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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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 符合 国家 标准 、 四) 行业 标准 或 国际标 准 ;
( ) 五 市场 销售量 、 名 度居 国 内同类 产 品前 列 , 知 在 当地农 业和 农村 经济 中占有重 要 地位 ,消费 者满 意 程度 高 ;
( ) 二 转让 、 买卖 、 出租或 者 出借 中 国名牌 农产 品


中 国 名牌 农 产 品 管理 办 法
第 第







为 规 范 中国名 牌农 产 品 的评选 认 定 工 作

加 强 对 中 国名
牌 农 产 品 的监 督 管 理 实 施 农 业 品 牌 化 发 展 战 略 提 高 中 国农 产 品 的市

等 中 场 竞 争 力 根 据 《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农 产 品 质 量 安 全 法 》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证 书和标 志 的 ;
( ) 六 质量 检验合 格 ;
( ) 用农 产 品应获 得 “ 七 食 无公 害农 产 品 ” “ 色 、绿 食 品” 或者 “ 有机 食 品” 号之一 ; 称
( ) 省级 名牌 农产 品 。 八 是
( ) 大 “ 国名牌 农产 品 ” 三 扩 中 称号 和标 志使 用 范
第二 十 一条
《 中国名 牌农 产 品证 书》 有人 有 持
册 商标 ;
下列情 形 之一 的 , 销其 “ 国名牌农 产 品 ” 号 , 撤 中 称 注 销其 《 中国名 牌 农产 品证 书 》 并 在 三 年 内不 再 受 理 ,
其 申请 : ( ) 一 有弄虚 作 假行 为 的 ;

组 织 管理
农 业 部 成 立 中 国名 牌 农 产 品推 进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名 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6.10•【文号】农办市〔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农办市〔2007〕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为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确保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六月十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展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监督抽查是指农业部依法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和销售的农产品、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进行处理和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四条监督抽查包括定期的监督抽查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

第五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并负责监督抽查结果的通报和信息发布。

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农业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的抽样工作(以下简称抽样单位);符合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接受农业部委托,承担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以下简称检测机构)。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农业部的规定。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30•【文号】农财发〔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农财发〔2017〕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农产品加工、渔业(水利)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部机关各有关司局、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部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11月30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农业部部门预算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是指中央财政在农业部部门预算中设立的,履行农业部职责所必需的,用于确保农产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科技教育司、种植业管理司、种子管理局、畜牧业司、兽医局、农垦局、渔业渔政管理局等项目主管司局和有关部属单位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的实施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主体责任,负责归口管理和直接承担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农业部财务司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的监督主体,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承担监督责任,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金使用方向和开支范围第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项目资金主要用于:(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专项监测、监督抽查及检测机构考核管理;农产品质量数据采集与认证、评价;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摸底排查、风险评估与过程管控措施示范应用;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农产品产地质量调查与评价;农产品生产准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普宣传与舆情监测、分析、预警;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及应急处置等;(二)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农办财〔2018〕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农办财〔2018〕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的通知农办财〔2018〕2号各有关单位:《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试行)》(农办财〔2016〕77号)自2016年10月试行以来,有效满足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需要,试行效果良好,对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决定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试行)》由试行转为正式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8年1月10日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经费管理,确保科学合理编制经费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定额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是指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等规定,为全面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业部定期组织开展的对全国主要大中城市和农产品产区内的蔬菜、食用菌、水果、茶叶、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重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部门预算管理和有关财经法规,以现行预算水平和实际开支情况为基础,兼顾业务发展需要,核定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业务消耗,力求科学合理,方便应用。

农产品营销的相关

农产品营销的相关

转基因农产品
是指利用基因转 移技术,即利 用分子生物学的 手段将某些生物 的基因转移到 另一些生物的 基因上,进而 培育出人们 所需要的农 产品。
国务院法制办2012年2月21日公布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转基因粮食种子的 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创意农业
是指利用农村的生产、生活、生态资源,发挥创意,研发 设计出具有独特性的农产品或活动,以提升现代农业的价 值与产值,创造出新的、优质的农产品和农村消费市场与 旅游市场。
创意农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新趋势。
地理标志
是指标示某商品 来源于某地区, 且该商品的特 定质量、信誉 或者其它特征 主要由该地区 的自然因素或 者人文因素所 决定的的标志。
(四)农产品的自然属性
农产品的自然属性
(五)农产品营销的功能和职能
农产品营销功能
组织和风险规避功能 满足消费者需要功能
价值增值功能 空间转移功能 形态改变功能
交易功能
消费者服务




