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科技厅关于2015年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拟分配方案公示
浙江省科技厅关于2015年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拟分配方案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15.03.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2015年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拟分配方
案公示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第十九条规定,现将2015年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从2015年3月25日至4月2日。
对公示对象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实名并书面向我厅反映。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异议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计划财务处吴正光*************、施正淦*************
省科技厅监察室曹保华*************
邮编:310006
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
附件:2015年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拟分配方案
浙江省科技厅
2015年3月25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
企业法人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最高学历
任现职 时间
电话
联系人
电话
它系法
传 真
推荐单位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项目 总投 资(万 元)
企业自
筹 (万 元)
企:!
申i款s
(7
Ik向 !行 青贷 会额 亍元)
市、县 匹配 金额
(万 元)
省创新 资金
批准金 额 (万 元)
资助方式
二、达产时主要技术、质量、经济指标
1.
2
项目执行 期间累计 完成指标
新增就业人数
人
净利润
万元
T'W总产值
万元
交税总额
万元
工业增加值
万元
创 汇
万美元
产品销售额
万元
其它
3.
三、项目经费、匹配、进度、用途
1、甲乙丙三方确认,为支持本项目,甲方计划 (无偿/贴息)
诳助乙方 万元,丙方计划 (无偿/贴息)资助乙方
万元。甲方拨款计划和丙方匹配资金及乙方自筹资金到位进度
起止年月: 年 月至 年 月
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OO一年制
填表说明:
第一条 本合同委托单位(甲方)指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单位(乙方)指本 合同项目承担企业,推荐单位(丙方)指本合同项目推荐的市(地)科技行政主管 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等。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 新资金项目合同书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
“项目合同”签发单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推荐单位: 资助金额: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创新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引擎,而中小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各级政府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其中包括科技创新资金项目。
本文就是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增加企业对该项目的了解和应用。
一、资金发放范围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主要面向那些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1. 注册地在本国内的中小企业;2. 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全的自主知识产权;3. 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能够提供创新技术方案的研发能力。
二、资金申请流程1. 中小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相关机构递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科技创新项目的详细描述和规划、预算方案等;2. 机构会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进入评审环节;3. 评审委员会将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包括技术可行性、市场前景等方面的评估;4. 评审结果将根据一定的权重进行打分,评分最高的申请者将获得资金支持;5. 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将与资金机构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节点进行研发工作。
三、资金使用和管理1. 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研发设备购置、研发人员薪酬、研发材料购买等与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支出;2. 资金使用应在科技创新项目范围内进行,不得挪作他用;3. 资金使用过程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包括财务审计、项目进展报告等;4. 若项目进展出现延迟或存在其他问题,企业需要及时向资金机构报告,并寻求合理解决方案;5. 资金支持一般会分为多个阶段,每个阶段的资金发放都需进行相应的验收和评估。
四、资金使用效果评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结束后,资金机构会对项目的使用效果进行评估,主要包括科技成果转化、经济效益等方面的评价。
评估结果将会影响企业在以后申请科技创新资金项目时的优先级和资金额度。
结语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管理办法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召开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和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召开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和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8.12•【字号】浙科发计[2014]132号•【施行日期】2014.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召开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和管理工作会议的通知(浙科发计〔2014〕132号)各有关市、县(市、区)科技局(委):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发展,我省今年设立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
为确保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有效分配和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我厅与财政厅将联合召开专项资金分配政策和管理工作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地点时间:2014年8月25日下午3:00地点:省科技会堂(省科技厅五楼)二、会议内容(一)介绍我省财政专项资金改革情况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政策思路,听取市县科技局(委)意见和建议。
(二)商议201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因素法分配方式,布置相关工作。
三、参会人员(一)各设区市科技局(不含宁波市)、义乌市、嘉善县科技局分管负责人。
(二)省科技金融试点县(萧山区、余杭区、德清县)科技局负责人。
(三)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分管负责人。
四、参会准备事项为了进一步强化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研究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的分配政策,我厅于2014年2月印发了《关于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专项资金设立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浙科发计〔2014〕29号),各市、县(市、区)填报了相关科技型中小企业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的情况。
为进一步核实相关数据和资金(基金)运行情况,请参会单位在会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相关证明材料。
在2013年12月31日及以前设立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共财政投入的种子资金、种子基金和科技金融结合专项资金。
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突出创新制胜工作导向,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构建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的科技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在高新技术企业中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小巨人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研发人员,主导高新技术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省或全国前列,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和高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
科技小巨人企业是科技领军企业的后备队,能在细分高新技术领域发挥龙头企业牵引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发展。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全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负责建设“科技企业成长在线”重大应用(包含科技小巨人企业管理功能),以数字化改革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市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培育、推荐、监督和服务等工作。
要围绕地方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与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程序第四条重点支持云计算与未来网络、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微电子与光电子、大数据与信息安全、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结构生物学及关键生物技术、脑科学与脑机融合、组学与精准医学、新药创制与高端医疗器械、生物育种与现代农业、精细化工与复合材料、功能材料、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海洋与空天材料、双碳与环保技术等三大科创高地15大战略领域。
