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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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复习题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复习题

一、简答题:1、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①城市规划区范围。

②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 基本农田保护, 风景名胜区, 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 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③城市建设用地, 包括: 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 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④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 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建设;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⑥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 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⑥城市防灾工程。

包括: 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2.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内容①建设工程使用性质的控制②建筑容积率的控制(建筑容积率的核定, 建筑容积率的奖励)③建筑密度控制④绿地率控制⑤建筑(层数)高度控制⑥建筑间距控制(日照因素, 消防安全因素, 卫生防疫因素, 施工安全因素, 空间景观因素)⑦建筑范围控制(建筑用地红线距离,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建筑后退铁路线的距离, 建筑后退高压电力线(架空线)距离, 建筑退让河道蓝线距离)⑧道路交通控制⑨基地标高控制⑩建筑环境的协调管理①①配套公共设施和无障碍设施的控制3.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内容①控制土地利用性质②核定土地开发③容积率④建筑密度的核定⑤核定其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要求⑥确定建设用地范围⑦城乡用地调整4.控制规划的编制内容:①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界限;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②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爆破作业涉及法规法规概论[1]

爆破作业涉及法规法规概论[1]

爆破作业涉及法律法规概论深圳市工程爆破协会李健康众所周知,爆破作业容易产生爆炸飞散物、有毒烟雾、爆破地震、爆炸冲击波和噪音等有害效应,因此,在我国民法实践中通常将工程爆破视为危险施工作业,有诸多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爆破作业单位和公安机关办理爆破作业许可时一旦忽略相关程序,爆破施工可能存在违反国家法律风险,从而承担法律后果。

笔者研读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将相关法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要求和法律依据罗列出来,供爆破作业单位、安全评估单位、爆破监理单位和公安机关参考。

鉴于笔者法律素养有限、相关资料短缺,难以全部一一做出说明,甚至可能谬误百出,恳请读者批评指正。

1.国家对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是我国工程爆破管理方面最基本的法律文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经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令第466号)。

在涉及工程爆破方面有以下规定:1.1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1.2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1.3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的分级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4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作出批准的决定后方准实施爆破作业。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条例第⼀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特制定本条例。

第⼆条凡具有观赏、⽂化或科学价值,⾃然景物、⼈⽂景物⽐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定规模和范围,可供⼈们游览、休息或进⾏科学、⽂化活动的地区,应当划为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游览条件等,划分为三级:(⼀)市、县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市、县⼈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市、县⼈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审定公布,并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备案;(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提出风景名胜资源调查评价报告,报国务院审定公布。

第四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作。

地⽅各级⼈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作。

第五条风景名胜区依法设⽴⼈民政府,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规划和建设。

风景名胜区没有设⽴⼈民政府的,应当设⽴管理机构,在所属⼈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作。

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规划和管理。

第六条各级风景名胜区都应当制定包括下列内容的规划:(⼀)确定风景名胜区性质;(⼆)划定风景名胜区范围及其外围保护地带;(三)划分景区和其他功能区;(四)确定保护和开发利⽤风景名胜资源的措施;(五)确定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活动的组织管理措施;(六)统筹安排公⽤、服务及其他设施;(七)估算投资和效益;(⼋)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第七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所属⼈民政府领导,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编制规划应当⼴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民群众的意见,进⾏多⽅案的⽐较和论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审定该风景名胜区的⼈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绿化工程施工范围

绿化工程施工范围

绿化工程施工范围一、绿化工程概述绿化工程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植被的种植和管理,实现城市环境的美化、生态的改善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绿化工程旨在创建绿色、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助力城市可持续发展。

绿化工程不仅包含城市公园、街道绿化、道路绿化等公共绿地的建设,还包括居民小区、企业园区等私人绿地的打造。

绿化工程施工范围庞大,需要统筹规划、精心设计、科学施工和合理管理。

二、绿化工程施工范围1. 城市公园建设城市公园是城市绿化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市民休闲娱乐、健身运动的重要场所。

