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5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5篇)劳动合同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护公司与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第三条释义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书是处理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的重要法律依据。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本制度中所称的劳动合同书包括主件及附件二部分。
主件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颁布的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因培训学习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及竞业协议及其它基于岗位不同而签订的各类协议或承诺书、责任书等。
第四条劳动合同管理主管部门及职责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1、拟订集团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2、制订与劳动合同相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3、办理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和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4、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5、检查指导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协助子公司处理劳动合同争议;6、遇重大劳动争议,向上级领导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7、保管集团公司本部员工及子公司负责人的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二、子公司办公室:1、办理本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订立(含续签)、变更、解除和终止手续;2、按规定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3、负责本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处理劳动合同争议;4、遇重大劳动争议,及时上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5、保管本公司员工(公司负责人除外)劳动合同文本及与签订(含续签)、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有关的文件。
第二章劳动合同管理基本规范第五条《劳动合同书》文本管理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统一使用集团公司正式颁布的《劳动合同书》标准文本。
劳动法第六章
• 年休假
– 指职工每年享有保留职务和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 假期
–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 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 》 –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 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 为15天。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 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 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 (2)不定时工作日
– 每日无固定的工作时间。即劳动者在一昼夜内工作 时间不确定的工时制度,它通常适用于工作范围和 生产条件不能受固定时间限制的职工。
• 根据《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 批办法》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 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劳动者; •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 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工作的 人员; •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
• 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应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 • 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要注意以下两点(1)对于 第三极以上(含第三极)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 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 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2)在综合计算周期内 ,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 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 即综合计算周期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 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需要支付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5篇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范本5篇篇1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派遣员工等。
第二章劳动合同签订三、公司招聘员工时,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事项。
四、劳动合同签订前,公司应对劳动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等。
五、劳动合同签订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强迫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内容六、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1. 劳动者基本信息;2. 公司基本信息;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岗位职责;5. 工作地点和岗位变动;6.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7. 劳动报酬;8. 保险福利;9.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10. 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及程序;11. 违约责任;12. 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劳动合同履行七、公司和劳动者应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
八、公司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劳动保护。
九、劳动者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章劳动合同变更和解除十、劳动合同变更时,公司和劳动者应协商一致,书面变更劳动合同。
十一、劳动合同的解除应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提前通知对方。
十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劳动合同管理十三、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程序。
十四、公司应妥善保管劳动合同文本,建立劳动合同档案,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保密。
十五、公司应定期对劳动合同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6篇
2024年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全文)6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XXXX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一步规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次实施条例。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必要条款。
除必要条款外,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协议等其他事项。
第四条劳动合同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不得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通过欺诈、胁迫手段或趁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五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必须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六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七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
协商解除需双方协商一致;单方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程序。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解除理由,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补偿。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十条针对特定行业和工种的特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建筑业、劳务派遣等行业的劳动合同实施应遵守国家相关部门的特殊规定。
第十一条对于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应当遵循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
劳动争议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境内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等为由,不执行或者限制劳动者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第四条劳动者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应当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
第五条劳动者有权休假。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带薪休假工资。
第六条劳动者有权享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第七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劳动者、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与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等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九条劳动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订立之日起生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与职工代表进行协商。
