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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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校研函字〔2020〕19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维护课程考核的科学性与成绩的准确性、严肃性,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41 号)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北航研字〔2019〕14 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各类研究生课程以及各类培养环节。

第二章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第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考核方式包括笔试、口试、课程论文和技能操作等。

基础及学科理论核心课程一般采用笔试考试方式。

第四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应强调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

过程考核通常由作业、课堂讨论、文献选读报告、实验报告、课程论文与课程学术报告、出勤等组成,在课程考核成绩中所占比例应不少于 30%;任课教师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明确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构成,并在上课第一节课向学生公布。

第五条研究生课程,如有平行班,应当统一考核形式和标准,由不同任课教师共同命题,共同编制考卷,共同评阅试卷。

第六条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安排在课程教学结束后进行。

公共基础课程考试安排由研究生院公布,其他课程考试安排由开课学院确定,但须提前将考试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三章研究生课程成绩记载第七条研究生在学期间所有选课及课程考核成绩逐一如实记载,并打印在成绩单上。

第八条免修免考课程,其成绩记录为“EX”。

第九条学分认定课程,其成绩记录为“T”。

第十条研究生一经选课,应按要求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

凡未经免修批准,一门课程缺课课时累计达 1/3 者,或缺课程作业(含做实验)超过 1/3 者,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记为“F”。

第十一条学生只能获得已选课程的成绩及学分。

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或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记为“F”。

第十二条学生重修后获得课程成绩,其成绩单应给予“R”标记。

第十三条研究生因转学或转专业,或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成绩及已获得的学分,有效期为两年,可予以学分认定。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课程学习是研究生获取本学科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的主要途径之一,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过程的有关环节及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下面,店铺为大家提供华北电力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全文如下:一、研究生课程的选修(一)根据培养计划选修研究生课程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根据培养计划和课程目录,在规定的时限内,正式办理选课手续。

选课时间一般在学期末,新生则在开学初。

选课的具体时间参见研究生培养办公室的通知。

(二)培养计划变更与课程的补选和退选研究生培养计划一旦确定,一般不予变更。

在执行过程中,因故确需变动的,则应在正常补退选课时间内,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培养计划变更申请表),经导师签字同意,研究生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变动。

已修课程不允许变更。

每学期开学第1周为正常补、退课时间,逾期一律不予办理。

(三)停止开设、调整学时的课程对于选课人数在5人及以下课程,非学位课程一般不安排开课,学位课采取课堂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课内学时为总学时的1/2。

在选课结束后,研究生院对选课人数在5人及以下的课程进行审核,以确定停止开设的课程及学时调整情况,在补、退选课之前在选课系统中删除停开的课程,并在公告栏中公布。

研究生应在补、退选课期间确认所选课程或改选其他课程。

(四)申请免修的课程1.研究生入学前经过正式审批手续,选修过我校研究生相应课程,并参加正式考试,成绩合格,在四年有效期内,研究生可在入学时规定的时间内,书面提出免修申请,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院核实后,可认定该学分。

免修课程及成绩一经确认,不予更改。

2.进修期间已修课程转为学位课时,若遇学分不符,则以本年级培养方案为准;若已修课程在本年级已不开设,或课程内容、名称已变更,则只能转为非学位课。

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达成学校及各学科人才培养目标,依据《哈尔滨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校学习的各类研究生均须在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系统进行选课,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且成绩合格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章考核及成绩记载第三条课程考核方式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第四条学位课程必须进行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评定。

考试方法可采用笔试或口试,笔试必须有正规试卷,口试要有详细记录。

考试成绩应按标准评定,成绩等级分布要合理,原则上考试课程90分以上的百分比不高于25%,中等、及格与不及格的百分比合计不低于25%。

课程考试成绩可累加记载。

第五条选修课一般进行考查,成绩可以按百分制评定,也可以按二级分制评定,按二级分制评定时,记为“合格”或“不合格”。

考查方法可采用笔试、口试、撰写读书报告、研究报告等形式。

第六条经典文献阅读及学术交流、专业实践、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按各学科相应要求及考核办法执行,成绩以二级分制评定,记为“合格”或“不合格”。

第七条考核成绩如实载入研究生成绩单。

若按百分制记载,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八条研究生选课成功须按要求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包括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缺课课时累积达1/3及以上者,不能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成绩按“0”分记载。

