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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保监发[2006]70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

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hina Banking and Insurance Regulatory Commission,简称CBIRC)是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银行和保险行业的运营。

CBIRC成立于2018年4月,是由原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合并而成的。

它的设立旨在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加强金融风险防控,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

CBIRC的职责包括监督管理银行和保险公司,维护金融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推动金融创新和开放,促进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这些职责的过程中,CBIRC秉持着公开、公正、公平、公信的原则,努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了实现其职责,CBIRC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

首先,CBIRC 加强了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监督检查,推动其依法合规经营并规范内部管理。

其次,CBIRC加强了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系统性金融风险。

此外,CBIRC还积极推动金融科技的应用,促进金融创新和数字化转型。

通过这些举措,CBIRC努力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促进金融机构的风险识别和处置能力。

CBIRC的设立和运营对于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监管环境,提高了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同时,CBIRC还积极推动金融改革和开放,推进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改革创新。

通过合理引导金融资源的配置和流动,CBIRC助力中国金融业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经济增长提供坚实的支撑。

总结起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全面负责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工作,致力于保障金融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CBIRC的设立和运营有效推动了金融改革和开放,提高了金融市场的规范性和效率。

相信在CBIRC的领导下,中国的银行和保险业将迎来更加繁荣和稳定的未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2.07•【文号】保监发[2005]13号•【施行日期】2005.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月7日保监发[2005]13号)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保险机构投资者投资交易行为,防范投资管理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就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的证券账户、交易席位、资金结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机构投资者的保险资金投资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应当根据保险机构投资者委托,为保险机构投资者申请代理开立证券账户。

证券账户按保险产品名称开立,账户名称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名称和保险产品名称的联名,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确认函的证券账户名称为准。

二、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通过独立席位进行股票交易。

(一)独立席位是指保险机构投资者专门用于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的专用席位。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专用席位。

保险机构投资者也可向证券经营机构租用专用席位。

(二)向保险机构投资者出租专用席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符合《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履行职责的承诺书。

中国保监会从资产规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诚信状况、研究能力、市场地位等方面,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据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部门出具的席位确认函办理相关手续。

(三)证券交易所、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协助保险机构投资者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专用席位一切交易委托和成交回报数据的信息安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6•【文号】保监发[2007]127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127号)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做好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我会制定了《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根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的要求,切实做好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预警和查处工作,建立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是指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以及其他单位、个人涉嫌以保险名义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保监局、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结合保险行业的实际情况,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

第四条保监会负责指导保监局、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保监局、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第五条保监局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办法,负责指导辖区内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建立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机制,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

金融行业的市场监管机构

金融行业的市场监管机构

金融行业的市场监管机构金融行业的市场监管机构扮演着守护金融市场秩序和保障投资者权益的重要角色。

它们负责监督、监管和管理金融市场中各类金融机构的运作,以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金融行业中的几个重要市场监管机构,并探讨它们的职责和作用。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CSRC)是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中的主要监管机构之一,职责是监督和管理中国证券市场。

CSRC的使命是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的和谐稳定。

CSRC有效监管市场的主要手段有:一是制定和完善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规范市场行为;二是加强对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监管,确保他们的合规运营;三是开展市场监督和执法,惩治非法证券活动和内幕交易。

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是负责监管和管理中国银行和保险业的主要机构。

CBIRC的使命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

CBIRC的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一是监督和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和变更;二是制定和实施银行和保险法律法规,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营行为;三是监督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确保金融机构的经营安全。

三、中国人民银行(PBOC)中国人民银行(PBOC)是中国的中央银行,也是中国金融系统的最高监管机构。

PBOC的使命是维护货币政策的稳定和金融体系的安全,保护人民币的稳定和增值。

PBOC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调控货币供应和利率水平;二是管理和监督银行体系的运作,维护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和稳定;三是管理国家外汇储备,促进国际支付和结算的安全和便利。

