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的理论简析
谈商业代理行为之表见代理
谈商业代理行为之表见代理摘要:商业代理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应用,影响广泛。
但是,由于对代理制度的一知半解,给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方造成了难以理清的麻烦,由此而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影响着正常的经济秩序。
本文对商业代理行为中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的表见代理进行了通俗的介绍和阐述,以方便大家参考应用。
商业代理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应用,影响广泛。
但是,由于对代理制度的一知半解,给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方造成了难以理清的麻烦。
深入的了解,全面的掌握,才能使我们的经济生活更加顺畅,美好!一、代理概述代理制度由德国民法典确立以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各国广泛的接受、应用。
按照我国现行民法的规定: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的,能够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简单说来就是,被代理人以其自身的经济、资源优势与代理人的人力、智力优势结成“联盟”,通过与第三人的经济交往,实现经济利益的商业形式。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代理人应当在被代理人所给定的权利范围之内,以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中心,从事有关的经营活动。
也就是说,代理人应当在以被代理人利益为“圆心”,被代理人指定的权利范围为“半径”的圆的区域内从事活动,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即不可以超“圈”。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超出了被代理人事先划定的界限范围,即超“圈”了,则属于无权代理。
二、表见代理概述表见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终止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虽然其实质上是无权代理,但是其侧重保护的对象是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因为第三人之所以愿意合作,正是因为看重“组合联盟”的实力,而且“有理由相信”该联盟的实力是强大的,是对其充满了希望,愿意为其付出的。
试想若无权代理行为均需要由被代理人追认决定其效力的话,无疑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很大的损害。
如何理解表见代理合同3篇
如何理解表见代理合同3篇篇1关于您提出的需求,实际上“表见代理”并不是一种具体的合同类型,而是一种法律现象或制度,在民法中用于解决特定情形下的代理行为效力问题。
不过,我可以为您撰写一份详细的说明文件,来帮助理解和应用表见代理的原则。
这份文件将包括表见代理的基本概念、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在实际业务中的应用等方面的内容。
# 表见代理说明文件## 一、前言本文件旨在提供关于表见代理的详细解释和应用指导,以帮助各方在涉及表见代理的情况下能够正确理解和处理相关事务。
表见代理是代理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涉及到第三方对于代理关系的信任及其法律后果。
## 二、表见代理的基本概念表见代理是指虽然代理人没有被授权或者超越了授权范围进行代理活动,但因为被代理人的行为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该代理人有权代理,并且基于此信任与该代理人进行了交易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代理人实际上无权代理,其代理行为仍然有效,被代理人需对第三人的信赖承担责任。
(一)表见代理的特点1. 代理权外观:代理人的行为给第三人造成了代理权存在的合理外观。
2. 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第三人基于代理权外观与代理人进行交易,且该第三人是善意且无过失的。
3. 被代理人的责任:被代理人需对第三人的信赖承担责任。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 代理权外观:必须存在足以让第三人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况。
2. 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第三人不知道或者没有理由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限。
3. 交易已经完成:基于代理权外观,第三人已经与代理人完成了交易。
## 三、表见代理的应用案例分析案例一:公司印章管理不当导致表见代理- 背景:甲公司员工乙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公司印章与丙签订了合同。
- 分析:- 代理权外观:乙使用了甲公司的印章,使得丙有理由相信乙有权代表甲公司签订合同。
- 善意且无过失的第三人:丙在签订合同时不知情且无从得知乙的行为未经授权。
- 责任归属:由于甲公司未能妥善保管印章,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
2、有权利外观:即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需要让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 权,如持有授权委托书或者有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特征。
3、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被代理人需要采取一 定的措施来维护交易安全。例如,在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及时通知第 三人撤销代理关系。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2、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由于疏忽或轻率,没有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 是虚假的,从而构成了表见代理。例如,丁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某公司的名 义进行业务往来,由于丁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并未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是虚假 的,从而构成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3、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 理
6、投保风险保障:被代理人可以考虑投保商业保险,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 为所承担的风险。一些商业保险产品可以为被代理人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在发 生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被代理人需要充分认识到表见代理所蕴含的风 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加以规避。通过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明确代理权限、 及时更新公司文件以及投保风险保障等方法,被代理人可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为 所承担的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总结和展望