农产品营销的基本职能










(六)农产品营销研究的意义
思考题:
有关的概念:农产品;转基因农产品;名优农产 品;名牌农产品;绿色农产品;有机农产品;无 公害农产品;创意农业;地理标志。

9、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 强不息 。上午 5时41 分58秒 上午5时 41分05 :41:582 1.3.27
• 10、你要做多大的事情,就该承受多大的压力。3/27/2
021 5:41:58 AM05:41:582021/3/27

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法:(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法:(发布单位:农业部办公厅)

规 定 予 以处 罚 。
第 二 十 八 条 违 反 本 办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的规 定 ,销 售 和 收 购 未 经 强 制 免 疫 或 者 未 加 施 免 疫 标 识 畜 禽 的 , 由 畜 牧兽 医管 理 部 门 责令 停 止 违 法行 为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2 0 0 0元 以 上 1万 元 以下 罚 款 。
工 作 实 行 以 市 场 评 价 为 基 础 , 以 政 府 推 动 、 引 导 、 监 督 为 保 证 .以 全 面 提 高 农 产 品 质 量 和 竞 争 力 为 核 心 的 总 体 推进机制 。 第 四条 中 国名 牌 农 产 品 评 选 认 定
第二章 组 织管 理
第 六 条 中 国 名 牌 农 产 品 推 进 委 员
会 负 责 组 织 中 国 名 牌 农 产 品 的 评 选 认
工 作 坚 持 无 偿 、 自愿 、 公 开 、公 平 、
—一 —一 — 一 —一 + 一 — —一。 —一。 + - 一 + + 一 + - 一 + + 一 + - + 一 + 一 - + + - + - 一 + +
- -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 - - + + -+一 + - 一 - + + - + - + - 一 + + - + - + - +
违 法 行 为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并 处 5 0 00 元 以上 3万 元 以下 罚 款 。
构 予 以 扣 留 ,并 处 以 2 0 0 0元 以上 3万 元 以下 罚 款 。
管 部 门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 三十 一 条 对违反 本办法规 定 .
养 殖 场 及 其 他 相 当 规 模 的 养 殖 场 :小 型 养 殖 场 是 指 上 述标 准 以 下 的养 殖 场 。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办 法 自 2 0 0 6年 8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22•【文号】农办市[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农办市[2010]11号)各省(区、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多年来,我司依托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网,定期采集鲜活农产品批发价格和交易量信息,为宏观决策提供了有力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便捷有效的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为进一步规范批发市场信息采集工作,明确数据采集报送及整理服务等过程中各环节的责任与义务,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我司制定了《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现印发各有关部门,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农业部定点批发市场信息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业信息工作的重要部署,规范农业部定点农产品批发市场(简称定点市场,下同)信息采集、报送及其他相关工作,进一步满足城乡居民的信息需求,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是定点市场信息工作的主管司局。

负责定点市场的业务指导、考核管理、信息综合汇总、信息报告发布、信息体系建设完善、批发市场推介宣传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信息中心是定点市场信息采集、报送及其他相关工作的业务支持责任部门。

负责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建设、系统软件运行、传输网络维护、数据审核汇总、数据库建设完善、信息报送统计、信息员管理、沟通联系及其他相关技术支持等工作。

第四条各省级农业市场信息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负责指导本辖区内定点市场信息工作,支持帮助定点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推进定点市场的推介宣传工作。

第五条各定点市场负责采集点的建设,配备信息员(A\B角),每天(含节假日和公休日)按制度规定采集、报送市场交易信息。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6.10•【文号】农办市〔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6.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农办市〔20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农业品牌打造,夯实基础支撑,加强营销推广,提升服务能力,促进消费升级,全面提升农业品牌竞争力影响力带动力,我部决定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提供支撑。

现将《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2022—2025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并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工作总结和重点培育的农业品牌发展情况至农业农村部市场与信息化司。

