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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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墙材专项基金4月1日起取消

新型墙材专项基金4月1日起取消
本刊 讯 近 日, 甘 肃省 墙 改 作 , 切 实加 强 对 墙材 革 新工 作 的 行 动 方 案 )的通 知 》 ( 发 改 办 环 资[ 2 0 1 7 1 2 1 2 号) 精神 , 把 县城 “ 禁
办下发 《 关于取消新型墙体材料 组织 领 导 , 确 保 工作 机 构 稳定 、

工 作 在 线
W or k Si t uat i on
新型墙材专项基金4 月1 日起取消
门要加 强政 策落 实情况 的监督 本刊讯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全 额 上缴 国库 或 多退 少补 。 3 月1 5 日, 财 政 部下发 《 关 于取 通 知 要 求各级 财政 部 门要 检查 , 对违反 规定的 , 应 当按照 预 算法 》 、《 财 政违 法行为处 消、 调整部分政府 性基金有关政 切实做 好经费保障工作 , 妥善安 《
通知规 定 , 全 省各市 ( 州) 、 县 ( 市、区 ) 从2 0 1 7 年4 月1 日起 , 取 消新型墙 体 材料专项基 金 。 4 月 专项 基 金 取 消 , 不是 否 定 墙材 革 型墙材 目录执 行 、 能 耗限额核查 、 淘 汰 新 事 业 的必 要 性 、重 要 性 和 紧 采 矿证 土地 证 换 发 等 工作 , 迫性 , 不 是 表 明墙材 革 新 工作 削 落 后 设备 和 工 艺 , 将 辖 区 内实 心
策的通知》( 财税 [ 2 0 1 7 1 1 8 号) , 体材料专项基金。
排相关部 门和单位预算 , 保障其 罚处分条例》 等法律 、 行政法规
1  ̄ 2 0 1 7 年4 月1 日起 , 取消新型墙 依法履行职责, 积极支持相关事 规定 予 以处 理 。 业 发展 。 各地 区、 有关部 门和单 《 财 政 部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位要严格 执 行政 府性基 金管理 委 关于 印发 < 新型 墙 体 材 料 专 通知要求 , 以前年度欠缴或 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 相关执 有关 规定 , 对公布取消 、 调整 或 项 基金 征 收使 用 管理 办法 > 的 收单位应 当足额征 收或 及时 清 减免 的政府性基金 , 不得以任何 通 知》( 财综【 2 0 0 7 ] 7 7 9) 同时 。 算, 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 理 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有关部 废 l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是为了推动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该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建筑业转型升级,提升建筑墙体的质量和性能。

基金的退返指南是指针对基金项目的资金支持结束后,如何进行退返资金及相关材料的指导和规定。

下面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的内容:一、退返资金的流程和要求1.基金项目结束后,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退返资金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项目结题报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退款申请表等相关材料。

2.基金管理机构收到资金申请后,应进行审核。

审核主要包括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查和对退款申请的合理性评估。

3.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将资金退还给申请人。

退款的时间和方式应提前通知申请人,以便其做出相应的准备。

二、退返材料的要求和流程1.申请人在申请退返资金的同时,应将项目结题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一同提交给基金管理机构。

2.基金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其进行审核和审查。

审核主要包括对项目结题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的评估。

3.审核通过后,基金管理机构将退返材料归档,并与申请人进行确认。

4.归档的退返材料应妥善保存,便于后续管理和查询。

三、其他事项1.申请人退返资金和材料时应注意保护知识产权。

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公开、泄露项目相关的技术、数据和成果。

2.申请人应保持良好的合作和沟通态度,及时配合基金管理机构的工作。

3.如有其他特殊情况,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但需提前与基金管理机构沟通。

以上是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指南的内容。

退返指南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规范资金的使用和材料的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

对于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这也是对申请人负责、保护基金安全的一种措施。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8.19•【字号】黔府发[2006]27号•【施行日期】2006.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 (国办发[2005]3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我省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新阶段,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加强,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规模和住房需求逐步扩大,环境保护倍加受到重视,能源、资源消耗进一步增大。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必须切实改变传统的墙体材料生产和工程应用方式,从节约资源、能源中求发展,从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发展循环经济中求发展。

