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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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规则

融资融券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

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

第八条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1. 引言融资融券交易是金融市场中常见的交易方式之一,它给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资金和投资工具选择。

为了进一步推动市场发展,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决定实施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进行介绍和解读。

2. 试点范围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将实行区域性试点,首先在一些特定的金融中心城市进行。

试点范围包括上海、深圳、北京等一线城市,以及天津、重庆等区域性金融中心城市。

试点范围的选择考虑了金融市场的规模、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等因素。

3. 试点标的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将涵盖股票、债券和基金等金融资产交易。

试点标的将在试点范围内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4. 试点条件融资融券交易试点的参与条件如下:•个人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交易经验和风险意识,且满足资产净值和年收入要求;•机构投资者需要具备相应的投资经验和专业知识,在机构投资者名录中登记。

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试点机构将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和投资者适当性认证。

5. 试点业务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将提供以下业务:5.1 融资交易融资交易允许投资者以证券作为质押获得资金进行股票交易。

投资者在获得资金后,可以购买更多的股票,从而增加投资收益。

融资交易的具体规则包括:•融资比例不得超过融资标的市值的一定比例;•融资交易利率按市场利率和风险溢价确定。

5.2 融券交易融券交易允许投资者借入股票进行卖空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融券交易赚取股票价格下跌时的差价利润。

融券交易的具体规则包括:•融券标的需要满足一定的市值和流动性要求;•融券交易利率按市场利率和风险溢价确定。

5.3 券源供应试点机构将通过券商等专业中介机构提供融券标的证券来源,以保障融券交易的顺利进行。

6. 监管要求融资融券交易试点需要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市场风险。

具体监管要求包括:•试点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试点机构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数据和风险状况;•监管机构将对试点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最新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最新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最新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融资融券交易实施,下面是沪深交易所发布的最新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1.3 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2.1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2.3 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2.4 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 50 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12.02•【文号】上证发〔2016〕77号•【施行日期】2016.12.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的通知上证发〔2016〕7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长期平稳发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五条进行了修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被实施风险警示、暂停上市、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A股股票,以及权证的折算率为0%。

”二、《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静态市盈率,是指股票收盘价与相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比值。

”三、本次《实施细则》修改实施前已经开仓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投资者无须因本次修改导致的折算率调整提前了结合约或追加保证金,合约到期时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展期。

四、各会员单位应当于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以当日收盘价计算A股股票静态市盈率,并按照规则要求调整和公布相应的折算率,调整后的折算率于下一个交易日起生效。

五、各市场参与人应当认真做好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调整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确保业务平稳运行。

六、本次修改自2016年12月12日起实施,当日A股股票折算率应以12月9日收盘后的静态市盈率计算确定。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4.5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4.6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4.7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4.8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4.9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团体、行业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 -团体、行业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对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现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考虑到全市场业务及技术需要一定时间作准备,《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

本所于2014年2月2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条的通知》(上证发〔2014〕9号)、2013年5月24日发布的《关于交易所交易基金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相关事项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30号)、2013年3月18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问题的通知》(上证交字〔2013〕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本所会员向本所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监管原则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统一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第五条会员资格本所会员应当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第六条投资者资格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本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第七条交易品种融资融券交易的品种应当是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

第八条交易方式融资融券交易应当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遵循本所规定的交易规则。

第九条交易时间融资融券交易时间与本所证券交易时间一致。

第十条交易价格融资融券交易的价格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

第十一条交易限额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遵守本所规定的交易限额。

第四章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第十二条业务管理会员应当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会员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定期向本所和投资者披露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违规行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本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违规处罚对于违规行为,本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细则解释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细则生效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细则修订本细则如有修订,本所将及时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解读一.什么是融资融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解读一.什么是融资融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解读一.什么是融资融券《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解读一、什么是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又称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与现有证券现货交易模式相比较,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增加可用于交易的资金和证券,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

二、什么投资者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修订后: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

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及与该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这里所指的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修订之处:融资融券业务转常规后,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名称修改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根据修订后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修改为“在该公司及与该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并且新增了“这里所指的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三、什么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修订后:根据《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修订之处:融资融券业务转常规后,删除“试点”两字。

四、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做什么准备工作?投资者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以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委托证券公司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二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二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二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7.05•【文号】上证发〔2024〕94号•【施行日期】2024.07.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二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4〕94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优化标的证券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实施调整。