联系人:崔明理白玲联系电话:************,59191598邮箱:**************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2年6月10日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2022—2025年)农业品牌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近年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品牌强农战略,品牌意识明显增强,品牌数量快速增长,品牌效益显著提升,但我国农业品牌多而不精、大而不强问题依然存在,品牌竞争力影响力带动力仍有待提升。

为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加快农业品牌打造,充分发挥农业品牌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作用,我部决定启动实施农业品牌精品培育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把农业品牌打造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以提升品牌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夯实基础支撑,加强营销推广,提升服务能力,促进消费升级,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提供支撑。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3.15•【文号】农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规〔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引领农业绿色发展,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现将《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要细化方案抓落实,根据本地资源优势和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引导资源要素向实施区域集聚,有序推进。

聚焦重点抓落实,在项目区和品牌基地率先实施,以点带面,加力推进。

聚合力量抓落实,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合力推进。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3月15日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是农业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

近年来,绿色发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推进,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提升。

但农业发展方式仍然粗放、农产品供给还不完全适应消费升级需求,需要加强引导、加大投入,提高农业供给的适应性,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开始,启动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更高层次、更深领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农业部关于创名牌农副产品的若干意见

农业部关于创名牌农副产品的若干意见

农业部关于创名牌农副产品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农副产品【发布部门】农业部【发布日期】1999.10.19【实施日期】1999.10.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农业部关于创名牌农副产品的若干意见(1999年10月19日)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努力创造名牌农产品”。

实施农业名牌发展战略,大力提高农产品质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引导农民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农村能源和农业生态环境等农业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下同)要大力加强名牌农产品的培育、认定和开发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发展名牌农产品的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农产品供给由长期短缺转变为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农业发展由资源约束转变为资源与市场双重约束;农业生产由解决温饱、满足量的需求转向在保证总量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质量和效益。

近两年来,许多农产品卖难、滞销,价格持续下跌,一些地区出现了农业增产不增效,农民增产少增收、不增收的现象。

同时,各类优质农产品行情看好,供不应求。

在此形式下,尽快提高农产品质量,发展名牌农产品,实施农业名牌发展战略,既是当前农产品生产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整体素质的客观要求。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发展的需要和市场需求,切实加强农业质量标准工作,加强对创名牌农产品活动的组织领导。

名牌农产品,是指农业各产业质量水平高、消费信誉好、市场占有率大、经济效益显著的产品。

它是农产品的精华,也是农业资源与农业先进科学技术的结晶,是我国农业和农产品质量水平的象征。

发展名牌农产品,是优化农业结构,合理配置资源的需要;是农民增收、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的需要;是市场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副产品
【发文字号】农办市[2008]23号
【失效依据】农业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8.06.19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农办市[200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促进各地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实现农产品产地管理与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消费安全,我部制定了《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本着“真实准确,方便快捷”的原则,落实好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工作,并将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我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农产品产地证明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配合各地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监管和服务,实现农产品产地管理与市场准入的有效对接,促进农产品市场交易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农产品,需要提供产地证明的,使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产地证明监督管理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赣农字[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农字[2006]63号)各市、县(区)农业(果业、蔬菜、茶叶、畜牧、水产)局(办):为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水平,提升我省农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推进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品牌化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江西省名牌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经评选认定为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产品。

具体参评范围由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颁布产品目录予以界定。

第三条凡本省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参加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

第四条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坚持自愿、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江西省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扶持名牌农产品的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省农业厅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委员会负责江西省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农办市[2007]4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农办市[2007]4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农办市[2007]46号)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业经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确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工作准则和行为规范,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部负责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评估的机构。

第四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受农业部委托开展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政策建议;(二)研究提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规划和计划建议;(三)组织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准则、指南等规范性技术文件;(四)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并向农业部提供风险评估报告;(五)组织开展国内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第五条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50~60人。

第六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农业、卫生等部门推荐的资深专家担任;秘书长由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挂靠单位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均由农业部聘任。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农药管理规定宣讲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农药管理规定宣讲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农药管理规定宣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12.27•【文号】农办农[2007]143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六项农药管理规定宣讲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07]1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为贯彻实施《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6项农药管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证农药登记管理整改工作顺利开展,我部决定组织开展贯彻实施6项规定宣讲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宣讲团组成及其分工组成10个宣讲团到20多个省(区、市)的农药生产企业进行政策宣讲。

