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目
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
国家司法考试大全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我国A公司和某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购买吨化肥。
A公司规定了装船期限为1996年1月1日至1月10日,并开出了信用证。
然而,由于B公司租用的“雄狮号”船遇到了飓风,导致装货延迟至1996年1月20日才完成。
在取得B公司保函的情况下,承运人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1月21日,“雄狮号”离开了___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然而,1996年1月30日,“雄狮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发生火灾,部分化肥被烧毁,船长在救火过程中又导致部分化肥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停留的延迟,使得船到达目的地时碰上了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在出售余下的化肥时不得不大幅度降价,造成了很大的损失。
问题: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A公司是否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4.承运人是否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为什么?答案:1.途中烧毁的化肥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损失。
根据CFR术语,风险由A公司即买方承担,但A公司购买了水渍险,保险公司应承担单独海损的损失。
2.途中湿毁的化肥属于共同海损,应由A公司和船公司分别承担。
由于船舶和货物遭到了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又合理地造成了化肥的湿毁。
3.A公司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
由于承运人迟延装船并倒签提单,承运人应对迟延交付承担责任。
4.承运人可以向托运人B公司追偿责任。
由于B公司是最终的责任人,承运人有权向B公司追偿。
考点解析: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单独海损是指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倒签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1
一、买卖合同案[案情]2009年7月17日,中国某进出口公司A拟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故向美国某公司B发出要约如下:“C514,300吨,即期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7月25日前电复有效。
”美国公司B于7月22日复电如下:“你方7月17日要约收到,我方接受C514,300吨,即期装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纽约USD900,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以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过了一段时间,B未见A有回电,又于8月3日去电询问A是否收到7月22日电。
A于8月10日复电如下:“你7月22日电收悉。
由于你方变更了我方7月17日要约,致该要约失效。
十分抱歉,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收到你方22日电后,我方货已另行出售。
”B于8月12日又致电A,重申其已于7月22日电中接受A的要约,买卖合同业已成立。
其在7月22日电中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等内容,并非拒绝A的要约,要求A履行已成立的合同,否则将请求A赔偿违约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A 坚持认为合同没有成立。
双方发生激烈的争论,B见磋商无果,遂向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实际履行双方买卖合同。
[问题]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请详细说明理由。
二、卖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案[案情]200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 CIF HONG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2003年4月交1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
合同适用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
A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和4月10日分别开出1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
2022年电大国际经济法练习案例期末资料
国际经济法练习案例1、不可撤销要约。
案情简介7月3日,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企业传真加拿大H&K有限责任企业:购置某种木材5000立方米,请报价。
这是为了参与一项工程投标,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企业必须于7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开标日期为7月31日。
加拿大H&K有限责任企业于7月5日用传真就该木材向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企业报价。
7月20日加拿大H&K有限责任企业因木材市场价格上涨,发传真告知撤销他7月5日旳报价。
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企业立即复电表达不一样意撤销报价。
于是,双方为能否撤销报价发生争执。
7月31日招标人开标,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企业中标。
随立即传真告知加拿大H&K有限责任企业表达:顺达工程承包有限责任企业接受加拿大H&K有限责任企业7月5日旳报价。
加拿大H&K有限责任企业坚持该报价已于7月20日撤销,协议不能成立。
问:根据《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协议公约》旳规定,该协议与否已经成立?本案参照结论协议已经成立。
2、要约与承诺案情简介韩国朴氏企业发售给马来西亚利亚企业木材。
韩国朴氏企业11月25日发传真:木材,可供1200立方米,CIF某港USD850/立方米,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立即装船,实盘有效期至12月5日。
请答复。
马来西亚利亚企业12月1日回传真:你方11月25日传真木材1200立方米,请延长实盘有效期10天。
并请减少价格,增长数量,请答复。
韩国朴氏企业12月3日发传真:你方12月1日回传真收悉,木材数量增至1500立方米,有效期延长至12月15日,请答复。
马来西亚利亚企业12月5日回传真:12月3日发传真收悉,请空运样品,并请再次增长数量及减少价格。
韩国朴氏企业12月7日发传真:你方12月5日传真收悉,木材样品已空运,数量可达1500立方米,最优惠价为USD800立方米。
请回传真。
马来西亚利亚企业12月13日回传真:木材样品未收到,请将此1500立方米,USD800/立方米旳实盘再次延长。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案例题一: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案例某国政府出台了一项新的法规,限制了外国投资者在该国市场的参与和经营活动。
该国政府表示,这一新规是为了保护国内企业和市场免受外国竞争的侵害。
然而,一家外国投资者发起了对该国政府的法规的投资仲裁程序,声称该法规违反了国际投资协议中所承诺的市场开放原则。
在仲裁程序中,该国政府辩称该法规是基于公共利益考虑而采取的,并且符合其国内法律的规定。
同时该国政府还提出一些国内企业因外国投资带来的负面影响的案例。
仲裁庭最终认为,尽管保护公共利益是一个合法的目标,但该国政府的限制措施过于歧视外国投资者,并应该采取更加合理和非歧视的措施来实现公共利益保护的目标。
根据国际投资协议的规定,该法规违反了市场开放的原则,因此被判定为违反国际投资协议。
最终,仲裁庭裁决该国政府要废除该法规,并对外国投资者进行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损失。
该国政府被要求履行国际投资协议中所承诺的市场开放义务,并根据法院裁决的赔偿数额进行赔偿支付。
案例题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案例某国政府提出了一项关税壁垒措施,对进口自其他国家的某种特定产品征收高额关税,以保护国内生产者的利益。
某国政府辩称该关税壁垒措施是为了保护国内产业免受低成本进口产品的竞争,从而维护了国内就业和经济稳定。
然而,受到这一关税壁垒措施影响的其他国家发起了对该国政府的投诉,并将争端提交给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国家声称,该关税壁垒措施违反了WTO的贸易自由原则和关税减让承诺。
经过WTO的争端解决程序,争端解决机构裁定该国政府的关税壁垒措施确实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
