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拆违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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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工程现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保障拆违工程的顺利进行,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以规范和约束现场管理工作。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拆违工程现场管理人员,任何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擅自更改或违反本制度。
二、管理人员1. 现场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工程监理、施工队长等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关从业资格和经验,熟悉工程现场管理规范。
2. 工作责任:现场管理人员应负责现场的环境整治、安全管理、施工质量监督等工作,确保工程按时完成,符合相关标准。
3. 人员配备:根据工程规模和施工需要,合理配置现场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保证工程安全和质量。
三、现场管理规定1. 现场环境整治:现场管理人员应定期清理施工现场,保持环境整洁,确保安全通道畅通,减少施工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 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并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3. 施工质量监督: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控,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及时发现和处理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4. 现场秩序管理:管理人员应做好现场秩序管理工作,规范施工人员的行为,规定施工时间和工作内容,确保施工进展顺利。
5. 现场卫生管理:定期清理现场垃圾和污水,保持现场整洁,避免施工污染环境。
6. 现场督导: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提出改进意见,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
7. 现场安全措施:根据施工需要和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
8. 现场危险作业:对于危险作业环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确保施工人员的身体安全。
四、现场危机处理1. 突发事故处理:一旦发生突发事故,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员,组织救援和应急处理。
2. 反馈和处理意见:接受现场工作人员和监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和改进问题,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拆迁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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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工程现场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拆迁工程现场的管理活动,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2. 拆迁工程现场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
3.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拆迁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拆迁工程现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拆迁工程现场的各项活动。
2. 拆迁工程现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3. 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定期接受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三、拆迁程序与要求1. 拆迁前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制定科学合理的拆迁方案。
2. 拆迁通知应提前发布,确保拆迁户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和应对。
3. 拆迁过程中应保持现场秩序,确保安全无事故。
4. 对于拆迁户的合法诉求,应及时响应并妥善处理。
四、安全与环保1. 拆迁现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2. 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拆迁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和噪音扰民。
3. 对于产生的建筑垃圾,应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和合理处置。
五、信息公开与监督1. 拆迁工程的相关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2. 鼓励媒体和公众对拆迁工程进行监督,及时反映问题。
3.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纠纷处理1. 建立健全拆迁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解决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2. 对于复杂的纠纷,可引入第三方调解或法律途径解决。
3. 保护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暴力或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拆迁。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拆迁工程现场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
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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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贵阳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组织和管理贵阳市建设拆迁活动,规范和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拆迁”,是指国家、集体或个人按照进行城市建设需要,对城市房屋、设施、公用设备设施等进行拆除、改建、改造或迁移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组织和实施城市建设拆迁活动,必须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严格依照国家和地方政策、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在城市建设拆迁活动中,应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广泛宣传、民主协商等形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程序,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理解。
第五条城市建设拆迁应以国家建设规划为基础,结合城市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规划、合理使用和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稳步推进城市建设。
第六条建设拆迁活动必须按照程序合法进行,严格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城市建设拆迁活动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拆迁工作的程序第七条建设拆迁的程序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拆迁计划为基础,明确拆迁的原则、范围和时间节点;(二)加强宣传和政策解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听取拆迁范围内的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三)按照程序,明确拆迁义务人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四)落实保障制度,确保拆迁过程及其后果与拆迁范围内的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持一致。
第八条建设拆迁前,拆迁义务人应当向本单位或者协作单位申请拆迁方案的编制。
申请拆迁方案编制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拆迁建设项目的说明及报告;(二)拆迁计划和范围的说明;(三)拆迁方案的初步设计和财务预算。
第九条本市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拆迁义务人在依法依规取得相关项目土地出让及批准文件后,应当向拆迁建设项目范围内涉及的居民、组织等相关权利人,发出拆迁通知书。
