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SG与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比较
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异同
![试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异同](https://img.taocdn.com/s3/m/84d2a03c87c24028915fc35b.png)
即日起请准备平时作业,作业任选一个选题,自拟题目,要求字数达到3000字,注释规范、有体系性、杜绝抄袭,原创者得高分。
选题一:通过比较《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与国内立法,如《合同法》、《对外贸易法》,找一切入点,写一篇论文。
或,试论CISG与《合同法》之预期违约制度摘要:预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吸纳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精华,并对其进行了发展。
我国1999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引进了预期违约制度。
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及我国《合同法》中有关预期违约的规定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进一步对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进行完善。
关键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法预期违约完善一、预期违约制度概述(一)概念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①作为违约行为的形态之一,预期违约当然要负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二)分类根据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理论,预期违约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地、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①Treitel G H. The law of contract [M].London: Sweet Maxwell,1999。
履行合同;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预示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①(三)作用与影响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保护了合同当事人合理的履约期待权,在一方的履约期待落空或发生期待危险时给予救济。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比较从违约补救角度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比较从违约补救角度](https://img.taocdn.com/s3/m/32216e7d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e0.png)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比较从违约补救角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比较:从违约补救角度一、《公约》中的违约补救措施《公约》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违约行为提供了多种补救措施。
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实际履行: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完整地履行其义务,包括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等_______。
2. 解除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允许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免除双方的合同义务。
但解除合同并不免除违约方因未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_______。
3. 损害赔偿:违约方需用金钱补偿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与所失利益_______。
4. 减低价金: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时,买方可以要求减低价金以补偿损失_______。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如停止交货权和留置权等_______。
二、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补救措施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违约行为同样规定了多种补救措施,主要包括:1. 继续履行: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_______。
2. 采取补救措施: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旨在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_______。
3. 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赔偿非违约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_______。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合同法》在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判决的不确定性_______。
三、《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比较分析1. 补救措施的相似性:无论是《公约》还是我国《合同法》,都强调了违约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基本原则。
这体现了两国在维护合同权益和促进国际贸易方面的共同立场。
2. 计算方法的差异:《公约》对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实际损失与所失利益等_______。
这种差异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我国法律在处理违约赔偿问题时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3. 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我国《合同法》在违约补救措施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补救措施和计算方法。
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比较
![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86a20642bfd5b9f3f90f76c66137ee06eff94eaa.png)
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比较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联合国制定的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法律文书,被称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中国协议合同法是中国国内一部最重要的合同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国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在一些方面存在共同点,但也有许多差异。
