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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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并受到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 照合同规定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给予经济赔偿,使被保 险人经济上恰好能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如赔偿过 少,不能充分地补偿他所受到的损失;如赔偿过多,也 会引起不当得利,失去保险的原意。 这样规定的目的有: 一是能有效地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险从中渔利; 二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4)重复保险的追偿

投保人对同一标的重复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 保险人有权按比例赔付。然而,如果重复保险是 保险人在赔偿后发现,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 回其依法不应享有的那部分比例保险金,如果重 复保险的其他保险人尚未支付按比例应付的保险, 保险人可代理被保险人向该其他保险人追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5)错误赔偿的追偿
(7)再保险的追偿

保险人将他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向另一保险 人再保一项险,以分摊转嫁其承担的风险,这叫再保险。 再保险分出人分出风险支付再保险费,再保险分入人分 入风险收取再保险费。当分出人——原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赔付损失后,就向分入人摊去其应负的赔款,如果保 险标的的损失又属于第三者的责任,则分出人向第三者 追回的赔款应按分入人再保险份额的比例摊回其应得的 追偿款。
②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指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为第一损失,超过第 一危险(保险金额)的损失故称为第二损失。这种赔偿 方法,保险人对第一损失负全部责任,第二损失实际由 投保方自己负责。 这种赔偿方式对足额保险是一种简单明了的赔偿方式, 必须考虑保额和实际损失额;但对于不足额保险来说, 对原本未参加保险的那部分财产,保险人也承担损失赔 偿责任,显欠公平。

2.有权选择原则


保险人的赔偿意图,应是使投保人在遭到损失后, 经过补偿恢复到他在发生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保 险人可以选择货币支付或修复原状或换置的方法 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如果一设备损坏了几个零件,一所房屋损坏了门 窗等,能修补的进行修补,投保人不能因小损而 放弃全部保险标的,要求保险人给予全部赔偿, 保险人在决定赔偿时可以选择择修补方式。
5.代位追偿过程中应遵从的原则



(1)有根有据:这是对外追偿的基础,必须深入调查研 究,掌握事故责任的确凿证据,遵照契约和尊重国际惯 例,以确定责任的归属; (2)合情合理:要求从复杂的案情出发,全面分析损失 的各种因素,合理地确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提 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使追偿案件尽快得以解决; (3)区别对待:即根据不同的追偿对象及其信誉、致损 原因等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问题; (4)讲究实效:在追偿时要考虑追偿的实际效果和经济 效益,如追偿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追偿起点等。

3.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范


(1)《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对代位追偿的规范 第1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投保方应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保 险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 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2)《保险法》对代位追偿权的规范 第四十五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 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 权利。”
(三)赔偿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
1.限度原则 2.有权选择原则 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额外得利原则

1.限度原则


(1)按所遭受到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在保险金额的限度进行赔偿。 (3)在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备的保险利益限度内进行赔偿。 (4)赔偿方法限制保险人的赔偿额度。
(1)按所遭受到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责任保险的追偿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一般来说,只有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保 险人才予赔偿,因此不存在追偿问题。但在某些特殊情 况下,如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当具 体的责任人无法查清时,应由产品生产者(被保险人) 承担的责任由保险人赔偿损失。若在赔付后查清事故是 由该产品的运输者、仓储或产品改装者的责任而发生, 则也可能产生保险人向实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3)保证及信用保险的追偿。

保证及信用保险是从民法担保制度的“保证”发展而来 的,它是就被保险人即债务人履约、信用等向债权人的 一种担保,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信用危机时, 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的形式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 的债务。假如债务人(被保险人)恶意行为造成不能履 约,保险人须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4)赔偿方法限制保险人的赔偿额度。
①比例赔偿方式。 ②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③限额赔偿方式 ④其它赔偿限额

①比例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就是按保险金额和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 的比例来进行赔偿。即保险财产与实际价值相等时,被 保险人就可以得到十足的补偿,如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 值时,由于是不足额投保,所得赔款也将会低于实际损 失。 比例赔偿的计算公式是: 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财产实际价值
应以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 偿金额为基础


①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那里追偿到的金额少于或 等于赔偿金额时,便全归保险人所有; ②如果多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就应将超过部分 退还给投保方。 返回
被保险人有责任协助保险人追偿。

①积极协助保险人的义务; ②不得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义务:《保险法》第46条: 第1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 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2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 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第3款: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 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返回
(二)代位追偿原则
1.代位权的问题 ; 2.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 3.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范 ; 4.代位追偿权的成立的条件; 5.代位追偿过程中应遵从的原则; 6.保险人追偿的范围 ; 7.代位追偿实务。

1.代位权的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代位”是指一个人 代替另一个人的位置。 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
7.代位追偿实务
(1)追偿程序 (2)追偿方式 (3)追偿费用

