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门诊慢性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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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慢性病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居民健康的主要疾病之一。

为提高慢性病患者的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其经济负担,完善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1.1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等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人员。

1.2 门诊慢性病是指需长期门诊治疗,符合规定的病种,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部分门诊费用的疾病。

1.3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病种范围及鉴定2.1 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包括:(1)心脑血管疾病:如高血压、冠心病、心力衰竭等;(2)糖尿病及并发症;(3)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哮喘等;(4)慢性肾病及并发症;(5)恶性肿瘤;(6)慢性肝病:如肝炎、肝硬化等;(7)风湿性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等;(8)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抑郁症等;(9)其他经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慢性病。

2.2 参保人员患有门诊慢性病,应填写《门诊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包括:(1)病史资料:包括门诊病历、检查报告、用药记录等;(2)相关检查报告:如心电图、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等;(3)其他证明材料:如残疾证、低收入证明等。

2.3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

鉴定结果分为:(1)符合门诊慢性病条件,给予慢性病资格认定;(2)不符合门诊慢性病条件,不予认定。

三、门诊慢性病待遇3.1 门诊慢性病待遇包括:(1)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2)慢性病药品费用报销:符合规定的慢性病药品费用,按照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3)其他相关待遇:如慢性病健康指导、定期检查等。

3.2 门诊慢性病待遇的享受条件:(1)参保人员需持有慢性病资格认定证明;(2)就诊医院需为医疗保障部门指定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3)就诊项目需符合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慢性病诊疗范围。

2024年门诊慢病管理制度

2024年门诊慢病管理制度

2024年门诊慢病管理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慢性病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居民健康的重要问题。

为了提高慢性病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我国政府高度重视门诊慢病管理工作,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2024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门诊慢病管理制度,以保障慢性病患者的权益,提高慢性病管理水平。

一、门诊慢病管理制度的背景慢性病是指不构成传染、长期积累形成疾病形态损害的疾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肿瘤、慢阻肺等。

慢性病具有病程长、治疗难度大、医疗费用高等特点,给患者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负担。

据统计,我国慢性病患病率逐年上升,慢性病导致的死亡人数占我国死亡总数的70%以上。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我国政府开始重视慢性病管理工作,并逐步建立起门诊慢病管理制度。

二、门诊慢病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慢性病诊断和登记制度门诊慢病管理制度要求医疗机构对慢性病患者的病情进行准确诊断,并建立慢性病档案。

医疗机构应当对慢性病患者的个人信息、病史、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用药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以便对患者进行长期跟踪和管理。

2. 慢性病治疗和用药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慢性病患者的病情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严格按照治疗方案进行治疗。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为慢性病患者提供规范的用药服务,确保患者能够按时、按量、按疗程用药。

3. 慢性病随访和监测制度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慢性病患者的病情进行随访和监测,及时了解患者病情的变化,并根据病情调整治疗方案。

医疗机构应当通过电话、短信、网络等方式,与患者保持密切联系,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

4. 慢性病健康教育和宣传制度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慢性病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患者对慢性病的认识和防治意识。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举办健康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慢性病防治知识竞赛等方式,普及慢性病防治知识。

5. 慢性病医保报销制度我国政府不断完善慢性病医保报销制度,降低慢性病患者的医疗负担。

根据医保政策,慢性病患者的门诊治疗费用、用药费用、检查费用等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

门诊部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手册

门诊部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手册

门诊部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手册慢性病已成为当今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健康问题。

据统计数据显示,全球范围内慢性病所导致的死亡率与残疾率呈上升趋势,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心理与经济负担。

为了更好地支持慢性病患者,提供适当的健康管理建议和指导,本手册旨在帮助慢性病患者自我管理,改善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第一章:认识慢性病1.1 什么是慢性病慢性病指的是持续时间较长且进展缓慢的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

与急性疾病相比,慢性病通常需要长期的治疗和管理。

1.2 常见的慢性病类别在我们的生活中,常见的慢性病包括心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肥胖症、糖尿病、慢性肾脏疾病等。