首先,CISG适用的范围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而中国协议合同法适用于国内的各类协议合同。
因此,在适用范围上两者有所不同。
CISG只适用于合同当事方双方的国籍均属于缔约国的情况下,或者合同所属国家是缔约国的情况下,却未排除适用CISG的情况。
而中国协议合同法则适用于国内所有的协议合同。
其次,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在管辖法院的选择上也存在区别。
根据CISG的规定,合同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而中国协议合同法则规定,协议合同的争议应当提交至合同所属地当地的人民法院。
这意味着,CISG对于合同双方的选择权更加灵活。
另外,对于合同成立的要素,CISG和中国协议合同法也存在差异。
CISG规定了合同成立的要素包括了商品、价格、数量和质量等,而中国协议合同法则还补充了合同订立的方式、对象、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等。
这意味着,中国协议合同法对于合同成立的要素更加详细和全面。
对于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CISG和中国协议合同法也有一些不同之处。
CISG规定,在合同履行及其违约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并妥善履行各自的义务。
在违约情况下,合同双方应进行协商解决纠纷,并给予违约方赔偿。
而中国协议合同法则通过规定履行条款和违约赔偿责任来明确合同履行的责任和违约的后果。
此外,CISG与中国协议合同法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存在差异。
CISG规定,在合同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仲裁或者法院诉讼等方式解决。
中国协议合同法则重视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也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但强调了当事人的争议解决自主权。
CISG与中国合同法比较
![CISG与中国合同法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556aa1172f3f5727a5e9856a561252d380eb20e9.png)
协议法与公约对风险转移和所有权转移的异同(一)《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在公约中对风险转移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它拟定了如下一些原则:1.以交付为风险转移时间, 这是公约第69条明确规定的, 将风险与所有权相分离;2.以当事人的约定期间为风险转移的时间, 这体现了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自行在协议中约定在一定期间内转移风险;3.遵循国际惯例,在国际贸易中约束货品买卖不仅有公约尚有其它的一些国际惯例,比如有《华沙—牛津规则》和《202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而当事人一旦在协议中选择这些规则中的术语,那么风险转移时间依规则而定;4.以法律规定的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 这是讲假如在协议中当事人未约定期间则应按公约或各国法律规定来拟定风险转移时间;在遵循上述基本原则的情况下, 公约的66—69条具体规定了涉及运送的国际买卖、运送途中销售、尚有违约等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二)《协议法》对与风险转移的规定对于风险转移我国协议法第142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 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具体规定了风险转移与所有权相分离, 以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基本原则, 而这是与《公约》规定的原则所一致的。
此外协议法还在143—149条具体规定了在买方违约、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卖方违约、以及运送途中货品买卖的风险转移。
可见, 我国对所有权与风险转移都做了比较具体而明确的规定。
二、比较分析两部法律的异同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二)对风险转移的对比分析及完善对于风险转移这一问题, 不管是公约还是协议法都给予了较具体的规定。
对比公约的66—70条与协议法的141—149条我们可以发现两者还是有较大的差异, 因而在立法上都有着局限性, 应予完善。
1.在我国协议法142条拟定了风险与所有权相分离的, 以交付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的基本原则, 这与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国合同法的异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国合同法的异同](https://img.taocdn.com/s3/m/cc14d36dfab069dc51220114.pn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国合同法的异同联合国异同公约中国合同法联合国货物买卖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篇一:合同法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区别国贸1103 吴仕聪 2011110440合同法与公约在买卖货物上的区别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制定,并且由76个国签署的文件。
但是由于其跨越了国家的范围,并不能使某个国家机器对其产生晓丽,所以它是以个惯例性质的条文或协议,并不是一个法律。
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的除外。
并且只同意《公约》适用于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
在独立存在的情况下,它并没有法律效力,签署国范围内的当事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不适用该公约,除非另有协议表示受其约束。
或者双方当事人默示地同意。
而中国合同法是一部中国国内的成文法律,它对国内产生的所有合同都有约束和法律效力。
不论合同中有没有注明是否适用,都视为强制约束,具有明显1的强制力和约束力。
根据对比中国合同法第九章买卖合同分则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找到以下的不同之处:一、标的物中国的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货物,既包括实体的货物,也包括服务。
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三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二、合同的形式公约中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
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合同法第九章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细节,公约中接受人证的证明方法。
