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1991年5月7日国务院令8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合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申请认证。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不经认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认证工作的职责是:(一)制定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二)统一规定或者批准认证标志的样式;(三)审批认证委员会的组成、章程;(四)审批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五)对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注册管理;(六)审批并发布可以开展认证的产品目录;(七)公布获准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名录;(八)归口管理有关认证的国际活动;(九)对认证工作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十)对认证工作实行监督。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在本省⾏政区域内从事产品⽣产、销售活动和对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的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监督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产品的质量管理,推⾏科学的管理办法和先进的科学技术,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引导,促进企业提⾼产品质量。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外先进⽔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给予奖励。

第五条⿎励、⽀持和保护⼀切组织和个⼈对产品质量进⾏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为有功的单位和个⼈,由县级以上⼈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对产品质量实⾏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的重要⼯业产品;⽤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技术监督部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式:(⼀)监督检查,是指对重点产品质量进⾏的检查;(⼆)统⼀监督检查,是指在全省范围内对⽣产某类产品的所有企业进⾏的检查;(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指按照确定的产品⽬录和检验周期进⾏的检查;(四)⽇常监督检查,是指对⽇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的检查。

第⼋条监督抽查、统⼀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必须按计划进⾏;在同⼀检查周期内,对经检验认定为合格的产品,不得重复检查。

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管理条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是企业员工的饭碗!为规范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实物质量和全体员工的质量意识,做到在质量管理活动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奖惩分明,特制定本《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一、焊接质量1.所有焊缝必须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焊(焊机电流、焊条规格、焊缝尺寸等),不允许存在气孔、夹渣、弧坑、咬边、虚焊等质量缺陷。

每发现一处,视情节轻重予以50元罚款处理。

2.所有焊缝应光滑平整,焊条起收弧衔接处必须打磨平整,不允许出现凹坑和焊瘤现象。

每发现一处予以50元罚款处理。

3.焊接方式(满焊、间接焊等)必须符合产品图纸要求和满足车辆功能需要。

出现漏焊、假焊现象,每次予以50——100元罚款处理。

4.罐体内部封头和分仓隔板的焊接必须采用双面满焊的方式,如出现漏焊、假焊,视情节轻重每次予以100——200元罚款处理。

5.所有附件的焊接制作必须确保尺寸准确、横平竖直、造型美观和批量定单的一致性。

对不符合要求的缺陷可予以100元罚款处理。

6.由于工艺需要或功能要求需开孔、槽等特殊要求的地方,必须采用专用工具和设备制作。

若出现擅自利用焊割或氧割等偷工减料的方式制作,可予以100元罚款处理。

7.部件完工(包括附件、罐体、厢体等)不允许出现扭曲、偏斜、中心偏移等缺陷,表面平整度小于每米5mm;否则可予以50——100元的罚款处理。

8. 对不顾职业道德人为故意制造质量隐患或质量事故的行为将加大力度从严处理,对当事人除责令其承担质量损失的150%费用外并作开除处理,情节严重者另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装配质量1.所有附件的装配必须牢固、可靠,螺纹连接件的紧固必须符合相关扭力标准的要求(必须配装弹簧垫圈、平垫圈等防松装置),骑马螺栓的装配不允许出现歪斜或虚假紧固的现象。

