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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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RHD-QB-K2595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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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
定标准版本
宪法、刑法、民法、劳动法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标准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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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宪法规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宪法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和原则是安全生产与健康工作的最高法律规定。

宪法中有对于反对官僚主义、提高工作质量,对各管理层次的安全工作基本要求,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公民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
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宪法的这一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与健康各项法规和各项工作的总的原则,总的指导思想和总的要求。

我国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各类企事业单位机构,都要按照这一规定,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积极采取组织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这一规定的作用和意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的权利不容侵犯,二是通过建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既保证劳动的工作时间,又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休假
时间,注意劳逸结合,禁止随意加班加点,以保持劳动者有充沛的精力进行劳动和工作,防止因疲劳过度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积老成病,防止职业病。

尤其在生产不平衡状态下,生产经营单位领导在安排加班时要引起高度重视。

因为生产任务紧,需要安全加班加点,如果不注意从业人员的疲劳恢复,不注重科学合理安排加班,忽视安全,很容易发生事故。

生产高峰需要加班之时,通常也是企业安全隐患事故易发高发的时期,一旦发生事故,不仅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想通过加班加点追求高效益的目标也无法实现。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该规定从各个方面充分肯定了我国广大妇女的
地位,她们的权利和利益受到国家法律保护。

为了贯彻这个原则,国家还针对妇女的生理特点,专门制定了有关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法规。

2. 刑法的规定
我国1997年颁布的刑法,对安全生产方面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惩罚作了规定。

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至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9种罪名。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此外,还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环境监管失职罪。

刑事责任是对犯罪行为人的严厉惩罚,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构成犯罪的将被按刑法所规定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3. 民法的规定
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民事责任,包括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和人身伤害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9种特殊侵权民事责任,其中有6种属于安全事故民事责任范畴。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其经营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又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
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在公共场所施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公众在经常聚集、活动和通行地点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加强施工人员履行相当的注意义务,使人们免受因施工形成的危险因素(坑、沟、障碍物等)的损害。

4. 劳动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劳动法以宪法为依据,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对调整劳动关系,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相对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劳动法共有13章107条,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的规范是劳
动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劳动法的第四章是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分别就每日工作时间、平均每周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等作了规定。

目前我国实行的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根据国务院1995年发出的通知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如果因为企业生产特点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的,“经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据此,我国劳动部门颁布了不定时工作制的综合计算工时的实施办法。

(2)劳动法第六章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七条对劳动安全卫生作了专门规定
①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
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②第五十三条要求“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③第五十四条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④第五十五条就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证资格作出了规定。

⑤第五十六条特别强调了劳动者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检举控告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⑥第五十七条就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职业病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3)劳动法的第七章是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这一章明确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他们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和四级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应对他们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由于女职工特殊的生理特点,国家要求给予其特殊保护,劳动法第七章规定不得安排他们从事矿山井下和第四级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的劳动,并且对女职工的经期、怀孕期、哺乳期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且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

(4)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的规定
为了保证劳动法的贯彻落实,劳动法规定,县级
生产管理/ Production Control 编号:RHD-QB-K2595以上各级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工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

对违反劳动法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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