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工贸易边角料
广东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广东省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本省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交易活动,建立和维护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交易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交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边角废料内销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边角废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利用进口原材料开展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需作内销处理的边角料、副产品和经海关同意进行销毁处置后仍有实际价值的残次品以及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等。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系统以网络电子公开竞价等交易方式内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
第三条【交易方式】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加工贸易企业通过网络交易方式内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但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交易方式处置的除外。
第四条【行政部门职责分工】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引导加工贸易企业依法参与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对参与网络交易的拍卖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的跨省转移审批,对废料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经营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的违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对拍卖企业及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办理回收废料企业登记注册。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活动中的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海关负责对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系统监督管理,审核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申请,对内销废料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加工贸易过程中边角料、残次品管理流程
加工贸易过程中边角料、残次品管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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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工贸易边角料修订稿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一)常见知识点积累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1)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2)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具体请以主管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
2.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对加工贸易残次品的处理,有四种方式:(1)退运出口;(2)内销补税;(3)放弃;(4)监管销毁;(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1.国务院38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
其中残次品依照“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含义是否为“依照残次品实际的状态和实际价格来归类和征税?”答:按照出区状态归类、审价。
2.我司加工贸易企业,当前我司已有较多的不良原材料待处理,占用较大仓库空间。
经了解有三种方式可处理,但是都不能尽快处理:进料料件退换,退运回国外:因为是我司导致产品不良,国外客户不愿接受,更不会给我们付款。
加工贸易料件应该只能用:进料料件复出,进料料件退换方式退到国外,需要国外付款或换货。
海关边角料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关边角料的管理,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关边角料,是指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因加工、组装、包装、检验、运输等原因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原定用途的、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
第三条海关边角料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高效;(二)安全、环保、节约;(三)责任明确、监管到位;(四)信息透明、服务便民。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全国海关边角料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各级海关负责本辖区海关边角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边角料的分类与申报第五条海关边角料分为以下几类:(一)废料:因加工、组装、包装等原因产生的不能再用于原定用途的废料;(二)残次品:因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标准而产生的产品;(三)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非主产品;(四)包装材料:因包装、运输等原因产生的、不能再用于原包装的包装材料。
第六条进出口企业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边角料的种类、数量、价值等信息。
第七条进口边角料申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边角料清单;(二)进口合同、发票等单证;(三)边角料的加工、组装、包装等过程说明;(四)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材料。
出口边角料申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边角料清单;(二)出口合同、发票等单证;(三)边角料的加工、组装、包装等过程说明;(四)其他海关认为必要的材料。
第三章边角料的监管与处理第八条海关对进出口边角料实施监管,确保边角料不流入非法市场。
第九条海关对边角料监管的内容包括:(一)边角料的申报情况;(二)边角料的种类、数量、价值;(三)边角料的流向和用途;(四)边角料的处理方式。