第五条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在浙江省境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二)通过自主研发等获得5件以上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三)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其中,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医药制造业的比例不低于6%;(四)上一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且达50人(含)以上;(五)上一年度主导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市场占有率位于全省前3位或全国前5位;(六)上一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含)以上;(七)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复合增长率达15%以上,或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获得股权融资超过8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八)申请前一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019.2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办法一、认定管理办法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依据是浙江省科技厅发布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科发高〔2017〕88号),认定要求为:(1)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3)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4)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5)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2.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依据是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认定要求为:(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若符合上述第(1)~(4)项条件的企业,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浙江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和创新,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在浙江省境内注册并开展研发和创新活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赋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按照《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属于中小企业范围;(二)具备科学技术研发能力,拥有研发场所和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有效运用对外引进的知识产权,并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四)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独立,符合相关的财务指标要求;(五)符合国家和浙江省的科技政策及相关法规要求。
第六条申请企业应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请表,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分.挣明;(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四)企业最近一年度财务报表,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应提供审计报告;(五)技术研发项目和成果证明材料;(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
第八条初审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进行,主要审核企业是否满足申请条件,核实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复审由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组织专家进行,主要评估企业的科技研发能力和创新水平,审核技术研发项目和成果的真实性和价值。
第十条认定结果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四章管理措施第十一条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支持政策:(一)税收优惠政策;(二)贷款贴息政策;(三)科技项目资金支持;(四)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支持;(五)人材培养和引进支持。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1. 引言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具有高新技术含量、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企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升浙江省的科技创新水平,浙江省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便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认定、评价和支持。
2. 认定条件为了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登记地在浙江省范围内;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符合一定比例;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核心技术;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
3. 认定程序3.1 申请材料准备企业在申请认定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报表;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投入情况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3.2 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浙江省科技厅。
申请材料需要经过初审,初审合格后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3.3 评审过程评审由浙江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
专家评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核: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情况;自主知识产权情况;创新能力与发展潜力。
评审结果将根据专家评分确定。
4. 认定结果与支持政策4.1 认定结果通知浙江省科技厅将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通知申请企业。
认定成功的企业将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证书。
4.2 支持政策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将享受以下支持政策: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将获得享受科研项目资金支持和创新创业资金扶持;优惠税收政策: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如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人才引进: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支持;行政服务:享受政府提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如知识产权保护等。
5. 评估与绩效管理为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估,浙江省将定期进行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主要包括对科技活动经费使用情况、企业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评估。
6. 结论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将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小镇等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对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推动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认定范围1.认定对象:在浙江省范围内注册、经营且符合中小企业定义的科技型企业,申请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
2.科技型中小企业定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技术成果为核心,依靠技术创新和人才为支撑的小微企业。
三、认定条件1.企业概况: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成工商登记,经营状况正常,且符合中小企业的定义。
2.技术条件:企业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并具备市场竞争力。
3.创新能力:企业应具备研发机构或研发团队,并能持续投入资金、人员和设备用于科技创新。
4.财务状况:企业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并有稳定的经济效益。
四、申请材料1.申请书: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资料、财务状况等。
2.企业资料:包括企业登记证明文件、经营范围、组织结构、人员情况等。
3.技术资料:包括技术成果介绍、自主知识产权证书、核心技术文件等。
4.财务资料:包括近三年的财务报表、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
五、认定程序1.申请阶段:企业提交认定申请材料,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
2.评审阶段:经初步审核合格的企业,将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3.认定阶段:根据评审报告,认定机构将作出认定结果,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企业。
4.公示公告:认定结果经公示公告后生效。
六、认定效果1.权益保护: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享受相关政策的支持和优惠。
2.宣传推广:认定企业将纳入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并予以宣传推广。
