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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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总公司
发文稿纸
标题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 铁路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 主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抄送 集装箱、投资公司,铁科院,鉴定、信息中心,总公司发展与法律、计统、财务、劳卫、物资部,运输、审计、监察局,工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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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铁路政企分开改革有关要求,为切实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管理和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责任,总公司与国家铁路局就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职责进行了协商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投标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建设项目招标,接受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
(二)建设单位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其中北京铁路局管区域为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下同)办理招标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招标人(建设单位)基本情况、招标时间地点、招标金额等。
(三)建设单位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分别向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
(四)请各建设单位将2013年3月14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的在建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交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请总公司相关部门将2013年3月14日至本
通知施行之日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诉办理情况交国家铁路局。交接工作按建设项目逐一进行,交接资料应完整无缺,遗留问题应专题说明,交接时应列出详细清单,交接完成后双方应签字确认。上述工作应于2015年4月底前完成。
二、关于质量安全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日常检查,并接受项目监督机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铁路局依法开展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做好投诉举报调查处理。
(二)铁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总公司相关部门和项目监督机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三)2014年12月1日后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项目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在办理完监督手续5日内,将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申报及批复等情况向总公司所属铁路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
(四)请各铁路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将2013年3月14日至2014年11月30日建设项目(包括在建、新开工、竣工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及相关资料移交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请总公司相关部门将2013年3月14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的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办理以及质量安全
事故情况交国家铁路局。交接工作按建设项目逐一进行,交接资料应完整无缺,遗留问题应专题说明,交接时应列出详细清单,交接完成后双方应签字确认。此项工作应于2015年4月底前完成。
三、关于工程验收
(一)建设单位应接受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初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在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初验报告向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参照竣工验收办法规定,各铁路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向初步验收组织单位提交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总公司组织初步验收时,初步验收通知(电报)抄送国家铁路局;各铁路局组织初步验收时,初步验收通知(电报)抄送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四)2015年4月底前,建设单位应将2013年3月14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完成初步验收的建设项目初步验收资料交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五)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国家铁路局组织的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及时提供国家验收有关资料,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管理责任,依法合规组织建设,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认真做好本通知规定的事项。
(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建设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总公司相关部门。对铁路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建设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并认真分析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前发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