根据WTO规定,该国政府被要求立即取消关税壁垒措施,并对受影响的进口产品进行赔偿。
最终,该国政府接受了WTO的裁决,取消了关税壁垒措施,并对受影响的进口产品进行了相应的赔偿支付。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汇总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汇总案例分析1.甲国和乙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从B公司进口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A公司与承运人C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的约束),并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希望”号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B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希望”号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因遇台风使部分白糖受损B公司委托银行向A公司收取款项,A公司却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请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2)本案中的承运人是否应对该批白糖的损失进行赔偿?为什么? (3)本案白糖损失的风险在哪一方当事人?2、美国A公司与我国B公司签订了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交货期为当年中秋前一星期,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但是,由于我国当年中秋节月饼市场火爆,B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月饼难以销售A公司于是通知B公司宣告合同无效问:A公司宣告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A、B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一方败诉?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该怎样做?3.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请问: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C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2)在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五、案例分析题1.答:(1)本案中的保险公司不应赔偿因为本案A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本案货损是因为台风引起,台风属于自然灾害,本案台风引起的是货物的部分损失,而不是全损,平安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货主希望得到此种情况下的赔偿,应当投保水渍险,因为水渍险对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是赔偿的 (2)承运人也不赔因为本案货损是由于天灾引起的,依《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对于因此而引起的货物损失是可以免责的(3)由于本案选用了术语,货物的风险是在装货港船舷转移的,因此途中的风险是由买方承担的,即风险由A公司承担2.答:(1)A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B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B公司延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B公司延迟交货,A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A公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即B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A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B公司主张损害赔偿(2)由于B公司根本违反合同,B公司会败诉B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A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案例3:答:(1)依据《海牙规则》,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享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2)在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3)在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五、案例分析题1. 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合同A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术语或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2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五、案例分析题 1答案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根据的规定,在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如以或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的规定,在或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2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五、案例分析案例1:中国A公司与意大利B公司签订了一份由A向B出售桶盐渍蘑菇的合同,分两批交货,总价金1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 F热那亚合同规定:索赔期为到货后一个星期,合同成立后买方应在一个月内交付1万美元定金,卖方发货后,定金作为货款;卖方不交货应双倍返还定金第一批货物50桶,卖方按期装运了货物,但是,货物延期一个星期到港,买方收到卖方寄来的清洁提单提货,经买方自己检验发现,50桶货物有5桶缺重共80公斤第二批货物到港后,经详细开箱检验发现因盐度不够每桶蘑菇都有腐烂变质现象,买方出具了由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明双方因索赔不成请求仲裁,买方要求卖方:1、赔偿第一批货物短重的损失美元; 2、赔偿第一批货物因延迟到港的罚金美元;3、第二批货物退回,赔偿买方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美元,同时应双倍返还这批货物定金美元问:该案如何处理?案例2:中国银行决定对境内一重大中外合资经营项目提供一笔巨额商业贷款,在签订协议前,银行人员向某律师事务所就如何通过合同条款,保证债务人如期偿还债务进行咨询你作为律师,如何回答?五、案例分析案例1:答题要点:1、第一批货物卖方按时装运,并取得清洁提单,应初步认定卖方已履行合同,买方收到货物后,由自身对货物进行检验,而不是由独立检验机构参与检验,其货物短量主张和索赔要求不应支持2、卖方按时装运货物,货物延迟到港的原因不在卖方,根据条件,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转移卖方,因延迟到港的罚金主张,不应予以支持3、第二批货物已经丧失任何使用价值,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支持卖方退回,解除这一部分合同,赔偿利润损失的主张4、买方要求双倍返还违约金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合同规定,只有在卖方不交货时才这样做,卖方是交货不符,不是不交货案例2:答题要点:1、应规定担保条款,包括物权担保和信用担保;2、规定陈述保证条款,借款人应保证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和真实,其贷款项目经过合法批准授权3、应规定某些约定事项,贷款人不得在其资产上设置抵押权和其他担保物权,清偿时应保证贷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平等地位4、违约及救济条款,应规定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时的救济办法五、案例分析案例1:中国A公司与韩国B公司成立一家生产医用电器的合资经营企业,由韩方X 任董事长中方以土地厂房及原有设备作为投资,韩方投资5万美元共同经营5年后,由于经济效益不好,韩方董事长未经中方同意,通过订立合同将企业承包给一韩国人经营,并声称每年给中方一定金额的承包费以后3年,没有给中方任何分配利润因承包费未能兑现,中方起诉问:该案如何处理?