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格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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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分析
在有证人出庭的案件当中,承办法官事前了解证人是否 诚实可信,是否拥有良好的口碑,从而确定对证人证言 是否予以采信。表面上看,这种做法耗时耗力,但是却 有着磨刀不误砍柴工的效果,是防止证人作伪证,扰乱 庭审秩序,拖延庭审进程的良策,可以从整体上提高案 件审理的速度,并能保证案件审判的质量,是适当投入, 提高优质产出的明智之举,同时也是法院追求办案效率 的有效措施。
四、结语 苏力教授认为:“只要社会制约没有重大变化,从生物 学上看,每个人都会在一定程度上重复自己先前的行 为、视角和分析理解问题的方式,否则他就会呈现出 必定为社会所拒绝的多重人格。其实,即使是一个具 有高度创造力的人在更大程度上还是一个重复的人”
从制定法的角度来看,《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
品格证据的表现形式有三:
一是名声 二是意见 三是特定行为实例
(二)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规则是规范用以证明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 品格之证据的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国家的品格证据规则,根据主体的不同,概 括起来有以下几点: 1.以被告人为主体的品格证据规则
2.有关被害人方面的品格证据规则
2.有关被害人方面的品格证据规则
有关被害人方面品格证据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两类案件中: 性犯罪案件和故意伤害或者杀人案件。
在性犯罪案件当中英美证据立法一般情况下禁止被告方向 法庭提交有关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者意见证据。 而在故意伤害或者杀人案件中,则与性犯罪案件正好相反 。《联邦证据规则》摒弃了被害人品格证据的一般排除规 则。根据新修订的《联邦统一证据规则》第404条第2项的 规定, 在该类犯罪案件中, 由被告提出的关于被害人品格特 征的证据, 或者由控方对此提出的反驳证据, 或者在杀人案 件中起诉方为反驳被害人先动手而提供的关于被害人性格 一贯温和的证据等, 均不适用品格证据的一般排除规则 。
规则609 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进行弹劾 (c) 赦免、撤销或者改过自新证明书的效力。 在下列情况下,定罪证据不可采: (1) 根据对被定罪或者改过自新的认定,对该定罪已经赦免、撤销或者已经发 给改过自新证明书,或者已经适用其他相当程序,并且此后该人未被判定犯 有可以判处死刑或者1年以上徒刑的罪行; (2) 根据无罪认定,对该定罪已经适用赦免、撤销或者适用其他相当程序。 (d) 未成年人判决。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关于未成年人判决的证据根据本条证据规则才具有可 采性: (1) 该证据是在刑事案件中提出的; (2) 该判决是对被告之外的证人的判决; (3) 关于该罪行的成年人定罪判决证据可采纳用以攻击成年人的可信性; (4) 采纳该证据为公平确定有罪或者无罪所必需。 (e) 上诉未决。 符合本条规则的定罪判决具有可采性,即使上诉未决。关于上诉未决的证据, 也具有可采性
答:“我希望告诉你我很熟悉,一名银行家必须如此,我想我 大概知道这城里每一个人的首名。” 问:“齐夫先生,本案的被告人昨天传唤一位名叫克莱德·布什 马特的证人出庭。该证人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在本案中对我们 极为重要的那天的阿里白(不在场的辩护)。我想问你是否认识 克莱德·布什马特?” 答:“我认识他。” 问:“多久了?” 答:“大约有15年了。” 问:“我还想问你是否熟悉他在此中心市居民中关于诚实问题 的名声?” 答:“我知道他的名声。” 问:“他关于诚实的名声如何?” 答:“很不好。人们不能相信他会说实话。” 公诉律师:“谢谢,证人。”
三、对品格证据规则的具体分Fra Baidu bibliotek 规则401 规则404 规则405 规则406 规则607 规则608 规则609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品格证据的规定:
规则404 品性证据;犯罪或者其他行为 (a) 品性证据。 (1) 禁止使用。关于某人的品性或者品性特点的证据,不得采纳用来证明该人 在具体场合下的行为与之具有一致性。 (2) 刑事案件被告或者被害人的例外。以下例外适用于刑事案件: (A) 被告可以提供其相关品性特点的证据,如果该证据被采纳,公诉人可以提 供证据来对之加以反驳; (B) 在遵守规则412规定的限制条件的情况下,被告可以提供所称犯罪被害人 相关品性特点的证据,如果该证据被采纳,公诉人可以: (i) 提供证据对之加以反驳; (ii) 提供被告具有相同品性特点的证据; (C) 在杀人案中,公诉人可以提供所称被害人具有平和品格特性的证据,以反 驳所称被害人是首先挑起事端者的证据 (3) 证人的例外。关于证人的品性的证据,可以根据证据规则607、608和 609采纳。
然后是辩护律师对本方证人的询问。
辩护律师:“里维兰德·古德哈特,你知道布什马特先生在本 地居民中有关诚实问题的名声吗?”