而合同法中并不包括人证,仅有书面和口头等方式,并且两者对于书面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公约中的书面仅仅指电报和电传。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https://img.taocdn.com/s3/m/4278424ee3bd960590c69ec3d5bbfd0a7956d5a6.pn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在国际贸易的广阔天地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像是个老实巴交的好朋友,帮大家解决买卖之间的小争执。
而我国的合同法,就像是那位在路边卖凉茶的阿姨,既贴心又实用,给你提供各种帮助,保证大家的交易顺利进行。
这两者呢,虽然都是在讲合同的事儿,但风格和用法可真是不一样哦。
想象一下,CISG就像个国际舞会上的明星,穿着闪闪发光的西装,语言得体,举手投足间透露出几分优雅。
在这个公约里,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被描绘得清清楚楚,像是给大家立了一本通用的规则书。
买家要付钱,卖家得交货,双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
这就好比朋友之间的约定,不成文的契约,大家心知肚明。
而这公约特别酷的是,它能跨越国界,适用于不同文化和法律背景下的交易,真是个“国际通用”的好东西。
再来看看咱们中国的合同法,这玩意儿同样重要,真是给国人带来了不少便利。
合同法就像是家里的大厨,给你做饭时把食材和调料都备齐了。
签合同的时候,大家明确了责任、权益,避免了日后可能的争吵,真是“未雨绸缪”的聪明选择。
咱们的合同法还有个特点,就是特别注重公平。
你说,做生意不就是要讲究公平交易吗?所以在合同的制定和执行中,法律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不让谁占了便宜。
不过,CISG和我国合同法也不是没有区别。
CISG在一些细节上就比较宽松,给人一种“我行我素”的感觉。
比如,在解除合同的问题上,CISG允许一方在对方不履行合同时迅速解除合同,这就像在比赛中被对手犯规了,裁判一声哨响,比赛立马停止。
而我国合同法就显得比较“稳重”,在解除合同时会考虑更多的因素,比如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弥补损失,这个时候就像是在强调“和气生财”,宁可少争执,多合作。
说到这里,大家可能会问,究竟哪个更好呢?这就好比你问我喜欢哪种水果一样,苹果和香蕉各有各的好处,不能一概而论。
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涉及到跨国交易,CISG的优势就体现得淋漓尽致,减少了法律障碍,增强了信任感。
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
![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d2692dd5ee06eff9aff80794.png)
CISG根本违约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启示一、《公约》中的根本违约制度评析(一)《公约》根本违约制度现状《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文简称《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此条规定是对根本违约进行定义性规定。
从中可以得出公约从主观、客观人手分析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
以第25条中的但书将此条内容划分为两部分:客观的违约事实和主观的无法预知。
在客观的违约事实方面,从《公约》的表述中此方面可以有两个层次的理解:其一,必须存在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至于其本来依据合同可期待得到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也即存在违约的事实;其二,如欲达到根本违约的情形,受损方仅仅依据合同可期待得到的利益受到影响是不够的,违约行为导致的结果应当是实际上剥夺了受损害方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
主观上无法预知体现在第25条但书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同样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其一,若欲构成根本违约,违约一方必须预知到违约结果的发生;其二,这种预知必须符合一般人的预知能力,即一个通情达理、同等资格的人在相同的情况下也能预知到这种结果的发生。
二、我国《合同法》中根本违约制度不足(一)概念上不够清晰,不存在根本违约明确的定义在《合同法》第94条关于阐述合同法律关系当中,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五种情形中,第4项的规定实质上即承认了守约方在违约方根本违约时有权解除合同,这与公约根本违约制度的解除合同的救济方式相同。
虽然这条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承认根本违约的情形,但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难以体现我国对于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视。
在阐述某种救济方式时顺带提及根本违约的情形,且没有使用根本违约的法律用语,显得概念不清晰,法律排篇布局紊乱,难以突出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性。
试论CISG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救济
![试论CISG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救济](https://img.taocdn.com/s3/m/51cae409b52acfc789ebc912.png)
[摘要]随着国际间货物买卖和交易的日趋频繁,买卖双方越来越关注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采取何种救济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论文以此为出发点,通过比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英美法和大陆法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比较了不同违约救济措施所适用的各种情形,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具体策略。
[关键词]权利;义务;违约救济[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046(2012)12-0129-02[专题研究与新论]试论CISG中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违约救济郭霓(太原警官职业学院山西太原030032)违约救济就是指当合同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相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时,守约方依据有关规定采取一定法人救济措施,以救济违约方因不履行合同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违约救济是法律给予受损方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是法律给予受损方的权利,受损方在行使救济措施时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
论文通过分析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和违约救济方法,发现其对我国《合同法》的立法启示,从而完善我国《合同法》的预期违约制度。