案例2:有一份合同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凭装运单据支付现金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货物出运,但由于运输途中遇险不能到达目的港当卖方持提单等装运单据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不能到达目的港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但卖方认为他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投保,买方应该接受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并支付货款问: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五、案例分析案例1:答题要点: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由双方共同经营,韩方董事长单方面将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合同违反法律,应为无效合同,应解除承包合同,恢复共同经营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韩方不仅将企业承包给他人,而且是中方长期不能获得利润,也违反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查清企业最后盈余的基础上,补偿中方合营者的损失案例2:答案要点:买方无权拒绝支付货款卖方的主张合理根据的规定,在术语中,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案中,卖方并无违约之事实,并按照合同规定提交装运单据,买方应该向卖方付款同时,根据的规定,在术语中,卖方负责办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因此,保险单转让给买方后,买方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七、案例分析一.XX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XX年6月底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XX年x月x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x月x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x月x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延至x月x日,有效期延至x月x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x月x日回复传真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x月x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问: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2.如果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的主张成立,如何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答:1.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合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已构成了违约,之后双方对合同的变更也未达成一致意见,在原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声明其不再履行交货义务,已构成了根本违反合同,所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此外,鼎天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因其行使解除合同等救济方法而丧失2.应赔偿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因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各种损失,但这种赔偿不得超过对方在订约时预料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二.印度国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向德国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出口羊绒披肩,并签订了合同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货物被雨水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差价损失问: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2.货物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答:1.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不应对上述损失负责根据《》,在术语下,货物风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转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货物越过船舷后,其风险费用均由德国公司承担,因此上述损失尤素福公司不应负责2.由上所述,风险由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果尤素福股份有限公司为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或一切险,麦克莱伦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三.东艺有限责任公司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公吨,每吨美元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答:合同不成立1.东艺有限责任公司的发盘是实盘,即发出的是一项有效的要约2.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的回复要求“价格减10%”,是对东艺有限责任公司要约的实质变更,不构成承诺,应视为一项反要约四.阮氏兄弟出售一级大米吨,按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运输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问: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答:卖方阮氏兄弟不应对该项损失负责根据《》,在术语下,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本案中,卖方提交了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并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已履行了合同义务,风险已转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对损失不负责任五.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加拿大*商业海运公司向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柴油发动机发生爆炸,致使轮船不能按时起航,货物也受到损害经调查,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柴油发动机试车时疏忽所致问:托运人皮尔逊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加拿大*商业海运公司赔偿?答:承运人加拿大*商业海运公司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在本案中,1.事故的发生是在开航前;2.承运人没有尽到恪尽职责,因为其雇佣人员有疏忽的过错;3.由于上述原因使船舶不适航,延误了船期,并给货物造成了损害因此,本案属承运人在开航前未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情形,不能引用免责事项中的管理船舶过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六.托运人布里奇斯粮食公司出口一批棉花,由承运人墨西哥*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棉花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油管发生泄漏,致使棉花受到损害,经调查,油管发生泄漏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修理时疏忽所致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问: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承运人墨西哥*商业海运公司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根据《海牙规则》的规定,承运人必须在开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在本案中,1.事故的发生是在开航前;2.承运人没有尽到恪尽职责,因为其雇佣人员有疏忽的过错;3.由于上述原因使船舶不适航,延误了船期,并给货物造成了损害因此,本案属承运人在开航前未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的情形,不能引用免责事项中的管理船舶过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七.甲公司是一家英国公司,乙公司是一家设在上海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乙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乙公司是信用证付款乙公司付款后,凭提单却没有提到货物经查是因甲提交给银行的提单中,在收货人一栏中填写出了不符合提单填写要求的问题问:请你判断收货人一栏的填写错误可能是如下哪种情况?