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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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英汉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英汉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Construction bases control index2.3.1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The minimum base area shall not less than the amount in chart 2.3.1表2.3.1建筑基地面积下限指标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表2.3.1中面积可按照80%执行:If the bases area didn’t reach the above amount, the following exceptional case can be accepted and be performed by 80% of the above area under the premise of noninterference to the urban planning.(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The adjoining land is the place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which has been completed or is an existed road, river course or other situation that causes troubles to adjustor merge.(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Failure to be adjusted or merged because of the limit of the division of the blocks and public facilities etc.2.3.3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不应超过表2.3.3的规定。

编制城市中心区、历史文化街区等特殊地区详细规划时,可参考表 2.3.3,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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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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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

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工业园区,作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之一,其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保障园区的有序发展、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规划目标与原则苏州工业园区的城市规划目标明确,旨在打造一个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的创新型园区。

为实现这一目标,遵循了一系列原则。

首先是可持续发展原则。

充分考虑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确保园区的发展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的利益。

在土地利用上,合理规划工业、商业、居住等不同功能区域,避免无序扩张和资源浪费。

其次是以人为本原则。

关注居民的需求和生活品质,规划中注重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如学校、医院、公园等,以提供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

再者是统筹协调原则。

协调园区内各个方面的发展,包括经济、社会、环境等,实现各要素之间的平衡与协同。

同时,加强与周边区域的衔接,形成有机的整体。

二、土地利用规划在土地利用规划方面,苏州工业园区进行了精细的划分。

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将土地分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等。

工业用地集中布局在特定区域,便于形成产业集群,提高生产效率,同时减少对其他区域的影响。

对于商业用地,注重其布局的合理性,与居住区域和交通枢纽相结合,方便居民消费和商业活动的开展。

居住用地的规划充分考虑居民的生活需求,配套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同时,注重居住环境的营造,合理控制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保证充足的采光和通风。

公共设施用地的规划涵盖了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多个领域,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全面的公共服务。

三、道路交通规划良好的道路交通系统是园区发展的重要支撑。

苏州工业园区构建了多层次、立体化的交通网络。

主干道宽敞畅通,连接园区内各个重要区域,提高交通的通达性。

次干道和支路分布合理,方便居民出行和车辆分流。

公共交通得到了优先发展,地铁、公交等线路覆盖广泛,鼓励居民选择绿色出行方式。

同时,规划了充足的停车场和停车设施,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车辆停放需求。

解读《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解读《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新 《技术规定》定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2012年5月1日 之前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 版 可按审定的方案执行。
(一)总则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 旧 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 版 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新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版 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公 共 绿 地 统 计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 旧 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 版 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 地。
2.5.1 建 筑 容 积 率 、 密 度
旧 版
删除表2.3.6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2.3.6在符合消防、抗震、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在自身功能需要 以外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按表2.3.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 积总计不得超过该建筑基地的规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规定建筑面积=建筑基地面 积×该基地允许建筑容积率)。
新 版
删除容积率奖励的规定,明确容积率计算管理规定。 2.4 容积率计算和管理 2.4.1 住宅建筑的层高不宜超过3米,使用集中空调、新风或地暖系统的不宜超过3.3米。 公共建筑等其他类型建筑的层高,应与其功能相适应。 2.4.2各地应制定建筑层高的管理规定,层高超过规定一定幅度的,超过部分应折算容 积率。 2.4.3 各地应在国家和省相关规范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满足居室日照、强化容积率管理、 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合法权益等要求,制定阳台、阁楼、地下室、半地下室、架空层、 过街楼、复杂地形上建筑物的建筑面积管理和容积率计算的具体规则,以规范管理、 促进和平。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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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

