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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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从今年4月1日起,驾驶员培训学校将逐步对学车的人实施学时预约和按照学时收费的新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徐亚华2月26日在此间结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宣贯会议上表示,实行学时制后,以往6人一车或8人一车的培训模式将逐步被杜绝。

徐亚华指出,新规定本着“方便学员、服务社会”的宗旨,从保证培训质量、提高学车方便性、合理价格收费等方面,给予了严格规定。

新规定要求驾校增强的服务功能主要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公民的知情权。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和教练员信息;培训机构要公示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标准、教练员、教练场地等情况;要定期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

取消了原来给学员发放《学员证》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证明的规定。

推行学时预约和按照学时收费等制度。

新规定明确要求: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建立了学员权利保障制度,学员对所学项目和内容必须在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上经本人签字审核同意。

交通部1996年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解读1、教练员资格经统考获得规定:我国将以“严格教练员管理”为重点,建立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解读:交通部公路司车辆处副处长蔡团结介绍说,新规定在充分借鉴德国、日本等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对教练员管理等制定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他表示,今后,将建立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和驾驶操作两种资格;培训机构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驾校要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的排行情况;交通主管机构将建立驾校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2、办驾校须获行政许可规定:我国将以“实行分类许可”为切入点,对驾校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改革。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doc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09年12月30日以粤交运〔2009〕1438号发布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设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申请变更培训规模或者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公布日期】2019.04.22•【字号】长驾培〔2019〕31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处《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驾培主管部门、各驾培机构:为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考试服务管理水平,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全面贯彻落实驾培驾考一体化管理有关要求,针对我市驾培行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现将驾培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一、落实驾培机构主体责任各驾培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教练场、教练车、教练员管理,提高培训和服务质量,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一)加强教练场管理1、各驾培机构应加强已许可教练场的维护管理,确保各培训项目与许可时一致,确保标志、标牌、标线清晰完整,安全保障设施齐全有效。

2、各驾培机构应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全面清理未经许可的教练场。

对存在未经许可且不符合达标验收条件的教练场,必须在2019年7月1日前停止使用。

符合达标验收条件的教练场,必须在交通、交警两部门联合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各驾培机构应加强教练场管理,严禁非本机构教学车辆和非教学车辆在本机构教练场开展驾驶员培训。

(二)加强教练车管理1、进一步建立健全教学车辆管理制度。

驾培机构应对教学车辆维修保养、外观标识、培训路线和时间、停训时间、停放位置等应做出明确规定,为保障培训安全,晚10点以后不得用于培训。

2、驾培机构应按照《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车辆管理规定》(湘运管驾培发〔2014〕168号)有关要求统一教学车辆外观标识,统一的车辆外观标识应报车辆管理部门备案。

3、驾培机构应对教学车辆定期进行维护、检测,保持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要求。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正文:----------------------------------------------------------------------------------------------------------------------------------------------------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246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训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核发学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结业证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

第六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成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汽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的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并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一、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2004)《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 434—2000)《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二、许可主体:苏州市吴江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三、许可条件: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1、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2、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学员人均使用教室面积不小于1.2㎡,理论教室面积不少于50㎡)。

3、场地规模:教练场的训练场地建设规模应该根据预定的训练规模确定。

教练场的最小训练规模应该达到车辆总数不少于50辆。

4、训练平场:训练平场应该满足容纳训练车辆总数的1/4车辆同时进行基础训练和场地式样驾驶训练的要求。

训练平场总面积根据单车平场训练面积和训练车辆数按下式计算:S1=Σni* mi/4(S1——训练平场总面积,m2; ni——大型、小型训练车辆总数; mi——单车平场训练面积,大型车取值750m2/车,小型车取值400m2/车)。

5、训练道路:训练道路应该满足容纳训练车辆总数的3/4车辆同时进行道路训练的要求。

训练道路单车道总长度根据训练车辆平均间距和训练车辆数按下式计算:L=3dn/4(L ——训练道路单车道总长度,m;d——训练车辆平均间距,取值100m/车; n——训练车辆总数。

