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的体系构造-以侵权行为法的定位与债权法总则的取舍为考察重点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债权法作为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债权关系的形成、变化以及实现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从债权定义、债权种类、债权的设立与变更、债权的行使与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以便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一、债权的定义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的权利。
债权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债权的主要特征包括对债务人的要求权、绝对权、相对权和财产权等。
二、债权的种类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多种债权形式,包括合同债权、侵权债权、不当得利债权等。
其中合同债权是最为常见、最重要的一种形式。
合同债权是指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债权,例如购买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侵权债权是指在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上发生侵害时,受害人要求侵权人给予赔偿的债权。
侵权债权通常需要证明侵权人的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无因取得的利益的债权。
主要目的是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正当的利益侵害。
三、债权的设立与变更债权的设立通常依赖于相应的法律事实,如合同的订立、担保物的提供、侵权行为的发生等。
在这些法律事实的基础上,债权人才能获得相应的债权。
债权的设立一般需要符合四要素,即主体、客体、原因和目的。
债权的变更主要体现在债权的转让、债权的内容修改、债权的消灭等方面。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权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可以通过合同转让、继承等方式进行。
债权的内容修改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对债权的权利义务进行变更。
而债权的消灭,则是指债权关系因债权的履行、债权的放弃、债权的转换等原因而终止。
四、债权的行使与保护债权行使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权的权利,通过诉讼、仲裁等手段实现对债务人的要求。
在行使债权时,债权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债权的保护是指国家法律对债权进行的保护与维护,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的制定、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等。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债权法作为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最高法律法规,其中的债权法是民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债权法的概念、构成要件、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务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债权法的概念债权法是指债权人凭债权向债务人主张要求的法律规范。
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向债务人主张要求的权利。
债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债权法是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二、债权法的构成要件债权法的构成要件包括债权的客体、主体、内容和形式。
债权的客体是指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权益,例如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支付货款、租金等。
债权的主体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人,债务人是指应当履行债务的人。
债权的内容是指债权人可以主张的权利,例如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
债权的形式是指债权的表现形式,例如债权可以通过合同、民事判决、仲裁裁决等形式表现出来。
三、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债权人的权利包括主张债权、请求履行、请求返还、请求抵销等。
债权人可以主张其享有的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债权人还可以请求返还,例如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返还抵押物或押金。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请求抵销,即将债权与债务相抵销。
债权人的义务包括保管债权、履行协议、提供担保等。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其享有的债权,避免因自己的过失而导致债权受到损失。
债权人还应当履行协议,例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租金等。
债权人还可以提供担保,以保证债务人能够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
四、债务人的义务和违约责任债务人的义务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例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租金等。
债务人还应当妥善保管债务人财产,保证其不受到损失。
债务人的违约责任是指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
债权法在民法典中设计论文
浅析债权法在民法典中的设计摘要: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对于引导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不要过分拘泥于形式,在民法典的结构设计上也应与时俱进,体现民法是人法、权利法的特色。
其中,债法总则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领合同法、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的基本规则,对侵权责任法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债法总则在民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债权法民法典债权法总则合同法民法理念民法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同时有助于减少和消除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
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将更加便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
如何构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在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在短短的几年内,我国学者陆续提出了关于未来民法典体系设计的方案,并围绕这些方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一、制定民法典的历史背景及国内现状我国长期以来缺乏民法土壤,缺失民法理念。
我国传统社会以权利服从和人身依附为基础,整个社会公权发达而私权几乎没有存在的空间,从而塑造了社会关系主体的非独立性、非自主性和不平等性。
