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319号
铁路建设项目分段开通验收的思考

铁路建设项目分段开通验收的思考摘要:为使铁路建设项目尽快产生效益,铁路工程——特别是既有线改造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大多采取分段开通的方式,做好分段开通验收工作对确保运营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通过对铁路工程分段开通验收中存在问题的深入分析,提出科学制定验收计划、提前介入动态管理、做好验收准备、及时移交技术资料、强化验收问题整改等解决措施。
关键词:铁路;工程;验收;思考0 引言铁路建设项目一般在主体工程与其配套工程按设计文件建成后,按整个项目进行验收。
但实践中,为使铁路建设项目尽快产生效益,铁路工程——特别是既有线改造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大多采取分段开通的方式,即:建成一段、验收一段、开通一段。
验收是保证铁路工程分段开通安全的关键环节,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验收程序和验收标准,保证验收质量。
针对铁路建设项目分段开通验收面临时间要求紧、验收手续多、问题整改难等问题,必须认真研究,制定对策、措施。
1 铁路建设项目分段开通验收的依据及现状1.1 分段开通验收的依据《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建设〔2008〕23号)第二章第六条规定:铁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安全评估和正式验收等五个阶段。
……,……,在确保运输安全的前提下,经批准后方可分期、分段,并按批准的阶段组织验收,工程全部完工后,再办理整个项目的验收。
由此可见,分段开通验收本质上属于静态验收,综合调试、模拟试运行、实车条件下动态检测等动态验收以及初步验收需要在工程全部完工后开展。
1.2 分段开通验收的现状目前,铁路建设项目分段开通验收主要集中在既有站房改造、既有站场改造、既有线改造等工程建设过程中。
既有站房改造、既有站场改造工程往往需要分步、分阶段进行,上一阶段工程完工后立即组织分段开通验收并投入使用,可以减少对运输生产秩序的干扰,为下一阶段工程施工创造条件。
既有线改造工程采用分段开通方式,既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工程建设的效益,提升运输能力,又可以为整个工程完工后组织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等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铁路建设项目竣工,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安全评估。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0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6ccdf7d15abe23492f4d1e.png)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0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11月2日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问题,下同)、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
第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 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五条 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分别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铁路交通事故,若负有责任,需接受总公司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处理。
第七条 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总公司通报,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八条 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6-18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8个月,主要责任的14个月,重要责任的10个月,次要责任的6个月。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征求意见稿)1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征求意见稿)1第一篇:《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十严禁”规定》(征求意见稿)1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十严禁”红线管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为全面落实“强基达标、提质增效”工作主题,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的理念,切实强化质量安全意识,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规行为,打造精品工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铁路建设实际,现就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实行“十严禁”红线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一)严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
(二)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严禁内业资料弄虚作假。
(四)严禁隧道初支、衬砌厚度和混凝土强度不足。
(五)严禁隧道不按规定方法开挖、安全步距超标。
(六)严禁隧道施工不按规定开展围岩监控量测和超前地质预报,有毒有害气体逸出的隧道不按专项方案开展监测。
(七)严禁路基填料不符合设计要求,CFG桩等地基处理检测不合格。
(八)严禁桥梁桩基出现Ⅲ、Ⅳ类桩和钢筋笼长度不足。
(九)严禁现浇梁满堂支架、连续梁挂篮施工不进行专项设计,不按设计要求施工。
(十)严禁监理人员旁站不到位或编造虚假材料,第三方检测数据虚假不实。
二、管理规定(一)建设单位应加强质量安全“十严禁”红线(以下简称“十严禁”)的过程控制,将其作为检查重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并将责任施工、监理企业纳入信用评价,将责任检测单位清出建设项目。
其中情节恶劣的,建设单位应向总公司提出对责任单位的进一步处理建议。
(二)总公司有关部门检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十严禁”行为的,对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及人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对违反(一)至(三)项规定的参建单位,将责任单位清出铁路建设市场,标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记入“黑名单”,各建设单位两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2.对违反(四)至(十)项的参建单位,各建设单位在半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视情节轻重可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清出现场,将具体工点施工队伍负责人和相关监理人员记入“黑名单”。
6-3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2014.7.1
![6-3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2014.7.1](https://img.taocdn.com/s3/m/220b87e0f18583d048645928.png)
6-3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168号)2014.7.1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第 168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是铁路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坚持以人为本,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总公司党组提出的“安全工作无小事、安全第一、影响安全问题必须立即解决”的“三点共识”要求,将客车安全、加强安全管理、抓落实作为安全管理工作的“三个重中之重”,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总目标是:杜绝生产安全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遏制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减少生产安全一般事故。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铁路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总公司鼓励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建设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生产技术、装备,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管理。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铁建〔1998〕43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4.05【实施日期】1998.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4月5日铁建〔1998〕43号)部属各单位:为加强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推进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规范铁路建设单位行为,现发布《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一九九八年四月五日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单位行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管理,推进铁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搞好投资、质量、工期管理与控制,提高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及大修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
第三条铁路建设单位是铁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单位,是实现建设目标的直接责任者。
第四条铁路建设单位,一般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铁路建设项目的投资者(合资铁路也可由合资铁路公司的董事会)选定。