第十条进出口企业应当将边角料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海关对边角料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对于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边角料,鼓励企业进行回收利用;(二)对于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边角料,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对于涉嫌走私、违规交易的边角料,依法进行查处。
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
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節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2001]第87號實施日期:2001-10-01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批准的國家經貿委等七部委《關于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的意見》(國辦發[1999]35號),規范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的在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節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內銷審批和海關監管,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邊角料,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复出口業務,在海關核定的單耗內、加工過程中產生的、無法再用于加工該合同項下出口制成品的數量合理的廢、碎及腳料件。
節余料件,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因改進和改善管理,生產加工的實際單耗低于海關按規定核定的單耗,在從事加工复出口業務后產生的,仍可繼續用于加工該合同項下出口制成品的數量合理的剩余料件。
殘次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复出口業務,加工生產的達不到出口合同標准、無法复出口的制成品。
副產品,是指冶煉等特殊行業的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复出口業務,在加工生產出口合同規定的制成品(即主產品)過程中,產生一個或一個以上不能复出口的其他產品。
受災保稅貨物,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出口業務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經海關審核認可的正當理由造成滅失、短少、損毀等導致無法复出口的保稅進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
許可證件,是指按照國家規定由計划、經貿、外經貿等主管部門簽發的許可證件。
第三條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加工后產生的邊角料、節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及其他保稅貨物屬海關監管貨物,未經海關許可,任何企業、單位、個人不得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
第四條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外經貿主管部門免于審批,直接報主管海關核准。
主管海關按審定的邊角料价格,其對應進口料件适用的稅率計征稅款,免征緩稅利息。
邊角料對應的原進口料件屬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免領進口許可證件。
在國內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如屬國家環保部門簽發《進口廢物批准證書》管理的,免領該批准證書。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苏府规字〔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3日苏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提供公益性服务。
平台纳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设立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协调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海关负责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等监管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公开全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信息;财政部门负责交易平台运营经费保障;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交易平台的日常运作监管工作。
发改、工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双方的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是指在我国境内向境外供货商提供生产、加工、组装等服务,并将所定制、组装、加工的原材料、零部件或成品直接或间接出口的一种贸易方式。
在加工贸易的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剩余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受灾保税货物,这些产生的材料一般都需要进行管理。
一、加工贸易边角料管理1、定义边角料是指在生产、加工、组装等过程中偶然或规律性产生的不符合规格或尺寸、或者不适合直接用于制品加工的原材料或者产成品的零部件。
2、管理方法由生产车间或加工工厂,按照企业的规定分类保管,根据边角料特性进行合理、创意的加工,减少此类材料浪费。
3、入库标准边角料的入库标准应由企业统一规定,边角料的真实性、数量、质量、类别等入库时都要进行记录。
4、出库审批边角料出库根据企业限定出库审批流程进行处理,出库应有相应的审批材料,避免擅自出库,确保出库的边角料与审批流程一致。
5、报告对于边角料的报告,企业应在规定期内提交边角料信息,便于监管部门与公司掌握边角料存量,做好边角料经济利用和资源管理工作。
6、库存盘点在每月月末,工作人员应该对边角料进行库存盘点,确保库存数据与物品实际数量一致。
二、加工贸易剩余料件管理1、定义剩余料件是指制品生产、加工、组装等过程中剩下的、未使用的原材料或者成品零部件。
2、管理方法剩余料件规范的管理有利于材料的再利用与节约,对公司生产也有一定的保障作用。
加工企业应对剩余料件进行定量统计,规划使用方式。
3、入库标准剩余料件入库时应该由企业规定标准,包括数量及质量,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企业要求对入库的物品进行确实记录。
4、出库审批对于剩余料件的出库应当严格遵循企业制定的审批流程,确保出库的剩余料件合乎规定,避免因突发情况而擅自出库。
5、报告剩余料件报告的规定前后应及时报送,方便公司掌握当前库存情况,以便统筹规划剩余料件的使用。
6、库存盘点应该定期对剩余料件进行库存盘点,实现盘库数据的紧密对接,减少物料损失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国家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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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
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
