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第三章行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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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行政体制

学习要点

一、行政体制的概念与特点

1.行政体制的涵义、类型

体制与制度的区别:制度是社会为人们规定的共同和根本的行为准则。具有稳定、普遍的权威的特点。体制是制度的具体的外在的表现形式和实施方式,是有关制度主体如政治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具有不稳定的和可变的特点。

行政体制:又称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是指一个国家行政系统中的权力划分、职能配置、组织结构和运行方式等关系模式的总和。它由该国的基本的政治制度规定,受该国经济制度、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制约。

行政体制的核心::就行政体制各组成部分的地位和关系而言,行政体制的核心是行政权力的划分和行政职能的配置。

就行政体制组成部分的存在状态而言,有表态的行政组织结构体制和动态的行政运行机制。前者构成行政体制的硬件系统,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沿袭性。后者是对行政主休行为的方式、原则和程序的规范性约束,它影响行政管理的基本方向。二者互相依存、互相影响。

2.行政体制的特点

第一,行政体制产生的先导性。一个阶级或社会集团,在取得统治地位后,就必须首先构建一系列相应的行政管理体制,以维护本阶级的统治。

第二,行政体制存在的永久性。一个国家采取何种体制去行政,是政治的经济的、历史的、现实的等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它不会因某个人或某些人的主观好恶任意确定和随意更改。

第三,行政体制对行政效率影响的全局性。

第四,行政体制各构成要素的可变必性。行政体制的某些构成要素诸如权力体制、领导体制等会隋着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和环境的变化而迟早地发生部分的甚至全部的改变,以适应新的基础和环境的需要。

二、行政体制的功能

行政体制对行政系统乃至社会都有重要的作用和功能。这些功能可分为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

积极功能:指它能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增加行政资源的作为,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体现在:第一,对政府行政组织的框定、调控和制约的作用。第二,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经济的促进、保证和保护作用。

消极功能:指在特定时期或一定条件下,它能造成行政资源的无为或浪费,妨碍行政管理效率能的提高,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体制功能失调的原因表现在:第一,行政体制的惰性。第二,行政体制缺乏合理性、科学性,引起行政管理的混乱和无序。

三、行政体制的构成要素

行政体制是由若干相关要素构成的有机整体。这些基本要素有:

第一,行政权力体制。它指国家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群众团体等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的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行政地位的重要标志。当今世界中,行政权力体制主要有三权分立制议行合一制、军政合一制、党政合一制等。

第二,行政领导体制。是一种运行机制,指行政权力体制的具体化和内在化。

第三,人事管理体制。指国家选举、作用行政公务人员的具体形式及有关制度。通常有选任制、孝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等到不同形式。

第四,行政监督体制。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种主要形式。

第五,中央与地方关系体制。主要类型有:中央集权制、地方分权制等。

第六,行政区划体制。指国家依照一定原则,将全国领土划分为若干层次的区域系统并建立相应机关报制度。

四、行政权力体制

现代国家行政权力体制常见类型有二种:三权分立制和议行合一制。

1.三权分立制

三权分立制: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并建立相应的国家机构来分别行使这些权力,同时三个权力机关又相互制约的权力体制。

三权分立制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完成。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说。三权分立制度首先在美国建立。后来为

绝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仿效,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

美国是三权分立体制的典型国家。其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由参、众两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隋时设立的下级法院。根据三种权力相互制衡原则,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陈政策以备审议,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任命;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拥有有限的否决权,有特权,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和任命权;最高法院法官在总统因弹劾案受审时担任审判庭主席;最高法院有权解释法律,有权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违宪无效等。

三权分立制度在反对封建势力复辟、建立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斗争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在实践中,由于政党政治的发展和影响,国家机关之间分权与制衡关系已经表现为执政党内部的权力分配与协作关系,以及各政党之间为争夺权力而进行的斗争与妥协关系。由于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行政权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牵制力量隋之扩大,而立法、司法两权对行政权的牵制力量相应削弱,它们之间的相互平衡关系受到极大冲击。尽管这样,它仍是资本主义国家机关进行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对中国产生过影响。民主革命的先驱孙中山运用三权分学说,提出五权宪法理论,即立法、行政、司法、监察、考试五权。建国后,我国否定了三权分立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

2.议行合一制

议行合一制:指立法权和行政权属于同一个最高权力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从属于立法机关,仅是立法机关的执行部门的政体形式和政权活动的原则。

现代议行合一制的雏形是巴黎公社。原苏维埃制度,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形式,都有被认为是议行合一制度。

议行合一制的基本特点:第一,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第二,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均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各自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处于最高地位。它有选举权、决定权、罢免权。

议行合一制的理论依据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五、行政领导体制

行政领导体制,按照参与最高决策事务的人数,可划分首长制和全议制;按照上下级组织享有决策权的大小,可分为集权制和分权制;按照机关内部各级成单位之间的职权性质和工作范围,可分为层级制和机能制;按照行政领导是否统一,可分为完整制与分离制。具体有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瑞士的委员会制,中国的国务员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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