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科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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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经过吏部考试,才能正式任官。常举每年举行考试,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等科目,又有一史、三史、开元礼、童子、道举等科。武则天亲行殿试,增设武科。应考者有国子监和州县学馆的生徒,也有不在学中而向州、县报名的“乡贡”。地方的乡贡须经州考合格,才举荐朝廷。应考者集中在明经和进士两科。明经考试着重儒家经典的记诵,先“帖经”,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进士着重诗赋和时务策。制举也称制科或特科,由皇帝临时定名目,下令考试。宋代以后科举均用经义取士。明、清时期,以《四书》、《五经》的文句为题,规定文章的格式为八股文,解释须依朱熹的《四书集法》为准。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清政府推行学校教育,废除科举。
九品中正制: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官制度。东汉末年,曹操当权,提倡“唯才是举”,凡“有治国用兵之术”及“高才异质”者予拔用。延康元年(220年),曹丕继为魏王,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建立了“九品官人法”,把唯才是举的选官原则制度化。在朝廷选择“贤有识鉴”的官员,兼任本郡的“中正”官,负责察访与其同籍散居各地的士人,评列为从上到下九个品等,每十万人推举一人,作为吏部任官的依据。九品中正制初行时,士人品定之权基本上掌握在中正官手中,中正采择舆论,按人才优劣以定品第。曹芳为帝时,司马懿当政,于各州设大中正,由世族豪门担任,九品中正制成为为世族地主操纵政治的工具。隋文帝时,废九品中正制,改行科举制。
甲科:汉代课士,分甲、乙、丙三科。《汉书·儒林传》:“平帝时……岁课甲科四十人为郎中,乙科二十人为太子舍人,丙科四十人补文学掌故云。”唐代明经有甲乙丙丁四科(等),进士有甲乙两科(等)。明、清称进士为甲科,举人为乙科。
科目:科举制度,分科拔官的名目。据清顾炎武《日知录·科目》载:“唐制取士之科,有秀才,有明经,有进士,有俊士,有明法,有明字,有明算,有一史,有三史,有开元礼,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学究一经,有三礼,有三传;有史科,此岁举之常选也。其天子自诏曰制举……见于兄者凡五十余科,故谓之科目。”宋沿唐制,分科举士,但科目少于唐代,明、清只设进士一科。
制举:即制科或特科,由皇帝临时定立科目,下令考选,因皇帝的命令称“制”而得名。始于两汉,历汉、魏、六朝、唐、宋不改。制举科目很多,据宋代王应麟《玉海》载,唐代有五十九科,实则不止此数。比较重要的有贤良方正直言极谏科、才识兼茂明于体用科、文辞清丽科、博学通艺科、武足安边科等。考中者,为官的升迁,无官职的由吏部优予官职。宋代制举科目不多,废置无常。元、明专用进士一科,不行制举。清代沿设制举,科目有:博学宏词科、经济特科、孝廉方正科。历代制举,实则等于荐贤,是封建王朝录用人才的一条途径。
童子科:唐、宋特设的考试科目。唐制十岁以下通一经,及《孝经》、《论语》的儿童可以加此科考试。能背通十卷的可以授官,通七者予以出身。宋制十五岁以下能通经作诗赋者,应试后给予出身并授官。
礼部试:唐代进士考试本由吏部的考功员外郎主持,开元二十四年(736年)考功员外郎李昂与进士李权言语冲突,朝廷以郎官地位较低,移于尚书省的礼部侍郎主持,通称省试。此后,历代科举遂为礼部专职,所以称在京举行的会试为礼部试,亦称“礼闱”。