城市公园建设包括公园规划设计、植被配置、人工湖、雕塑喷泉等景观建设。

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景观植物的选择和配置,保证植物的生长状况和景观效果,同时要保障公园的绿化质量和环境美观。

2. 街道绿化街道绿化是城市道路两侧或中央绿地的建设,不仅可以美化城市街道,还可以改善空气质量、调节气候和缓解交通压力。

街道绿化施工范围包括路灯、人行道、绿化带、草坪、花坛等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施工过程中需要考虑绿化植物的选择、生长环境和养护管理,确保街道绿化的长期效果和可持续性。

3. 道路绿化道路绿化是城市道路两侧或中央绿地的建设,不仅可以美化城市道路,还可以提升行车环境、缓解交通压力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道路绿化施工范围包括绿化带、草坪、花坛、树木等设施的栽植和养护。

施工过程中需要考虑道路绿化的功能需求、植被配置和生长环境,保证道路绿化的美观性和实用性。

4. 居民小区绿化居民小区绿化是居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改善小区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和促进社区和谐。

居民小区绿化施工范围包括绿化带、草坪、花坛、健身设施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施工过程中需要考虑小区居民的需求、植被配置和养护管理,确保小区绿化的美观性和功能性。

5. 企业园区绿化企业园区绿化是企业形象和环境质量的体现,不仅可以提升企业形象、吸引人才,还可以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和生活品质。

企业园区绿化施工范围包括绿化带、草坪、花坛、景观树木等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GA991-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精编版

GA991-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精编版

GA991-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前言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亓希国、张国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实施爆破作业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标准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规定了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施工公告、爆破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还对爆破作业项目日常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存放和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等作了具体要求。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及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A 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6722、GA 99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爆破作业项目分级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GB6722执行。

5 管理要求5.1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5.1.1 安全评估5.1.1.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 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方法和要点探析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的方法和要点探析

规划要求相衔接。
六、对风景名胜区产生的影响分析及预防措施 1. 对自然景观的影响分析及对策措施(对人文景观的 影响分析及对策措施另行探讨) 参考《风景名胜区项目评价方法》(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编制),在单项指标评价基础上,各单 项评价指标的分级评分按权重累加形成一个综合得分。对 自然景观影响综合评价的模型如下 :
育与游乐设施,旅馆建筑的建设,必须说明其对完善风景 名胜区的游赏组织和配套旅游服务设施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和意义。
三、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符合性 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对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 程项目选址方案进行核准,必须严格依据《风景名胜区条 例》、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因此, 选址论证报告中必须说明项目选址方案是否属于经批准的 风景名胜区规划明确的建设项目。如果风景名胜区规划中 没有明确的建设项目,那必须说明项目选址方案是否符合 保护培育规划、风景游赏规划、设施规划和基础工程设施 方面的要求。特别要注意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建设 与风景资源保护无关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
一、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范畴 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工程主要指 :公路、索道与缆 车、水库 ;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 ;旅馆建筑 ;由国 务院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建设工程。通常 公路是指高速公路、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铁路、扶梯、 垂直观光电梯、风力发电场和高压输电线等也常常被认定 为风景名JIAN SHE YAN JIU
乐设施,旅馆建筑的选址,需重点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林地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等尽行多方案比选,使其 选址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由于流域规划确定了水库 的主要功能定位继而基本确定水库大坝选址,风力发电场 由于区域的风普特征也基本确定了风机选址分布,因此, 对于水库和风力发电场等比较特殊项目的选址,着重要根 据其必须具备的功能,论述其选址的相对唯一性,对于风 电场升压站和输出线路,需进行多方案比选。

考证全国中级爆破工程师试题资料

考证全国中级爆破工程师试题资料

考证全国中级爆破⼯程师试题资料全国中级爆破⼯程师培训试题1. 国家对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及作业⼈员有什么规定?答: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商登记后,⽅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承接爆破作业项⽬,爆破作业⼈员应当按照其资格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单位跨省、⾃治区、直辖市⾏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将爆破作业项⽬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员、安全管理⼈员、仓库管理⼈员进⾏技术培训。