近代以来开始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与法治文明,然而改革主要体现在制度方面,忽视了法感情和法理念的培育,导致观念与制度脱节,真正的民法理念尚未在国人心中扎根①。
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保持较强的稳定性。
这种稳定性正是民法典具有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功能的基础,这就有利于民法理念的普及。
我国许多法律在体系的制定和安排上都是将该法中共通的部分作为公因式提取出来设立总则予以规定。
这样既有利于民法典体系的前后统一,又使其思路清晰,有利于对法律的把握和适用。
同时还可以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和实现立法科学化的需要,加快中国民法科学化的进程。
债权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体系
522债权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的地位及其体系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摘要:我国正在加快制定民法典,在未来我国的民法典中,债权总则部分应当独立成编。
债权总则的独立成编,有利于实现民法典的体系性与完整性,协调债权总则与合同法的关系,促进民法规则和商法规则的融合以及保持债法体系的开放性。
我国民法典中的债权总则在制度构建上应当对传统大陆法系债法总则进行创新,即缩小传统债权总则的内容以保持现有的合同法体系的完整性,并将侵权责任法从债法中独立出来。
此外,债权总则还应注意与合同法总则在内容上的协调。
关键词:民法典;债权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中图分类号:DF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09)07-0225-09法国学者达维德指出,“债法可以视为民法的中心部分”①。
在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民法典中,一般将普遍适用于各类债的关系的一般规则抽象出来,在债权总则中予以统一规定,称为“通则”或“总则”,并成为统率债法的一般规则。
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针对独立的债权总则编设立的必要性及其体系构建,学界一直众说纷纭。
鉴于债法乃是民法典分则部分重要的内容,因此是否有必要设立债权总则编以及如何设立债权总则编,就成为决定我国民法典能否成为符合中国国情、体例科学严谨、内部协调一致、规范全面有效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的关键所在。
一、债权总则在我国民法典中应当独立成编 在比较法上,设立债权总则成为多数国家(地区)民法典的通例。
时至今日,大陆法系的一些新民法典也仍然保留了债权总则。
例如,1992年的荷兰新民法典在体系上有许多重大创新,但仍然将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合同法与运输法三编;1994年的蒙古新民法典将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三编;1995年的《俄罗斯民法典》也将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与债权分则两编。
在欧盟法律统一的进程中,虽然很多学者主张要使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统一,但也并没有否定债权总则的必要性。
《债权法》试题及答案
《债权法》试题及答案《债权法》试题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无效合同从被确认时起无效。
()2.保证期间可以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代位权的行使效果归于债务人。
()4.无权处分他人之物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返还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
()5.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时效独立。
()6.我国民事立法上债务与责任不作区别。
()7.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自然债务。
()8.定金和违约金可以同时适用。
()9.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10.不可抗力是高度危险作业的法定免责条件()二、名词解释(每题4分,共20分)1.连带之债2.无因管理3.预期违约4.提存5.共同危险行为三、简述题(每题8分,共40分)1.债权的特征2.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3.代位权的行使条件4.租赁权物权化的表现5.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四、论述题(每题10分,共20分)1.合同的成立、生效及成立、生效、有效的关系。
2.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五、案例分析(10分)A在B处订购了一副+400度的近视眼镜,7日后A按约定来B处取镜,B的服务员向A交付了一副眼镜,A戴上后,感觉度数太浅,看不清楚,遂要求调换。
该服务员称该镜为依约定定做的,不能调换。
双方发生争执,遂将经理李某找来,李某戴上试了试,称这不属于眼镜本身的问题,而是刚戴上眼镜的不适感造成的,只要过一个星期就会正常。
A遂交付了500元价款取回了眼镜。
10日后,A戴该眼镜仍看不清东西。
又过了数月,A感到视力下降,遂到另一家眼镜店做检查,发现该眼镜标称+400度近视镜,实则为十200度。
A遂找至B处交涉,要求被告退还价款并赔偿因此造成视力下降的损失(已经支付的医药费、误工费及准备支付的费用6000元),B提出只能返还价款,不能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此案。
答案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无效合同从被确认时起无效。
错2.保证期间可以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之主线与方法——评王泽鉴《侵权行为法》
[] 8 [] 9 [] 1 o [1 1]
参见王泽鉴 :侵权行 为法》 北京 大学出版社 20 年 版 , 52页。 《 , 09 第 4 参见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 北京大 学出版社 20 年版 , 1 《 , 09 第 4页。 参见王泽鉴 : 侵权行为法》 北京大 学出版社 20 《 , 0 9年版 , 1 第 5页, 5 3~ 4 第 4 5 4页。 王泽鉴 :侵 权行为法》 北京大学 出版社 20 《 , 0 9年版 , 4 2页。 第 0
姚 明斌 , 清华 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 2 1 级博 士研 究生(004 。 00 108 ) 本文 的讨论 以北京大学 出版社 20 年 出版 的《 09 侵权行 为法》 为中心文本 。该 版本合 并 了王 泽鉴先 生之前 出版 的 《 侵权行 为法》 第一册《 本理论、 基 一般侵 权行为》 第二 册《 殊侵权行 为》 增加 了关 于纯粹 经济损失和 欧盟侵 权 法 和 特 , 的论述, 并更新了参考文献。研读过程 中, 笔者参照阅读了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20 年出版的《 01 侵权行为法》 第一册 《 基本理论 、 一般侵权行 为》 台湾三 民书局 20 年 3月 出版的《 和 06 侵权行 为法》 第二册《 殊侵权行 为》 文 中涉及 此二 特 , 册者 , 分别以《 侵权行 为法》 第一册 、 第二册称之 , 是为说明 。 ( ] 参 见王泽鉴 :侵权 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 趋势” 载《 1 “ , 民法学说与 判例研 究》 第二 册) 中国政 法 大学 出版 ( , 社 20 年版 , 14页。 05 第 2 [ ] 在 王泽鉴先生关于 归责原则 的论述 中 , 用了“ 2 采 过失责任” 无过失责任 ” 和“ 的称谓 , 3于我 国大陆地 区理 相" - 论界 的“ 过错 责任” 无过错责任 ”为避免行 文转换之 不便 , 文 亦采“ 和“ , 本 过失责任 ” 无过失 责任 ” 和“ 之谓 。关于过 失 责任 与过错 责任何 者为 3的论述 , - " 参见张俊浩主编 : 民法学原理》 下册 ) 中国政 法大学 出 《 ( , 版社 20 年版 , 94页。 00 第 1 [ ] 王泽鉴 :侵权 行为法》 北京 大学出版社 20 年版 , 6 3 《 , 09 第 7页。
国开电大《民法学(2)》形考任务4答案
