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民事诉讼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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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纠纷是指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是公法、是部门法、是基本法、是程序法。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包括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
内在价值包括程序自由价值、程序公正价值和程序效益价值。
外在价值包括实体公正价值和秩序价值。
诉权是指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
诉的三要素包括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同等原则、对等原则、民事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当事人平等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检察监督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者补充规定原则。
第四章: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议制度、陪审制度和回避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防止个人专断,防止个人价值观不当影响案件审理。
陪审制度是指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不适用于第二审。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四、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制度。
五、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完整word版)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编讲:戴鹏老师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一、诉的要素1、当事人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
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三、反诉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2、构成:(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3)时间:司法解释规定,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前提出。
二审中提出反诉,二审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
(4)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理本诉的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5)程序:本、反诉应当适用同一程序审理。
真题示例(2009年卷三36题)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讲义
第六讲 证明
一、证明的结构与过程 1、证明的认识论结构 运用证据的三段论式逻辑推理 法官主观认识作用的特殊重要性 2、证明的程序过程 证据的收集、提出 质证与对证据的审查 证据评价基础上的事实认定
二、证据的收集、提出和审查
1、证据收集的主体:权能、责任和负担在 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分配 2、审判方式改革的起点和结果
四、代表人诉讼
1、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第53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4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
讼 2、第54条的立法初衷与运用中的问题
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与“集团诉讼”现象 司法实务中程序运用的困难及原因 3、第55条的公益诉讼与机关、组织作为代 表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五、第三人的诉讼提起与参加
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教育 3、司法解释及实务/案例的重要意义 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2007年部分修订与2012年全面修改
三、常见教学体例与本课特有结构
1、民诉法教学的几种体例 法规的“总则·分则”结构 大陆法系德日系统的民诉理论体系
2、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要素与过程 审判主体、诉讼主体、对象与材料 讲授本课的基本结构与特点
3、有关回避的程序 决定的主体、复议程序
第四讲 诉讼主体
一、诉讼主体与诉讼复杂程度 1、 “单一原告v.单一被告”的基本形 态 2、复数原告与复数被告:共同诉讼 3、多数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诉讼 4、“三方结构”的诉讼复杂形态: 第三人提起或参加诉讼
二、诉讼主体的性质与分类
1、当事人及其分类: 自然人、法人及组织 法人及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管辖权异议与上诉
四、审判组织
1、根据程序种类构成的审判主体: 独任制、合议庭
2、人民陪审制度 实质上的“参审”性质 近年来的发展与相关讨论
民事诉讼法教案讲义(1)
民事诉讼法教案讲义(1)(第1----6章)导引:向学生讲授本学期的学期构成安排及学习的重点章节,明确本学期的教学目标,强调教学规则和课堂纪律以及成绩分布情况安排等。
需要学生准备的法条及司法解释:法典:《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司法解释:主要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若干意见》(320条)、《经济审判中严格执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22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34条)《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规定》(39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83条)《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137条)《关于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4条)(2004年8月)《关于仲裁法的若干问题解释》(31条)(2006年9月8日实施)相关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通过,2005年5月1日施行)……管辖和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4日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15日公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民事诉讼一、民事诉讼概述由于人们在观念及利益方面存在不一致,因此往往表现为行为的冲突,从而导致各种纠纷的产生。