第九条对缺少本学科专业基础的研究生所修的补修课程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单但不计学分。

第三章缓考第十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者,应在考核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研究生缓考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院(系)负责人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参加该门课程下一次的考核,成绩如实记载。

第十二条研究生申请缓考严禁弄虚作假,若有作假行为按照《哈尔滨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重修与改修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允许其重修。

清华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清华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一、研究生课程的选修1.根据培养计划选修研究生课程研究生入学后应在导师指导下,按所在学科的培养要求,制订个人的课程(环节)学习计划,并根据培养计划和课程目录,在学校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正式办理选课手续。

研究生课程的正常选修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

正式选课的具体时间参见注册中心的通知。

2.补选和退选研究生可以在学校注册中心规定的时限内按有关规定补选和退选研究生课程,逾期不予办理。

研究生课程的正常补、退选安排在每学期的开学初,研究生课程的期中退选安排在每学期期中,并需交纳期中退课费,退选的课程将从成绩单中移去。

办理补、退选课程的具体时间参见注册中心的通知。

3.选课、成绩与学分凡已正式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其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单。

研究生完成课程的各教学环节,且考核合格,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

对未正式办理手续而旁听的课程,研究生不得参加考试,不计学分。

若研究生未正式在规定时限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或未按教师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成绩一律按实际情况记录。

4.选修校外研究生课程若研究生需要选修校外的研究生课程作为学位要求的课程,应事先征得导师同意,并得到所在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认可。

选修课程后,应按课程要求完成有关教学环节,并参加考核,成绩单须由开课校研究生主管部门盖章,经我校院(系、所)研究生主管部门审核后,交注册中心登记备案,方能取得学分。

5.正式入学前选修的研究生课程我校本科生在本科期间选修研究生课程,须征得导师或所在院(系、所)有关负责教师同意,正式办理选课手续。

若该门研究生课程需要被确认为研究生学位要求的课程,须在研究生入学后,经所在院(系、所)核实后,方可认定学分。

研究生课程学分不能与本科生的学分重复计算。

外校考入我校的研究生,在入学前经正式手续随本校研究生修过我校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入学后,经所在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核实后,可认定学分。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课程学习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各环节,确保研究生有序地进行课程学习,特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1.全校性公共课(公共政治、公共外语和公共选修课)原则上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协调公共课程教学部进行排课和管理;专业课(包括学位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实践课等)由培养单位(学部、院、系、所、中心等)负责安排和管理。

2.研究生须在导师指导下以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进行选课。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工作秘书应根据研究生所在学科培养方案及研究生个人的实际情况,对研究生进行选课指导。

3.研究生应在课程审核之前修完培养计划中的课程,满足课程学分要求。

课程审核未通过者不得进入学位论文答辩环节。

二、选课管理我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信息化管理,研究生每学期须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登陆研究生系统内进行网上选课。

(一)选课资格1.根据培养计划规定,研究生新生需在制定并提交培养计划后,方可进行选课。

2.根据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在学研究生需办理完注册手续,方能获得选课资格。

(二)选课方式1.公共课政治课程由学校统一安排,不需要在网上选课,研究生可根据系统中或者公开公布的课表准时参加课程学习。

2.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公共英语课程由学校(研究生院或者专业学位中心)统一安排,不需要进行网上选课。

学术型研究生的公共英语课程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选课。

因教学场地和效果的要求,每门课程有一定人数限制,根据先选先得的原则由计算机系统确定修读名单。

具体选课要求详见每学期工作通知。

(三)选课安排新生开学2周内,老生1周内在研究生系统中完成选课工作。

如因不可抗力(或办理过请假手续)造成的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选课工作的,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补选。

(四)退课安排1.一般情况下,每学期前4周内可以进行退课。

在退课截止时间之前,研究生可在网上自行操作进行退课。

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

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为规范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及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文件精神及研究生培养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学习计划1、研究生新生入学后两周内,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

2、个人学习计划经指导教师、学院(系)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生效,学习计划一经制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