贡院:科举考试贡生之所,又称贡闱。据唐代李肇《国史补》载:“开元二十四年(736年),考功郎中李昂为士子所轻诋。天子以郎署权轻,移职吏部,始置贡院。”清代举行乡试、会试的场所称贡院,其大堂之东西侧为外帘,供管理人员居住,后为内帘,供考官居住。贡院两旁建号舍,供应试者居住。贡院外墙铺以荆棘,故亦称棘闱。
科甲:汉、唐举士考试都有甲乙丙等科,故后世因此而称科举为科甲,经过科目考试录取者叫做科甲出身。
进士:原指可以进授爵禄之士。《礼记·王制》:“大乐正论造士之秀者以告于王,而升诸司马,曰进士。”隋炀帝大业二年(606年)设置进士科,作为取士的科目。唐制进士科与明经、明法科等并列,应试者谓举时士,试时务策五道,帖一大经,经策全通为甲第,策通四,帖过四以上为乙第。试毕发榜合格的称作成进士。凡试于礼部的,都称作进士。宋代进士科试诗赋经义各一首,策五道,帖经《论语》十帖。宋以后,其科目多存虚名,进士科成为科举中唯一的科目。明、清时,举人会试中试,复行殿试,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通称为进士。凡列衔时,都先写赐进士及第或出身。
明经:唐代科举制度中的科目之一。有五经、三经、二经、学究一经、三礼、三传、史科等名目。主要试其经义的记诵,考试方法先是帖经,然后口试经典大义十条,建中二年(781年)规定所答内容,录于纸上谓之“墨义”,并答时务策三条,按成绩列为甲乙丙丁四等。宋代改以经义论策试进士,明经科废。清代用明经来别称贡士。
明法:唐、宋科举制度的科目之一。试应考者的法令知识。唐制,明法试律七条,令三条,全通为甲第,通八为乙第;宋代时试律令四十条,墨义兼经五十条,明、清只行进士一科,明法与别科均废。
明字:唐代科举制度的科目之一。主要试小学、文学知识与能力。试《说文解字》、《字体》二十条,通十八条者为及格。
明算:唐代科举制度中的科目之一。试《九章律》、《张丘建》、《夏侯阳》、《周髀》、《五经算》各一条,十通六者为及格;试《记遗》、《三等数》,帖读十得九为及格。又试《缀术》七条,《辑古》三条,十通六为及格。
帖经:也称帖括,唐代科举考试的一种主要方式。凡“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各科的经书课目多以帖经的方法来考试。《文献通考·选举二》:“凡举司课试之法,帖经者,以所习之经,掩其两端,中间惟开一行,裁纸为帖。”即主考者任择经书中一页遮盖左右两边,中间只开一行,另裁纸为帖,帖盖数字,令被试者写读出来,写读被帖盖字句正确者为合格。
秀才:别称茂才,本是才华优秀者的通称。始见于《管子·小匡》。汉代,秀才成为举士科目,武帝元封四年(前107年)令诸州岁各举秀才一人。东汉避光武帝(刘秀)讳,改称茂才。隋、唐时,与明经、进士并立科目。秀才科试方略策五道,以文理粗精分等,后渐废此科。宋代凡应举者都称秀才。明、清两代秀才成为府、州、县学的生员的专称。
举人:原意为举到之人,为应举者的通称。唐代应进士试者亦称之,又称举进士。《日知录·举人》载,“自本人言之,谓之举进士;自朝廷言,谓之举人,进士即举人”。《后汉书·章帝纪》载,汉章帝建初元年(76年)诏:“每寻前世举人贡士,或起甽亩,不系阀阅。”以举人为身份名称,始见于此。唐、宋、金、元,均为各地乡贡入京应试者的通称。宋代举人在解送礼部前,须经考试,略似后之乡试。举人在礼部应试落第者,仍须再应乡举,方可参加下科考试。金、元亦如此。明、清专称乡试登第者为举人,并作为一种出身资格。如果应礼部试不中,以后再考,毋须再应乡试。清末有法科举人、理科举人等。光绪三十一年(1905)起,考试回国留学生,最优者给予进士出身,优等及中等者给予举人出身,并各加某学科字样。
武科:科举制度中专为选拔武官而设的科目。唐代武则天长安二年(702年)置武举,为武科之始。由兵部员外郎主持,分为平射、武举二科,其中须考步射、马枪、马射、负重等,也试其语言、身材。宋代亦有武举、武选。明代以前武科不定期举行,明成化十四年(1478年)始设武科乡试、会试,六年一次,先策略,后弓马,后改为三年一试。崇祯四年(1631年)始举行武科殿试。清代,武科考以学政主持,分内外场。外场试马、步射及弓、刀、石;内场试《武经》,外场中式才能入内场。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