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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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4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额总和
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是指由先出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后出单的保险人只有在承保的标
的损失超过前一保险人承保的保额时,才依次承担超出的部分。
案例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 整车损失赔偿案 ➢ 保险公司取得代为求偿权案
感谢聆听
《保险学(第3版)》刘永刚主编 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配套有课件、案例、试卷
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此外,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意义 可以有效防止和遏制投机行为的发生 防止道德危险 限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额度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应分摊赔偿责任=损失金额×该保险承保的保险金额÷各保险人 承保的保险金额总和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是以在没有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各保险人依其承保的保险金额而应付的
赔偿限额与各保险人应负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计算公式: 各保险人承担的赔款=损失金额×该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各保险人赔偿限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有关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同时,由于运输货物处于流动状态, 为了便于国际贸易的快速顺利地进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可以自由 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财产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利益
特点
➢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 保险利益并非保险合同的利益

财产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财产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听起来有点儿高大上对吧?不过呢,别担心,今天我就用最简单的方式来告诉你这些原则到底是什么,也让你明白为什么它们那么重要。

咱们先来个直白的总结:这四个原则就是最大诚信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和利益必须保险原则。

怎么样,看起来没啥难度吧?咱一个个慢慢捋,确保你听了之后就能明白,保证不会讲得让你头晕眼花。

咱先从最大诚信原则说起。

这个名字听起来挺严肃的,对不对?但其实就是要求你和保险公司之间要讲实话。

啥意思呢?就是说你买保险的时候,得把你财产的情况全都告诉保险公司,不能有一点儿隐瞒。

你要是说谎,保险公司一旦查出来,他们有权利拒赔,甚至可能直接取消你的保险合同!这可不是小事儿,背后可是有法律的保护。

你可能会觉得,嗯,保险公司这么麻烦,我能不能自己偷偷告诉少点?答案是:不行!想想看,你买保险是为了什么?当然是为了保障万一出事了你能拿到赔偿,谁希望自己出了问题后还被保险公司拒之门外呢?所以啊,真心话最重要。

讲诚信,才能换来保障,简单吧?再说到损失补偿原则。

顾名思义,损失补偿就是保险赔偿的基本理念。

你出事故了,损失了财产,保险公司帮你赔偿,但这个赔偿的数目绝对不可能超过你的损失。

咋说呢,就是说你不能因为有了保险,就想着把损失翻倍,反正保险公司赔呀。

那样的话,保险公司赔了,自己又得到了赔偿,还能拿到更多的钱,那不成了“中奖”了吗?可这个世界上哪有这么便宜的事儿?保险赔偿只会弥补你实际的损失,最多就是让你不至于破产掉队,能让你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别想着借机发财,那是不行的。

你得明白,保险是为了帮你走出困境,而不是让你坐享其成,想明白这个,生活就能少点纠结。

然后咱来说说近因原则。

这个原则听起来也有点儿学术性,但实则很简单。

所谓近因,就是发生损失的直接原因。

举个例子,如果你家屋顶漏水,导致屋里的家具泡坏了,那漏水才是罪魁祸首,才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

如果是你自己不小心弄坏了家里的电视,那可就另当别论了。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

定义
企业财产保险是指以投保人存放 在固定地点的财产和物资作为保
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保障范围
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 账外资产等,为企业因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
特点
保费较高,通常需要与特定的保险 公司协商定制。
家庭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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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03
定义
家庭财产保险是指以个人 或家庭存放在固定地点的 财产和物资作为保险标的 的一种保险。
利于合同的履行。
投保人应履行告知义务,将与保险标的 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保
证所告知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保险人应履行说明义务,向投保人说明 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责任免除、特别
约定等事项,并回答投保人的询问。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 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人身或财产安全 受到保障的利益。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课件
目 录
• 财产保险的基本概念 •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 财产保险的合同要素 • 财产保险的赔偿处理 • 财产保险的常见类型
01 财产保险的基本概念
定义与分类
定义
财产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 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定义
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价值, 通常以货币单位表示。
关系
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限额,应与保险价值保持一致或在其 范围内。如果实际损失超过保险金额,超出的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02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1)投保人的告知
保险标的危险有关的实质性的事实
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
保险标的危险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
动 如果有重复保险,要通告保险人 保险事故发生后
(2)保险人的告知
投保人应有的权利:如人寿险的犹豫 期无条件退保权利, 产品特征:如分红保险红利分配的不确 定性,投资连接保险收益会有波动等 合同条款内容:如承担的主要责任, 主要的免除责任; 赔偿给付或拒赔;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二) 履行保证
履行保证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在保险期间对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 为。 保证是从属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 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

