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价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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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价值问题
一、使用价值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
考察使用价值是如何产生的也许是理解使用价值性质的一个恰当方法。

实际生活中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物品的使用价值总是相对于人的需要
来说的,因而是在人与物之间需要与被需要的关系中产生的,离开了
这种关系,物品就无所谓使用价值。

例如,粮食的使用价值是在粮食
满足人吃的需要的关系中产生的,音乐的使用价值是在音乐满足人听
的需要的关系中产生的,离开了这些关系,粮食、音乐等等就都无所
谓使用价值。

而人的需要既能够是由客观的生理因素产生的,也能够
是由主观的心理因素产生的。

(1)前者如对粮食的需要,后者如对音乐
的需要。

前一类需要能够称之为物质的需要,后一类需要能够称之为
精神的需要。

根据物品满足人的需要的方式的不同,还可将其区分为
生活资料、消费品和生产资料、资本品或投资品。

前者是直接地满足
人的需要,后者则是间接地满足人的需要。

(2)正因为使用价值是在物
品满足人的需要的关系中产生的,所以,它就只有在这种关系中即消
费中才能得到实现,并具有实际的意义。

(3)
关于使用价值的性质,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

古典学派把使用价
值定义为物品满足人类需要的客观属性。

马克思继承了古典学派的这
个看法,他指出,“物的有用性使物成为使用价值。

”(4)边际主义者
把使用价值称为效用,并把效用定义为人们消费物品时获得的满足感。

现代西方主流派经济学家大都承袭了边际主义者的这个看法。

两个定义,一个把使用价值或效用看作物品的客观属性,另一个把使用价值
或效用看作人们对物品的主观感受,分歧不可谓不大。

但是如果仔细
考察这两个定义,就不难发现,两者有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即都把使
用价值或效用看作消费者和消费品、消费主体和消费客体之间的关系,因而实际上都把使用价值或效用归结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物品所具
有的物理、化学等等方面的自然属性是客观存有的,但是,如果离开
了物品满足人的需要的关系,物品的这些属性就仅仅单纯的自然属性,而不具有使用价值的意义。

人的主观感受是一种主观存有,但是如果
离开了人消费物品的关系,就仅仅一种单纯的心理活动,同样不具有
使用价值的意义。

所以,不论是物品满足人的需要的客观属性,还是
人消费物品时的主观感受,都只存有于人需要和消费物品的关系之中,离开了这种关系就毫无意义。

而且,人们消费物品时的主观感受并不
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物品能满足人的需要这个客观属性产生的,即
使它在形式上是主观的,但在内容上却是客观的。

所以,上述两种定
义的差别,只在于观察问题的角度有所不同。

古典学派和马克思强调
的是它的客观内容,而边际主义者和西方主流派经济学家强调的是它
的主观形式,两者在实质上是相同的。

基于上述分析,能够认为,使用价值从内容上看是物品满足人的需要
的客观属性,从形式上看是人消费物品时的主观感受,从本质上看是
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二、是否存有抽象使用价值?
从理解论的角度看,要把握事物的共性,就有必要撇开事物的个性,
即实行某种形式的抽象。

当某个人人说中国人具有爱国主义的优良传
统时,他显然不是特指某一个中国人,而是泛指所有的中国人。

换句
话说,他所说的中国人不是某一个特定的中国人,而是抽象了民族、
性别、年龄等各方面差异的一般的中国人。

经济学者的抽象也是如此。

当马克思说劳动创造价值时,他所说的劳动显然不是特指某个人的劳动,而是泛指所有人的劳动。

换句话说,他所说的劳动不是某一特定
个人的特殊形式的劳动,而是抽象掉了职业和形态差异的一般的人类
劳动。

那么,对作为商品二因素之一的使用价值,可否实行同样的抽
象呢?换句话说,抽象使用价值是否存有呢?从纯理论的角度看,使
用价值当然也是能够实行抽象的,抽象使用价值也是存有的。

问题在于,抽象使用价值实际的存有,还是纯粹思维的产物?或者说,抽象
使用价值概念的提出有没有实际意义?本文认为,回答应该是肯定的。

其理由如下。

第一,消费者在购买和消费一种商品时,的确只对该种商品的具体的
有用性感兴趣,即看中的仅仅商品的具体的使用价值。

消费者之所以
购买粮食,是因为粮食能够满足吃的需要,之所以购买衣服,是因为
衣服能够满足穿的需要。

但问题在于,消费者的购买和消费行为显然
要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消费者在任何时候的收入是个既定的货币额。