爆破作业⼈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员许可证》后,⽅可从事爆破作业。

⽆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从事民⽤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

2. 爆破安全规程对爆破施⼯企业规定的安全责任是什么?答:施⼯企业的安全职责是:(1)管理本企业的爆破作业⼈员,发现不适合继续从事爆破作业者和因⼯作调动不再从事爆破作业者,均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交回原发证部门,异地施⼯应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续;(2)负责本单位爆破器材购买、运输、贮存、使⽤,并承担安全责任;(3)编制施⼯组织设计,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4)处理本企业爆破事故。

3. 合格的爆破设计⽅案应符合哪三个基本条件?答:合格的爆破设计⽅案应符合下列条件:(1)设计单位的资质符合规定;(2)承担设计和安全评估的主要爆破⼯程技术⼈员的资质及数量符合规定;(3)设计⽅案通过安全评估或设计审查认为爆破设计在技术上可⾏、安全上可靠。

4. 爆破⼯作领导⼈应具备什么资质?其职责是什么?答:爆破⼯作领导⼈,应由从事过3年以上爆破⼯作,⽆重⼤责任事故,熟悉爆破事故预防、分析和处理并持有安全作业证的爆破⼯程技术⼈员担任。

ga991-《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说课讲解

ga991-《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说课讲解

G A991-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前言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亓希国、张国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实施爆破作业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标准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规定了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施工公告、爆破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还对爆破作业项目日常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存放和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等作了具体要求。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及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A 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6722、GA 99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爆破作业项目分级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GB6722执行。

5 管理要求5.1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5.1.1 安全评估5.1.1.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 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1999)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一般规定3.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3.2风景资源评价3.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3.4分区、结构与布局3.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第4章专项规划4.1保护培育规划4.2风景游赏规划4.3典型景观规划4.4游览设施规划4.5基础工程规划4.6居民社会调控规划4.7经济发展引导规划4.8土地利用协调规划4.9分期发展规划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1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1999)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 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2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标准

城市总体规划第一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有两个阶段,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作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文字说明和必要的示意性图纸。

第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3、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7、专题研究报告:对城市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视情况选定)。

第四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图纸1、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和风景名胜区等。

图纸比例为1/10万—1/50万;2、城市现状示意图,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各类保护区以及主要的基础设施。

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3、城市规划示意图,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区、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等。

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4、规划方案的结构示意图。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

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各项目标和内容提出规定性要求的文件。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文本1、前言:说明本规划编制的依据;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3、市(县)域的城镇发展。

包括城镇发展战略及总目标,预测城市化水平,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区,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4、城市性质,城市规模和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发展规模;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1)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2)城市各类用地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的划分,市、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4)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和环境综合整治;(5)郊区主要乡镇企业、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控制范围;6、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7、各项专业规划(1)对外交通规划包括铁路、线、场用地范围,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2)城市交通规划包括城市客运与货运通知公交线咱、场站分布自行车交通,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客运换乘枢纽,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3)城市道路规划包括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4)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标准和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输水管网及配水干客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水源地防护措施;(5)排水工程规划包括排水体制,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污水处理石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6)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和分区负荷密度,供电电源选择,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辐射方式,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7)电信工程规划包括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布置,通讯线路布置、用地范围、辐射方式,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范围以及收发讯区和微波通道的保护范围;(8)供热工程规划包括估算供热负荷、确定供热方式,划分供热区域,范围,布置热电石,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联片集中供热规划;(9)燃气工程规划包括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气源结构,确定燃气供应规模,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以及管网系统,确定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10)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规划包括公共绿地指标,市、区级公共绿地布置,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位置范围,主要林荫道布置,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国家级园林城市要编制专门的城市绿化系统规划,见第七章)(11)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包括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12)环境保护规划包括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13)防洪规划包括城市需设防地区范围,设防等级、防洪标准,防洪区段安全泄洪量,设防方案,防洪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公路、桥梁交叉方式,排涝防渍的措施;(14)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包括城市战略地位概述,地下宛若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和重点,城市总体防护布局,人防工程规划布局,交通、基础设施的防宛若、防灾规划,贮备设施布局;(1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包括历史文化价值概述,保护原则和重点,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

