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65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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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多久可以办取保候审

刑事拘留后多久可以办取保候审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刑事拘留后多久可以办取保候审在我国,如果被刑事拘留后并且满足一定的条件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缴纳保证金后犯罪嫌疑人即可暂时解除拘留。

那么刑事拘留后多久可以办取保候审呢?潼南律师在下文为大家浅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与本案无牵连;(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刑事拆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刑事拆分案件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拆分案件是指将原本构成一个犯罪行为的多个行为,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拆分,分别定罪量刑的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拆分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多个法律依据,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

本文将从这些法律依据出发,对刑事拆分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

二、刑法依据1. 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多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关联,可以将这些行为拆分,分别定罪量刑。

2. 刑法第64条:连续犯刑法第64条规定:“连续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构成多个犯罪,但应当合并处罚的。

”在连续犯案件中,可以将多个犯罪行为拆分,合并处罚。

3. 刑法第65条:牵连犯刑法第65条规定:“牵连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为了达到犯罪目的,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

”在牵连犯案件中,可以将多个犯罪行为拆分,分别定罪量刑。

4. 刑法第66条:吸收犯刑法第66条规定:“吸收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多个犯罪行为中,有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的。

”在吸收犯案件中,可以将多个犯罪行为拆分,只定罪处罚吸收行为。

三、刑事诉讼法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9条:数罪并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犯罪分子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在刑事拆分案件中,根据该条款,可以对多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量刑,合并执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数罪并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数罪并罚的,执行刑罚时,应当合并执行。

如果数罪中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先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再执行其他刑罚。

”在刑事拆分案件中,根据该条款,对多个犯罪行为分别定罪量刑后,应合并执行。

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

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

The real tenacity should be thorough when we cry, openness when we laugh, fullness when we speak, and don'thesitate when we do.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60条、第65条、第75条规定。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司法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为了更好地去处理案件,常常会在法律的允许下,对于相关案件有关联的人进行监视,以得到准确的案情相关信息。

在社会不断地发展下,国家对于这一法律条例也在做着完善,那么新的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呢。

刑诉法监视居住规定是怎样的?1、监视居住的决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和《执行监视居住通知书》。

2、监视居住的执行。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监视居住决定书》等材料及时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处或指定居所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为了更好地监督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 12条,侦查期间可以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的范围包括电话、传真、信函、邮件、网络等通信。

3、监视居住的解除。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1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一)简易部分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64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66条。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

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法律规定受害人取证(3篇)

法律规定受害人取证(3篇)

在我国,法律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然而,在维权过程中,取证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取证的相关内容,包括取证原则、取证途径、证据种类以及法律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一、取证原则1. 法律原则受害人取证应当遵循我国法律规定,尊重事实真相,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有效性。

2. 公平原则在取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享有平等的取证权利,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 自愿原则受害人取证应当基于自愿原则,不得强迫他人提供证据。

4. 及时原则受害人取证应当及时进行,以免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

二、取证途径1. 自行取证受害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如拍照、录音、录像、收集相关文件等。

2. 委托律师取证受害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取证,律师在取证过程中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

3. 向有关部门申请调查取证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有关部门申请调查取证。

4. 利用诉讼程序取证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三、证据种类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被侵害的财物、痕迹、现场遗留物等。

2. 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合同、协议、信函、文件等。

3.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如:目击者、当事人、亲属等。

4.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如:被害人、被告人、证人等。

5. 法医鉴定法医鉴定是指法医对案件涉及的生物检材、痕迹等进行检验、鉴定,以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6. 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指对案件涉及的科技问题进行鉴定,以确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法律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1. 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对策:受害人应当及时取证,避免证据灭失。

对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申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

2. 证人不出庭作证对策:受害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取证人证言。

2020年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020年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2020年新刑事诉讼法同步测试习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1.【简单】下列选项属于只能够取保候审的情形是: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B.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C.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D.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2.【真题难度】被告人王某(女)因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提其公诉,但因其正在怀孕,所以法院决定对王某取保候审,下列选项准确的是:A.在取保候审期间,王某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理应在24小时以前向法院报告B. 如果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就其实施了取保候审,人民法院就不必再做出重复决定C. 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D.人民法院能够责令王某不得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3. 【真题难度】下列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理应遵守义务的说法准确的是:A.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B.在传讯的时候即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C.公检法能够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将身份证件、旅行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D.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理应遵守的义务,情节严重的,能够予以逮捕参考答案:1.【答案】A【解析】新《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该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考试重点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考试重点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三版)考试重点⼀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详情⻅见P3)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二、我国刑事诉讼上的基本原则(详情⻅见P73)(⼀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法律依据: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含义:1.办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2.专⻔门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有明确的职权分⼯工。