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表2.1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苏州工业园区2011--2015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苏州工业园区2011--2015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苏州工业园区2011--2015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苏州工业园区2011--2015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园区“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一一年七月目录一、发展基础 (1)(一)过去五年的发展成就 (1)(二)面临的问题及挑战 (1)二、发展环境 (3)三、指导思想和目标 (8)(一)指导思想 (8)(二)发展原则 (8)(三)发展目标 (10)四、重点任务 (13)(一)优化提升结构,促进产业高端化 (14)(二)集聚创新资源,率先建成创新型园区 (22)(三)坚持人才引领发展,加快构筑人才高地 (25)(四)优化空间布局,提升区镇一体化水平 (28)(五)完善城市功能,打造精致宜居城市 (30)(六)提高信息化水平,构建“智慧新园区” (33)(七)增进民生幸福,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35)(八)提升综合软实力,建设和谐文明法治园区 (38)(九)打造绿色宜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园区 (38)(十)深化改革创新,增创体制机制新优势 (46)五、实施保障 (48)“十二五”(2011-2015年)是园区加快转型升级、推进二次创业的突破时期,是向全面现代化跨越的关键时期。

如何充分发挥十七年发展积聚的实力与优势,进一步树立全球化视野和国际化理念,确立科学发展的新路径、新标杆,学习追赶世界一流科技园区,大力培育国际一流企业,集聚国际一流人才,建设一流宜居城市,更加主动、广泛地参与国际交流合作与竞争,在更高层次上融入世界经济发展,加快把园区打造成国际一流的开发区,是一个十分重大的课题。

本规划纲要在对园区“十一五”发展进行回顾总结的基础上,分析了今后五年的发展环境,结合中新联合协调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明确的新十五年发展目标,提出了“十二五”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园区未来五年经济社会发展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

一、发展基础(一)过去五年的发展成就“十一五”(2006-2010年)是园区综合竞争力提升最明显、转型升级步伐最快、发展质量效益最好、城市面貌变化最大、居民得到实惠最多的五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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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4.2.1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2.4.2.1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2.4.3.1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2.4.3.2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2.4.3.3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教学文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版)教学文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4.2.1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2.4.2.1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2.4.3.1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2.4.3.2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2.4.3.3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土地使用、建筑管理部分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土地使用、建筑管理部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20122012年年3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2011年版)年版)1◆修订背景和原则◆讲解的主要内容----用地、建筑管理用地、建筑管理2◆新法规◆新形势◆新问题一、修订背景和原则3◆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引导集约规划和建设◆兼顾各地规划管理情况4◆适用范围、控规及规划条件适用范围、控规及规划条件————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容积率管理容积率管理————两部文件、国家两部文件、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用地分类与兼容用地分类与兼容要求要求————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设用地标准;;◆高层建筑高层建筑日照影响分析日照影响分析————建筑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日照计算参数标准;;◆基础设施基础设施————相关规范更新、地方法规等相关规范更新、地方法规等(轨道、水源、各类市政公用设施)。

1、与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相衔接5◆低碳生态低碳生态:混合用地、容积率指标、绿地率、:混合用地、容积率指标、绿地率、新能源设施;◆保障保障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公共交通、停车配建、水源地、:公共交通、停车配建、水源地、地下空间;◆公众公众合法合法权益权益:最小间距、日照影响分析等。

:最小间距、日照影响分析等。

2、落实新的发展要求和导向6◆用地管理的刚性与弹性◆容积率监管◆小高层小高层与超高层建筑管理与超高层建筑管理◆住宅和住宅和特殊特殊建筑的日照建筑的日照◆公交与公交与停车配建停车配建◆地下空间地下空间规划规划管理管理3、解决规划管理的具体问题7◆总则◆用地管理◆建筑管理◆空域保护和地下空间利用二、讲解的主要内容81.2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和县城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城市和县城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在此范围内制定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完整word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完整word版)《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提高城市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是与《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其适用范围同《省实施办法》。

1.3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规定。

1.4 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2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 90 )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的水域),可以计人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小城市)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2.3。

2.2.4 表2.2.3 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性。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2.3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实施。