本次演示通过对《民法总则》中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探讨了各种类型的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主观心理状态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基于虚伪代 理的表见代理、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以及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理这三 种类型,其特点各异,因此在适用时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可以进一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于不同类 型的表见代理,是否需要有不同的举证要求?其次,在各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 如何平衡被代理人、代理人以及相对人之间的利益?最后,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 握各种类型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表见代理的通俗理解
表见代理的通俗理解
表见代理(隐形代理)是一种在法律或组织结构中存在却未被明确标识的代理形式。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的表象和控制权都在另一个人或组织手中,而这个人或组织并不直接与实际的用户或利益相关者接触。
举个例子,假设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为一家小企业处理法律事务。
这个小企业可能需要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来申请一项专利。
但由于律师事务所没有明确标识自己作为代理,这个小企业并不知道这个律师事务所就是他们要找的代理。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小企业可以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来得到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支持,而律师事务所则扮演了表见代理的角色。
表见代理可能会对实际的用户或利益相关者造成一定的隐藏和误导,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会被禁止或受到限制。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 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什么意思表见代理众所周知,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一般就叫做表见代理,那么表见代理的情形有哪些?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表见代理的条件是什么1、� 所说无代理权是指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或者对于所实施的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如果代理人拥有代理权,则属于有代理权,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
2、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成立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这一要件是这种联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应依一般交易情况而定。
通常情况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发出的证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权的通知或者公告,这些证明文件构成认定表见代理的客观依据。
3、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这是表见代理成立的主观要件,即相对人不� 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他人为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就失去了法律保护的必要,故表见代理不能成立。
4、� 如果不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则不成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1、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2、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3、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在此从以下几方面来阐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应当符合代理的表面要件,即表见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缔结民事关系。
2、表见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客观上须有使第三人相信表见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并能够使第三人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论表见代理
论表见代理【摘要】:代理制度依据代理人有无代理权分为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
而无权代理在我国学界又分为两种,其一为表见代理,其二为除表见代理以外的其他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
有关表见代理的认定问题一直是代理制度研究中争议甚多、在司法实践中又急需解决的问题。
从表见代理的概念入手,剖析其的价值取向以及构成要件并对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表见代理;代理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本质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民法界的学者的无法达到统一的共识。
有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而第三人机遇善意并且客观上存在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被代理人应就行为人的行为后果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项法律制度,表见代理就其本质来说,乃属与无权代理范围①。
有学者则认为:表示代理或称表见代理,谓代理人之代理行为,虽实无代理权,而有可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之理由,因而使本人对于第三人负授权人责任之无权代理行为②。
有学者认为:表见代理为代理之一种,谓之无授权之代理尚可,谓之无代理权之代理则不可,表见代理人虽未获得本人之授权,法律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及第三人利益仍然赋予表见代理人代理权。
表见代理人之代理权,与一般有权代理人之代理权并无差别,即同样发生有权的法律效果③。
从以上观点可以看出,现在民法学界对于表见代理有两种观点,第一,认为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第二,认为表见代理属于有权代理。
笔者认为,表见代理其内在为无权代理,但其的行为结果若要在法律上发生效力,则要严格的符合法律规定之条件,正如法律规定善意取得一样,但不因法律后果的归属而成为有权处分。
代理权必须以本人的授权意思表示为前提,然而表见代理并没有得到授权,因此,表见代理实质为无权代理。
二、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及其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
其中,代理是民法典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建立起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民法典中,代理可以分为表见代理和实际代理两种形式。
本文将主要介绍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下,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代理行为的一种形式。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并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而是通过自己的表现来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
表见代理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代理形式,它可以在很多场合下使用,例如签订合同、代理诉讼等。
二、表见代理的特点1、需要被代理人的授权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必须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够向第三人表示代理行为。