1.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解决民事主体的()问题, 是规范侵权责任成立与侵权责任承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 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保护B. 民事权利保护C. 合法权益赔偿D. 民事权利赔偿答案: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保护2. 依据是否存在数人之间的意思联络(共同故意), 数人侵权责任可以分为有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和()的数人侵权。
A. 无意思联络B. 意思联络C. 双重意思联络D. 单独意思联络答案:无意思联络3. 合伙经营不善,退伙人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
A. 负有限责任B. 负无限责任C. 与其无关D. 负连带责任答案:负连带责任4. 某日,甲遇到以前的同学乙,甲自夸自己酒量大,一人能喝一斤白酒。
乙即购6 斤白酒并邀请甲、丙共饮。
乙说:“今日能喝一斤白酒,酒钱不用你花。
”甲因此饮酒过量致酒精中毒,在医院花去医疗费几千元。
现在甲诉诸法院,对此损失应由谁承担?( )A. 甲承担B. 乙承担C. 甲、乙共同承担D. 乙、丙共同承担答案:甲承担5. 张三和李四二人共同砸坏王五的轿车,造成损失8 万元。
三人协商后约定,张三、李四各赔偿4 万元。
后李四没有给付赔偿金。
此案应如何认定?()A. 三人的约定违反了《民法典》第178 条“连带责任”之规定,因而无效。
张三应当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向李四求偿B. 约定责任不能改变法定责任,故张三、李四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C. 为减少李四迟延履行的责任,张三应当先为李四无因管理,然后李四向张三支付管理费用D. 王五分别向张三、李四主张4 万元赔偿金答案:王五分别向张三、李四主张4 万元赔偿金6.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不包括()。
A. 停止侵害B. 罚款C. 返还财产D. 赔礼道歉答案:罚款7. 下列属于惩罚性赔偿的是( )。
A. 返还财产B.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 条中规定的双倍返还制度C. 恢复原状D. 修理、重作、更换答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 条中规定的双倍返还制度8. 不属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是()。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
论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的设立及其安排刘长秋【摘要】On the issue weather should we set the there are different opinions in academic circle, an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in our country's Civil Code, d targeted legislation advices were put foward separately.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as the leading and guiding part for obligation law should be incorporated in Chi- na's Civil Code. It's not only be determined by the function of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but it is also demanded by the position of civil law in risk society and at the same time it is also the wise choice to absorb other's experience. In the future, in the process of civil law legislation we shall try to amend the relations among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contract law and tort law so as to make the latter 2 ones the function of the general partm,but also the result determined by orientation of civil law in the society of venture.What's more, it's the choice for China's Civil Code to learn from other countries or regions. During the future legislation of Chi- na's civil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and counterpart of Contract Law as well as Tort Liability Law should be revised so that the latter should adopt with the demand of the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In the future days of civil legislation we shall coordinate the relations among general part of obligation law, general part of contract and tort law thus make the latter 2 ones adaptable to general law of obligation law and even make necessary amendment to meet the generalpart of obligation law's need.%就我国民法典应否设立债法总则的问题,学术界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并各自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中国民法典是国家的基本法律,它是用于调整和规范人民在民商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典。
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综合性的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在其编纂过程中经过了精心的设计和讨论,旨在为社会提供稳定、公正和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本文将论述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以及其在保护公民权益、规范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主要分为三个层次:总则、人、物权。
总则部分包括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法律关系主体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人部分涵盖了个人权益的保护,包括自然人的人格权、名誉权、生命权、健康权等,同时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保护。
物权部分则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和交易的规范。
总则部分是中国民法典法律体系的核心,它为整个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和指导。
总则部分的主要内容包括平等自由、公平正义、合同自由、责任追究等原则,这些原则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维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
总则部分还明确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包括国际民商事规则以及军事、行政等特殊领域法律的关系。
人部分是中国民法典的重点,它关注的是对个人主体的权益保护。
其中包括自然人的人格权,即民权中最为重要的权益之一。
人格权包括了人身自由、姓名权、肖像权等,这一部分的出现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基本人权,保障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尊严和自由。
