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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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准则第2 3 号(2 0 1 0 年版)

正体中文版草案

借款成本

(仅准则部分对外征求意见,有意见者请于99 年12 月15 日

前,将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寄至tifrs@.tw)

财团

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

征求意见函

国际会计准则第23 号

借款成本

A部分

财团法人中华民国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

国际会计准则翻译覆审项目委员会翻译

国际会计准则第23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1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

借款成本

本版于2007 年3 月发布,其生效日为2009 年1 月1 日。本准则纳入截至2009 年12 月31 日发布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对本准则所作之修正。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于1993 年12 月发布国际会计准则第23 号「借款成本」,并

取代国际会计准则第23 号「借款成本之资本化」(1984 年3 月发布)。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1 年4 月决议,依据旧章程所发布之所有准则及解释于

修正或撤销前仍应适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23 号被国际会计准则第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2003 年

12 月发布)修正。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于2007 年3 月发布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23 号。

其后,国际会计准则第23 号及其随附文件已被「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改善」(2008 年5 月发布)修正。*

下列解释与国际会计准则第23 号有关:

_ 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1 号「现有除役、复原及类似负债之变动」(2004 年5 月发布并

后续修正)

_ 国际财务报导解释第12 号「服务特许权协议」(2006 年11 月发布并后续修正)。

* 生效日为2009 年1 月1 日

国际会计准则第23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2

目录

段次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

借款成本

核心原则1

范围2-4

定义5–7

认列8–25

符合资本化条件之借款成本10–15

符合要件之资产的账面金额高于可回收金额时之处理16

资本化之开始17–19

资本化之暂停20–21

资本化之停止22–25

揭露26

过渡规定27–28

生效日29–29A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1993年修订)之撤销30

附录

其他准则之修正

下列随附文件请见本版B部分

理事会对2007年3月发布之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之核准

结论基础

附录

其他准则结论基础之修正

反对意见

其他准则指引之修正

国际会计准则第23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3

对照表

国际会计准则第23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4

国际会计准则第23 号「借款成本」由第1 至30 段及附录组成。各段均具同等效力,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采用本准则时,仍沿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之准则格式。阅读国际会计准则第23 号时,应考虑其核心原则及结论基础、「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前言」与「财务报表编制及表达之架构」之意涵。在无明确指引之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第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动及错误」提供如何选择及适用会计政策之基础。

本修正之准则于2007 年3 月发布,并取代1993 年修订之国际会计准则第23 号。修正后

准则之全文,与前一版不同之处另行标示,可于限定期间内自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之订阅者网站 取得。

国际会计准则第23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5

国际会计准则第23号

借款成本

核心原则

1 直接可归属于取得、建造或生产符合要件之资产之借款成本构成该资产成本之一

部分。其他借款成本则认列为费用。

范围

2 企业对于借款成本之会计处理应适用本准则。

3 本准则不处理有关权益(包含未分类为负债之特别股股本)之实际成本或设算成

本。

4 企业对于直接可归属于取得、建造或生产下列资产之借款成本,无须适用本准则

之规定:

(a) 以公允价值衡量之符合要件之资产,例如生物资产;或

(b) 大量且重复制造或生产之存货。

定义

5 本准则用语定义如下:

借款成本系指企业与举借资金有关而发生之利息及其他成本。

符合要件之资产系指必须经一段相当长期间始达到预定使用或出售状态之资产。

6 借款成本可能包括:

(a) 依国际会计准则第39 号「金融工具:认列与衡量」之规定,按有效利息法计算之利息费用;

(b) [已删除]

(c) [已删除]

(d) 依国际会计准则第17 号「租赁」之规定,于融资租赁下所认列之财务费用;及

国际会计准则第23 号正体中文版草案

A6

(e) 外币借款之兑换差额中视为对利息成本之调整者。

7 下列任一项目视情况可能为符合要件之资产:

(a) 存货

(b) 厂房

(c) 发电设施

(d) 无形资产

(e) 投资性不动产。

金融资产及可于短期内制造或生产之存货,非属符合要件之资产。当资产于取得

时已达预定使用或出售状态者,非属符合要件之资产。

认列

8 企业针对直接可归属于取得、建造或生产符合要件之资产之借款成本,应予以资本化为该资产成本之一部分。企业应将其他借款成本认列为发生期间之费用。

9 直接可归属于取得、建造或生产符合要件之资产之借款成本包含于该资产成本中。当该借款成本很有可能对企业产生未来经济效益,且该成本能可靠衡量时,

应予以资本化为资产成本之一部分。当企业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9 号「高度通货膨胀经济下之财务报导」,依该准则第21 段之规定,应将同一期间内借款成本中用以补偿通货膨胀之部分,认列为费用。

符合资本化条件之借款成本

10 直接可归属于取得、建造或生产符合要件之资产之借款成本,系指符合要件之资产之支出若未发生,即可避免之借款成本。当企业为取得某一特定符合要件之资

产而特地举借资金,则与该符合要件之资产直接相关之借款成本能轻易辨认。

11 辨认特定借款与符合要件之资产之直接关系,并决定此借款是否属可避免者,可能有困难。举例而言,此种困难可能发生于企业集中统筹筹资活动。当集团使用

多种债务工具以不同利率举借资金,再将该资金以不同基础借给集团中其他企

业,亦会产生困难。集团在高度通货膨胀经济环境下经营时,透过使用以外币计

价之借款或与外币连结之借款,使汇率之波动造成复杂之情况。因此,决定直接

可归属于取得符合要件之资产之借款成本金额是困难的,须进行判断。

12 企业在为取得符合要件之资产而特地举借之资金范围内,应决定符合资本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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