这是因为代理人的行为或言论代表了被代理人的意思,如果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代理人就无法代表被代理人行事。
2、代理人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并没有实际执行代理行为,而是通过自己的表现来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
例如,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代理人只需要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而不需要亲自签署合同。
3、第三人必须相信代理人的表现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第三人必须相信代理人的表现,才能够认为代理人代表了被代理人的意思。
如果第三人没有相信代理人的表现,那么代理行为就无法成立。
三、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表见代理可以适用于很多场合,例如:1、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签署合同。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签订合同的过程。
2、代理诉讼在代理诉讼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诉讼。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法院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代理诉讼的过程。
3、代理经营在代理经营的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进行经营活动。
代理人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言论向第三人表示被代理人的意思,从而完成代理经营的过程。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施行。
其中,表见代理是民法典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从表见代理的定义、特点、适用条件、效力等方面进行简述。
一、表见代理的定义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第三人代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但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只能认定该第三人为其代理人。
也就是说,表见代理是一种以委托人的名义,由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但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只能认定该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二、表见代理的特点1. 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比如我们找人代领快递、代为签收文件等等。
2. 表见代理是一种有限代理。
表见代理只能代理委托人所授权的行为,不能代理委托人未授权的行为。
如果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那么该行为就无效。
3.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须告知对方当事人的代理方式。
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只能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无需告知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事实。
三、表见代理的适用条件1.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 代理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3. 表见代理必须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4. 对方当事人只能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表见代理的效力1. 表见代理的效力取决于对方当事人的认定。
如果对方当事人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那么该代理行为就有效。
2.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有异议,那么代理人必须证明自己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3. 如果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那么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代理行为。
五、结语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方式,也是民法典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通过对表见代理的定义、特点、适用条件、效力等方面的简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概念,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简述表见代理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表见代理(representation by appearance)是指一方通过其外表或行为等方式,使得对方误认为其有权或有资格代表另一方行事的情形。
在表见代理中,被代表方并不真实授权或同意代理行为,而是因为代理人的外表或行为使得对方错误地相信代理人有权代表被代表方。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 外表或行为:代理人通过其外表或行为方式向对方展示自己有权或有资格代表被代表方。
外表可能包括代理人的身份标识、姿态、服饰等,行为可能包括代理人的言辞、行动等。
2. 对方误认:被代表方需要对代理人的外表或行为产生误认,即错误地相信代理人有权或有资格代表被代表方。
这种误认可能是因为对方对被代表方的权力结构或代理制度的不了解,或是因为代理人具有一定的权威、名誉或地位等。
3. 代理人无权:被代表方实际上并没有授权或同意代理人的行为。
被代表方可能根本不知道代理人的存在,或是明确表示不同意代理人的行为,但由于对方的误认,误以为代理人有权代表被代表方。
表见代理有时被认为是一种欺诈行为,因为代理人通过欺骗他人的外表或行为获得他人的信任和合作。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也会对表见代理进行一定的保护,尤其是当被代表方在合理范围内应当预见到他人可能通过表见代理误认为其有权代表自己时,被代表方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总之,表见代理是指一方通过外表或行为等方式使得他人误认为其有权代表另一方行事的情形。
其构成要件包括外表或行为、对方误认以及代理人无权代表。
在处理与代理相关的事务时,特别是涉及代理授权的情况下,双方应当谨慎并确保真实的代理授权以避免可能的误解和纠纷。
论表见代理
论表见代理摘要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因本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相应的代理权而与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本人须对相对人负授权人的责任的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作为一项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制度,对保护交易安全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交易安全;表见代理;相对人前言意思自治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一个理性的自然人生活在这个纷繁芜杂的社会中都要事必躬亲,也不意味着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不能参与民事活动。
因此,现代民法在强调意思自治的前提下,又创制了代理制度,从而扩张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补足了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与完善,民事行为越来越复杂,有关代理的纠纷就不时产生,尤其是在表见代理中。
人们相互之间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交易安全问题也成为一项亟待解决的社会现象。
