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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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登记办事指南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一)、软件产品登记的条件
软件产品登记条件如下:
⑴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⑵软件产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可能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含有国家规定禁止传播的内容的;不符合我国软件标准规范的。
(二)、办理软件产品登记要提交的申报材料
⑴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及电子数据(通过“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软件”以“导出数据”生成zip格式的mdb数据库文件);
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报时带原件备查);
⑶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其他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⑸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⑹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三)、要申报软件产品材料准备须知
参见软件企业认定第4条第1-4款内容。
(四)、软件产品登记的工作流程:
⑴企业下载双软认定申请表系统、准备申报材料,报送材料到受理机构;
⑵受理机构受理,把电子数据导入双软认定业务网站,获得受理号,向企业出具受理通知书;
⑶受理机构将相关材料(含书面及网上材料)报送广东软件行业协会;
⑷广东软件行业协会评审后将初选名单及材料(含书面及网上材料)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⑸省信息产业厅审查通过后报同级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备案;
⑹信息产业部公告后发证。
注:软件产品登记、软件企业认定及变更都能凭受理号在“双软认定业务网站”上查到办理进度。
(五)、软件产品登记中,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报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包括哪几种
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报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包括有:
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⑵注明知识产权归申请登记方所有的项目委托开发合同书
⑶专利证书
自主知识产权书不视为有效的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六)、如无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可提供国家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软件产品鉴定证书代替
没有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如果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能够提供国家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软件产品鉴定证书也可。
(七)、软件产品登记中的软件产品中文名称有什么规定?
见附件二“填表须知”。
(八)、申报软件产品登记是否需要提供样品
有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则该产品可以不需要提供样品。
(九)、每个软件产品登记的申报企业只能为一个
软件产品登记的申报企业只能为一个。即使该产品属于多个企业共同开发或软件所有权共同,其申报企业也只能选择一个企业进行登记。
若发现重复登记的,广东软件行业协会将撤消该软件的登记号、登记证书。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应予以追回,由广东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布。
(十)、若软件产品属多个企业共同所有,其中一个企业要进行该软件产品登记时,须出具与申报公司同时拥有软件产品所有权的其它企业出具同意书同意书上必须注明以下两点:
⑴本公司放弃对软件产品:(产品名称)的登记权利
⑵本公司同意由(申请登记企业名)对该产品进行登记。加盖企业公章才能生效。
(十一)、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在证书的有效期内,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十三)、进口软件产品的定义
进口软件产品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进口软件产品本地化是指对进口软件进行加工,使之满足特定市场上的用户对语言和功能的特殊要求。可能涉及文字的翻译、用户界面布局调整、本地特性开发、联机文档和印刷手册的制作,以及保证本地化版本能正常工作的软件质量保证活动。
(十三)、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办理
全国进口软件产品(含进口软件本地化产品)的登记申请,统一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受理,经信息产业部审查批准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由信息产业部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