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管理办法 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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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本规定所称旅游合同是指经营旅游业务中与游客签订的国内旅游合同、出境旅游合同、台湾旅游合同、单项代定服务合同或自驾游等公民旅游所用的格式合同。

本办法适用于旅游百事通所属门市部。

一、旅游合同的制定

1、旅游百事通门市部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印发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的专用旅游合同,不得私自印制合同、私自刻制合同章及使用其它非公司统一印发的旅游合同。

2、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由公司确定并经工商部门备案,加盖合同专用章和有效时限印记后发放给门市部使用。

3、旅游合同中的协议条款由各旅游百事通门市部与游客协商后按《旅游合同签订规范》填写。

4、旅游合同应按《旅游合同签订规范》加入《国内旅游安全须知》、《境外旅游安全须知》。

5、旅游纸质合同除固定条款外,协议条款部分原则上按一式三联印制,公司、门市部和游客各执一联。

6、旅游机打合同是按照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4 版示范文本印制,除固定条款外,协议条款部分原则上按一式二联打印,公司、游客各执一联。

二、旅游合同的发放

1、各公司指定合同发放与核销部门保管并发放旅游纸质合同。门市部必须签订《旅游百事通门市部经营管理责任协议书》、保证帐户足够余额,并缴纳相关费用后才能申请领取旅游合同。

2、门市部每次领取国内旅游空白纸质合同原则上不得超过 80 份,出境旅游空白纸质合同不得超

过50份,其他旅游空白纸质合同每种每次不得超过30份;以后必须将已经使用的旅游纸质合同送回全部核销后才能领取新的旅游空白纸质合同;如有特殊情况,超过规定领取的必须填写书面申请,并由总经理亲自审核通过后报集团质规总部调整份额才能领取。

3、门市部领取旅游空白纸质合同后应妥善保管,门市部负责人对合同的领取、使用、核销等负全权责任。领出到期未用的旅游纸质合同应立即归还。

4、门市部领取旅游纸质合同后不得向非本门市部的人员发放,各门市部之间不得相互借(调)用旅游纸质合同。

5、对有停业整顿或将关闭等情况的门市部自相关决定做出之日起不得再向其发放旅游纸质合同,

同时应收回已经发放的旅游纸质合同,在《门市部办事情况记录表》(附件三)上登记注明。

6、旅游纸质合同的发放情况应从分销系统中得到体现,同时实际领取时也要登记造册,由发放1 / 8

人和领取人签字确认各执一联,以保证根据合同序号能够追溯合同发放的各环节。

7、旅游纸质合同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各门市部按印制成本与公司结算。

8、门市部在公司规定可以领取的旅游纸质合同份数内尽量按需领取,所有旅游纸质合同上的有效期为100日。旅游纸质合同发放与核销部门应在旅游纸质合同发放时将合同有效期在双方签章页右下角明确标示出来。(如此页有几联的,每一联都必须印出有效期时间)各公司旅游纸质合同发布与

核销部门应制作合同有效期时间的印章。(印章样式附件二)

9、旅游机打合同的发放份额不受限制,是由门市部在 TDS 系统报名后,根据实际订单填报自动

生成的旅游合同。

三、旅游合同的使用

1、无论旅游纸质合同还是机打合同,门市部都应如实、完整填写相关内容,并要求游客(或游客代表)在所有应签字的页面上签字。

2、门市部在分销系统上报名输入旅游纸质合同的合同编号。

3、如果输入的旅游纸质合同编号有误,就可以通过绑定合同的方式进行编号修改。

4、旅游纸质合同在使用后均应在分销系统与相应订单对应并及时送回公司核销,门市部最迟应该在合同领取之日3个月内核销,但在合同核销期内签订的合同,行程开始或结束时间超过合同核销期间的,则应在行程结束之日5个工作日内核销。旅游机打合同原则上无需核销,门市部只需要在TDS 系统发放之日起 30 日以内将 TDS 系统填报后打印的全部旅游机打合同拿回(或寄回)公司总部存档,存档的旅游机打合同由各公司质规部进行抽查(抽查内容要求与旅游纸质合同一样),一旦核

查到门市部填报及签订不规范的旅游机打合同,将根据以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旅游纸质合同核销时,各门市部应当将旅游纸质合同中公司留存联与客人签名的对应《行程单》一起按合同序号整理后送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对签订错误或退团等作废的旅游纸质合同必须将合

同所一式三联一并退回核销。

6、各门市部应当按上次领取的旅游纸质合同连续顺次核销。合同散乱无序的,无客人签名《行程单》的不得核销,作废的合同几联不齐的不得核销。

7、合同管理人员应仔细核对送回旅游纸质合同是否与领取合同份数一致,以及是否符合合同签订规定,并核查是否在分销系统与对应订单等情况后,决定是否核销。

8、同意核销的,在分销系统上作好“已核销”、“已废弃”、“已退回”等记录。不同意核销的,

应要求申请核销的门市部整改。

9、到期后仍未使用的旅游纸质合同也应送回公司核销作废,送回公司核销旅游空白纸质合同的成本应由门市部自行承担。

10、旅游合同核销后,由公司整理汇总并统一存档,旅游合同原则上应当保存 3 年,对出现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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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的旅游合同应当在纠纷解决后继续保存3年。

11、旅游纸质合同签订后必须通过分销系统成交,不得走私单。走私单是指签订旅游纸质合同后

未上分销系统的。使用旅游纸质合同在出团前未上分销系统的,视为走私单,但因网络、电力、通信故障且门市部向各百事通公司质规部备案的除外。

四、监督和处罚

1、各公司质规部对走私单的门市部进行处罚,每份处 5000 元以上 2 万以下罚款;给各公司造成

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并进行清退。

2、门市部超过核销期限核销旅游纸质合同的,按每份 10 元罚款;送回核销的旅游纸质合同不符

合要求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不合规定导致旅游纸质合同无法核销的,按每份200元罚款;旅游纸

质合同丢失的,每份处500以上2000以下罚款并承担丢失合同的公告费用;旅游纸质合同金额与TDS

系统上的金额不符的,按实际合同金额的5%进行处罚。

3、门市部超过公司规定的存档期限交回旅游机打合同的,按每份 500 元罚款;交回存档的旅游机打合同不符合填报要求的(协议条款全部内容、附件1健康申报、附件2行程签字、附件4特别提醒及告知签字、附件5和6自费及购物签字)按每份500元罚款;旅游机打合同丢失的,每份处500 以上2000以下罚款并承担丢失合同的公告费用;旅游机打合同金额与TDS系统上的金额不符的,按实际合同金额的5%进行处罚。

4、各公司质规部每个季度对旅游纸质合同核销及机打合同存档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发放、

核销、存档的,应对核销、存档人员处以当月20%效绩工资进行处罚。并将抽查结果和处罚结果于每

个季度结束后报各公司总经理及集团质规总部。

5、集团质规总部对各公司质规部抽查情况进行监督,各公司质规部应在发现违规行为 1 个月内进行处罚。没有处罚的,由集团质规总部责令限期进行处罚。逾期未处罚的,由集团质规总部直接对各公司质规部负责人以当月20%效绩工资进行处罚。

6、集团质规总部对各公司门市部旅游合同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情况将根据集团下发的2015(107号)文件“重庆海外旅业(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问责制度(试行)”、“风险管理问责考核评分标准”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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