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交易秩序,推进内销便利化,为企业减负增效,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是指经海关允许,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与海关联网的拍卖平台,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加工贸易边角废料,海关和相关主管部门共同对该交易行为实施管理。
二、本公告所称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三、对以网上公开拍卖方式内销的边角废料,海关以拍卖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四、同一批边角废料流拍3次以上、每次拍卖公告期不少于3日,且其中1次为无保留价竞价的,加工贸易企业可凭不再销售的书面承诺及有关流拍材料等资料,按规定直接向海关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五、上海、南京、郑州、黄埔、重庆关区企业,可继续按原试点模式开展相关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9日
来源: /fg/detail2096767.html。
广州海关加工贸易内销边角料计税参考价格表
2500
蓝湿牛皮二层皮边角料
2000
头层牛皮边角料
7900
牛二层皮边角料
3300
羊皮边角料
7500
猪皮边角料
3300
再生皮革的边角料
1350
10
44013000
锯末、木废料及碎片
边角料
460
11
47071000
未漂白牛皮、瓦楞纸或纸板
边角料
1300
12
47072000
漂白化学木浆制的纸和纸板
23
74040000.90
铜废碎料
紫铜边角料
30000
黄铜边角料
23000
青铜(铜与锡的合金)
25000
杂铜(混杂在一起,不能分开;或不能确定铜的具体品种的)
22000
24
76020000.10
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等
11500
25
76020000.90
铝废碎料
纯铝边角料
15000
铝合金边角料
13000
边角料
1350
13
47073000
机械木浆制的纸或纸板
边角料
1400
14
47079000
其他回收纸或纸板边角料
1200
15
52021000
废棉纱线
2000
16
55051000
合成纤维废料
2800
17
63109000
纺织材料制其他碎织物等
2200
18
72042100
不锈钢废碎料
300系列不锈钢废碎料
14000
400系列不锈钢废碎料
(完整版)对加工贸易边角料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一)常见知识点积累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1)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2)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具体请以主管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
2.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对加工贸易残次品的处理,有四种方式:(1)退运出口;(2)内销补税;(3)放弃;(4)监管销毁;(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1.国务院38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
其中残次品依照“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含义是否为“依照残次品实际的状态和实际价格来归类和征税?”答:按照出区状态归类、审价。
2.我司加工贸易企业,当前我司已有较多的不良原材料待处理,占用较大仓库空间。
经了解有三种方式可处理,但是都不能尽快处理:进料料件退换,退运回国外:因为是我司导致产品不良,国外客户不愿接受,更不会给我们付款。
加工贸易料件应该只能用:进料料件复出,进料料件退换方式退到国外,需要国外付款或换货。
这种对我司行不通;内销补税已经不能做电子产品的不了料件,价值很低。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一、概述加工贸易是一种特殊的国际贸易形式,一般情况下会产生一些称为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受灾保税货物的材料或产品。
这些物品具有一定的技术和价值,需要做好管理,以充分利用和降低损失。
本文将介绍加工贸易中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二、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1. 定义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定义如下:•边角料: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或者是生产出来的材料中不符合规格要求,但是具有一定价值和用途的物品。
•剩余料件:指在生产过程中剩余下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一般情况下可以再次利用。
•残次品:指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不合格产品,由于技术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用于生产。
•副产品: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但并非主要产品,却具有一定价值的物品。
2. 处理方式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再加工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重新加工,使其达到规格要求,变成可用的正品。
(2)销毁将不合格或不再使用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进行销毁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回收利用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中的有用物质回收,再次利用。
(4)特殊处理对于一些特殊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需要特殊的处理方式,比如对于某些电子废弃物需要进行专业的处理。
3. 相关管理措施为了合理利用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确保加工贸易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需要做好以下相关管理措施:(1)制定专门的处理方案对于加工贸易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需要制定专门的处理方案,对于每一种物品都需要制定相应的处理标准和条件。
(2)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加工贸易中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收集、分类、存储和处理工作。
(3)严格管理仓库和场地加强对仓库和场地的管理,确保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储存在符合要求的场地和设备中,避免造成损失或污染。