是甲公司名称?是乙公司名称?还是凭甲公司指示?或者是凭乙公司指示?答:可能填写了甲公司的名称因为这属于记名提单,也称不可转让提单,即提明特定人收货,不可转让因此,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如果填写了甲公司提货,买主乙公司就无法提取货物至于其他情形,买主乙公司均可提到货物,直接填写乙公司是收货人或凭乙公司指示毫无疑问,填写凭甲公司指示,甲只需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就可提取货物,因为这属指示提单,可背书转让八.太子号于XX年x月x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XX年x月x日在中国上海港还给船舶所有人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还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XX年x月x 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XX年x月x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还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XX年x月x日还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本案属于定期租船合同根据我国《海商法》第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因此本案中,承租人超期用船应当赔偿船舶所有人的损失,超期还船期间的租金率应当按XX 年x月x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九.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从加拿大进口一批新闻纸,箱,海运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内油管破裂部分燃油漏出,污染新闻纸XX年x月x日青岛港卸货,发现损失箱货物投保了水渍险XX年x月x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问:是否合理?为什么?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理:1.平安险承保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损;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装卸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水渍险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该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2.超过索赔期限索赔期限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十.货轮从天津驶往马来西亚,行至途中货舱起火,由于火势太猛,逐步蔓延至机舱船长发现一般灭火器材已经不起作用,决定往舱中灌海水火终于扑灭,但是机舱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靠岸修理事后查明损失有:完全烧毁货物箱,由于灌水灭火受损货物箱,前甲板和主机被烧坏,额外支出拖船费用、额外燃料费、增加的有关人员工资问:1.什么是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2.本案中哪些损失是单独海损?答:1.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2.完全烧毁的箱货物、被烧坏的前甲板和主机是单独海损其余损失为共同海损十一.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于XX年x月x日签订购买吨棉花的合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XX年x月x日至x月x日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租来运货的“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XX年x月x日才完成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白马王子号”于x月x日驶离装运港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年x月x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造成很大损失问:1.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2.佳丽彤有限责任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1.被烧毁的棉花属于单独海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因为买方已为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湿毁部分属共同海损2.可以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为承运人有倒签提单行为卖方未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或当日完成装运,而承运人未如实注明十二.A国通知B国,禁止从B国进口羊肉,理由是羊肉的荷尔蒙含量超标,影响国民的身体健康B国经过调查发现,A国境内销售的羊肉荷尔蒙含量与B国羊肉的荷尔蒙含量是一样的还发现,A国还不断从C国进口同样质量的羊肉B国认为A国。
(财务知识)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最全版
(财务知识)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五、案例分析1、太子号于1990年3月1日在汉堡港交付承租人使用,1991年3月5日在中国上海港仍给船舶所行人。
租用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10个月租用期,由于市场租金率上涨,船舶所有人要求承租人按本应仍船时的市场租金率支付超期租船期间的租金。
问: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此案中,超期仍船租金应按什么计算?是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是按1990年12月15日,该轮上个航次结束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仍是按合同规定的租金率计算?或者是按1991年3月5日仍船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答: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应该按1991年1月1日租用期届满时的市场租金率计算。
我国海商法第壹百四十三条规定,“经合理计算,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仍船日期,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仍船日期的,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市场的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
”2、我国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和某国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于2003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00吨棉花的CFR合同。
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开出信用证规定,装船期限为2004年2月1日至2月15日。
由于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租来运货物“白马王子号”在开往某外国港口途中遇到飓风,结果装货至2004年2月20日才完成。
承运人在取得赫尔利有限责任X公司出具的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和信用证条款壹致的提单。
“白马王子号”于2月21日驶离装运港。
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
2004年2月28日“白马王子号”途经达达尼尔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棉花烧毁。
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造成部分棉花湿毁。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该船到达目的地时赶上了棉花价格下跌,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在出售余下的棉花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下降,给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造成很大损失。
问:途中烧毁的棉花损失属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佳丽彤有限责任X公司可否向承运人追偿由于棉花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答:属单独海损,应由保险X公司承担损失。
