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的特点、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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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侦查与犯罪情报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侦查与犯罪情报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侦查与犯罪情报分析犯罪侦查和犯罪情报分析是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对于破案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侦查和犯罪情报分析的必要性、方法以及存在的挑战。

一、犯罪侦查的必要性犯罪侦查是指针对刑事案件中的犯罪行为进行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它对于保护社会安全、维护法律秩序至关重要。

在犯罪侦查中,警方需要全面搜集相关证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和犯罪手段,以便确定嫌疑人并为其犯罪行为追责。

犯罪侦查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一个嫌疑人的罪行,以便将其绳之以法。

通过调查和取证,警方可以收集到丰富的证据,用以指控犯罪嫌疑人。

只有通过犯罪侦查,才能确保罪犯不逍遥法外,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犯罪侦查的方法1. 现场勘查:犯罪现场是犯罪侦查的重要起点之一。

在保护现场的同时,警方可以寻找物证、痕迹等重要线索,并据此推断案发经过和犯罪手段。

2. 取证调查:警方需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包括询问证人、调查相关证据等。

通过与证人的沟通和了解,警方可以了解到更多有关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为案件的进一步推进提供依据。

3. 技术手段:现代科技手段的运用在犯罪侦查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例如,DNA检验、指纹识别、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明,帮助快速锁定嫌疑人。

三、犯罪情报分析的必要性犯罪情报分析是在犯罪侦查的基础上,通过对获取的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和推断,以便识别出相关的线索和涉案人员。

犯罪情报分析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指导犯罪侦查工作,以便尽快破案。

通过对犯罪信息的分析,警方可以了解到案发规律、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规律等,并相应地采取行动。

四、犯罪情报分析的方法1. 数据挖掘:大数据技术的发展使得警方能够更好地利用海量的数据进行分析。

通过对犯罪数据的挖掘,警方可以发现隐藏在数据背后的线索和规律,有助于犯罪案件的破解。

2. 线索对比:将已掌握的犯罪线索与已知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潜在的关联和共同点。

通过线索对比,警方能够锁定嫌疑人,加快破案进程。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权威性等方面。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在
审查证据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

下面介绍刑事证据审查的三步法则。

第一步:收集证据、排查证据来源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罪犯有罪或无罪的重要判断依据,因此必须收集全面、准确的
证据。

在审查证据时,首先要了解证据的来源,只有证据来源可靠才能保证证据真实有效。

如果证据来源不清晰,就需要进一步了解证据的获取途径、有关人员的证言等信息,以此
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注意必须遵循合法程序,不能侵犯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二步:提取证据、鉴定证据真伪
在证据收集完成后,就需要对证据进行提取和鉴定。

通常这个过程需要通过专门的鉴
定机构和专家来进行证据鉴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需要对证据进行
细致的推理和分析,了解证据所涉及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等技术问题,
以此来判断证据所包含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第三步:审查证据、评估证据价值
在证据鉴定和提取完成后,还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这一过程通常需要包括诉
讼法律者、检察官、辩护律师等多种角色,以确保证据审查的真实、公正、权威。

在证据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证据所反映的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包括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
合法定证明规则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评估证据价值,用以辅助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无罪。

逮捕案件证据的标准与审查

逮捕案件证据的标准与审查
() 3 收集 、 调取 证据 的规 则还 不够 完善 。 侦查 中 , 循法 定程序 在 遵
三个 层次 : 是较 高逮 捕 证明标准 。主要适 用于 罪轻 案件 、 一 未成 取 证是其 重要 内容 。在 书证 、 证 的调取 过程 中 , 查人 员依法 物 侦 年人 犯罪案 件 、 失犯罪 案件 等 ; 是一股 边 捕证 明标准 。主 要 过 二 形成 的法律 文 书和 取证 手续 应 当合 法有 效 ,各种 法律文 书要 齐
刑事 诉讼 的过程 主要 就是 证据 运用 过程 。 作为刑 事诉 讼 的
个 重要环 节 , 逮捕 的审 查适用 中, 在 证据对 于证 实犯罪 事实 , 进
据 证明有犯 罪事实 ” 是指 : 1有证 据 证明发生 了犯罪 事实 ; 2 有 而确 定是 否采 取逮 捕措施 , 着至 关重 要 的作用 。 () () 起 因此 , 查 、 审 适 证据 证 明犯罪事 实 是犯罪 嫌疑 人实 施的 ; 3 证 明犯 罪 嫌疑人 实 () 施犯罪 行 为的证 据 已有查 证属 实的 。 但在 实 务中 , 逮捕 条 件的 对 把握 比较 困难 。 同部 门 、 同地 区把握 的尺 度 也不尽 一致 。对 不 不
般逮 捕证 明 标准 。三是较 低逮 捕证 明 标准。 审 查案件 中, 实务 中, 体分析 个案 , 在 具 区别 不同情 况 , 体现 该 宽则 宽、 当严
则严 、 宽严 适度 。 审查逮 捕案件 证据 存在 瑕疵 的原 因主要 有 三 : 一是 部 分侦 查人 员素质 不 高 , 以有 效 获取 有 力证据 。二 难
对 逮捕 条件理 解和 把握 不准 有关 。 笔者 认为 , 捕 条件 足一个 规 则 , 是一个 标准 。在 火陆 逮 而
在 程序上 存 在瑕 疵 , 导致 证 明力下 降 : 些证 据明力相互 排斥 , 造 无法 排除合理 怀疑 ; 在一些