一、实际履行分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62条将实际履行确定为首要救济方式,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项权利,包括限制实体权利本身和实施程序,其中最主要的限制来自《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第28条。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实际履行的相关规定倾向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差较大。
此外,为了弥补有关两大法系国家对于实际履行的救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8条将实际履行的判决权返还给各国法院,实际履行的判决由各国国内法决定。
在我国,实际履行是指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时,经另一方当事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根据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合同法与CISG关于预期违约制度之比较研究
![合同法与CISG关于预期违约制度之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358583035ef7ba0d4b733b07.png)
合同法与CISG关于预期违约制度之比较研究【摘要】:^p 我国《合同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二者都相应吸收了英美法系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并有所发展。
通过比较研究,可对《合同法》与CISG中的该项制度进行分析^p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预期违约制度存在的缺陷及进一步改善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
【关键词】:^p 预期违约合同法CISG作者简介:周美辰,华东政法大学2021级国际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或者“期前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肯定明确地对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一方当事人的客观事实或自身行为表示他到期将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形,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建立预期违约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合同有效成立至履行期届满前产生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保障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债权的实现及合同的全面履行,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CISG)是现今国际货物买卖中被广泛遵守的规范,我国作为CISG的缔约国,了解CISG与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各自的特点,对两者进行合理的比较,不仅有利于保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我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推动国际贸易活动的进行和发展,同时对完善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的相关规定也大有裨益。
一、《合同法》与CISG预期违约制度概述(一)《合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预期违约制度主要囊括于第68条、第69条、第94条和第108条四项条款之中。
其中,第68条和第69条规定的是不安抗辩权,列举了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四种情形,也可视为预期不能履行的法律依据。
第69条规定可与第94条的合同解除权相联系。
《合同法》预期拒绝履行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在第94条、第108条之中。
(二)CISG中的预期违约制度CISG吸纳了英美法系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其关于预期违约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在第71条和第72条之中。
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
![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d0cfe87b7fd5360cba1adb7c.png)
CISG与中国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规则之比较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稃大学硕十学位论文’’锄沁’’斜啪∞’打册印弦’印’咖附矗柳如’丘印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啪糟圩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工程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本论文的所有工作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由作者本人独立完成的。
有关观点、方法、数据和文献的引用已在文中指出并与参考文献相对应。
除文中已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字盏叁∑期年月日知识水坝为您提供优质论文哈尔滨上秽火学硕士学位论文第章绪论论文的背景与意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货物买卖合同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它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补救方法等问题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则和实际程序在国际商事交易中被广泛采用其突出的优点和典范性为各国买卖合同立法提供了吸收、借鉴的范本中罔《合同法》的制定就是其中一例。
《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基本法。
我国没有专门的买卖合同法关于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总则部分和分则中买卖合同一章中这部分是与公约相对应的内容。
由于《合同法》借鉴《公约》之处甚多二者存在极大的相似性但仔细推敲起来又存在很多细节上的差异性这就很易造成迷惑与误读。
鉴于此许多学者将二者进行了比较研究指出这两部法律文件的某些相似性分析了一些差异性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
对于某些热点问题如预期违约制度比较风险转移制度比较等更是研究者甚众相关学术成果也较多。
但也存在一些研究上的薄弱环节如关于交单业务的比较提前交货规则的比较第三方行为负责的比较等领域很少有人涉及。
即使是对研究得比较多的某些问题有的也存在归纳不到位结论不明晰的问题。
因此笔者广泛搜集了资料对两部法律文件有关买卖合同的规定进行了逐条对比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二者的相似性和差异性并分析了出现差异的原因及二者的优劣相信将有助于加深对《公约》与《合同法》的理解尤其是对《合同法》某些不足之处提出了修改建议希望能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CISG与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比较