[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34国际经济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34国际经济法案例及答案篇一: 34国际经济法案例及答案国际经济法案例题一、案情简介2002年比利牛斯有限公司在NF国注册成立,总部机构也设立在NF国。
2006年,E国政府要求比利牛斯有限公司就其全部企业所得纳税。
比利牛斯有限公司以原告身份起诉,认为该公司的注册地、总部机构所在地均为NF国,其产品钻石的开采与销售地也都在NF国,故该公司应为NF国公司,不应向E国政府交税。
但E国法院则认定,比利牛斯有限公司的大部分董事住在E国,董事会大多在E国举行,公司经营与管理的重要决策,例如产品开发、销售、资产处置、任命公司高管人员与利润分配等决定均在E国作出。
所以,比利牛斯有限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E国,是E国公司,应就其所得向E国政府纳税。
试问各国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本案参考结论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各国税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标准有以下两种: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处在哪一国,便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而所谓法人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通常就是董事会或股东会经常召集开会的地点。
英国、印度、新西兰等国,都采用这种标准。
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它的总机构所在地,而所谓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总部经理或主要事务所等。
中国和日本均采用此种标准。
依不同的标准,同一个公司法人,有可能被不同的国家都确定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这是有关法人的税收居所冲突。
国际税法上一般是通过双边协商或确定统一的标准来解决这一冲突的。
各国税法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注册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资本控制地标准等。
本案法院采取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的标准来确定法人居民的身份,因为原告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E国,因此判定其为E国的居民公司,应就全部所得向E国政府纳税。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1、中国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由A5万套玩具,共计30万美元。
货物分两批交付。
买⽅预付款10%,余款在买⽅提货后10⽇内电汇给卖⽅。
⼀⽅违约需⽀付违约⾦1万美元。
合同订⽴后,买⽅如约⽀付了预付款,卖⽅按时发运了第⼀批货物。
买⽅收到货物后借故不按时付余款,直到收货后3个⽉才汇付第⼀批货款。
这⼀期间,卖⽅通过中国驻外商务机构了解到买⽅被其他债权⼈起诉,财产被查封,随时有破产可能。
遂中⽌履⾏第⼆批交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回答以下问题:1、卖⽅中⽌履⾏第⼆批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2、如买⽅在合理时间内提出有效银⾏保函并请求卖⽅履约,卖⽅仍不履⾏,怎么办?3、如果第⼆批交货双⽅最终都不履⾏,可否因此解除整个合同?为什么?4、违约⾦效⼒应依据何种法律决定?案例分析答案要点:期违约。
2、卖⽅应继续履⾏,否则应承担不交货的违约责任。
3、不可以,只能解除第⼆批交货义务。
该合同属于可分割履⾏合同。
4、依据国内相关准据法确定违约⾦效⼒。
2、甲⼄两国政府均为《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缔约国。
甲国政府与⼄国A 公司在甲国从事⽯油开发,授权期限是10年。
该协议还规定,如果发⽣争议,将提交ICSID解决。
A公司根据甲国法律在甲国设⽴了独资公司。
该独资公司在成⽴5年后,甲国政府取消了给予A公司及其独资公司的⽯油开发特许权。
A公司在与甲国政府协商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对甲国政府向“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ICSID)提起了仲裁请求。
对于上述纠纷,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公约》的规定,ICSID是否有管辖权?为什么?案例分析答案要点:有管辖权。
对于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各项条件:1.关于当事⼈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凡提交ICSID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其中⼀⽅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该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则应是另⼀缔约国的国民(包括⾃然⼈、法⼈及其它经济实体)。
国际经济法案例
案例(五)
• 甲国A公司拥有设立在乙国的B公司50% 的股份。A公司在某纳税年度在甲国有 应税所得100万元,B公司在同一纳税 年度在乙国有应税所得200万元,并在 缴纳公司所得税后按股权比例向A公司 支付股息。已知甲国所得税税率为40%, 乙国所得税税率为30%。
• 假设甲国适用限额间接抵免法来解 决母子公司之间股息分配存在的经 济性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问 题。 • 问题:请计算A公司该纳税年度实 际应向甲国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假 设乙国免征股息预提税)。
案例(三)答案
• (1)本问答案是肯定的。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 即表明其收到货物时货物没有问题,承运人应对 途中受到的损失负责。如果承运人在装货时已发 现货物有问题,承运人就不应签发清洁提单,这 样收货人的货款也不会付出。在承运人依保函签 发清洁提单的情况下,使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 中的制衡作用被破坏。因此,承运人必须对依保 函签发清洁提单的后果承担责任。 • (2)本问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本题保函无效,且 即使是有效保函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 (3)本问答案是否定的,本题投保的是水渍险, 水渍险不包括雨水造成的损失。
案例(一)答案
• 答案:(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 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持有提单 就拥有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原告马江支 行作为开证银行,根据信用证关系承兑付款 后,在开证申请人未付款赎单的情况下,合 法持有提单,就拥有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 船务公司违反法定义务,将货物交付给非提 单持有人,侵犯了马江支的合法权益。 • (2)船务公司违反了依正本提单放货的法 定义务,应对由此给马江支行造成的损失承 担责任。因此,马江支行应起诉船务公司。
• (2)乙公司支付美国甲公司的股息: • 350 ×50%=175(万美元) • (3)甲公司应承担的乙公司和丙公司所得 税:(150+12)×[175/(540-175)] ≈77.67(万美元) • (4)甲公司来自中国乙公司和日本丙公司 的所得:175+77.67 ≈252.67(万美元) • (5)甲公司的抵免限额: 252.67×50%=126.335(万美元)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1、意大利甲公司就一项设备引进到中国与中方谈判,这个5人班子住进北京饭店,一住就是两年。
它的营业地是意大利还是北京饭店?答:意大利。
以当事人营业地原则为标准。
2、一位荷兰人委托一家德国拍卖商拍卖一副凡·高的油画,双方约定,将拍卖所得的80%作为油画的价格支付给卖方。
油画被另外一家拍卖商买到,并且新买主准备在一次国际性的拍卖会上进行拍卖。
当第二家拍卖商将油画拿到国际拍卖会进行专家鉴定时,发现油画不是凡·高的作品。
因此第二家拍卖商要求宣告他同第一家拍卖商之间的合同无效;而第一家拍卖商则要求荷兰卖方返还他支付给荷兰卖方的价款。
法院在解决争议时适用了公约的有关规定。
试问法院对于此案例的解决适用公约是否正确?答:不正确。
经由拍卖的销售不适用于公约。
3、营业地位于德国的卖方向位于美国的买方销售了一套重型设备,由于该设备某一原件缺陷引起买方工厂大火,造成一雇员伤害,所购设备报废,同时也损害了买方一些其他的机器设备。
该案例中公约是否适用?答:不适用。
考察知识点:公约适用与不适用。
4、2006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定一份FOB合同。
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是2006年6月10日。