逮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逮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逮捕工作,有效解决逮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06年8月联合部署开展了对2005年逮捕工作的专项检查。

从检查情况看,逮捕工作中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一、部分案件公安机关报捕质量不高。

2005年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件不捕率达9%,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占不捕人数的5.7%,检察机关经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的占复议复核人数的12.9%,说明公安机关报捕案件质量不高。

究其原因:一是有的公安干警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围绕犯罪构成要件,及时、有效地收集和固定证据,重破案,轻取证;重言词证据,轻其他证据;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重单个证据收集,忽略证据间的关联性。

二是有的公安机关为了缓解社会压力、转移矛盾,对一些明知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向检察机关报捕,既加重了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加大了诉讼成本,也使不捕率居高不下。

三是公安机关预审部门撤销后,缺乏对错案有效的审查、纠正机制,报捕案件质量普遍下降。

四是有的地方公安机关的量化考核机制不科学,将破案率、逮捕人数作为重要量化指标。

二、部分案件检察机关掌握逮捕条件过严或过宽。

2005年经复议复核改变原不批捕决定的占12.9%,反映出在办案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检察院以起诉条件代替逮捕条件的问题。

究其原因:一是有的检察院在不诉率、判无罪率等量化考核指标及国家赔偿的压力下,人为提高逮捕门槛,造成一些案件该捕不捕。

二是有的公安机关对批捕案件往往不再继续侦查,而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使有的检察院认为若不在审查逮捕时从严掌握,会导致捕后不诉、判无罪,因而提高了逮捕标准。

三是个别检察干警存在怕办错案的思想顾虑,自觉不自觉地把逮捕标准等同于起诉标准。

而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把关不严的问题也同样存在,在2005年捕后未追究刑事责任(包括捕后撤案、不起诉、判决无罪等)的案件中,确实有一部分是根据审查逮捕时的证据情况就不应当作出批捕决定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证据审查的程序和标准,以确保民事和刑事案件中的证
据得到合理使用和处理。

根据该条款,法院必须根据案件的性质、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证言、物证和书证等,审查所有证据。

同时,法院还必须根据法定证据和证明标准,酌情使用相关证据,并对其
进行全面的审查和鉴定。

在证据审查中,法院应当注重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证据的真实性。

即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案发过程和犯罪事实,是否符合证明标准和程序要求。

二、证据的合法性。

即证据是否获得通过法定途径获取的,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
否存在非法采集证据的情况,是否存在证据被篡改或伪造的情况。

三、证据的充分性。

即证据是否足够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行,是否能够为判决
提供足够的证据依据。

如果法院发现证据存在虚假、不实、无法证实等问题,应当果断排除,不予采纳。

同时,也应当发现证据存在不合法性,应当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排除。

如果证据存在缺漏或不
充分,法院应当采取补充证据的措施,以保证审判的公正和准确性。

总之,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证据审查的基本程序和标准,目的在于确保审判
的公正、准确和合法,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

在实际审判中,法院应当
严格依照该条款的规定进行证据审查,避免错误判决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案件调查方法与技巧

案件调查方法与技巧

案件调查方法与技巧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案件调查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调查的质量和方法都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掌握一些有效的案件调查方法和技巧对于执法人员和律师来说至关重要。

二、案件调查的基本原则1.客观公正:案件调查必须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不受个人偏见和利益的影响。

调查人员应当保持中立立场,不偏袒任何一方。

2.合法合规:案件调查必须依法进行,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

调查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不得滥用职权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证据为本:案件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实,证明真相。

调查人员应当以证据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进行调查。

三、案件调查的基本步骤1.确定调查目标:在开始调查之前,调查人员需要明确调查的目标和范围。

例如,确定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确定调查的时间段和地点等。

2.收集证据:收集证据是案件调查的核心环节。

调查人员可以通过讯问、勘验、搜查等手段收集证据。

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分析证据: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调查人员需要对证据进行分析和研究。

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可以帮助调查人员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和关键矛盾点。

4.重点突破:在案件调查中,有时会遇到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或者关键线索。

调查人员需要找到突破口,集中资源和精力进行重点调查,以便尽快查明事实。

5.整理报告:案件调查完成后,调查人员需要将调查结果整理成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调查过程和结果等内容,以便上级机关或者法庭进行审查和决策。

四、案件调查的技巧1.采用多种调查手段:案件调查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讯问和搜查,调查人员可以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如网络调查、监控录像等,提高调查效率和质量。