此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也在人部分得到了保护。
物权部分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制度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保护财产权益的规范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关键。
物权部分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和交易的规范,涉及的内容包括房地产物权、动产物权、知识产权等方面。
通过对物权的保护和规范,中国民法典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既重视了保护公民权益,也关注了市场经济的规范。
它通过对不同层次内容的划分,确保了法律的条理性和系统性。
中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还体现了民法典的现代性和法治性,旨在为全社会提供公平、公正、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民法典的体例结构民法典是我国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始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其体例结构按照我给的标题分为五个主要部分,分别是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和婚姻家庭编。
下面将对每个部分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总则总则是民法典的首部分,是整个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基础。
总则主要包括了民法的基本规定、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民事责任等内容。
总则通过对以上要素的界定和规范,为后续各部分的具体内容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起到了框架和纲领的作用。
二、物权编物权编主要规定了关于物权的基本内容,包括物权的保护、物权的内容和获取以及物权的限制等。
在物权编中,对不动产权、动产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物权编的出台,使我国现行民法中有关物权的规定更加系统、完善,有利于保护市民的财产权益。
三、合同编合同编主要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相关内容。
合同编对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包括合同的订立要件、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义务等方面。
合同编的出台,有助于维护民事主体之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有序进行。
四、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主要规定了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责任,包括侵权行为的界定、侵权责任的类型和范围以及侵权责任的主体等。
侵权责任编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主要规定了涉及婚姻和家庭的相关法律内容。
包括婚姻的订立和解除、夫妻和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和抚养子女等方面的规定。
婚姻家庭编的出台,有助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稳定和谐。
综上所述,民法典的体例结构包括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和婚姻家庭编。
这五个部分涵盖了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主要内容,并且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民法典的实施对于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推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的体系构造(1)
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债权法总则\债权法体系\私权\民法典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定位与债权法总则的取舍是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体系构造的两大难题。
侵权责任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债,又是权利救济,应当基于第一种属性将其纳入债权法。
综合考虑逻辑、审美与实用性等因素,我国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应分为三编:债权法总则、合同法、合同以外的原因产生的债权。
侵权行为法置于第三编之中。
一、债权法体系构造的主要难题与基本准则在《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传统潘得克吞式民法典中,债权法都是单设一编。
20世纪以来,债权法的内容日益膨胀,因此,其在民法典中是否应当分设若干编、如何分设就成为20世纪后期很多国家编纂或修订民法典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我国目前也面临这个问题,民法典草案的几部学者建议稿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方案不尽相同,由梁慧星研究员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把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侵权行为(第五编);[1]由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把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与合同两编,而把侵权行为法作债权法体系之外的独立一编;[2]由徐国栋教授主持起草的《绿色民法典草案》把债权法分为债法总则与债法分则;[3]《民法草案》规定了合同法(第三编)与侵权责任法(第八编),从侵权责任法在整部草案中的位置看,起草人似乎倾向于把它定性为民事权利救济法(民事责任法),假如前面各编所规定的民事权利(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甚至债权)遭受侵害,侵权责任法就提供救济,起草人强调的是侵权法的功能而不是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原因之属性,侵权行为(责任)法由此成为民法体系中与物权法、债权法“平起平坐”的同一层次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债权法之下的第二层次的法律制度。
在这个方面,《民法草案》与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不谋而合。
由于我国民法典采取分编制定的做法,目前已经制定了合同法,很快就要制定侵权行为法,将来是否制定债权法总则以及在民法典最终统稿时侵权行为法如何定位依然是悬而待决的问题。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规定债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维护合同信用与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民法典中的债权法中,包含了多项重要法规,下面将对其中的几项进行详细阐述。
一、债权的定义和主要特征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法主张债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的权利。
债权人通常通过合同、法律行为等方式获取债权,并有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
债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1. 权利性:债权是法律规定和保护的权利,债权人可以依法主张其权益。