答:“是的,我知道。” 问:“怎么样?” 答:“非常好。”
这两个例子表明一个证人的品格可以如何受到名声证据的攻击 然后又得到其支持,但是它们也揭示了当相互矛盾的品格证据 是由同等或几乎同等受尊敬之证人提供时,陪审员们所面临的 是几乎无法完成的任务。在这两个例子中,那两位品格证人对 正常陪审员思想的影响大概会互相抵消了。
关于证人的品性的证据,可以根据证据规则607、608和609 采纳。
根据这些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对证人的可靠性提出 质疑,证人的可靠性可以通过意见证据和名声证据来进行抨 击和支持。 但须受到下列限制: 其一,证据只能针对可信或不可信的品行; 其二,关于可信品行的证据,只能在该证人的可信品行已受 到意见证据或名声证据或其他证据的攻击之后,才具有可采 性。 出于抨击证人的目的,有关证人曾被定罪的证据,如果该罪 可判处死刑或1年以上监禁,可以采纳;如果该罪行涉及不正 当行为或提供虚伪陈述,只要时间相隔不远,也可以采纳。
下述关于被告人品格的证据可以采纳: 被告人可以提出能证明自己优良品格的证据。 这有时被称为“把某人的品格提交争论”。那么,由于被告 人已“打开大门”,所以公诉方也可以提出反驳证据证明该 被告人的不良品格。 美国最高法院在1948年就米切尔森诉合众国一案中的裁定便 提供了一个例证。该案中的被告人被指控贿赂一位联邦税收 工作人员,他采用了一种迂回性辩护手段,他要求五名证人 出庭证明他那正直和诚实的好名声。在对其中四名品格证人 的交叉询问中,公诉律师问每个证人曾否听说过该被告人在 近30年前因接受盗窃物品而被捕的事情。最高法院裁定这可 以作为质疑该品格证人对被告人实际名声知晓程度的方法。 不过,陪审团不能将该证据用作认定该被告人犯有其被指控 之罪行的根据。
规则609 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进行弹劾 (a) 总则。以下规则适用于使用刑事定罪判决证据攻击证人的诚实品性: (1) 对于在作出判决的司法辖区,应判处死刑或者1年以上监禁的犯罪而言; (A) 在民事案件或者证人不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遵守规则403的前提下, 必须采纳该证据; (B) 在证人是被告的刑事案件中,在该证据的证明价值超过其对被告的损害效 果的情况下,必须采纳该证据; (2) 对于任何犯罪,无论其刑罚如何,如果法院可以轻易确定,证明该犯罪要 件需要证明或者证人承认不诚实行为或者虚假陈述,则必须采纳该证据。 (b) 10年后使用证据的限制。如果自证人被定罪之日或者证人从该定罪判决 判定的监禁中被释放之日起算,无论哪个日期,以迟者为准,已逾10年,则 适用(b)款。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定罪判决证据才可采: (1) 由具体事实和情况支持的定罪判决之证明价值严重超过了其损害效果;并 且 (2) 证据提出者就使用该证据的意图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了合理的书面通知,为 对方提供了就该证据的使用进行反驳的公平机会。
三、我国品格证据发展现状
作为英美法系国家重要的证据制度,品格证据的 发展已趋于成熟。但是对于我国而言,品格证据 尚处在慢慢接受并逐步加深了解,以期吸收和借 鉴的阶段。
(1)我国法官认为的品格证据内涵
(2)为什么品格证据在我国得不到重视? 1.中国是人际社会而不是契约社会,品格证据的依 据是诉讼参与人的社会信用记录,而中国是没有信 用记录。 2.中国的法系是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而品格证据 的适用性是无法在成文法中予以界定的。 3.品格证据的运用在实践中易导致误判。不良品格 证据可能会引起司法者对行为人的偏见,或仅凭被告 人的良好品格就对其免于定罪处罚,从而影响对案件 的正确判断。