2.善于倾听和观察:调查人员应当善于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观察现场的细节。

有时候,一些细微的线索或者不经意的言行可能成为案件调查的关键。

3.合理运用心理学原理:心理学在案件调查中有着重要的应用价值。

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刑事案件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调查是与证据的发现收集、评断和使用有关的各种调查活动的总称,是法律工作者和执法人员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证据法相对比较落后,司法人员和律师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往往有随意性,甚至有忽略证据规则和轻视证据调查的倾向。

无论是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还是其他执法人员,都应该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工作,加强证据意识,提高执法的科学性。

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更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审查。

本文所论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分别指的是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批准逮捕阶段。

侦查、审查是刑事案件中的两个阶段,由于诉讼地位的不同,其认识证据的角度也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侦查阶段在收集固定证据时,视线要前移,从起诉、审判、辩护的角度去审视证据,以找出不足,提前拾遗补漏,使其符合定案的要求,经得起法庭质证和辩护人的辩驳;在审查阶段,主要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来源或收集程序是否合法,犯罪主体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等。

一、侦查阶段证据的收集(一)、依法收集证据作为定案的证据应当具备三个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我们在收集证据时,要紧密围绕证据的这三个特征来开展。

实践中,大家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有着比较统一的认识,但对证据的合法性有淡化的倾向,即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

因此,要做到取证合法,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只有侦查人员才能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

法警、驾驶员、实习生等不能行使收集证据的权利。

2、收集证据要按法定程序进行。

在初查阶段只能采取有关调查、查询、勘验等不涉及限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手段和措施,强制措施只能在侦查阶段采取。

3、调查取证时,应出示相关证件,同时,侦查人员必须有二名以上,不得单人问话,自问自记。

被调查人如果是未成年人,还必须要通知其监护人或教师到场。

4、须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如实供述,不得逼供、诱供、套供。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案件检查工作是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必要程序,它可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件检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件信息收集阶段1.物证检查物证是指法庭或检察机关在案件现场或犯罪嫌疑人身上查获的与案件有关的实物或痕迹。

物证检验必须依据科学方法进行,确保结果客观、准确。

对于能被破坏的物证,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存。

2.证人询问证人询问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进行调查,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由于嫌疑人的证言不能自证其罪,因此其他非嫌疑人证人的证言也具有重要性。

在证人询问过程中,必须确保证人自由发言,不得进行恐吓、胁迫等不正当的手段,严禁逼迫证人作出有利于检察机关的证言。

3.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是一种科学的技术手段,可以对案件的某些证据或事实进行评估、鉴定。

例如对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状况、鉴别文书真伪等方面进行鉴定。

4.情况核实情况核实是指通过一系列的手段和方法,查证案件的真实性与关联情况。

其过程包括收集相关资料资料,查阅公安、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记录,了解嫌疑人的前科记录等。

二、案件证据分析阶段在案件信息收集阶段结束后,检查机关将对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确定案件能否成立或成立程度。

案件证据分析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材料的融合分析在证据材料的融合分析阶段,检察机关将分别分析各证据的证明力,并结合已知事实或证据,推断某些事实的程度。

此过程主要依赖案件文件分析手段。

2.法律适用分析法律适用分析是判断案件事实能否成立的关键分析环节。

检查机关要将案件事实与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系统地对比和分析,以便找出案件事实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成立。

三、案件结论阶段1.审查、起诉或不起诉在确定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基础上,检查机关会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审查、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审查阶段中,通常需要与嫌疑人或其代理人进行交涉,揭示案件的真相。

对于起诉、不起诉等决定,检查机关需要认真审查各项证据,并进行充分的法律评估,确保决策的公正合理。

审查逮捕中的证据审查要义分析

审查逮捕中的证据审查要义分析

据 的审查更注重证据 的证明力, 而不是证据 的数量, 要掌握 的犯罪事实未必是全 部事实甚至不是主要 事实 , 但只要有

个 构 成 犯 罪 的 事 实清 楚 , 实 、 相 当 的证 据 即 可 , 确 有 并不
无差, 这种情况下 的证据很有可能是不实的虚假证据 。这
种 时候 我 们 需要 审 查 同案 犯 罪嫌 疑 人 之 间和 犯 罪嫌 疑 人 与 被 害人 、 人 之 间 的笔 录 制 作 时 间 的顺 序 。 般 来 说 , 罪 证 一 犯 嫌 疑人 完 整 交 代 事 情 经 过 的第 一 份 供 述 较 为 客 观 , 因为 此
要 求 有 充分 的证据 ; 因其 可 变 性 , 查逮 捕 时 更需 要 对证 据 审
的客观性、 关联性、 合法性进行严格 审查 , 对全案进行综合
审 查 判 断 。 同时 , 审 查 逮捕 工作 中具 有 起 诉 意 识地 对 证 在 据 进 行 审 查 , 有 利 于 提 高 我们 审查 逮 捕 案 件 的质 量 。 也
21 0 2年 5月
湖北 警官 学院 学报
J u n lo b iUnvest f Poie o r a f Hu e i riy o l c
M a . 01 y2 2 No. S rN o 1 8 5 e. . 2
第 5 总Leabharlann 第 18期 期 2审查逮捕 中的证据 审查要义分析
案犯罪嫌疑人之 间的供述 、 犯罪嫌疑人 的供述与被害人、 证 人 的 陈述 之 间过 分 一致 , 不仅 没 有 矛盾 , 部 分 甚至 全 部 细 大
节 上 的描 述 都 没 有 差 异 , 显 然 是 不合 理 的 。每 个 人 看 到 这 事 情经 过 的角 度 不 同 , 不 可 能 对 每 个细 节 的记 忆 都 分 毫 也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什么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规则是什么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规则是什么?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规则是什么刑事证据的种类: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1)物证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字材料”。