2. 绝对性: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债务人无力或不愿意履行,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3. 相对性:债权一定是以债务为前提存在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债权种类与内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可以分为合同债权和法定债权两种类型。
1. 合同债权:合同债权是指当事人通过签订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合同债权又可以分为借款合同债权、租赁合同债权、劳动合同债权等多种形式。
2. 法定债权:法定债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法律规定的侵权责任债权、遗产继承债权等。
债权的内容包括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
债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要求债务人支付利息等。
债务人的义务主要包括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时支付债务、保证债权人的利益等。
三、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法规定了多种保护措施。
1. 追索权: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具有追索权。
如果债务人无力或不愿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追偿。
2. 担保权益: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提供第三人担保,以确保债权的实现。
担保物可以是抵押物、质押物等形式,担保责任可以由第三人承担。
3. 公示权: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公示债权,以确保自己的优先受偿权。
4. 强制执行权: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程序,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判决或裁定,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
民法典债权法解读
民法典债权法解读随着中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其中的债权法备受关注。
债权法作为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社会成员的债权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债权法进行解读,探讨其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意义。
一、债权法简介债权法是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之一,旨在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该法律明确了债权人享有主张债权的权利,债务人承担履行债务的义务,以及各方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债权法的实施对于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债权的基本原则债权法中确定了债权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信赖保护等。
公平原则要求各方在交易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保交易的公正合理。
平等原则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交易中地位平等,避免强弱不对等的情况出现。
自愿原则要求各方参与交易的行为均为自愿的,不得采取强迫手段。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在交易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有欺诈、虚假陈述等行为。
信赖保护原则则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的稳定和诚信。
三、债权的分类债权法将债权分为个人债权和法人债权。
个人债权是指自然人主张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主体享有依法行使的债权,主要包括财产权益、人身权益等。
法人债权是指法人主张对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主体享有依法行使的债权,主要包括许可权、合同权益等。
债权的分类有利于更好地界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便于实施和保护。
四、债权的取得和行使根据债权法,债权的取得可以通过合同订立、依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国家的规定,以及其他合法方式。
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主张债权,包括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要求索赔或者请求相应的救济措施等。
债权的行使取决于各方在交易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
五、债权的转让和转移债权法规定了债权的转让和转移问题。
根据债权法的规定,债权可以通过债权人的转让、继承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移。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与债务法律体系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与债务法律体系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通过和全面实施,债权法和债务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的债权法与债务法律体系进行探讨,并对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意义进行分析。
一、债权法的基本内容1. 债权的概念及特征债权是指债法主体对债务人要求其履行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有以下几点:绝对性、权利性、相对性、时效性和不可分性。
2. 债权的产生和消灭债权的产生通常包括合同债权和法定债权两种形式,而债权的消灭则可以通过履行、免除、变更、转让、偿还等方式实现。
3. 债权主体与债权人债权主体一般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而债权人则是指享有债权并能要求债务人履行的主体。
在债权关系中,债权人拥有一定的权力和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利益。
4. 债务主体与债务人债务主体通常指债务人和债权人,而债务人则是指承担债务并应履行债务的主体。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应恪守信义原则,完善债务关系。
二、债务法的基本内容1. 债务的效力和履行债务的效力是指债务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债务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定规定履行其债务义务的行为。
债务人在履行债务时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债务的有效履行。
2. 债务的变更和转移债务的变更通常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关系的约定进行调整,而债务的转移则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债务的变更和转移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
3. 违约责任和债权保障债务人未按照债务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被称为违约,违约责任指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的救济措施。
4. 债务的终止和免除债务的终止是指债务关系依法消除的情况,而债务的免除则是指债务人在特定情况下不再承担债务义务。