)。

训练道路总面积根据训练道路单车道宽度和总长度按下式计算:S2=bL=3bdn/4(S2——训练道路总面积,m2;b——单车道宽度,m )。

6、停车场:停车场应该满足全部训练车辆同时停放的要求。

停车场总面积根据单车停占面积和训练车辆总数按下式计算: S3=cn (S3——停车场总面积,m2; c——单车停占面积,取值不少于25m2/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注:本次修订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号)为基础,增加的内容使用“黑体”标注,删除的内容使用“□”标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养、培训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

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集约化经营。

鼓励开展大型客货车驾驶员职业教育。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二级、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分别按照经营范围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交通部颁发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近日,交通部发布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这项规定是在当前交通事故频发的背景下出台的,旨在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从而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

该规定的发布标志着中国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管理进入了新的阶段。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这项规定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主要内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培训机构的要求:培训机构必须具备合法资格,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开设,并应经过定期的监督检查。

2. 培训课程的要求:培训课程的设置应该科学合理,并且包括理论、实践、安全意识等多个方面。

3. 培训师的资格要求:培训师应该拥有高水平的驾驶技能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必须通过专业的考试和培训后,才能取得资格。

4. 培训学员的资格要求:培训学员必须年满18岁,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并符合相关要求,才能参加驾驶培训。

5. 培训效果评估的要求:开办培训机构应集中管理、统一考核,对学员的培训成果进行评估,并应建档备查,作为学员取得驾照等手续的依据。

二、意义和影响1. 提高驾驶员的技能和安全意识: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要求提高培训课程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提高培训师的专业性和素质,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评估,提高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

2. 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新规定明确要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必须是合法的、经过批准的,这样就可以规范培训市场,减少造假和欺诈现象的出现。

3. 维护交通安全:近年来,交通事故发生率持续居高不下,常常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新规定的发布将有效地降低交通事故的发生率,提高人们的出行安全意识,从而维护交通安全。

三、存在的问题1. 费用偏高:新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进行了多项规定,包括开设较全面的课程、雇佣高水平的教练等,这些都会增加培训机构的成本,从而间接提高学员的培训费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09]143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09]1438号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2009年12月30日粤交运〔2009〕14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2009年12月30日粤交运〔2009〕14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未设立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许可。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申请变更培训规模或者其他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的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许可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驾驶员培训市场的供求信息。

最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5.31整理修改稿)

最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5.31整理修改稿)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修订条款对照表
(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增加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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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
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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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培训记录一式三份,在完成培训和考试所有程序后,培训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各存一份。

培训单位应将本培训记录归入学员档案。

2.在预约科目一、二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将培训记录退还驾校,在预约科目三考试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查验培训记录后,应收存归档。

2.纸张规格为A4(210×297mm),表格尺寸为180×267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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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2)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2)

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管理规定(2)第三章教练员管理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4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以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素质、加强道路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教育为主要目的。

第四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依法正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培训。

第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教练员和培训设施,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保障。

第二章驾驶员培训许可第六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培训许可证,经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培训活动。

第七条驾驶员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培训许可的书面申请;(二)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三)培训场地、设施等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培训教练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对驾驶员培训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确保其具备培训的条件和设施。

第九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签发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审核。

第十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许可证上的许可范围和要求进行培训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三章驾驶员培训内容第十一条驾驶员培训内容应包括道路交通法规、交通安全知识、驾驶技巧、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二条驾驶员培训应分为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两个阶段,理论培训应占总培训时间的30%以上,实际操作培训应占总培训时间的70%以上。

第十三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根据驾驶员的不同需求,提供不同类型的培训课程,满足不同驾驶员的要求。

第十四条驾驶员培训应当采用多种教育方法,如讲授、实地教学、模拟训练等方式,提高学员的学习效果和培训质量。

第四章驾驶员培训考核第十五条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组织模拟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确保学员的学习成果和培训效果。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4篇)

机动车驾驶培训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为,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驾驶素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驾驶培训人员及受训者。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应当坚持“安全至上、科学管理、依法经营、服务社会”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确保培训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应当注重培养驾驶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安全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驾驶员的文明驾驶素质和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文明。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证。

(二)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训练场地、设施和教练车辆。

(三)具备合格的教练员,并且按照规定进行培训。

(四)制定科学合理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五)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六)保证培训质量,提供良好的培训服务。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并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培训情况和培训效果。

