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和解制度的解读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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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的观点认 为 , 刑事 和解是 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 , 通过调 停 人 的帮助 , 使被害人与 加害人直接商谈 , 解决 纠纷 或 冲突的

种刑事 司法制度 。 - 陈光 中教授认 为 , 2 刑事和解是指 在刑
事诉讼运行 过程中 , 被害人 和加 害人 以认罪 、 赔偿 、 道歉 等
传统理念 的基础 上 , 但仍是 对西 方几十 年来 的司法实 践作 为参考 而予 以在我国刑事 司法 领域的一种新 试验。恢复性 司法 ( et av ute 是关 注恢 复损 害和修 复关 系的一 R s rteJs c) o i i
态且未形成 一致的观 点。根据 有关 资料显示 , 目前 较为 通
“ 国博大精深 的和合思想就蕴含着 和谐 司法 的理念 , 种 中 这 理 念较之恢 复性司法理念 , 内涵上更 加全 面和科学 。 但 在 ” 是, 刑事和解制度在刑 事司法领 域 中已经被西 方三 十多年
来 的探索与尝试 试验成一种 成熟 的改革 , 我国虽然 站在 而
始广泛传播 。 关 于刑 事和解 的概念 , 在我 国 目前处 于百 花齐 放 的状
在 我 国是有 着 良好 的发展前景的 。
关键词 : 刑事和解 ; 恢复性 司法 ; 事政 策 刑
中图分类号 :95 1 2 3 文献标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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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和解 制度的概述
有些学者的观点认为 , 刑事 和解 的理论最初 源于我 国。 我国的一些思想早 已孕 育着该 理念 。如樊崇 义教授所 说 ,
论刑事和解制 度的解读与适用
莫 小莉
( 门科 技 大 学 法学 院 , 澳 门 997 澳 中国 908)
摘 要: 现代 意义上 的恢复性 司法其实是 在 2 0世 纪 7 0年代 于世界 范围 内开始 广泛传播 。在此理 论拓展 开后在
西方 实践 的经验上 , 事和解制度便作 为新型的 司法制度在 中国兴起 , 这一制度 的适用逐步展 开推 广。刑事 刑 并对 和解作为解 决刑 事纠纷的机制 , 国是 一种新的尝试 , 在我 需要我们进行 充分的对比、 反思和探 索。因此 , 事和解 刑
了两个条件 : 第一 , 在刑事诉 讼进 程 中, 作为 冲突双方 的加 害人和被害人有 达成和 解协议 的意愿 ; 即双 方 的 自由意 志
应 当基于 自愿 的基础之上 , 并非受 到胁迫 、 威胁等非 自由意 志而表现 的“ 自愿 ” 第 二 , ; 作为 刑事 司法 主 导者 的公 安 机 关、 检察 机关 、 院 , 法 对那 些 与被 害人 达成 和解协 议 的嫌疑 人、 被告人 , 有权 决定是否 不再寻 求严格 的刑 事处 理方 式 , 或者放弃对其刑 事责任 的追究 ; 即对 于刑 事 和解结 果 的 亦 决定权在公检法 机关手 上。我们 可 以看 出 , 加害 方与 被 害 方 在达成和解协 议方面具 有 明显 的 自发性 , 是基 于双 方 自
罪 的各方当事人 提 供确定 的机会参 与 犯罪 问题 的解决 方 案。恢 复性司法思潮 的兴起 , 主要 与 以下 因素有关 : 1 对 ()
刑罚适用效果和矫正犯罪效果 的反思 。实践表 明通过 刑罚 的适用效果和监狱矫正的措施越来越不能够彻底减少 犯罪
发生 , 而犯罪率仍 然持 续攀 升 。( ) 害人权 利保 护运 动 2被 的兴起 。14 年德 国犯 罪学 家亨蒂希在发 表著作 《 91 论作 案
第3 l卷 第 8期
20 11年 8月

宁 学 院


Vo . 1 No 8 13 , .
Aug 2 1 . 01
J u n l fX o r a o
, g Un v r i i i e st n y
文章 编号 :06— 3 2 2 1 )8— 03— 3 10 54 (0 10 0 1 0
调节机构 的居 中调解 活动。关 于刑事 和解 的定义 , 它涵 盖
() 2 赔偿 ( m ns : 待犯罪 人采取 步骤修 复所 造成 的损 A ed)期
害 ;3 重新整合 ( e t rt n : () R i e ai ) 寻求使被害人与犯罪 人重 ng o 新整合为完整 的社会 成员 ; 4 参 与 (nls n : () Icui ) 为特 定犯 o
同陈光 中教授 的观点 , 刑事 和解作 为一种 约定俗 成 的称谓
具体包括 : 1 见 面 ( none) 为有 意愿 的被害人 、 罪 () E cu t : r 犯 人和社 区成员创造见 面的机会 讨论犯 罪及 其造成 的后果 ;
并不只是单纯 的双方 自行和解 , 会涉及 司法 机关 或 者 还有
种理念 , 它并未尊崇传统刑 事 司法 中以国家为本 位 的思想 来强调 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罚是对其进行矫 正的刑事司法 理论 , 而是 提出注重受 害人权利保护 的主张 , 它凝 聚了一种
全新理念去开拓刑事 司法 的理论研究 和实践 。恢 复性司法
方式达成谅解 以后 , 国家专 门机关 不再追究 加 害人 刑事 责 任或者对其从 轻处罚 的一种 案件处理 方式 。 笔者 较为 赞
刑 事和解 制度 发 源于 西方 , 它最 早来 源于 2 0世 纪 7 0
年代加 拿大安大略 省基奇 纳 的一次 “ 被害人——加 害人 和
解 项 目 ”( i i O edr R cniai Porm, 称 Vc m f ne eoc i o rga 简 t ltn “ O P ) …至 此 , 种 和解方 案 的尝 试在 全球 范 围 内开 VR ”。 这
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相互影响》 中首次提 出对被 害人 的考虑 。 随着社 会形 态和刑事法律 制度 的发展 , 害人 的地位 问题 被 又逐渐引起 了社会各 界的重视。这种重视也为刑事 和解 的 产 生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 ) 3 非犯 罪化 、 非刑 罚化 、 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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