债务的终止和免除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合法权益的实现。
三、债权法与债务法律体系的意义与作用1. 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债权法和债务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按照债权要求债务人履行相应的债务义务。
债权法体系构建
债权法体系构建所谓债权法体系,是指在编制债法典或者民法典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与财产相关的关系的具有一定联系的债事规则或法律条文通过一定的逻辑形式加以安排,以形成一定的封闭体系。
债的关系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是极其常见的,其覆盖范围极其广泛,这也注定了关于债权法的立法以及体系构建充满了各种的争议点。
关于债权法体系结构,从各国立法及学者的研究来看,主要有如下模式:第一种模式分为(1)合意之债;(2)非合意之债,其中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
这种体系结构主要是考虑了债发生时的主观因素,即当事人是否为合意,但是却有重形式而缺乏法律制度的本质思考。
第二种模式分为(1)债权法总则,其中包括债的效力、类型、履行、担保和保全等;(2)合同;(3)无因管理;(4)不当得利;(5)侵权行为。
这种模式相对来说比较受到推崇,也考虑到了体系构建的逻辑性、合理性和均衡性,同时也保证了债权法的整体性,保证其不被分割。
第三种模式分为(1)债权法总则,其中包括债的一般规定、无因管理、不当得利;(2)合同;(3)侵权行为。
这种模式把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放在债权法总则部分,使债权法总则失去了其应有的对债权法的整体统帅作用。
第四种模式分为(1)合同法,合同总则部分包括债的概念、合同的类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担保和保全、违约责任等内容。
合同分则包括各种具体的合同类型、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2)侵权行为法,主要规定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类型及具体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
这种模式把其他产生债的情形放在了各种具体的民法制度项下,比如物权法和亲属继承法等里面,虽然体现了注重债权法的适用性的理念,但是忽略了法律制度的逻辑性,同时也破坏了债权法律的整体性,很少受到学界的认同。
对于债权法的体系构建,世界各国的债法体系都各有不同,我国理论界在这一方面也存在很多四个争议点,具体包括是否设立债权法总则的问题,侵权责任法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债权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问题,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安排问题。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基本原则
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基本原则民法典中的债权法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债权关系。
债权法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旨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债权关系的形成、变化和消灭。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基本原则。
一、自愿原则债权法始终坚持自愿原则,即债权关系的成立、变更和解除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合同自由原则的坚守,保障了个体的自由意志的自主性,同时也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自主权,让其能够根据自身需求和利益进行自由的选择和决策。
二、平等原则债权法坚持平等原则,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债权关系中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社会成员平等关系的尊重和保护,防止了权力的不对称和滥用,维护了社会公平和正义。
平等原则的坚持使债权关系更加稳定,为当事人提供了公平的交易环境。
三、公平原则债权法倡导公平原则,即在进行债权行为时,当事人应当公平交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公平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契约精神的高度重视,要求当事人在交易中相互坦诚、信守承诺,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公平原则的坚持有助于减少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
四、有偿原则债权法坚持有偿原则,即债权关系是基于给付义务的。
无偿债权的存在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例外情况,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给付义务。
有偿原则的坚持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合法合规原则债权法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即债权关系必须符合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当事人在进行债权行为时,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和法规,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进行不正当行为。
合法合规原则的坚持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在民法典中,债权法的基本原则不仅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石。
这些原则为债务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基本规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浅析债权法在民法典中的设计
浅析债权 法在 民法典 中的设 计
口贾 凯
( 甘肃政法 学院法 学院 甘肃 兰州 7 0 7 ) 3 0 0
摘 要: 民法理念是 民法 的最 高价值 与终极宗 旨, 于引导 民法典 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 义。民法典 的起草 过程 中不要 过分拘 泥于形式 , 民法典 对 在 的结构设 计上也应与时俱进 , 体现 民法是z.-权 利法的特 色。 中, ; ,、 - L 其 债法总则是 民法典 的重要组成部 分, 统领合 同法、 当得利法 、 因管理法 是 不 无 的基 本规 则, 对侵权责任法也具有 重要 的指导 意义。债法总 则在 民法中, 具有 举足轻重的地住和作用 。 关键 词: 债权 法 民法典 债权法总 则 合 同法 民法理念 民法 体系 化有 助于 在整 个 民法 典 的体系 制度 中充 分 贯彻 民法 的基本 价 值观 念 , 平 等 、 实信 用 、 如 诚 私法 自治 、 护交 易 安 全等 , 维 同时有 助 于减 少和 消 除 民孛法 律制 度 之 问的冲 突 和 矛盾 。将 各项 法 律制 度 整合 为 一 个有 机 的整 体 ,从 而建 赢起 内在 和 谐… 致 的 民 事 规范 体 系 。依照 科 学 的、完 备 的体 系所 构建 的 民法 典将 更 加便 于 民法 规 范 的遵守 与适 用 。如 何 构建 我 斟 民法 典 的体 系 ,在理 论 I = - 着较 大 的争 议。在 短短 的几年 内。我 国学者 陆 续提 出j关 存在 , 于 未来 民法 典 体 系设 计 的方案 , 并 绕 这 些方 案展 开 l激 烈 的争 r 论。 制 定 民法 典 的历 史背 景及 国 内现状 我 国长 期 以来 缺乏 民法土 壤 ,缺 失 民法理 念 。我 国传 统社 会 以权 利 服从 和 人身 依 附为 基础 , 个社 会 公权 发达 而 私权 几乎 没 整 有存 在 的空 问 , 从而 塑造 r 会 关系 主体 的非 独 赢性 、 自主性 和 社 非 ,= 性 。近代 以来开 始 学 习西方 法律 制 度与 法 治文 明 ,然而 改 _平等 f ' _ 革 主要 体现在 制 度方 面 , 忽视 了法 感情 和法 理 念 的培育 . 导致观 念 与制 度 脱节 , 正 的 民法理 念 尚未 在 国人心 中扎根 ① 。 民法典 所 真 确立 的 制度 、规 则保 持 较强 的 稳定 性 。这种 稳 定性 正 是 民法典 具 有 实现 社会 关系 的稳 定性 以及人们 在 社会 生活 中 的 可预期 性功 能 的基 础 , 就有 利 于 民法理 念 的普 及 。 这 我 国许 多法 律在 体 系 的制 定和 安 排 都是 将 该法 中共 通 的部 分 作为 公 因式提 取 出来 设赢 总 则予 以规 定 。这样 既 仃利 于 民法 典 体系 的 前后 统 , 使 其思 路清 晰 , 又 有利 于对 法 律 的把握 和 适川 。 同 时还可 以降低 立法 成 本 、 高立法 效 率和 实现 立法 科 学化 的 需 提 要 ,加快 小 陶 民法科 学化 的进 程 。而 债权 法 作 为民法 典 中晕 要 的 组成 部 分 , 体 系如 何 安排 值得 我们 进 ‘ 探讨 。 其 步 二 、 于债权 法 在 民法 中 的地位 关