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IRC)是负责监管和管理中国保险业的机构。

它的使命是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利益,防范和化解保险风险,促进保险市场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6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6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参与长租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6号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住房租赁市场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长期租赁住房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通过直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通过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保险私募基金参与长租市场,所投资的长期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具备稳定的当期或预期现金流;(二)处于北京、上海、雄安新区以及人口净流入的大中试点城市。

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处于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城市;(三)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及受限情形;(四)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仅用于租赁住房,不得转让;(五)履行了立项、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及运营管理等阶段所必需的审批程序,或者履行了项目建设阶段所必需的审批程序。

二、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起设立投资于长期租赁住房项目的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及保险私募基金,应符合以下条件:(一)采用债权投资计划方式的,融资主体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100%(含)以上;(二)采用股权投资计划及保险私募基金方式的,拟投项目公司的核心资产为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公司股权不得为第三方提供质押,并设置有效的退出机制。

三、保险机构投资长期租赁住房项目,应当要求融资主体与项目主体加强项目建设阶段管理,按照工程进度划拨资金,并与融资主体、项目主体、托管银行签订多方账户监管合同或协议,明确各方实行资金专户管理,督促开户银行和托管银行实行资金进出的全程监控,严格审查资金支付及对价取得等事项,确保资金封闭运行,专项用于所投资的租赁住房项目建设或改造升级,不得挪作他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18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加强保险资金银行存款业务监管,防范资金运用风险,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当将除维持日常经营需要的活期存款之外的银行存款(以下简称银行存款)纳入投资账户管理,严格执行授信评估、投资决策和风险管理等制度,加强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单证保管等操作环节管理,确保合规运作。

二、保险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存款银行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且最近一年长期信用评级要求达到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三、保险公司办理银行存款业务,应当选择取得保险资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专业金融机构实施第三方托管,防范资金挪用风险。

托管职责至少包括单证保管、结息支取、会计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报告等内容。

四、保险公司不得将银行存款用于向他人提供质押融资、担保、委托贷款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

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融资额度纳入融资杠杆监测比例管理。

五、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银行存款业务信息。

保险公司以银行存款质押为自身融资的,保险公司和托管机构均应逐笔报告。

六、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依法加强对保险公司银行存款业务交易对手的风险监测,对配合保险公司违规办理银行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列入行业警示名单。

七、保险公司已经开展的银行存款业务,如不符合本通知规定,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整改方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行业标准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6.03.16
•【文号】保监发〔2016〕25号
•【施行日期】2016.03.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标准化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发布《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数据交换规范》行业
标准的通知
保监发〔2016〕25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培训中心,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保险交易所筹备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中国精算师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各保险公司、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了《银行保险业务财产保险数据交换规范》(JR/T 0037-2016)行业标准,并通过了审查。

按照《全国金融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联系人:曲维民
电话:010-66194552
中国保监会联系人:吕晓莉张玥明
电话:010-66286106 66286298
电子邮件:*******************
中国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3月16日。

2024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

2024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

2024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1.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负责处理因购买其产品或者接受其()产生的消费投诉。

A、服务B、现场营销C、推介D、电话营销参考答案:A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做好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定期进行(),建立金融消费者投诉管理应急处置机制,有效应对系统突发性风险。

A、安装杀毒软件B、数据备份C、信息维护D、信息采集参考答案:B3.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O或者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的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和消费投诉处理流程。

A、柜台B、营业场所C、自助设备D、非现金区域参考答案:B4.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

A、客户至上B、便捷高效C、快速处置D、以人为本参考答案:B5.《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规定,投诉人对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O日内向其上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

A、10B、30C、60D、90参考答案:B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规定,对于涉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突发事件,()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方力量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A、银保监部门B、人民银行C、地方人民政府D、证监部门参考答案:C7.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是指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利用各种(),就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宣传、推广的行为。

A、宣传工具B、方式C、宣传工具或方式D、宣传工具和方法参考答案:C8.《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规定: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应当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住所地为基础,以O为原则,对违法违规金融营销宣传线索依法进行甄别处理。