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这⾥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

如果⼀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式发挥证明作⽤,它既是书证⼜是物证。

(3)证⼈证⾔证⼈证⾔是指证⼈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是犯罪嫌疑⼈、被告⼈、被害⼈以外的⼈,其陈述的是亲⾝感知的事实。

证⼈证⾔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这⾥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

(4)被害⼈的陈述被害⼈陈述是指刑事被害⼈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被害⼈既可以是⾃然⼈,也可以是法⼈。

(5)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被告⼈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被告⼈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供。

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

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

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CONTENTS目 录“三性式”质证模式的弊端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质证模式的提倡质证方法示例010203引言自然证据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定案证据提示: 辩护律师的质证工作通常只能围绕诉讼证据或定案根据进行Pa r t01“三性式”质证模式的弊端“三性式”质证模式变相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0103 02笼统举证环境下“三性式”质证被迫流于形式辩论阶段:“请围绕案件的整体情况发表综合性意见。

”质证阶段:“请围绕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不要展开,详细的意见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再陈述。

”三性审查存在逻辑混乱混淆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杂糅了法律判断与价值判断。

混淆了证据属性与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要求。

某些不合法的证据也可作为定案根据。

忽视了证据的法律风险和失真风险僵化的“三性”模式会出现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互为补充“的错误逻辑。

理论上的高标准与实践中的低标准乃至无标准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三性”模式,实际是以证据真实性为导向的证据审查方法。

例如,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运用证据印证规则审查证据能力的错误情况。

Pa r t02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质证模式的提倡自然证据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定案根据证据能力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资格证据定案根据证明力对证据在事实和逻辑上提出的必要条件证据资格的判断证据排除规则(1)否定准的法庭准入资格(2)对那些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 证据排除于定案依据之外对不具证据能力的证据,证据法往往会确立一种排除性的法律后果。

这种旨在排除证据法庭准入资格和定案根据资格的证据规则,称为“证据排除规则”。

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

证据能力:能够为法庭所接纳的资格和条件证据能力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证明力包含两个侧面证明力判断真实性是对证明力所作的“定性”相关性是对证明力所做的“定量”“自由心证主义”“法定证据主义”证明力: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能力证明力的判断,属于经验问题和逻辑问题,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理性、经验和良心,进行自由判断。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高检侦监发[2003]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军事检察院刑事检察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证据问题是审查逮捕工作乃至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问题。

为了指导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我厅制定了部分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试行,并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分为通用证据参考标准和具体罪案证据参考标准两个部分。

前者是办理审查逮捕所有刑事案件时均须审查的证据参考标准,后者是办理审查逮捕具体罪案时须审查的证据参考标准。

在办案工作中,必须综合审查这两个方面的证据。

2、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是指导性、参考性的,而不是硬性的要求,也不是必备的最低标准。

司法实践中的案件千差万别、情况复杂,具体案件逮捕需要具备哪些证据,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证据参考标准中所列各项不能孤立使用,必须将各类证据有机结合起来,同时需要案件承办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法律知识、办案经验作出判断。

3、这次印发的有十种具体罪案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今后,我们将继续选择一批常见、重点罪案,研究制定其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逐步形成审查逮捕证据体系。

4、研究制定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参考标准是一项复杂的工程,需要有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

各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勇于探索,注意总结办案中审查和运用证据的经验,为做好这项工作积极献计献策。

法律刑事案件分析思路(3篇)

法律刑事案件分析思路(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分析是法律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对于正确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在分析刑事案件时,法律工作者需要运用一系列的思维方式和方法,以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估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和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法律刑事案件分析的思路。

二、案件事实分析1. 证据收集与审查(1)收集证据:首先,法律工作者要全面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物证提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2)审查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和充分性。

2. 事实认定(1)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要素的确认。

(2)案件事实的归纳与整理,形成完整的案件事实。

三、法律适用分析1. 法律依据(1)明确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

(2)对法律条文进行解读,明确法律规定的含义。

2. 犯罪构成要件分析(1)犯罪主体: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资格,如年龄、精神状态等。