如不符合标准要求,每处次罚款50元。

2.罐体或箱体装配时必须确保与底盘中心线重合,偏移误差不得超过6mm。

造成罐体歪斜或配重不合理,可予以50——100元罚款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补充规定第一条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抽查,并按期发布国家监督抽查公报第二条国务院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或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发布质量抽查公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国家监督抽查计划事先告知被抽查企业国家监督抽查公报发布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或泄露检验和抽查结果第四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性抽查第五条生产、经销企业和用户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拒绝抽查第六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专项财政拨款,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使用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产品检验费企业申请产品复查检验的,其检验费用由申请复检的企业支付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检验产品质量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尚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依据地方标准或备案的企业标准国家监督抽查优质产品,检验其质量的依据是获奖时所采用的标准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要进行综合判定综合判定依据不明确的,由承担检验任务的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国家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第九条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提出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的建议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建议和用户、消费者反映的情况,确定国家监督抽查产品品种以及随机选定被抽查企业的名单第十条承检单位应当是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第十一条承检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监督抽查产品目录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应当严守秘密第十二条承检单位必须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直接到生产、经销企业或用户中按规定抽取样品样品应当是生产企业自检合格的产品在生产企业抽取的样品,需要企业协助送样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送到承检单位第十三条承检单位对抽样和检验应当有详细记录,检验数据和综合判定应当准确无误,严禁弄虚作假检验原始数据应当归档备查样品应在规定时间内妥善保存,保存期满后,必须将样品退还生产企业或按企业意见妥善处理第十四条承检单位在样品检验结束后,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及时分送有关被检企业,并抄送被检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第十五条被抽查的企业对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第十六条承检单位收到被抽查企业书面意见,应当在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抄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抄送被检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第十七条承检单位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抽检工作总结报国家技术监督局,同时抄送国务院有关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并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报送《国家监督抽查费用决算表》第十八条对影响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或行业、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国家监督抽查公报发布后,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进行整改属中央直属企业的,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地方企业的,由当地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对本地区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企业进行通报,并负责督促和检查整改工作第二十条企业完成整改后,地方企业应当向当地省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中央直属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复查申请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半年。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和区、县技术监督局是同级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对举报属实和协助查处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行为有功的,给予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本市实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

(一)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监督抽查,是有规划、有组织对重点产品质量进行的较大规模的检查。

(二)统一监督检查是根据国家的需要和要求,对某类产品质量进行全市范围的检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根据本市的实际和需要,按照确定的产品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是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的检查。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防止重复。

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和定期监督检查由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组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产品质量“三包”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三包”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三包”管理条例
Q/HM 19110—2000
1目的
2适用范围
3三包原则
3.1产品制造厂生产的产品及备件,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属公司产品质量责任的(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与
合同要求不符),可予以“三包”即保修、包换、包退。

以下
简称“三包”。

3.2质量保证期限为货物到达用户指定车站的日期后十八个月,产品安装验收十二个月,合同中另有规定除外。

3.3产品制造厂只负责承担因产品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承担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

4三包范围
4.1 凡公司产品备件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内因设计、工艺制订、包装及公司内储运等原因造成产品零件性能生效和损坏者均属“三包”范围(易损件不属“三包”范围)。

4.2用户按Q/HM 19108—2000 《产品清点验收条例》进行产品的清点、验收后,所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与合同及技术要求不符的属“三包”范围。

4.3 用户单位搬运、吊装、保管不善所造成产品零、部件性能失效及缺损不属“三包”范围。

4.4 用户单位安装、调试、维护使用不当,造成产品零部件性能失效及缺损不属“三包”范围。

4.5 由铁路、公路运输等第三者质量责任造成产品零部件性能失效及缺损不属“三包”范围。

由用户按《铁路、公路运输保险条例》办理。

5三包工作责任
6三包工作程序
7三包责任和费用。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为了维护民生、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河北省制定了《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该条例共七章五十条,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的对象、监管责任、监督措施、违法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国家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河北省境内生产、流通和使用的产品的质量监督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消费者应当享有合法权益,不得因产品质量问题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或财产造成损害。

第四条产品质量监督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科学、严格的原则,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督。

第五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监督对象和监督责任第六条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认真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保证产品质量符合规定和消费者需求。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明示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安全用途和质量等信息,并且保证销售的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强制性标准,产品质量安全可靠。

第八条消费者有权知道产品的质量信息,产品质量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成分、性能、使用寿命、安全保障等信息。

第九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的监督,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正、严格地处理涉及产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追究。