每种疾病都需要特定的管理和控制方法。

第二章:慢性病的自我管理2.1 了解自己的病情在管理和控制慢性病时,首先要了解自己的病情。

定期与医生进行沟通,了解病情的变化和最新的治疗进展。

同时,自我监测也是重要的一环,包括血压、血糖、体重等指标的监测。

2.2 合理饮食合理的饮食对于慢性病患者的管理至关重要。

在饮食方面,建议控制糖分、盐分和脂肪摄入量,增加蔬菜水果和膳食纤维的摄入,保持均衡的饮食结构。

2.3 锻炼身体适度的体育锻炼可以改善心血管功能、增强免疫力、控制体重等,对于慢性病患者来说尤为重要。

建议选择适合自己病情的运动方式,如散步、瑜伽、游泳等。

2.4 管理药物治疗对于大部分慢性病患者来说,药物治疗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建议患者按医生的处方用药,定期进行药物复查,并与医生及时沟通,了解药物的副作用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心理健康管理3.1 接受实际情况面对慢性病的困扰,患者应接受现实情况,并积极调整自己的心态。

正面积极的态度有助于抵抗疾病带来的心理压力,保持良好的心理健康。

3.2 发展良好的生活习惯规律的作息和充足的睡眠是保持良好的心理健康的重要因素。

此外,积极参加社交活动和娱乐休闲,与家人朋友分享自己的感受,也可以缓解心理压力。

3.3 寻求支持慢性病患者不应孤单面对,可以主动与家人、朋友、社会团体寻求支持。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范本模板】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范本模板】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深入推行精细化管理模式,完善慢性病管理流程,提供更好的门诊慢性病患者服务,规范管理,我们特制定本办法。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X内科全体工作人员,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相关要求主任须:1.制定《内科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2.督导所有内科慢性病管理工作;3.协调解决内科门诊慢性病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护士长须:1.统计、记录、存档内科门诊慢性病病人信息;2.保护内科门诊慢性病病人信息的保密;3.协调内科门诊慢性病病人即时联网结算工作;4.协调内科慢性病病人就诊过程中出现的其它问题。

主任助理须:1.签订内科门诊慢性病患者《淄博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医疗服务协议》;2.统计内科慢性病病人用药及就诊情况。

内科工作人员须:1.介绍和解释内科住院病人慢性病管理工作;2.为内科病人中符合条件的患者办理慢性病申请;3.为签约的慢性病患者建立慢性病病历档案;4.为内科慢性病就诊病人提供购药、就诊、健康指导等服务;5.上报慢性病患者就诊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相关规定成立内科慢性病管理小组:组长:XXX组员:XXX,XXX,XXX门诊慢性病签约时间:1.对于持有慢性病证,并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患者,可以在2012年8月1日至9月30日在XXX进行信息登记并与选择的协议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2.对于2012年新申请慢性病的患者,可以在本年度10月15日至县医院急诊室领取《桓台县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选择协议医院,在10月19、20日医疗专家组鉴定通过后,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与协议医院签订医疗服务协议。

签约注意事项:1.每年4月19日、20日及10月19日、20日进行两次门诊慢性病鉴定;2.仅在每年4月19日、20日这两天对《慢性病证》进行复审,逾期不予办理;3.申请城镇居民慢性病病人必须符合《城镇居民慢性病种(9类9种)》的相关规定;4.申请城镇职工慢性病病人必须符合《城镇职工慢性病种(19类35种)》的相关规定。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门诊患者慢性病管理制度

门诊患者慢性病管理制度

门诊患者慢性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门诊患者慢性病的管理工作,提高慢性病患者的治疗效果和生活质量,提高医院的服务品质和管理水平,订立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全部门诊患者的慢性病管理工作。

第三章慢性病管理组织第三条本医院设立慢性病管理组织,重要负责门诊患者慢性病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慢性病管理组织的职责包含:协调各科室之间的工作;订立慢性病患者的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推动患者的教育和健康管理工作;建立患者档案并定期更新;组织患者的随访和复查工作;协调医疗资源,保障慢性病患者的治疗需求。

第四章患者评估与教育第五条门诊患者初诊时,医院应对患者进行综合评估,包含患者的病史、家族史、生活方式等方面的信息,以便于订立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第六条门诊患者治疗期间,医务人员应进行定期的随访,了解患者的病情变动和治疗效果,并依据患者的情况调整治疗计划。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对门诊患者进行疾病教育,包含慢性病的病因、病程、治疗等方面的知识,帮忙患者树立正确的健康观念,提高自我管理本领。