保证形式
明示保证
默示保证
惯例准则
书面形式
附在保单上
标的的 合法性
保证的 内容
所告事实 的真实性
本人行为 的保证
案例分析
某家银行投保火险附加盗窃险,在 投保单上写明24小时有警卫值班,保险 公司予以承保并以此作为减费的条件。 后银行被窃,经调查某日24小时内有半 小时警卫不在岗。问保险公司是否承担 赔偿责任?
所有权、经营权 使用权、抵押权 留置权等
案例:房屋索赔资格认定
2000年2月10日,张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及房内 财产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险,保险期限一 年。张某按合同交纳了全部保费,保险公司及时 签发了保单。房屋保险金额30万,其他财产的保 险金额10万。同年6月9日,张某购新房一套,并 拟将原住房卖给李某。 7 月 16 日,李某未付清全 部房款后入住,双方约定一星期后去政府部门办 理过户手续并付清所有房款。

保险基本原则提纲

保险基本原则提纲

2、权力代为对双方要求
即:被保险人就未取得部分可以向第三方继续追偿。
1、被保险人在赔偿前放弃对第三方追偿保险人不在赔偿。 2、投保人
2、被保险人赔偿后放弃追偿权,行为无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因被保险人过错造成不能正常追偿可以相应扣减理赔金 3、权力代为行使对象 如果造成损失的第三者为被保险人家庭组成人员:故意造成
我国最常见的分摊方式为:比例责任制和限 额责任制
3、顺序责任制:谁先出单谁先负责赔偿,后者 只是补偿前者不足。
1、定值保险 2、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情况 2、人身保险
3、重置成本保险 第四节:近因原则
一、近因与近因原则的含义 1、近因:指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作用的原因,并非指
空间或时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2、近因原则作用:用来判断风险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5、物上代为处理标的物取得的所有款项归保险人所有;不足额 保险按照保额与保险价值比例取得部分权力 (二)、损失分摊原则
1、比例责任制:用单家公司承担保额数比上总 保额数的比例乘以损失额。
我国保险法规定的分摊方式为:比例责任制 1、方法 2、限额责任制:用单家公司赔偿限额比上总的赔 偿现额数的比例乘以损失额。
误告
1、表现形式
漏报
1、不如实告知,保险人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
投保人
违反告知 通知,发生保险事故
2、未履行危险程度增加
2、法律后果
保险人
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定义:
1、必须是合法利益
2、成立条件 2、必须是确定利益
3、必须是经济利益
1、财产保险:
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维持合同有效条件)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保证的违反和后果 违反: (1)不遵守保证条款 (2)违背合同的承诺或担保行为 后果:就违反保证的部分解除相应 的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 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 近因原则是指在处理赔案时,造成 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时, 保险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否则不承 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 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 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 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 不应给予赔偿。 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 A公司 对印刷厂厂房是否存在保险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


新介入的独立原因 是近因
近因属于保险责任
近因不属于保险 责任
案例 某日清晨, 55 岁的退休工人赵某骑车途径一条偏
僻的马路时,由李某驾驶的一辆出租汽车在她身后 超速行驶,遇到紧急情况后又避让不当,将正常骑 车的赵某撞倒并卷入车下。急欲逃跑的李某非但不 停车,反而加大油门倒车,将受伤倒地的赵某在前 后轮之间又反复碾压了三次。赵某被送到医院后抢 救无效,两天后死亡。李某驾驶机动车违章行使, 肇事后又倒车碾压被害人,手段极其残忍,被依法 逮捕。李某所开的出租车已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 任险。此案能否从保险公司获赔?

两个月后,刘先生惊讶地发现,自己 的右眼带上眼镜也看不清任何东西了。医 院诊断“脉络膜萎缩”。刘先生认为自己 右眼失明主要是那一次意外碰撞引起的, 便拿着有关单证向保险公司提出意外伤残 理赔申请。 刘先生以他失明原因完全由外伤单独且 直接引起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能否得到支持?