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
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
对此,非洲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答:非洲公司(依据FOB术语由买方购买保险)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答:不应该,非洲违约在先5、我国某公司与韩国的公司签定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
合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
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
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该货物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上述的风险损失由谁承担?韩国(参考术语)本案中哪方当事人负责安排运输?韩国6、法国公司甲给中国的公司乙发盘:“供应500台拖拉机。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案例分析是一种常见的学习和研究方法。
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的理论知识,加深对国际经济法的理解。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探讨国际经济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WTO成员国之间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机制。
在某次争端中,国家A向WTO提起诉讼,指控国家B采取了违反WTO规则的贸易措施。
经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最终裁决认定国家B的措施违反了WTO规则,要求其进行调整。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维护公平贸易秩序。
案例二,国际投资争端解决。
在国际投资领域,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处理也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例如,某投资者向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指控某国政府采取了不公平的投资政策,侵犯了其投资权益。
经过仲裁程序,最终裁决认定国家政府存在违规行为,要求其进行赔偿。
这个案例反映了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即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国际贸易合同纠纷。
在国际贸易中,合同纠纷是常见的问题。
例如,某国际贸易合同中,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导致卖方提起诉讼要求履行合同。
经过法律程序,最终法院判决买方需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展示了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即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合同纠纷,保障合同当事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国际经济法案例的分析对于理解和应用国际经济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把握国际经济法的实际运用,提高对国际经济法的认识水平,为国际经济法的实践应用提供有益的借鉴。
希望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能够对国际经济法的学习和研究有所启发。
国际经济法案例(附答案)
1、1974年波兰出售一批食糖给英国,合同规定:“1974年11月到12月份交货”,还规定“如果发生政府干预行为,应予以延长直到撤消”。
1974年8月由于波兰连场大雨,甜菜严重失收。
1974年11月5日波兰政府禁止食糖出口,此项禁令一直到1975年7月仍然有效。
英国进口商因为波兰公司未能出口食糖而提出损害赔偿,但是波兰公司认为它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履行义务,双方提请诉讼解决。
问:波兰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抗辩?为什么?评析:可以。
不可抗力条款不但包括自然力,还包括如政府干预、暴乱、罢工战争行为等的不可抗力。
2、A公司出售一批苏丹花生给B公司,双方于1956年10月4日订立合同,价格条件是CIF汉堡,每吨为50英磅。
合同规定的装船时间为1956年11/12月份。
合同正在执行时,英国和埃及于己于11月2日爆发战争,导致苏伊士运河封锁。
卖方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理由,停止装货出口,主张撤销合同。
但买方B不同意,他认为通往汉堡,除通过苏伊士运河的航线外,还可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口岸。
因此,买方不同意撤销合同。
双方最后诉诸仲裁解决。
问:卖方A能否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评析:卖方A可以主张撤销合同。
根据情势变更原则,A公司撤销合同的理由是成立的。
B公司主张绕道好望角运往欧洲,该线路成本过高,A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甲出售一架飞机给乙,发盘中说:确认出售一架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各项交易条件)请电汇5000英镑。
”乙立即复电说:“确认你方来电,我购买马德拉水陆两用飞机一架。
各项交易条件按照你电报所规定的条件,我已汇交你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你交货前代你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
”甲未做任何答复,并把这架飞机以更高的价格卖给第三者。
问:合同是否成立?评析:该合同成立。
接受必须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来。
接受也可以用行动表示。
B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并用行动汇款给A公司。
所以此接受为有效接受。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0道)(含5篇)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0道)(含5篇)第一篇: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0道)五、案例分析题(第1小题15分,第2小题10分,共25分)案例一:A国一公司向B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FOB合同。
A 国公司在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A国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质量降低。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B国公司要求A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A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CIF术语或CFR术语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15分)答题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该风险应该由买方承担。
(5分)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FOB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分)如以CIF或CFR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
根据Inconterms2000的规定,在CIF或CFR术语中,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分)案例二: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轮运输。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牙规则》的条款。
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
托运人对未能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10分)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5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5分)案例三: 2005年甲国出口商A公司与乙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合同规定由A公司出售大米1000 吨给B公司。
A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3000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并指示承运人C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目的港后,将其中1000吨交给B公司,其余2000吨交给另一收货人。
