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试行)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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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1.09•【字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8年9月24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制定1998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1998年11月9日公布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以及独立工矿区和国有农林场圃,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建设项目性质和用途。
第四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苏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揭发。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程序第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和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第八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核准通知书,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房屋拆迁申请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征(拨)建设用地定点通知书]及其规划定点红线图;(四)使用建设用地的核准文本。
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苏府征[20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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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苏府征[2012]1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苏府征[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苏府征〔2012〕16号)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虎林路西钱家庄周边地块旧城改建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白洋湾街道西站社区钱家庄:5至7、9、11、13至17、15-1、19至21、31、37至39、41至45、52、53、58、60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二、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1。
四、房屋征收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金阊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
附件:1.虎林路西钱家庄周边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2.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苏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2日附件1金阊新城虎林路西钱家庄周边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采样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白洋湾街道西站社区钱家庄:5至7、9、11、13至17、15-1、19至21、31、37至39、41至45、52、53、58、60号;(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约28户,约0.7万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住宅约28户。
二、实施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一)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住宅户,可以购买由政府提供的定销商品房。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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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我市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市人民政府,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苏州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苏州城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苏府[200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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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的通知(苏府[2004]1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保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3\]131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就我市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征地补偿安置的实际情况,确定我市为一类地区。
执行如下征地补偿标准: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为每亩不低于1800元。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16周岁以下(不含16周岁)需要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不低于6000元;16周岁以上需要补偿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测算标准,为每人不低于20000元。
征用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和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产值按上述标准执行,倍数标准继续执行《苏州市征用土地暂行办法》(苏府\[2000\] 41号)的有关规定。
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在此之前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a4a9520ae1ffc4ffe4733687e21af45b307feef.png)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安全
鉴定工作导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布日期】2022.12.19
•【字号】苏住建房〔2022〕28号
•【施行日期】2022.1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监管,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工
作导则》的通知
苏住建房〔2022〕28号各县级市(区)住建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做好房屋全生命周期的使用安全管理,提高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技术水平和信息化水平,规范房屋安全鉴定项目BIM技术应用工作流程、技术标准和成果交付质量,根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住建局组织编写了《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导则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9日。