3、个人学习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仍需经指导教师、学院(系)负责人审查批准。

4、个人学习计划于研究生学业完成后交学位办存档。

二、选课1、研究生需在每学期初报到注册后方可获得选课权限。

2、开课学院(系)于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内组织老生进行下学期拟开课程的预选工作,将达到规定开课人数的课程列入拟开课程汇总表,并进行课表预排。

3、每学期初,获得选课权限的研究生根据拟开课程汇总表、课表、个人学习计划,在“研究生教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选课,在试听期(两周)内学生可在“管理系统”中调整所选课程(修改或删除)。

4、重修(缓考)的研究生,在开课10日内递交重修(复考)申请,经批准后,须在“管理系统”中重新选课后才能生效。

5、开课学院(系)于开课两周末审核各门课程在“管理系统”中的选课人数,未达到规定开课人数的课程暂停开设。

6、任课教师于开课两周后从“管理系统”中打印选课人员名单,选课名单一经打印学生不得再作任何修改。

7、有下述特殊情况者仍需在“管理系统”中履行选课程序,选课时间与正常学生相同:(1)免听:研究生已经学过培养方案中的某些课程或经过自学有把握能达到研究生相应培养要求者,可以提出免听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申请免听的课程必须随班参加考试。

实践性和实验性较强的课程不能申请免听。

(2)免修:硕士研究生已取得国家大学外语六级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在450分以上,或通过专业外语八级考试,可申请免修“第一外国语”。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

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

北京师范大学教务部文件师教培养〔2019〕60号为提高研究生课程学习质量,根据《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北京师范大学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文件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课程管理(一)制定课程学习计划研究生入学后应按照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型(学科领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或导师组指导下,结合个人实际情况,制定个人课程学习计划。

(二)选课与退课研究生应在学校选课通知规定的选课时间内,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进行选、退课。

选课时间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即选课阶段和退补选阶段。

如需退选,应在每学期的退补选阶段结束前办理网上退选手续。

未办理选课手续而旁听的课程,无法取得成绩及记载到教务系统。

未办理退选或缓考而不参加考核者,以缺考记载,成绩记零分或“不及格”。

(三)修读校外课程为开阔视野,拓展知识面,学校鼓励研究生在学习好本专业学位课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交流学习,修读校外课程。

具体要求及流程详见《北京师范大学研究生校外修读课程认定与学分转换办法》。

二、课程考核(一)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1.研究生应在规定期限内参加课程和培养环节的考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

除实习、实验、实践、社会调查、科研活动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可采用考查的形式进行考核外,其他课程都要进行考试。

必修课、学位基础课原则上需进行笔试。

笔试必须有规范的试卷,时间不少于2小时。

2.研究生课程的成绩由平时成绩(实验报告、文献阅读、课堂讨论、作业等)和期末考试(考查)成绩综合评定。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录,考查成绩以百分制或等级制记录。

等级制分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2不及格(0~59)五等。

百分制成绩在60分(含)以上,等级制成绩在及格(含)以上方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长沙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质量,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促进我校校风、学风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包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课程考试与成绩管理规定。

一、课程教学管理办法(一)课程1. 研究生课程本着科学、规范、拓宽的原则进行设置。

博士生的课程应体现出本学科宽广的理论基础、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熟悉和领悟课程的学科前沿。

硕士生课程应注重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

学位课和指定选修课原则上要面向一级学科设置;选修课可以按二级学科或按研究方向设置,并要结合学科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将其它学科、专业相关的选修课列入。

学位课和指定选修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

选修课可采用考试方式也可采用考查方式进行。

已为本科生开设的课程不能作为研究生课程。

2. 研究生课程要有课程教学大纲,其内容包括:课程名称(中文、英文)、总学时、学分、教学方式、课程教学的目的和要求、考核方式、课程主要内容与学时、实验教学的内容和课时、先修课程、参考书目及适用学科(专业)等。

3. 研究生课程的学分一般以课内讲授16学时计1学分。

每一门课程的学分不宜过高,一般以 2学分为宜。

课程学分的确定由开课单位提出,经研究生院核定。

4. 学校支持研究生任课教师编著学科覆盖面较宽、学术水平高、适应各高校研究生教学的基础课类和专业基础课类教材。

研究生课程的教材由各培养单位在开课前3个月到学校教材供应部门订购。

(二)任课教师1. 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应由基础深厚、知识面广、治学严谨、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具有博土学位的讲师担任。