第七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向受训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培训信息,不得做虚假宣传或误导受训者。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受训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提供安全驾驶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对教练员进行定期的业务能力和道德水平考核。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组织受训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和技能考试,达到合格标准后方可颁发驾驶证。

第三章驾驶培训人员第十一条驾驶培训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机动车驾驶培训人员资格证书。

(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教学能力。

(三)严守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受训者权益和隐私。

第十二条驾驶培训人员应当按照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科学有序的培训教学工作,提高受训者的学习效果。

第十三条驾驶培训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岗前、岗中和岗后培训。

岗后培训应当定期进行,包括法律法规、技术知识和教学法等方面的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范1. 引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规范和统一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管理工作,保障培训质量和效果,制定本规范。

2.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所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包括驾校、企事业单位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等。

3. 培训机构的要求•培训机构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办学条件。

•培训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培训科目和课程内容。

•培训机构应配备合格的教练员,确保教学质量。

•培训机构应定期进行培训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

4. 培训教材的编写与使用•培训教材应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进行编写。

•培训教材应详细、准确地介绍相关知识和技能,并具备良好的可读性和操作性。

•培训教材应进行审批和备案,并在培训过程中进行有效使用和更新。

5. 培训课程的组织与实施•培训课程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和要求。

•培训课程应根据学员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培训课程应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和方法,提高培训效果。

•培训班级规模应根据教学需求合理控制,确保教学质量。

6. 培训教练员的要求•培训教练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合法的从业资格证书。

•培训教练员应接受培训管理部门的考核和监督,保证教学质量。

•培训教练员应规范教学行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7. 培训学员的管理•培训学员应按照培训机构要求,及时缴纳学费和报名手续费。

•培训学员应积极参与培训,认真学习培训内容和知识技能。

•培训学员应遵守培训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培训教练员和其他学员。

•培训机构应定期对学员进行学习情况和学习效果的评估和考核。

8. 培训质量的监督与评估•培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培训机构和教练员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管理部门应定期评估培训机构的教学质量和服务水平。

•培训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学员的投诉和纠纷。

9. 培训信息的管理与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培训学员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保障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交发[2013]192号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交发[2013]192号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黑交发【2013】192号)各市(地)交通运输局、省农垦总局交通运输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交通运输局:为认真贯彻落实2013年全国机动车驾驶培训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培训质量和服务能力,推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公通字﹝2012﹞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3〕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重视程度,切实加强行业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的重大社会意义,充分认清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对于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始终把提高培训质量、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作为行业管理的核心内容抓紧抓实抓好,从源头遏制和防范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宏观调控,科学有序发展为切实维护培训市场秩序,防止盲目增加培训机构带来无序竞争,保证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培训需求,我省要切实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宏观调控,依据全省各地车辆保有量、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驾驶培训需求等多方面因素,以满足社会需求和提供优质服务为目标,科学合理规划布局,新增培训机构应符合全省宏观调控总体要求,与社会需求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1996年12月23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二)增驾车型培训;(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

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

第二章培训业户第六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培训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无教练场地的培训业户须到符合条件的教练场培训学员。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模板(2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模板(2篇)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模板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____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

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____倍以上____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____万元的,处____万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____元以上____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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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工作,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本工作规范实施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决定及相关工作。

第二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的分类和业务范围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分类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经营项目分为(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2)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二)普通机动车驾驶员根据培训能力分为(1)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2)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3)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1)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2)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业务范围(一)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二)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三)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四)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五)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六)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七)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三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的条件第六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备设施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

(1)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

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

(5)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6)理论教练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

(1)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4)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

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

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

(5)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6)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钦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

3、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

4、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七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的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1)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

(2)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3)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

(4)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且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5)教练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1)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

(2)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3)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

(4)具备相应授课能力,且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5)教练员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八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地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地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

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地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

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四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政许可的受理第九条行政许可的受理机构(一)申请者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申请受理,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申请者需提供的有关材料(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附件2)(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附件3)(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附件4)(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附件5)(附件6)(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7)(附件8)(附件9)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一条受理申请行政许可的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附件10),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有错误,但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11)(四)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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