(1)追偿程序
①接受权益转让 ②追偿准备

①接受权益转让


a.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如属第三者责任,首先应要 求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提出索赔申请,保留索赔权利,如 被保险人需要迅速得到赔偿,保险公司在向被保险人做 出实际赔付前,必须要求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 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明确被保险人在追偿中应提供必 要的协助。 b.确定追偿后,经办人员应建立追偿案卷,做好案件登 记。
③限额赔偿方式


限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仅在损失超过一定限度时才 负赔偿责任,经常应用于农作物保险中,保险人只赔偿 限额责任与收益之间的差额。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
④其它赔偿限额
a.被保险方自负责任 ; b.小额免赔; c.损余物资折归被保险人; d.单位标的或事故的责任限额; e.标的折旧。

错误赔偿即指应按实际价值赔偿的超额保 险都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应按比例赔偿 的不足额保险都按足额予以赔偿;应免赔 的都赔付了;以及计算错误而多赔付等由 于保险人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保险人向被 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多支付保险金,保险人 也可以依不当得利等法定的理由追回保险 金。
(6)保险欺诈的追偿

保险欺诈往往数额巨大,给保险人带来的 损失惨重,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强反欺诈 工作,及时识破欺诈者的阴谋。在欺诈案 发生后,不仅要通过公安部门追究欺诈者 的刑事责任,而且要对欺诈者进行损失追 偿。
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额外得利原则

财产保险的赔偿原则是对损失进行补偿, 而不能使投保人通过补偿来获得更多的好 处。否则将导致投保人故意去损毁财物而 获利,增加欺诈行为并将影响公共道德, 保险将无法经营。
二、权益转让原则
(一)权益转让原则的概念 (二)代位追偿原则 (三)委付(abandonment)
6.保险人追偿的范围
(1)普通财产保险 ; (2)责任保险的追偿 ; (3)保证及信用保险的追偿; (4)重复保险的追偿; (5)错误赔偿的追偿; (6)保险欺诈的追偿; (7)再保险的追偿。

(1)普通财产保险






①保险财产因第三者过失而引起的火灾受损向该有过失的第三者追 偿; ②保险财产因第三者纵火受损而向纵火者追偿; ③货物运输队中,货物因承运人责任而受损向承运人追偿; ④船舶保险中,保险船舶因他船责任或主要是他船责任而碰撞受损 向肇事船东追偿; ⑤发生共同海损,保险人在赔付了全部损失后,向应分摊海损的其 他货主或船东追偿; ⑥保险车辆失窃,可通过及协助公安部门向盗窃者追偿; ⑦保险车辆因他人责任而碰撞受损向肇事者追偿; ⑧保险标的物丢失,第三者非善意占有的,向非善意者追偿。

2.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 得到在其赔付金额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 损失的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 对这一定义进行分析,可知: (1)代位追偿权适用于财产保险; (2)代位追偿权的行使是在保险人赔偿之后进行; (3)追偿数额只能在赔款限度内进行; (4)必须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
4.代位追偿权的成立的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2)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赔付赔偿金之后 (3)应以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为基础 (4)被保险人有责任协助保险人追偿。 下一张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 损失赔偿请求权



①如发生的事故并非保险事故,与保险人无关,不存在 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 ②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行为所致,才存在被保 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也才可能转移给保险 人,才存在代位追偿权; ③被保险人虽对于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但由于被保险 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前,已免除其责任,即被保险人 事先已放弃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也无法代位行使被保险 人已经没有的权利。 返回
第四章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赔偿责任原则 二、权益转让原则 三、分摊原则

一、赔偿责任原则
(一)赔偿责任原则; (二)赔偿责任原则的来源; (三)赔偿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赔偿责任原则

又称“损失赔偿原则”,“赔偿原则”或“经济 补偿原则”。是指保险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人 按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以内对被保 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的原则。 从中可以看出,这个原则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第二,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保险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2)在保险金额的限度进行赔偿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投保 人因标的受损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便只能 等于或低于保险金额,而不能高于保险金 额。
(3)在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备的保险利益限度内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对遭受损失的财产要 具有保险利益,索赔金额以他对该项财产 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一)权益转让原则的概念



1.广义权益转让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将投保后可享受的 权益转让给保险人或其他第三人。 包括(1)出险后转让给保险人 (2)出险前转让给第三人,如货物运输保险中,一 般就是通过背书转让保险单的形式来实现的,如保险单 一经转让,保险权益也将随之转让。 2.狭义权益转让:就是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保险 人的赔偿后,将其原应享有的向他人(责任方)索赔的 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二)赔偿责任原则的来源

1883年,英国最高法院法官布莱特在卡斯特林 诉普瑞斯顿(Castellain V. Preston)一案中 曾说过“我认为,保险法所应用的每一规则的真 正基础是:火险或水险保单内所包含的保险合同 是一种赔偿合同,仅此而已,要是有人提出一个 与之不同的观点,也就是说,它要么阻碍被保险 人获得足额补偿,要么给与被保险人超过其应获 得的全部金额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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