第五章慢性病患者档案管理第八条医院应建立门诊患者的电子档案,并在每次就诊时进行更新,记录患者的病情、诊断结果、治疗方案等信息。

第九条医院应对慢性病患者的档案进行保密管理,仅限医务人员依据工作需要查看,严禁将患者的隐私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

第十条医院应定期对患者档案进行审核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患者可以通过医院的线上平台查询和管理本身的档案信息。

第六章门诊患者的健康管理第十二条医院应为门诊患者建立健康管理计划,依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订立个体化的健康管理方案。

第十三条医院应开展定期的健康检查活动,对门诊患者的体征、试验室检查等进行监测,以及时发现病情的变动,并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第十四条医院应开展慢性病患者的健康教育活动,包含健康饮食、运动引导等方面的内容,帮忙患者掌握自我管理的技能,并提高生活质量。

第七章慢性病患者的治疗和用药管理第十五条医院应为门诊患者订立个体化的治疗方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医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制度百度

医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制度百度

一、目的为加强医院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权益,规范诊疗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

三、管理原则1. 以患者为中心,坚持人道主义精神,关心关爱患者。

2. 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医疗安全。

3. 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4. 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管理效率。

四、管理制度1. 诊断标准(1)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标准》进行诊断。

(2)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师进行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

2. 治疗方案(1)根据患者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

(2)治疗方案应包括药物治疗、康复治疗、健康教育等方面。

3. 药物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合理用药。

(2)患者用药需经医师审核,确保用药安全。

(3)定期对患者用药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4. 随访管理(1)建立患者随访制度,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

(2)随访内容包括病情变化、用药情况、生活质量等。

(3)根据随访结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5. 健康教育(1)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识。

(2)普及疾病预防、治疗、康复知识。

(3)指导患者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生活质量。

6. 信息化管理(1)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患者信息、诊疗信息、用药信息等资源共享。

(2)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五、责任与义务1. 医师责任(1)严格执行诊疗规范,确保医疗安全。

(2)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识。

(3)定期对患者进行随访,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2. 护士责任(1)协助医师进行诊疗工作,确保患者安全。

(2)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识。

(3)做好患者用药管理,确保用药安全。

3. 管理部门责任(1)建立健全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制度,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诊疗水平。

(3)定期对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慢病工作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慢病工作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慢病工作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慢性病患者在工作中的管理和保障,提高慢病患者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患有慢性病的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的实施目标是:保障患有慢性病的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患病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第二章定义第四条慢性病:指病程较长、发展缓慢、病情稳定的疾病,常见的慢性病包括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

第五条患有慢性病的员工:指已被医院诊断为慢性病患者,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的员工。

第三章工作安排与调整第六条公司将根据患有慢性病的员工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避免与病情发展相冲突的工作。

第七条患有慢性病的员工如需调整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强度,应向公司提供医疗证明和相关治疗计划,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和调整。

第八条公司将为患有慢性病的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辅助设备和环境,例如调节座椅、纠正姿势等。

第四章健康监测与保健第九条患有慢性病的员工应按照医生的要求,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给公司。

第十条公司将为患有慢性病的员工定期组织健康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健康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五章休假与补偿第十一条患有慢性病的员工如病情发作需要休假,可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提交假条,并享受病假待遇。

第十二条如患有慢性病的员工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公司将根据其病情情况适当调整其工作时间和强度,并提供相应的加班补偿。

第六章社会支持与员工关怀第十三条公司将与医疗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紧密合作,提供社会支持和帮助,协助患有慢性病的员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第十四条公司将加强与患有慢性病的员工的沟通与交流,关注员工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关怀和支持。

第七章监督与责任第十五条公司将设立专门的慢病管理小组,负责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监督实施情况。

第十六条慢病管理小组将定期组织评估患有慢性病的员工的工作状况和健康状况,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在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方面的医疗费用,在经济方面更好地满足职工的需求。

本文将就该暂行办法的政策内容、实施措施和预期效果进行探讨。

一、政策内容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内容:1. 门诊慢性病管理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医疗保险将覆盖门诊慢性病的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检查费、治疗费等。