(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

我省山多、石多、可耕地少,一些地区石漠化严重,土地资源十分匮乏。

由于长期以来全省建筑墙体材料以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为主,毁田毁土烧砖现象十分严重,不仅破坏了耕地和山林植被,而且消耗了大量煤炭资源。

为了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资源,必须坚决遏制实心粘土砖和实心页岩砖的生产和使用,努力降低墙体材料生产能耗。

(三)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有效保护环境的重要举措。

我省大部分地区常年保持较高湿度,部分地区夏季闷热、冬季湿冷,采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建造房屋,建筑功能、质量和居住条件将得到有效改善,舒适度将明显上升,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根据财政部、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5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收入级次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省公布的目录范围内的具有节约土地、节约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和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并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要求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公告制,由省建设厅会同省经贸委等相关部门定期公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六条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七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基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贵州省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结算票据》。

第八条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他费用。

第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另有规定外,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第十条专项基金实行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分级征收。

㈠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级行政、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和中央在黔单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㈡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㈢县(市、区、特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本级行政和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建筑工程项目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代
征额的0 %比例, . 2 由地方同级财政部门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专 项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和拨付。
第三 章 使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五条 新犁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使用 ( 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 一)
助:
体工程竣工后 3 0日内, 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 范围包括:
项目 资金。
新 型 墙体 材 料 目录
算管理和资金财务管理, 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本建设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的,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 一) 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进行审查;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 人民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 年 1 1日起执行,财政 08 月 《
( 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 二) 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
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 推J: 也不 ( 新犁墙体材料示范项 目 三) 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
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 发展新犁墙体材料的宣传、 四) 培训; (3 5 代征手续费; ( 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 六) 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 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
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 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 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
第三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 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23•【字号】黔建墙革通[2014]33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14]339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贵州省加气混凝土协会及有关单位: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和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现状,现修订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李楷,************;蒋德勇,************。

附件:1.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2.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申请表3.贵州省墙体材料行业规范条件(略)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7月23日附件1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墙体材料产品的管理,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工作,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国家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范围内的,以非粘土为原料生产的,具有保护土地、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改善建筑功能等特点,满足建筑安全和质量、环保标准的建筑墙体材料。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全省统一认定制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正、副本)》(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该扶持和推广经过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建设单位使用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由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政策规定和实际使用比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原则包括公开透明、合理高效、创新推广、支持研发和应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专项基金,具体实施范围和税款征收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主要包括科研项目支持、示范工程推广、行业培训、标准制定等方面。

具体使用范围和项目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二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第五条对于生产、进口的新型墙体材料按照规定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征收的税款按照国家规定的征收税额征收,并依法缴纳到国家财政部门指定的专项基金账户。

第六条新型墙体材料的征收实行自愿申报制,纳税人应在生产、进口新型墙体材料后的一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义务。

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核实属实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出具税款通知书。

第七条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税款。

税款应在纳税申报后的一个月内缴纳,逾期缴纳的,按照税法规定的滞纳金计算并缴纳。

第八条对于故意违法申报、隐瞒申报、逃避征收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增加罚款等相应处罚。

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第九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管理机构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管理机构应定期公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规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项目应在专项基金管理机构的领导下,广泛征求专家意见和行业建议,制定具体的使用方案。

第十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项目应符合国家政策,以支持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应用为核心,推动绿色建筑和低碳发展。

第十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实施主体应建立专门的财务制度和管理规范,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

墙改专项基金收费规定墙改专项基金是指由政府设立的用于支持房屋墙面改善工程的专项基金,主要为了解决老旧城区住房墙体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视觉不满意问题。

为了规范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确保公平、合理、透明的收费机制,以下是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规定,以便广大市民了解:一、收费标准1.收费金额:墙改专项基金按照基层建设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房屋类型、不同墙面面积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定。

2.收费方式: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方式可分为一次性收费和分期收费两种方式。

一次性收费即在办理墙改申请时一次性缴纳所需的墙改专项基金;分期收费即按照相关规定将支付时间划分为若干个阶段进行缴纳。

3.免收范围:墙改专项基金对于贫困家庭、城乡困难群众、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符合国家相关扶贫政策的民生工程等特定群体可以免收。

免收对象的认定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有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凭证。