论述民法典的体系
论述民法典的体系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总纲,规定了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
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来说,民法典的体系非常重要,它影响着整个法律体系的合理性、稳定性和可操作性。
下面我们将从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内容组织和相关参考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述。
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是其构建的基础。
民法典体系一般由总则和分则构成。
总则部分主要规定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规范,是整个民法典的灵魂所在。
分则部分根据不同的民事关系,将各类具体的法律规范进行系统并有机地组织起来,确保民法典的条文能够较为全面地覆盖民事关系的各个方面。
民法典的内容组织主要包括一般规定、物权、债权、合同、婚姻家庭、继承等六个部分。
一般规定主要包括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行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为分则部分的具体规范提供了适用的基础。
物权部分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所享有的权利,包括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为我国民法的产权制度提供了基本框架。
债权部分规定了民事主体之间因合同、侵权或其他法律事实而产生的债权关系,为我国民事债权制度提供了基本原则和规范。
合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则,是民法典中最为重要和复杂的部分之一。
婚姻家庭部分规定了婚姻关系的成立、解除和继承等法律规范,是规范我国民事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
继承部分规定了公民的继承权利和继承相对人的继承义务,是保障公民继承权益的基本法律。
在编写和修改民法典时,参考其他国家民法典是必不可少的。
有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的民法典改革提供借鉴和参考。
例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民法典都有较为完备和系统的法律体系,对我国制定民法典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同时,我国还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在民法典编写中的特殊规定和立法思路,以适应我国实际情况和法律需求。
此外,我国还应该注重借鉴国内各省市的地方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
各省市的地方法规和司法解释有着针对性较强的规定,可以对我国民法典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进行补充和完善。
论述民法典的体系
论述民法典的体系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的总称,它的主要功能是规范人民之间的各种民事关系,保障公民的法律权益。
民法典分为总则和各分则两部分,其体系结构具有完备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下面从三个方面来谈谈民法典的体系结构:一、总则和分则的关系总则是民法典的最高法律规范,它以规范其他各分则的宗旨,囊括了民法典的所有基本原则和共同规定。
分则则是根据各自领域的特点和需要而分别制定的。
总则以它的笼统性统领分则的具体规定,两者相辅相成。
总则和分则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总则起到纲领性和指导性的作用,分则则注重案例和细节的解决与规范。
二、各分则之间的内在联系民法典各分则之间并非独立存在,而是存在着内在联系。
不同分则都需要基于总则来解决实际问题,同时,它们之间也会相互涉及和交织。
例如,在相邻分则之间存在着很强的联系,例如物权法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等等,有些分则还有相互影响的情况,这就需要各个分则之间有一定的串联和衔接,以便确保各分则之间的协调性和合理性。
三、民法典整体的完备性民法典的完备性是指它囊括了规范民事关系的全部基本内容和应有的要求,并且覆盖范围广泛。
它与其他法律法规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它的内容非常全面、系统。
民法典确立了多个分则,涉及到人身权利、物权、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相当广泛的领域;第二,它体现了更高层次的法治理念。
民法典倡导契约精神、自由竞争、平等保护等一系列基本原则,为公民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护;第三,它强调了法律制度的实效性。
民法典规定了更加明确、稳定的法律责任,对于推动法律实施和司法执行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民法典具有完备性、科学性、系统性的特点,通过总则、分则之间的互为支撑与衔接,构建了一个相对完整、合理的法律体系。
民法典在规范各种民事关系、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和深入研究。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笔记——西北政法大学·张翔教授主讲
《民法分则之债权法》——张翔西北政法大学第一部分债权法总论第一节概述(一)债的特征流转性法律关系。
主体的特定性。
以请求权与给付义务为内容。
以给付行为为客体(二)债的标的客体指向的对象是标的(物、无形财产、行为本身)(三)债权特征债权权能—请求(他人之“物”)与受领是一种请求权—对人。
是一种相对权。
具有平等、相容性。
(物权—排他性)债权创设可以具有任意性(意定、不受法定类型的约束)原则上,债权请求权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二节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发生依据指的就是合同之债法定之债——以法律的规定为基础产生的债指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之债二、单一之债——指债之两方均为一人多数人之债——指债之两方中,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其中多数人之债可分为:连带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均可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
包含:连带债务连带债权连带之债外部关系消灭之后内部会产生追偿权关系(按份追偿)按份之债——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任意一人,仅依照确定的份额对外主张或承担,本方所享有之债权或承担之债务的债。
多数人之债之于标的是否可分分为:可分之债——可以是连带之债也可以是按份之债不可分之债——只能是连带之债三、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个选择之债——并列多个标的选择权则是履行的前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债务人选择)履行不能的问题:一个选择不能履行,选择之债并不当然发生履行不能的后果任意之债——有多个标的,且有先后顺序之分的债。
与选择之债区别在于标的排列顺序。
不存在选择权问题。
履行不能的构成上,与选择之债相同。