第十条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协议,限制劳动者的合法职业自由。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提前通知或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协议。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十三条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报酬制度,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劳动者加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劳动报酬应当按时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强制劳动者先行垫付或以其他方式拖延支付。
第四章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周工作四十四小时的标准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六章 劳动关系管理重点知识归纳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1、劳动关系通常是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2、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内容是权利和义务、双务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3、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雇主与雇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
4、物质利益原则的内容:激励机制、平衡机制、调节机制、约束机制。
5、体现中国特色的劳动关系:①国有企业的劳动关系仍然占重要地位,在肯定利益差别的前提下,坚持利益一致的价值取向②劳动关系的转型具有过度性,体制转换,利益主体的分化和独立需要一个过程,工会职能的转变③集体注意的观念、和谐的文化传统与西方国家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的文化传统有巨大的差别。
6、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务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7、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8、集体协商比个别协商重要的原因:①由于企业内的分工、协作和资本使用的统一性和社会性,使得企业中很多事务属于“公共事务”②工作于企业组织内的雇员个人,由于其劳动力的本质特征以及劳动力市场的状况不可能与雇主保持力量上的均衡。
9、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调解的基本特点:①群众性②自治性③非强制性10、集体合同的特征:集体合同是规定劳动关系的协议、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定期的书面合同,其生效需经特定程序。
11、订立集体合同应遵循的原则:①内容合法②相互尊重,平等协商③诚实守信,公平合作④兼顾双方合法权益⑤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12、集体合同的形式分为:主件(综合性集体合同)和附件(专项集体合同)。
期限为1—3年。
13、集体合同的内容包括:①劳动条件标准部分(劳动合同内容的基础)②一般性规定(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则)③过度性规定(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④其他规定(此条款通常为劳动条件标准部的补充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及其解析
2024年劳动合同法全文及其解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加强劳动合同制度建设,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全文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全⽂颁布单位:上海市⼈⼤常委会颁布⽇期:2001-11-15执⾏⽇期:2002-05-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性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劳动合同的订⽴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第五章⾮全⽇制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建⽴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合同制度,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本市⾏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与劳动者建⽴或者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适⽤本条例。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单位确⽴劳动关系、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形式订⽴,但本条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愿、协商⼀致的原则,并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当事⼈必须履⾏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六条⼯会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的指导、帮助,对⽤⼈单位履⾏劳动合同的情况进⾏监督。
⽤⼈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会应当代表劳动者与⽤⼈单位交涉,依法维护劳动者在订⽴和履⾏劳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劳动保障⾏政部门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负有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章劳动合同的订⽴第⼋条劳动者在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单位应当如实说明。
⽤⼈单位在招⽤劳动者时,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作经历等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劳动合同⽂本可以由⽤⼈单位提供,也可以由⽤⼈单位与劳动者共同拟订。
由⽤⼈单位提供的合同⽂本,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应当⽤中⽂书写,也可以同时⽤外⽂书写,双⽅当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同时⽤中、外⽂书写的劳动合同⽂本,内容不⼀致的,以中⽂劳动合同⽂本为准。
劳动合同条例
劳动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
第五条劳动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但应当确保内容的明确性和可执行性。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不得无故拖欠。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保守商业秘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双方应当严格遵守。
如需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一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2.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4.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第五章经济补偿和赔偿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全文)
劳动合同法(全文)《劳动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境内用工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用工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与劳动合同制度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完善劳动合同的标准化条款。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公开原则。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面谈,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达成就业意向。
第九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自劳动者就业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二)劳动合同期限;(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劳动报酬和支付方式;(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八)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
第三章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对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公告或者告知。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可以按小时、日、周以及完成一定工作量等方式计算。
第十六条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中享有合理的经验、资历和技能职务津贴等。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十七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带薪休假,年度休假的天数根据劳动者连续工作年限确定。
第十九条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丧假、婚假和其他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休假期间,应当享受带薪休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最新版)7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2024年最新版)7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以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为基础。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载明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
第五条劳动合同订立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真实的岗位信息,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六条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劳动合同义务。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
第八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等,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变更事项。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九条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
一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通知对方。
第十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等。
第五章劳动争议处理第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内的劳动争议。
第六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险。