(2)犯罪客体:明确案件侵害的客体,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3)犯罪主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故意或过失等。

(4)犯罪客观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行为过程、危害后果等。

3. 刑法责任分析(1)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2)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刑罚。

四、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分析1.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背景(1)了解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历史,如家庭、朋友、同事等。

(2)分析双方关系的发展过程,如矛盾、冲突、化解等。

2. 犯罪原因分析(1)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如心理、社会、经济等因素。

(2)分析被害人的受害原因,如疏忽、防范不足等。

3.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分析(1)分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互动,如沟通、威胁、施暴等。

(2)分析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的态度,如悔罪、复仇等。

五、案件处理建议1. 侦查建议(1)针对案件事实,提出侦查方向和重点。

审查证据的“三性”应掌握哪些方法和技巧

审查证据的“三性”应掌握哪些方法和技巧

审查证据的“三性”,应掌握哪些方法和技巧?审查证据“三性”的方法和技巧按照学界通说,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简称为证据“三性”。

审查证据“三性”是公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或少的重要一环,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知道,某个证据材料要被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就必须是合法可采、客观和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三个特性缺一不可。

如果收集来的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非客观的或者与本案无关联的,就不得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下面,我们结合司法实践,对如何审查证据材料的“三性”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证据“三性”的要求证据“三性”要求包括合法性要求、关联性要求和客观性要求。

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分析并不是局限于在法庭上由法官来进行。

实际上,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内的公安司法机关以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都要对自己或他人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

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必须对自己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确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合法、相关、客观真实,并在此基础上,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才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同样,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自行补充侦查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分析,认为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单个证据和全案证据达到了法定的要求,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法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同样存在一个审查分析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

辩护律师对证据也同样需要进行审查分析,一方面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另一方面质疑控方的证据和反驳控方的主张。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分析技巧与方法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分析技巧与方法

刑事案件中的证据分析技巧与方法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分析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通过科学、准确地分析证据,能够为案件的审判提供良好的依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本文将介绍一些刑事案件中常用的证据分析技巧与方法,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可以被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物证等。

而间接证据则是通过间接推理、推断来间接证明犯罪事实,如嫌疑人的手机通信记录、现场指纹等。

在证据分析中,我们需要分别对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进行分析,综合评估它们的可信度和证明力。

二、物证分析物证是指案件现场或相关物品上存在的与案件有关的物质证据,如血迹、指纹、痕迹等。

物证分析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需要进行科学的检验和分析。

在物证分析中,常用的方法包括DNA检验、鉴定技术、显微镜检查等。

通过对物证的分析,可以确定物证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为后续的定罪依据提供有力支持。

三、证人证言分析证人证言在刑事案件中也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

然而,由于证人的主观性和记忆偏差等原因,证人证言本身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准确性。

因此,在证人证言的分析中,需要考虑到证人的可信度,包括证人的身份、证言的一致性、证言的客观性等方面。

此外,还需要对证人的证言进行验证和印证,通过与其他证据的比对,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四、科学技术手段在证据分析中的应用随着科技的进步,科学技术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逐渐增多。

例如,现代的DNA鉴定技术、声纹分析技术等可以为案件提供更加准确和可靠的证据分析结果。

在证据分析过程中,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手段,对证据进行科学检验和分析,提高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同时,也要在使用科学技术手段时注意其合法性和准确性,确保科技手段的应用符合法律的要求。

五、证据链分析在证据分析过程中,我们需要将不同的证据进行关联和梳理,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证据链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清晰地了解证据之间的关系,从而构建起案件的逻辑和推理。

纪律检查中的案件调查与取证技巧

纪律检查中的案件调查与取证技巧

纪律检查中的案件调查与取证技巧在纪律检查工作中,案件调查与取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准确的案件调查与取证技巧对于查清案件事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探讨纪律检查中的案件调查与取证技巧,并提供一些实用的建议与方法。

一、案件调查技巧(1)确立调查目标:在进行案件调查前,需要明确调查目标,即明确要调查的问题、明确涉案人员以及问题的范围和内外因素等。

这可以帮助调查人员更好地组织调查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及混乱。

(2)收集证据:案件调查过程中,收集证据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这包括收集书面证据、物证和口头证据等。

在收集证据时,要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同时,应该采取多种渠道和方法,如依法调取有关文件、询问涉案人员等,以确保得到全面的证据。

(3)保护证据:在案件调查中,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非常重要的。

调查人员需要妥善保管和保存证据,避免证据遗失或被篡改。

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保密措施,以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

(4)审慎辨别:在进行案件调查时,调查人员需要审慎辨别证据的真伪。

这包括辨别虚假证据、伪造证据和误导证据等。

在辨别证据时,可以借助专业的技术手段和专家的意见,提高辨别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取证技巧(1)科学分析:在进行案件取证时,需要进行科学的分析。