第三章认证和检测第十一条产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进行认证、检测,取得相应的产品认证和检测报告。

第十二条最高质量监督机构为认证和检测机构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证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格审核认证和检测结果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第四章监督措施第十三条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对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检查,发现质量问题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质量管理条例

质量管理条例

质量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有效实施产品质量责任制,同时为规范质量奖励机制,提高员工质量意识,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产品质量责任制是对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在产品质量形成过程中所承担责任的界定。

第三条产品质量管理执行四不准原则,即:1、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不准投入生产;2、不合格的在制品不许流入下道工序;3、不合格的产品不许出厂和销售;4、产前准备(如:产前策划、生产首签样、作业书)不齐全不许开机;第二章技术评审第四条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工艺、技术、质量等方面的疑难或突发问题,可由责任部门提请进行技术评审。

第五条公司技术评审小组成员:组长: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副组长:分管领导组员:相关部门负责人、组长临时指定人员第六条评审活动由责任部门提出、品管部负责组织,企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评审的内容包括:过程不合格品(半成品)、不合格成品、事故的鉴定、纠正或预防措施的制订及后续处理等;不合格原辅材料(含过程不合格材料)的评审由责任部门提出,办公室负责组织。

第七条所有评审活动由组织方负责将评审意见以评审单形式报公司领导审批,并抄送所有参与评审的部门。

第三章质量事故处理第八条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因渎职、失职或工作技能等人为因素而导致生产秩序紊乱、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声誉受损等质量过失行为,或已形成质量隐患但未及时做出纠正改进的,由品管部鉴定事实,由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示后执行。

第九条对生产经营活动出现的批量产品或半成品报废、退货、降价和大面积返工等依据产生不合格品的时长进行认定:1、在同一时间内连续出现相同类型且相同流水号的质量缺陷:1小时为质量过失,1-2小时为一般质量事故,2-3小时严重大量事故,3令以上为重大质量事故。

2、在同一时间内连续出现废品类型相同但流水号不同的质量事故:2令为质量过失,2-3令小张为严重质量事故,3-4为重大质量事故,4以上为特大质量事故。

第十条对质量过失的处罚视其行为导致的结果和损失的程度分别处以罚款300元、400元、500元不等,并予以通报批评。

2023年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最新版【全文】

2023年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最新版【全文】

(1997年7月2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10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和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在建设工程中安装、使用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依法履行产品质量义务,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和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鼓励、支持和保护单位和个人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推行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和商品质量信誉保险及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制度;推行防伪技术产品使用制度。

企业可以依法向有关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防伪技术产品的监督管理由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七条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调一致、防止重复的原则。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协调、支持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形式。

(一)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统一组织,按照批准的检查计划对产品质量进行的检查。

(二)定期监督检查,是由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对本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产品,按照批准的计划,对生产企业进行的检查,不适用于流通领域。

(三)日常监督检查,是指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根据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和已取得的涉嫌质量违法的证据,对特定产品、特定企业进行的检查。

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一.目的为有效控制原材物料、工序零部件以及成品质量,真正实现以质量求生存。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进货、加工、发货等所有环节的质量控制,以及所有生产性人员、产品质量管理人员、仓库保管员。

三.部门职责.公司质检部全权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与考核工作。

车间主任为本部门质量第一责任人。

四.管理内容1.原材料、零部件的入厂检验1.1 所有原材料、零部件入厂检验必须有采购员送检,经检验员检验合格签字后各仓库保管员方能办理入库。

1.2不合格的物资,采购办理偏差回用必须由生产.技术.质检各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后方能放行,对不能使用的退货,并将检验结果书面通知采购.生产。

1.3 对检验不合格但来不及退回的物资,采购员应到仓库办理代存,仓库保管必须将该类物资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禁止向使用部门发放。