A、信息公开B、问题导向C、结果处理D、真实公平参考答案:B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不包括()。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0.24•【文号】保监发[2014]84号•【施行日期】2014.10.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14〕84号)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托管机构:为加强保险资产托管业务管理,规范保险资产托管行为,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现就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保险资产托管机制,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各项投资资产全部实行第三方托管和监督,切实提高投资运作的透明度,防范资金运用操作风险。

二、托管机构应当至少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托管的保险资产;(二)根据托管合同约定,代理或协助保险机构开立托管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根据保险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有效指令,及时办理资金划转和清算交割;(四)对托管保险资产进行估值和会计核算;(五)根据托管合同约定,向保险机构提供托管资产报告、有关数据、报表和信息;(六)完整保存保险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自合同终止之日起至少15年;(七)对托管的保险资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将上述信息和资料泄露给其他商业机构或个人;(八)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资金运用相关规定,监督托管保险资产的投资运作,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监督报告和有关数据、报表,并配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等。

三、保险机构应当确保保险资金运用的收支活动(除费用类支出外)主要通过托管资金账户进行;托管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保险机构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支,并确保托管保险资产的收支活动(除费用类支出外)主要通过托管资金账户进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9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2年第9号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机构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令》(银保监令[2012]9号)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
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维护银行业机构保险业务的合
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机构从事保险业务的行为。

二、管理要求
(一)银行业机构应当严格遵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开展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银行业机构开展保险业务,应当合理确定客户群体,准确识别客户需求,严格把关
客户资格,规范提供保险产品,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做到客户第一、安全第一。

(三)银行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保险业务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保险业务的安全稳定运行。

三、违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3]25号2003年4月16日)各保监办,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分行监管办、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近两年以来,各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含邮政储汇部门、合作金融机构,下同)加强合作,由银行代理销售人身保险产品的业务(以下简称“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

但在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较为突出的误导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损害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严重影响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正常发展,危及银行和保险企业的信用,形成金融风险。

为促进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长期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加强对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管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针对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制度并严格落实。

二、各保险公司应在代理业务中加强与商业银行的信息沟通、合作,制定并落实相应的业务和财务管理、客户回访、售后服务等制度。

三、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切实加强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管理。

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产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材料(以下简称“宣传材料”)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统一负责管理,其形式和内容不得违反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从事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和分支行要设立(或指定)部门或专人管理银行代理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信用等级如何查询

保险公司信用等级如何查询

保险公司信用等级如何查询在我们的生活中,保险已经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风险保障手段。

然而,面对众多的保险公司,如何了解它们的信用等级,以便做出更明智的选择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

简单来说,信用等级就是对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等方面能力和意愿的综合评价。

信用等级越高,通常意味着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越稳定,履行承诺的能力越强。

那么,如何查询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呢?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方法。

一、通过官方监管机构查询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银保监会”)银保监会会对保险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并定期发布相关的监管信息。

您可以访问银保监会的官方网站,在其信息公开栏目中查找有关保险公司的监管评级、处罚情况等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保险公司的信用状况。

2、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会提供一些有关保险公司的信息,包括信用评级、行业数据等。

通过访问其官方网站,您可以获取到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二、信用评级机构的报告一些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会对保险公司进行信用评级。

常见的信用评级机构如中诚信国际、联合资信等。

这些机构会通过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给出相应的信用等级。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信用评级机构的报告:1、评级机构官方网站访问评级机构的官方网站,查找关于保险公司的评级报告。