七、认定监督相关部门将对认定结果进行定期监督,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进行撤销认定并追究相应责任。
八、附件1、企业申请表格2、评审专家名单3、认定结果通知书附件一:企业申请表格附件二:评审专家名单附件三:认定结果通知书附: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小企业:指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独立承担经营风险的内资企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浙财企〔2012〕257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2〕257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经信委(局)(中小企业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促进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集约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2012年7月27日浙江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的规定,特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因素法分配我省,主要用于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提升研究开发和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现代企业管理能力、转变发展方式,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本操作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并适当照顾山区和欠发达地区,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监督、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科学、规范、安全和高效。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为了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文件精神,鼓励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运用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积极开展技术难题洽谈和招标活动,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现就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下简称技术创新项目)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申报条件(一)申报项目需是中国浙江网上技术难题招标正式签约的项目,且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
重点支持新材料、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机电一体化、节能与环保、现代农业等高新技术项目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2.有望获得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或可成为部、省级新产品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本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3.企业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
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额的3%以上,但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可不受此款限制。
5.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6.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但已获省、市(县)、企业联合招标配套经费的项目可除外。
(三)以下项目和企业不予支持:1.不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方针的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2.已经上市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的企业。
3.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
二、申报与受理程序(一)申请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请书》。
2.申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可行性报告。
3.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交易成功的签约合同。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创新创业,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倍增目标,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的科技人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的中小微型企业。
第三条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和管理,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和督查,指导协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发展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第四条申请认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满足如下条件:(一)在本省登记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申请或授权)、标准、商标、经认定的科技成果和其他专有技术,并具有基于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获得的产品或服务;(三)企业具备较强的创新意识,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四)企业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经费投入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五)企业规模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企业范围包括农业、工业和服务业等科技型企业。
第五条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开展认定工作。
具体程序如下:(一)企业申请。
企业自行登录浙江省科技创新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注册企业账户,填写申请书(见附件),并上传相关的附件材料扫描版,向所在县(市、区)科技部门提出申请;(二)市县审核。
各县(市、区)科技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在云平台提交上报,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告知原因。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对本级和所辖县(市、区)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审定;(三)公示认定。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
第三条科技型中小企业简称“科技型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指在浙江省内注册,以依法从事自主研发和创新的科技活动为主要目标,具备高新技术成果开发能力,并对其进行实质性运作的企业。
第四条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由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为企业提供特殊优惠和不正当的便利条件。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三)拥有一定规模的研发团队和研发设施,并具有创新能力;(四)近三年内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一定程度;(五)具备市场化运作能力,具有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第七条除了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科技型企业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质;(二)具有省级以上科技型企业认定资质;(三)主导或参与制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等。
第三章申请材料第八条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三)企业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证书;(四)研发人员名单及相关资格证明;(五)近三年财务报表及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说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调研。
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条申请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材料,并按照要求缴纳认定费用。
第十一条认定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初步认定决定不合格的企业可以在收到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认定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复核。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有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浙科发高[2010]24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日期】2010.12.06【实施日期】2010.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有关工作的通知(浙科发高〔2010〕24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杭州高新区,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工作,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发计〔2010〕671号,可从下载)的要求,现将我省2011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全省2011年度国家创新基金各类项目推荐申报数超过300项,其中创新项目申报数要达到国家限额数;力争创新项目立项数超过200项;立项项目数和资助经费均进入全国前五名;争取国家创新基金项目按期验收率达到100%。
二、工作要求1. 项目申报组织构架。
今年我省国家创新基金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继续采用各地先立项、省里“一站式”集中申报的做法。