二、收费程序2.收费通知:政府部门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通知其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的金额、时间和方式等信息。

3.缴纳墙改专项基金:申请者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缴纳墙改专项基金。

4.发放专项基金:政府部门在收到墙改专项基金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按时将专项基金发放给申请者。

三、监管机制1.监督机构:地方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墙改专项基金的收费、使用和监督等工作。

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

2.财务公开:监督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墙改专项基金的收支明细,告知公众基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3.多方参与:监督机构应当邀请公众、社区居民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参与监督工作,增强监管的公正性和公众的参与性。

四、违规行为与处罚1.虚假申报:对于故意虚假申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申请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2.侵占挪用:对于挪用、侵占墙改专项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应当追回专项基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17•【字号】筑府办发[2011]186号•【施行日期】2011.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1〕186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贵阳市城中村改造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更快地推进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地域上已经进入城区,但住户户籍、土地权属等方面仍然保留农村体制的聚居地。

所称城中村改造,是指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中村进行综合改造的行为。

第三条本市中心城区1230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城中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中心城区以外的区域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应坚持“城乡统筹、立足市情;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市区联动、以区为主;一村一策、安置优先;科学规划、成片改造”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解决村民的生产和生活保障问题。

第五条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棚改办”)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应设置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六条城中村改造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储备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并结合周边棚户区、旧城改造,由市棚改办会同市规划局编制成片的改造专项规划,按法定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中村改造实行计划管理。

市棚改办牵头制定全市棚户区年度改造计划;各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应纳入全市城中村改造计划,各区根据贵阳市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确定的改造范围,制订本辖区城中村年度改造计划,经市棚改办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作废一、废止原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相关规定的通知,经过全面评估和与实际情况比较,决定废止《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4]77号)。

该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与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税收政策调整等方面的需要不符,不再适应实际情况。

二、影响分析1.墙体材料市场:该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的影响较大。

该基金的征收意味着墙体材料的成本会增加,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力下降,对墙体材料企业来说是一种负担。

废止该办法后,墙体材料市场的价格和竞争态势可能会发生变化。

2.税收政策调整:废止该办法反映了税收政策的调整和优化。

可能会有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影响墙体材料企业的经营和税负情况。

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新政策的内容,做好调整和应对措施。

3.环境保护问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是为了推动绿色建筑和环境保护。

废止该办法后,相关的环境保护工作和政策可能需要重新规划和落实。

墙体材料企业需要密切关注环保政策变化,积极参与环保工作,提高产品的环保性能。

三、政府措施为了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和税收政策调整,政府可能采取以下措施:1.发布新的墙体材料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鼓励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环保性能。

2.减轻企业税负,采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增加投入、增强竞争力。

3.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推动绿色建筑和可持续发展。

四、企业调整策略鉴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墙体材料企业应及时调整策略,以应对市场变化和税收政策调整。

以下为一些建议:1.加强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提供高质量、环保和价格合理的墙体材料。

2.寻求合作伙伴,拓宽渠道和市场竞争能力。

3.关注环保政策和标准的变化,积极配合政府的环保计划和要求。

4.定期了解税收政策和优惠政策,合理规避税负风险,提高财务状况。

五、结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废止对墙体材料市场和墙体材料企业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对于墙体材料行业的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为了更好地推动和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刺激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制定了该办法。

该办法共有五章,分别是总则、征收管理、使用管理、监督管理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目的、性质和费用范围进行规定。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和推广应用,支持墙体材料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该基金属于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征收管理,具体规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征收比例和征收方式。

征收对象包括生产、销售、进口墙体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比例根据不同的墙体材料类型和规模进行区分,征收方式可以是设定定额或者比例。

同时,对于不同情况下的减免和退还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章使用管理,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进行了规定。

使用范围包括了研发、技术创新、产业升级、信息化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利用等领域。

使用标准包括了项目申报、审批、资金管理和监督等环节,并对项目的科技含量、环保性能和经济效益进行了要求。

第四章监督管理,主要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监督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

监督管理机构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负责资金的调度和监督管理,同时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确保专项基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附则,主要对其他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如基金的命名、会计核算、信息公开和法律责任等。