拆迁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工程的名称、委托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情况;(二)拆迁工程的范围和时间计划;(三)受影响的居民、单位等的详细地址、所有权、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的种类和结构等情况;(四)补偿和安置的方式、标准及程序;(五)拆迁范围内权益人可进行的申诉和仲裁的程序及途径。
深圳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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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代表城市之一,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经历了城市化进程中的许多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城市拆迁。
为了保证城市拆迁能够顺利进行,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深圳市已经制定了《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以下是本文的详细介绍。
一、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该管理办法是针对在深圳市内进行房屋拆除和修缮的项目所制定,涉及拆除房屋的法人、单位、个人及相关管理部门。
二、拆除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房屋拆除前,所有涉及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拆除的具体位置;2.施工方案;3.拆除时期、起止时间;4.拆除的原因、依据、目的;5.拆迁补偿方案;6.施工方组织、管理实施办法;7.施工方的资质证书及相关许可证。
三、施工方的主要责任1.施工方需要对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
2.施工方需要按照合理、科学的施工方案进行拆除工作。
3.施工方需要注意环境保护,确保拆除过程中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任何影响。
4.施工方需要严格按照工期要求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杜绝任何的违规行为。
5.施工方需要根据拆迁补偿方案,对居民进行及时、合理的拆迁补偿。
四、政府部门的监督责任为了保证房屋拆除工作的顺利进行,深圳市政府相应的管理部门需要承担以下职责:1.对施工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批、核准。
2.定期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有序。
3.定期向社会公布拆除工程进度和拆迁补偿的具体标准,避免出现任何不必要的争议。
4.在拆迁过程中,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及时解答居民的疑问,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五、违法行为的处罚在整个拆除工程过程中,任何违反规定、损害公共利益、妨碍施工的行为,政府将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并对违法行为予以惩罚。
总之,《深圳市房屋拆除工程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拆除工程的整个流程,保障所有涉及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城市的发展质量和居民的居住环境。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b50127ad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30.png)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范围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全面搬迁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充分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并及时向其公示相关信息。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优先保障被征收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确保其能够顺利过渡。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采取有效措施减轻环境污染。
第八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依法保护历史文化建筑和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范围和方式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改造、灾后重建等。
第十条城市房屋拆迁方式包括政府自行拆迁、委托拆迁、协议拆迁等。
第三章征收程序第十一条城市房屋拆迁征收程序分为调查评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三个阶段。
第十二条调查评估阶段,征收方应当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土地估价和影响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补偿安置阶段,征收方应当根据评估报告确定补偿方案,并向被征收人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协议签订阶段,征收方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签订拆迁协议。
第十五条征收方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第四章补偿标准第十六条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
第十八条被征收人享有重建补助、过渡费、搬迁补助、安置补助等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在补偿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章投诉和处理第二十条被征收人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向征收方进行投诉。
第二十一条征收方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孝感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 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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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孝感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并直接负责孝感城区规划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县(市)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拆迁审批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三)裁决拆迁纠纷;(四)负责拆迁统计工作并建立拆迁档案;(五)处罚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计划、规划、建设、公安、工商、物价、供电、邮政、电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八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 申领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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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拆迁工程项目管理,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地区所有拆迁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拆迁项目。
第三条拆迁工程项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公平、公正;(二)以人为本,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三)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四)高效廉洁,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拆迁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成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拆迁工作。
第五条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拆迁工作方案,明确拆迁范围、对象、补偿标准等;(二)组织拆迁前期调查,评估拆迁项目可行性;(三)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四)监督拆迁单位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拆迁单位应设立拆迁项目部,负责具体拆迁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拆迁方案开展拆迁工作,确保拆迁进度;(二)依法进行拆迁补偿,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三)做好拆迁现场管理,确保安全、文明施工;(四)及时上报拆迁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拆迁程序第七条拆迁项目启动前,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相关部门对拆迁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拆迁项目对周边环境、居民生活的影响。
