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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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样 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规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北海市 × × 区 ×× 路 × × 号,有分店的同时写上分店与总店的地址)
第四条 学校性质:(要求写明:个人举办或单位办学,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第五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
(二) 办学目标:(例:初级烹调师 或 非技术等级培训)
(三)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
(四) 办学规模:(指年培训学生数量)
(五) 招生区域:
(六) 其他: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注: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设立校务委员会的学校,在本章程中的“董(理)事会”则应改为“校务委员会”,“董(理)事”改
为“校务委员会成员”,“董(理)事长”改为“主任”,“副董(理)事长”改为“副主任”。
第九条 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理)事会成员为 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条 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 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 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 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 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 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 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十) 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
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董(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一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 名)。
第十四条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的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 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七条 召开董(理)事会、应有董(理)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董(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时效。
当在职董(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理)事会。
第十八条 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的董(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面向全休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 万元,其中开办费不少于 万元。
学校经费开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学费(或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做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