这个事实说明,消费者不可能购买他所希望购买的任何数量的各种商品。

面对一定的预算约束,他必须在不同商品之间作出选择:购买哪
些商品,各种商品购买多少。

现代经济学的成就表明,在支出的货币
额相同的情况下,消费者倾向于选择能使用价值最大化的商品组合;
在使用价值相同的情况下,消费者倾向于选择能使货币支出最小的商
品组合。

在作出这种选择时,消费者所关心的不是使用价值的性质如何,而是使用价值量的大小。

而在比较使用价值量的大小时,消费者
所考虑的显然不是具体的使用价值,而是抽象的使用价值。

所以,对
消费者来说,抽象使用价值不是单纯思维的产物,而是一个具有实际
意义的客观存有。

第二,从消费的角度看,社会是由消费者构成的,是所有消费者的集合。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财富不得不采取商品的形式。

商品是使
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

价值是财富的社会形式,使用价值是财富的
物质内容。

所以,衡量社会福利的多少,不但要看社会所拥有的价值
额的多少,更要看社会所拥有的使用价值量的多少。

使用价值作为商
品的一个因素或一种属性,是依赖于商品体并存有于商品体之中的。

商品的自然属性不同,商品的使用价值就具有不同的性质。

因为一个
社会所拥有的资源是稀缺的,为了经济地使用资源,实现社会总福利
的最大化,就有必要撇开商品的特殊形态和使用价值的具体性质,考
虑抽象的使用价值,并根据抽象使用价值的大小来确定各种物品在生
产上所必须配置的资源总量。

所以,抽象使用价值不但对个别消费者
有意义,而且对整个社会也是有意义的。

对此,马克思和恩格斯都有
明确的论述。

恩格斯指出:“各种物品的效用(它们被相互衡量并和
制造它们所必需的劳动量相比较)最后决定这个计划(指共产主义社
会的生产计划——引者)。

”(5)“在决定生产问题时,上述的对效用
和劳动花费的衡量,正是政治经济学的价值概念在共产主义社会中所
余留的全部东西,这个点我在1844年已经说过了。

”(6)对于恩格斯
的这个思想,马克思显然是赞同的。

他指出,“在没有阶级对抗和没
有阶级的未来社会中,花费在某种物品生产上的时间将由这种物品的
社会效用的大小来确定。

”(7)转
三、使用价值可否衡量?
关于效用,传统的观点认为它是不可衡量的。

当前,虽然有少数学者
认为效用是能够衡量的,但绝大多数学者仍然坚持传统的观点。

认为
物品的效用不能衡量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效用是主观的东西,而主观
的东西是不能衡量的。

如前所述,效用在形式上是主观的,在内容上
是客观的,本质上是主观对客观的关系。

退一步说,即使承认效用是
纯主观的,也不会影响它的可衡量性。

例如,人的感情是纯主观的东西,但人的感情显然存有着水准的差别,因而也是能够衡量的。

其实,一种东西是否能够衡量,不是取决于其在形式上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而是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可比性或可通约性,这又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同
一性。

从理解论上看,任何事物,如果把其千差万别的特性抽象掉,
那么它们就是同一的。

所以,从抽象的意义上讲,任何事物都是能够
转化为同一的和可通约的东西,因而都是能够相互比较和相互衡量的。

实际上,所谓衡量,总是从某种抽象的意义来说的,因而也仅仅在某
种抽象的意义上才有意义。

至于在衡量事物的过程中,究竟要抽象出
事物的哪一种共性,则取决于分析问题的目的。

如果要衡量一个国家
人口的多少,就必须把人的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等差别抽
象掉。

如果要进一步衡量一个国家各个民族人口的多少,必须把人口
在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等差别抽象掉,而把民族的差别保留下来。

同样,如果要衡量物品使用价值的大小,就必须把物品使用价值的差
别抽象掉,只在抽象意义上对它们实行比较,即只比较物品抽象使用
价值即效用的大小。

前面的论述已经表明,这种抽象是有实际意义的,抽象使用价值是实际存有的。

事实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就经常在
抽象的意义上使用效用一词,并在这个意义上把效用当作能够比较和
衡量的东西。

上一节的引文就充分证明了这个点。

可见,认为使用价
值或效用不能衡量的观点,显然是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一贯思想
相违背的。

认为物品的效用不能衡量的另一个重要理由是,人们无法
说出效用的衡量单位是什么。

其实,物品的衡量单位仅仅一种符号而已,至于这种符号采取什么样的名称,对事物的衡量不会产生任何实
质性的影响。

例如,对长度来说,我们是用“米”来衡量,还是“码”或别的什么单位来衡量,是无关紧要的。

对重量来说,我们是用“公斤”,还是用“磅”或别的单位来衡量,也是无关紧要的。

衡量货币
的单位则更多,几乎每个国家都不一样。

对于物品的效用,本文采用
传统上广泛使用的抽象“单位”来衡量。

在如何衡量效用的问题上,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些经济学家
如皮古认为,效用能够用基数来衡量。