规则608 证人诚实与否的品性 (a) 声望或者意见证据。可以用关于证人诚实与否至品性的声望证言或者关于 该品性的意见形式的证言,来攻击和支持证人可信性,但是,只有在证人诚 实品性受到攻击后,关于诚实品性的证据才具可采性。 (b) 行为具体实例。除规则609规定的犯罪定罪判决外,外部证据不可采来证 明证人的行为具体实例,以攻击或者支持证人的诚实品性。但是,在交叉询 问中,如果行为具体实例对于下列人员诚实与否的品性具有证明作用,法院 可以允许对它们进行调查: (1) 证人; (2) 正在接受交叉询问的证人曾就其品性作证的另一证人。 当就其他事项作证时,如果证言仅与证人诚实性品性有关,证人并没有放弃 反对自我归罪的特免权。
下面以华尔兹提供的案件为例: 首先是公诉律师对本方证人的询问。 公诉律师:“你的职业是什么,齐夫?” 答:“我是本城中第二国家银行的总裁。” 问:“你担任该职务有多久了,先生?” 答:“13年了。” 问:“在那之前你的职业是什么?” 答:“该银行的副总裁,在那之前是托管官员。我在这家银行 工作已有23年了。” 问:“你在这中心市内居住多久了?” 答:“我是在此出生的。我在这里生活已快45年了。” 问:“你对此地居民都很熟悉吧?”
3.以证人为主体的品格证据规则
美国联邦证据立法对证人品格的运用规则进行了比较详细的 规定。
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关于证人诚信方面的问题,可以有原告或者被告的任 意一方向法庭提供证人品格方面存在的问题,以此来达到证 明证人诚信方面是否有瑕疵的目的。 第二,美国联邦法,一般情况下禁止以证人某一具体的行为 作为抨击或者支持证人证言可采信的证据。 第三点也可以说是对第二点的补充,一般情况下禁止以证人 有某种犯罪前科作为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理由。
品格证据规则探析
品格证据的概念、品格证据规则概念
目 录
品格证据规则分析 我国品格证据的发展现、原因以及品格证 据的价值分析 结语
一、品格证据的概念、品格证据规则概念 (一)品格证据概述 品格证据的概念 品格证据的概念舶来于英美法。 美国法称character evidence 英国法称evidence of character 它是指表明某人品格和特定品格特征的证据。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英美法中,“品格”最 早指一个人在社区中的名声(reputation)
3.以证人为主体的品格证据规则
1.以被告人为主体的品格证据规则
第一,不良品格证据排除规则。鉴于品格证据与待证事实并 非具有必然的直接相关性,因此,在此项证据规则中不允许 控方以被告人之前的不良品格作为证明被告人犯当前罪名的 证据,此项规定对于被告人来说是有利的。
第二,相关性规则。此项规则规定当被告人主动提出自己具 有良好品格证据时,控方应该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良好证据作 出相应的辩驳,不能提出这个之外的其他不相关的证据。即 反驳要具有针对性。 第三,对应性。此项可以说是第二条的延续,控方应该以被 告人提出自己具有良好品格证据的形式提出被告人不具有良 好品格的证据。
三、品格证据价值分析 (一)法律层面分析 1.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实现控辩双方权利制衡 2.完善证据体系,推进证据立法 3.犯罪预防
从社会预防的角度来看,一方面针对具体被告人的品格量刑 有利于准确实现个别预防;另一方面,通过向社会表明反复犯 罪的人会受到更重的处罚也有利于实现一般预防。
(二)经济层面分析 品格证据效率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