现将2024年第二季度定期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的调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本所上市A股,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新增标的股票,调整后本所标的股票数量为1000只(具体名单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本次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的调整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基金类型等因素,调整后本所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数量为196只(具体名单见附件)。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发文字号】上证交字[2012]129号【修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2.08.27【实施日期】2012.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上证交字[2012]129号)各会员单位: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试点期间,证券出借人仅限于机构投资者,证券出借交易实行定价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暂不接受约定申报,暂不对证券出借交易收取费用。

请各会员单位根据《实施办法(试行)》做好相关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转融通业务的顺利开展,保障证券出借人与证券借入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序进行,根据中国证监会《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会员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本所综合业务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本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条本所通过综合业务平台接受证券出借交易的出借和借入申报,并且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撮合成交。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12年02月22日00:00 华泰证券访问次数:959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登记结算风险,根据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账户第一节证券公司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第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本公司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与本公司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证券和资金交收。

证券公司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的银行指定收款账户。

第七条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向本公司申请设立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各类逐笔全额业务的交收。

第八条证券公司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证监会批准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二)法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及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会员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第七条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

对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

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及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会员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第七条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定了《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xx《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希望大家喜欢。

20xx《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

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融资融券经营及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以质押资产为根据,以融资融券业务为技术实施手段,将质押债券的征集和派发纳入证券公司信贷融资业务范围,以解决质押资产多数投资者融资难,融资高息的情况,形成质押债券与融资融券的关联交易。

第二条融资融券经营与交易的实施要求,证券公司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经营与交易整体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并执行与融资融券经营与交易相关的各项具体实施细则,准确把握融资融券市场风险,做好质押率的控制,保证投资者资金的安全。

第三条融资融券经营与交易应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原则,确保投资者安全。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实施融资融券经营与交易,严格执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有关上海证券交易所政策,防范投资者投资风险,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按照规定实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经营与交易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融资融券经营与交易实施中,证券公司应设立融资融券经营与交易专项风险管理机构,建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根据融资融券经营与交易实施的特点,制定出健全的业务流程,强化风险监控。

上海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规则

上海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规则

上海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规则上海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规则就像一个精心设计的金融游戏场的规则手册,参与者得按规则来玩,才能玩得转。

先说说融资交易规则。

投资者想融资买入股票,得有一定的门槛,这门槛就像进入高级俱乐部的入场券,不是谁都能轻易拿到的。

得有足够的保证金,这保证金就像给游戏充值的点券,没有足够的点券,怎么开启游戏呢?而且融资的比例也有限制,不能无限制地借钱买股票,这就像不能无节制地赊账购物。

比如说,规定只能融资一定比例,这是为了防止投资者过度杠杆化,要是可以无限融资,市场就像一辆刹车失灵的汽车,狂奔失控,那还了得?投资者融资买入后,得关注维持担保比例,这比例就像健康指标,低于一定数值就得赶紧补充保证金或者卖出股票,不然就会被强制平仓,这就像玩游戏生命值耗尽被淘汰出局,是不是很残酷但又很必要呢?融券交易规则也不简单。

融券就是投资者先借入股票卖出,期望股价下跌后再买入归还。

这里对可融券的股票有规定,不是所有股票都能拿来融券的,这就像不是所有的商品都能在租赁店出租。

只有符合一定标准的股票才在融券范围内,这标准就像选美比赛的入围条件,得够格才行。

融券的期限也有要求,不能借了股票就无限期拖着不还,这就像借书得按时归还一样。

要是期限到了还不归还,肯定会面临处罚,这处罚就像违反交通规则收到的罚单,让你不敢轻易违规。

交易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规则至关重要。

融资融券的相关信息得像上市公司的财报一样,及时准确地公布。

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余额、交易明细等都要公开透明,这就像在舞台上表演,所有动作都得让观众看清楚。

这样其他投资者才能根据这些信息做出合理的判断,这就像根据天气预报决定出门要不要带伞。

如果信息不透明,市场就像在迷雾中前行,大家都摸不着头脑,容易引发混乱,这可不是我们想看到的吧?风险控制规则是整个交易规则的核心防线。

上海交易所会像一位严格的裁判,密切监控市场的融资融券交易情况。

当市场波动过大,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时,就会采取措施,比如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限制交易规模。