表见代理制度作为一项解决民事纠纷的基本制度,对保护交易安全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本文对表见代理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就现在新合同法里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争议和对法定要件的缺陷和弥补进行了阐述。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及法律效力(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制度始于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
表见代理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有授权人责任的代理。
也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还有的学者认为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可以向本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责任的制度。
我认为,上述概念并无实质上的差异。
综合进来,表见代理包含以下含义:1.表见代理是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通俗的理解
表见代理通俗的理解
表见代理,也称为外显决策,是一种决策方法,即为了简化问题,将决策者对问题的直接处理转化为一种简化的方式,从而得到更容易处理的问题。
在表见代理中,决策者只需直接处理简化的问题,而不需要处理原始问题的复杂性。
通俗来说,表见代理就像是一个代理人,代替决策者去处理复杂问题,决策者只需基于代理人提供的结果来做决策。
举个例子,假设一个人要决定投资哪只股票。
但是股票市场非常复杂,行情波动不断,数据众多,让人难以判断。
为了简化问题,这个人可以选择找一个专业的理财师作为表见代理,理财师会根据自己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来提供投资建议,而决策者只需根据理财师的建议来做决策,不需要过多考虑股票市场的复杂性。
表见代理的关键在于选择一个可信的代理人或方法,以保证代理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决策者需要对代理人或方法进行评估和选择,以确保能够得到有益的决策建议。
总之,表见代理是一种决策方法,通过简化问题,将复杂的决策转化为更容易处理的方式,让决策者能够更轻松地做出决策。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和实施,表见代理这一概念也开始受到广泛的关注和研究。
那么,什么是表见代理呢?本文将对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进行简述。
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的行为,根据其所做的行为或者表述,使得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合理地相信其代理权,从而实现代理行为的一种形式。
表见代理是一种外在的、表面上的代理,是一种外在行为形式的表现。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在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是表见代理的行为基础,代理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表述,表现出自己具有代理权。
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行为上的表示,也可以是言语上的表示。
2. 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的合理相信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应当基于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合理地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这里的“合理相信”是指在合理的情况下,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3. 代理行为的实现代理行为的实现是表见代理的最终目的,代理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表述,使得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从而实现代理行为。
三、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在民法典中,表见代理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 商业交易在商业交易中,经常会出现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进行交易的情况,此时,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
2. 委托代理在委托代理中,代理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表述,使得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从而实现代理行为。
3. 合同签订在合同签订中,代理人通过自己的行为或者表述,使得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从而实现合同签订。
四、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在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 代理行为的效力当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被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接受时,代理行为的效力即产生。
此时,代理人的行为或者表述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或者第三人承担。
亲属之间的表见代理学说
亲属之间的表见代理学说
在现代民法理论上,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综合最高人民指导性案例观点,从亲属层面上讲,一般来说,只有具有家事代理权的夫妻之间具有表见代理关系,其他亲属之间代签协议不构成表见代理。
如何理解表见代理,举例说明
如何理解表见代理,举例说明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举例来说,假设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但甲公司的经理并未授权给任何人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然而,乙公司的经理看到甲公司的经理在合同上签字,并相信他拥有代理权,因此与甲公司签订了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的经理并未实际获得代理权,但乙公司相信他有代理权,因此这份合同对甲公司有效。
这就是表见代理的一个例子。
请注意,表见代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法律规定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制度研析(一)
表见代理制度研析(一)内容摘要:表见代理制度是民法上一个重要的制度。
而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对表见代理的本质有不同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并未确立表见代理制度。
1999年10月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四十九条才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和表现形式的分析,阐述了表见代理的法律适用,指出了我国目前表见代理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和设想,以期对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有所裨益。
关键词:表见代理本质构成要件表现形式一、表见代理概述(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一语,是“表面上所显示”之意⑴。
关于表见代理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表述,有表述为“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代理权相同的法律效果”⑵。
有表述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虽无代理权而有使第三人相信其为有代理权之事由,依法应由被代理人直接承受其后果的无权代理”⑶。
