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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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探讨
黄江疆*
河海大学商学院南京 210098
摘要:在自然垄断产业中,放松规制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但对于其中的自然垄断性业务环节的价格规制仍然必要。文章对以美国为代表的投资回报率和以英国为代表的最高上限两种主要价格规制模型进行了比较。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确立了成本约束、有利于促进投资等构建原则并构造了相应的价格规制模型。
关键词: 自然垄断;价格规制;模型
一、问题的提出
电力、有线通信、铁路运输、管道煤气和自来水供应等具有固定网络的基础设施产业被公认为属于自然垄断产业。传统的理论认为,自然垄断产业内的竞争会导致浪费性或破坏性竞争,故而必须对自然垄断产业实施规制。卡恩(Kahn,1970)曾在其经典教科书中将自然垄断产业视为“竞争性市场模型明显不能描述或甚至无从描述”的经济[1]。然而,自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一系列原因①,西方国家开始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放松规制运动,竞争之风席卷了电信、航空、铁路、电力等自然垄断行业。我国的自然垄断产业在国家规制下同样普遍而严重地存在无效率等问题,也应象国外一样,放松规制、引入竞争。但这并不意味着彻底地放弃规制,毕竟自然垄断行业多是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性产业。从对自然垄断型企业改革的国际实践来看,这场改革侧重点在于在非自然垄断性业务环节引入竞争的同时对自然垄断性业务(主要是固定性网络环节)的价格规制方式进行变革。可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特点对传统的价格规制方式进行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二、两种主要价格规制模型的比较
从国外价格规制的实践来看,发达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形式主要有两种:投资回报率价格规制、最高价格上限价格规制.现分述如下:
(一)、英国的最高限价规制(Price Cap Regulation)
英国采取的零售价格指数与企业生产效率挂钩的最高限价规制模型,在激励性规制方式中应用最广。这一规制方式的确定原则是,行业价格上涨不能高于通货膨胀率,同时考虑到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还要使行业的价格下降。其公式是:
P=RPI-X
其中,RPI表示零售价格指数(Retail Price Index),X是由规制者确定的在一定时期内生产效率增长的百分比,一般3-5年核定一次。显然,在该模型中,规制者与被规制者谈判的焦点是X值的选择.X值的大小由各自然垄断行业的技术经济特点所决定,一般来说,技术进步潜力越大的行业,X值也就越大[2]。
最高限价规制起源于李特查尔德(Stephen Littlechild)1983年的一份报告—《对英国BT私有化后利润的规制》。李特查尔德在报告中指出“规制的最基本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他认为RPI-X规制将会给企业带来繁荣。因此,建议实行RPI-X,即他所称的“地方话费降低计划”(local tariff reduction scheme)。这种规制方法规制的是企业的价格而不是企业的利润,它有利于激励企业提高生产效率和促进创新,因为任何成本降低可能
*作者简介:黄江疆(1982-)男,浙江义乌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技术经济及管理理论与应用研究。
获得的利润都将归企业自己所有。规制成本也很低,因为它只要求衡量价格指数,而没有必要衡量资产基础和公正报酬率,也不需要在企业的竞争部分与垄断部分之间分配成本,也不必预测未来的成本与需求状况。因为规制相对简单,与投资回报率规制相比,发生“规制俘虏”(regulatory capture)②的可能性也会减少。RPI-X规制能较好地促进竞争。在降低进入地方电话市场门槛的同时,RPI-X规制不会影响对长途电话市场的进入。他的这一建议,对英国价格上限规制体制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3]。
(二)、美国的投资回报率价格规制(Rate-of return regulation)
所谓投资回报率价格规制,是指政府规制机构不直接制定自然垄断行业产品的最终价格,而是通过制定投资回报率来控制价格构成中的利润的大小,使自然垄断行业能够补偿其运营成本,并给投资带来公平的回报率,以此实现对自然垄断行业价格水平的间接控制。投资回报率规制已有超过百年的历史。19世纪80年代,它被用来解决美国铁路公司的市场势力(market power)问题。从最初运用该方法时起,对于如何衡量企业的成本以及成本与价格之间的关系一直存在争论。例如,陶斯格(Taussig)和庇古(Pigou)1913年在《经济学季刊》上对这个问题的讨论至今仍然很有影响。不同的规制者在使用投资回报率规制时,存在很大程度的多样性。这些多样性起因于产业的性质、决策的时间和评价者。尽管如此,规制过程的机理大体上是相同的。伯格和采尔哈特(Berg and Tschirhart)指出了设定投资回报率的过程:(1)评价企业的成本,消除不必要的成本;(2)保证投资回报率对特定的企业来说是公正的;(3)设定价格以使收入能够超过成本,并且赚得一个公正的投资回报率。实行投资回报率规制的目的是为了克服垄断企业限制产量提高价格所造成的弊端。自从实施以来,虽然存在一些争议,但确实在实践中被广为运用[3]。
如果企业只生产一种产品(或服务),则投资回报率价格规制模型为:
R (p 、q )=C+S (RB )
如果企业经营多种(n 种)产品,则价格规制模型为:
)()(1RB s C q p R n
i i i •+=∑=其中,R 为企业收入函数,它决定于产品价格(p )和数量(q );C 为成本费用(如燃料成本、工资、税收和折旧等);S 为政府制定的投资回报率;RB 为投资回报率基数(Rate Base ),即企业的资本投资总额。
由上面两式可见,由于企业的成本费用(C)一般容易估算,规制者对企业价格规制的焦点是确定投资回报率水平(S)和投资回报率基数(RB)。投资回报率水平问题是要找到一个合适的s 值,使企业能取得正常的投资回报;投资回报率基数问题则是要合理确定资本总额的范围和计量方法,它直接关系到企业在一定的S 值下的利润总额[2]。
(三)、两种主要规制模型的比较
投资回报率价格规制和最高上限价格规制都是西方发达国家对自然垄断行业进行价格规制的具体方式,但二者之间却存在着诸多不同之处:
1、价格规制的着力点和结果不同。在投资回报率价格规制中,政府直接规制的是价格构成要素中的利润的大小,因此,这种规制的结果不能最终控制自然垄断行业的实际价格水平,也就是说,政府无法控制因企业生产成本变化而带来的价格变化;而在最高上限价格规制形式下,政府规制的是自然垄断行业产品的变化幅度,规制结果会直接控制住产品的价格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