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第七章违约责任和法律责任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7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7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然人。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要求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向劳动者如实告知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条件等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应当依法履行劳动合同义务,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劳动合同订立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建立劳动档案,记录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和工作情况。
劳动合同变更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变更的内容和时间等事项。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及时送达劳动者本人,由劳动者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4年最新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24年最新6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条劳动合同一经订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履行。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等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劳动合同可以依法变更。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六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应当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等。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等。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九条对于从事特定工作的劳动者,如劳务派遣、实习生、兼职人员等,根据其实际工作情况,参照本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对于拖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等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要求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
人民大2024劳动法(第二版) 教学课件第六章 劳动合同
第六节 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四)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与后果 劳动合同一经解除,其权利义务关系就消灭了。也就是说,劳动合同一经解除,其合同义务就无须 履行了。这是解除的当然效力(对后效力)。劳动合同解除后,虽然合同权利义务消灭,但会产生 或继续存在后果. (五)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与赔偿问题 1.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是指用人单位在协议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非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 员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依法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2.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 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违法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或其 他损害而依法给予的赔偿。
第一节 劳动合同概述
二、劳动合同的分类和作用
(二)劳动合同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可发挥如下作用: (1)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 (2)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劳动权利和义务,避免或减少劳动纠纷。 (3)有助于培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契约精神。
第二节 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概念及原则
第三节 劳动合同的内容
二、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是确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协议。当事人的权利享有以对方的义务允诺为前提,所以考察劳动合同的 义务即可窥见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斑。劳动合同的义务分为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者的义务可概括为:劳动义务、忠实义务和附随义务。劳动义务是指劳动者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义务,即劳动 给付义务。忠实义务包括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关心与增进用人单位的事业发展,以及不 损害用人单位的形象、声誉和利益。 用人单位的义务可概括为给付义务、保护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是指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护义务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相对应,也是基于劳动关系的身份要素而产生的义务。附随义务主要包括提供劳动条件的义务 和费用返还的义务等。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新版规定劳动合同管理细则(精品)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新版规定劳动合同管理细则(精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编外合同制用工人员(下称合同制员工)的管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医院人事管理制度,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对本院合同制员工的聘用、待遇、考核及续聘等问题进行了统一规定,本院各科室需使用合同制人员均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在编人员聘后管理、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人员招聘第四条:人员招聘由人力资源部门归口管理,各科室所用合同制人员应经医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定,没经核定,科室一律不得自行招聘合同制人员,人力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工资,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科室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岗位时,应书面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所需岗位类别、从事具体工作范围,上岗资格要求、工作职责、人数等要求。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科室编配情况进行核定,并报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人员招聘。
第六条:科室如出现空岗,应提前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实后进行招聘。
第七条:招聘过程中应严格按照《__县人民医院各岗位上岗资格》进行筛选,通过面试、笔试、考核、体检等,择优录用。
第三章聘后管理第八条:经择优录用的人员,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录用。
第九条:新录用人员首次签订合同期一般为3年,合同期满,如医院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双方或对方不愿续签合同的,合同到期终止,本院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终止等手续。
第十条:合同制用工的进出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到院时间以到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到时间为准,离职医院应办理交接手续,不办理交接手续者,不予移交社会保险等。
第十一条:合同工职工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所在科室和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即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如考核为不合格者,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医院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特种岗位需具备上岗资格,新毕业的技术人员应参加国家相应资质的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进院满3年仍未取得执业资格,劳动合同自然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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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职工讨论,通过草案 协商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大会讨论, 法定人数的2/3出席,超过半数同意视为通过。 4.签字上报,审查备案 用人单位方应于合同签字后10个工作日报县 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集体合同审查实行本属地 管理。 5.即行生效,公布履行 审查意见于15日内书面通知报送单位。15日 未有异议,自动生效。合同双方应用适当方式通 知本方所有人员,认真履行集体劳动合同。
三、集体合同的终止
1.集体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形 1)合同期满(1-3年),届满前3个月提出续订协商 2)合同目的实现而终止 3)依法解除 协商一致解除;单方解除(发生法定事由);裁决 或判决解除
第一节 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用工概述 1.劳务派遣的产生和发展 最早产生于美国,随后在西欧日本相继出现。 我国20世纪70年代末,开端是北京外企人力 资源服务公司向外国使领馆及外国公司驻华代表 处派遣中方雇员。国企改制又成为安置下岗工人 的一项重要举措;市场经济中农民工成为劳务派 遣的主力军,致使劳务派遣成为现代用工的一个 新形式,现状是无序、失范和迅猛地发展起来
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3.生效要件不同 双方代表协商/谈判 草案交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 过 双方签字报劳动行政部门 审查 无异议生效 4适用范围不同 《劳动合同法》第53条增加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 同: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 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54条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 ”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 规定》 1.确定集体协商代表,协商会议(《规定》)人 数对等,至少3人,1名首席 劳方——工会/职工代表,首席工会主席 资方——法人或法人委托 2.集体协商,制订草案 (1)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应于20日内 书面答复