2.2.6 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市政设施部分_.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市政设施部分_.
小型水库
整个水域
集水区域
2004年版
以取水口为中心,半径100米
取水口上游1000米、下游200米、陆域200米
不影响流域水质,保证取水口水质
长江干流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
河道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
湖泊、大中型水库水源保护区范围示意
o 4.1.5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深井周围30米范围内(岩溶水及易受污染的深井可相应扩大,严禁设置厕所、污水坑、粪坑、渗水坑及垃圾堆等污染源,现有的必须拆除、清除。o 4.1.6水厂用地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按表4.1.7执行,必要时结合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
0.70~0.500.40~0.300.25~0.2010~30
0.50~0.300.30~0.200.20~0.1030~500.30~0.100.20~0.080.10~0.03
4.2排水
o 4.2.1新建城镇和城市新建区应采用分流制;旧城区结合旧城改造逐步实现分流制。
o 4.2.2城市、县总体规划中应确定污水处理厂的位置、用地面积和污水收集范围,按远期规模确定用地面积。污水处理厂周围(厂区用地内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厂址宜选在地质条件较好、地下水位较低、便于排放尾水和消纳污泥、兼顾农田灌溉的城市下游地区,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城镇防洪标准。排水口设置应不影响城市供水水源地水质,在取水口下游不少于1000米,并确保准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标准。厂区尽量设在城市生活区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根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厂区外围设置一定的卫生防护间距。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按照表4.2.2执行。
(4建设规模大的取用地指标下限值,规模小的取用地指标上限值。
(5中心城地区新建雨水泵站应在此指标基础上压缩10%~20%。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解析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解析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居住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管委会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

园区规划管理部门可根据-2-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规划管理规定。

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表2.1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3-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相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指标核定规则”(2018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指标核定规则”(2018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 指标核定规则" (2018年版)
1 总则
1.1 为规范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苏州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苏州市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地方标准DGJ32/TJ131-2011《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核定建筑工程计容面积时,与《规程》不一致的内容,按本细则的规定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3.2 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
3.2. 1 除低层住宅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

江苏省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页)

江苏省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8页)

2023年度:江苏省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基本原则第一条为规范苏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合理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城市规划条例》、《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是指市域范围内有关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区域空间布局及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有关的规划。

第三条城市规划应坚持可持续发展、安全优先的原则,符合科学合理、社会公益、民主参与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城市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资源环境综合规划、交通运输规划、水土保持规划、防灾减灾规划、文化旅游规划、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建立健全城乡统筹、产城融合、公共服务均衡、绿色低碳、智慧城市等多维度、立体式城市规划体系。

第二节规划编制与管理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主持编制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规划实施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空间结构、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政府备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主持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详细规划,明确规划实施的基本原则、发展目标、空间结构、重点建设项目、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相应范围、内容和程序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行为。

第三章规划编制与实施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的总体性文件,是编制和实施其他城市规划的基础。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空间结构和分区规划;(二)城市开发定位和功能布局;(三)重点建设项目;(四)交通及交通网络;(五)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六)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形象。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科学发展、人民主体、文化传承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二)注重城市品质,提高城市形象和文化底蕴,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三)合理设计城市空间结构,突出城市中央和城市副中心区域作用和辐射带动能力;(四)优化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加速构建智慧城市和便捷出行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五)强化城市自然保护,推动城市绿色低碳建设,提升城市环境及居民健康水平。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X年版(征求意见稿)061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XXXX年版(征求意见稿)061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征求意见稿)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6月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提高城乡规划管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全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设市城市和县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在此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

其他建制镇镇区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和《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1.2 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名胜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众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园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 建设用地适建与管理2.2.1 编制城市规划,应遵循建设用地的适建原则,划分各类建设用地,确定其使用性质。

2.2.2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性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并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确定。

适建性的具体要求按照《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执行。

2.2.3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提倡同一地块内不同使用功能的混合,通过土地混合利用促进交通减量。

2.2.4 制定和实施城市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规范,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筑基地控制指标2.3.1 建筑基地最小面积不应低于表2.3.1的规定。

