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发展与高校办学经费合理筹措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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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发展与高校办学经费合理筹措的研究

摘要:高校办学经费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矛盾已是不争的事实,尤其是大学城扩建引发的银行巨额贷款,严重影响了高校资金正常运转。本文剖析了高校招生规模发展现状与办学经费不足的深层原因,以及办学经费筹措所面临的新问题。文章以教育经济学成本分担理论为依据,分析了合理筹措高校办学经费的主要途径;同时探讨了如何发挥高校职能,广开财源,拓宽渠道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提高自身的“造血”功能,为高等教育与社会和谐发展探索新的路子。

关键词:高等教育;办学经费;经费筹措;研究

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现状与办学经费不足的矛盾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基础薄弱,走赶超型的发展现代化道路是我们当前的必然选择,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要,国家从1998年起采取扩大高等学校招生规模的政策,从1998年高校招生人数108万人发展到2008年实际招收599万人(其中报考人数达1050万人),将分散在1900所高校中(其中,本科院校720所)。从上世纪70年代末录取率4%发展到目前超过50%[1]。我国高等教育已实现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转变。(详见图1)然而,面对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投入不足是高校办学经费紧张的客观事实。从宏观层面分析,造成当前高等教育经费紧张的局面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1.现行的法律法规不配套,使教育经费投入的法律规定得不到有力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早在1993年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提出,要“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本世纪末达到4%。计划、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相应的的政策措施,认真加以落实”。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也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但回顾过去的几年中,实际情况是1996年为2.44%,1997年为2.49%,1998年为2.55%,1999年为2.79%[2]……从国家统计局、财政部统计,2006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为210871亿元,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为3.01%,比上年(2005年)的2.81%增加了0.2个百分点。可想而知,高校招生数快速发展与教育投入的缓慢提高,形成高等教育办学经费紧张的最主要原因。

2.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增加了高等学校的包袱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历史过程。由于目前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对于经费本来就紧张的高等学校来说,称得上“雪上加霜”。首先是离退休人员经费的财政拨款严重不足,吃掉大量的教育经费,许多高校都有五六十年甚至上百年的办学历史,其人员构成中,离退休人员占教职工总数一般在1/3左右,所以每年这部分人员实际支出的费用相当可观。其次是高校对新招聘人员除了发

放工资之外,还必须缴纳社保“三金”,而国家财政对缴纳“三金”所需经费并没有相应拨款,使扩招后的高校增加了“新人”的社会保险经费的负担。第三是公费医疗。各校由于公费医疗拨款不足而导致的额外经费负担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第四是住房制度改革。学校既要负担一次性的住房补贴,同时还要承担住房公积金补贴,长年累月,学校不堪重负。

3.高等教育扩招和发展,导致高校吃紧的现象已越来越普遍

近年来,为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等教育大众化的需要,我国高等教育界通过连续的扩招使在校生的规模翻几翻。招生规模和在校生规模的增加,不仅要求高校扩大师资队伍,更要求高校相应增加校舍及其它教育资源。加上许多高校为了适应扩招的需要,纷纷征地或由政府划拨土地进行新校区建设。这些举措多数学校都是自己“找米下锅”[3],向银行申请贷款,在新校区高楼林立的背影下艰难地紧缩支出,挤出资金支付利息,偿还货款,这样的结果,直接影响了硬件投入和教师福利,降低教职员工的工作满意度。

二、教育经费筹措面临的新问题

收费是学校筹集办学资金的一条重要渠道。《教育法》中明确规定要建立科学的教育成本补偿机制。教育部的有关文件也规定,受教育者应承担办学成本一定比例的学费,并确定为办学成本的25%。按理说,这个规定是合理的,也符合世界上多数国家的作法。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存在不少问题。其突出表现是,一方面,“属地化”政策使许多经费投入多,教学质量高的学校,特别是国家重点大学的学费远达不到办学成本25%这个比例。因为“属地化”意味着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更多地照顾到公平,却不能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另一方面,学费的行政审批有悖于市场经济原则、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目标及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也不符合高等学校的办学规律。

与世界各国一样,中国的高等教育经费筹措渠道也是多方面的,大致由国家财政拨款、各级政府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企业办学经费、校办产业及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收入用于教育的经费、社会团体和社会捐(集)资办学经费、学杂费及其他收入等几大部分组成,其中国家财政性教育投入是主渠道。即使如此,近些年来,教育经费的需求方面与供给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它们之间的矛盾更为突出,教育经费筹措的形势异常严峻。

面对教育经费需求的大幅度增长和教育经费供给的生均数减少,教育发展面临着一个十分紧迫而严峻的问题。必须根据中国国情,积极探索教育经费的筹措新渠道和新办法,确保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的资金来源,保证教育事业的健康、稳步发展。

三、高等教育经费的筹措原则与途径

根据西方教育经济学家的论述,在市场经济国家,筹措高等教育经费的原则主要有两条:一是利益获得原则,二是能力支付原则。考虑到我国正在实行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这一体制除了生产活动的根本出发点和政治环境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不同外,其运行机制几无差别,因此,许多学者认为,这两条原则也应该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经费的筹措原则[4]。

所谓利益获得原则,即指谁从教育中获取利益无论直接与间接,谁就应该支付教育经费,支付量与获得利益成正相关。所谓能力支付原则,即指所有从教育中获得好处和利益的人,都应按其支付能力提供经费,能力越大,支付越多。

这两条原则是相辅相成的。利益获得原则是基础,它体现了等价交换的市场法则;能力支付原则是重要补充,它适当减轻支付能力较弱者的负担,而让支付能力较强者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从而使家庭背景不利的智力较好者也能接受高等教育,推动整个社会科技、经济的发展。

由以上分析可见,高等教育经费的提供者就应当而且主要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从高等教育中获得了利益和好处的人或组织。在此基础上,具体提供的份额则主要依其支付能力而定。因此,谁从高等教育中获得了好处和利益便成为我们必须详加研究的问题。

首先,社会和国家是高等教育的客观受益者。高等教育是创造思想、传播知识、发明技术、构造理论和培养高级人才的最主要机构。高等教育推动了整个国民经济与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增进了社会福利,促进了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社会中的任何人和组织均程度不同地分享了高等教育的成果。因此,税赋中应为高等教育保留其应得部分。

其次,受教育者本人是高等教育利益最直接的获得者。通过接受高等教育,大学生们获得了知识、才能和技术,从而增加了收入,提高了社会地位,扩大了就业机会,增加了地区流动的可能性等等,使得生命更有价值。

再次,企业是高等教育成果的一个重要受益者。通过大量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的人力资本、创造发明,企业经济实力不断壮大。

因为,上述各方是高等教育的受益者,所以,它们就应该按以上两个原则支付相应的高等教育经费,这些原则就成为我们考虑高等教育经费合理筹措途径的理论依据。

高等教育经费的筹措途径:

高等教育经费的提供和承担者应是高等教育的最终受益者,据此原则,高教经费的主要提供和承担者应为:

①国家应支付高等教育的大部分费用。高等教育通过向社会提供高层次人才,提供新知识、新技术,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政治经济的发展以及文化的昌盛,使整个国家大获其利。因而,提供高等教育经费之最主要来源渠道是各国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责。目前,世界各国政府拔款一般占公立高等院校经费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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