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2.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3.海关认可的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加工贸易企业因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导致加工贸 易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海关凭商务主管部 门的签注意见、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或者检验 检疫部门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按照规定予以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后办理核销手 续。本款所规定的受灾保税货物对应的原进口料件,如果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免 于提交进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二)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 3%以上或者总值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上的,海关对合同内销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规定计征税款和缓税利息。剩余料件 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三)使用剩值,按照 本条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副产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如果属于进口许可 证件管理的,企业还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件。
第九条 加工贸易受灾保税货物(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在运输、仓 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毁等情事的,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 海关可以视情派员核查取证。
(二)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 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第五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报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个加工贸易合同使用,限同一经营企 业、同一加工企业、同样进口料件和同一加工贸易方式。凡具备条件的,海关按规定核定 单耗后,企业可以办理该合同核销及其剩余料件结转手续。剩余料件转入合同已经商务主 管部门审批的,由原审批部门按变更方式办理相关手续,如剩余料件的转入量不增加已批 合同的进口总量,则免于办理变更手续;转入合同为新建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现行加 工贸易审批管理规定办理。
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共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 11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4日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2001年9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节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87号)同时废止。
署长牟新生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内销审批和海关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剩余料件,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过程中剩余的、可以继续用于加工制成品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出口业务中,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其他经海关审核认可的正当理由造成灭失、短少、损毁等导致无法复出口的保税进口料件和制品。
第三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及受灾保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企业、单位、个人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
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一、概述
加工贸易是指境内外企业合作进行的加工制造、组装、装配、修配、改良、加
工保养、深加工等作业活动。
加工贸易涉及的物品可能包括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
为了加强对这些物品的管理,制定本文档。
二、管理办法
2.1 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
1.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应当实行分类存储,各类别之间
应当明确隔离。
2.为了防止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流入市场,应当采取适
当的处理措施,如销毁、回收、再加工等。
3.对于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和副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确保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4.对于存在侵害知识产权或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
次品和副产品,应当立即停止加工生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2.2 受灾保税货物
1.受灾保税货物应当实行分类存储,按照保税和非保税货物分开存储,
各类别之间应当明确隔离。
2.受灾保税货物应当安排专人负责查验、处理、运输等工作,确保安全、
规范、高效。
3.对于因灾害导致的受灾保税货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给予适当减免关税和增值税等税费。
三、总结
本文档详细阐述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
办法,希望能够对加工贸易企业在相关物品处理方面提供帮助。
同时,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加强对这些物品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合法合规经营。
加工贸易废料及核销管理政策
原则上每年海关盘点 不强制每年海关盘点
盘亏理由合理--补税 根据盘盈盘亏金额及是否具备
盘亏无合理理由--移交
合理理由等情况予以补税或移 交缉私部门处理
二、加工贸易核销业务---管理方式
区内核销具体管理
(一)综保区实施卡口监控与电子账册核算核销双重管理机制, 账册统一按照料号级进行管理核销。
(二)综保区企业账册不强制每年进行海关盘点。
擅自外发 外发加工事后3个工作日向海关备案 台账登记
擅自挪用
非用于加工贸易保税出口的料件,如 内部管控 企业研发、测试等领用的料件或成品, 加强日常平衡核算 应按规定及时补税。
二、核销发现的常见问题5---报关错误导致平衡差异
常见错误
具体表现
建议
贸易方式 申报错误
数量申报 错误
一般贸易出口报成保税出口; 保税出口报成一般贸易出口.
加工贸易废料管理及核销管理 政策介绍
I 内容提纲 NFORMATION
一 废料管理政策介绍 处置方式 废料平台
残次品退运
二 核销管理及常见问题
一、废料管理政策
一般是指保税进口料件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 品及受灾保税货物等。 这些货物都是加工贸易货物保税进口后产生的,属于海关监 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销售或者移作他用。
三是常态化:按月缴税、定期核算。 做好日常平衡核算、降低盘盈亏差异。
THANK YOU!