解决纠纷的方式或机制有: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1.自力救济是指当事人之间凭借自己的力量来解决纠纷。
2.社会救济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如调解、仲裁等。
3.公力救济,即诉讼,是指国家机关在纠纷主体参与下,对特定的社会纠纷进行最终的处理。
(完整版)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被告
三、若干相关的概念和问题
1、证据价值(可靠性和证明力)判断 2、解明度与证明度 3、经验则和逻辑法则 4、证明标准问题:
“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 “证明”与“疏明”
四、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分配
1、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功能 含义:行为和结果、主观和客观 功能:“真伪不明”的解决及程序进行的
驱动装置 2、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管辖权异议与上诉
四、审判组织
1、根据程序种类构成的审判主体: 独任制、合议庭
2、人民陪审制度 实质上的“参审”性质 近年来的发展与相关讨论
3、有关审判委员会职能的争论 作为审判主体的审委会及其改革
五、回避制度
1、回避的概念 申请回避与主动回避 适用回避的主体范围
2、回避的要件 法定的要件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法律要件分类说” 根据权利发生、妨碍、消灭和阻却等事 实区分的举证责任分配 3、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减轻
第七讲 保全、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一、保全制度 1、概念与种类: 财产保全与有关行为的保全 诉前与诉讼过程中的保全 2、要件、程序和保全措施 3、有关保全制度的问题及论点 功能、担保的提供与程序保障
二、民事审判的受理范围和界限
1、民事审判的对象与受理范围 2、我国受理范围的历史变迁 3、“告状难”或“立案难”现象 4、社会结构的影响和法院的位置 5、将来的展望
三、管辖制度
1、管辖的概念与意义 2、分类:级别与地域、一般与特殊、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 3、管辖的变动:共同管辖与选择、移 送、指定、管辖权移转等 4、有关管辖的争议处理程序:
1、“三方诉讼”结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类 有完全独立请求权与有部分独立请求权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
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事纠纷及其救济机制第二节民事纠纷的非讼救济1.民事当事人自行协商和平解决纠纷2.各种社会群体组织规劝平息纠纷3.有关部门依职权处理纠纷4.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5.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第一节民事诉讼法2.民事诉讼法立法模式(1)法典式立法与判例式立法前者强调法律的系统性、条理性、逻辑性以及法典化;后者主要通过判例确立规则(2)集权式立法与分权式立法前者指民诉由中央国家权力机关统一制定;后者指中央国家权力机关和中央其他国家机关以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都有权制定民诉(3)审执合一式立法与审执分离式立法前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被规定在统一的民事诉讼法中;后者指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中(4)程序和实体同步立法与不同步立法前者指国家同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后者指国家制定民法典和民诉法典的时间不一致5.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时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时间范围,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2)空间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空间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领土的延伸空间,港澳台不适用(3)对人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适用主体的范围,即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全体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在我国进行诉讼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4)对事的效力即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案件的范围A.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案件的范围B.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案件的范围C.适用《民事诉讼法》处理的其他事务的范围第四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只有一方主体是法院的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1.审判法律关系,指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等法律调整的以审判权利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2.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他诉讼法规调整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1)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专门机关(2)当事人包括原告人、被告人、第三人、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代表人(3)全体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4)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诉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有的诉讼义务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向的案件,即民事案件第二节民事诉讼模式(小题)1.