第八条拆迁项目启动后,拆迁单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拆迁:(一)发布拆迁公告,明确拆迁范围、对象、补偿标准等;(二)开展拆迁前期调查,评估被拆迁房屋价值;(三)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方案,签订补偿协议;(四)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拆除,并做好拆除现场清理工作;(五)完成拆迁项目验收,退还土地。
第四章补偿安置第九条拆迁补偿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等价补偿;(二)公平合理;(三)以人为本。
第十条拆迁补偿标准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面积、结构、用途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7768620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91.png)
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进行的房屋拆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范围与条件第五条拆迁范围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确定,拆迁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拆迁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所有权明确,无权属争议;(二)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拆迁条件;(三)房屋用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第三章拆迁程序第七条拆迁工作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拆迁计划的制定和审批;(二)拆迁公告的发布;(三)拆迁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协商;(四)拆迁协议的签订;(五)拆迁实施。
第八条拆迁计划应当由拆迁单位制定,并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批。
第九条拆迁公告应当在拆迁范围内显著位置发布,公告期不得少于30日。
第十条拆迁补偿方案应当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合理制定,并与被拆迁人进行充分协商。
第十一条拆迁协议应当明确拆迁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搬迁期限等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第四章拆迁补偿第十二条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房屋置换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根据房屋的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四条房屋置换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拆迁许可擅自进行拆迁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拆迁单位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拆迁,或者未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的,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拆迁单位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拆卸工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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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卸工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拆卸工程管理,保障施工安全及环境保护,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人员安全和质量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房屋拆卸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屋拆卸工程指对房屋、建筑物进行拆除、清理等工作的过程。
第四条房屋拆卸工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要求,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
第五条房屋拆卸工程责任主体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并应当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房屋拆卸工程应当做到施工组织有序、人员安全、环境保护,并实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
第二章施工组织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房屋拆卸工程,明确工程管理人员。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有合格的施工管理人员,制定施工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并履行相应手续。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提交给建设单位审核并备案,相关部门应当进行审查并发证。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专人管理和监督,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日志,记录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信息和问题,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房屋拆卸工程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人员提供必要的劳保用品和防护设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四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七条房屋拆卸工程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降噪、防尘、防污染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环境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整改,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
![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https://img.taocdn.com/s3/m/e67831b5e53a580216fcfe9f.png)
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是什么?我国近年来响应国家、政府的工作计划,各地工程建设发展的如火如荼,为了更好的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我国颁布了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应对它有所了解,下面请随小编了解下。
我国近年来响应国家、政府的工作计划,各地工程建设发展的如火如荼,为了更好的规范征地拆迁工作我国颁布了▲国土部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为了更好的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每个人都应对它有所了解,下面请随的小编了解一下。
▲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管理,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管理。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实施职责第三条项目管理机构的职责:严格按省部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一)向省(市)国土、计划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用地申请;(二)向省(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助费用;(三)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督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批准;(四)组织商谈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事宜;(五)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特殊问题;(六)负责土地证的办理工作。