![CISG与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b4492ecc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d8.png)
CISG与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比较
CISG与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上的比较如下:
1. 违约责任:
CISG和合同法都规定了违约责任。
依据CISG,当一方未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要求赔偿损失。
但是,当违约造成的损失超出了合同履行可能带来的利益时,索赔方只能够要求赔偿超过利益的部分。
在合同法中,未履行义务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2. 承担方式:
CISG和合同法在承担方式上也有所不同。
在CISG中,一方可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并可以要求具体履行、交付货物、重新制造等方式。
此外,可以要求赔偿由违约造成的损失。
在合同法中,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赔偿方式可以是履行义务、支付违约金、赔偿实际损失等。
总体而言,CISG和合同法在违约责任和承担方式上有一些不同,但都强调了保护合同的履行以及对违约方承担责任的原则。
中国合同法与CISG(1)
![中国合同法与CISG(1)](https://img.taocdn.com/s3/m/df32c9d1a1c7aa00b52acb69.png)
中国合同法与CISG(1)关键词:合同订立合同解除根本违约损害赔偿减少价款风险负担内容提要:《合同法》无疑是目前我国民事领域中最为成功的立法,该法在诸多方面受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
比较《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买卖合同等方面,既可以看出前者对于后者的继受,也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的若干差异。
XX年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订立30周年,作为国际范围内私法统一运动的最高成就,CISG无疑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同时,它对中国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试图比较中国合同法与CISG,以展示中国合同法在哪些方面受到了CISG的影响,在哪些方面没有采纳CISG的规则。
一、中国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重视法制建设,自1980年以来,相继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及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另外,在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作为民事法的基本法。
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便加入CISG并成为最早的成员国之一,反映了中国对外开放并与世界接轨的决心。
中国早期的合同立法,特别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CISG的影响。
本文想重点比较分析的是颁布和施行于1999年的《合同法》,它取代了此前的三部合同法,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看该法如何受到了CISG 的影响。
在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规定的立法指导思想中,第一条便确定:“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总结中国合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1]121其中提到了与国际市场接轨、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这里的国际公约,主要是指CISG。
对于上述立法指导思想,梁慧星教授后来曾有过说明,他说:“我们的法律不能够关起门来,不能只是由我们的学者、立法者、法官看得懂,外国人看不懂。
货物品质瑕疵的异议期限制度——CISG与中国《合同法》的比较
![货物品质瑕疵的异议期限制度——CISG与中国《合同法》的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705a9cd07f1922791688e84e.png)
二 、 公异议期 限规 定的不 同
( ) 于货 物 品 质 瑕疵 异议 的 范 围 一 关
《 约 》5条 第 1款 规 定 : 方 交 付 的 货物 必 须 与合 同所 公 3 卖 规定 的 数 量 、 量 和 规 格 相 符 . 须 按 照合 同所 规定 的方 式装 质 并 箱或包装。第 3 9条 第 1 规 定 , 方要 将 货 物 不符 合 同 的情 款 买 形 通 知 卖 方 , 且 说 明 不 符 合 同情 形 的 性 质 。 并 我 国《 同法75 合 ) 8条 第 1 规 定 : ] 款 当事 人 约 定 检 验 期 问 的 ,买 受 人 应 当在 检验 期 间 内将 标 的 物 的数 量 或 者 质量 不符
合 约 定 的 情 形 通知 出卖 人
三 、 法 建 议 立
我 国《 同法》 制定很 多方面都 参照 了< 约 》与《 合 的 公 , 公 约 》 比 , 国 《 同 法 》 有 很 多 的 不 足 之 处 . 在从 方 面 进 相 我 合 还 应 行完善 : ( ) 善 对货 物 适 约性 的界 定 。 一 完 《 同法 》 合 在第 1 8条 的 规定 中提 到 货 物 的质 量 或 数 量 与 5 合 同不 符 时 , 受 人应 当履 行 通 知 义 务 。 与《 买 公约 》 在第 3 5条 对 于 货 物 的适 约 性 的 明 确 规定 比起 来 ,显 然 规定 的情 形 不 够 全 面 . 利 于 保 护 买方 的利 益 。 国《 同 法》 应该 对 于 货 物 不 我 合 也 的适 约 性 进行 专 条 规 定 .规 定卖 方 交 付 的 货 物 必须 与 合 同 所 规定 的数 量 、 量 、 格 , 质 规 型号 、 箱 或 包 装 方 式 等相 符 。 装 ( ) 二 买方 怠 于或 延 迟 通 知 的 法律 后 果 的 规 定 。 异 议 期 限 的规 定 是 要求 买方 在 检 验 货 物 后将 货 物 不 符 情 形 及 时 通 知卖 方 . 如果 不对 此 做 出 限 制 , 无 疑加 重 了卖 方 的 则 责 任 由于 现 实 中 的情 况 非 常复 杂 , 但 完全 以法 律 硬性 的规 定 来 限制 买 方 提 出异 议 的 时 问 也不 尽 合 理 . 因此 . 该 作 出一 些 应 例外 规 定 , 平 衡 买卖 双方 的权 利 义 务 : 口 来 ( 者 : 北政 法 大 学研 究 生 . 究 方 向 : 作 西 研 国际 法 )
论我国合同法与CISG关于违约责任之比对
![论我国合同法与CISG关于违约责任之比对](https://img.taocdn.com/s3/m/1fdcd88ee53a580216fcfed4.png)
论我国合同法与CISG关于违约责任之比对【摘要】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作为合同法违约的两大责任形式,我国合同法以实际履行作为主要的违约救济方式;CISG为了克服两大法系对合同违约救济的不同规定,更好的规范国际货物贸易则采取了妥协兼容的办法,提出了更为细致周密的规则,为合同当事人提供了更充分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违约责任;合同法;CISG一、问题的提出CISG(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联合国公约)与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违约的救济途径之实际履行上有何区别,CISG中除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规定之外的宽限期内履行的特别规定有何意义?二、CISG与我国合同法于违约责任之比对(一)公约之违约责任CISG是限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则,它旨在为国际货物贸易提供一个能够调和不同法系从而适用于贸易各方当事人的国际通行的统一规则;也可以说CISG是两大法系即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兼容妥协的产物,在违约救济内容上,它将英美法系强调的损害赔偿和大陆法系侧重的实际履行巧妙结合在一起。