职权主义职权进行主义,职权诉讼进行主义,民事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资料、证据收集等由法官为之优点在于:(1)诉讼效率较高(2)在实现实体正义方面有天然优势2.当事人主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居于核心地位,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和证据的收集和证明概由当事人负责。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第一节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及纠纷解决机制民事纠纷:主体平等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
其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人民调解与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而诉讼则属于公力救济。
二、民事诉讼是诉讼行为与诉讼法律关系的综合。
诉讼行为是发生在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行为。
诉讼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注意:对人的效力侧重于法律适用:实体法与诉讼法适用的区别、诉讼法与仲裁法适用的区别,其中实体法与仲裁法可以适用外国法,但诉讼法只能适用中国法。
二、民事诉讼法与相邻法的关系1、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保障与被保障的关系。
2、三大诉讼法的关系(1)提起主体不同;(2)举证责任分配不同。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一节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含义:权利的相同性与权利的对应性注意与同等原则适用的区别:平等原则侧重于解决原告与被告行使诉讼权利的平等性;而同等原则则侧重于给外国当事人以国民的待遇。
二、辩论原则内容:程序问题与实体问题,其中,实体问题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
适用于审判程序。
注意: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对象是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与证据是法院裁判的依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院可以直接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处分原则当事人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成为贯穿民事诉讼各程序制度的中心线。
内容:当事人可以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
处分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注意: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第二节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合议庭的组成因程序的不同而不同。
不同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程序合议庭的组成一审程序审判员组成或者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并且陪审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二审程序审判员组成重审程序原审人民法院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程序原来是一审的,按照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的或者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注意:1、参审制不同于陪审制2、陪审员参加争议案件的合议庭二、回避制度1 、回避的情形:45条2、回避的决定权:民事诉讼法第47条:三、公开审判注意: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与个人隐私的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离婚案件与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属于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重点讲义资料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1、构成要件(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
(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1、同等原则(常态)2、对等原则(报复)三、辩论原则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制度(贯穿始终)一、合议制度(合议制+独任制)1、独任制的适用范围(1)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民事案件(2)部分特别程序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4)督促程序二、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方式,法定事由,决定权,法律效力)三、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为原则,一审终审是例外)实行一审终审的特殊情形: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出的判决、裁定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3、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4、一审以诉讼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调解书自签收之日起生效,不得上诉5、大多数裁定6、小额诉讼程序第四讲主管与管辖(重者恒重)一、法院的主管范围二、级别管辖(基层法院,中院,高院,最高院的第一审案件)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除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和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他均应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1)重大涉