征地拆迁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第四条施工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设专职技术人员与建设项目用地有关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办理承建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一)复核施工用地图纸、资料,向建设项目用地所属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铁路建设用地图及相关资料,提报用地计划。
(二)配合勘测定界单位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同一乡、村涉及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
(三)与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现场复核确认用地范围、权属及征地数量;清点丈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种类,确认数量;按不同权属人填写《铁路建设用地、青苗及拆迁建筑物补偿清册》(建交—6),现场办理各方确认、签章。
镇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镇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7f39760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302f344.png)
镇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拆迁活动,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房屋拆迁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补偿安置、保障权益的方针。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具体负责房屋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五条拆迁项目应当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许可证由市拆迁办核发。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发布拆迁公告,并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七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搬迁期限等内容。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第八条拆迁补偿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九条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与被拆迁房屋价值相当的安置房。
第十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因搬迁产生的费用给予补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拆迁的,由市拆迁办责令停止拆迁,并对拆迁人处以罚款。
第十二条拆迁人未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履行义务的,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拆迁办负责解释。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审批通过。
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b673b633868011ca300a6c30c2259010202f3f9.png)
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拆迁工作人员的行为,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与拆迁工作的全体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拆迁项目负责人、现场工作人员、协调人员等。
第三条拆迁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拆迁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拆迁项目的规划、组织和实施,确保拆迁工作按计划进行。
第五条现场工作人员负责拆迁现场的具体执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拆迁通知的发放、拆迁协议的签订、拆迁进度的监控等。
第六条协调人员负责与被拆迁人进行沟通,协调解决拆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七条拆迁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佩戴统一的工作标识,明确身份。
第八条在拆迁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和建议,尊重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拆迁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拆迁补偿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
第十条拆迁工作人员应妥善保管拆迁档案和资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建立拆迁工作人员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拆迁工作规定,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鼓励公众监督拆迁工作,对于公众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拆迁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对本办法的修改和补充,由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管理办法,实际应用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拆迁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拆迁工地安全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7a9b412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9c.png)
拆迁工地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拆迁工地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拆迁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培训、安全责任、安全检查等内容。
第三条拆迁工地负责人为拆迁工地的安全管理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安全培训第四条拆迁工地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意识培训等内容。
第五条所有拆迁工地人员必须参加安全培训,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拆迁工地应建立安全培训档案,记录每位人员的培训情况及成绩。
第七条拆迁工地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安全培训情况,确保所有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
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八条拆迁工地负责人为拆迁工地的最高安全责任人,对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九条拆迁工地负责人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拆迁工地各级管理人员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拆迁工地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安全例会,传达安全管理要求,倡导安全生产文化。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拆迁工地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工地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拆迁工地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值班安全员,负责工地的日常安全监督。
第十四条拆迁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拆迁工地应建立安全工时制度,规定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避免疲劳作业。
第五章安全检查第十六条拆迁工地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设备、人员等方面。
第十七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检查资质和技能,能够独立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措施解决。
第六章突发事故处理第十九条拆迁工地应建立应急预案,明确各项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第二十条拆迁工地应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器材,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拆迁现场管理及协调措施
![拆迁现场管理及协调措施](https://img.taocdn.com/s3/m/6b01ec1d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29.png)
拆迁现场管理及协调措施
一、协调措施