也有表述为“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在客观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该项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律制度”⑷。
虽然表述不一致,但含义大同小异。
一般认为,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是指行为人在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以本人名义代其同第三人为法律行为,第三人不知道真情而信其有代理权,法律即根据可信的正当现由视之为有权的代理。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表见代理属广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则专指除表见代理以外的其他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制度源于德国民法典,大陆法许多国家如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先后承袭德国规定了类似制度,但是德国民法典并未明确使用表见代理的概念,日本和我国台湾“民法”明确使用了这一概念。
在英美法系中,更没有表见代理的术语,与之相关的是“不容否认的代理”(有称作“不可否认的代理”),意指即使没有明示的委托,但如果委托代理人的行为显然表明代理人是授权代表他行事的,那么委托人也同样将由于代理人所签的合同而受到约束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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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学者认为,表见代理属于广义范畴上的无权代理,具体是指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由于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某种密切关系,在客观上足以使相对人确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因此法律上为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而要求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这个基本定义,多数学者是能够接受的,并能以此为前提进行下一步的研究。
二、对表见代理构成条件的研究对该问题研究基本形成的几种观点。
1、有人认为:第一,必须符合信赖要件。
即有客观的权利外观,并能够使相对人根据客观事实在主观上形成该代理人不容怀疑的具有代理权的认识。
它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基础,也是相对人利益得以保护的前提;第二,要符合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一定关联性的要件,代理本身是私法自治扩张的产物,是从制度上对被代理人因代理人的行为而承担责任的扩张与补充;第三,相对人须符合善意、无过失的要件。
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且这种不知并非因疏忽或缺乏应有的谨慎而造成。
2、有人认为,表见代理制度作为正常代理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例外情况,其基本构成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无权代理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第二,无权代理人同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具有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第三,相对人主观上善意无过失。
所谓主观上须为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所谓主观上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情并非因为其疏忽大意或者懈怠造成的。
3、还有的人认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第一,代理人无代理权;第二,存在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客观状况,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第三,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第四,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是构成表见代理的极为重要的主观构成要件。
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问题的看法,因每个人对该问题认识的角度不同,而有不同的理论总结,但无论是将其构成要件确定为几点,都有如下共同点,即信赖无过失;无权代理;因建立表见代理制度是社会利益逐渐抬头所致,所以保证合同履行及交易安全是其灵魂,这对真正构筑市场经济大为有利。
三、对表见代理类型的研究多数学者认为,表见代理大致可分为三种基本类型:1、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面现象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是本人自已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或知道他人愿为其代理人而本人不作否认表示,从而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表见代理。
但相对人明知其无权代理或者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具体表现在:第一,被代理人以直接或者间接的意思表示即对表面现象有积极作为的主观态度。
如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本人将其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证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第二,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第三,允许他人挂靠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第四,允许他人作为自己的分支机构进行民事活动。
第五,联营活动所出现的表见代理。
此种情形常发生在隐名联营中,是联营内部的一种法律关系,而对外则是明显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租赁期、承包期满后,租赁方、承包方继续以原来的身份从事民事活动时,如期满后出租方、发包方对租赁方、承包方的行为听之任之,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亦应构成表见代理。
2、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授权表象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的行为人原有某种代理权,但其超越代理权进行活动,行为本身属于无权代理。
多发生在外部授权而内部限缩场合。
在实践中越权现象有:(1)本人授权不明,所谓授权不明是指授权不具体,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人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
多为被代理人有过失,被代理人应对授权不明的后果承担责任。
(2)有限制的代理权,是指本人对代理人原有或应有的真实代理权加以限制,却未在授权书中说明。
3、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授权表象之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是代理权终止后的活动构成表见代理的一种情形。
行为人本来具有代理权,但因代理权被撤回或其他原因而消灭,如果第三人对该假象无过失,仍与代理人进行的法律行为即为构成表见代理。
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第一,代理人权利消灭后代理人仍实施无权代理的行为。
第二,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
第三,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权时,未以同样的方式公告代理权的消灭。