首先在横向上将违约分为根本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进而在纵向上根据不同的情形和违约程度分别规定不同的救济途径。
根本违约是公约为避免不同法系冲突而创制的一个概念,公约第25条将根本违约定义为: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
以“造成损害”和订立合同时“可预见到”为要件,但这一概念在实践中也难免显示出其含糊性和不确定性,公约的克服办法是对根本违约的救济途径进行规定和限制,所以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则直接决定受害方当事人可主张的救济途径。
公约在第二和第三章中根本违约下的救济途径有:主张损害赔偿,要求实际履行,修理货物或提供替代物,允许自己履行,宽限期内履行、解除合同。
归结起来,公约包含违约救济的两大原则:损害赔偿和实际履行。
公约并没有侧重强调一方,而是基于对在何种违约情形下哪种救济途径更有利于保护受害方利益和维护合同秩序的考虑做出细致的规定。
试析CISG中根本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兼与中国合同法相比较
![试析CISG中根本违约制度的构成要件——兼与中国合同法相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e01c8f20915f804d2b16c1e2.png)
除 权 的滥 用 ,从 而合 理有 效 的 解 决 国 际 商 事 纠 纷 。
二 、根本违 约制度及其 构成要件 ( )根本违约制度 的内涵 一 根 本违 约 ( u dm n a r a h fn a e t lb e c )是 从英 国普通法 上发 展而来 的一 项合 同法 律制度 。由于 当今商业社会经 济活动 日 益频繁 , 自由主义越 来越 受到社会 的关注 ,因此根本违 约制 度 的作用和衡量 标准在 不断的发生着变化 。如果说 ,早 期的 根 本违约带有 一定的 形式 主义色彩 ,那 么现在的根本违 约制 度则更重视违 约与合 同宗旨的关系 。通读 《 公约》全文 ,根 本 违约这一法律术语在其 中占有大量条款 ,其 中第 2 5条是该 制 度的核心 ,含 义解释如 下:一方 当事人 违反合同 的结 果 , 如 使另一方 当事人 蒙受损 害,以至于实 际上剥夺 了他根据 合 同规 定有权期待得 到的东西 ,即为根本违反合 同,除非违 反 合 同一方并不预知 而且一个 同等资格 、通情达 理的人处 于相 同情 况中也没有理 由预知会发 生这样的结果 。在经济贸 易迅 速发 展的现 代社会 ,这一定义虽然 过于原则化和抽 象 ,但 不 失全面 ,它给出 了一个指 引性 的概 念,规定 了根本 违约 的内 涵 ,并将其 作为杰 出合 同或 “ 交付 替代物 ”的必备 条件 。但 事实上 《 约》宣告无 效既包括 了解 除合同也包括终止 合 同 公 的含义 。即并非 在任何违 约情 况下都 能适用 解除合 同这 一救 济措 施,只有 当违 约达到根本 性的程度 时才可解 除合同 。这 规定 的价值就在 于实质上平衡 了社会 了利益和 当事人双方 利益 ,从 而鼓动交 易和 保护交 易安 全。这一切都 说明了根本 违约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积极 的适应性 。
中国合同法与CISG
![中国合同法与CISG](https://img.taocdn.com/s3/m/57fe4920a5e9856a561260cd.png)
中国合同法与 CISG韩世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12-3-22关键词: 合同订立合同解除根本违约损害赔偿减少价款风险负担内容提要: 《合同法》无疑是目前我国民事领域中最为成功的立法,该法在诸多方面受到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影响。
比较《合同法》与《公约》,在合同的订立、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与免责、买卖合同等方面,既可以看出前者对于后者的继受,也可以看出二者之间存在的若干差异。
2010 年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以下简称“CISG”) 订立30 周年,作为国际范围内私法统一运动的最高成就,CISG 无疑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同时,它对中国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试图比较中国合同法与CISG,以展示中国合同法在哪些方面受到了CISG 的影响,在哪些方面没有采纳CISG 的规则。
一、中国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中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重视法制建设,自1980 年以来,相继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及经济合同法》以及《技术合同法》,另外,在1986年颁布了《民法通则》,作为民事法的基本法。
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便加入CISG 并成为最早的成员国之一,反映了中国对外开放并与世界接轨的决心。
中国早期的合同立法,特别是《涉外经济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了CISG的影响。
本文想重点比较分析的是颁布和施行于1999 年的《合同法》,它取代了此前的三部合同法,成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看该法如何受到了 CISG 的影响。
在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规定的立法指导思想中,第一条便确定: “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全国统一的大市场及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实际出发,总结中国合同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参考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尽量采用反映现代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共同规则,并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1]121其中提到了与国际市场接轨、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CCL和CISG中关于预期违约的不同及对中国《合同法》的启示
![CCL和CISG中关于预期违约的不同及对中国《合同法》的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d864ea5a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27.png)
CCL和CISG中关于预期违约的不同及对中国《合同法》的启示CCL和CISG中关于预期违约的不同及对中国《合同法》的启示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独特的制度,它最早起源于英国1853年的霍切斯特诉戴·纳·陶尔案。
时至今日,英美法已经形成两种预期违约的形态: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称“CISG”)的定义:“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后,一方当事人的履行期临近时,或预备的履行开始后,他显然将不履行大部分合同义务的行为表现。