3.专⻔门机关必须⾏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条)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含义:1.审判权独⽴立、检察权独⽴立并⾮非不受党的领导。

2.审判权独⽴立、检察权独⽴立并⾮非不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舆论的监督。

4.⼈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和⼈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各项规定。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集体对审判权、检察权的⾏行使负责。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宪法》第135条)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含义:1.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不能相互代替、相互推诿。

2.互相配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互相⽀支持,通⼒力合作,共同完成查明案件事实,追究、惩罚犯罪的任务。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

2021/5/27
23
拘留的解除和变更
解除拘留: ▪即发现对被拘留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 定,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发给释放证明。不应当拘留的情形应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6种情 况之一。
2021/5/27
24
拘留的变更
2021/5/27
12
变更取保候审包括:
▪一是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第69条规定;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 当,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 讼法第94条之规定。
2021/5/27
13
取保候审变更为逮捕的条件
根据《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讼法>的解释》的第129条之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 逮捕: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 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 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 视居住。
2021/5/27
17
监视居住的变更和解除
解除监视居住包括: 一是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即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如果期 限届满,应当解除监视居住。 二是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
2021/5/27
3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4条之规定: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仅供工作中参考)1受案《刑诉法》第84条第三款、第84条第四款(自首)文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2立案《刑诉法》第83条;(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文书:《呈请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立案决定书3不予立案《刑诉法》第86条;(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文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对象仅限于控告人,时间为7日以内)《刑诉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立案理由说明书;4指定管辖《程序规定》第17条;(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文书:《指定管辖决定书》;5移送案件《刑诉法》第84条第三款;(不属于自己管辖)文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书6回避《刑诉法》第28条;(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文书:《呈请回避/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刑诉法第30条规定,回避的审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7传唤《刑诉法》第92条第一款*(加上所涉嫌罪名的刑法法条与罪名)文书:《呈请刑事传唤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传唤通知书8拘传《刑诉法》第50条文书:《呈请拘传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拘传证9取保侯审①《刑诉法》第51条第一款第(一)项;(可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②《刑诉法》第51条第一款第(二)项;(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③《刑诉法》第60条第二款;(应当逮捕,患病、怀孕、哺乳)④《刑诉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⑤《刑诉法》第69条第三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或复议复核)⑥《刑诉法》第74条;(逮捕后需继续查证或复议复核)77 《刑诉法》《刑诉法》第52条;(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文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10解除取保候审《刑诉法》第58条第二款;(取保候审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情况)文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刑诉法65条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诉法65条司法解释是什么

刑诉法65条司法解释是什么第六十五条拘留期限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其实我国执法机关人员在办案的时候,如果涉及到案件当中的时候或者是其他普通公民也可以对我国执法机关人员进行监督的。

因为他们在办案过程当中,不管是对我国公民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实施任何一项行政手段的时候,都必须遵守刑诉法当中的规定。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诉法65条司法解释是什么?▲一、刑诉法65条司法解释是什么?第六十五条【拘留期限】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拘留的分类▲1、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

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合并执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过20天。

▲2、司法拘留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种惩罚方法。

刑诉法延长拘留的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延长拘留的规定是什么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刑诉法延长拘留的规定是什么导读: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当然,公安机关也根本没有资格一直无期限的把所谓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指定的场所当中的,也就是意味着时间到了案件还是停留在公安机关的这一部门的话,就必须要把关押的犯罪嫌疑人给放出来的,说不定有可能确实是公安机关侦查出现了错误被错抓了的,不过公安机关有权利申请延长拘留。

那么,刑诉法延长拘留的规定是什么?一、刑诉法延长拘留的规定是什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

即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然而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批捕。

如此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当前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延长的理由五花八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仅限于“特殊情况”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两种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随意延长,否则,系变相非法超期羁押。

但实际情况怎样?仅向鹏办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现过如此一些五花八门的理由;“案情较为复杂”、“案情复杂”、“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证”等等。

我国刑诉法65条解释是什么

我国刑诉法65条解释是什么

我国刑诉法65条解释是什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国家要想安定团结的发展下去,是绝对不允许有任何违法犯罪的活动在社会当中滋生的。

即使是一些轻微的犯罪活动,但是只要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一定的危害,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尤其是触犯我国刑法的情况下,我国法院会按照刑诉法的规定进行量刑。

下文中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我国刑诉法65条解释是什么?一、我国刑诉法65条解释是什么?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如何争取取保候审?(一)非暴力犯罪的。