《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苏州政府法制网
![《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苏州政府法制网](https://img.taocdn.com/s3/m/07befa7db14e852459fb5713.png)
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修改意见稿)征求意见公告为保障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我市拟制定《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
由于该《办法》涉及面较广,为集思广益,科学民主制定该《办法》,现将市土地储备中心修改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一并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6月9日前附件:1、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2、《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附件1关于《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国务院已于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条例),我市也按照房屋征收条例的精神拟定了《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已于3月18日由市政府公布实施。
根据市政府的意见,我们在《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销售暂行办法》(苏府〔2003〕135号文)的基础上起草了《苏州市市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政府梅正荣副市长在5月6日召集相关部门,对办法进行了研究,各部门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我们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对该办法再次进行了修改。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办法起草的原则办法共分总则、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定销商品房的销售管理、责任和义务以及附则等五章二十六条。
在办法的起草过程中我们把握了两条原则:(一)适应房屋征收条例的要求实行定销商品房安置是苏州市区在2002年,为有效、有序推进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
经过八年多来的不断探索、完善,这项制度已被广大动迁居民所接受。
实践证明,实行定销商品房安置制度,有效地解决了城市拆迁户与“居者有其屋”的矛盾,较好地维护和保护了动迁居民的合法权益,改善了部分动迁居民的居住条件,促进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城市建设的顺利推进。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2幢110室郑新苏(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2幢110室郑新苏(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ea36c1d8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0e76e41.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2幢110室郑新苏(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19•【字号】苏府公〔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2幢110室郑新苏(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6〕12号根据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2013年3月18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2013年3月19日至2013年7月18日)。
被征收房屋解放新村2幢110室系私房,产权人为郑新苏,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169466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32.2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成套住宅。
另有违法建筑面积9.67平方米。
郑新苏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证号为苏国用(2009)第02000835号,土地使用面积为9.40平方米。
该房屋部分由郑新苏用于经营裁缝店,但未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不符合参照商业用房评估补偿的规定。
该处房屋内无户籍登记。
郑新苏实际居住盘溪新村72幢111室自有房屋内。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郑新苏(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6〕12号)。
决定内容如下:一、对被征收人郑新苏(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28577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29060元,违法建筑残值1451元,合计316286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8幢210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
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49916元。
2023年最新的房屋拆除评估技术规范五篇
![2023年最新的房屋拆除评估技术规范五篇](https://img.taocdn.com/s3/m/c479d36e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a9.png)
2023年最新的房屋拆除评估技术规范五篇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房屋拆除评估技术规范五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房屋拆除评估技术规范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并为了加强房屋拆除施工管理工作、规范拆除施工行为,搞好安全防范和市容、环境、卫生,确保拆除现场安全、规范、有序的进行,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签订本拆迁安全协议。
一、甲方责任1.甲方提供乙方房屋拆除的地址以及具体的拆除范围,确保乙方在施工范围内安全拆除。
2.向乙方提供拆除过程中有关设施、管道、通讯及电信、光缆等资料。
二、乙方责任1.乙方进场后必须向甲方提供该项目的房屋拆除施工方案(技术、安全、文明),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文明防范措施,必须服从甲方和有关部门的领导。
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2.乙方在施工前必须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等相关的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各项规章制度,配备专职项目经理和安全施工员,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作业人员认真执行;特种行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3.进行人工拆除施工时,楼板上严禁人员聚集或堆放材料,作业人员应站在稳定的结构或脚手架上作业,被拆除的构件应有安全的放置场所。