国际经济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案例题一、案情简介2002年比利牛斯**在NF国注册成立,总部机构也设立在NF国。
2006年,E国政府要求比利牛斯**就其全部企业所得纳税。
比利牛斯**以原告身份起诉,认为该公司的注册地、总部机构所在地均为NF国,其产品钻石的开采与销售地也都在NF国,故该公司应为NF国公司,不应向E国政府交税。
但E国法院则认定,比利牛斯**的大局部董事住在E国,董事会大多在E国举行,公司经营与管理的重要决策,例如产品开发、销售、资产处置、任命公司高管人员与利润分配等决定均在E国作出。
所以,比利牛斯**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E国,是E国公司,应就其所得向E国政府纳税。
试问各国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哪些.本案参考结论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确实定,各国税法实践中主要采用的标准有以下两种:〔1〕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处在哪一国,便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而所谓法人的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指的是作出和形成法人的经营管理重要决定和决策的地点,通常就是董事会或股东会经常召集开会的地点。
英国、印度、新西兰等国,都采用这种标准。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按照这一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它的总机构所在地,而所谓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经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总部经理或主要事务所等。
中国和日本均采用此种标准。
依不同的标准,同一个公司法人,有可能被不同的国家都确定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这是有关法人的税收居所冲突。
国际税法上一般是通过双边协商或确定统一的标准来解决这一冲突的。
各国税法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标准主要有:注册地标准、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资本控制地标准等。
本案法院采取了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的标准来确定法人居民的身份,因为原告公司的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位于E国,因此判定其为E国的居民公司,应就全部所得向E国政府纳税。
E国税法以“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作为法人纳税居民的认定标准之一,而公司董事会所在的地点,是判断实际控制和管理中心所在地的主要标志。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经济法》形考任务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1案例(一)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澳大利亚A&AT公司发电:“确认售予你方计算机500台,每台CIF墨尔本600美元,5月20日交货,发生争议在英国伦敦国际仲裁。
”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如下:“确认你方来电和我方购买你方计算机500台,条件按你方电报规定,请提供合适的包装。
”后来,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按期交货,双方发生争议。
1.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来电构成下列哪种情形?O正确答案:要约2.澳大利亚A&AT公司复电构成下列哪种情形?()正确答案:承诺3.澳大利亚A&AT公司与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已成立买卖合同?O正确答案:成立4.如果合同成立,依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采用CIF术语时应由下列哪个公司投保?O正确答案: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5.如澳大利亚A&AT公司另行购买替代货物,是否有权向信息产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索赔差价损失?O正确答案:有权6.案例(二)A公司向B公司订购大米一万吨,买卖合同规定每月装运一批,每次装运一千吨,分十次运完。
买方在收到第五批大米时发现有霉变,不适合食用,因此要求卖方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
A公司和B公司的所属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缔约国。
结合上述案情,买方是否有权主张撤销以后各批装运的合同?O正确答案:无权7.案例(三)我国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形式请意大利某钢材供应商就一批钢材提出报价。
我方在传真中声明:这一报价是为了计算承建一懂大楼的标价和确定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
意方供应商于5月5日用传真就上述钢材向我方报价。
5月20日意方供应商因钢材市场价格上涨,发来电报通知撤销其5月5日的报价。
我方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销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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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某年,我国嘉宝冷冻加工厂与日本惠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水产品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交货期限为该年9月中旬。
后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惠子公司要求将应供应的货物分成两批等量装运,嘉宝加工厂回电表示接受。
但因工作疏忽,嘉宝加工厂按合同原来的装运期一次交付货物。
惠子公司拒绝接受。
问:如何处理该纠纷?案例二:某年,浙江省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进口商出口一批纯毛地毯,交付条件为CIF吉隆坡,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对方开来信用证后我方曾进行了仔细审查,后来对方将运输方式改为空运,我方接受后未对原证中的相关内容提出修改要求,(即原信用证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出口方已将海运提单副本寄给开征申请人),修改书中虽然已将运输方式由海运改为空运,但对该条款却只字未提。
后我方空运了该货物。
问:收款是否能顺利进行?案例三:有一从加拿大去欧洲的油菜籽的CIF买卖。
但航次半途船舶遇上严重海难,货物延误了很久才抵达欧洲,买方不想要这批损失惨重的货物了。
买方的理由是卖方迟了交出单证,因为对于何时要交出单证,买方说买卖合约的付款条款已有明示:交单是在两个时间:一是船舶抵达卸港,二是提单后20天,之中较早的一天。
在该案中,卖方是过了提单日期20天才交出单证。
问:买方可否取消合同?案例四:孟买卖方向纽约买方出售5000码纺织品,合同详细说明买方购进该批织物是用来制作夏季服装,在3个月的远洋运输中海水渗入包装箱,引起半数货物湿损,根据合同中的CIF条款,买方承担了该风险损失,接受了货物,在后来制作成衣时买方发现织物染料褪色,所制作的服装没有商销性。
问:买方可否要求赔偿?案例五:假如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交付10辆二手汽车,用于买方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方起诉卖方,主张他对这10辆车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程序,买方作为第三人也被要求参加诉讼,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但是买方参与诉讼的结果是因这10辆汽车不能正常投入使用损失了经营利润10000元,买方还花费了5000元的法律服务费用。
问:买方因涉讼造成的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六:我某进出口公司承接一份来样加工合同,事后接到德国某客商的来函,认为我出口到西非的上述花样属于他们的专利,侵犯了其权益。
而卖方(我方)所交货物是根据买方提供的图纸、图案加工的。
问:谁承担承担知识产权权利担保责任?案例七:某出口商与某进口商签订了一份小麦合同,但货物是混装的(合同项下的小麦为2000公吨,船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抵达目的港后,再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
载货船在途中遇到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发生部份变质(共计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得以安全抵达目的港),于是卖方声明其售给买方的小麦已在运输途中全部损失,并根据CFR 合同主张卖方对小麦的损失不负责任。