2. 任课教师接受教学任务后要认真备课,并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课程教学日历。

课程教学日历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执行,正式上课时向学生公布,并于开学时交各学院研究生干事归档。

3. 任课教师要注重更新教学内容,加大课程的信息量,不断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如启发式、研讨式、专题报告等)调动研究生学习和探索知识的积极性。

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与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与考核管理实施办法

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与考核管理实施办法课程学习是研究生获取知识、拓宽基础和接受方法、技能训练的基本途径,是研究生培养的主要环节之一,也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必要手段,是研究生从事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撰写的前提和基础。

为规范我校全日制研究生课程的教学、考核和成绩管理,保证课程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课程教学质量的提高,贯彻落实新修(制)订的各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课程管理(一)研究生课程的开设必须根据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培养方案应根据相关学科评议组或教指委的要求及学科、专业的实际需要适时修订或调整。

修订或调整后的培养方案由相应学位点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新开课程应由相关学位点论证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二)公共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由研究生院和承担公共课教学的相关学院共同负责,研究生院负责下达教学计划,相关学院负责任课教师的选聘和课程管理。

专业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并于每学期末将下一学期的课程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公共课程任课教师如因故需要停课、调课,应提前报承担公共课教学的相关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及时通知修课的研究生。

专业课程停课、调课应向开课学院报备。

随意停课、调课的,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相关办法处理。

(四)研究生新生入学后应及时根据培养方案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制订并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

研究生选课必须按照个人培养计划执行,如需调整,需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批。

(五)对于跨学院选修的课程,研究生秘书必须事先与开课学院取得联系,落实具体授课安排。

具体办法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六)外语课程免修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课程考核(一)研究生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考查课程成绩的记录可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合格、不合格)或百分制。

选修课程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成绩达到70分为合格。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达到规定要求者,方可获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成都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全校研究生课程考核工作,规范成绩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学风、考风,提高教学质量,根据《成都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建设及课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课程分为学位课、非学位课和补修课三大类。

研究生应按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

教学计划中的每门课程(包括独立设置的实验课)都要进行考核,其考核的内容与要求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覆盖课程的主要内容,体现既考知识又考能力的原则。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方式包括开卷考试和闭卷考试,以百分制评分;考查方式包括理论研究、工程应用实例、文献资料研究综述等,以五级(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价制评分。

第三条 学位课程原则上应采用闭卷考试方式。

公共学位课程由研究生院组织命题、考试和评分;院管学位课程由各学院组织命题、考试和评分,命题小组或教师应认真做好命题工作,不得沿用上一年度(次)试题。

公共选修课由研究生院组织考核;院管必修课和选修课由学院组织考核。

可采用笔试、报告、文献综述、研究综述、课程论文等不同方式进行考核。

第四条 校管课程考核时由研究生院抽调相关教师进行监考;院管课程考核时由各学院组织人员监考,并把考试日程安排和监考教师名单送研究生院培养科备案。

所有监考教师都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严肃考风考纪,发现违纪现象要及时处理。

第五条 教师阅卷和评分必须严肃认真,力求做到给分准确、宽严适度、标准统一、贯彻始终。

统一命题的考试,应尽量采用集体流水阅卷的方式进行评卷。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应以课程结束后的期末考核为主。

课程进行过程中的作业、报告、实验、讨论及平时测验成绩,一般不超过课程总成绩的30%。

第七条 课程成绩在考试/考核结束后四周内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单(如遇寒假或暑假可以顺延)。

校管课程成绩(公共学位课)由研究生院培养科负责录入成绩,并通知各学院;院管课程(非公共学位课)成绩由各学院汇总,同时报送加盖公章的成绩单一份到研究生院培养科,研究生院培养科不接收任何一位学生补交的成绩单。

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与考核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与考核管理办法

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与考核管理办法课程学习与考核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研究生掌握坚实基础理论和系统专业知识的重要途径。

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是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证。

为了加强研究生课程学习与考核教学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课程学习管理(一)课程学习1.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学院两级管理。

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宏观管理及全校研究生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管理,组织研究生课程建设和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检查、评估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的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

2.研究生课程分为必修(学位)课程和选修(非学位)课程。

研究生应按照《XX理工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按规定参加课程学习。

(二)培养计划1.培养计划由研究生指导老师具体负责,导师应按照本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结合研究生本人的特点,全面考虑,合理安排,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