常见问题 1.多报少出
2.EXW成交方式 3.包装混杂无法清点
一、废料管理政策---残次品处置
南京海关2011年第7号公告
(一)手(账)册设立或变更时,先说明、再备案。 (二)残次品复运出境报关时 原则上属地申报 有纸申报 ——否则不予接单,整改后删单重报 分类包装分开申报——如有异常移交处理 布控查验比例较高:
加工贸易边角料补税流程范文
加工贸易边角料补税流程范文
1、整理收集加工贸易相关的生产报表,报表中要体现出各种边角料总量。
2、边角料成分说明和边角料补税申请书,加盖公章。
3、带上述的生产报表,出口统计表,成分说明和补税申请,联系代理报关人员(带空白一般贸易报关单)到海关核销科办理补税事宜。
4、在海关人员的指导下填写空白报关单。
边角料税号一律为23023000,分三个等级。
按照关税3%,增值税13%的额度进行补税。
5、到核销前台拿登记本到213室。
核销科人员(关)计算补税金额并登记在册。
6、带核销科人员补签字的补税申请和报表到科长室,核销科科长在关单上
签字认可,由代理报关人员到前台办理补税手续。
7、补税后,复印缴税单装订于手册内用于核销。
(完整版)对加工贸易边角料
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一)常见知识点积累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1)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2)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具体请以主管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
2.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对加工贸易残次品的处理,有四种方式:(1)退运出口;(2)内销补税;(3)放弃;(4)监管销毁;(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1.国务院38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
其中残次品依照“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含义是否为“依照残次品实际的状态和实际价格来归类和征税?”答:按照出区状态归类、审价。
2.我司加工贸易企业,当前我司已有较多的不良原材料待处理,占用较大仓库空间。
经了解有三种方式可处理,但是都不能尽快处理:进料料件退换,退运回国外:因为是我司导致产品不良,国外客户不愿接受,更不会给我们付款。
加工贸易料件应该只能用:进料料件复出,进料料件退换方式退到国外,需要国外付款或换货。
这种对我司行不通;内销补税已经不能做电子产品的不了料件,价值很低。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是指在加工贸易条件下,根据国务院的政策,将进口原材料和零部件进行加工、组装、装配等生产活动,然后将加工后的产品出口的一种贸易形式。
在加工贸易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等。
为了规范管理这些货物,保障贸易的顺利进行,并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国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一、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管理办法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是指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不符合出口产品质量要求或者无法使用的原料、零部件或成品。
这些货物在加工贸易过程中往往会产生较多,如果没有有效的管理,将会对生产效率、质量控制和经济效益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国家对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边角料和剩余料件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对边角料和剩余料件进行分类、统计和登记管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报废或处置。
同时,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减少边角料和剩余料件的产生。
2. 残次品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质量标准进行生产,以防止残次品的产生。
对于确实无法避免的残次品,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置或销毁。
3. 边角料、剩余料件和残次品的处置: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选择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置。
边角料和剩余料件可以进行回收再利用、销售或者转送其他企业进行加工利用;残次品可以进行返工修复、销售给特定市场或者进行销毁处理。
企业在处置过程中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要求,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不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二、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副产品是指在加工生产过程中,除了出口产品外产生的其他产品。
受灾保税货物是指在保税区内的货物,受到自然灾害导致不能按期办理报关的情况。
为了规范管理这些货物,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1. 副产品的管理: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对副产品进行统计、登记和分类管理。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的通知
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2•【文号】署加函[2007]234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海关总署、商务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开展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的通知(2007年6月12日署加函[2007]234号)上海、南京、杭州、宁波、青岛、西安海关,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省(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陕西省(市)环保局(厅):为贯彻落实全国出口加工区工作会议精神,解决出口加工区存在的边角料等难以出区处理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决定在上海松江、江苏昆山、浙江杭州、浙江宁波、山东烟台、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开展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等原则上应复运出境。