有条件的,可采取招标方式选定。
第五条铁路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期要求等,本着统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法和工作标准。
第六条铁路建设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颁发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办法。
利用国外贷款的铁路建设项目,还必须执行国家使用国外贷款的规定,遵守国家有关部门与国外贷款人签订的贷款协议和国外贷款人指定的采购指南的规定。
第七条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铁路建设单位必须接受铁道部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铁道部对铁路建设单位实行资质分级管理。
第九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铁路建设项目,可由项目法人自行组建有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机构实施建设管理;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铁路建设单位实施建设管理,按委托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实施负责。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铁总建设[2015]78号
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1。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0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0号]](https://img.taocdn.com/s3/m/7b354a036c85ec3a87c2c516.png)
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0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现将《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11月2日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标投标挂钩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铁路建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含工程质量问题,下同)、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未构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生产安全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及一般事故。
第五条铁路交通事故,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分为铁路交通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将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与招投标挂钩等事项分别纳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检测等合同。
在合同中约定,参建单位所承担的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铁路交通事故,若负有责任,需接受总公司依据本办法作出的处理。
第七条对造成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铁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和总公司通报,在一定时间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
因全国性或区域性不可抗拒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除外。
第八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自事故责任认定之日起,对事故责任单位按以下规定处理:(一)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建设单位在6-18个月内不接受责任单位投标,其中认定为全部责任的18个月,主要责任的14个月,重要责任的10个月,次要责任的6个月。
铁总办[2014]5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局提前介入铁路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铁总办[2014]5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局提前介入铁路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dcba142f7ec4afe04a1df18.png)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铁路局提前介入铁路建设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铁总办[2014]58号)为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开通后运营安全,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负责建设和运营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实行铁路局提前介入制度。
在工程建设后期,铁路局按照管辖范围,在建设单位统一组织下,安排各相关专业人员,提前介入建设管理,熟悉项目建设标准,参与工程质量、设备质量检查与验收,了解设备使用功能,掌握运营设施及状况,参与联调联试和竣工验收,为开通运营和养护维修做好准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介入内容铁路局应组织运输、工务、电务、供电、机务、车辆、客运、货运、信息化、房建、经营开发等业务处室和运输站段,选派人员介入铁路建设项目后期建设。
(一)运输方面。
检查各项行车设备、设施是否完备,是否满足运输需要、质量要求,介入联调联试、动态检测、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等,参与和指导运调系统的调试工作。
(二)工务方面。
参加重点工程及排水系统、支挡结构、边坡防护等工程质量检查,参加原材料质量检验记录和隐蔽工程施工资料的检查,掌握关键、重大工程的施工方案、技术、质量控制措施;检查路基、桥涵、隧道、声屏障、防护及防排水工程和安全防护设备施工质量;检查铺轨前路基沉降变形观测分析评估资料;参加线下工程的预验收;检查有砟轨道道砟材质及道砟分层铺设、分层碾压、捣固质量;检查无砟轨道底座板(支撑层)、砂浆施工质量及铺板质量;检查精测网设计、复测资料;重点参加轨道、道岔铺设及精调,掌握利用精测网进行轨道精调技术,参加钢轨焊接、打磨、探伤和无缝线路铺设锁定等作业;参与联调联试等工作。
(三)电务方面。
参与技术规格书的审查,检查设备、器材上道手续和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参与信号、通信系统方案审查和施工图审核、中继站基站选址、站前工程沟槽管线预留检查、房建防雷及综合接地系统检查、设备进场条件的确认检查和监督设备进场质量检验等,对信号、通信系统隐蔽工程施工质量及室内外设备安装、调试质量等进行检查监督,参加设计、施工技术交底会议,参与和指导信号、通信系统联调联试等工作。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637e2a48d7c1c708a14551.png)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建设(2014) 292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现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4年11月3日- 1 -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铁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并明确约定共同执行总公司相关规定及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督促参建单位按国家、行业、总公司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程质量职责,加强合同履行情况检查,依据合同追究参建单位的质量违约责任。
第四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行业及总公司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接受国家、行业和总公司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各阶段工作应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 2 -建设单位应重点抓好质量“红线”管理和工序转换质量控制,质量问题未整改完成,工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七条承担铁路建设任务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不得随意压缩工期,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章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第八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建立以质量目标、责任、制度、方法和控制体系为主要内容的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依据承担的建设任务建立各自的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14年第2批-国铁科法[2014]26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14年第2批-国铁科法[2014]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96f089e1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a7.png)
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14年第2批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14年第2批)国铁科法[2014]26号现公布《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2012年版)等12项标准的局部修订条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上述原标准的相应条文及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本局部修订条文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解释。