在拆除过程中,严禁从上至下抛扔物件。
4.人工拆除施工应从上至下、逐层拆除分段进行,不得垂直交叉作业。
5.拆除建(构)诸物,应自上而下对称进行,先拆除非承重部分后再拆除承重的部分。
不得数层同时拆除。
当拆除一部分时,另与之相关连的其他部分采取临时加固稳定措施,防止发生坍塌。
承重结构要等它所承担的全部结构和重拆除后再进行拆除。
6.拆除梁或悬挑构件时,应采取有效的下落控制措施,方可切断两端的支撑7.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周围的道路、水电不断,排水不堵,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的通知-苏府[2003]12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的通知-苏府[2003]12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7297cc0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90.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的通知(苏府[2003]127号)平江、沧浪、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苏府(2002)103号文件的精神,经调查研究,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调整苏州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
现予以公布。
一、苏州市市区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一)住宅房屋拆迁区位基准价:一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2100元/平方米;二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2000元/平方米;三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1900元/平方米;四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1650元/平方米;五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1450元/平方米;六类地区住宅房屋区位基准价1200元/平方米。
(二)商业用房拆迁区位基准价:一类地区商业用房区位基准价:沿主要道路5500元/平方米;沿次要道路4500元/平方米;沿一般道路3200元/平方米。
二类地区商业用房区位基准价:沿主要道路3500元/平方米;沿次要道路3000元/平方米;沿一般道路2200元/平方米。
三类地区商业用房区位基准价:沿主要道路3000元/平方米;沿次要道路2500元/平方米;沿一般道路2200元/平方米。
四类地区商业用房区位基准价:沿主要道路2800元/平方米;沿次要道路2200元/平方米;沿一般道路1700元/平方米。
五类地区商业用房区位基准价:沿主要道路1900元/平方米;沿次要道路1600元/平方米;沿一般道路1500元/平方米。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fe9c45c0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65.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销商品房,是指在市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定向提供的商品房,属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定销商品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城区定销商品房计划、供应、销售和管理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被征收人可购买定销商品房的套型、套数和面积核定工作。
市发改、监察、财政、国土、住建、规划、物价、工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定销商品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督促、协调辖区范围内的定销商品房建设地块的征收、搬迁和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定销商品房的建设管理第五条定销商品房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设计、综合配套、市场运作的原则。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年度征收计划,会同市国土、规划、房屋征收部门制订定销商品房年度建设计划。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心城区企业征收搬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7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心城区企业征收搬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b3680c0664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10.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心城区企业征收搬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心城区企业征收搬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规字〔2013〕7号)姑苏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苏州市中心城区企业征收搬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16日苏州市中心城区企业征收搬迁的实施意见为有序推进中心城区企业的征收搬迁工作,保证城市建设顺利实施,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在中心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由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或者经政府批准的协议搬迁项目涉及企业搬迁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的企业是指工业和仓储类企业(含原企业用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已改变为商业用房或者其他用途的部分)。
二、补偿方式征收搬迁企业房屋,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对在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被征收搬迁企业,实施房屋征收,并根据城乡规划、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土地供应等政策规定,在提供同等建筑面积产权调换房屋及货币补偿方式供其选择后,由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可依法申请司法强制搬迁。
启动房屋征收后,各有关部门不得为被搬迁企业办理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房屋析产、买卖、租赁和抵押、房产公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企业各项年检等相关手续。
征收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水电气供应等事项应严格按规划同步实施。
三、补偿内容征收搬迁企业房屋,补偿内容包括房屋和土地补偿、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房屋附属物补偿、设备设施补偿、搬迁费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用人单位与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助、有关搬迁奖励等。
苏州市不动产估价及相关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苏州市不动产估价及相关服务收费参考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3db39fe2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bb.png)
苏州市不动产估价及相关服务收费参考标准