二、对于出口加工区产生的边角料、废品出区内销的具体操作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对区外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的相关规定办理,即海关按照区内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废品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上述内销的边角料、废品不实施检验检疫;属于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区内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栏填写“进料边角料内销”(代码0844),运输方式栏填写“9”(其他),其他栏目按有关规定填写。
三、上述边角料、废品如需出区以处置方式销毁的,或者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销毁的,由产生单位向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如下申请材料:(一)转移固体废物出区处置申请书;(二)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处置合同;(三)处置单位的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四)拟转移的区内固体废物的产生过程及工艺、成分分析报告、物理化学性质登记表;(五)进口单位处置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废物处置设施的地点、类型、处理能力及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的处理方法等的介绍资料;(六)证明处置单位能对区内固体废物进行对环境无害化处置的材料;出区处置的废物是危险废物的,须提供处置单位所持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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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工贸易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废品内销征税操作(一)常见知识点积累1.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1)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2)海关按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具体请以主管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
2.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
对加工贸易残次品的处理,有四种方式:(1)退运出口;(2)内销补税;(3)放弃;(4)监管销毁;(二)常见固定回答模式1.国务院389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区内企业的加工产品和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废品等应复运出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区外时,由企业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后,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
其中残次品依照“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并征税”含义是否为“依照残次品实际的状态和实际价格来归类和征税”答:按照出区状态归类、审价。
2.我司加工贸易企业,当前我司已有较多的不良原材料待处理,占用较大仓库空间。
经了解有三种方式可处理,但是都不能尽快处理:进料料件退换,退运回国外:因为是我司导致产品不良,国外客户不愿接受,更不会给我们付款。
加工贸易料件应该只能用:进料料件复出,进料料件退换方式退到国外,需要国外付款或换货。
这种对我司行不通;内销补税已经不能做电子产品的不了料件,价值很低。
内销须按进口时的价格补税。
内销价值不足以缴纳补税。
因此不适于我司;向海关申报放弃,这种比较适合。
但是现在海关审批相当困难,也不是不审批,就是压着老长时间。
不知是为什么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第七条,加工贸易企业需内销残次品的,根据其对应的进口料件价值;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第十一条,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
目前可选择上述几种方式操作。
3.保税料件进口报关结束后,在运往我司的途中发生破损,导致不能使用,请问这种情况,是否要按照废料处理操作怎样做才是正确的答:由于企业自身原因导致的进口保税货物发生损坏,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令111号有关规定处理。
请与主管海关取得联系,说明情况。
4.三资企业的保税料件在生产过程中,因人为原因导致该批料件有少量不能再使用,请问怎样处理可以征税处理吗答:可以退运,也可以征税内销。
5.我司现由于存放边角料的仓库已满,需要处理已产生的边角料,由于一个料件对应的成品损耗不同,请问怎样计算边角料的数量答:各算各的边角料。
6.我司在内销边角料的时候,价格还没有海关审核的价格的一半,卖边角料的钱还部不交税的,请问一定要按海关的价格交税吗我司还有另外一种产品的边角料,卖不掉,没有厂家回收,自由当废品扔掉,请问这个也要交税吗答: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第11条,加工贸易企业因故无法内销或者退运而申请放弃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的,凭企业放弃该批货物的申请和海关受理企业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经海关核实无误后办理核销手续。
放弃的货物按照下列情况办理:(1)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的,由主管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变卖处理;(2)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3)对按照规定需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的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7.我司是一塑料制品的加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在手册核销时已经办理了补税,请问这些边角料在补税后我司是否可以自行处理了呢答: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若你公司已足额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这些边角料由你司处理。