2.集体协商,制订草案
第三节 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集体合同的履行 二、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条件 《集体合同规定》第39条规定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 1)当事人协商一致 2)国家法律政策发生变化 3)用人单位出现无法履行集体合同的客观情况 4)不可抗力 5)合同约定的变更解除条件出现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2.集体合同变更解除的程序
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 准法规效力、契约效力、组织效力
1.准法规效力 又称规范效力或物权效力,是指集体合同的标准性条 款和单个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对其关系人具有相当于法 律规范的效力。又表现为自动效力和不可变效力 2.契约效力 集体合同的目标性条款和集体合同运行规则对其当事 人具有设定债务的效力,又称维持和谐的义务 3.组织效力 集体合同的某些条款对其关系人具有设定组织法义务 的效力。当事人是团体,团体必须确保其成员能够切实履 行组织合同。
二、集体合同订立的模式
谈判型与非谈判型 谈判型——我国多称为集体协商 谈判准备 谈判 制作集体合同书 签字盖章 非谈判型程序 起草 讨论 审议 签字 谈判型先谈再制定文件,非谈判型先起草文件, 再讨论协商 我国2001年《工会法》对集体合同的签约程 序采用的是两种合并的方式
三、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
二、劳务派遣制度的争议
劳务派遣的肯定说、否定说、规范发展说 1.肯定说 企业用人、劳动者就业和社会就业服务的新模式,机 制灵活,管理方便,有利于流动 2.否定说 弊大于利,应该废止。劳务派遣存在三个主体复杂的 法律关系,导致权利义务不清而极易产生了的纠纷,损害 劳动者权益,具体表现为 (1)就业稳定性差(2)缺乏规范性(3)身份歧视,缺少 工会维权 3.规范发展说 应兴利除弊,对劳务派遣加以规范,适当发展 全国人大8月征求修订《劳动合同法》意见,55万条, 超过了个税起征点参与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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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务派遣用工法律关系 1.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是民事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59条规定:派遣单位应与 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协议应 约定岗位、人数、期限、报酬、社保数额、 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可见这是民事协 议,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
2.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 所称的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 义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除本法 第17条规定外,还应载明用工单位、派遣期限、 工作岗位情况,合同期限2年以上,按月支付工 资,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派遣单位应按当地最低 工资按月支付报酬。 用工单位要承担安全义务、遵守劳动时间、 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等
(2)协商代表准备工作(推举或委托) 熟悉法律法规;了解协商内容及相关资料; 拟定协商议题;确定协商点时间等,共同确定一 名非代表记录人员 (3)集体协商的具体程序 宣布议程、纪律;一方提出协商具体内容与 要求,另一方回应;双方发表各自意见;双方首 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形成草案,双方首席 签字 (4)未达成一致或事先未预料的问题,可以中止 协商。确认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等事项
二、集体合同的地位和作用
1集体合同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 2.集体合同可以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
三、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
1.对人的效力 集体合同的约束力——对合同主体的约束, 包括当事人(团体,无论后加入或退出)和关系人 (成员,无论是否会员或同意与否) 2.时间效力——当其效力无条件;塑及效力 及余效力限于一定条件 3.空间效力——地域或产业、行业 竞合效力选择:产生优先原则、适合优先(产业/行 业优于地域)原则、普遍性(全国优于地方)原 则、有利于劳动者原则
3.劳务派遣三方主体关系的层次运行结构
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出现一重关系两层运行的结 构——一个工人养两个老板 (1)一重: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生产资料结合的劳动关系 (2)三角:三个主体 (3)两方:利益关系是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形成雇主方, 劳动者为另一方 (4)两层:用工不招工——无劳动关系,但有劳动实质, 支付工资和保险;招工不用——有劳动关系但不发生劳动 实质,代付工资代缴保险 (5)纽带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承担保证的义务 (6)主次 登录型派遣,以用工单位的劳动关系为主;在雇 佣型派遣中,应以派遣公司的劳动关系为主
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5法律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个人劳动合同条款 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法合同法》第55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 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 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6.争议类型和违约责任不同 签订争议与履行争议 争议 申请政府协调 政府主动介入 工会仲裁 诉讼 单位违约 工会维权 单位赔偿
四、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规则
1.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限制性规定 (1)劳务派遣单位资质限定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 行政许可证制度——劳务派遣许可证 (2)劳务派遣工作岗位限定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劳务派遣一般仅适用于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临时性——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 辅助性——用工单位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用工单位原在岗人员暂时脱岗(学习、休假)等 需要他人顶替的岗位 因为2008年金融危机,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 列》公布时,将“三性”定义删除了。
二、集体合同的地位和作用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的调整方式有: 劳动立法、产业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用人单位 层面的劳动合同。 劳动立法——最高的权威性,基本规范和最低标准 劳动合同——个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集体合同——则处于两者之间,它通过工会与用人 单位谈判,签订集体协议,调整劳动者群体与用人 单位的相互关系。集体合同一方面是劳动立法的重 要补充,另一方面也弥补了个别劳动合同的不足, 因而成为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中的重要环节。
劳务派遣的乱象
/a/20120717/000508.htm
劳务派遣泛滥让劳动者很受伤
/12/0723/06/8731G7J300014AED.html
专家质疑劳动合同法修改能否规范劳务派遣
2.劳务派遣的涵义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或劳动力派遣,具体 是指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或劳动力市场的需要 招收劳动者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其与用工 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 劳动,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 从事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待遇由用工单位 提供给派遣单位,再由派遣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 新型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新型用工、就业方式,是新型就业 服务方式
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1.主体不同 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 2.内容不同 集体权利与条件,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单 项的。《劳动合同法》第51条“企业职工一方与 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士、福利保险等事 项订立集体合同” 第52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 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工资调整机制等专 项集体合同”
第六章 特殊用工形式的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 非全日制用工制度 集体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制度
第一节 集体合同概述
什么是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也称集体协议,团体协议,是指用 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 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 福利保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我国《劳动法》第33条和《劳动合同法》第51 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 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 全卫生、福利保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四、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订立的特别规定
2004年《集体合同规定》主要针对基层集体合同;2006 年《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劳 动部与全国总工会等联合发文)规定如下 (1)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书面答复 (2)双方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协商议题 (3)召开协商会议,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形成草案 (4)草案经区域职代会或区域内企业职代会通过,区域内 业主签字盖章,有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上报 (5)企业方负责上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6)劳动保障部门审议,15日内无疑义即行生效。 (7)企业方将生效的集体合同通知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