对表见代理类型的研究,直接加深了人们对表见代理实践运用中的认识,对更好地认清表见代理在实践中的表现会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对实践中出现表见代理的新类型予以关注,并将其上升为理论,以期更好地指导实践,让表见代理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对表见代理具体应用的研究具体分为民事行为方面和刑事犯罪方面。
首先,民事方面的表见代理行为。
这里重点介绍民事方面的表见代理行为与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的比较研究情况。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代表行为,而不是代理行为;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受法人委托,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是代理行为,二者是不同性质的行为。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负责人(如董事等)在以法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时,不需要获得法人的特别授权。
因为根据法人章程,他们完全有资格代表法人实施民事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均应由法人承担。
而第三人在与其从事交易时,只应对其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进行审查和确认,而没有义务审查法人内部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否有所限制,也不应该怀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未得到法人授权。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可见,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法人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代理行为而非代表行为,当他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时,应有法人的特别授权,如须持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等文件。
若法人的其他工作人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法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适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还有的学者对民事行为的表见代理问题作了更进一步的研究,提出“家事表见代理”概念,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所谓家事表见代理,是表见代理的一种,指的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以处置家庭共有财产为内容的代理活动中,行为人本无代理权,但基于其家庭成员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而在表面上足以相信其拥有代理权,其法律后果按有权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
它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一种特殊无权代理行为,不包括家庭成员间的委托代理和基于监护义务而产生的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家事表见代理,实质上属于家庭成员内部的代理,表见的形成大到处分固定资产,小到出卖生活日用品或耗资购物,其授权代理行为经常发生,如果某一代理行为系未经被代理人同意而擅自作出,但相对人误信其享有代理权,这就出现了表见代理的法律问题,所以,家事表见代理属于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家事表见代理应满足三个要件:1、行为人为其家庭成员为代理行为,但不具有代理权;2、客观上须具有使相对人确信无权代理人因其与被代理人的亲属关系理应享有代理权的某种事由;3、相对人主观上须善意且无过失。
家事表见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主体身份特殊,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因特定的家庭身份关系而发生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特定身份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劳动雇佣关系等;2、代理内容特殊,应该限定在处置家庭共有财产或一般个人财产范围之内。
对涉及个人人身权益的代理和明显专属于个人财产的处分不属表见代理 ;3、相对人分辨代理人的逾权代理行为难度较大。
其一是因为家事代理是因家庭成员间的相互扶助义务而发生,为其后的表见代理带来使人误信的具体情由。
其二是因为代理与被代理双方基于人身关系而发生家事表见代理,要求每一个代理行为都具有完善的书面委托手续是不现实的,这些都易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4、家事表见代理的证据收集难度大。
家事活动往往不重视使用和收集证据,还存在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串通作伪证损害相对人权益的可能性,因此,举证难度较大,特别是相对人收集和审辨证据更为困难。
家事表见代理举证责任的分配,也较一般表见代理更具备自身的特点。
根据家事表见代理的特点,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应当适当向相对人倾斜,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代理人负担举证责任。
理由是:1、家事表见代理的相关证据多形成表见代理双方的家庭成员之间,在这种背景下,相对人往往采取措施核实代理人的代理,也很难获取持有在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手中的证据。
如果责令相对人负担举证责任,就极有可能产生举证责任分配的不公平;2、可防止家庭成员间基于其密切关系串通作伪证损害相对人利益;3、通过加大被代理人举证责任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符合表见代理的立法原意及指导思想。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因举证责任的倒置可能使被代理人在实体权利上处于不利地位,但加重其责任正是为了实现法律维护交易安全价值的需要。
按照上述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对相对人是否善意无过失的主观方面应认定采用事实自证的方法,只要相对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使其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即可推定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而被代理人要否认表见代理,则必须举证证实相对人存在恶意或重大过失。
民事表见代理理论研究,是建立表见代理制度的重点内容,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范围和价值,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其次,在刑事方面。
这里主要涉及的是表见代理行为与犯罪关系方面的研究。
所谓表见代理中的犯罪,是指表见代理活动中伴有犯罪,或表见代理行为本身就是犯罪。
在这方面的研究中,研究者重点从表见代理设立的目的、刑事法律关系与牵连的民事法律关系方面来进行研究。
1、从创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来看,表见代理制度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通过对善意相对人利益的保护,促进市场商业活动的安全、效率和秩序,是一种效率重于公平的体现。
为了保证市场的效率,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价值的选择,放弃了民商法的诚实信用的要求和违法即无效的一般准则在这种特殊情况下的运用,对于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关系,给予合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样的法律地位。
如果将伴有犯罪的表见代理认定为无效,将违背创立表见代理的效率高于一切的目的,将使表见代理调控的法域大大减小,极大地限缩了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表见代理也就失去其应有的价值和意义。
2、从刑事法律关系与牵连的民事法律关系来看,刑事法律关系牵连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属于侵权民事法律关系,在普遍意义上没有错误,因为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