国家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已经取消了项目组织单位和服务机构,增加了市科技局的认证作用,我厅和杭州市科技局是项目推荐单位。
我厅在各市汇总上报推荐申报项目的基础上,负责汇总和“一站式”集中上报。
2. 推荐申报项目类别。
推荐申报项目突出以成长期企业创新项目和重点创新项目为主,适当兼顾初创期企业创新项目,鼓励申报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鼓励通过资格审核的创业投资机构引导基金项目。
初创期企业创新项目重点在孵化器在孵企业和大学生创业企业中组织申报,积极鼓励我省三类重大创新平台、国家级孵化器、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以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基地内的公共技术服务机构申报补助资金项目。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号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22〕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2号),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1月14日浙江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为高质量推进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立健全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要求(一)功能定位。
省技术创新中心(亦称为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技术创新中心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定位于实现从科学到技术的转化,促进重大基础研究成果产业化,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后备力量。
创新中心既要靠近创新源头,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学科和科研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辐射供给和源头支撑;又要靠近市场需求,紧密对接企业和产业,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技术创新服务和系统化解决方案,切实解决企业和产业的实际技术难题。
(二)主要任务1.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将研发作为产业、将技术作为产品,组织开展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等战略研究和技术攻关,攻克“卡脖子”技术,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为区域和产业发展提供源头技术供给。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科计发[1999]338号、浙财行[1999]1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999]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的文件精神,鼓励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我省设立了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
为规范省创新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省创新资金用途第二条省创新资金为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配套支持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和符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以下称“省创新资金项目”)。
第三章省创新资金支持对象第三条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至少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
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2.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3.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四条承担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本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 3. 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在浙江这片充满活力和创新的土地上,科技型中小企业就像是一颗颗闪耀的星星,而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则是指引这些星星发光发亮的重要指南。
先来说说这个认定管理办法的重要性吧。
就好比我们参加一场比赛,得有明确的规则,才能知道谁是真正的优胜者。
对于浙江的企业来说,这个办法就是那套清晰明确的比赛规则,让那些有实力、有创新精神的中小企业能够脱颖而出,获得应有的认可和支持。
我曾经接触过一家做智能环保设备的小企业,他们的团队充满了激情和创造力。
一开始,他们在市场上摸爬滚打,虽然有好的产品理念,但总是感觉缺了点什么。
后来了解到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仿佛找到了打开成功之门的钥匙。
他们对照着认定标准,努力提升自己在技术创新、研发投入、人才队伍等方面的实力。
这个认定管理办法里,对于企业的科技人员占比、研发投入强度等都有明确的要求。
比如说,企业科技人员占比要达到一定比例,这可不仅仅是一个数字,背后意味着企业要重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像那家智能环保设备企业,就专门设立了吸引人的人才激励机制,从各地招揽了一批优秀的技术人才。
还有研发投入强度,这可不是随便说说的。
企业得真金白银地投入到研发中去,购买先进的设备,开展前沿的研究。
这家小企业为了达到标准,老板咬咬牙,把原本准备用于扩大生产规模的资金,先投入到研发新的环保技术上。
那阵子,整个团队都忙得不可开交,日夜奋战在实验室和车间。
而认定成功后,好处也是实实在在的。
政府会提供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比如资金支持、税收优惠、项目推荐等等。
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就像是一场及时雨,能让企业在发展的道路上跑得更快更稳。
那家智能环保设备企业,在获得认定后,不仅得到了一笔资金支持,用于改进生产工艺,还在一些政府采购项目中获得了优先推荐的机会,订单一下子多了起来。
总之,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就像是为企业搭建的一个舞台,只要企业有真本事,就能在这个舞台上大放异彩。
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关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浙科发高〔2002〕201号)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2〕11号),规范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推动和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特对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认定条件(一)必须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知识产权明晰,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技术创新性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的企业。
单纯的商业经营性企业除外。
(二)必须依法在本省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有规范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有二年以上企业营运期,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四)企业经营者应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并重视科技创新。
(五)企业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在职从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0人,其中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要达到20%以上,企业的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3%以上。
(六)企业的专利产品、市级以上新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服务收入之和占全企业销售总额的50%以上。
技术性收入是指企业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中试产品销售等技术贸易收入。
(七)企业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认定程序(一)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市和十七个经济强县(以下简称经济强县)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省科技厅审定并向社会公布审定结果的基本程序。
(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与审定的办法。
(三)要求认定的企业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数据进行初审,并征求同级财税部门意见后,上报市科技行政部门(经济强县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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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科计发[1999]338号、浙财行[1999]13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决定》(浙政[1999]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国办发[1999]47号)的文件精神,鼓励与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增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我省设立了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省创新资金)。
为规范省创新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省创新资金用途第二条省创新资金为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配套支持科技部、财政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资助的项目(以下简称“国家创新基金项目”)和符合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以下称“省创新资金项目”)。
第三章省创新资金支持对象第三条申请省创新资金支持的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技术水平至少处于省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