问:货损风险谁承担?案例八:有一份CFR大连港的农产品进口合同,合同除规定其他主要条款外,还规定货物品质为一级且以到岸港口岸商检机关的检验检疫结果为准。
货物运抵大连港,经商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证明货物品质属于二级。
当进口方提出对方根本违反合同并要求解除合同时,堆放该批货物的库房连同货物都被烧毁。
问:谁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案例九:卖方A向买方B提供18吨铝铁,单价为11.00美元/公斤,交货期为11月25日。
合同达成后不久,国际市场铝铁价格上涨。
A于11月15日致函B要求将合同单价改为11.40美元/公斤,即交货地市场价,否则将无法按期履行合同。
B收函后未作任何表示。
至合同到期日,铝铁价格涨至18.50美元/公斤。
B见A迟迟未交货,于12月4日宣布合同失效,并在交货地市场以19.00美元/公斤买入铝铁18吨。
问:A是否应赔付B损失?如果是,应赔付多少?案例十:一外商的卖方通过香港一中间商转售货物给国内的分买方。
货物到了中国卸港,分买方发觉货不相符,拒绝接受,但同时扣押或留置该批次货,要求他的卖方(香港中间商)退还已支付货款才肯放货。
同一时候,香港中间商也向外商(卖方)发出拒绝接受货物通知。
问:买方能否要求拒绝接受货物?案例十一:我国A外贸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
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
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June, April shipment 100M/T, 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
我国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结汇。
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
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出运后能否顺利结汇?参考:UCP600第32条: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案例十二: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
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
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问:依据《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C公司可以免责B. 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C. A公司应向C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尽到保管货物的责任D. 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履行适当安排保险的义务案例十三:原告A与多米尼加共和国(未加入《海牙公约》)某公司B签订一份售货合同,约定A向B出口一批电话机。
某年4月13日,通过被告C以色列以星轮船有限公司在香港的代理人,A与C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约定C将A的出口货物用集装箱从香港运往多国的圣多明哥港口。
C向A签发了一式三份全套正本提单且是记名提单,收货人是买方B。
货到后,按多国法律规定:进口货物由港务局直接交付,承运人无权也不负责货物的交付。
港务局及海关有权在收货人未提交正本提单的情况下交付货物。
结果货被提走,A无法收回货款,状告C。
问:A能否胜诉?案例十四:预借提单是侵权行为日本“阿拉斯加丸”轮预借提单案。
买卖合同规定于8月底装船,但承运人的“阿”轮于9月份才驶抵装货港横滨。
在托运人要求下,承运人签发了预借提单,托运人顺利结汇。
但9月1日开始日本发生大地震,货物全损,无法装船,“阿”轮驶抵美国目的港后无货可交,收货人起诉承运人要求赔偿。
尽管货物全损系地震这一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但法官仍认定承运人因签发预借提单构成侵权而不得免责,判决承运人赔偿收货人的全部损失。
案例十五:提单中的“托运人”某年3月,我国某企业(简称出口商B)与西班牙一公司(简称进口商F)订立了出口2,000吨货物的贸易合同,其贸易条件为FOB,议付信用证付款。
4月5日,出口商B收到进口商F申请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
该信用证中要求海运提单的“托运人”(Shipper)一栏内填写进口商F公司的名称。
4月15日,出口商B将该批货物交付给某船公司的D轮承运。
货物装船后,外代公司根据船公司的授权向出口商B签发了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并在提单“托运人”栏内填写了进口商F公司的名称,“收货人”栏填写“to order”。
出口商B取得提单后,在该提单上背书向银行办理结汇,但银行以提单的第一背书人(出口商B)与“托运人”栏内的记载(进口商F)不符为由拒绝接受该提单,不予结汇。
在此之后,出口商又获悉:载货船舶抵达目的港后,迟迟不见提单持有人前往码头提货,当地港务当局又不允许该批货物进入码头仓库。
于是船公司根据提单“托运人”的指示,将该批货物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直接交给了收货人。
后来,出口商多次向进口商要求直接支付货款,终无结果。
无奈,出口商持正本提单向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以无单放货为由,要求它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船公司和外代坚持,出口商虽然持有正本提单,但该提单为“指示”提单,其“托运人”为进口商,而非出口商;同时,该提单又未经“托运人”背书,出口商不能证明其具有该提单合法当事人的地位,因而其与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向船公司和外代公司主张权利。
问:(1)谁是本案的托运人?(2)出口商B的做法有无不当?(3)出口商B应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参考答案:《海商法》第42条第3款:“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
案例十六:某年5月7日,“蒙萧”号轮载着部分散装花生,打算驶往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在那里再装载1000公吨花生后驶向美国纽约港。
该轮在驶往布港途中,于5月9日发生搁浅,被迫抛锚。
巧的是,“蒙萧”轮搁浅之地处于南美飓风的旁佩罗斯冷风区内。
这种冷风不仅能够使水位下降,而且会使船舶因此摇晃而被推到船道边上,使得轮船不能迅速脱浅。
而这时船长又发现船板存在断裂危险。
为了避免船板断裂渗水,使花生受潮变质,船长先后三次动用主机,超负荷全速开车后退,终于成功脱浅。
该轮驶到布港后,对主机和舱机传送线进行了临时检修和修理,船到纽约港后,在全面检修中,发现主机和舱机损坏严重,该轮也受到重创。
于是,该轮宣布了共同海损,经对该船损失和费用进行了相应理算后,要求货方按比例承担损失和费用,共计6451英镑。
货方对此产生异议,拒绝付款。
问:这是否属于共同海损?参考:共同海损应当具备的三个条件:1、必须确有危及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危险,而且危险是迫切的。
2、船方采取的非常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
3、所作的牺牲或支出的费用必须具有非常性质,即,在正常情况下,这种损失是不会发生的,这项费用的发生,完全是为了解除其所遇的海上危险。
案例十七:有一份FOB合同,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all risks with warehouse to warehouse)。
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装运码头途中,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损失,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到拒绝。
问:保险是否应当赔付货损?案例十八: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购买成套设备的进口合同。
价格条件为CFR上海,信用证付款。
货物按时装上了承运人所属的利比里亚籍“玛丽”轮,甲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玛丽”轮航行到上海港区时与日本籍“小治丸”轮因双方的过失发生碰撞,致使“玛丽”轮及其货舱中的部分货物受损。
问:基于上述情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本案碰撞引起的货损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B.依《海牙规则》,“玛丽”轮所有人对过失碰撞引起的货损可以免责C.因甲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公司对本案碰撞引起的部分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D.因已知货物受损,所以即使单证相符,甲公司仍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案例十九:某年某月,中国山西某煤炭公司向丹麦出口无烟煤,合同采用CIF价格条件,规定由中方投保水渍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