例如,如果某个人认为两种物
品A和B的效用分别为6分和3分,那么对这个人来说,物品A的效
用就二倍于B的效用。

不但如此,他们还认为效用的大小在不同个人
之间是能够比较的。

根据他们的看法,如果一件物品对甲的效用是10
单位,对乙的效用是5单位,则它对甲的效用就二倍于对乙的效用。

另外一些经济学家如帕累托则认为,效用不能用基数来衡量,只能用
序数来衡量,而且效用在不同的个人之间是不能实行比较的。

例如,
对于任何两种商品组合A和B,人们能够确定A优于B,A劣于B,或A 和B无差异。

如果人们确定A和B的效用分别为6和3,那么这只说明
A的效用比B的效用大,并不意味着A的效用二倍于B的效用。

从理论上看,上述两种看法并无原则分歧。

因为第一,序数归根到底是以基
数为基础的;第二,在分析消费者行为时,两者最终得出的结论也是
相同的。

不过,因为使用序数衡量效用所需要的信息要少一些,所以,用序数衡量效用要比用基数衡量效用来得容易。

例如,当观众在观看
体育比赛时,只需根据跑步运动员到达终点的先后顺序,就能够确定
运动员的名次,而不必了解每个运动员到达终点所花费的时间。

但是,也正是因为序数效用分析法所需要的信息比较少,所以,它在实际使
用方面就存有一些局限性。

在体育比赛的例子中,如果仅仅了解运动
员到达终点的先后顺序,就无法确定运动员的绝对成绩,无法将运动
员在此次比赛中的成绩和以往比赛的成绩实行全面的比较,也无法确
定运动员此次的成绩与其他运动员在以往比赛中的成绩相比,是提升
了还是下降了。

所以,即使序数效用分析法是分析消费者行为的有用
方法,但是,要对消费者的行为实行全面的分析,还必须借助于基数
效用分析法。

因为社会是所有消费者的集合,所以从理论上说,社会福利就应该是
所有消费者个人福利的总和。

但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福利可由抽象
使用价值来表示,那么,能否通过将个人福利加总的办法求得社会的
总福利?回答是肯定的。

为了遵循经济学的惯例,下面将用效用一词
来表示抽象使用价值。

如前所述,物品的效用是在人消费物品的关系
中产生的,所以,物品效用的大小必须在这种关系中被决定。

在绝大
多数情况下,对物品的消费是由个人分散实行的。

而以公共方式消费
的物品的总效用,也只能根据其对个人的效用来求得。

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有一个如何表示个人效用,并将个人效用“加总”成社会效用
的问题。

用基数衡量效用,就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设社会由A和B两
个人构成,他们只消费X1和X2两种商品。

A消费一定量X商品的总效用为X1a单位,消费一定量X2商品的总效用为X2a单位,B消费一定
量A商品的总效用为X1b单位,消费一定量B商品的总效用为X2b单位。

这样,全社会消费A和B所得的总效用就为:TU=
(X1a+X1b)+(X2a+X2b)单位。

一般地,如果社会由N个人
构成,并且消费M种商品,则社会的总效用不难通过同样的方法求得:TU=(X11+X12+…X1n)+(X21+X22+…X2n)+…+(Xm1+Xm2+…XmN)
=Xij。

这说明,根据基数效用论,用一定的单位表
示和衡量个人效用,并通过将个人效用“加总”的方法求得社会总效
用是完全可行的。

四、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关系如何?
在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问题上,经济学家的看法也有很大的分歧。

斯密认为,价值与使用价值无关,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也能够有价值。

李嘉图同意斯密关于价值的大小与使用价值的大小无关的看法,但认
为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不可能有价值,因而实际上把使用价值看作价
值的前提。

边际主义者把效用看作价值的来源,并把效用和稀缺性结
合起来解释价值的产生。

在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有
两种不同的提法。

而这又与他对使用价值的两种看法相关。

一方面,
如前所述,马克思把使用价值看成商品的有用性。

根据这个看法,使
用价值是商品的一个属性或因素。

他明确指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
交换价值二重属性。

(8)“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两个因素”。

(9)另一方面,马克思又把使用价值和商品体等同起来,把使用价值看
成商品或商品体本身。

他明确指出:“商品体本身,例如铁、小麦、
金刚石等,就是使用价值,或财物。

”(10)“各种使用价值或商品体
的总和……表现了社会分工。

”(11)“上衣、麻布等等使用价值,换
言之,种种商品体,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