产品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2.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要有行业主管机构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
3.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四条承担省创新资金支持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本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
3. 3. 领导班子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
4.职工总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3%。
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办企业不受此款限制。
6.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五条省创新资金鼓励并优先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进行的技术创新活动。
择优支持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关联度大、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项目。
重点支持电子信息、生物与医药、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等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第六条创新资金不支持以下各类项目和企业:1.不符合国家和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针及产业政策的项目、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以及对社会和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2.已经上市的企业、中方拥有股权不足51%的企业、资产和财务状况不良的企业、非技术性的服务企业以及纯贸易企业等。
第四章省创新资金支持方式第七条省创新资金以贷款贴息、无偿资助的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资金活动。
第八条贷款贴息1.主要用于支持产品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银行已经有贷款或有意向的项目。
2.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
4.贷款贴息按贷款额年利息的50%至100%给予补贴。
第九条无偿资助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2.项目总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基本确定,投资结构合理,企业有与申请省创新资金数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对于市、地、县(市)等财政给予匹配资助的项目,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3.对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国家创新基金项目进行必要的资金匹配,匹配金额原则上每项不超过国家创新基金资助总额的50%。
第五章申请与受理第十条省创新资金项目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审批的办法。
第十一条符合省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书》和《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人员基本情况表》及《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
经企业所在地的市(地)、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杭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荐,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要求将上述材料一式三份邮寄给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企业来人报送的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内容原则上每两个月初审一次,初审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概况、项目是否符合推荐或资助条件、创新程度、企业法人与项目主要承担人、推荐意见等基本情况。
初审不合格的项目,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企业书面发出《不受理通知书》,同时抄送给推荐单位。
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企业并抄送推荐单位。
第十三条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1)《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表》。
(2)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机构和专家对该报告的论证意见(须附论证专家名单)。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
开业不足一年的新创办企业须报送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注册资金证明(复印件)和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5)可以说明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如科技主管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用户使用报告等)。
(6)高新技术企业需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7)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
(8)申请贷款贴息,须分别由开户所在地银行信贷部门和贷款审批银行在《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请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承贷意见或附贷款合同(复印件)。
(9)地方财政部门匹配资金的项目,需在《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的相应栏目中签署意见。
(10)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书等)。
申请企业须将书面申请材料(附材料目录)按A4纸张大小装订成册,一式六份上报。
由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推荐给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项目,同时必须报送一份给市(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和一种方式支持。
第十五条申请企业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如发现弄虚作假,将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申请。
第十六条推荐单位必须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地履行其职责,对企业提交材料地真实性、可靠性做出评价,并填写《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推荐意见表》,如发现重大失误或虚假行为,今后将不再受理其推荐的项目。
第十七条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到国家科技部而暂未被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凡符合省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经与推荐单位和申请企业协商后,申请企业愿意作为省创新资金项目申请的,则与直接申请创新资金的项目同等对待。
第六章立项第十八章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省创新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审议创新资金运行中的重大事项,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一起以联席会议形式审定省创新资金项目和国家创新基金的配套资金,项目审定同意后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与承担企业签订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将合同签订后的项目清单抄送省财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下达资金。
第十九条省创新资金资助金额分两批下达,首批按批准总额的70%拨付,待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后在拨付30%。
第七章项目验收第二十条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承担企业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报告。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分别采用书面审查、实地审查、委托地方科技行政、财政主管部门审查等方式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通过验收,对基本完成省创新基金项目进行结题,并拨付余下的30%的经费;对没有完成合同目标、差距较大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停拨经费,限期完成。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省创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公正透明、专款专用。
省创新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二十三条省创新资金的主要开支范围包括新产品开发及试制、购买仪器设备及与项目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二十四条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创新资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省财政主管部门对创新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及项目完成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承担省创新资金项目的企业应按照本办法和省创新资金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自觉接收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半年和年度省创新资金项目监理信息调查表以及所要求的相关附件三份。
第二十六条如发现有关部门或企业、有关人员在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挪用经费等违反规定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拨款、中止或撤消项目合同等措施;对撤消或中止合同的省创新资金项目,承担企业应进行项目财务清算,并将省创新资金支持的剩余经费如数上交财政部门。
对违纪、违法情节严重者,提交有关部门追究企业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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