以下为苏州市不动产估价及相关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仅供参考,如有更新请以当地正式文件为准):
一、不动产估价服务
1.单个标的估价
(1)住宅及相关用地估价,每个标的不超过300平方米,100元/个;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50元/个。
(2)集体土地上房屋、商业、工业、公共设施用地估价,每个标的不超过300平方米,300元/个;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100元/个。
(3)国有建设用地估价,每个标的不超过300平方米,200元/个;每增加100平方米增加100元/个。
2.批量估价服务
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收费标准另议。
二、不动产登记、测绘服务
1.不动产登记服务
(1)住宅及相关用地,非普通住宅、公共设施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河湖及水利设施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50元/个;每增加50平方米增加20元/个。
(2)商业、工业、仓储用地,不超过100平方米,100元/个;每增加50平方米增加30元/个。
(3)普通住宅,不超过100平方米,30元/个;每增加50平方米增加10元/个。
2.不动产测绘服务
(1)基本测量、拓扑测量、空间数据采集,村庄、居民区、厂矿区等区域,10元/平方公里。
(2)地籍测量、地形测量、控制测量、工程测量、水文测量等,按项目另议。
以上仅为苏州市不动产估价及相关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具体情况需参考当地正式文件。
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37508f5f61fb7360b4c65b7.png)
关于印发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房屋价格评估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房屋价格的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以及2004年以来重置价格评估的具体情况,现对2004年印发的《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作适当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苏房[2004]12号、苏价房地字[2004]46号文同时废止。
附:苏州市房屋重置价格评估办法(2010年修订)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评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范围内发生买卖、抵押、拆迁补偿、保险、税收、继承、赠与、合资合作、联营兼并、股份制、破产清算以及仲裁诉讼等的各类房屋,选择成本法评估房屋重置价格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重置价格是指以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建筑技术与工艺等,重新建造与旧有房屋具有同等效用的新房屋的成本价格。
房屋重置价格由房屋勘察设计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建设费、基础设施建设费、管理费用等构成。
具体评估中评估对象重置价格构成内容,可根据不同的评估目的及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在上述列举的价格构成内容的基础上酌情予以增减,并应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条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是指各类结构等级的房屋通过对其典型实例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测算而得的价格。
相同结构等级房屋的基本重置价格,城镇与农村分别测算。
农村房屋的范围指城镇范围以外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第五条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由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至少每年定期公布一次。
第六条房屋按承重结构、建筑材料的不同分类,按其内外装饰、设施、结构材料的标准高低等级,具体分为:(一) 钢结构二等(二) 钢筋混凝土结构一等、二等、三等(三) 混合结构一等、二等、三等(四) 砖木结构一等、二等、三等(五) 简易结构一等、二等共计5类12个等级(附件一)第七条具体房屋评估,可根据评估对象的结构等级、层高、成新、装修设备的实际情况进行单价调整。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ad9218c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18.png)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12.05.16•【字号】苏住建规[2012]8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的通知(苏住建规〔2012〕8号)各征收实施单位、各有关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现将《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附件:苏州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处理规定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保证我市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有序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若干问题处理规定如下:一、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该总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
二、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1.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其用产权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如果放弃优先住房保障的,可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2.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2人以下的,按45平方米套型安置;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的,按55平方米套型安置;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以上的,视实际情况安置;超过55平方米部分的购房费用由被征收人按销售价支付。
安置面积不包括配送面积。
配送面积及结算按照《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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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开展我市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市人民政府,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苏州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苏州城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吴中区、相城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各自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属地政府及相关单位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承包方式承接房屋征收任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条例》规定和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七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指标核定规则”(2018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指标核定规则”(2018年版)》](https://img.taocdn.com/s3/m/3a7ae124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04.png)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 指标核定规则" (2018年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 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
