相应的法学理论或学说,并在相当程度被学界和社会所接受。
经济法形成的一般原因和规律,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社会化生产和生产关系的矛盾。
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仍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②社会化导致现代国家对经济的介入广泛而深化。
由于生产和经济的社会化,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上各种层次的主体之间,以及不同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的冲突,要求在经济领域内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和利益协调的中心,使经济管理社会化,从社会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监督。
在国有及公有制领域,更要求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承担开展协作劳动的经济管理职能。
③“无形之手”和“有形之手”的协同并用。
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只有当国家调节之手和市场调节之手这两只手协同并用时,单靠民法和行政法难以解决市场运行过程中的规制与调控问题,经济法才有产生和存在的客观基础。
④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对立统一。
这对矛盾既存在于经济基础之内,也表现在上层建筑之中。
国家调节之手和纵向经济关系往往体现着经济集中,市场调节之手和横向经济关系则意味着社会个体的经济民主。
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经济法,都是在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中产生的。
⑤法和法学自身发展的逻辑。
法和法学问世之后,大体经过了诸法合一、结构分化、专业高度分化基础上的高度整合这三个阶段。
现代传统法律部门的划分方法遭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实践呼唤着按新的标准对法重新分门别类,以适应法和法学发展的新趋势。
经济法就因其突出的公私交融性适应时代的需要而产生了。
⑥经济法学说之形成。
经济法部门的形成,有赖于某种主流经济法学说及经济法学的确立,尤其是统治者对它的推广和认可。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形成并不是偶然的。
它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国家广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法学出现了公私交融的大趋势的客观背景下,加之法学界及政府的主观作用,在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