但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报告可能需要付费才能获取。

2、金融资讯平台一些金融资讯平台会整合信用评级机构的报告,您可以在这些平台上进行搜索和查询。

三、财经媒体和金融资讯网站许多财经媒体和金融资讯网站会报道保险公司的相关信息,包括信用评级的变化、公司的重大事件等。

例如,新浪财经、东方财富网、和讯网等。

在这些网站上,您可以通过输入保险公司的名称进行搜索,获取相关的新闻报道和分析评论。

不过,需要对这些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因为部分媒体的报道可能存在一定的主观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的通知-保监统信[2005]105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的通知-保监统信[2005]105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的通知(保监统信〔2005〕1055号)各保险公司:为满足各保险公司市场分析需求,我会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决定于2005年12月起在保险行业内发布部分保险统计汇总数据。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布内容(一)财产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保费收入(详见附件1);(二)人身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保费收入(详见附件2);(三)全国各地区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详见附件3);(四)全国各地区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详见附件4)。

二、发布时间及形式从2005年12月起,每月二十日左右,在《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公告版上发布上一个月的保险统计汇总数据,供各保险公司参考。

三、数据来源发布的保险统计汇总数据来源于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保监会的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四、使用范围各保险公司通过《中国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保险统计信息的人员拥有查询权限,查询到的数据仅限于各保险公司内部使用。

未经保监会批准,各公司不得在对外公开的文件资料中使用本数据。

自发布数据之日起,我会不再向各保险公司提供已披露保险统计数据。

附件:保监统信1055附件1保监统信1055附件2保监统信1055附件3保监统信1055附件4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1:财产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项目本年累计数保费收入合计 1.企业财产保险 2.家庭财产保险 3.机动车辆保险 4.工程保险 5.责任保险 6.信用保险7.保证保险8.船舶保险9.货物运输保险10.特殊风险保险11.农业保险12.健康险13.意外伤害保险14、其他险附件2:人身保险公司主要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项目本年累计一、按险种分:保费收入合计 1 寿险小计(1)个人业务(2)团体业务 2 意外伤害险小计(1)一年期以内业务(2)一年期业务 3 健康险小计(1)一年期以内及一年期业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2)一年期以上业务个人业务团体业务二、按销售渠道分:保费收入合计1 公司直销小计(1)寿险(2)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 2 个人代理小计(1)寿险(2)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 3 保险专业代理小计(1)寿险(2)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 4 银行邮政代理小计(1)寿险(2)意外伤害险(3)健康险 5 其他兼业代理小计 6 保险经纪业务小计三、按新型产品分:寿险保费收入合计(1)普通寿险(2)分红寿险(3)投资连结保险(4)万能寿险附件3:全国各地区财产险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地区合计其中1、企业财产保险2、机动车辆保险3、责任保险4、信用保证保险全国合计一、集团、总公司本级二、东部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深圳海南三、中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西部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附件4:全国各地区人身险业务保费收入情况表单位:万元地区合计寿险意外险健康险普通产品分红产品投连产品万能产品一年期以内一年期一年期以内及一年期一年期以上全国合计一、集团、总公司本级二、东部地区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大连上海江苏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山东青岛广东深圳海南三、中部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四、西部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广西——结束——。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部门,负责对中国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下是关于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些基本情况和职责: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于1998年,是由国务院设立的正部级机构。

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实施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管政策、监督银行和保险业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等。

中国保监会的工作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制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监管规则和政策,建立监管体系。

其次,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管理其经营风险。

第三,处理和解决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纠纷和争议。

另外,中国保监会还承担着政府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协调的职责。

中国保监会的机构设置上,分为总部和地方机构两个层次。

总部设在北京市,包括领导班子和各个部门。

地方机构则分布在全国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制定和发展银行和保险业的监管政策、规则和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审查和批准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合并、分立和注销;制定和实施银行和保险机构的风险监管政策;处理金融诈骗、洗钱、腐败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银行和保险公司的监管评估和风险评级等。

近年来,中国保监会重点关注金融风险防控和金融改革创新。

他们加强了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监管力度,控制金融风险,并对一些违规行为进行了惩处。

同时,他们也推动了金融科技的发展,鼓励银行和保险机构利用新技术,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和质量。

中国保监会也积极推动银行和保险机构的走出去,支持他们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竞争和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的合作和交流,建立了一系列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机制,提升了中国金融业的国际影响力。