同时,医疗机构要建立门诊慢性病患者的电子病历,定期进行复诊和评估,以确保患者的治疗效果。

2. 特殊疾病管理在特殊疾病方面,职工医疗保险将为患有特殊疾病的职工提供相应的保障。

对于需要长期治疗和高额医疗费用的特殊疾病,医疗机构要与职工医疗保险共同制定治疗方案,并通过定期复诊和评估来监测治疗效果。

3. 医疗质量管理为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暂行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的控制和指导。

医疗机构还要定期评估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治疗效果,对不达标的医疗机构进行相关处理。

二、实施措施为了确保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顺利实施,需要采取以下几个实施措施:1. 建立监管机制相关部门应该建立起对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的监管机制,明确各级医疗机构的责任和权限,加强对医疗服务质量的监督和考核。

2. 提高医疗机构能力医疗机构需要提高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诊断和治疗能力,加强医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

3.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了方便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可以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医疗机构可以在平台上交流和分享治疗经验,提高整体医疗水平。

三、预期效果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预计将会产生以下几个预期效果:1. 职工就医负担减轻通过职工医疗保险的覆盖,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将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减轻,减轻了职工和家庭的经济压力。

佳木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佳木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

佳木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保障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按照《佳木斯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参保人员患下列慢性病,在门诊就医的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1、Ⅱ—Ⅲ期原发性高血压病;2、糖尿病;3、慢性活动性病毒性肝炎;4、结核病;5、类风湿关节炎;6、慢性肾小球肾炎;7、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8、癌症;9、帕金森氏病;10、精神病;11、尿毒症透析;12、慢性肾衰竭(非透析);13、冠心病;14、脑动脉硬化症;15、急性脑梗塞及脑出血恢复期;16、肝炎后肝硬化。

第二条除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脑动脉硬化症、肝炎后肝硬化以外的门诊慢性病实行分级管理,准入标准及统筹基金支付定额见(附件1)。

第三条患者持病历复印件、2张1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填写《佳木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申请表》。

无病历需提供近期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相关检查报告单等资料。

第四条门诊慢性病每季度审批一次,由市医保局组织专家认定审批。

癌症、尿毒症透析、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冠脉支架术后患者可凭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随时审批。

符合准入标准的,从审批当月起按月享受待遇。

认定费用由个人自负。

第五条年统筹支付定额慢性肾衰竭B级提高1000元,慢性肾小球肾炎提高1200元,帕金森氏病调整为A级4000元、B级3000元,其余病种B级提高600元。

第六条 B级标准的,如病情加重符合A级标准,需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经认定后可提高至A级,从认定之日起按月核定定额。

第七条每年年末由市医保局组织年审。

Ⅱ—Ⅲ期原发性高血压病、帕金森氏病、精神病、异体器官组织移植术后、尿毒症透析每两年审核一次,其余病种每年审核一次。

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年审导致延误享受待遇的由患者自负。

第八条达到享受待遇期限的,不再享受慢性病待遇。

如病情复发符合标准的,需按规定重新申报审批。

锦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慢病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锦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慢病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锦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慢病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特慢病门诊统筹管理是指针对参保人员患有特殊慢性病的情况,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专门的统筹管理机构,统筹管理特慢病门诊服务,提供特殊慢性病的药物、诊疗等服务。

第三条特慢病门诊统筹管理实行全市一体,参保人员在全市范围内享受特慢病门诊统筹管理的待遇。

第四条特慢病门诊统筹管理包含以下内容:(一)建立特慢病门诊名录,确定统筹管理范围;(二)按照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提供诊疗和药品服务;(三)加强特慢病门诊服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特慢病门诊名录第五条特慢病门诊名录是指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特殊慢性病的特点和治疗需求,确定特慢病门诊统筹管理的疾病范围。

第六条特慢病门诊名录的制定,应征求医疗专家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参保人员的反馈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参保人员应当携带与特慢病门诊服务相关的必要材料,如诊断证明、医保卡等,进行门诊诊疗和用药。

第三章诊疗和用药服务第八条参保人员在特慢病门诊名录范围内就诊,可享受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诊疗和用药服务。