外的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院确定有中院管辖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能“想管谁就管谁”)(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三、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5、一般地域管辖(1)通常规定:原告就被告(2)特殊规定:被告就原告6、特殊地域管辖(1)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2)侵权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3)公司诉讼的地域管辖7、专属管辖(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3)继承遗产纠纷提起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8、协议管辖四、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1、指定管辖:三种情形2、移动管辖:受理后、无到有、限一次(纠错程序)3、管辖权转移:上向下移+下向上移五、管辖权异议与应诉管辖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主体条件:通常情况下,管辖权异议由被告提出(2)时间条件:管辖权异议应当在被告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3)异议的对象:地域管辖或级别管辖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方式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第12条对辩论原则作了规定,辩论原则的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质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以及法律适用问题;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即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2人民法院主管与仲裁机关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对于人民法院主管和仲裁的关系,存在以下几方面:
(1)或裁或审原则。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并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对于一项民事争议,当事人一旦以协议的形式选择仲裁,则只能提起仲裁,而不能就该争议再提起民事诉讼;
注意:向原决定法院申请复议。
6、回避的法律后果
(1)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职务行为,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一般认为紧急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措施;
(2)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需要停止职务行为;
(3)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有:合议制、回避制、公开审判制、两审终审制。
考点精解一:合议制度
1合议庭的组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第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
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中国民事诉讼法重点讲义
第八讲 第一审程序
一、立案(起诉与受理) 1、起诉状与口头起诉 2、起诉的条件:当事人适格、法院主管、 诉的利益 3、程序:起诉→起诉条件的审查→受理的 通知或不受理的裁定→针对不受理裁定的 上诉 4、作为程序启动阶段的立案及其特殊功能
二、庭前准备与开庭审理
1、诉状的送达及有关问题 2、答辩 现行规定与相关的争议 3、准备程序的建构及其不确定性 举证时限、证据交换、庭前调解 4、开庭审理 意义、样式及问题点
三、纠纷解决构成要素与诉讼体系
1、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要素与过程 主体、对象、材料 基本结构:纵向与横向的观察 2、现行民事诉讼法体系 “总则·分则”结构 编、章、条文
第二讲 诉讼过程的外观与实体
一、诉讼过程的两个侧面 1、程序“场景”的展开 时间序列中逐次递进的程序 2、通过程序的“实体形成” 纠纷的整理与处理结果形成
二、“实体形成”的程序法概念
1,诉的种类 给付、形成、确认 2,诉讼标的 多义的概念与相关理论 3,诉的合并、追加、变更 4,自认、否认、抗辩、反诉
第三讲 审判主体
一、关于审判主体的制度体系 1、 法院与其它纠纷解决机构的关系: 民事审判权与主管 2、法院系统的内部分工:管辖制度 3、具体案件的审判主体: 有关审判组织的制度 4、法官个人作为审判主体的资格: 有关回避的程序
二、执行措施与相关程序
1、执行措施的种类 根据执行标的物的分类 分类的三阶段:查找、冻结、处分 执行中对“妨诉行为”的强制措施 2、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制度的形成、程序逻辑和现存问题 3、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与程序
三、执行救济制度
1、执行救济的概念 执行救济原理与制度建构的两难处境 执行异议与执行监督 2、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及沿革 原有立法与修订后的相关条文 3、针对执行行为的异议与案外人异议 类型、程序、尚未解决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讲义一、讲解《民事诉讼法》的缘由任何一个法律都不是静止的,都应当顺应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的发展。
作为法典文本,应当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时尽可能根据事物发展的规律,充分预见未来的发展,制定出具有超前性或前瞻性的法律规范。
但从理论上讲,任何法律从产生之时起就已经属于历史,社会总是变化发展的,因此,当社会的变化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要求法律制度有相应的发展,否则将制约社会的发展。
《民事诉讼法》也是如此。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过程:1982年3月8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该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进入了一个初创阶段。
《试行》基本上是对新民主主义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建设和民事纠纷解决传统习惯的总结,并借鉴了外国,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中的某些具体制度。