《爆破安全监理规范》(TCSEB 0010-2019)解读文件

《爆破安全监理规范》(TCSEB 0010-2019)解读文件

《爆破安全监理规范》(T/CSEB 0010-2019)解读文件中国爆破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0年4月9日为促进我国爆破行业技术进步和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爆破行业协会发布了团体标准《爆破安全监理规范》(T/CSEB 0010-2019),并已于2019年12月30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必将对规范爆破安全监理工作、促进爆破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爆破本质安全和公共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编制目的与意义为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监理工作,充分发挥爆破安全监理在爆破作业项目监督管理中应有的作用,促进爆破作业项目实施阶段安全监理工作有序、规范和科学进行,消除爆破安全隐患,确保爆破作业本质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爆破技术进步与科学发展,编制了本标准。

编制的目的和意义:(1)实现与爆破或爆破作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统一;(2)实现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的相关规定的紧密衔接;(3)规范爆破安全监理行为,提高爆破安全监理服务水平。

(4)提出了爆破安全监理的总体要求、规定了爆破安全监理机构的组成及人员职责,明确了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细化了监理流程和内容、提供了统一的监理表格,为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供可操作的技术标准,促进行业发展进步。

二、编制依据与原则1.编制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1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等有关规定。

(2)现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编制原则本标准的制定遵循“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并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三、标准内容与解释为了便于了解与掌握编制情况,本标准按内容分为爆破安全监理总体要求、爆破安全监理的依据和主要内容、爆破安全监理机构、爆破安全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爆破安全监理流程与内容、爆破安全监理资料及附录等内容。

《城市总规中“四区”的划定方法》分析

《城市总规中“四区”的划定方法》分析

城市总体规划中“四区”的划定方法研究彭小雷苏洁琼焦怡雪王磊徐超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TU984.11【摘要】在分析总结国内外有关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研究进展、城市规划编制案例和城市管理实践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现阶段各城市“四区”划定和空间管制工作具有长期性、地区差异性和时效性三大特征,确定“四区”划定应重点在城乡规划体系中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最后提出该阶段“四区”划定的原则、方法、限制性要素及分区、成果要求,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提供技术借鉴。

【关键词】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已经建设区。

1 研究背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非农经济对土地的巨大需求使得农地农用,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土地利用的重要目标,许多国家已建立空间管制制度来引导开发建设行为,虽然各国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资源状况等条件不同,空间管制的实施范围,强度和作用也各具特点,但多数国家和地区均经历了从仅管制城市建设用地转向管制区域用地①,城市建设区从严格的指标管理转向战略性和鼓励性管理②,非城市建设区从保护个体资源转向保护整体性生态环境③,实施手段从严格的法律法规控制转向法律法规为主和经济杠杆引导④的制度演变历程。

中国正处在快速城镇化时期,到2020年将新增2.2-2.5亿左右城镇人口(建设部,2006),城镇人口的快速增长将引发对建设用地的巨大需求。

但中国也是一个资源相对不足,生态环境脆弱的国家,城镇周边的优质农田,生态敏感地区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转化为建设用地。

在此背景下通过城乡规划来划分建设用地和非建设用地,保护农田和自然资源,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开发建设,是一个迫切的、重要的研究课题。

2002年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明确将“省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和“市域内必须控制开发的区域”作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建设部于2006年4月1日实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中心城区“划定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适宜建设区和已经建设区”(以下简称“四区”,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中要明确“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目前,“四区”划定已成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重要工作内。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规字第33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建规字第333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1995年6月8日建规字第333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计划单列市建委、规划局:现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总体规划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一)市(县)域基础资料1.市(县)域的地形,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3.资源条件;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XXX开发利用条件;8.三废污染状况;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

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设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