第九条参保人员在特慢病门诊就诊时,应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比例缴付诊疗费用。

统筹管理机构应及时结清参保人员的费用和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

第十条参保人员在特慢病门诊用药时,应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的药品目录和使用规范进行用药。

统筹管理机构应加强用药监督,防止滥用和浪费。

第四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统筹管理机构应建立特慢病门诊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强化特慢病门诊服务的质量控制和效益监督。

第十二条统筹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对特慢病门诊服务机构进行检查和考核,确保其服务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特慢病门诊服务申请,不得违规获取和使用相关服务。

第五章处罚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统筹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特慢病门诊服务等方式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参保人员若有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取消其特慢病门诊的享受资格。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的管理服务,更好地保障特殊病慢性病患者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负担。

结合各统筹地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管理通知如下:一、统一全省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病种、准入条件、用药范围及复审时间(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包括以下病种: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种: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冠心病、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心力衰竭、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糖尿病、肝硬化、老年性前列腺增生IIº、Ⅲº、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症、活动性肺结核病、慢性活动性肝炎、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类风湿关节炎、甲状腺机能亢进(减退)、阿尔茨海默病、系统性硬化症、干燥综合症、重症肌无力、强直性脊柱炎、原发性青光眼、运动神经元病。

(二)各地可根据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结合当地特殊病慢性病发病情况,在不减少上述病种的基础上,确定本统筹区的特殊病慢性病病种范围。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全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用药范围,统一使用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对应维护数据库。

职工办理慢病报销流程及手续

职工办理慢病报销流程及手续

职工办理慢病报销流程及手续
一、普通门诊慢性病
1、挂号
就诊人持就诊卡、社保卡、电子医保凭证、安康码等有效证件在医院收费窗口、自助机或小程序完成门诊慢病挂号。

2、就诊
患者挂号后到门诊二楼方便门诊室就诊,医生核实病人身份信息后电脑查询就诊卡内用药记录后,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开具慢病病处方。

药品用量最多不超三个月。

3、报补
患者持慢性病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门诊一楼慢病结算窗口(3个结算窗口)。

慢病窗口工作人员核实病人信息及慢性病病种并结算,把报补单及发票第三联交给患者。

4、取药
患者凭门诊发票到相应的窗口(西药、中成药、中草药)取药。

二、特殊门诊慢性病
1、挂号
就诊人持就诊卡、社保卡、电子医保凭证、安康码等有效证件在
医院收费窗口、自助机、小程序上挂和慢病病种相关科室的号。

2、就诊
医生核实病人身份信息后根据病人实际情况和慢性病病种用药范围情况开具处方处,带药量最多不超三个月。

3、报补
患者持慢性病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门诊一楼慢病结算窗口(3个结算窗口)。

慢病窗口工作人员核实病人信息及慢病病种并结算。

把报补单及发票第三联交给患者。

4、取药
患者拿门诊慢病发票到相应的窗口(西药、中成药、中草药)取药。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 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职工医疗保险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明显,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发病率也逐年增加,这给医保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特别制定了《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其中包括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

具体的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范围由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三、管理措施1.疾病诊断和鉴定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如果怀疑自身患有门诊慢性病或特殊疾病,需要先就医并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疾病诊断和鉴定。

只有经过定点医疗机构的认定,才能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障政策。

2.定点医疗机构为了保证医疗质量和管理效果,各地将设立一定数量的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专业的诊疗服务。

这些定点医疗机构将具备较高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能够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

3.就医报销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在就医时,需要将相关的费用凭证和病历资料等提交给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报销。

医保部门将根据实际病情和规定的报销比例进行费用核算,将符合条件的费用予以报销。

4.用药管理针对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医保部门将制定相应的用药管理政策。

这包括药品清单的确定、用药限额的设定、用药方式的规范等内容,旨在提高用药安全性和经济性,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5.健康管理为了提高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患者的自我管理能力,医保部门将加强对患者健康管理的指导和培训。

通过开展定期康复训练、健康教育等活动,帮助患者提高对疾病的认知和管理水平,减少住院和急诊的需求。

四、保障措施1.费用报销比例对于门诊慢性病和特殊疾病的患者,医保部门将给予一定比例的费用报销,具体比例由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教材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教材