8.企业报关员该如何申报边角料的单价答:请根据其实际价格进行申报,前往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
9.我司去年进口的原料属于非限制性货物,今年该HS变成了限制性,且对环境有污染,属于限制进口的废物(今年没有进出口);出口没有任何限制;看到问题编号:[100746]答复中指明“根据海关行政许可项目公示,放弃的货物不得是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
那么是不是意味着我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不可以做放弃处理只能内销征税答:企业进口保税料件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在国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属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的,可以提出放弃申请。
10.我是一家加工贸易的外资企业,由于我司的料件为无纺布,边角料堆放比较占地,所以想买一台粉碎机把边角料粉碎放置,主要是为了缩小堆放面积.请问这样做会不会有影响、海关允不允许答:边角料仍属于海关监管货物,不能擅自处理。
如需对边角料进行处置,需先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11.请问边角料是不是就是废料呢我司进口的原材料是一个个的太阳能电池,然后按串联或者并联的方式组合成一个个面板,在生产过程中,进口料件会破碎或者切割的时候会破,那么这些破碎的进口料件是废料吗(这些破碎的料件已经不能使用,但是还可以卖钱)答:海关总署令第1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没有具体废料的概念。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以下简称单耗)、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请企业结合自身生产情况判断,由现场海关具体审核认定。
12.进料加工过程出现边角料和副产品,无法出口,要补收税吗答:加工贸易项下产生的边角料和副产品,企业应按报验状态向主管海关申报并办理内销征税手续。
13.我司今日申报一票边角料内销,出现电子退单,提示为申报数量超过备案数量,什么原因使边角料内销也会超该如何解决呢答:你提出的问题比较特殊,请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供报关单号等详细情况,以便给予针对性答复。
14.请问在边角料内销审价时和报关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答:需要提交以下材料:(1)内销申请;(2)内销征税联系单电子表格;(3)对应的手册;(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包括申请内销货物对应的原进料加工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内销货物进口时的发票、货物购销合同、运保费凭证、货物说明书、商品检验检疫证书、信用证、结付汇凭证、提单、装箱单、业务函电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15.我司的进口料件是复合塑料板,做汽车门板用的,但是产生的边角料卖不出海关规定的4元每公斤,实际卖出的价格很低1吨才几十元。
现我司准备请环保部门帮我们处理边角料,请问在选择环保部门有没有要求有没有环保部门可以推荐答:加工贸易放弃货物销毁机构名单,请登陆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网站:查询,只要在网站上在资质有效期内的机构均可处理。
海关不作推荐。
16.我厂是进料加工企业,打算从国内转厂进口一批材料,编码为,加工后产生的边角料全部退给客户,请问该情况能否办理退运手续如果不可以,能否告知海关相关文号,以便向客户说明答:可以,具体边角料退运手续请向主管海关咨询办理。
17.我司是新成立的生产汽车零部件的公司,我司从国外进口的铜针在国内加工成汽车连接器中的端子,这个铜针的损耗很大,因此产生的废料就很多,请问这样的边角料海关按照何种标准来征税税率如何确定答: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边角料的,商务主管部门免予审批,企业直接报主管海关核准并办理内销有关手续。
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边角料价格计征税款,免征缓税利息;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申请内销边角料的报验状态归类后,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
具体请以所在地主管地海关加工贸易部门审查验核后确认为准。
18.我司是一家苏州的企业,主要生产冲压件,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一部分的不良品,补税成本偏高,我司想出口出去,但备案海关认为单价太低不给备,我司申请备案的单价为原出口成品的15%,海关现要求我司按原出口成品的70%来备案,请教一下,不良品备案的单价该如何计算答:根据描述,你司问题已涉及现场执法,请以现场执法意见为准。
具体情况可与主管海关沟通磋商。
19.现在加工贸易保税进口的料件在残次报废后是否可以复出口转让给境外第三方的处置公司如可以的话出口报关单申报的监管方式是“进料料件复出”吗出口报关单申报价格是否可以申报为出口的实际成交价格答:保税料件的残次品仍属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允许退运出境。
如不需进口对应替换料件,出口申报方式为“进料料件复出”或“来料料件复出”。
出口报关单申报价格应为料件原进口价格。
20.我厂是一来料加工厂,由于生产工艺的特殊性,在生产过程中将有许多过度生产的产品,还有许多不良的残次品,而此部分又无法在海关备案手册时计算进损耗,时间一长将导致手册不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第十条加工贸易企业因故申请将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或者受灾保税货物退运出境的,海关按照退运的有关规定办理,凭有关退运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请问我工厂是否可以申请将这些剩余产品和不良残次品申请退回香港该如何办理有关手续呢答:请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货物经口岸海关出境后,凭有关退运出境的报关单等退运证明材料到主管海关办理。
21.按海关总署令第111号文中,残次品的处理方法有三个:企业内销、退运或者放弃。
这样理解是否妥当答: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可以转为内销、退运出境或放弃处理。
22.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时,有少量残次品需内销补税,其所对应进口料件尼龙切片(HS:),此进口料件是在2008年进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