”(12)所以,马克思对使用价值实际上下了两个不同的定义。

第一个定义:使
用价值是商品的有用性,是商品的一个因素或属性;第二个定义:使
用价值就是商品体本身。

因为马克思对使用价值下了两个不同的定义,所以在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价值)的关系问题上,就能够看到两种
不同的提法。

一种提法是:“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
是财富的物质内容。

在我们所要考察的社会形式中,使用价值同时又
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13)“在商品生产中,……所以要生产
使用价值,是因为而且仅仅因为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基质,是
交换价值的承担者。

”(14)在这里,使用价值被看成是交换价值(价值)的物质基质或物质承担者。

另一种提法是:“一个物能够是使用
价值而不是价值”,但“没有一个物能够是价值而不是使用物品。


果物没有用,那末其中包含的劳动也就没有用,不能算作劳动,所以
不形成价值。

”(15)“商品在能够作为价值实现以前,必须证明自己
是使用价值,因为耗费在商品上的人类劳动,只有耗费在对别人有用
的形式上才能算数。

”(16)“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它的交换价值的前提,从而也是它的价值的前提。

”(17)在这里,使用价值又被看成是
交换价值(价值)的前提。

产生这两种不同说法的原因,是马克思对
使用价值一词作了两种不同的解释。

实际上,前面引文中的使用价值,是指商品体本身,引文的意思是,商品体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从而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

后面引文中的使用价值或使用物品,是指
商品的有用性,引文的意思是,商品的有用性是商品交换价值和价值
的前提。

根据上面的分析,商品、使用价值、价值之间关系的准确表
述应该是:使用价值(物品的有用性)和价值是商品的两个因素或两种属性,它们都依赖于商品体,并存有于商品体之中,所以,商品或商品体既是使用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又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使用价值的存有是价值存有的前提,但逆命题不成立。

上面的论述从质的方面说明了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

那么,两者在量的方面关系又如何呢?价值的大小是否与使用价值的大小相关?斯密认为,价值的大小与使用价值的大小无关,并且用水与钻石之间的关系实行说明,因而提出了“价值之迷”。

李嘉图、马克思继承了斯密的这个看法。

萨伊把使用价值看作价值的基础,并认为使用价值是决定价值的基本因素。

边际效用学派继承了萨伊的这个观点,并把效用和边际概念结合起来,提出了边际效用的概念,认为物品的价值由物品的边际效用来决定。

马歇尔进一步把供给和需求结合起来,把边际效用看作决定需求价格的基本因素。

在马克思看来,即使使用价值对价值的有无是至关重要的,但价值中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价值量的大小与使用价值的大小无关,在使用价值和价值之间并不存有特定的数量关系。

如前所述,使用价值和价值是商品的两个因素,它们依赖于商品体的,并存有于商品之中。

所以,使用价值量和价值量的大小归根到底都取决于商品本身的量。

使用价值是在人与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使用价值所反映的是人与物的关系。

所以,抽象使用价值或效用的大小只能在这种关系中被决定:抽象使用价值或效用的量取决于消费者所消费的商品量,换句话说,消费者从商品中所获得的效用总量是所消费的商品数量的函数,即有TU=f(Q)。

而价值作为商品的社会属性,是在商品交换关系中产生的,价值所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商品的社会关系。

所以,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必然是一个社会过程,即必须由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商品的社会关系来决定。

而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商品的社会关系,也就是商品的供求关系。

所以,价值量由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商品的关系来决定,实际上就是由商品自身的供求关系来决定。

注释:
(1)马克思曾明确指出,人的需要既能够由胃产生,也能够由幻想产生。

参见参考书目(1),第47页。

(2)马克思认为,生活资料即消费品能够“直接满足”人的需要,生产资料能够“间接满足”人的需要。

参见参考书目(1)第47页。

(3)关于这个点,马克思说得很明确:“使用价值仅仅在使用或消费中得到实现。

”参见参考书目(1)第48页。

(4)参见参考书目(1)第48页。

(5)参见参考书目(2),第348页。

(6)参见参考书目(2),第348页。

(7)参见参考书目(3),第105页。

(8)马克思指出:“商品是一种二重的东西,即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参见参考书目(1)第54页。

(9)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1篇第1章第1节的标题就是“商品的两个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

参见参考书目(1)第47页。

(10)参见参考书目(1)第48页。

(11)参见参考书目(1)第55页。

(12)参见参考书目(1)第56—57页。

(13)参见参考书目(1)第48页。

(14)参见参考书目(1)第211页。

(15)参见参考书目(1)第54页。

(16)参见参考书目(1)第103页。

(17)参见参考书目(4)第716页。

使用价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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