第八条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87]城城字第281号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87]城城字第281号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正文:---------------------------------------------------------------------------------------------------------------------------------------------------- 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1987年6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87)城城字第28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76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山河、湖海、地貌、森林、动植物、化石、特殊地质、天文气象等自然景物和文物古迹、革命纪念地、历史遗址、园林、建筑、工程设施等人文景物和它们所处环境以及风土人情等。

风景名胜区系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三条风景名胜资源须经过调查、评价,确定其特点和价值。

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内容和评价的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一。

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别审定。

各级风景名胜区的条件分别为:(一)具有一定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环境优美,规模较小,设施简单,以接待本地区游人为主的定为市(县)级风景名胜区;(二)具有较重要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有地方代表性,有一定规模和设施条件,在省内外有影响的定为省级风景名胜区;(三)具有重要的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景观独特,国内外著名,规模较大的定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申报列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材料要求见本办法附件二。

第五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地方县级以上城乡建设部门主管风景名胜区工作,对各级风景名胜区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任务是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申报审定风景名胜区;组织编制和审批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管理法规和实施办法;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

附件爆破作业分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爆破作业许可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非军事目的的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爆破作业,是指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作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爆破作业实行许可制度。

爆破作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活动。

未经许可,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分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两类。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仅为本单位合法的矿产资源开采活动,以及特种材料爆炸加工需要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单位。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是指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单位。

- 1 -第五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业绩等条件,分为A级、B级、C级、D级资质。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不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因合法的生产活动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进行爆破作业,但本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爆破作业单位条件的,可以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爆破作业。

第七条从事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

第八条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

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照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A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各等级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B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B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C 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C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安全监理;D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可以承接D级以下爆破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

《爆破安全评估规范》(TCSEB 0009-2019)解读文件

《爆破安全评估规范》(TCSEB 0009-2019)解读文件

《爆破安全评估规范》(T/CSEB 0009-2019)解读文件中国爆破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020年4月9日为促进我国爆破行业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健康发展,中国爆破行业协会发布了《爆破安全评估规范》(T/CSEB 0009-2019),该标准已于2019年12月30日正式实施。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将对规范爆破安全评估工作、促进爆破行业技术进步,确保爆破本质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为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本标准内容,促进本标准在行业内全面推广普及,特编制本宣贯材料以供参考。

一、编制目的与意义爆破安全评估主要是通过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人员资格条件的审查,评审和优化爆破设计方案,提高爆破工程安全的可靠性,为审批部门、建设单位及爆破作业单位提供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服务。

编制本标准对进一步规范爆破安全评估工作,消除爆破安全隐患,提高爆破作业人员法律意识和安全技术水平,提升爆破作业安全管理水平,为监管部门的审批、监管和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提供管理和技术支撑,确保爆破作业本质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编制依据与原则1.编制依据(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12)、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GA 53-2015)。

(2)现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编制原则(1)安全性原则。

爆破安全评估是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爆破设计方案的安全可行性进行评估,以预判爆破安全隐患、控制爆破作业风险、避免爆破安全事故、确保爆破本质安全。

因此,针对爆破安全评估的内容,凡不符合有关规定或不满足安全要求的,评估单位必须予以明确指出并让委托单位按要求进行修改完善,使各项评估的内容均满足安全符合性结论的要求。

ga991-《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说课讲解

ga991-《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说课讲解

G A991-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前言本标准全部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应用基础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正斌、亓希国、张国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引言《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实施爆破作业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授权,在充分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从业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本标准规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经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规定了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施工公告、爆破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标准还对爆破作业项目日常管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储存、存放和混装炸药车作业系统等作了具体要求。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及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爆破作业项目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 50089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A 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3 术语和定义GB6722、GA 99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爆破作业项目分级爆破作业项目的分级按GB6722执行。

5 管理要求5.1 爆破作业项目许可5.1.1 安全评估5.1.1.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 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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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范围
(一)城市。

可以参照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二)风景名胜区。

以《风景名胜区条例》为界定依据,包括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

(三)重要工程设施。

可以参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界定,包括:
1.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2.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以及铁路、高速公路项目等重要交通设施;
3.国防科技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6.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7.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8.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9.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10.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11.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具体标准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3〕10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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