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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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对象
• 尽量在术前考虑周全;一切问题;长远影 响等。-------核心制度(三级查 房,会诊,手术权限分级· · · · · · · ) • 术前找好---授权人。(书面授权)
告知对象
• 问三: • 肿瘤病人应该向谁告知? • 艾滋病人应该向谁告知?
• • 尽量告知本人。
不仅· · · · · 本人, 避免第三者知晓。
•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 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 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亮点二:经患方签字的告知书、 同意书等成为必备的法定证据。
• 患方? 1.患者本人(正常的成人); 2.法定监护人; 3.患者的书面授权人; 4.患者亲属; 5.其他情况;
患者起诉医院的“四宗罪”
亮点八:紧急情况下医方有单方 行医权,有不得拒绝抢救的义务。
•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 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紧急情况下的 请示报告制度, 视为医务人员 履行告知义务。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
汉字书写的随 意性。
亮点三:未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 措施、医疗风险,就是过错。
•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 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 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 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 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 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 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 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 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 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 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 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 损害赔偿。
医疗文书的问题!!!
•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 • •
普通告知义务

“ 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取得其书面同意”
诊疗授权!
• • • •
或疾病恶性程度太高----癌症; 或病情风险过大; 或患者病情过重; 或患者心理承受能力太差等。
如实告知
病情恶化; 不配合治疗; 自杀· · ·
•告知义务
• • • •
一、普通告知义务 二、特殊告知义务 三、涉及保护性医疗制度下的告知义务 四、不能履行告知义务时的处理
• 《健康报》2011年2月2日第七版“任何情 况下,医务人员都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 医疗措施。患者有同意的权利,也有拒绝 的权利。只是常规治疗情况下,无需取得 患者的书面同意,当然法律并不禁止医务 人员这么做。”
赔偿项目多 如植物人和高位截瘫 的患者,再就医费、残疾 用具费、护理费等均是导 致巨额索赔的主要因素。
在医疗侵权范围体现的 立法意义
1、明确了死亡赔偿金属于医疗损害赔偿的 范围; 2、明确了同命同价; 3、护理费不再只包括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 4 、第一次以法律的高度明确了精神损害赔 偿。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 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过错是行为人决 定其行动的一种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 态
医院对第三人侵权行为的补充责任
•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 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 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三,朝阳医院存在延误治疗的问题, 肖志军并非李丽云的家属,医院却再三让 他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 法院:“肖和李虽然没有办理结婚手续, 但同居怀孕事实存在· · · · · · · · · · · · ”
• 住院病人-----病历存档; • 门诊,急诊------??? • 如果患方自行将病历隐藏或者 丢失呢? • 签字可靠吗??
• • • • •
1、患者昏迷、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患者家属不在场的情况 3、患者家属在场但不能明确表达意见 4、家属的意见明显有损患者利益 I:\朝阳医院7[1].flv
告知对象
• 问一:
• 某孕妇到医院流产,应征得谁的同意并签 字? • A:孕妇本人 • B:孕妇及其丈夫 • C: 孕妇或丈夫 • D: 丈夫
告知对象
• 问二: • 甲,女,18,未婚,意识清醒,在妇科手 术、特殊检查、 1:特殊治疗前,由谁签字? • A.甲 • B.甲和甲的妈妈 • C.甲和甲的男朋友 • D.甲或甲的亲属
告知对象
• 2:手术中发现要改变手术方式,应该如何 告知?(需要切另一侧卵巢?) • 术中告知其母亲,并签字。 • 术中告知其男友,并签字。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 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二十一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中华 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9年12月26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 《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侵权责任的 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 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 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而目前一些媒体为了吸引读者眼球,在转 载内容时写成:“只要有过错,就要承担 赔偿责任”。 • 新法规定:患者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只要有 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特点十:医疗机构对患者的隐私 负有保密义务;
• 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 当对患方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 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 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学术论文?
亮点六:拒绝提供或 隐匿伪造篡改销毁病 历,推定医疗机构有 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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