总的来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着中国金融业的监管和管理职责,致力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并保障银行和保险机构的经营合规性。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2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其他会管金融机构: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5月2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发挥数据价值,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国家开发银行。

第三条数据治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内设部门等职责要求,制定和实施系统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确保数据统一管理、高效运行,并在经营管理中充分发挥价值的动态过程。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数据治理纳入公司治理范畴,建立自上而下、协调一致的数据治理体系。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全覆盖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覆盖数据的全生命周期,覆盖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流程中的全部数据,覆盖内部数据和外部数据,覆盖监管数据,覆盖所有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

(二)匹配性原则。

数据治理应当与管理模式、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并根据情况变化进行调整。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12•【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施行日期】2021.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108号各银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为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平竞争,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能力建设,提升经营服务水平(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各保险公司(包括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符合本通知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应为全国性机构。

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选择符合互联网渠道特征的人身保险产品上线销售,强化销售过程管理,健全风险管控体系。

保险公司应借助科技手段优化产品供给、改进保险服务,提高经营效率,推广具有风险保障或长期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不包括互联网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1.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29•【文号】保监发[2003]136号•【施行日期】2003.10.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1年6月30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有关事项的通知(2003年10月29日保监发[2003]136号)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办:《保险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三款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这是法律赋予保险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监管手段。

作为一种行政权力,存款查询权的行使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注意保护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了规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监会机关相关业务部门和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确有工作需要,可以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二、保监会机关相关业务部门需要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经保监会分管副主席批准;保监会派出机构需要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经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查询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凭《查询存款通知书》进行。

《查询存款通知书》的格式由保监会统一制定,使用单位自行编号、存档(格式见附件)。

四、行使查询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查询的保险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五、存款查询权不得滥用。

对违反保密义务和有关工作纪律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保监会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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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4-27
保监发〔2011〕21号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保险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保险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询问当事人及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做出说明;可以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等资料;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查询涉嫌违法经营的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

为进一步落实上述规定,规范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以及与涉嫌违法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工作,经保监会、银监会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在对涉嫌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立案调查过程中,有权依法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保险机构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账户,并取得证明材料,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机构等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机构。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的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账户,包括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开立的各类账户。

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当依法合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经保监会负责人批准,签发《中国保监会查询账户通知书》(以下简称“查询账户通知书”)。

三、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时,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送达查询账户通知书。

保险监管人员具体执行查询任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现场亲自办理,并出示保险监管人员的工作证或行政执法检查证以及查询账户通知书。

四、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和相关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保险机构或者相关单位的名称、账户名称及账号。

查询相关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应当向有关金融机构提供开户个人的姓名、账号。

对因群众举报等原因,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无法提供账号的,应提供准确的账户名称或居民身份证号或其他足以确定存款账户的情况,由金融机构协助查询。

五、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内容,主要包
括其开户销户情况、交易日期、收入资金来源和支出资金去向、金额和账户余额等情况。

六、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时,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

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证明材料的金融机构盖章。

七、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有关资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检查人员应当保密,严格限定于保险监管工作用途,不得擅自扩散。

对于违反规定泄露查询的银行账户信息、造成泄密事故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保密工作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给予教育、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相关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查询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隐匿。

金融机构协助复制存款资料等支付了成本费用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收取工本费。

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情况和内容,有关金融机构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密,不得告知被查询保险机构及相关单位或者个人。

九、保监局需要到异地查询本辖区保险机构在辖区外开立账户的,可按本通知要求持相关手续直接到相关开户金融机构查询;需要查询本辖区外保险机构在异地开立账户的,可以委托当地保监局进行查询。

保监局需要查询保险业以外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异地金融机构账户的,经保监会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直接到异地金融机构查询。

十、保监局和检查人员违反本通知的规定进行查询的,由保监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金融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调查职权未按本通知的规定协助查询的,或者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虚假资料的,或者告知被查询单位相关信息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情况移送该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依法处理,由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各项规定请各级金融监管机构、各金融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相应的金融监管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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