2. 工序质量控制2.1 对工序质量要严格执行四检制度,即首检.自检.巡检.完工检。

2.2 所有操作者必须树立自检意识,操作者首先对自己加工首件进行检验,自检合格后送质检员进行确认,首件检验完后在其上做标记并填写首检记录。

只有在首件检验合格后,操作者才能进行批量生产。

若不按要求操作出现质量事故,由操作者全额承担损失。

2.3 质检员要不定期对所有工序进行巡检,并填写巡检记录。

对操作者的自检互检进行监督,认真检查操作者的作业方法、工装是否正确。

根据需要进行抽检,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操作者。

操作工每道工序结束后必须要经过质检员检验合格,并在派工单上签字后方能入库或转入下道工序。

无签字或签字不全的派工单不予结算。

质检员漏检、误检导致出现不合格品,由质检员承担全部损失的50%。

2.4 操作者及工序质检员要严格按图纸工序和标准对产品进行加工和检验。

2.5 各车间对质检员提出的问题必须认真配合整改,对不执行质检员要求擅自决定流入下道工序的不合格品所发生的质量问题,当事人负全部责任。

2.6 工序上所出现的工废品根据不同情况,责任人承担不同经济损失。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完整版)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完整版)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质量损失,实现有效劳动和长效管理,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产品质量管理包括质量考核条例、质量事故处理办法、质量评选奖励的制度、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合理化建议和动技术改进管理办法、关于新产品试制和鉴定的规定、样机试制管理等。

第二章:质量考核处理条例第三条凡产品出厂前,因设计、计划、投料、加工而造成返修、报废的损失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由责任部门承担15%,1000元以上承担10~15%,其中各责任部门所罚款项的80%落实责任者;凡是内外部质量损失,部门领导在收到质量通报后必须落实责任者并于二日内将落实结果书面送交质管处,否则,部门主要领导人负管理责任。

第四条加强让步率的控制:1、一分厂按加工产值计算,让步率控制在2%以内,每超1%,扣200元。

2、二、三、五、六分厂让步率应控制在0.7%以内,每超0.1%,扣200元。

五、二分厂每月的整机让步率应控制在15%,对超出部分,质管处汇同分厂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对严重超标进行罚款500~1000元。

3、四分厂按加工产值计算,让步率控制在14%以内,每月下降1%,直到2%止,每超1%,扣100元。

(让步率=让步吨位数单价/全月实际完成产值),调质硬度不合格和淬火硬度不合格按1.3元/kg计扣,渗碳硬度不合格按2.4元/kg计扣。

第五条加强产品检验,凡具备交检条件检验员应及时检查,严禁压检、错检,漏检。

如是过程检的责任扣所属部门,终检责任扣检计处。

过程检、终检员应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在业务上属检计处领导,在问题处理上由检计处裁决。

跨部门的责任处理,不得私自处理。

必须通知相关部门领导,否则由所在部门承担责任。

1、对错、漏检而造成的损失每次扣责任者100~500元。

2、凡办理让步单尚未同意之前而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员100元。

3、凡零件完工后不经检查流入下道工序,则扣调度100元。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条 产品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但仍有该类产品使用价值并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必须在产品或者其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明“处理品”、“次品”或者“等外品”字样,方可以出厂或者销售。
第二十一条 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
监督抽查未纳入计划的不得进行抽查。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署抽查的和用户、消费者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的除外。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对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接到反映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国家和省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经检验合格。
第四条 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七条 以联营或者代销等形式生产、销售产品的,应当承担与本条例规定的生产者、销售者同样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等有关人员有责任协助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四章 产品质量纠纷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用户、消费者就产品质量问题,有下列权利:

产品质量管理暂行条例

产品质量管理暂行条例

宜兴精密化学有限公司产品质量管理暂行条例一.生产原料1.生产部接到公司下达的生产任务后,将所需原料品种、数量、质量规格、要求到厂时间等上报管理部。

2.管理部安排原料采购。

3.原料到厂后,化验室用标准方式取样,按规定指标与分析方法分析检测。

4.a.如分析不合格,再次取样分析验证,确认不合格后,报告管理部安排退货。

重新采购。

b.分析合格,报告管理部安排验收入库,按原料性质要求规范储存。

c.化验室将各批原料样品保存至生产正常结束。

以便生产出现问题时查明原因。

5.原料入库后,根据产品工艺情况,部分原料由生产部长安排实验人员取样进行小试。

小试如不正常,查找原因,直至确定原料与工艺都正常后,报告生产部确认可以开始投料生产。

6.库存原料定期取样检测(根据原料不同性质,由技术总负责人及化验室确定检测间隔期限)。

由仓库管理员根据库存时间及时提请化验室取样检测。

化验室将化验结果及结论及时报告仓库。

如质量发生变异,仓库管理员及时报告管理部进行处理。

7.车间领用原料时,仓库管理员认真核对品名、数量,准确发料。

领料人员认真查验所领原料品名数量是否准确。

车间剩余原料或包装容器退库时,退库人员负责将物料、容器整齐存放至仓管员指定处所。

仓库管理员应认真检查核对品名、数量、存放地点与方式是否正确。

二.车间生产1.合成与精制a.由生产部长根据小试、中试报告确定合成或精制投料配比、工艺条件、操作方式。

报总经理批准。

b.生产课长、班长、操作人员在投料前应逐条认真研读、讨论生产工艺,提出合理化建议。

如发现问题、明显错误或不理解部分,及时与生产部长或车间工程师讨论解决。

c.生产课长、班长、操作人员对生产工艺完全领会后,操作人员认真检查生产设备及相关生产条件。

确保所有设备与用具(反应釜及附件、金属及塑料管道、过滤设备、离心机、母液存贮器等)都已彻底清洗干净,无其它产品及物料残留。

精制结晶釜或成品完成液釜(如成品为液体)、离心过滤等分离设备及滤布必须认真检查确保无任何化学及机械杂质。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已修正]发文单位:********文号:(1994年9月28日****第八届大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发布日期:1994-9—28执行日期:1994—9-28生效日期:1997-9—2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三章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nbsp;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开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

建设工程和军工产品不适用本条例。

但在建设工程中安装、使用的产品和军工企业生产、销售的民用产品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组织、协调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三)统一管理、组织协调产品质量认证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四)受理产品质量投诉,调解、仲裁产品质量纠纷,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除行使前款规定的职责外,并负责规划和管理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第四条工商、卫生、医药、商检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

对举报产品质量方面的违法行为,经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可为举报人保密.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六条**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问题较多的产品。

第七条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包括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在内的监督检查制度。

质量管理条例

质量管理条例

质量管理条例第一条:总则本条例旨在规范和加强质量管理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保障用户权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各企业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加强质量管理,确保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质量管理责任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质量管理应贯穿于产品或服务的全过程,从原材料采购到售后服务全程控制和监管。

第三条:质量标准企业应根据产品或服务的特点和行业标准,建立质量标准体系,明确质量指标和检验方法。

质量标准应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能够真实反映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

第四条:质量控制企业应建立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对产品或服务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控制。

应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产品或服务质量稳定可靠。

第五条:质量改进企业应建立质量改进机制,定期开展质量审核和评估,发现质量问题并制定改进措施。

应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优化不断提升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水平。

第六条:质量保障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处理制度,对不合格产品或服务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确保不合格品不流入市场。

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投诉,保障用户合法权益。

第七条:法律责任企业应依法履行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承诺,如发生质量事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的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资质。

第八条: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

企业应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各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要求加强质量管理工作。

对于已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整改并报告相关部门。

以上为《质量管理条例》的全部内容,各相关企业务必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和促进质量管理的稳定和发展。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