宣讲团具体组成及分工见下表:┌─────┬──────────────┬───────┬───────────┐│组别│宣讲辖区│团长│团员│├─────┼──────────────┼───────┼───────────┤│第一组│浙江、上海│王守聪│黄国洋、黄秀根、陆剑飞│├─────┼──────────────┼───────┼───────────┤│第二组│山东、天津│王运浩│薛克富、胡敏│├─────┼──────────────┼───────┼───────────┤│第三组│江苏、安徽│叶纪明│张敦阳、曹明坤│├─────┼──────────────┼───────┼───────────┤│第四组│河北、山西│吴晓玲│罗胜军、麻宝真、张丽英│├─────┼──────────────┼───────┼───────────┤│第五组│湖南、江西│刘绍仁│胡昌弟、舒畅│├─────┼──────────────┼───────┼───────────┤│第六组│广西、广东│李光英│王凯学、黄怡林│├─────┼──────────────┼───────┼───────────┤│第七组│湖北、河南│陈铁春│胡兴启、毛景英│├─────┼──────────────┼───────┼───────────┤│第八组│黑龙江、吉林、辽宁│李中华│赵铁诚、孟宪科│├─────┼──────────────┼───────┼───────────┤│第九组│陕西、四川、重庆│宁殿林│陈敏、李伟、│││││陶岭梅│├─────┼──────────────┼───────┼───────────┤│第十组│以上所列以外的省级行政区│相关省省所负责│││││人││└─────┴──────────────┴───────┴───────────┘二、宣讲内容宣讲《关于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3个农业部令,以及有关农药名称登记核准管理、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农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管理3个部(委)公告的主要内容。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施行)》的通知-农市发[2004]10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施行)》的通知-农市发[2004]10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施行)》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农市发[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渔业)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加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现代化进程,我部研究制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简称《指南》)。

现将《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引导批发市场加强建设和管理,保证公开、公平、公正交易,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专门经营农产品的批发市场和包含农产品批发经营业务的其他市场。

第三条本指南用辞定义如下:(一)农产品:指粮油、蔬菜、瓜果、畜产品、水产品、调味品、花卉、茶叶、种子、饲料等农、牧、渔业产品及其加工品。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主要进行前款所指农产品现货集中批量交易的场所。

(三)农民:指直接从事本指南所称农产品生产的自然人。

(四)农民团体:指依法成立的各类农民合作组织。

(五)农业企业:指从事本指南所称农产品生产的农业经济组织。

(六)交易商:指具有商品批发交易能力,可进入批发市场进行交易的个人或组织。

交易商包括供货者、经销商、贩运商、零售商和经纪人等,是批发市场上开展买卖交易活动的主体。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设立农产品批发市场应从当地的农产品商品货源及其流向、居民消费需要、经济发展和区位交通条件等实际情况出发,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发挥优势、讲求实效的原则,防止盲目、重复建设市场。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70号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正文:---------------------------------------------------------------------------------------------------------------------------------------------------- 农业部令(第70号)《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业经2006年9月30日农业部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七日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建立健全农产品可追溯制度,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活动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支持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科学研究,推行科学的包装方法,推广先进的标识技术。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产品包装第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销售的下列农产品必须包装:(一)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认证的农产品,但鲜活畜、禽、水产品除外。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包装销售的农产品。

符合规定包装的农产品拆包后直接向消费者销售的,可以不再另行包装。

第八条农产品包装应当符合农产品储藏、运输、销售及保障安全的要求,便于拆卸和搬运。

第九条包装农产品的材料和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物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5.21•【文号】农办办[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办[2012]28号)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3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精神,办公厅制定了《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经部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有关重点工作已纳入绩效管理,各司局要切实加强过程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

各牵头司局要在2012年10月中旬前将落实情况报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农业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三农”重点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2]35号)和《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要求,中央1号文件有关政策措施分工中由我部牵头落实20项,参与落实44项,合计64项工作任务;《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中由我部牵头落实3个方面的10项重点工作、参与9个方面的11项重点工作。