2.3.2 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2.3.2.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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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地管理通则第三章建筑管理通则第四章住宅区规划管理第五章公共设施规划管理第六章工业区规划管理第七章景观与环境规划管理第八章附则附录一特定区域范围附录二建筑满窗日照计算规则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中新合作区外参照执行。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园区规划建设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功能布局、集约利用土地,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特定区域)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城市发展需要,将城市核心地区、旧城更新地区及大型公共绿地、滨水地区等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划定为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执行。

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

园区现行特定区域范围见附录一。

园区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特定区域的管理规定。

用地管理通则第五条(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园区内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并结合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在现行国标基础上新增部分用地类别。

表2.1 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第六条(兼容性控制)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并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园区规划部门根据该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的条件核定其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建设强度控制)各类建设用地的建设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园区特定区域、重要节点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旧区更新地区的开发与改造等特殊建设项目,因实施需要建设强度确需突破本规定要求的,可结合有关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论证,论证可行的,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建设地块管理)已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因上位规划、市政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造成净用地面积减少的,在符合交通、景观、消防、卫生、日照等有关规定,且规划论证可行的前提下,经批准后可按原核定建筑规模建设,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公益性设施配置、影响城市空间形态。

因开发建设需要,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确需调整合并的,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地块合并后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二)若各地块规划用地性质或控制要求不同,应保证地块合并后各功能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变,并应符合相关规划控制要求。

建筑管理通则第九条(建筑退线)(一)建筑缓冲带距离控制建筑缓冲带是指主体建筑物(一般以建筑外墙为参照)与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及水域之间的控制区,其中包括绿化缓冲带和间距缓冲带。

绿化缓冲带只用于植树、造景和铺设草地,可建设指示牌、灯柱等小型构筑物和设施。

间距缓冲带中可建设停车场、车道、人行道、路肩和篷盖,以及建筑面积不超过9平方米的垃圾收集点、警卫室、小型变配电设施、雨水提升泵站、自来水增压泵站等设施。

表3.1 建筑缓冲带控制距离(二)相邻地块建筑物、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控制相邻地块建筑物后退公共地界、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按表3.2的规定执行。

表3.2 相邻地块建筑物、地下建筑物退界距离第十条(建筑间距)(一)建筑间距控制应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

(二)CBD区域内的建筑按非住宅建筑控制建筑间距,不执行住宅日照标准。

若CBD区域外有受其遮挡且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根据《苏州工业园区中央商贸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该受遮挡建筑须满足国家相关建筑日照标准。

(三)东环路地区内的新建建筑,若周边有受其遮挡且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该受遮挡建筑须满足国家相关建筑日照标准。

(四)酒店式公寓按非住宅建筑计算建筑间距,不执行有关住宅日照标准。

第十一条(出入口)(一)周边有一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地块,出入口应设置在较低等级道路上。

同一条道路上相邻出入口的间距一般不小于100米。

城市主干道上不宜开设地块出入口。

不得在道路展宽段、港湾式公交站场设置出入口。

(二)地块出入口位置与城市主干路交叉口(含T型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80米,与次干路交叉口(含T型交叉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0米(以上起算点为城市道路红线交叉点),与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30米。

(三)居住小区一般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口;商业、办公建筑宜单独设置人行出入口,主要人行出入口前应留有适当的集散场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工业地块,只允许设置1个出入口。

(四)出入口的宽度一般为6~10米,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12米。

出入口处的道路机非分隔带开口在出入口宽度基础上放宽6米。

(五)对出入口宽度、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可根据情况另行申请,但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并满足相应的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停车设施配建)(一)停车场(库)应遵循以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边停车为补充的原则。

建筑物配建停车指标应符合表3.3的规定。

其中机动车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表3.3 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注:1、上表中指标为最低控制值;2、综合性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3、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大型餐饮娱乐设施、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按每1000㎡建筑面积配建一个旅游巴士停车位;4、一般工业厂房货车停车位按1车位/3000㎡配置,仓库货车停车位按1车位/800㎡配置;5、其它类型建筑配建停车位指标按省相关标准执行;6、带“*”的建筑停车配建指标为建议值,具体指标宜通过交通影响分析确定;7、根据不同的停车分区要求,停车配置标准可依照停车调控系数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建筑层高)(一)住宅层高1、住宅主体层高不得超过3.5米,不得低于2.8米;2、架空层作为公共通道、休闲廊、绿化景点、景观透视等功能使用时,净高不宜低于3.0米;3、酒店式公寓、服务式公寓的层高不得超过4.5米。

