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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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对外公示材料(试行)

一、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一)许可项目名称: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

(二)许可依据:

1、《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凡进口或外商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内的计量器具的,应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

(三)许可条件:

样机型式评价的总结论合格,符合型式评价大纲的要求。

(四)实施机关:

1、国内企业、事业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正式投产前应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

2、进口计量器具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型式批准。

(五)许可程序:

1、国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样机试验)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

(2)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确定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并通知申请单位;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根据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定型鉴定技术规范拟定鉴定大纲,并按鉴定大纲进行试验,定型鉴定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报告报委托鉴定的计量行政部门。

(4)计量行政部门对型式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程序同国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

3、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可以对进口计量器具给予临时型式批准:

(1)展销会留购的;

(2)国内急需进口的;

(3)销售量极少的;

(4)国内暂不具备型式评价能力的。

申请临时型式批准,须经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对技术资料审查合格,其他办

理程序同国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办理程序。

(六)期限:

1、受理:计量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

2、考核:计量行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承担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并通知申请单位。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并出具型式评价报告。

3、审核发证: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七)收费: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技监局法发[ 1991 ]323号),国内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工本费每证10元,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审查费和工本费每系列2000元,临时型式批准审查费和工本费每批次200元。

(八)申请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单位或个人合法身份的证明。

2、申请书一式三份(可复印)。

3、企业具备自身制造的样机和以下资料:

(1)样机外形照片;

(2)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3)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4)使用说明书;

(5)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九)申请书格式文本如下:

附录1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申请单位 ( 盖章 ) 详细地址

电话邮政编码

传真电子信箱

负责人(签字)联系人(签字)

申请日期年月日

申请书编号

一、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单位下列计量器具申请型式批准:

二、产品简要说明

到申请时间为止,已经试制的样机台(件)数:。

三、受理单位处理意见

委托:进行型式评价

委托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委托日期:年月日

(一)递交申请书的同时,递交以下文件资料:

1.申请单位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2.样机照片;

3.使用说明书(或者产品样本)

4.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5.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

6.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二)说明:

1.申请书一律用A4纸印制;

2.不同类别的计量器具分别填写申请书;

3.申请单位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

4.“产品简要说明”,填写主要技术指标或说明主要改进情况;

5.填写内容要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6.申请书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无签字、印章无效;

7.申请书一式三份(可复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QSIQ)

编号:

No.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

THE APPLICATION FORM FOR THE

PATTERN APPROV AL OF MEASURING INSTRUMENT

计量器具制造厂的名称和地址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manufactory of the measuring instrument

申请单位的名称和地址

Name and address of the applicant

联系人签名

Signature of liaison person

电话传真

(Tel) (Fax)

申请日期

Date of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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