具体措施、工作要求、责任分工等明确如下:一、中央1号文件政策措施分工(一)我部牵头落实的20项工作任务1.关于“继续开展粮食稳定增产行动”工作措施:一是狠抓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8.22•【文号】农办农〔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的通知农办农〔2016〕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评委会各委员: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7月26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对芸苔素内酯产品登记变更、乙酰甲胺磷等产品风险管控、企业申请农药登记补充资料等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

现将《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8月22日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纪要(2016年7月26日,北京)第八届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第十九次全体会议于2016年7月26日在北京召开。

会议应到委员36人,实到委员27人,符合《全国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章程》有关规定。

会议评审了申请正式登记的农药产品,讨论了相关议题,纪要如下。

一、申请正式登记农药产品评审情况本次会议共评审农药品种21个(首次评审13个,复审7个,登记变更1个),其中,除草剂6个、杀虫剂3个、杀菌剂8个、卫生杀虫剂1个、植物生长调节剂2个、昆虫性信息素1个,涉及19家农药生产企业的43个产品。

经过委员们认真细致评审,会议形成以下意见:一是同意氯啶菌酯等11个品种的20个产品正式登记;二是不同意水合霉素等9个品种的21个产品正式登记;三是同意氟噻唑吡乙酮毒性级别变更为微毒;四是鉴于大蒜素来源于大蒜提取物,并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同意减免大蒜素残留试验。

具体评审意见详见附件。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介第二批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典型案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介第二批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典型案例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介第二批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4.08.02•【文号】农办规函〔2024〕13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推介第二批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典型案例的通知农办规函〔202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推进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以下简称“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也是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

近年来,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统筹协调,强化指导服务,深入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取得积极进展。

2024年,我部开展第二批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典型案例征集活动,经自主申报、省级审核、专家评审,遴选北京市大兴区等50个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创新工作思路,强化政策扶持,扎实推进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引领农业绿色发展,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一要强化责任落实。

按照农业生产“三品一标”的目标要求和重点任务,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工作清单,细化时间表、路线图,压实主体责任,逐项推进落实。

二要引导要素集聚。

发挥政策指挥棒作用,引导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要素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倾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要注重宣传引导。

进一步挖掘典型、凝练经验,通过案例发布、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形式,综合运用各类媒体,推广农业生产“三品一标”亮点成效,营造上下联动、各方参与、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