这包括案件的背景分析、证据链的构建和证据的分析评估等。

通过科学的分析,可以更好地判断证据的价值和意义,进一步查清案件的事实。

(2)规范操作:在进行取证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程序进行操作。

例如,遵循合法的搜查程序、采取合法的调取证据措施等。

规范操作可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全面收集:在进行案件取证时,需要全面地收集证据。

这包括查找书面证据、调取电子数据和询问相关人员等。

要注意收集全面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可信度。

(4)保护个人权益:在进行取证工作时,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取证过程中要规范询问的方式,确保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审查逮捕文书中证据表述的五种方法

审查逮捕文书中证据表述的五种方法

明案 件 的 主要 事 实 。” 间接 证 据则 由于 “ 而 这种 证 据 不 能 独立 地 直接 证 明案件 的主 要 事 实 ,而 只 能证 明 案 件 事 实 的某 种情 况 ,证 明 和案 件 主要 事 实 有 关联 的某 一
事 实情 节 。 必须 与 案 内 的其 他 证 据结 合 起 来 , 成 一 个 构
始列 举 , 一种 是 概 括 列举 。 另 原始 列 举 是 指 不改 变证 据
中所 使 用 的 文字 而 进 行 的 列举 .概 括 列 举 则 是 指不 改 变证 据 表 达 的 内容 而 以概 述 的 方 式 而进 行 的列 举 。 之
列举 , 是证 据 分 析 。 而 在 审查 逮 捕文 书 中所 要表 述 二 然
证据 体 系 . 能 共 同证 明案 件 的 主要 事 实 , 案 件 的 主 才 对
要 事 实作 出 肯定 或 否定 的结 论 。 这 种 情况 下 就需 要 对 ” 其进 行 具 体 和综 合 分 析 。证 据 的真 实 性 有 必要 特 别 明

审查 逮 捕 文书 中 证据 表 述 的 含义
所 谓证 据 表 述 .是指 在 审 查 逮 捕 文 书 中将 侦 查 机
关 依 法 收 集 并 提 交 给 检 察 机 关 侦查 监督 部 门 审 查 。 用 以确 定 犯 罪嫌 疑 人 是 否有 犯 罪 事 实 和 逮 捕 必 要 的证 据
山 西省 阳城 县人 民检 察 院 [40 ] 0 8 0
2 0 年第 6 , 09 期 总第 8 4期
所 以要 概 括 列举 ,是 因 为侦 查 机关 在 收 集 证 据过 程 中 受 主 客观 因 素 的限 制使 收 集 到 的证 据 内容有 重复 或 叙 述 烦琐 , 文 书 中列 举 时不 可 能 原样 列 举 出来 , 样 既 在 那 不 利 于提 高 办案 效 率 .也 不 利 于 文 书语 言 精 炼 的表 述 要 求 。对 实 物证 据 来说 在 审 查 逮捕 文 书 中不 可能 如 言 词证 据一 样 进行 原 始 列举 或 概 括 列举 .只能 文 字列 举 或 图像 列 举 。 证 据 分 析是 指 对 列举 出来 的证 据 的证 明力 进 行 分 析或说 明 。 谓 证 明力 , 是 证据 在 证 实 案件 事 实方 面 所 就 所 表 现 出来 的不 同程 度 的证 明 价 值 。证 据 分 析又 分 个 证 分析 和 全证 分 析 。个 证 分 析 就是 对 一 个证 据 进 行 分 析, 全证 分析 就 是 对全 部证 据 进 行综 合 分析 。 据 分 析 证 的 内容 是 分析 证 据 是否 真 实 、 分 和合 法 。 据 真实 性 充 证

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

审查逮捕证据参考标准一、审查逮捕证据的定义和目的审查逮捕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或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申请进行审查时,所依据的证据和标准。

目的是为了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以及是否需要采取逮捕措施。

审查逮捕证据是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也是提高司法效率、确保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与有效性标准1. 合法性标准:审查逮捕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非法手段。

证据的来源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篡改或隐瞒。

2. 有效性标准:证据的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并具有可采性。

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三、证据分类与评估方法1. 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文件、信函、短信、微信、QQ聊天记录等,这些证据可以通过对文字内容的比对分析,对事实进行认定。

评估方法包括对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的分析。

2. 口头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评估方法主要是对陈述内容的可信度和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进行比对分析。

3. 视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监控录像、录音录像、照片等。

评估方法主要是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实,以及对资料所反映的事实进行认定。

4. 其他证据:包括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评估方法主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四、证据的证明力和排除原则1. 证明力原则:在审查逮捕证据时,应当根据不同种类证据的特点和证明力大小,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其中,书面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高,口头证据的证明力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视听资料的证明力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2. 排除原则: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应当依法排除;对于存在重大疑点或矛盾的证据,应当排除或不予采信;对于重复出现的证据,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五、审查逮捕过程中对各种证据的组合与对比分析在审查逮捕过程中,需要对各种证据进行组合和对比分析,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取证难点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取证难点分析