河北省省直职工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管理,根据《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冀政办〔2001〕2号)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门诊慢性病是指病程长,病情迁延不愈,经医疗专家评审,省医保中心核准,需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特殊疾病是指规定的几种重大疾病需要门诊治疗,按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经医疗专家认定,省医保中心核准的疾病。

第三条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依据其参加的险种和所患的疾病,分别享受相应的医保政策待遇。

1、所有参保人员,患有血友病、恶性肿瘤放化疗的、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特殊疾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三类特殊疾病)。

2、参加省直企业补充保险并缴纳4%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九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9类(种)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9类(种)慢性病)。

9类(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疾病放化疗、尿毒症透析、符合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剂、脑血管病后遗症神经功能缺损、心肌梗塞、慢性中、重度症病毒性肝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高血压Ⅲ级高危及高危以上、活动性结核病。

3、参加省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并缴纳补助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和参加省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缴纳10%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患有以下几种疾病的,按病种享受相应的门诊慢性病政策待遇(以下简称37种慢性病)。

37种慢性病是指:恶性肿瘤、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支气管哮喘、慢性心功能衰竭、慢性房颤、高血压病、冠心病、心肌病(原发性)、消化性溃疡、慢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小球肾炎、肾病综合征、慢性肾功能衰竭、再生障碍性贫血、白细胞减少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甲亢性心脏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皮病、类风湿性关节炎(严重)、脑血管病、多发性硬化、震颤麻痹、运动神经元病、重症肌无力、精神分裂症、结核、股骨头坏死、慢性骨髓炎、血友病。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

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宝政发[2010]16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慢性病门诊是指特定的一些需长期门诊治疗、费用较高,而又不需要住院的慢性疾病治疗。

慢性病门诊患者必须经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或指定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断确定。

第三条慢性病门诊暂定以下17种常见疾病:(一)市级统筹前已开展的慢性病门诊10种: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2、慢性肾功能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3、器官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5、白血病;6、肝硬化(失代偿期);7、系统性红斑狼疮;8、运动神经元病;9、帕金森氏病(震颤麻痹);10、精神分裂症.(二)市级统筹后新增加的慢性病门诊7种:1、糖尿病;2、原发性高血压病;3、慢性活动性肝炎;4、冠状动脉硬化性心脏病;5、脑梗塞后遗症;6、脑出血后遗症;7、多耐药肺结核.市级统筹后新增加7种慢性病门诊从2011年元月1日起施行,具体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条慢性病门诊的准入条件由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专家组界定,并对慢性病门诊诊疗(含用药)情况进行定期复查。

第五条符合慢性病门诊规定的参保人员,由本人向我市二级甲等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的专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经定点医疗机构临床科室主治医师以上专家提出慢性病门诊治疗措施或用药建议,科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交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科。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对临床科室提出的门诊治疗措施或用药建议按照医疗保险规定进行初步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印章。

第七条慢性病患者本人或代办人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病种相关的住院病历、检查化验、病检单据(精神病、帕金森氏病须提供近期的门诊病历)、医疗保险证、审批表等,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异地安置人员申请慢性病门诊的,由所在单位医保专管员携带慢性病患者申请及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专用章)等资料,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后,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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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门诊慢性病管理一、申报病种(分为普通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两类)普通慢性病有恶性肿瘤保守治疗、高血压(极高危)、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脑血管病致瘫、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硬化病、干燥综合征、结核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等十九种。

特殊慢性病有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青少年生长激素缺乏症(限城镇居民)、血友病输血或注射凝血因子治疗等五种。

二、申报流程及时限(一)申请。

符合上述病种的患者需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异地安置人员直接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级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诊断依据(各种检查报告单、出院小结、病历等)及所申办病种近半年的诊治资料(各县市、夷陵区提供当地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治资料)。

申办资料为门诊资料的,必须提供原件;申办资料为住院资料或门诊资料已归入医院病案管理的,可提供复印件,但必须标明病案号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

高血压(极高危)、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征、类风湿关节炎、脑血管病致瘫、慢性阻塞性肺病、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硬化病、干燥综合征、肝硬化等十五个病种于每年5 月和11 月向定点医疗机构(异地人员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余病种确诊后即可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异地人员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接受申请的定点医疗机构按“宜昌市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附件1)初审汇总后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二)审批。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于每年6 月和12月集中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体检),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符合标准的纳入门诊慢性病治疗管理范围。