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的业务。

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

以下是unjs小编搜集并整理的融资融券业务有关内容。

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关于《融资融券业务交易实施细则》规则调整解读一、背景简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要求,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同时,两所还同步扩大了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将标的股票数量由现有的873只扩大到950只,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485只增加至525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标的股票由388只增加至425只。

上述调整将自2016年12月12日起实施。

二、规则解读总体来看,本次规则调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

第一,标的证券范围增加标的证券方面,相应进行了扩容。

这次扩容,沪深交易所是继2014年9月12日以来进行的整体扩容,共增加77只股票,其中上交所增加40只,深交所增加37只。

在增加的77只股票中,有14只为2014年新上市股票,其中上交所13只,深交所4只。

具体新增证券名单详见附表。

第二,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动态调整在融资融券业务中,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俗称担保证券)作为除现金以外的担保物,构成了保证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中,折算率的变化相应影响可用保证金余额,即客户可融资融券开仓的规模。

本次交易所规定“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为负数的A股股票,以及权证的折算率为0%”这也意味着,静态市盈率高于300倍或为负数的A股股票在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时,其市值乘折算率后将不再计入可用保证金余额中,同时将一定程度限制客户以该类证券作为担保物进行融资开仓规模。

其中静态市盈率,是指股票收盘价与相应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基本每股收益的比值。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10.18•【文号】上证发〔2024〕134号•【施行日期】2024.10.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2024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4〕134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促进融资融券业务健康长远发展,优化标的证券结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及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每季度末对标的证券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实施调整。

现将2024年第三季度定期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的调整以优先保留现有标的股票为基本原则,对符合《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本所上市A股,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选取新增标的股票,调整后本所标的股票数量为1000只(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沪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本次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范围的调整依据《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基金类型等因素,调整后本所融资融券标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数量为203只(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三、各会员单位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标的证券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保障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四、各会员单位应进一步优化自身风险监控指标,根据上市公司财务指标、合规运营情况及市场交易情形等相关信息,加强对标的证券的风险识别及差异化管理,并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严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证券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标的:(一)公司上市时间满一年;(二)公司具有稳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三)公司股价稳定,具有一定的市场流动性。

第三章:交易申报与成交第三条:投资者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申报的内容应包括:(一)股票代码和简称;(二)数量和方向(融资或融券);(三)申报价格。

第四条:融资融券交易成交原则上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为基本原则,在可控范围内,按照成交申报的先后顺序进行。

第五条:投资者在交易所开设的融资融券交易账户之外,还应开设与其资金账户关联的担保账户。

第四章:担保要求第六条:融资融券交易行为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投资者所融取的款项总额不得超过其担保账户资产的100%。

第七条:投资者的担保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融资交易的担保比例不得超过60%;(二)融券交易的担保比例不得超过80%。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八条:交易所应建立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但不限于:(一)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风险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和预警;(二)强制平仓制度,对达到一定风险水平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强制平仓处理;(三)现金还款制度,对融资交易在到期日未还清借款的进行现金还款处理。

第六章:交易费用第九条:融资融券交易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佣金和利息两部分。

第十条: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融资融券交易的佣金和利息费率,并在交易所网站上公示。

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及时向交易所提供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内幕信息等。

第八章:违规处罚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细则相关规定的投资者或经纪公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警告;(二)暂停融资融券交易资格;(三)暂停交易账户;(四)撤销交易账户;(五)吊销经纪从业资格;(六)移交相关违法犯罪线索给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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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定了《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2016《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希望大家喜欢。

2016《上交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

第六条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第七条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

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

第八条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九条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

第十条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第十一条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

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第十二条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

第十三条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

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

第十四条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

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

第十六条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

第十七条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第十九条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

第二十条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二十一条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

第二十二条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

第三章标的证券第二十三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股票;(二)证券投资基金;(三)债券;(四)其他证券。

第二十四条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二)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

第二十七条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

第二十八条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

第二十九条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条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

第三十一条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

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

第四章保证金和担保物第三十二条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

第三十三条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A 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 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五)权证折算率为0%。

第三十四条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

第三十五条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六条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 100%第三十七条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 100%第三十八条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折算率]+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折算率]- 融券卖出金额- 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 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第三十九条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第四十条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

第四十一条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

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

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

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

第四十二条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

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

第四十四条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

第四十五条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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