四、财务之债——以有形或无形财务为标的之债劳务之债——以劳务为标的的债(判断:债务人的付出,如: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区分意义:前者具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后者无强制执行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强制)。
财务之债可分为:特定物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的财务之债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能否用他物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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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的体系构造-以侵权行为法的定位与债权法总则的取舍为考察重点
杨代雄:“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的体系构造以侵权行为法的定位与债权法总则的取舍为考察重点”,载《法学杂志》xx年第6期。
关键词: 侵权行为法\债权法总则\债权法体系\私权\民法典内容提要: 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定位与债权法总则的取舍是我国民法典中债权法体系构造的两大难题。
侵权责任具有双重属性,既是债,又是权利救济,应当基于第一种属性将其纳入债权法。
综合考虑逻辑.审美与实用性等因素,我国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应分为三编:债权法总则.合同法.合同以外的原因产生的债权。
侵权行为法置于第三编之中。
一.债权法体系构造的主要难题与基本准则在《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传统潘得克吞式民法典中,债权法都是单设一编。
20世纪以来,债权法的内容日益膨胀,因此,其在民法典中是否应当分设若干编.如何分设就成为20世纪后期很多国家编纂或修订民法典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我国目前也面临这个问题,民法典草案的几部学者建议稿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拟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民法草案》)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方案不尽相同,由梁慧星研究员主持起草的《中
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把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侵权行为(第五编);[1]由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把债权法分为债权总则与合同两编,而把侵权行为法作债权法体系之外的独立一编;[2]由徐国栋教授主持起草的《绿色民法典草案》把债权法分为债法总则与债法分则;[3]《民法草案》规定了合同法(第三编)与侵权责任法(第八编),从侵权责任法在整部草案中的位置看,起草人似乎倾向于把它定性为民事权利救济法(民事责任法),假如前面各编所规定的民事权利(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甚至债权)遭受侵害,侵权责任法就提供救济,起草人强调的是侵权法的功能而不是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原因之属性,侵权行为(责任)法由此成为民法体系中与物权法.债权法“平起平坐”的同一层次的法律制度,而不是债权法之下的第二层次的法律制度。
在这个方面,《民法草案》与王利明教授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不谋而合。
由于我国民法典采取分编制定的做法,目前已经制定了合同法,很快就要制定侵权行为法,将来是否制定债权法总则以及在民法典最终统稿时侵权行为法如何定位依然是悬而待决的问题。
债权法的结构安排主要须考虑三个因素:一是逻辑性,譬如侵权行为法在逻辑上是否属于债权法范畴,债权法制度应当如何分布才合乎逻辑;二是均衡性,民法典不但要具备逻辑性,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美感,因为民法典归根结底也是一部作品,需要让
世人阅读,应当符合文学上最起码的审美标准,民法典结构的均衡能给人带来一定的审美愉悦。
三是实用性,民法典是一种法律工具,只有运用于民事司法实践中才能真正体现其价值,因此,其结构设计需要符合实用性的要求,法律规范的编排应当便于其检索与适用,如果存在两种都合乎逻辑的编排方案,应当选取实用性更强的方案。
综合考虑这三个因素,是我国民法典债权法体系构造的基本准则。
二.侵权行为法在民法典中的立法定位从逻辑上看,侵权行为法具有双重属性:一方面,它是私权救济法,侵权责任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此点已如前述;另一方面,它又可以归入债权法范畴,因为侵权责任本身也是行为人承担的一项债务。
此处涉及责任与债务的关系问题,需要作一个简要的梳理。
在古罗马法中,不存在责任与债务的明确区分,指称债务的拉丁术语“obligare”来源于动词“捆绑(ligare)”,由此可见,债务本身就包含法律拘束之意,作为债的最初类型的私犯(侵权)之债是以行为人的人身受役为内容的,[4]优士丁尼在《法学阶梯》第3卷第13题头段宣称“债为法锁,约束我们根据我们城邦的法偿付某物”[5]。
显然,古罗马人并未在债务的概念之外构造责任的概念。
这种做法源于19世纪德国民法学者,阿米拉.埃格.基尔克等学者通过研究日耳曼法对责任与债务作了明确区分,据他们考证,在日耳曼法上,债务(Schuld)仅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当为(Sollen与Schuld存在词源关系)状态,并不包含外部强
制因素,责任(Haftung)意为服从攻击权,拘束债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用于强制债务之履行,是债务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人上责任)与物的担保(物上责任)。
[6]这种意义上的责任与债务的区分成为现代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理论的重要元素。
近年来,我国大陆民法学者也逐渐熟悉这种区分。
当然,我们更为熟悉的责任含义是“法律制裁”或“不利的法律后果”,如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目前我国民事立法大都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责任”这个术语的,民法草案也是如此,只有《担保法》中的“保证责任”.《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以及合伙法律制度中的“无限连带责任”才属于担保意义上的责任。
我们目前所探讨的问题涉及法律后果意义上的责任与债务之关系而不是当初德国民法学者们所关注的担保意义上的责任与债务之关系,后者主要解决担保责任与主债务之关系.连带债务的外部关系以及自然债务等问题。
事实上,《德国民法典》有些地方也使用法律后果意义上的责任,如第276条规定的债务不履行责任,第831284页
[5]
[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修订版,第343页。
[6] 参见李宜琛:《日耳曼法概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391页
[7]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页。
[8] 王泽鉴:《债法原理(1):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234页。
[13] 黄道秀.李永军.鄢一美译:《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目录。
[14]
[荷]亚科布·海玛:《1992年荷兰新民法典概况》,刁君姝.田志钢译,载《比较法研究》xx年第1期。
[15] 参见王卫国主译:《荷兰民法典 (第 3.5.6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xx年版。
[16] 薛军:《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17] 杨代雄:《私权一般理论与民法典总则的体系构造》,载《法学研究》xx年第1期。
[18]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3—64页。
出处:《法学杂志》xx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