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连锁加盟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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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连锁加盟合同协议
书
文件编号TT-00-PPS-GGB-USP-UYY-0089
上海怡木家用饰品有限公司全国连锁加盟合同
加盟店编号:
—
授权方上海怡木家用饰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被授权方〈以下简称乙方,即加盟店)
第一条:合同双方为独立当事人。
1)本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用、承包关系。加盟店职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代理人。甲方对其劳
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2)门店的经营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乙方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二条:加盟条件与资格。
1)首期购货款不低于2万元。
2)加盟店可以自己开店,领取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允许在能经营的商行以租用专柜形式设立。
第三条:店址变更
1)因地理环境变化和其他原因,加盟店希望在规定区域内变更门店地址时,可以向甲方提出变更申请。
2)甲方认为变更的理由可以成立,将会及时作出答复,井有义务对选择新店店址进行商圈调查等必要的帮助。
第四条: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记及其相关的所有权均属于甲方。
甲方对商标使用权的承诺:
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店可以使用总部商标、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
2)加盟店不得在店铺以外使用本合同中甲方同意加盟店使用的商标。
第五条: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对于全国品牌加盟店所销售的产品,即使非乙
方加盟店所销售,有客户到乙方加盟店咨询时,乙方仍应做好售后服务。
第六条: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
同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怡木”品牌,或以“怡木”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
第七条:经营指导与帮助
1)加盟店在开店之前,甲方免费为乙方进行店面和形象专柜设计。
2)甲方将定期和不定期的以书面和其他方法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商品管理、门店经营管理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
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装潢要求
1)为维护公司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的店铺结构、内外装饰可参照甲方规定的标准。
2)如在商场等其他场所设立专柜需有“怡木家居”专柜字样。
第九条:供货、销售价格
1)加盟店要做到按甲方提供的产品进货,按甲方建议的零售价格销售。
2)所有产品按折供货。
3)甲方必须不断加大产品开发力度,以给乙方持续提供适销对路的新产品。
4)甲方必须在乙方订货款到帐,三个工作日内将乙方所订货物办理好代办托运。
第十条:竞争限制
1)乙方在授权期内,如未得到甲方认可,不得再接受任何其他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代理、经销其它同类产品。
2)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如确系经营不善要转让时,必须先填写书面申请表,
征得甲方同意。
3)若乙方区域产生总代理商,则由该区域总代理商向乙方供货。在合同期内区域总代理向乙方供货价按折供货(不含运费)。
第十一条:保守商业秘密
1)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加盟店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相关资料和有损于加盟店利益的情报。
2)加盟店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加盟店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
第十二条: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产品必须有合法手续,并对产品质量负责。如因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的法律纠纷,由甲方承担责任,但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处理。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按下列条款规定换货,换货时将所换货物列入明细表内,自查物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外包装破损的收取外包装成本费)。所换货物运费自理。
1) 乙方自首批进货之日起(即合同正式生效之日),有权在60天内调换不适销产品。
2) 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换货的,需收取所退货物供货价10%的折旧费。
3) 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4个月内换货的,需收取所退货物供货价20%的折旧费。
4) 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5个月内换货的,需收取所退货物供货价30%的折旧费。
5) 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5个月以上需换货的,需收取所退货物供货价40%的折旧费。
6) 如遇折价促销等情况,甲方不补差价。
第十四条:合同解除
1) 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对加盟店以书面形式劝告加盟店在规定期限终止或改正其行为。超过指定期限无改正,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1)加盟店没有忠实的实施甲方为改善营业而提出的劝告指导。
(2)加盟店不执行甲方指定的统一零售价。
(3)加盟店的其他违约行为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 加盟店发生如下各项中任何一项行为,甲方可不做预告而解除合同。
(1)加盟店受到临时查封、临时处分、滞纳税处分、破产、审查等处分,甲方同加盟店之间的经济信赖关系破裂,或者加盟店自己宣布破产,协议出卖或整顿门店,清算与申请新企业。
(2) 受到银行的拒绝受理汇票的处分。
(3) 加盟店未得到甲方的事先书面通知而私自出让营业权。
(4) 加盟店有仿冒生产甲方常年派的行为。
(5) 加盟店有擅自将甲方的商标更改的。
第十五条:加盟店应承担的名义责任:
1)加盟店使用公司的商号、商标、服务标识,因自己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的利益时,由加盟店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名义责任。
2)甲方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除产品质量外,可要求加盟店负担被索赔的赔偿金。
第十六条:乙方确认:
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前充分了解并认可甲方所阐述之加盟规则和加盟店行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