ST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ST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的原因,而是指促成损失结果的最有效的或起决 定作用的原因。 2、近因原则——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 应承担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 不负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单一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 属保险责任——赔 • 不属保险责任——不赔
ST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二)多种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1、多种原因同时作用 (1)多种原因都属保险责任——全赔 (2)多种原因中,保险责任内的原因与非保险责
任的原因共存 • 可区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 不可区分——均摊或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 最先发生的原因为近因,前因(近因)在保险责
任内,则赔; 否则,不赔。
ST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 后因是新的相对独立的原因。与多种原因同时发 生的处理相同。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 投保人对被保险S人T第具四有章保保险险的利基益本原。则
(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
• 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 具有保险利益,以后则不要求。
ST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
保险利益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
近因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ST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 1、告知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 实向保险人如实陈述。
• 立法形式:无限告知 询问告知(我国) • 告知的内容: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 重要事实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危险增加 (3)保险标的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 (4)保险事故发生后 (5)重复保险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是一种重要的保险类型,旨在为投保人提供财产损失的赔偿与保障。

财产保险的设计与实施需要遵循一系列基本原则,以确保保险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性。

本文将探讨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保险类型的运作机制。

一、互助原则财产保险的互助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互惠互利关系。

根据这一原则,投保人通过向保险公司支付保费,将其财产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而保险公司则承担赔偿责任,为投保人提供财产损失的补偿。

互助原则使得投保人能够在遭受财产损失时获得经济上的支持,减轻损失带来的负担。

二、契约自由原则财产保险契约自由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签订应基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自愿行为。

根据契约自由原则,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和保险条款,根据自身需求和风险情况进行保险购买。

同时,保险公司也有权根据风险评估和商业考量来决定是否接受投保申请。

契约自由原则保障了双方权益的平衡,有利于构建稳定可靠的保险关系。

三、最大诚实原则财产保险的最大诚实原则要求投保人在保险申请和索赔过程中诚实、真实地提供相关信息。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要求进行申报和告知,并提供准确的财产价值估算等信息。

而保险公司则依据这些信息来制定保险费率和赔偿方案。

最大诚实原则的遵守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也是保险交易中行为诚信的基础。

四、赔偿限额原则财产保险的赔偿限额原则是指保险合同中规定了对财产损失的具体赔偿额度。

赔偿限额可以根据投保人的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承受能力来确定。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将按照赔偿限额对投保人进行相应赔偿。

赔偿限额原则既保护了投保人的财产利益,又考虑了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商业运作。

五、合理赔偿原则财产保险的合理赔偿原则是保险行业普遍遵循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合理赔偿原则,保险公司应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和投保人的损失情况,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公正、合理的赔偿。

合理赔偿原则强调了保险公司的责任与义务,保障了投保人在财产损失时得到公平的赔偿。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课程大纲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的确定条件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一保险利益的概念及确立条件1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无保险利益,合同无效。

2 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合法的利益:凡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确定的利益:非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经济利益:能够用货币计算,衡量,估价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意义1 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防范道德风险❖划清与赌博的界限❖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三保险利益原则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1 可保利益的来源:所有权,抵押权,委托关系,预期利益如房主对所有房屋具有保险利益财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2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保险利益存在时间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至损失发生的全过程中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看后面案例)案例小李将自己的私家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

在保险期间内,小李将自己的车转卖给了同事小王,并办妥了车辆的过户手续,车辆的保险单也随之转交给小王,但没有将车辆过户的情况通知保险公司。

小王获得该车后不久,就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

请问,小李和小王谁有权向保险公司索赔?案例分析:两人都无权,小李已丧失保险利益,而小王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四保险利益原则在人身保险中的应用1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立:❖为自己投保❖为他人投保:亲密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配偶或养父母与子女)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雇主与雇员)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提纲

第四章保险基本原则提纲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1、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的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因保险标的完好、健在而存在,因保险标的损毁、伤害而受损。

3、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二、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规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2、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3、使保险区别于赌博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认定标准: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标的损毁或灭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1、狭义财产保险2、责任保险3、信用与保证保险(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一般:财产保险不仅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保险利益在保险有效期内始终存在,特别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特殊:在海上保险中,不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只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保险利益的认定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2、投保人对与其具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法律规定具有保险利益亲属血缘关系主要是指配偶、子女、父母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的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不论是否存在血缘关系4、投保人对与其具有经济利益关系(雇佣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的人具有保险利益英美法系“利益主义原则”大陆法系“同意主义原则”我国“利益和同意相结合的原则”(二)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人身保险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以后则不要求。