(二)其它建筑层高1、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一般不超过4.5米;2、住宅区公共配套设施及小型商业建筑首层层高不得超过5.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得超过4.8米;3、单层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仓储式超市、大型商场等的建筑层高不得超过8.0米;(三)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建筑,其层高可依据使用功能及设备的具体情况确定。

住宅区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居住用地分类)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等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为居住小区以及小区级以下居住配套服务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第十五条(居住用地分级规模)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邻里、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应符合表4.1的规定。

表4.1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第十六条(住宅区开发控制)住宅区开发强度应符合表4.2的规定。

住宅区现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进行扩建。

表4.2 住宅区开发控制指标注:1、本表规定的建筑密度指标为上限,绿地率指标为下限;2、低密度住宅区内除私人庭院外绿地率不小于15%。

3、建筑层数为建议指标。

第十七条(住宅区绿地)(一)住宅区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附属绿地、道路绿地以及居民能够方便地进入、并满足绿化覆土要求的地上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

(二)住宅区公共绿化宜集中布置。

组团集中绿地面积一般不得小于400平方米,并设置相应的老人和儿童活动场地。

(三)住宅区绿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规范规定,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及屋顶绿化,提高绿化质量。

(四)绿地率计算除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1、建设工程对其地下设施实行覆土绿化时,应保持必要的覆土厚度,形成以乔木为主的合理种植结构,保证发挥绿地效益。

符合以下规定时,可按比例计入绿地率:凡地下设施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厚度达 1.5米(含1.5米)以上,其绿化面积可全部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达0.8~1.5米(含0.8米),其绿化面积可按1/2计入绿地率;覆土厚度小于0.8米不计入绿地率。

2、与室外地坪高差不大于5.0米的非住宅建筑屋顶、覆土层厚度不小于0.6米的绿化用地,按其水平投影的1/4计入绿地率;覆土层小于0.6米或单片面积小于20平方米的不计入绿地率。

3、建筑水平投影内覆盖的绿化用地不计入绿地率。

4、使用植草砖等透水地面、乔木行株间距在6米×9米以下的地面停车场用地, 可计入绿地率。

第十八条(住宅区道路)(一)住宅区道路系统应结构清晰,分级明确,鼓励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方式。

(二)住宅区道路宽度应满足以下规定:1、各类可通车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双向6米、单向3.5米。

2、路面宽度6~9米的可通车道路应设置双侧宽度之和不小于1.5米的人行道;路面宽度大于9米的可通车道路应设置双侧宽度之和不小于3米的人行道。

3、尽端式可通车道路长度不得超过120米,并应设置不小于12米×12米的尽端回车场地。

4、步行专用道路应设置机动车物理阻挡设施,并应设置完善的无障碍设施。

(三)住宅区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按表4.3执行。

表4.3 道路边缘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四)住宅区内道路标高及住宅室内外标高应统一考虑,保证排水和管线布置的顺畅,不得对周边地块造成影响。

原则上沿主干道场地地坪标高不得低于3.12米,最高不宜超过3.5米,场地其它地坪标高不得低于2.82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

(五)住宅区内道路、公共建筑应满足无障碍通行的要求。

第十九条 (住宅区停车)(一)住宅区停车场地应尽量靠近机动车出入口,并保证相对集中设置与停放安全,减少对住宅环境的影响。

住宅架空层不得用作机动车停放处。

非机动车停车库(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室,不得在住宅群落或楼栋之间搭建停车棚。

(二)住宅区机动车停车位应近远期结合设置,远期停车位数量应符合规划要求。

鼓励多层停车方式,考虑远期采用多层停放方式的场地,其地块尺寸不宜小于30米×70米;设置机械式双层停车位的车库,净高不得低于3.7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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