3.2. 1 除低层住宅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
苏州市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
![苏州市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https://img.taocdn.com/s3/m/f52befe60b4e767f5bcfce52.png)
苏州市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1 制定依据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估价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1.3 价值定义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客观市场价值,不包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与附着物的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它费用。
1.4 适用范围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
1.5 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1.6 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应以委托人依法确定的为准。
1.7 评估方法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143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1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d845077659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22.png)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确定2010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143号)各市、区住建(房产)局,各市、区物价局(办),各有关单位:根据现行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量计量标准及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苏建价[2008]66号),市住建局《关于发布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的通知》(苏住建[2010]4号),对2010年各种等级房屋基本重置价格进行了测算、调整。
现将2010年度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公布如下:一、城镇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钢结构880.8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一等高层写字楼1719.32元/平方米高层住宅1525.02元/平方米大型公共建筑1465.94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二等1205.07元/平方米钢混结构三等895.48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一等866.55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二等704.78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546.5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822.6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657.51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94.2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306.0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83.59元/平方米车库(多层住宅底层)450.29元/平方米阁楼(多层住宅顶层)502.43元/平方米二、农村各类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未列出结构等级的农村房屋基本重置价格按照城镇价格确定)混合结构二等599.06元/平方米混合结构三等464.57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一等699.26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二等558.89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三等420.07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一等260.1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二等156.06元/平方米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市可结合当地情况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23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ae51fe18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a3.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2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21•【字号】苏府公[2013]23号•【施行日期】201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3〕23号)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山塘四期工程(一期)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一、征收项目名称:山塘四期工程(一期)项目。
二、征收范围山塘街:620至663号;626号楼上;634号楼下;634-3号楼上;636号楼上;636号楼下;641号全部;644号全部;644号楼上;634-3至634-5号;644-1至644-9号;644号边门;648号全部;648-1号;655号;656号全部;656号楼西,657号整幢全部;657号西;657号边门;657-3号;662-1号整幢全部;662-2号;662-2-1至662-2-4号;664至666号;666-1号;667号;669至675号;677号;679号;683号;684号;684-1幢;684-2幢;684-3幢;684-1至684-35号;686-1号;687号;688号;690至694号;695号;698号;698-2号;699至703号;705至716号;721号;723号;723-1号;724号;727号;729至741号;741-1号;741-4号;741-8号;741-9号;742至745号;747至748号;753至755号;755-1号;756至761号;762号(1至3幢整幢);762-5至762-15号;763至771号;771-1至771-12号;772至773号;783至785号;790号;792至795号;802至806号;808号;810至812号;814号;818至828号;830至835号。
《江苏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2018)