(三)确定保险利益价值的依据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财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就被保险财产发生意外损失或损坏情况下,给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形式。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指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确定被保险人是否享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必须是财产的合法拥有者或者具有一定的法律利益。

同时,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相关信息,以确保保险利益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全风险原则财产保险一般采用全风险保险方式,即保险公司承担一切物质损失的赔偿责任,除非明确约定的例外情况。

被保险财产发生的损失或损坏,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负责赔偿。

3.实际损失原则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财产的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即应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赔偿金额。

实际损失原则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公平、合理的赔偿,不能给被保险人带来不合理的经济损失。

4.保险合同一致性原则财产保险的赔偿范围应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致,即保险公司只对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风险和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在合同订立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保险责任和权益,以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或不完整而产生的争议。

5.公平原则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原则,即对被保险人提出的合理赔偿请求进行公正、公平、公开的处理。

保险公司不得片面解释合同条款或滥用合同约定的权益,在赔偿处理中应充分尊重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6.自主选择原则被保险人在购买财产保险时应根据自身的需求自主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被保险人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应切实尊重被保险人的选择权。

总之,财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保险利益原则、全风险原则、实际损失原则、保险合同一致性原则、公平原则和自主选择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需要在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进行合理、公正、公平的处理。

4.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4.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2、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 保证的事项属于重要事项,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事项,保
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人不承 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17
课 程 回 顾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存在的原因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及其法律后果
18
19
1、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D)。
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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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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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举例:因偷税漏税、盗窃、 走私、贪污等非法行为所得的利 益不能作为投保人的保险利益而
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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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 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 待利益。 例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 租金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 作为保险利益。
4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 2、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
5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 2、保证
3、弃权与禁止反言
6
(一)告知
1.告知的含义 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 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 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 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 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告知是投保方和保险人都必须履 行的义务。
免赔额(率)包括绝对免赔额和 相对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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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绝对免赔额(率) 绝对免赔额:不论损失大小,保险人均 扣除约定的免赔额。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 ⑵相对免赔额(率) 相对免赔额(率):损失在免赔额之 内,保险人不予赔偿,损失额超过免赔款 时,保险人不仅要赔超额部分,而且还要 赔免赔额以内的损失。计算公式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原则

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原则


衡平法(equity),是英国自14世纪末开始与 普通法平行发展的、适用于民事案件的一种法 律。英美法系中法的渊源之一。它以“正义、 良心和公正”为基本原则,以实现和体现自然 正义为主要任务。同时,衡平法也是为了弥补 普通法的一些不足之处而产生的。因此,衡平 法也只能象普通法一样,主要是判例法是大法 官的判例形成的调整商品经济下财产关系的规 范。但是,衡平法的形式更加灵活,在审判中 更加注重实际,而不固守僵化的形式。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及其意义
(一)保险利益与保险利益原则
1. 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因存在某种利害关系而具有的经济利益。 2.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也是维 持保险合同效力的条件。因此保险利益原则是 保险合同的一个基本原则。

例如:某人拥有一套楼房,如果房子安全存在,可 以居住、出租、出售以获得利益;但是如果房子损 毁,不仅无法居住,更谈不上出租、出售,经济上 显然要遭受到损失。


双方协商不果,夏某起诉于法院。
本案参考结论 保险公司要求夏某配合检查车辆在先,夏 某不听保险公司的建议在后,引起保险事 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拒陪是合理的。