从《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实施到新《民事诉讼法》颁布的九年中,实践证明《试行》规定的基本制度是正确的,有关程序的规定,总体而言也是切实可行的。
在人民法院依法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
但《民事诉讼法(试行)》毕竟是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的第一次尝试。
法典本身还存在着不够准确、严密、过于简单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经济生活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情况、新的问题。
这些变化在当时是不可能完全估计和捕捉到的,因此,社会便自然对修改《民事诉讼法(试行)》提出了客观的要求。
正是在此背景下,立法者于80年代末开始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使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正逐步趋向成熟。
1991年制定的新《民事诉讼法》到现在也已经实施了整整十八年。
在这十八年当中,《民事诉讼法》对于解决民事诉讼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入门讲义
則,財產權人得基於自己之意思,自由的管理處分其財產權,即所謂私的自治 原則。既然如此,當自己之財產權與人發生紛爭時,關於為解決紛爭是否要以 提起訴訟為手段,提起訴訟要如何要求裁判,以及訴訟要如何結束,當事人也 可 本 於 自 由 之 意 思 決 定 之。承 認 此 基 本 原 則,而 有 所 謂( 當 事 人 )處 分 權 主 義 。 處 分 權 主 義,是 指 訴 訟 之 開 始、審 判 對 象 之 特 定、訴 訟 之 終 了,應 委 由 當 事 人 自 由 決 定 之 原 則。依 處 分 權 主 義,當 事 人 就 訴 訟 之 審 理、裁 判 對 象 及 範 圍 , 可以自由的特定,換言之,有設定其訴訟計劃之處分權,法院要受當事人設定 之訴訟計劃之拘束。誠如上述,處分主義乃私法上之私的自治原則反映在民事 訴訟,或可謂是從私的自治原則發現、理解所得出之內容,關於其內容,可以 再具體的舉出以下數項:第一,民事訴訟須待原告之「訴」始行開始,法諺云 「 無 訴,則 無 裁 判 」 ( 與「 無 原 告,即 無 法 官 」同 義 ) 、 「任何人皆不能強制原告 為違反其意思之訴」 ,即 表 現 此 內 容;第 二,反 面 言 之,原 告 可 以 撤 回 起 訴 以 使 訴 訟 終 了 ( 但 , 被 告 已 為 本 案 之 言 詞 辯 論 者 , 應 得 其 同 意 , 民 訴 第 262 條 第 1 項) ;第三,法院對於審判對象及其限度(=訴訟標的之特定及其範圍) ,亦任 由原告自由決定,法院受原告決定之拘束,法諺云「裁判不得超越原告聲明」 之 原 則 , 即 表 現 此 內 容 , 民 訴 法 第 388 條 明 定 「 除 別 有 規 定 外 , 法 院 不 得 就 當 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 ,通 常 被 理 解 為 處 分 權 主 義 之 一 般 規 定( 「別有規定」 者 , 如 民 訴 第 87 條 、 第 389 條 第 1 項 、 第 396 條 第 1 項 、 第 457 條 ) ,同理, 上 訴、再 審,法 院 亦 不 得 就 上 訴 人、再 審 原 告 未 聲 明 之 事 項 為 判 決( 民 訴 第 445 條 第 1 項、第 450 條、第 475 條、第 481 條、第 501 條 ) ,就 此 而 言,其 具 體 內 容 有 三 : 1.無 聲 明 則 無 裁 判 , 2.法 院 只 能 於 聲 明 之 限 度 內 裁 判 , 3.法 院 裁 判 只 6 - 1
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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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何? 各类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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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 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没有仲裁协议的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对民 事纠纷进行调解的, 事纠纷进行调解的,由该仲裁委员会专门设 立的调解组织按照公平中立的调解规则进行 调解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 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 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 事合同性质。 事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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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性化解决优点: 个性化解决优点:
这样的纠纷解决是纠纷的彻底解决而不 只是一时的休战或纠纷潜在化; 只是一时的休战或纠纷潜在化;能够根 据纠纷千差万别的具体情景提供有针对 性的个别解决方案, 性的个别解决方案,从而使纠纷的解决 更加个性化和更贴切地适应微妙的现实 状况。 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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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t’ ADR? What’s ADR?
An alternative to these methods is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ADR); as time goes on, ADR procedures are being used more often in the federal courts. 各种方法的交替使用就是纠纷的替代性 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 解决;随着时间的推移,纠纷的替代解 决程序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在联邦法院。 决程序被越来越多地运用在联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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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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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三、若干相关的概念和问题
1、证据价值(可靠性和证明力)判断 2、解明度与证明度 3、经验则和逻辑法则 4、证明标准问题: “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 “证明”与“疏明”
四、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分配