1980年,CISG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的概念引入了国际公约;1999年我国《合同法》为了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立法时充分借鉴了英美法和CISG行之有效的经验,在规定不安抗辩权等制度的同时,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首先来探讨一下预期违约的形态问题。
对预期违约进行分类的重要意义在于:不同种类的预期违约,其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
对预期违约的分类是否合理,即在于看其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否合理。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第94条第2项及第108条对预期违约作了规定: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这两条规定,有学者认为此规定仅是对预期违约中明示违约的一种规定,并未对默示违约作出规定,因此我国合同法中并不认可默示违约的存在。
也有学者认为《合同法》已确认了预期违约的两种形态,所谓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就是指明示预期违约,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是默示预期违约。
笔者认为,明示违约必须是明确、肯定的不履行,而《合同法》中“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只是债权人的主观感受,并不能看出债务人“明确、肯定的不履行”,因此此规定是对默示违约的一种认可。
CISG与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比较
![CISG与合同法违约责任及承担方式比较](https://img.taocdn.com/s3/m/e746d7cd0242a8956bece4a5.png)
CISG与中国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比较法条依据:1、损害赔偿部分法条对比(见肖翰作业)。
2、CISG与中国合同法其他相关规定:(1)CISG其他相关规定:Article 61(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方宽限期。
Article 62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Article 63(1) 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 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
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Article 64(1)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 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2)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a)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 (b) 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i)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 (ii)他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Article 49(1) 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 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中国合同法CISG
![中国合同法CISG](https://img.taocdn.com/s3/m/b2213bb8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19.png)
中国合同法CISG中国合同法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国际贸易中一项重要的法律规范。
本文将从CISG的背景和目的、CISG的适用范围和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CISG的背景和目的CISG是由联合国国际商事法委员会(UNCITRAL)于1980年通过并生效的一项国际条约。
其目的是统一国际买卖合同中的基本规则,促进跨国贸易的发展。
CISG旨在为买卖合同当事人提供适用于国际贸易的一套统一的法律规范,以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二、CISG的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具有国际性质的商品买卖合同。
根据CISG的规定,当买卖合同的双方在具有CISG缔约国身份的国家之间进行跨国交易时,CISG即可适用于该合同。
CISG的适用并不排斥各国的国内法,而是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国际贸易法律规则。
三、CISG的主要内容CISG包括了关于合同的形成、履行、违约和风险转移等方面的规定。
具体而言,以下是CISG的主要内容:1.合同的形成:CISG规定了合同的要件,例如要求合同书面形式、明确指定商品的规格和数量等。
2.卖方的义务:CISG规定了卖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规定交付商品、提供合格的商品、保证商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等。
3.买方的义务:CISG也规定了买方的义务,包括付款义务、验收商品义务等。
4.合同履行:CISG规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一些规则,例如合同的拒绝、期限的延长、商业惯例的适用等。
5.违约责任:CISG对违约行为给予了合适的补救措施,如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6.风险转移:CISG规定了商品的风险在何时转移给买方,以及卖方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四、CISG的优势与挑战CISG作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法律规范,具有一些优势。
首先,CISG的适用可以减少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风险和成本,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性和高效性。
CISG和我国《合同法》中“合理期限”的比较研究
![CISG和我国《合同法》中“合理期限”的比较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492b92300912a2161479295b.png)
CISG和我国《合同法》中“合理期限”的比较研究[摘要]司法实践中CISG公约的适用仍然面临挑战。
其中公约本身的缺陷是引起困扰的根源之一,如公约第39条第1款中的“合理期限”没有阐明一个统一和系统的解释规则,各国法院往往按照自己的价值判断进行“本地化倾向”的解释,过度援引本国法律的问题,加深了CISG公约适用的难度。
我国合同法中也有类似的规定,有必要深入研究二者差异,望能为CISG的发展尽绵薄之力,并对完善我国合同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合理期限;隐蔽瑕疵;参照点由于“合理期限”一词在公约中并没有给予一定的解释,“合理期限”一词在实践中表现的就是司法实践中对买方的告知期限的难以判定或者大量引用国内法的判定标准,最终导致相同的案件却不能在公约缔约国内得到一致的判决,后果是严重违背了公约制定时的初衷。
一、公约中关于“合理期限”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39条提出了买方发出质量异议通知的两个期限,第1款规定的是相对期限,其中“合理期限”应视具体案件的相应情况、合同条款而定,可长可短;而第2款规定了一个绝对的没有弹性的2年最长期限。