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取证难点分析侦查取证是刑事案件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对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起着关键的作用。

然而,在实际的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常常面临着各种困难和挑战,这些困难和挑战也成为了案件侦查取证的难点。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侦查取证难点进行分析,并探讨相应的解决办法。

一、证据获取困难在刑事案件中,无论是证人证言、物证还是书证,证据的获取往往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

首先,涉及到的证人数量众多,他们的口供可能存在矛盾,证明事实的难度加大;其次,某些证据往往处于隐蔽状态,需要进行深入调查和搜索才能找到;再次,一些重要的物证和书证可能被当事人销毁或隐匿,需要侦查人员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搜集和甄别。

针对这些困难,侦查人员应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他们应该深入了解案件,摸清证据的来源和可能的通向,有针对性地展开调查工作;其次,他们应与证人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交流,倾听其供述,排查可能的矛盾之处;最后,他们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在案发现场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分析,以获取更为准确的物证。

二、证据保全难度大在刑事案件中,有些重要证据的保全难度往往较大。

一方面,证据可能因为时间的推移而销毁或变质,比如血迹的褪色、纸张的腐烂等;另一方面,有些涉及到技术手段的证据可能需要特殊设备才能保全,比如音视频资料或电子数据。

对于这个问题,侦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技术专长和敏锐的观察力。

他们应迅速到达案发现场,对可能的证据进行及时鉴定和保全。

此外,他们还可以通过与相关单位合作,获取专业的技术设备来保全一些特殊的证据。

同时,法律界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技术手段,以更好地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证人作证难度大案件侦查的成功和证人的作证紧密相关。

然而,在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证言常常存在着不真实、矛盾、回避等问题,导致案件侦查的困难增加。

为解决这一问题,侦查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心理素质和沟通技巧。

他们应在合适的环境下,采取正确的调查方法和问讯技巧,引导证人如实陈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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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的特点、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摘要本文主要论述了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的特点、方法和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审查逮捕证据
作者简介:叶梅,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主任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2-084-02
一、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的特点
(一)审查逮捕阶段证据的不充分、不确实,使证据分析存在局限性
逮捕在整个刑事诉讼中通常起着承上(立案、刑拘)启下(起诉、审判)的作用,但审查逮捕不是必经程序,(可以不经逮捕直接起诉),又处于立案后侦查阶段的初期,因此,审查逮捕阶段的证据往往不充分、不全面,许多案件事实和证据都有待于捕后的侦查阶段去查清和获取,而在捕后的侦查过程中逮捕当时据以认定的证据可能被进一步查证属实也可能因发生变化而被推翻。

而且《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也明确规定,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侦查,这表明在审查批捕中,如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证据有疑问,除了对关键性证据在有限的期限内进行必要复核外,只能根据报捕当时的证据依照刑诉法60条的规定,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

基于逮捕阶段证据的这一特性,此时的证据分析往往不能就案件的全貌,综
合各类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评价,而仅仅只能局限于侦查部门在有限的时间内根据自己一贯的办案经验所收集的证明案件事实的初步证据进行审查判断。

这就使得证据分析难免存在局限性。

(二)审查逮捕阶段证据的最低程度保障性,决定了证据分析必须具备完整性
修改后的刑诉法取消了收容审查,不再保留原审查批捕阶段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权,逮捕的证据条件也由原来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变更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逮捕条件虽然放宽,但是逮捕时的证据必须具有最低保障性,即必须保证捕后的绝大多数人能够被起诉和判刑,因此对证据的要求必须限制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范围内,而“犯罪事实”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达到犯罪起刑点的事实,“有证据证明”是指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事实已经查证属实,并排除了矛盾,得出的结论时唯一的,即犯罪嫌疑人同时具备了该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证据分析就是运用刑法理论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排除矛盾、去伪存真,最终得出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过程,因此无论侦查部门报送的证据是否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达到犯罪起点标准的犯罪行为,在证据分析中都要结合犯罪构成要件一一加以审查分析,当分析中发现某一要件的证据缺失时我们就作出不捕决定,而当全部要件的证据均具备时我们便作出逮捕决定。

从这个意
义上说,证据分析必须具备完整性。

(三)审查逮捕阶段证明标准的一般要求,决定了证据分析具有单一性
由于逮捕是刑事诉讼的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对案件的终结处理,所以在审查批捕阶段一般不要求对全案事实均查证属实,只要求符合逮捕证明标准。

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对逮捕标准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化为: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有查证属实的三个同时具备的条件,并明确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中的一个。

鉴于此,为了集中精力审查案件、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在短短的7天办案期限内,办案人员一般都根据这一基本要求对单人或多人实施的多个犯罪中量刑较重、证据较充分的一个犯罪事实加以分析认定,而不会面面俱到对所有犯罪事实进行审查分析。

