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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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4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范围

(一)城市。可以参照地方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

(二)风景名胜区。以《风景名胜区条例》为界定依据,包括国务院批准公布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

(三)重要工程设施。可以参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界定,包括:

1.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2.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以及铁路、高速公路项目等重要交通设施;

3.国防科技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6.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7.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8.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9.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10.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11.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

具体标准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福建省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确定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办〔2013〕106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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