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添加时间:2009-08-06 信息来源:市质监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领导工作,协调、支持有关部门做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企业产品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不得开展带有排序、评比、推荐性质的企业或者商品信息发布活动;不得违法设立产品的报验、准产、准销、准用、登记制度。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加强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包括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跟踪监督检查等形式。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4.06【实施日期】1995.04.0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二号)《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经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5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1995年4月6日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1995年3月30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产品标准的制定、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有形物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和其他能独立保持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定高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标准。

市政府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市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是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

各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府、各区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特定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户、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和新闻舆论机构,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举报、投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为了有效策划和控制,确保生产过程质量活动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制度。

一、职责部门:
1、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的总体控制,各车间负责生产过程的具体控制。

2、相关部门做好过程控制的配合工作。

二、工作程序:
本公司的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包括原料检测、网络、络筒、倍捻、定形、整经、倒筒、织造、检验、交付等。

由生产部总体控制,准备车间和力织车间配合控制,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生产任务程序
1、生产部根据销售部门的要求,开具《工作联系单》给准备车间和力织车间组织生产。

2、技术科根据销售部门的要求,开出《产品规格单》给准备车间和力织车间组织生产。

3、准备车间主任根据《工作联系单》和产品工艺要求,编制阶段生产任务,明确捻度/捻向、批号、着色等相关要求,以调度单/工作联系单形式,分别向络筒、倍捻工序段和整经、倒筒工序段下达生产任务,由班长具体实施。

4、力织车间主任根据产品生产指令,用工作联系单向班长下达生产任务和改台计划,由班长具体实施。

5、以上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各班组做好产量记录,交车间统计员统计,车间主任负责各班组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生产部负责车间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的监督和协调,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解决,班组做好交接班记录。

(二)、工艺控制程序
1、《产品规格单》由技术科根据客户要求设计制订,经总经理批准后发至车间组织生产,工序生产工艺标准由车间根据相应品种规格单制订。

2、准备车间主任依据品种规格单制订各工序的具体工艺要求,交班长组织实施。

3、力织车间主任根据品种规格单,制订织造工序生产工艺要求,分别交穿综工、机修工具体操作。

4、凡涉及原料、组织、纬密等工艺方面变动才能生产的品种,技术科、车间的工艺管理人员应协商后处理,经总经理批准,下达《工作联系单》交车间执行;其它工艺更改,车间也以《工作联系单》形式提出申请,经技术科审批后发至车间执行。

5、机修工根据车间工序工艺要求进行设备改台,设备主管/班长对上机工艺进行抽查并记录。

(三)、工作环境
作业现场工作环境控制详见《现场管理条例》。

(四)、自检与检验控制
1、各工序操作工对本工序成品和前道工序半成品进行目测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2、帮机工对穿综上机品种进行外观目测检查,小样室对小样进行检查。