恶性肿瘤保守治疗、重性精神病、结核病、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患者提出申请后,医院负责组织本院专家初审,并将符合标准的申办资料于当月25 日之前汇总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符合标准的人员次月可先行享受待遇。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青少年生长激素缺乏症(限城镇居民)、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血友病输血或注射凝血因子治疗患者提出申请时,需一并提供经治医院出具的治疗方案、费用明细及收费标准,由医院组织本院专家初审,并将符合标准的申办资料汇总后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初审符合标准的人员可先行享受待遇。

对于初审后先行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6 月和12 月集中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复审,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对于不符合标准的,终止其先行享受的门诊慢性病待遇。

三、四定管理1、定点:患者必须在所申请的医疗机构就诊治疗,一年内不得变更。

一年内因特殊情况需变更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的,须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审批变更后一年内不能再次变更。

2、定额:普通慢性病按病种实行医疗总费用定额标准(附件2)。

当月定额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不结转使用。

患两种以上符合标准的病种,在定额标准高的病种基础上增加另外病种定额标准的一半。

3、定项:统筹基金支付与规定病种直接相关且符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宜昌市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目录外或与病种不相关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4、定量:患者须定量开药,一次处方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用量。

若患者要求超量开药,超量部分由患者自行承担。

四、支付比例及范围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以自然年度计算)符合规定的费用,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75%(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除外);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执行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12 万)。

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抗排异药物(限免疫抑制剂、抗凝剂)、辅助用药(限百令胶囊)、药物治疗期间检查(限肝、肾功能、血尿常规、药物浓度检测)、器官移植后并发症的治疗(限高血压、肝肾功能损害、高血糖、高血脂)。

符合规定的费用,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80%;城镇居民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60%。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血液净化(血液透析、腹膜透析任选一种)、重症尿毒症并发症的治疗药品(限高血压、严重贫血、骨病、低蛋白血症)、相关检查(限肝、肾功能、血尿常规),及每半年一次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每一年一次人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测定(Anti-HIV)、梅毒螺旋体特异抗体测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透析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90%,纳入支付范围治疗并发症的药品费用及相关检查费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80%。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费用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支付60%。

结核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胸部X线、痰涂片、血、尿常规、肝肾功能检查以及普通护肝药物。

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口服抗病毒药物、肝功能和肝炎病毒相关检查、肝脏B 超。

结核病参保患者初诊享受6 个月、复诊享受8个月门诊慢性病待遇。

脑血管病致瘫患者门诊慢性病待遇满6个月后自动终止,再次急性发作者可在缓解后重新申请。

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患者门诊慢性病待遇满12个月后自动终止,若治疗后病情仍然符合申办标准的可在终止前再次申请。

青少年生长激素缺乏症患者待遇满12个月后,需重新提交申办资料(骨骺线影像学检查)参与评审,评审符合标准的可继续享受待遇。

五、管理规定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因病情加重需住院治疗的,自入院之日起门诊慢性病待遇终止,出院15日后方可恢复(以出院带药15日量计算)。

重复享受待遇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其他疾病住院的,规定病种的门诊待遇可不终止,但住院期间不得重复使用治疗规定病种的药品。

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在异地发生的门诊慢性病费用,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复式处方副方、用药明细等相关资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当年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应在次年1 月底前申请办理,逾期未报影响其他待遇的,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各经办机构应结合门诊慢性病病种特点,定期对已办理门诊慢性病的人员进行复审,对治疗后病情明显变化或治疗方案重大调整的,可进行年审或重新鉴定。

各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保证上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不定期检查,对申办、评审或接诊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取消其门诊慢性病定点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医保定点资格;对违反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医务人员,暂停或终止其医疗保险服务资格;对鉴定中弄虚作假的参评专家,取消其专家资格,并限制其为医保病人看病权限;对评审中以权谋私的工作人员或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以及其他手段骗取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1宜昌市门诊慢性病准入标准一、恶性肿瘤保守治疗有明确的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诊断;或由市州统筹区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诊患恶性肿瘤的。