1、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统一制作胸卡的,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受托单位名称、上岗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号。
在拆迁现场设置临时办公地,作为公示相关信息、现场接待被拆迁单位和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
办公场所必须保持必要的干净、整洁。
公示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拆迁基本法规、规章、拆迁评估补偿和补助费基本标准或确定办法、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及拆迁岗位证书号、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工作纪律、拆迁文明规范和拆迁文明用语。
2、现场协调工作实行分层协调、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3、一是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跟踪掌握项目工作进展,有关部门反馈工作信息;二是协调项目涉及的项目中的单位等特殊拆迁;三是协调项目中涉及的文物、环境等保护工作。
二、拆迁进度保证措施
1、我公司将集中全力,调集有丰富拆迁实践经验的管理人员及拆迁工作人员,按承诺目标确保以上主要指标实现。
2、结合本次拆迁的特点,我们要增加入户调查的深度,如居住环境,人口结构,居住人的经济状况等。
结合调查摸底的情况以各工作小组为单位,进行综合分析,确定工作重点和难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针对性强的解决办法予以实施。
3、针对被拆迁居民在安置中出现的问题,如周转、购房、家庭矛盾、残疾等,提供相应的服务,如提供房源信息、组织居民看房、协助过户等,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
针对家庭矛盾恶化,出现不利于拆迁的情况,选派沟通能力强,且有较强亲和力的工作人员,重点解决矛盾的双方,要做到思想工作做得通,被拆迁户拆得动,政策落实得准,项目单位和被拆迁户都满意,使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7d09fb17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6283467.png)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改造、扩建等需要,对城市房屋进行拆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合理的原则,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拆迁工作协调机制。
第二章拆迁管理机构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拆迁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实施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二)审查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三)监督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四)处理拆迁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拆迁计划与方案第七条拆迁人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需要,制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报拆迁管理机构审查。
第八条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范围和对象;(二)拆迁方式和期限;(三)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方法;(四)拆迁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四章拆迁补偿与安置第九条拆迁补偿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条拆迁补偿可以采取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拆迁人应当尊重被拆迁人的选择,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五章拆迁程序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的基本信息;(二)拆迁房屋的基本情况;(三)补偿方式和标准;(四)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五)安置地点和条件;(六)违约责任;(七)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向拆迁管理机构报告拆迁计划,并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拆迁许可擅自进行拆迁的,由拆迁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拆迁,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eea88a4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e6.png)
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1. 引言征地拆迁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对某些土地上的建筑或者土地进行收回和拆除的行为。
作为一项重要的城市管理工作,征地拆迁需要严格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来规范和保障权益。
本文将介绍征地拆迁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相关内容。
2. 征地拆迁程序征地拆迁程序是指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所需遵循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以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征地拆迁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调查研究在进行征地拆迁前,需要进行调查研究,明确征地范围、征用目的、拆迁标准等相关信息,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2 征地通知征地通知是向被征地人告知征地事宜的文件,包括征地目的、范围、补偿政策等内容。
征地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确保被征地人能够及时收到。
2.3 公示公告征地拆迁项目应当在公告栏、媒体等途径进行公示,告知公众有关征地拆迁的相关信息,征求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4 协商协议征地拆迁涉及到相关权益的调整和补偿,需要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
协商协议内容应当包括征地补偿、安置安排等具体事项,并经双方签署。
2.5 实施拆迁拆迁工作需要按照征地拆迁规划进行,确保拆迁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拆迁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6 补偿安置征地拆迁后,需要对被征地人进行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补偿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确保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3. 征地拆迁管理措施为保障征地拆迁的正常进行,需要制定一系列管理措施,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高效性。
主要的管理措施包括:3.1 领导责任相关部门和领导应当对征地拆迁工作负有责任,并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落实制定和完善征地拆迁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的操作流程和标准,保障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3.3 救济机制的建立建立健全征地拆迁救济机制,对不符合征地拆迁规定的情况进行申诉和处理,保障相关权益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3.4 监督检查建立征地拆迁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合规性和效果。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d28a22c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02.png)
项目部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项目部征地拆迁工作,保障项目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在进行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所有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2.1 项目部成立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征地拆迁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2.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征地拆迁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征地拆迁程序3.1 征地拆迁前,项目部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土地现状、被拆迁人情况等,并制定征地拆迁方案。