3、班长对机修工改台进行目测检查。

(五)、关键过程的控制
1、本公司根据产品特性,确立整经工序为关键过程。

2、、准备车间主任制订整经工艺单,交整经工具体操作。

3、整经工上岗应经过操作培训,达到本工序上岗操作要求,方可上岗操作,并连续作资格认可。

4、整经工应严格按工艺单进行操作。

5、整经工按相应工艺单设定工艺参数对设备参数仪表进行目测检查。

6、操作过程参数由电脑监控,由车间指定专人填写经轴流程卡,对经轴进行标识。

7、机修工和电工确保设备运转完好,每月对设备作定期检修,年末对设备做完好测定,确保过程能力,并做好记录。

(六)、特殊过程控制
1、定型工序质量难以检测,只能通过过程监控把关,故确定为特殊过程。

2、特殊工序除遵循正常控制程序外,还应按以下方法进行控制:
1)定形工艺单由准备车间制订,特种原料定形工艺单经车间主任制订,交生产部批准后,由定形操作工实施。

2)机修工每月对设备进行完好项目测试,加工中操作工对设备仪表阀门等目测检查。

3)操作工按定形工艺单进行设备参数设定,设备电脑对过程参数进行连续监控,操作工填写《定形过程记录表》,交准备车间保存。

4)倍捻收发员填写定形流程卡,交定形操作工对定形后原料进行标识。

5)当定形工序发生问题时,车间应进行再识别——记录、评审、控制,确定需要更改定形的方法和程序。

(七)、坯布检验
1、坯布应严格按有关标准和文件实施终检,不合格品按有关程序规定实施,并应用统计技术对过程终端过程质量进行分析。

2、检验员应做好产、质量的统计及有关记录的填定工作和产品入库的衔接工作,保证坯布及时进仓。

(八)、产品交付
1、坯布产品放行应经质检科认可,成品布产品放行应经外贸包装车间认可,销售部门负责相关交付活动。

2、坯布产品发货时由业务员以《物资提货单》形式通知仓库,仓管员认真核对数量、规格、品种,填制《发货清单》和《产品销售出库单》,另附《销售产品结算单》交财务科开具《物资出门证》方能交付。

3、成品布产品交付
a.成品布产品交付时,应包装牢固、安全如客户来人提货的,应当面点清数量、规格、品种;外销产品由销售部门根据检验包装车间提供的《检验表》制作
《细码单》,并填写《单证联系单》及时交单证室,由单证室制作外销单证、订舱配船及制作核销单、原产地证、商检证等有关审核,确保交付及时性;
b.外销产品的交货由销售部门负责,并由成品仓库保管员认真核对数量、规格、品种,填写《发货清单》。

4、产品交付时的搬运由装卸队或分公司/分厂有关人员负责,产品离厂时应接受经警的检查。

5、内、外销产品交付由财务科进行监督与考核,在相应《内销业务考核表》、《外销业务考核表》做好交付记录,督促并反馈相关部门加以改进。

(九)、处理客户投诉
1、销售部门负责接待客户来访或对客户的来电、来函、电传均应及时回复并将客户提出的意见要求,填制《客户投诉验证处理记录》。

2、客户投诉意见由生产部确认、总经理提出处理意见,生产部及时分析情况查明原因,纠正解决。

纠正出现的问题由销售部门监督,需要去现场的应及时派人处理,使客户满意为止,处理结果由客户确认,财务科考核;上述内容可反映在《客户投诉验证处理记录》上。

(十)、顾客财产
1、客户财产的验证、标识、缺陷的记录及报告。

收到客户财产,相关部门对其质量和数量情况进行验证和标识,其客供产品由仓管员和原料检测共同验证,客供工艺由技术科验证,发现不合格或不适用情况予以记录、隔离并标识,反馈至相关销售部门,由其向客户报告并协商。

2、客户财产的保护
客供产品在公司贮存期间保持良好的条件,仓管员定期检查贮存状况,发现任何变质、损坏或丢失的现象,及时记录并加以标识和隔离,向相关销售部门反馈,由其向客户报告并协商;客供工艺,相关部门/人员注意保密。

3、客户财产的使用与维护
客供产品使用前应办理出库存手续;客供工艺使用前应得到车间主任认可,并做好相应客户财产标识的移植和加工,发现有关不合格或不适用情况,及时记录反馈至相关销售部门,由其向客户报告并协商。

4、客户财产加工过程和完成阶段,由相关部门进行监视和测量,以证实符合合同的各项要求。

(十一)、产品防护
1、搬运
公司产品搬运考虑有关安全方面的要求,使用了与产品特点相适应的容器和运输工具,防止损坏产品及标识。

2、贮存
本公司产品贮存场所保持适宜的环境,确保安全、清洁,物资收发工作由仓库按《仓库管理规定》规范操作。

3、包装
a.本公司坯布产品为初级产品,按客户要求予以包装实施;
b.经过染整、检验的产品为成品产品,按客户的《作业指示单》要求予以包装、检验。

4、防护
有关部门/场所的相关人员应对进货、过程和最终产品,在内部处理和交付到预定的地点期间,针对产品符合性,采取恰当的防护措施,防止损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