不论如何买方不在货物被实际交付之日起2年内将货物不符的情况通知卖方,他就丧失了声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即使这2年以后发出的通知可能满足了第39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条件(是“合理期限”内发出的通知),或者可能符合第44条的要求(迟发的通知有合理的理由),买方仍丧失主张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权利。
2年最长时限的唯一例外是,如果2年的期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不符,后者优先。
2年的最长质量异议时限通常不适用,除非在符合第44条规定时或者属于隐蔽瑕疵,买方可在索赔期过后2年之内发出通知。
二、我国关于“合理期限”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58条第二款,对“合理期限”做了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该条款融合了CISG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CISG与中国合同法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比较
法条依据:
1、损害赔偿部分法条对比(见肖翰作业)。
2、CISG与中国合同法其他相关规定:
(1)CISG其他相关规定:
Article 61
(1) 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b)按照第七十四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 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如果卖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买方宽限期。
Article 62
卖方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他的其它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低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Article 63
(1) 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义务。
(2) 除非卖方收到买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卖方不得在这段时间内对违
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
但是,卖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Article 64
(1) 卖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 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 买方不在卖方按照第六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或买方
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这样做。
(2) 但是,如果买方已支付价款,卖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a)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他在知道买方履行义务前这样做;或者(b)对于买方迟延履行义务以外的任
何违反合同事情:
(i)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ii)他在卖方按照第六
十三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内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Article 49
(1)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a) 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
(b) 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⑵但是,如果卖方已交付货物,买方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
(a) 对于迟延交货,他在知道交货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b) 对于迟延交货以外的任何违反合同事情:(i)他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违反合同后一段
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ii)他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卖方声明他将不在这一额外时间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或(iii) 他在卖方按
照第四十八条第(2)款指明的任何额外时间满期后,或在买方声明他将不接受卖方履行义务后一段合理时间内这样做•
Article 45
(1) 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
(a) 行使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
(b) 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 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它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 如果买方对违反合同采取某种补救办法,法院或仲裁庭不得给予卖方宽限期。
Article 46
(1)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一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2)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
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
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3)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做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之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
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Article 47
(1) 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2) 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
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
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2)《合同法》第七章其他相关法条:
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
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
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
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