附件:第二批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典型案例名单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4年8月2日附件第二批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典型案例名单(按行政区划排序)1.北京市大兴区:科技赋能育优品大兴西瓜美誉传2.北京市平谷区:以农业中关村建设为引领探索都市农业“三品一标”新路径3.天津市北辰区:聚力培育“津农精品” 跑出品牌强农加速度4.天津市西青区:大力推进“六个标准化” 打造京津精品蔬菜供应基地5.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优品种抓标准强品牌生态养殖富“甲”一方6.山西省晋城市高平市:内外兼修龙头引领推进生猪产业高质量发展7.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克什克腾旗:重创新强推广提升昭乌达肉羊种业核心竞争力8.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创响“科尔沁牛”品牌谱写草原肉牛新篇章9.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优品种强加工拓市场“铁西鲟鱼”走出致富路10.辽宁省阜新市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三品一标”全链升级小花生做成大产业11.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优种提质齐发力助推玉米种业全链升级12.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重科技控品质建基地标准化生产做优“辉南大米”1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擦亮“五常大米”金品牌老字号铸就新辉煌14.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深挖内涵强监管古驿“北鹅”焕新颜15.上海市嘉定区:“三品一标”筑基石“马陆葡萄”更香甜16.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聚焦“五化”促转型“高邮大虾”火出圈17.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念好“制贯提”三字经标准化绘就香沙芋新图景18.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培优良种数字赋能锻造渔业蝶变吴兴模式19.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三品一标”齐推进蘑菇工厂带动产业振兴20.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三茶”统筹强品牌擦亮黄山毛峰名片21.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抓质量树品牌建宁种业开新局22.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集群打造品牌赋能续写“宁都黄鸡”新传奇23.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抓标准抓科技上犹高山出好茶24.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推行白羽鸡标准化生产打造百亿级产业集群25.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发展壮大制种产业“小种子”为粮食安全保驾护航26.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强品种建基地提品质黄河岸边稻花香27.湖北省咸宁市赤壁市:标准化赋能品质升级重振“赤壁青砖茶”老品牌28.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市:“三品一标”提升“四力” 京山桥米香飘万里29.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五个引领”助力竹产业拔节向上30.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强链固基提质升级东江鱼“游”向全国31.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搭建“清远鸡+”平台助推品牌价值新跨越32.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创机制强品牌罗汉果变身“小金果”33.海南省文昌市:“五良”协同三产融合打好“公坡香米”特色牌34.海南省万宁市:优品种重标准亮品牌兴隆小咖啡走向世界大舞台35.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红原县:保饲草抓繁育提品质牦牛产业实现跨越发展36.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狠抓“六个强化” 奋力打造百亿级银耳产业集群37.重庆市江津区:政策扶持创新驱动“江津花椒”香麻天下38.重庆市涪陵区:科技赋能绿色转型涪陵榨菜焕发新生机39.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四动”结合全力打造“镇宁蜂糖李”甜蜜产业40.云南省保山市腾冲市:强化“三品一标”引领构筑“腾药”飞腾之路41.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绿色引领提品质火红石榴点燃“希望之火”42.陕西省咸阳市淳化县:优政策补链条强宣传做大做强“一碗荞面饸饹”产业43.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萨迦县:聚力“四大改良”推进高原畜牧业增效增收44.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质量监管增效益打造高原夏菜保供提质新高地45.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塑强品牌提质量环县羊羔引领味蕾新风尚46.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优品种提产能油菜花开金满地47.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培育优良品种筑牢质量基石生态泾源“牛”味十足4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科技创新全链发展打造木垒富民“金豆”4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183团:产业援疆协同发力打造鲜食玉米“黄金名片”50.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54团:推进油莎豆标准化生产开辟南疆绿色循环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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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市发[2007]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林渔业)、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合特色农产品品牌,支持做大做强名牌产品”和“保护农产品知名品牌”的精神,我部组织制定了《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三日中国名牌农产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工作,加强对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实施农业品牌化发展战略,提高中国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名牌农产品是指经评选认定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并获准使用“中国名牌农产品”标志的农产
品。

第三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发展实行“企业为主、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的机制。

第四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坚持“自愿、无偿、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培育,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农业部成立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名推委), 负责组织领导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并对评选认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名推委主任由农业部主管农产品质量工作的副部长担任,成员由农业部相关司局的司局级领导组成。

第七条 名推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具体负责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司长担任,成员由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和相关司局业务处室人员组成。

第八条 名推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国名牌农产品的组织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 请
第十条 申请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资格,法人注册地址在中国境内;
(二)有健全和有效运行的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三)按照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
(四)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五)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申请“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二)在中国境内生产,有固定的生产基地,批量生产至少三年;
(三)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归申请人所有的产品注册商标;
(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际标准;
(五)市场销售量、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在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消费者满意程度高;
(六)质量检验合格;
(七)食用农产品应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者“有机食品”称号之一;
(八)是省级名牌农产品。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

第四章评选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实行年度评审制度。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

符合条件的,签署推荐意见,报送名推委办公室。

第十五条 名推委办公室组织评审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上报名推委。

第十六条 名推委召开全体会议,审查推荐名单和评审意见,形成当年度的中国名牌农产品拟认定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名推委全体委员会议审查公示结果,审核认定当年度的中国名牌农产品名单。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的中国名牌农产品,由农业部授予“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颁发《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九条 在有效期内,《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持有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中国名牌农产品”标志。

第二十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实行质量监测制度。

获证申请人每年应当向名推委办公室提交由获得国家级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名推委对中国名牌农产品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二十一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注销其《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一)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转让、买卖、出租或者出借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和标志的;
(三)扩大“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的;
(四)产品质量抽查不合格的,消费者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
(六)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未获得或被撤销“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农产品,不得使用“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与标志。

第二十三条 从事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选认定工作,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申请人的知识产权。

凡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机构外,未经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中国名牌农产品的评选认定活动。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中国名牌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由农业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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