可保利益的来源
可保利益的量
可保利益的存在时间 强调存在于事故发生时, 如果保险事故发生,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 备可保利益,意味着被 保险人无损失可言,保 险人将不负赔偿责任。 强调签约时必须存在, 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 否存在,并不影响保险 金的给付。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不指明“投保人”,也不说 是“被保险人”,而是有利益所在的“所有的人”。 (一个人与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尤其是在他与该冒 险或处在危险中的可投保的财产,具有任何法律或正 当关系,因而,假使该可投保财产安全或按时抵达, 他便能从中获取利益;反之,如果该财产灭失、毁损、 被扣留或因之招致有关责任使其利益受到损害。) 归纳上述文字的含义,将“可保利益”表达为: 在向保险人转移各类风险或请求赔偿或给付时,要求 当事人对该风险所依附的人之身体与生命、财产、相 关的利益与责任,或者与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事件存 在利害关系。保险学将所存在的这种利害关系称为可 保利益。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1 保险利益原则2 最大诚信原则3 近因原则4 损失补偿原则5 代位求偿与委付原则6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比例赔偿方式(1)不定值保险若为不足额保险: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保障程度*100%保险保障程度=保险金额/保险价值(2)定值保险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程度*100%定值保险◆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将其载之于合同当中的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1. 减少理赔环节。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须再对保险标的的价值进行估价。

2. 便于赔偿金额的确定。

只须确定损失的比例而无须考虑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定值保险适用范围✓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某些保险标的的价值不易确定的财产保险合同,如古玩、字画、船舶等。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这些合同的当事人也往往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1)财产保险费财产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财产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价格,指每单位保险金额的保险费,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险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符号是%或‰。

财产保险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损失概率(保额损失率或保险财产平均损失率)附加费率=费用率+营业税率+利润率财产保险费=纯保费+附加保费厘定财产保险费率的基本原则✓充分性原则✓公平性原则✓合理性原则✓稳定灵活原则✓促进防损原则财产保险费率的厘定1.确定纯费率2.确定附加费率3.确定毛费率毛费率=纯费率+附加费率财产保险责任准备金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二、未决赔款准备金三、保险保障基金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大都由保险标的的权利发生转移而引起。

⏹新保险法:保险标的转移后,受让人承继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被保险人设定通知义务。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变更必须征得保险人同意,经保险人批改后变更有效⏹货运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变更可以通过背书方式自动进行财产保险合同的无效a.合同主体不合格:无行为能力人b.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性有瑕疵:欺诈、胁迫、乘人之危c.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违背最大诚信原则d.客体不合法:投保人对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
1、事前声明原则:按照保险合同的订立,财产保险的责任只限于已经事先说明或声明在保险合同中的风险。

2、有隐患害赔偿责任:如果保险财产存在隐患,即使不能直接损坏保险财产,也需要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损失原则:财产保险承担赔偿责任时,应以最后出险状态之前损失的数额为赔偿基数。

4、完整责任原则:财产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不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减少、折损或者完全放弃赔偿责任。

5、有弃权原则:保险人对发生事故的财产损失如果给予弃权,保险人仍有义务补偿保险财产损失。

6、有保险金额原则:财产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责任以保险限额为赔偿的上限。

7、责任可计算原则:保险人的责任,可以通过财产损失的估算而计算出保险金的数额。

8、应赔尽赔原则:保险人除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外,尽力帮助赔偿人收回赔偿应得的损失赔偿。

9、赔偿有效性原则:经过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一致同意,产生的赔偿都有效。

财产保险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尽管财产保险只限于在保险合同中事先
说明或声明的风险,但如果保险财产存在隐患,即使不能直接损坏保险财产,也需要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最后出险状态之前的损失数额赔偿损失,并且,保险公司不得因保险事故的出现而减少、折损或者完全放弃赔偿责任。

同时,即使保险公司提出了弃权申请,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保险公司的责任应根据保险合同里约定的保险金额限制,而对损失可以通过估算来计算出保险金数额。

最后,保险公司应当满足被保险人的要求,在认可和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尽力赔偿其为他人造成的损失。

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
精选ppt
第四章 /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最大诚信原则
投保方应告知的内容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 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 实回答
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 险人
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 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的确认 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 后,编造虚假证明、资料、事故原因、夸 大损失、保险人对弄虚作假部分不承担赔 付义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精或选ppt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
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
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 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
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 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 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诱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承诺给投保方以精非选pp法t 保险费回扣或其他
第四章 /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原告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保险标的进口钢材 属于核定公司或者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经营的产品。五金公司并 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因此其进口钢 材的行为不合法。五金公司对其非法进口的钢材不能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因此无保险利益可言。五金公司以其非法进口的钢材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签 订的保险合同依法应当被确认为无效。被保险人无权依据该无效保险合同向 保险人索赔。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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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
漏报。即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 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
误告。即因为过失而申报不实
隐瞒。即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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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赔偿即指应按实际价值赔偿的超额保 险都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应按比例赔偿 的不足额保险都按足额予以赔偿;应免赔 的都赔付了;以及计算错误而多赔付等由 于保险人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的保险人向被 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多支付保险金,保险人 也可以依不当得利等法定的理由追回保险 金。
(6)保险欺诈的追偿