3.2 征地拆迁方案需报请相关政府部门审批,并在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3.3 项目部应与被征地拆迁人进行充分沟通,明确补偿标准和方式,签订补偿协议。
第四章补偿与安置4.1 项目部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补偿标准,对被征地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
4.2 补偿方式可以包括货币补偿、产权置换、提供安置房等,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4.3 对于特殊困难群体,项目部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帮助。
第五章拆迁实施5.1 拆迁工作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征地拆迁方案和补偿协议进行。
5.2 在拆迁过程中,项目部应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对被拆迁人生活的影响。
5.3 拆迁完成后,项目部应及时清理现场,做好土地移交工作。
第六章监督检查6.1 项目部应定期对征地拆迁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
6.2 对于违反征地拆迁管理办法的行为,项目部应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七章附则7.1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7.2 对于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简化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详细制定。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db72a94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b4e869d.png)
2.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二、征地拆迁工作管理办法(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成都铁路局达州建设指挥部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做到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管网拆迁按《铁路管网拆迁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条达州建指征地拆迁工作由工程管理部归口管理。
(二)各单位的职责第四条达州建指职责严格按照部省会议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1.负责向省(直辖市)行政主管部门提报控制性重点工程施工先期用地申请。
2、负责向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地拆迁推进计划,确认征地拆迁补贴费用,并办理相关费用的结算。
3.负责向沿线地方政府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积极协调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报批。
4.施工负责人组织配合设计单位完成拆迁工程的现场勘察、工程量的确定、拆迁方案的制定、费用评估及相关协议的谈判。
5、组织讨论厂矿、企业、学校等特殊拆迁项目的补偿问题。
6.负责协调处理实施征地拆迁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7.负责牵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五条施工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合同标段内的征地拆迁工作,并配合有关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建设负责人办理合同标段内征地拆迁的具体事宜。
11.审查建设用地图纸和资料,提交建设用地地图、土地利用规划及相关资料。
2.依据施工用地图测设用地界址、开挖界沟、理清管段所属行政辖区分界里程,确认权属人。
同一乡、村级不同施工单位的,要相互配合,同时完成,并积极配合土地勘测定界单位的工作。
3、与区(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查确定土地使用范围、权属和征地数量;统计测量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类型,确定数量;根据不同业主填写《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清单》(土地检查交接-4表)一式12份,并完善相关方的确认和签字。
4.完善按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计算无误后的《铁路用地界桩表》(地验交-5表)一式十二份,并完善相关各方确认,签章。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4915436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b1.png)
《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房屋拆迁是一个常见且重要的环节。
为了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安徽省制定了相应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拆迁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这个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活动。
这就明确了在什么样的地域和情况下,这套办法会发挥作用。
拆迁管理工作中,有一系列的管理部门和职责划分。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其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这样清晰的职责划分,有助于提高拆迁工作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许可证的取得是一个关键环节。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等。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补偿安置是拆迁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申请确认。
对于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在拆迁时也有明确的规定。
拆迁安置也是不容忽视的环节。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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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拆〔2006〕573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建设、拆迁、评估、拆除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现场管理,推进“依法、阳光、文明、有情”拆迁,打击拆迁现场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二○○六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拆迁现场办法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6年7月10日印发
北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现场管理,促进依法、文明拆迁,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拆迁现场,是指拆迁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拆迁及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进行被拆迁房屋评估、居民和单位拆迁、房屋拆除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场地。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第三条拆迁现场实行拆迁人负责制。
拆迁人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管理,并对拆迁现场依法、文明进行评估、拆迁服务、房屋拆除施工承担主要责任。
拆迁人应当确定拆迁现场管理责任人,并报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下同)。
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屋拆迁及房屋拆除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受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规范进行评估、拆迁服务和拆除施工作业,并对其具体实施的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本市拆迁现场管理,按照属地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负责。
区县建委应当加强拆迁现场监督检查,督促拆迁人和相关单位落实拆迁现场管理各项措施。
第五条受托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国土主管部门核发的评估机构资质证书。