相对于暴力犯罪而言,盗窃、抢夺、诈骗等非暴力犯罪的案件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更容易一些;(二)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实践中90%以上审判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能会被判缓刑,而缓刑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审理期间办理了取保候审,而判决时因不能缓刑而判3年以上的实刑,之后再被收监,就会令被告人产生对法律的不理解、对法不可知的恐惧以及对法无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

所以,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很难取保候审。

(三)存在严重疾病,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生活不能自理的。

这类情况,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司法实践中,以这个理由申请取保候审的,只有严重到危及生命健康的,才会批准取保候审。

刑诉法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妇女犯罪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妇女犯罪是怎么规定的

刑诉法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妇女犯罪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当中已经怀孕,或者正在哺乳期内的妇女,其实不管做什么事情,都应该以自己的孩子为中心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还涉及到刑事犯罪当中的话,这是对自己、孩子极其不负责任的一种做法。

但是我国法律秉着对未成年人负责的态度,实际上对哺乳期内妇女犯罪是有特殊规定的。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刑诉法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妇女犯罪是怎么规定的?▲刑诉法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妇女犯罪是怎么规定的?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惯称之为“两怀妇女”。

⑴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

其中,有关孕妇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关于哺乳期妇女,刑事法上并未采用这一概念,与之相关的,是有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

如果这一规定对两怀妇女的特殊关照体现得尚不够明显的话,以下各项规定则无疑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除此之外,还体现在专门针对孕妇的规定: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还规定,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刑诉常用条款

刑诉常用条款

1 受案《刑诉法》第108条第三款(报案、控告、举报)、第四款(自首)文书:《受案登记表》;2 立案《刑诉法》第107条;(公安机关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1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文书:《呈请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立案决定书3 不予立案①《刑诉法》第110条;(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文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对象仅限于控告人,时间为3日以内)②《刑诉法》第111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不立案理由说明书;4 指定管辖《程序规定》第19条;(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文书:指定管辖决定书;5 移送案件《刑诉法》第108条第三款;(不属于自己管辖)文书:《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移送案件通知书6 回避《刑诉法》第28条;(自行回避与申请回避)文书:《呈请回避/驳回申请回避报告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回避的审批: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查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7 传唤《刑诉法》第117条第一款(加上所涉嫌罪名的刑法法条与罪名;带指定地点或其住处)文书:《呈请传唤报告书》;权限:办案部门负责人;传唤证8 询问通知《刑诉法》第122条(到证人、被害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被害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被害人,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询问通知书。

)文书:《询问通知书》,权限:办案部门负责人9 拘传《刑诉法》第64条(根据案件情况)文书:《呈请拘传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拘传证10 取保侯审①《刑诉法》第65条第一款第(一)项;(可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②《刑诉法》第65条第一款第(二)项;(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③《刑诉法》第65条第一款第(三)项;(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④《刑诉法》第65条第一款第(四)项;(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⑤《刑诉法》第89条第三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需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⑥《刑诉法》第96条;(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的,需要继续查证的,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⑦《刑诉法》第97条;(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需要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文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11解除取保候审《刑诉法》第77条第二款;(取保候审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情况)文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表格版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书--表格版
文书:《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
10
解除取保候审
《刑诉法》第58条第2款:(取保候审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文书:《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11
不予取保候审
《程序规定》第64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方法躲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②《刑诉法》第130条:(没有犯罪事实或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与精神病人《刑法》第17条、第18条之规定))
③《刑诉法》第15条第(一)项:(轻损害案件和解后撤销案件)
文书:《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41
破案
《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67条
20
解除监视居住
《刑诉法》第58条第2款:(监视居住期满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文书:{呈请解除监视居住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21
刑事拘留
①《刑诉法》第61条第(1)项(预备犯罪、实行犯罪、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刑诉法》第61条第(2)项(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
36
补充鉴定
重新鉴定
①《程序规定》第240条(办案部门、侦查人员提出)
②《程序规定》第241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有异议提出)
③《刑诉法》第121条(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能够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文书:(呈请补充/重新鉴定报告书》;权限: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制作《鉴定聘请书》

刑诉法65条规定

刑诉法65条规定

刑诉法65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对于被告人的出庭传唤,下面将对该条法律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被告人,公安机关应当提供下列证据:起诉书、相关证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赃、证、物等物品的照片、音像资料;并应当向被告人提供该证据。

该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准备庭审阶段,必须向被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有权知悉起诉的依据,了解案件事实,为自己进行辩护提供事实依据。

公安机关必须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起诉书、相关证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赃、证、物等物品的照片、音像资料。

起诉书是公安机关提起诉讼的依据,通过起诉书,被告人可以了解到自己被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依据。