2.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课程学习计划、教学(或社会)实践计划和学位论文工作计划三个主要部分。

应对培养目标、研究方向、课程学习、文献阅读、教学(或社会)实践、开题报告、学位论文等要求和进度做出计划和安排。

3.研究生培养计划应在研究生入学后两个月内制订完毕。

4.研究生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一份报送研究生处,其余三份由所在学院、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分别保留。

(四)课程的学习与更改1.研究生应按照培养计划按时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

所选课程和学习时间不得随意更改。

2.选修课程若需要更改,需按以下程序进行:(1)停修、改修或增修某门课程,必须在该课开课前一学期的期末提出申请(第一学期课程原则上不予调整),并填写《XX 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更改申请表》,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2)未办理课程更改手续,擅自增选的课程(即本人培养计划中未列出的课程)不允许参加考核。

山东科技大学 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山东科技大学 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附件1:山东科技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为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形成良好的学风,特对研究生课程学习、考核与成绩管理制定办法如下:课程学习一、凡列入我校研究生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各学院均应按学期教学实施计划的要求按时开课。

二、研究生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征求研究生本人的意见后,于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制定出研究生培养计划,对研究生所学课程、开课学期,都应在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

培养计划一式四份,指导教师、研究生、学院、研究生教育学院各一份。

三、研究生培养计划确定后,除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长批准外,一般不得随意变更。

四、每学期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根据研究生培养计划,编制下学期的教学实施计划和课程表,征求研究生指导教师意见后,于规定时间交研究生教育学院,经协调平衡后报分管校长批准。

公共课及跨学院课程由研究生教育学院下达教学任务书,其余课程由各学院下达教学任务书。

五、教学任务一经落实,任课教师应按课程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填写授课计划,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开课,并不得随意调课、停课。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开课或中途停课,应由任课教师写出书面报告,经学院分管院长签字后,报研究生教育学院审批。

六、于每学期第18周前,向任课教师下发下学期课程表、研究生听课名单、授课计划表及考核命题纸(其中授课计划表及考核命题纸可从研究生教育学院网页下载)。

其中,研究生教育学院负责安排公共课部分,其余由各学院负责安排。

开学后两周内,各学院负责将任课教师授课计划表收齐并送交研究生教育学院。

七、研究生选修某门课程后,应按该课程的教学计划完成学习任务,并按时参加课程考试。

缺课达到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未办理修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八、研究生在入学前曾参加过本校或外校研究生课程学习(必须随研究生同堂听课同卷考试,外校是指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课程学习成绩取得时间在两年内有效)且成绩合格,该门课程可申请免修免考。

郑州大学研究生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郑州大学研究生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郑州大学研究生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课程考核第一条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必修环节均需按培养计划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通过者方能取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2种,必修课程原则上采用考试方式,选修课程可采用考查方式。

第三条考试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或口试笔试相结合。

笔试可以开卷或闭卷,具体形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确定。

学位课程一般应采取闭卷考试方式。

第四条研究生课程考试一般在考试周进行,研究生院公布公共课考试安排后,各开课单位安排其它课程的考试日程,于考试周开始前将考试安排报研究生院备案;对于上课时间不足一学期者,在报请开课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可安排在课程结束后2周内进行。

研究生院随机抽查各单位的考试情况。

第二章命题与成绩评定第五条提倡教考分离,逐步建立课程试题库。

校级公共课程由课程负责人提供2套符合教学基本要求且难易程度相当的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各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专业课程考试,命题应参考公共课命题方式。

第六条考试成绩计分方法应在课程教学大纲中明确规定。

第七条所有任课教师和命题人员应该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的有关规定,严禁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

第八条研究生考试课程均采用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课程采用五级记分制(即A:90~100分,B:80~89分,C:70~79分,D:60~69分,E:59分以下)评定成绩。