受托的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市建委核发的拆迁资质证书;承担的拆迁项目必须限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受托的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或者本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担的拆除工程范围和拆除方式必须限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
建设单位向区县建委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委托评估合同、委托拆迁合同、委托拆除施工合同以及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受托单位的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
受托的评估、拆迁和拆除施工单位接受委托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将承接的业务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六条评估、拆迁和房屋拆除施工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区县建委统一制作胸卡的,必须注明项目名称、受托单位名称、上岗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号(包括估价人员的估价师证书号、拆迁人员的岗位证书号等)。
被拆迁人可以登录北京估价师协会网站()和北京拆迁信息网(),根据评估和拆迁上岗人员姓名、单位及执业资格证书号,核查从业状况。
第七条受托单位必须在拆迁现场设置临时办公地,作为公示相关信息、现场接待被拆迁单位和居民、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接受监督举报的场所。
受托单位现场办公场所必须保持必要的干净、整洁。
第八条拆迁现场必须坚持阳光拆迁的全程公示制度。
拆迁人或者受托单位,应当在拆迁现场公示以下内容:
(一)拆迁许可证;
(二)拆迁范围;
(三)拆迁基本法规、规章;
(四)拆迁评估补偿和补助费基本标准或确定办法;
(五)评估单位资质证书、评估工作人员名单及估价师证书号;
(六)拆迁单位资质证书、拆迁工作人员名单及拆迁岗位证书号;
(七)拆除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拆除施工人员情况;
(八)拆迁工作流程;
(九)拆迁工作纪律;
(十)拆迁文明规范和拆迁文明用语;
(十一)按照规定依被拆迁人要求予以公示的拆迁估价初步结果;
(十二)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区县建委在拆迁现场依法发布拆迁公告、拆迁裁决受理听证通知和拆迁申请强制执行听证通知等事项。
拆迁现场公示及相关公告、通知,必须做到规范、统一、整齐。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组织评估、拆迁服务、拆除单位在拆迁现场设置政策咨询窗口。
拆迁现场工作人员应当切实做好现场政策咨询工作,并提供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查询服务。
第十条拆迁现场各受托单位应当坚持规范服务和文明拆迁,不得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不正当手段。
第十一条拆迁现场对已签订拆迁协议并腾空的房屋实施拆除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减少对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不良影响。
严禁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及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
因市政管理部门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或者因工程需要并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确需先行拆除或者迁移相关市政设施,导致拆迁现场未签协议单位和住户临时停水、停电、停气、停暖或者阻碍交通的,应当事先告知相关单位和住户,并尽快采取架设临时管线或者其他措施予以恢复,尽量减少对现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影响。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组织拆迁单位、拆除施工单位,按照先搬迁腾房,后拆除施工的原则,严格执行工作流程。
除经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先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第十三条拆迁人应当按照市建委《关于加强基础设施管线施工防护和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京建施[2006]256号)的规定,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保证安全施工的相关资料报区县建委施工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区县建委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检查拆迁人是否取得备案证明。
拆除施工企业在进行建筑拆除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并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施工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管理规定》要求落实现场防治扬尘污染等各项环保措施。
第十四条拆迁人、拆迁单位以及拆除施工单位应加强拆迁现场房屋安全使用情况检查。
尚未搬迁腾空的房屋,出现险情的,应通知产权人或实际使用人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对已搬迁腾空房屋进行拆除施工,可能造成毗邻未搬迁房屋安全隐患的,在制定并落实好毗邻房屋安全防护措施前,不得进行拆除施工。
第十五条拆迁人应当认真落实拆迁项目进度报表和拆迁结案报表制度。
“拆迁项目进度报表”包括“拆迁固定月报表”和“公告搬迁期限奖励期报表”。
“拆迁固定月报表”应当在每月10日以前填报完毕;“公告搬迁期限报表”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后5日内填报完毕。
“拆迁结案报表”应当在完成拆迁后10日内填报完毕。
各区、县建委应当建立拆迁现场台帐,及时掌握所辖区县范围内所有拆迁现场的项目进展情况和现场管理状况。
第十六条市、区县建委应当加强对拆迁现场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拆迁现场检查制度。
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后,应当组织对拆迁现场办公场所设置、现场工作人员配置、现场公示等情况进行检查。
拆迁现场进入拆除施工阶段后,区县建委应当组织对拆除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现场围挡、渣土清运和管理等施工及防扬尘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市、区县建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拆迁现场检查。
凡涉及举报拆迁现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区县建委应当立即组织拆迁现场检查,核实情况,及时阻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人员。
建委应对拆迁现场检查情况作好记录。
第十七条市、区县建委监督检查拆迁现场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按照下列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一)拆迁人委托不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单位实施评估、拆迁服务或者房屋拆除施工;受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业务,或者转让所承接业务的,对拆迁人
和受托单位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处理。
(二)现场工作人员不具备规定的岗位证书或者雇用非本单位人员进行现场作业的,由建委责令其立即停止现场作业,对所在单位提出批评并责令改正。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用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碍交通或其他胁迫、骚扰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由建委责令改正,立即恢复水、电、气、暖、交通;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拆迁。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在拆迁当事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先行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由建委责令拆迁人限期整顿,整顿期间停止拆迁;属于受托单位责任的,可以降低责任单位资质等级或者撤销责任单位资质证书和责任人的岗位证书;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用上门骚扰、砸门破窗等恶性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情节严重的,参照本项规定处理。
(五)拆迁人和受托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拆迁人及受托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情况,由市建委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区县建委查处拆迁人及受托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后,应将查处情况报市建委。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