因此逮捕案件证据分析在多罪名、多犯罪事实的案件中体现出明显的单一性。

二、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的方法
由于侦查部门报请批捕的案件各不相同,其证据收集的状况、案件性质以及办案人员在审查中对案件最终的处的理意见“捕”或“不捕”均各不相同,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案件性质、证据收集程度和处理意见的不同,可以在证据分析中采用不同方法。

(一)对于“绝对批捕”的案件,可采用内容格式化,证据归纳化,分析简单化的方法加以分析
“绝对批捕”是对于那些证据收集质量较高,所有证据能够形成一个证据体系,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得出唯一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案件作出的批捕决定。

这类案件由于证据比较充分,且其实体内容已不存在较大争议,所要解决的就是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因此在证据分析中应侧重于程序方面,从来源是否可靠、取证方法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方面展开分析。

(二)对于“相对批捕”的案件,可采用内容原文化、突出有罪证据,着重分析证据缺陷和补充侦查可能性的方法来分析“相对批捕”即有条件批准逮捕,是针对公安机关办理的有严重刑事犯罪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认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尚未达到批准逮捕标准,但确实具备补充、完善证据的条件和可能,公安机关愿意并已有补充侦查具体计划和方案的案件,检察机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补充侦查的一种措施。

对于这类案件的证据分析在注重上述所说的程序审查的同时,更要注重实体内容的审查,首先要通过对现有证据的分析论证明确案件的性质为严重刑事犯罪,其次要着重分析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相关犯罪行为的证据,得出犯罪嫌疑人是行为人或共同行为人的结论,再次要点明目前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哪一构成要件证据存
在欠缺,最后对公安机关目前是否已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是否具有进一步收集、补充、完善、证据的可能性和意愿性进行分析说明并作出有条件逮捕的结论。

(三)对于“相对不捕”的案件,可采用性质区别化、证据焦点突出化、分析说理化的方法加以分析
“相对不捕”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情节较轻的不批准逮捕,即检察机关对公安报请逮捕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因其犯罪情节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且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而对其作出的有条件不批准逮捕。

此类案件往往案情简单,证据充分,只是情节较轻无逮捕必要,故对案件犯罪构成方面的分析可参照“绝对批捕”案件的分析方法进行阐述,同时对案件的性质、同类案件的判决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以及其本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不逮捕后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等方面着重予以分析说明,论证对其相对不批准逮捕的可行性。

另一种是虽有犯罪嫌疑但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经过补充侦查,在拘留羁押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证据要求而作出的有条件不批准逮捕。

由于是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因此在分析这类案件时就要突出证据中的矛盾焦点和欠缺之处,如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罪过的证据有哪些,是否足以否定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证实其实施或参与犯罪的证据之间存在哪些重大疑点和矛盾之处,还有哪些行为没有相关证据的印证;有无证据可以排除对犯罪
嫌疑人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合理怀疑等等,最终得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

(四)对于“绝对不捕”的案件,可采用证据摘录与法律依据相对应,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的方法加以分析
“绝对不捕”是指检察机关认为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符合《刑诉法》60条规定的逮捕条件或者具有《刑诉法》15条等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相对来说《刑诉法》15条所规定的情形及《刑法》第16条、17条、18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大多为程序方面的问题,因此一旦案件中出现这类证据,我们就不必再对其实体方面进行审查分析,只需摘录与此相关的证据并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得出不捕结论。

而对于不符合逮捕证明条件的案件,由于其缺乏犯罪构成的某一要件,故在证据分析中应着重就构成该犯罪的主客观要件与现有证据一一对应进行分析,若某一要件没有证据证实时即可得出不捕结论。

三、审查逮捕案件证据分析应注意的问题
(一)证据分析应注意“两个基本”的要求
“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是我们长期以来与严重刑事犯罪作斗争的成功经验,也是我们司法实践中的宝贵财富。

根据逮捕的性质和条件,审查逮捕阶段的“基本事实”是指构成起点犯罪的事实即起点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基本证据”是指对以上构成起
点犯罪的基本事实起决定性证明作用的证据。

鉴于审查逮捕阶段“两个基本”主要是指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和证据,因此我们在证据分析时对于自首、立功、数额大小、情节轻重、危害程度等属于量刑情节方面的事实和证据,除了与犯罪起刑点有关的以外一般均无需赘述,而对于数罪和多次犯罪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则应当以查清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定,只要基本证据已经能够证实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即便其他证据存在一些非原则性的矛盾,我们也不必舍本求末,在一些细枝末节上过多的纠缠,这样既可以节约时间也可以避免对分析结论产生误导。

(二)证据分析应注意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
在以往的审查逮捕工作中我们对案件证据材料往往只有采信,没有排除,只重视对证据客观性、关联性的审查、判断,忽视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这就有可能采信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证据材料,最终导致错捕。

近年来,我国刑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作出了明文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故笔者认为,在证据分析中,首先应对证据的来源、形式、收集方法进行审查分析,在确定其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再进一步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论证,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全面客观的认识证据,对案件的处理作出正确判断,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我们在办案中更有效地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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