保险欺诈往往数额巨大,给保险人带来的 损失惨重,因此,保险公司应加强反欺诈 工作,及时识破欺诈者的阴谋。在欺诈案 发生后,不仅要通过公安部门追究欺诈者 的刑事责任,而且要对欺诈者进行损失追 偿。
第四章 财产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赔偿责任原则 二、权益转让原则 三、分摊原则

一、赔偿责任原则
(一)赔偿责任原则; (二)赔偿责任原则的来源; (三)赔偿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赔偿责任原则

又称“损失赔偿原则”,“赔偿原则”或“经济 补偿原则”。是指保险灾害事故发生后,保险人 按财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以内对被保 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的原则。 从中可以看出,这个原则包括三层含义: 第一,保险人只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第二,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第三,保险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4)赔偿方法限制保险人的赔偿额度。
①比例赔偿方式。 ②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③限额赔偿方式 ④其它赔偿限额

①比例赔偿方式



比例赔偿方式,就是按保险金额和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 的比例来进行赔偿。即保险财产与实际价值相等时,被 保险人就可以得到十足的补偿,如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 值时,由于是不足额投保,所得赔款也将会低于实际损 失。 比例赔偿的计算公式是: 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财产实际价值
(2)在保险金额的限度进行赔偿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限额,投保 人因标的受损所获得的经济补偿,便只能 等于或低于保险金额,而不能高于保险金 额。
(3)在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备的保险利益限度内进行赔偿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对遭受损失的财产要 具有保险利益,索赔金额以他对该项财产 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
③限额赔偿方式


限额赔偿方式,是指保险人仅在损失超过一定限度时才 负赔偿责任,经常应用于农作物保险中,保险人只赔偿 限额责任与收益之间的差额。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额=限额责任—实际收获量
④其它赔偿限额
a.被保险方自负责任 ; b.小额免赔; c.损余物资折归被保险人; d.单位标的或事故的责任限额; e.标的折旧。
(二)代位追偿原则
1.代位权的问题 ; 2.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 3.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范 ; 4.代位追偿权的成立的条件; 5.代位追偿过程中应遵从的原则; 6.保险人追偿的范围 ; 7.代位追偿实务。

1.代位权的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解释,“代位”是指一个人 代替另一个人的位置。 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
(三)赔偿责任原则的主要内容
1.限度原则 2.有权选择原则 3.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额外得利原则

1.限度原则


(1)按所遭受到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2)在保险金额的限度进行赔偿。 (3)在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备的保险利益限度内进行赔偿。 (4)赔偿方法限制保险人的赔偿额度。
(1)按所遭受到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二)赔偿责任原则的来源

1883年,英国最高法院法官布莱特在卡斯特林 诉普瑞斯顿(Castellain V. Preston)一案中 曾说过“我认为,保险法所应用的每一规则的真 正基础是:火险或水险保单内所包含的保险合同 是一种赔偿合同,仅此而已,要是有人提出一个 与之不同的观点,也就是说,它要么阻碍被保险 人获得足额补偿,要么给与被保险人超过其应获 得的全部金额的赔偿。”
(3)保证及信用保险的追偿。

保证及信用保险是从民法担保制度的“保证”发展而来 的,它是就被保险人即债务人履约、信用等向债权人的 一种担保,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信用危机时, 由保险人以支付保险的形式履行保险合同项下被保险人 的债务。假如债务人(被保险人)恶意行为造成不能履 约,保险人须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②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第一危险指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为第一损失,超过第 一危险(保险金额)的损失故称为第二损失。这种赔偿 方法,保险人对第一损失负全部责任,第二损失实际由 投保方自己负责。 这种赔偿方式对足额保险是一种简单明了的赔偿方式, 必须考虑保额和实际损失额;但对于不足额保险来说, 对原本未参加保险的那部分财产,保险人也承担损失赔 偿责任,显欠公平。
5.代位追偿过程中应遵从的原则