特别是对于基金的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当行为进行了具体的惩罚和处理方式的规定,以确保基金的正常使用和管理。

总的来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为新型墙体材料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同时也加强了对墙体材料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了墙体材料行业的创新和进步。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方案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方案

遵义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方案一、目的为严格按照程序开展我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返还工作,确保基金用于进一步推广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产品,我局按照《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黔财综[2007]12号)文件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返还原则(一)市属建筑工程项目缴纳的基金,由市墙革节能办进行返还,各县、区(市)所属建筑工程项目缴纳的基金,由各县、区(市)墙革节能办进行返还。

(二)按照8元/平方米缴纳基金预收款的建筑工程项目,基金返还比例执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黔财综[2007]12号)文件,按照10元/平方米缴纳基金预收款的建筑工程项目,基金返还比例执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文件。

(三)返还以2010年11月1日为分界线,在此时间之后主体竣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文件中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且墙体未抹灰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申请。

”2010年11月1日前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在2011年4月1日前向项目所属辖区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基金返还申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基金返还,该项目专项基金预收款全部扣除并进入国库。

(四)2010年11月1日前主体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无论在该主体竣工验收时是否已取得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证证书,只要在2010年11月1日前通过省住建厅墙革办认定,均视为有效。

(五)本方案中未提及条款按照缴纳基金标准(8元/平方米和10元/平方米)参照《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黔财综[2007]12号)文件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文件执行。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2008.1.1-2017.4.1)已作废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为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重新修订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和有关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凡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规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新型墙体材料目录》详见附件二。

第六条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及每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元的标准,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在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凭招投标预算书确定的新型墙体材料用量以及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原始凭证等资料,经原预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黔建墙革通[2009]238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09]238号)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墙材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强化我省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管理,严格墙体材料使用监管,确保我省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实心页岩砖(以下简称“禁实”)工作目标的实现,促进我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出实效、上台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抓好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管理工作依据《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印发〈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和建设领域节能技术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建墙革通[2007]276号)等有关规定,我省墙体材料产品按照《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实行统一认定。

我省“禁实”城市(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凯里市、都匀市、兴义市、铜仁市、毕节市、福泉市等十城市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必须进行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认定,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不得进入“禁实”城市建设工程。

凡未经认定的墙体材料产品一律不能享受有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政策优惠。

各地建设墙革部门要重视本地墙体材料产品的普查,积极推荐和做好新型墙体材料的认定初审工作,特别注意审核企业的合法性,并及时上报申请认定的有关材料,引导企业产品向“保护耕地、吃渣利废、保护环境”的新型墙体材料方向发展,同时抓好本地已认定产品的质量监管工作。

凡用于认定申报的检测,必须是检测单位抽样或委托市(州、地)以上技术监督局、建设墙革部门抽样送检,确保检测数据的可代表性和准确性。

已获得认定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在向建设工程供应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时,必须向使用方出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并向使用方提供盖有生产(经销)企业公章的认定证书复印件。

财综字【2007】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2007】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五)石膏砌块(符合JC/T698—1998技术要求)。
(六)粉煤灰小型空心砌块(符合JC862—2000技术要求)。
三、板材类
(一)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GB15762—1995技术要求)。
(二)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第九条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建设单位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第十一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征收,也可由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第十二条地方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及其委托单位征收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同级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缴和入库。
第二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三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政策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制定,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地方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具体负责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和新型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钢丝网架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23—1996技术要求)。
(四)石膏空心条板(符合JC/T829—1998技术要求)。
(五)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GB/T19631—2005技术要求)。
(六)金属面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JC689—1998技术要求);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JC/T868—2000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JC/T869—2000技术要求)。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1.24•【字号】筑府发[2011]73号•【施行日期】2011.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印发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府发〔2011〕7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贵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李克强副总理在贵阳视察期间的重要指示,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实现“十二五”期间贵阳市在全省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当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火车头”和黔中经济区崛起的“发动机”,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牢把握“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始终遵循“走科学发展路、建生态文明市”的总路径,把着力推进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作为我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重要的“民心工程”,按照“一年大建设、二年大变样、三年大提升”的要求,通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使改造范围内的群众居住条件和环境有明显改善。

城市形象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城乡统筹,立足市情;(二)坚持以人为本,让利于民;(三)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四)坚持科学规划、成片改造。