任课教师或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

第三章考场纪律第九条学生考试应当严格遵守《郑州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

第十条监考老师应当严格遵守《郑州大学研究生监考守则》。

第十一条考试违纪者按《郑州大学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四章成绩录入与修改第十二条所有研究生成绩均需录入研究生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研究生成绩管理系统维护由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研究生公共课由开课单位将成绩录入管理系统,成绩单及成绩分析报研究生院审核,成绩经培养办审核以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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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课程学习及成绩管理办法
(二00八年八月修订)
校研发[2005]12号
一、研究生课程的选修
1.选课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和开课目录,在研究生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选课手续(网上选课)。

研究生网上选课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选课具体时间见研究生院通知。

2.补选与退选
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研究生可以补选和退选(网上进行)。

3.成绩与学分
凡已参加网上选课的课程,其成绩一律记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单。

研究生完成课程的各教学环节,且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未办理选课手续而旁听的课程或对于课程学习缺勤时间超过课内学时三分之一的硕士生,不得参加考试,不计成绩和学分。

若研究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或未按教师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成绩记"0"分。

4.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
见《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相应部分。

5.正式入学前选修的研究生课程
在入学前经正式手续随本校研究生修过我校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者,入学后,经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核实后,在两年内可认定成绩和学分。

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者,原则上不允许提前选课。

二、课程考核及成绩确定
1、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学分是研究生课程学习强度的标志,而考试成绩则是研究生课程学习质量的标志。

凡课程学习及其它各种教学环节完成时,均须按培养计划要求进行成绩考核,经考核通过方能取得相应学分。

2、研究生课程的考核方式
研究生课程按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

正式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均是考试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者为合格;“专题研究”、“教学实践”为考查课程,成绩可以采用百分制,也可以记“通过”或“不通过”。

研究生课程考试方式可以是笔
试(闭卷或开卷、课程论文)、口试或笔试加口试。

公共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专业必修课要求以笔试方式进行考核。

3、考核安排与有关要求
公共课考试日期由研究生院和开课单位协商确定后安排考试,并在网上公布考试时间、考场安排;专业课由学院或任课教师安排考试并通知学生。

4.课程纪律
在校本部完成课程学习的研究生必须按时上课和参加考试,无故缺考者按不及格处理。

在教学基地上课的专业学位生必须按规定的授课时间、地点上课,不得随意请假,如遇特殊情况没有上课或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学基地教育部门和研究生院审批,可按规定时间到校内与校内学生同时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或考试,不再单独上课或组织考试。

因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有医院证明,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能进行重修或重考。

考试时作弊,该门课程以不及格论,并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处理办法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课程考试多次不及格或擅自旷考,情节严重者可能导致退学,有关规定详见《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的有关部分。

5.重修重考
研究生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允许“重修重考”。

“重修重考”课程的研究生应参加下一次课程的学习, 按要求完成课程的教学环节, 并参加考核。

“重修重考”课程的成绩记录方式与正常考试相同。

“重修重考”的研究生在研究生院规定的选课时限内从网上下载“研究生课程重修重考申请表”(硕士生公共英语除外)交培养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应手续。

6.必修环节
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生必须按时做论文开题报告,博士生还必须做中期报告和预审报告(详见《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培养方案》),这些报告的成绩按通过或不通过评定,不单独计学分。

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生本人、导师和有关系(所)负责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内将开题报告、中期报告或预审报告的具体时间和地点报学院和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报告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表格原件报培养管理办公室,将开题报告、中期报告或预审报告及有关表格复印件报有关学院保管至研究生毕业(离校),以备检查和评估。

7.试卷查阅
学生对自己的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以申请复核成绩。

由学生向所在院(系)提交复核试卷的书面申请,学院汇总后交研究生院培养管理办公室。

研究生院将申请转交开课院(系),开课院(系)组织人员对有异议的试卷进行复核和处理,并将复核结果报培养管理办公室。

办理正式选课手续的课程,须考核通过后 , 方能申请论文答辩。

研究生考试作弊者除按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试行)处理以外,该门课程记为“0”分,以后并视其表现,由所在院决定是否准予重修。

三、研究生成绩单
研究生院为每位毕业(结业、肄业)生提供中文成绩单两份(定向、委培生只提供一份),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对于定向、委培生,一般将成绩单统一交给定向委培生所在单位),一份为签约单位人事部门办理手续时用(定向、委培生除外),由各学院下发给应届毕业生。

需要多份成绩单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研究生院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校研究生办理成绩单,须本人申请,导师签字同意方可办理。

本办法自通过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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