1、举证责任的含义和功能 含义:行为和结果、主观和客观 功能:“真伪不明”的解决及程序进行的 驱动装置 2、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 “法律要件分类说” 根据权利发生、妨碍、消灭和阻却等事 实区分的举证责任分配 3、举证责任的倒置与减轻
二、民事审判的受理范围和界限
1、民事审判的对象与受理范围 2、我国受理范围的历史变迁 3、“告状难”或“立案难”现象 4、社会结构的影响和法院的位置 5、将来的展望
三、管辖制度
1、管辖的概念与意义 2、分类:级别与地域、一般与特殊、 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 3、管辖的变动:共同管辖与选择、移 送、指定、管辖权移转等 4、有关管辖的争议处理程序: 管辖权异议与上诉
三、常见教学体例与本课特有结构
1、民诉法教学的几种体例 法规的“总则·分则”结构 大陆法系德日系统的民诉理论体系 2、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要素与过程 审判主体、诉讼主体、对象与材料 讲授本课的基本结构与特点
诉讼与纠纷解决结构图
审判主体 诉讼主体
对象、客体
(问题、材料)
第二讲 诉讼过程的外观与实体
第七讲 保全、强制措施、诉讼费用
一、保全制度 1、概念与种类: 财产保全与有关行为的保全 诉前与诉讼过程中的保全 2、要件、程序和保全措施 3、有关保全制度的问题及论点 功能、担保的提供与程序保障
二、法定的证据种类
Hale Waihona Puke 1、我国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 三大类型与八种证据 2、实物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3、言辞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 4、过程型或操作性证据: 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第六讲 证明
一、证明的结构与过程 1、证明的认识论结构 运用证据的三段论式逻辑推理 法官主观认识作用的特殊重要性 2、证明的程序过程 证据的收集、提出 质证与对证据的审查 证据评价基础上的事实认定
请求(诉讼标的)结构图
请求权
法定事 由
请求类型:给 付
形成、确认
法律关系
生活事实、纠纷事实
三、案件实体在程序中的展开
1、二重起诉的禁止 2、被告的防御 自认、否认、抗辩 3、反诉与抵销 4、案件实体内容的整体构成 请求、主要事实、间接事实、辅助 事实、背景事实
第三讲 审判主体
一、关于审判主体的制度体系 1、民事审判权:国际民事诉讼的边界 2、法院与其它纠纷解决机构的关系: 民事审判受理范围(“主管”) 3、法院系统的内部分工:管辖制度 4、具体案件的审判主体:审判组织 5、法官个人作为审判主体的资格: 回避的要件和程序
三、共同诉讼
1、共同诉讼的含义 2、共同诉讼的分类 必要的和普通的共同诉讼 固有的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 3、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追加和变更 4、与共同诉讼相关的程序问题 撤诉、和解、证据与上诉等阶段的处理
四、代表人诉讼
1、代表人诉讼的种类 第53条: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第54条:当事人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 讼 2、第54条的立法初衷与运用中的问题 保护弱势群体的需要与“集团诉讼”现象 司法实务中程序运用的困难及原因 3、第55条的公益诉讼与机关、组织作为代 表的当事人适格问题
中国民事诉讼法 重点讲义
王亚新
第一讲 概说
一、基本概念 1、民事诉讼法、民诉法学、民事司 法实务 2、民事诉讼与纠纷解决 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结构与过程 3、本课的内容或对象 制度、概念及理论、诉讼现象 4、民事诉讼的程序规范 法条、司法解释、实务通常做法
二、民诉立法与程序规范的形成
1、民事诉讼法立法沿革 1982年试行法—1991年现行法 2、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教育 3、司法解释及实务的重要意义 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 2007年部分修订与最近的全面修改
第四讲 诉讼主体
一、诉讼主体与诉讼复杂程度 1、 “单一原告v.单一被告”的基本形 态 2、复数原告与复数被告:共同诉讼 3、多数当事人的诉讼:代表人诉讼 4、“三方结构”的诉讼复杂形态: 第三人提起或参加诉讼
二、诉讼主体的性质与分类
1、当事人及其分类: 自然人、法人及组织 法人及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诉讼权利能力、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 适格 3、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代理、委派代理、公民 代理)
二、证据的收集、提出和审查
1、证据收集的主体:权能、责任和负担在 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分配 2、审判方式改革的起点和结果 法院依职权收集向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转换 证据收集的现状及问题 3、证据的审查方式 当事人提出证据与质证 法官审查证据的法定程序与场境
证明结构及过程示意图
法官 X
x
原告 Y
y2 y1 -y1 -y2
五、第三人的诉讼提起与参加
1、“三方诉讼”结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诉讼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分类 有完全独立请求权与有部分独立请求权 3、有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程序问题 参加方式、权利义务承担及程序保障、4、 新民诉法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五讲 证据
一、证据的概念、性质和分类 1、证据概念的层次: “证据方法→证据资料→证据原因” 2、证据“三性”: 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 3、证据在理论上的分类: 直接与间接、原始与派生 本证与反证
四、审判组织
1、根据程序种类构成的审判主体: 独任制、合议庭 2、人民陪审制度 实质上的“参审”性质 近年来的发展与相关讨论 3、有关审判委员会职能的争论 作为审判主体的审委会及其改革
五、回避制度
1、回避的概念 申请回避与主动回避 适用回避的主体范围 2、回避的要件 法定的要件与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3、有关回避的程序 决定的主体、复议程序
一、诉讼过程的两个侧面 1、程序“场景”的展开 时间序列中逐次递进的程序 2、通过程序的“实体形成” 纠纷的整理与处理结果形成
诉讼程序流程图
再审程序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二审程序 简易程序 强制执行程序 小额程序
非讼程序
二、诉讼请求的构成
1、纠纷事实与原告的诉状 2、法律关系与诉讼标的 3、诉的三种类型 给付、形成与确认之诉 4、请求权与法定事由 5、诉的合并、追加、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