三、工作目标“十二五”期末,全面完成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面积4500万平方米的目标任务。

具体工作目标为:(一)2011年启动改造面积1620万平方米;(二)2012年启动改造面积1560万平方米;(三)2013年启动改造面积1320万平方米。

墙改专项资金返退办事指南

墙改专项资金返退办事指南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本事项无证件,且不设有效期。
法律效力
取得审核意见后方可退返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收 费
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申请材料
1、《深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款申请表》一式四份,在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
2、《深圳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表》(在窗口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主要由监理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填写);
3、质监部门出具的使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记录(书面或电子版);
4、包含项目竣工面积、结构类型信息的主体工程验收备案报告资料;
5、缴款收据,核原件留复印件;
6、购买新型墙体材料的发票,核原件留复印件。
申请表格
表格深圳市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款申报表(2011-11-1)
申请受理机关
在市住房和建设局及原特区内各区建设局报建的建筑工程,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申请办理;在宝安区建设局、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报建的建筑工程,到其项目报建属地建交到振华路8号设计大厦业务办理中心窗口,咨询、投诉电话:12345、83788939。
决定机关
市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住建局,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光明、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
程 序
1、建设单位在基础完工回填土前和墙体未抹灰前预约质监部门验收墙材使用情况,并由质监部门拍摄录像;2、原缴款单位向原征收机关(其中市属项目及原特区内各区属项目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窗口)递交有关申报材料;3、15个工作日后,退款申请单位到原征收机关(其中市属项目及特区内各区属项目到市住房和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综合组)领取同意退款审批意见并办理退款手续。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退返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
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
墙革与建筑节能办公室: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已于年月日主体工程完工。

该工程为结构,建筑层数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墙体材料总用量为立方米,折合块标砖(按每立方米砌块折678块标砖计算),其中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总量为块标砖,包括围墙等无法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墙材用量。

现申请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返还。

有关资料提供如下,请审核:
1、预缴基金收据,号码,金额为元;
2、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张(或货物证明);
3、施工图预算书复印件(墙体部分);
4、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比例计算书;
5、新型墙材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张,编号分别为;
6、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审批表;
7、外墙新型墙体材料砌体传热系数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工程);
8、墙体材料工业废弃物掺量检测报告(厂家提供)。

资金账户情况如下:
单位全称:
开户行:帐号:
经办人:联系电话:
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公章)
年月日。

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啦!

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啦!

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啦!财税〔2015〕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能源节约和耕地保护,现就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一、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列入本通知所附《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二、纳税人销售自产的《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二)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三)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未按规定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在其网站上,将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按下列项目予以公示: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新型墙体材料的名称。

六、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七、《目录》所列新型墙体材料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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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暂行规定》已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财政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阳市财政局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返还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推广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节约能源和保护耕地,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06〕27号)和《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黔财综〔2009〕7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统称专项基金)的征收和返还。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预缴专项资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实后预收并开具《贵阳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四条建设单位预缴专项基金后,应填写《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登记备案表》(附后)并送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未成立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可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代行职责。

下同),作为专项基金首次返还和结算的依据。

第五条贵阳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属及云岩、南明、小河、花溪、白云、乌当区、金阳新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项目专项基金进行征收和返还。

三县一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县(市)项目征收的专项基金进行征收和返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取建设单位专项资金的同时,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缴款人专项基金核返、结算程序。

第六条专项基金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预缴,不能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如围墙等),按照设计所用标准砖量以每块O.05元的标准预缴。

专项基金不得向施工单位重复收取,也不得在墙体材料销售环节征收,严禁在专项基金外加收任何名目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专项基金的征收、返还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审核。

第八条专项基金按建筑主体工程竣工、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工程)两个环节进行专项资金的返还和结算。

第九条在建筑主体工程竣工后30日内(且墙体未抹灰隐蔽前),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的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预收款的首次返还申请(工业建筑主体验收后一次性提交返还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工程通过节能建筑认定(指民用建筑建筑工程)并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相关资料齐备的基础上,30日内给予办理基金结算。