![《江苏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2018)](https://img.taocdn.com/s3/m/61ccdacc9e314332396893fd.png)
目录第一部分总则 (1)一、政策依据 (1)二、适用范围 (1)第二部分系统业务概述 (1)一、基本术语 (1)二、评估模型 (3)三、基准价格确定方法 (3)四、计税价格确定方法 (4)(一)评估价格生成 (4)(二)计税价格核定 (4)第三部分系统数据标准 (4)一、房产分类 (4)二、标准房设置 (5)(一)标准房设定粒度 (5)(二)标准房的限定条件 (6)(三)标准房编码规则 (6)三、评估修正系数设定 (7)(一)修正系数范围 (7)(二)修正系数参数值 (8)(三)修正系数标准样本 (12)四、其他系数参数设定 (12)五、基准价格评估模型 (13)(一)住宅类评估模型 (13)(二)商业类评估模型 (13)(三)工业类评估模型 (14)六、应税房地产评估模型 (15)(一)住宅评估模型 (15)(二)商业类评估模型 (16)(三)工业类评估模型 (16)第四部分系统数据采集 (16)一、评估分区建立 (16)(一)评估区域划分 (16)(二)片区内涵及划分 (17)(三)小区内涵及划分 (18)(四)分区作业要求 (18)二、评估分区数据采集 (19)(一)工作流程 (19)(二)采集内容及要求 (20)三、基准价格采集 (20)(一)工作流程 (20)(二)评估作业及报告 (22)(三)采集内容及要求 (23)四、其他基础数据采集 (24)(一)片区房价指数采集 (25)(二)市场挂牌价数据采集 (25)(三)观测点设定信息采集 (25)(四)观测点价格采集 (25)五、系统参数、系数采集 (25)(一)《住宅比较因素修正系数及系统参数表》编制要求 (25)(二)《非住宅(商业)比较因素修正系数表》编制要求 (26)第五部分系统数据维护 (26)一、工作范围及要求 (26)(一)工作范围 (26)(二)维护要求 (26)二、维护内容及方法 (27)(一)系统修正系数维护 (27)(二)评估分区信息维护 (28)(三)标准房基准价格维护 (29)三、数据审核 (33)(一)审核要求 (33)(二)审核流程 (34)第六部分系统业务应用 (35)一、岗位设定 (35)二、业务流程 (36)(一)纳税环节存量房纳税评估业务流程 (36)(二)业务环节说明 (36)三、争议处理 (36)附件一:数据采集表 (38)JSPS001.住宅及配套商业用房评税小区表 (38)JSPS002.住宅小区情况采集汇总表 (39)JSPS003.住宅小区情况采集表 (40)JSPS004.住宅因素条件说明一览表 (41)JSPS005.住宅因素条件系数一览表 (42)JSPS006.住宅(/住宅小区配套商业用房)标准房评估结果明细汇总表 (43)JSPS007.住宅标准房评估案例匹配明细表 (44)JSPS008.挂牌数据采集汇总表 (45)JSPS009.片区房价指数采集表 (46)JSPS010.观测点绑定小区设定表 (46)JSPS011.观测点价格采集汇总表 (47)JSPS012.商业(商铺/办公/综合)用房租金区段划分表 (48)JSPS013.商业(商铺)用房租金信息采集表 (49)JSPS014.商业(办公)用房租金信息采集表 (50)JSPS015.商业(综合)用房租金信息采集表 (51)JSPS016.非住宅(商铺)租金案例因素条件(说明/系数)一览表 (52)JSPS017.非住宅(办公)租金案例因素条件(说明/系数)一览表 (53)JSPS018.非住宅(综合)租金案例因素条件(说明/系数)一览表 (54)JSPS019.非住宅(商铺)收益乘数因素条件(说明/系数)表 (55)JSPS020.非住宅(办公)收益乘数因素条件(说明/系数)表 (56)JSPS021.非住宅(综合)收益乘数因素条件(说明/系数)表 (57)JSPS022.非住宅(商业)标准房评估结果明细汇总表(收益法) (58)JSPS023.非住宅(商铺)租金标准评估案例汇总 (59)JSPS024.非住宅(办公)租金标准评估案例汇总 (60)JSPS025.非住宅(综合)租金标准评估案例汇总 (61)JSPS026.非住宅(工业)基准地价区段划分表 (62)JSPS027.非住宅(工业)基准地价表 (63)JSPS028.标准工业用房建筑物重置价格采集表 (64)JSPS029.片区划分表 (65)JSPS030.片区与小区对应关系明细表 (65)JSPS031.征收数据(计税价)采集汇总表 (66)JSPS032.住宅特殊楼栋标准房采集表 (66)JSPS033.住宅特殊楼栋标准房信息采集汇总表 (67)附件二:系统修正系数维护表 (68)一、住宅综合修正系数表(范本) (68)二、非住宅(商业类)综合修正系数表(范本) (71)附件三:数据维护表单(格式) (76)一、存量房评估系统维护申请单 (76)二、存量房评估系统评估分区信息维护报告 (77)三、存量房评估系统标准房基准价格维护报告 (78)四、存量房评估系统修正系数维护报告 (79)江苏省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业务规程第一部分总则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评税技术核定房地产计税价格的意见》(国税函[2008]3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14)、《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纳税评估系统数据维护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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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1.1 制定依据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1.2 估价目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目的应当表述为:“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1.3 价值定义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
房屋征收评估价值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客观市场价值,不包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与附着物的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它费用。
1.4 适用范围本市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1.5 评估时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1.6 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应以委托人依法确定的为准。
1.7 评估方法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1.8 评估程序1.8.1 被选定的评估机构应与作为委托人的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合同上应载明如下事项:1.8.1.1 委托人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基本情况;1.8.1.2 负责本评估项目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1.8.1.3 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时点等评估基本事项;1.8.1.4 委托人应提供的评估所需资料;1.8.1.5 评估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8.1.6 评估费用及收取方式;1.8.1.7 评估报告交付时间、方式;1.8.1.8 违约责任;1.8.1.9 解决争议的方法;1.8.1.10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1.8.2 汇总整理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内房屋情况,包括已登记房屋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处理情况等。
1.8.3 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情况,做好丈量、影像、实地查勘记录等工作。
并对评估对象的位置、环境等各项因素进行调查记录。
1.8.4 收集房地产交易可比实例及其他有关资料。
1.8.5 拟定评估作业方案,包括拟采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技术路线的选定,拟定整体评估及分户评估的作业步骤和作业进度。
1.8.6 选定评估方法,计算确定评估结果。
1.8.7 撰写分户评估报告。