二、高血压(极高危)提供24小时血压监测,具备以下三项条件其中之一者:1、收缩压140~159 mmHg或舒张压90~99mmHg,合并有并发症。

2、收缩压160~179 mmHg或舒张压100~109mmHg,合并有并发症。

3、收缩压≥180mmHg 或舒张压≥110mmHg,合并有糖尿病(诊断明确有并发症依据),或靶器官损害,或有并发症。

备注(需提供客观依据):1、靶器官损害:①心电图或超声心动图结果证实左心室肥厚≥1.22cm;②颈动脉超声证实有动脉粥样斑块或内膜中层厚度≥0.9mm;2、并发症:①心脏疾病(心绞痛、心肌梗死、冠状动脉血运重建,心力衰竭);②脑血管疾病(脑出血、缺血性脑卒中伴局灶性神经功能缺失或梗死病灶≥2.0cm);③肾脏疾病(糖尿病肾病、血肌酐>133umol/L或女性>124umol/L,并临床蛋白尿>300mg/24h);④血管疾病(主动脉夹层、外周血管病);⑤高血压性视网膜病变(出血或渗出,视乳头水肿,眼底荧光血管造影证实)。

三、糖尿病糖尿病诊断明确,检查、治疗资料齐全,出现以下一项临床表现者:1、视网膜病变II期及以上(有眼底荧光血管造影或眼底照相检查证实),并且合并有肾、脊髓或周围神经病变。

2、肾脏并发症须具备四条:①慢性肾功能不全,②蛋白尿>0.5g/24h,③血清肌酐>177umoI/L,④尿素氮>14.3umoI/L。

3、糖尿病足。

4、糖尿病心肌病。

5、并发脑血管意外等中枢神经系统并发症。

四、系统性红斑狼疮以下11条诊断标准,符合其中四项或四项以上者:1、颊部红斑固定红斑,扁平或隆起,在两颧突出部位。

2、盘状红斑片状隆起于皮肤的红斑,粘附有角质脱屑和毛囊栓;陈旧病变可发生萎缩性瘢痕。

3、光过敏4、口腔溃疡5、关节炎6、浆膜炎7、肾脏病变8、神经病变对日光有明显的反应,引起皮疹,从病史中得知或医生观察到。

经医生观察到的口腔或鼻咽部溃疡,一般为无痛性。

非侵蚀性关节炎,累及 2 个或更多的外周关节,有压痛,肿胀或积液。

胸膜炎或心包炎。

尿蛋白>0.5g/24 小时或+++,或管型(红细胞、血红蛋白、颗粒或混合管型)。

癫痫发作或精神病,除外药物或已知的代谢紊乱。

9、血液学疾病 10、免疫学异常溶血性贫血,或白细胞减少,或淋巴细胞减少,或血小板减少。

抗 ds-DNA 抗体阳性,或抗 Sm 抗体阳性,或抗磷脂抗体阳性(后者包括抗心磷脂抗体、或狼疮抗凝物阳性、或至少持续 6 个月的梅毒血清试验假阳性的三者中具备一项阳性)。

11、抗核抗体 在任何时候和未用药物诱发“药物性狼疮”的情况下,抗核抗体滴度>1:320。

五、再生障碍性贫血有贫血、伴有出血、感染和发热等症状,同时具备以下四项条件者: 1、血象检查全血细胞减少。

网织红细胞百分比﹤0.01,淋巴细胞比例增高。

2、骨髓象检查多部位穿刺涂片呈现增生减低,粒系及红系细胞减少,巨核细胞很难找到或缺如。

淋巴细胞、浆细胞、组织嗜碱细胞相对增多。

骨髓穿刺物中骨髓颗粒很少,脂肪滴增多。

3、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

4、提供近三月内血象检查结果提示处于治疗期。

六、重性精神病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 1、有重性精神疾病史。

2、符合 CCMD-3 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中重性精神病界定条件。

3、经两名医师(其中一名为副高级别以上医师)确诊,病情迁延不愈,病期大于或等于 3 年的。

七、血友病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者:1、关节、肌肉、深部组织出血,可呈自发性,或发生于轻度外伤、小手术后,易引起血肿及关节畸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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