第十条专项基金预收款区别以下情况予以返还和结算:(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7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工业废弃物掺量(多品种按加权平均计算)达80%以上的,按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总额的100%乘以新型墙材实际使用比例进行返还和结算;(二)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返还和结算:1、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70%部分,在主体工程竣工并现场核验后根据外墙墙体材料砌体的传热系数和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返还:○a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总用量比例达到80%(含80%)以上;○b墙材工业废弃物掺量达80%(含80%)以上;○c外墙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其热工性能在不另作外墙保温处理的情况下,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不需要做外墙保温处理的)。

当工程只符合上述○a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5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a、○b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7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a、○c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90%核返;当工程同时符合上述○a、○b、○c时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的100%核返。

2、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30%在节能专项验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并取得《贵阳市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后返还,同时办理专项基金结算。

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的,不予返还或结算专项基金:(一) 单体建筑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80%的;(二) 墙体材料产品没有经过省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认定的;(三) 擅自改动建筑工程设计图纸、弄虚作假或瞒报、少报实际建筑面积的;(四)对新型墙体材料认证检测资料弄虚作假的;(五) 建筑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且墙体未抹灰粉刷隐蔽前)30日内未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核实(验收)申请的;(六)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半年内未申请办理结算手续的。

第十二条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首次返还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首次返还工作由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负责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首次返还工作。

(二)建设单位向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交《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附后),并附以下材料:1、《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登记备案表》2、《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记录表》3、《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首次返还审批表》(民用建筑工程)或者《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工业建筑工程)4、专项基金《缴费通知书》复印件和预收款收据复印件;5、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发票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发票复印件(或墙材生产厂签章的供货证明);6、墙材厂家签章的外墙墙体材料砌体传热系数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7、墙材厂家签章新型墙体材料工业废弃物掺量检测报告(认定时的相关检测报告亦可);8、《贵州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副本)》复印件,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9、施工图预算书有关墙体部分复印件;10、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比例计算书及各层平面布置图;11、其他与核退基金有关的材料。

(三)由建设方组织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和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核验,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在《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记录表》上填写验收监督意见,并盖章签认。

(四)由建设方填写《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附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墙革与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每月汇总一次报送财政部门复审返还建设方首次返还基金。

第十三条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工业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建设单位在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首次返还的同时填写结算申请(附后)和《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附后),并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二)民用建筑工程专项基金预收款的结算:工程项目取得《贵阳市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附后)后,建设单位填写结算申请(附后)和《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附后)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结算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方办理完结算手续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将预交款余额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形成专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登记备案表2、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3、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4、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记录表5、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首次返还审批表6、《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7、贵阳市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附件1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登记备案表备案编号:20 年 - 月日- 号附件2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申请住建局:我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已于年月日主体工程完工。

该工程为结构,建筑层数层,建筑面积平方米,墙体材料总用量为立方米,折合块标砖(按每立方米砌块折678块标砖计算),其中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总量为块标砖,包括围墙等无法用建筑面积计算的墙材用量。

现申请现场核验和专项基金返还。

有关资料提供如下,请审核:1、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预缴登记备案表;2、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记录表(一式两份);3、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审批表(一式两份);4、预缴通知书份,预缴基金收据,号码,金额为元;5、购买新型墙体材料发票张(或货物证明);6、施工图预算书复印件(墙体部分);7、新型墙体材料实际使用比例计算书及各层平面布置图;8、新型墙材产品认定证书复印件张,编号分别为;9、新型墙材产品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张;10、外墙新型墙体材料砌体传热系数检测报告(民用建筑工程);11、墙体材料工业废弃物掺量检测报告(厂家提供)。

资金账户情况如下:单位全称:开户行:帐号:经办人:联系电话:特此申请!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3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申请(民用建筑工程)住建局:我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共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元,该工程于年月日通过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并已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同时已于年月日通过贵阳市建筑节能认定,现向贵局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

现附《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审批表》,请审核。

资金账户情况如下:单位全称:开户行:帐号:经办人:联系电话:特此申请!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附件4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现场核定(验收)记录表年月日附件5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首次返还审批表(民用建筑工程)年月日附件6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民用建筑工程)年月日附件6贵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结算审批表(工业建筑工程)年月日附件7贵阳市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建设单位:工程名称: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贵阳市建筑节能工程认定表(建设单位组织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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