1.8.8 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房地产估价人员应在现场说明解释,有异议的分户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答疑复核,有错误的,评估机构进行修正。
1.8.9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撰写整体评估报告及分户评估报告。
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1.8.10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并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的,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1.8.11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经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维持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1.8.12 房屋征收评估业务完成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将评估报告及相关资料立卷、归档保管。
1.9 评估报告房地产评估机构按《房地产估价规范》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内容出具整体评估报告及分户评估报告,并须经两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参加评估的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1.10 资料存档评估机构应当将下列资料与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共同整理归档保存:1.10.1 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1.10.2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1.10.3 已登记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有关材料;未经登记建筑认定处理情况等资料;1.10.4 评估对象的实地查勘纪录、影像等资料;1.10.5 可比实例的实地查勘纪录、影像等资料;1.10.6 确定评估结果的有关系数、参数等资料;1.10.7复核评估申请与复核报告,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申请与鉴定报告(如涉及复核与鉴定);1.10.8其它涉及评估项目的必要资料。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有纸质与电子文档,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至少应保留10年。
1.11 证据保全评估依法代管的房屋、产权不明确的房屋,估价机构应将评估报告(含技术报告)及评估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评估资料另行提交委托人。
第二章市场比较法2.1 市场比较法所谓市场比较法,即依据替代原理,将需评估的被征收房屋与在估价时点近期已成交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交易实例的已知价格作适当修正,测算出被征收房屋的客观合理价格的方法。
2.2 选取可比实例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2.2.1 可比实例应选择与估价对象处在同一供求圈内或同一区位内,并在用途、规模、档次、结构等方面与估价对象相同或类似的房地产。
2.2.2 可比实例的权利状况应与估价对象相同或相似。
2.2.3 交易价格为正常交易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交易的价格;2.2.4 成交日期与评估时点接近,不宜超过1年,通常应选择6个月以内成交的实例;2.2.5 应当选取3个以上的可比实例,亦可选取类似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2.2.6 选取的可比实例成交的最大单价与最小单价之间的差异一般不超过20%。
2.3 各项因素修正在建立价格可比基础上,对可比实例价格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个别因素修正。
2.3.1 计算公式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格=可比实例价格±交易情况修正±交易日期修正±区域因素修正±个别因素修正可比实例价格——建立价格可比基础上的房地产实际成交价格,如房产交易登记部门登记的成交价格、拍卖实例价格等;交易情况修正——修正因交易行为中的某些特殊因素所造成的价格偏差,测定方法可以利用已掌握的同类型房地产交易资料或市场行情分析测算,应当剔除偶然的和不正常因素。
交易日期修正——将可比实例在其成交日期时的价格调整为评估时点价格,可用房产交易登记部门或房地产估价专业委员会发布的各类房屋价格指数等为依据进行调整;区域因素修正——将可比实例在其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评估对象外部环境状况下的价格,主要包括区域的周边环境,交通便捷程度,小区规划布局、绿化、车位、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等因素,商业用房的聚集程度、人流量等状况;个别因素修正——将可比实例在其个体状况下价格调整为评估对象个体状况下的价格,主要包括新旧程度,朝向间距,结构等级,档次,层次等因素,商业用房的进深层次,设施设备,处于街区中位置等状况。
被征收房屋的装修,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或另行评估,不列入个别因素修正。
可比实例有装修的,可在其成交单价中适当扣除装修的价格。
2.3.2 评估对象优于可比实例的,正值修正;评估对象劣于可比实例的,负值修正。
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全部调整不得超过30%。
2.3.3 在房屋成片征收区域内,当类似房屋较多时,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先求取某一典型房屋的价格,再将其作为该区域内类似房屋价格的修正样板。
2.4 住宅用房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2.5 商业用房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按苏住建规[2011] 4号文规定:“商业用房按用途分为批零销售、金融保险、娱乐、餐饮、服务五类”。
本节所指“商业用房”是指批零销售、娱乐、餐饮、服务等四类及金融保险类沿街门面房。
其他金融保险类用房称其为“商务金融用房”。
商业用房一般分为沿主要商业道路、沿次要商业道路、沿一般商业道路三种类型。
选取可比实例应道路等级相同。
说明:商业用房选取可比实例应与评估对象规模相当(商业用房规模以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为一个档次)。
2.6 商务金融用房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本节所指“商务金融用房”是指苏住建规[2011]4号文规定:“商业用房按用途分为批零销售、金融保险、娱乐、餐饮、服务五类”中的金融保险用房。
2.7 综合用房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2.8 工业仓储用房的区域和个别因素修正工业仓储用房,因建筑构成及用地的不确定性,一般不适用于市场比较法评估。
如有相类似的房地产,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时,可参考上述相关系数进行修正。
2.9 修正结果计算所选取的若干个可比实例价格经过上述各项修正后,可用算术平均法或加权平均法等方法计算评估结果计算公式:修正单价1 =可比实例1单价±交易情况修正值±交易日期修正值±区域因素修正值±个别因素修正值修正单价2 =可比实例2单价±交易情况修正值±交易日期修正值±区域因素修正值±个别因素修正值修正单价3 =可比实例3单价±交易情况修正值±交易日期修正值±区域因素修正值±个别因素修正值修正值=可比实例单价×系数变动百分比算术平均法:修正后的单价=(修正单价1 + 修正单价2 + 修正单价3)/3加权平均法:修正后的单价=(修正单价1 ×权重1+ 修正单价2×权重2+修正单价3×权重3)/权重之和估价对象的评估价格=修正后的单价×建筑面积当土地使用面积大于房屋建筑面积时,大于房屋建筑面积部分的土地,修正后计价。
第三章收益法3.1 收益法的定义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值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