(1)有根有据:这是对外追偿的基础,必须深入调查研 究,掌握事故责任的确凿证据,遵照契约和尊重国际惯 例,以确定责任的归属; (2)合情合理:要求从复杂的案情出发,全面分析损失 的各种因素,合理地确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提 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使追偿案件尽快得以解决; (3)区别对待:即根据不同的追偿对象及其信誉、致损 原因等采取不同的方式,解决问题; (4)讲究实效:在追偿时要考虑追偿的实际效果和经济 效益,如追偿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追偿起点等。

2.有权选择原则


保险人的赔偿意图,应是使投保人在遭到损失后, 经过补偿恢复到他在发生损失前的经济状态,保 险人可以选择货币支付或修复原状或换置的方法 来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如果一设备损坏了几个零件,一所房屋损坏了门 窗等,能修补的进行修补,投保人不能因小损而 放弃全部保险标的,要求保险人给予全部赔偿, 保险人在决定赔偿时可以选择择修补方式。
4.代位追偿权的成立的条件



(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2)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人赔付赔偿金之后 (3)应以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额为基础 (4)被保险人有责任协助保险人追偿。 下一张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 损失赔偿请求权



①如发生的事故并非保险事故,与保险人无关,不存在 保险人代位行使权利的问题 ②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第三人行为所致,才存在被保 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失赔偿请求权,也才可能转移给保险 人,才存在代位追偿权; ③被保险人虽对于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但由于被保险 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前,已免除其责任,即被保险人 事先已放弃赔偿请求权,保险人也无法代位行使被保险 人已经没有的权利。 返回

(一)权益转让原则的概念



1.广义权益转让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将投保后可享受的 权益转让给保险人或其他第三人。 包括(1)出险后转让给保险人 (2)出险前转让给第三人,如货物运输保险中,一 般就是通过背书转让保险单的形式来实现的,如保险单 一经转让,保险权益也将随之转让。 2.狭义权益转让:就是被保险人因财产受损而取得保险 人的赔偿后,将其原应享有的向他人(责任方)索赔的 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7)再保险的追偿

保险人将他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地向另一保险 人再保一项险,以分摊转嫁其承担的风险,这叫再保险。 再保险分出人分出风险支付再保险费,再保险分入人分 入风险收取再保险费。当分出人——原保险人对保险标 的赔付损失后,就向分入人摊去其应负的赔款,如果保 险标的的损失又属于第三者的责任,则分出人向第三者 追回的赔款应按分入人再保险份额的比例摊回其应得的 追偿款。
(4)重复保险的追偿

投保人对同一标的重复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 保险人有权按比例赔付。然而,如果重复保险是 保险人在赔偿后发现,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 回其依法不应享有的那部分比例保险金,如果重 复保险的其他保险人尚未支付按比例应付的保险, 保险人可代理被保险人向该其他保险人追偿。
(5)错误赔偿的追偿
(Hale Waihona Puke )责任保险的追偿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 保险标的的保险,一般来说,只有被保险人有责任时保 险人才予赔偿,因此不存在追偿问题。但在某些特殊情 况下,如产品质量责任保险,产品发生责任事故,当具 体的责任人无法查清时,应由产品生产者(被保险人) 承担的责任由保险人赔偿损失。若在赔付后查清事故是 由该产品的运输者、仓储或产品改装者的责任而发生, 则也可能产生保险人向实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应以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赔 偿金额为基础


①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那里追偿到的金额少于或 等于赔偿金额时,便全归保险人所有; ②如果多于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就应将超过部分 退还给投保方。 返回
被保险人有责任协助保险人追偿。

①积极协助保险人的义务; ②不得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义务:《保险法》第46条: 第1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 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2款: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 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第3款: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 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返回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并受到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 照合同规定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给予经济赔偿,使被保 险人经济上恰好能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如赔偿过 少,不能充分地补偿他所受到的损失;如赔偿过多,也 会引起不当得利,失去保险的原意。 这样规定的目的有: 一是能有效地防止投保人利用保险从中渔利; 二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3.代位追偿权的法律规范


(1)《财产保险合同条例》对代位追偿的规范 第19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投保方应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赔偿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保 险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的 权利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2)《保险法》对代位追偿权的规范 第四十五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 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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