相关证据是公安机关在调查中获得的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和证人证言,被告人可以了解到关于自己的案件的证据来源和证据内容。

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于案件中特定问题进行鉴定、见解和结论的意见,被告人可以了解到鉴定人的意见和结论。

勘验笔录是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时记录的笔录,被告人可以了解到案发现场的情况和勘验过程。

赃、证、物等物品的照片、音像资料是对于涉案物品进行拍摄或录像的证据,被告人可以了解到对于自己涉案物品的情况。

公安机关在提供证据材料的同时,也应当向被告人提供这些证据。

这一要求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被告人有权了解并复制这些证据,以便进行辩护和答辩。

被告人对于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被告人认为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不属实或不完整,可以提出异议,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更多或更准确的证据材料,以便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庭审准备阶段,对于被告人必须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被告人有权了解、复制这些证据的权利。

这一规定保障了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进行辩护和答辩,并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I don't like robbing others in my life, but I won't let what I ge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导读: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是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羁押期限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而根据新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讯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但对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照法律规定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讯问查证的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非经强制传唤的,不得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进行讯问。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刑事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四日。

刑诉法第65条是什么,扣押的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第65条是什么,扣押的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第65条是什么,扣押的规定有哪些?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在我们身边会经常发生违法犯罪事件,犯罪的后果是很严重的,犯罪者的行为触及到刑事诉讼法,会被判处罚款、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

公安机关在侦办刑事案件的时候,也需要使用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的落实有助于社会的安定,那么,刑诉法第65条是什么,扣押的规定有哪些?请看下文。

一、刑诉法第65条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刑诉法之扣押1、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2、刑诉法第一百四十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4、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刑诉法关于哺乳期一年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关于哺乳期一年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关于哺乳期一年规定是什么?刑法规定妇女的哺乳期,妇女的哺乳期是由劳动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妇女的哺乳期为一年,从小孩出生时起算。

我们知道,出于对怀孕妇女和处在哺乳期妇女的保护,两怀妇女犯罪是不适用死刑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哺乳期一年有明确的规定,那么你知道刑诉法关于哺乳期一年规定是什么吗?本文将列举出关于哺乳期妇女的相关规定,来供大家一起参考了解。

一、刑诉法关于哺乳期一年规定是什么?《刑法》规定妇女的哺乳期,妇女的哺乳期是由《劳动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妇女的哺乳期为一年,从小孩出生时起算。

二、我国刑诉法有关孕妇、哺乳期妇女的规定孕妇,哺乳期妇女均属于特殊法律主体,在刑事司法活动中,习惯称之为“两怀妇女”。

⑴涉嫌刑事犯罪时,由于身份特殊,刑事法对其给予了特殊关照。

其中,有关孕妇的规定较为明确,但关于哺乳期妇女,刑事法上并未采用这一概念,与之相关的,是有关“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取保候审。

如果这一规定对两怀妇女的特殊关照体现得尚不够明显的话,以下各项规定则无疑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对符合逮捕条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其中就包括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如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除此之外,还体现在专门针对孕妇的规定: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51条还规定,在执行死刑的过程中,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裁定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另外,有关司法解释也对孕妇的刑事法适用作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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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65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之后,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即由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缴纳一定的保证金之后,犯罪嫌疑人就可以不用被继续关押,待开庭时参加审理即可。

但取保候审应符合一定的条件,这在刑诉法第65条中有所规定,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刑诉法65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一、刑诉法65条规定的具体内容
第六十五条是关于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怎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办理取保候审,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侦查阶段聘请的律师或者审查起诉之后委托的辩护人,向司法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即填写取保候申请表。

在侦查阶段,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在审判阶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对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决定是人保、财产保,还是人保与财产保并用。

对于人保,取保候审申请人必须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经司法机关批准,由保证人和被担保人(即被取保候审人)出具保证书,保证人保证履行《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被保证人保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取保候审人的人保手续即告终结。

对于财产保,司法机关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出具由司示机关确定的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保候审的财产保手续即告终结。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时间由司法机关决定),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不违犯《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司法机关不退还保证金,将其上缴国库;根据不同情况,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重新办理取保手续,也可以转变为监视居住、逮捕等强制措施。

对于人保与财产保并用,即将上述人保、财产保的手续同时办理,并得到司法机关的认可,其取保候审手续即告终结。

综上所述:以上是小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含义、时间规定及办理程序所作的解答,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还有不清楚的请与的律
师咨询,他们将尽快为你作更详细的解答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那些司法机关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方式之后对社会危害性不强的犯罪嫌疑人才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应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

取保候审可以分为人保与财产保两种保证方式,犯罪嫌疑人适用于人保还是财产或者两种保证方式并用,由司法机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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