局部修订条文的标准目录如下:序号标准名称标准编号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2012年版2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函〔2005〕285号3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4〕8号4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413-20035高速铁路轨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754-20106铁路无缝线路设计规范TB 10015-20127铁路桥涵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TB 10002.3-20058铁路桥涵地基和基础设计规范TB 10002.5-20059高速铁路桥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752-201010铁路隧道运营通风设计规范TB 10068-201011高速铁路隧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753-201012高速铁路通信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 10755-2010国家铁路局2014年5月12日《铁路工程防火设计规范》等12项标准局部修订条文一、《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07,2012年版)第3.1.1条“……场所、仓库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号现将《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您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行为,提高铁路建设管理水平,科学有序推进铁路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两级企业管理关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活动。
更新改造、小型等其她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就是指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的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竣工验收等全部建设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全面实现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与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五条铁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六条铁路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管理,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升铁路建设管理水平;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与防灾减灾,节约能源与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
第七条铁路建设应坚持科技创新,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
第二章建设程序第八条铁路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与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与深度。
第九条立项决策阶段。
依据中长期铁路网与铁路建设规划,对拟建项目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在初测基础上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报批。
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与审核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实施阶段。
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编制开工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铁路总公司
发文稿纸
标题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明确 铁路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附件 主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抄送 集装箱、投资公司,铁科院,鉴定、信息中心,总公司发展与法律、计统、财务、劳卫、物资部,运输、审计、监察局,工管中----------------------
装---------------------
订
---------------------线
---------------------
按照铁路政企分开改革有关要求,为切实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建设管理和国家铁路局铁路建设工程监管责任,总公司与国家铁路局就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职责进行了协商明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标投标
(一)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建设项目招标,接受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的招标投标监督。
(二)建设单位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其中北京铁路局管区域为国家铁路局工程质量监督中心,下同)办理招标备案。
备案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招标人(建设单位)基本情况、招标时间地点、招标金额等。
(三)建设单位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分别向总公司和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主要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中标结果等。
(四)请各建设单位将2013年3月14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的在建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交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请总公司相关部门将2013年3月14日至本
通知施行之日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招标投诉办理情况交国家铁路局。
交接工作按建设项目逐一进行,交接资料应完整无缺,遗留问题应专题说明,交接时应列出详细清单,交接完成后双方应签字确认。
上述工作应于2015年4月底前完成。
二、关于质量安全
(一)建设单位应加强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日常检查,并接受项目监督机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铁路局依法开展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做好投诉举报调查处理。
(二)铁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总公司相关部门和项目监督机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
(三)2014年12月1日后新开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向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项目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在办理完监督手续5日内,将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申报及批复等情况向总公司所属铁路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备案。
(四)请各铁路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将2013年3月14日至2014年11月30日建设项目(包括在建、新开工、竣工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及相关资料移交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请总公司相关部门将2013年3月14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的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办理以及质量安全
事故情况交国家铁路局。
交接工作按建设项目逐一进行,交接资料应完整无缺,遗留问题应专题说明,交接时应列出详细清单,交接完成后双方应签字确认。
此项工作应于2015年4月底前完成。
三、关于工程验收
(一)建设单位应接受国家铁路局或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对初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在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初验报告向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备案。
(二)参照竣工验收办法规定,各铁路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向初步验收组织单位提交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总公司组织初步验收时,初步验收通知(电报)抄送国家铁路局;各铁路局组织初步验收时,初步验收通知(电报)抄送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四)2015年4月底前,建设单位应将2013年3月14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完成初步验收的建设项目初步验收资料交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五)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国家铁路局组织的建设项目国家验收,及时提供国家验收有关资料,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落实建设管理责任,依法合规组织建设,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认真做好本通知规定的事项。
(二)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建设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反馈总公司相关部门。
对铁路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建设单位要立即组织整改,并认真分析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前发其他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