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法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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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纽伦堡审判的国际法思考

摘要: 纽伦堡审判是在国际法极其薄弱的情况下进行的, 旨在证实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 同时改革和充实国际法, 试图达到控制侵略战争、确保人类持久和平以及保护国际人权的目的。其中,纽伦堡审判的几个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个人对国家行为的责任的承担, 促进了国际人权法的发展,纽伦堡审判也自然而然地成为了当代国际法发展历程上的里程碑。

关键词:纽伦堡审判国际法责任主权国际人权保护

一·纽伦堡审判

纽伦堡本是德国东部一个知名度不高的城市,但是,1945 年在那里进行的一场史无前例的世纪大审判,使纽伦堡变得闻名暇迩。

为了履行1945 年8 月8 日签订的的《伦敦协定》和该协定所附的法庭条例,美国、法国、英国、苏联四国政府各自任命了一名首席检查官,代表同盟国组成起诉委员会作为审判的控方,对以赫尔曼·威廉·戈林为首的24名纳粹德国首要战犯以及6个纳粹组织提起诉讼,同时四大国还分别任命了一名法官和一名助理联合组成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进行这次公开公正的审判。在纽伦堡审判中, 法庭总共审查了近十万份文件( 其中包括三千多份原始材料) 、10 万英尺胶片以及2. 5 万张图片。控辩双方提交了3 万份复印资料, 打印出的页数多达5000 万。整个庭审录像的胶片长达数英里, 相关的磁带也有4000 盘, 已发表的庭审记录的副本有17 万页。在经过了10 个月多的审判后, 法庭最终判决22 名被告中的12人绞刑, 4 人终生监禁, 3 人有期监禁, 3 人无罪; 并宣告纳粹党的政治领袖集团、党卫队、盖世太保等3 个组织为犯罪组织。【1】至此,德国纳粹战犯及组织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二·纽伦堡审判的思考

从一开始, 审判的支持者就充分认识到以严肃的司法手段处置纳粹战犯的重要意义。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的美国首席检察官罗伯特·H·杰克逊曾经非常明确地指出纽伦堡审判的两大任务: 其一, 核实认定纳粹当局所犯的重大历史罪行的证据; 其二, 解释并规定新形成的国际法基本准则。他说: “我们必须凭确实可信的证据来确定那些令人难以相信的犯罪事实,而对全世界来说, 纽伦堡审判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怎样忠实地解释过去, 它的价值在于如何认真地儆戒未来。”这批审判的支持者在历史的重要关头, 肩负着改革和充实国际法的使命,要把它由一堆纯粹的愿望转变成一套行之有效的规则, 用来治理国家行为, 并依据法律奠定世界新秩序的基础, 确保人类和平的实现。因此, 纽伦堡审判不仅仅是对纳粹首要战犯的审判, 它也是审判缔造者为法律和道义而进行的一次圣战。这次的审判伟大而艰巨, 是人类历史上运用司法手段制止侵略战争的第一次尝试。而在当时, 国际法极其薄弱, 没有现成规则赖以依据, 也没有任何先例可以遵循。然而, 残酷的现实不容人们从容思考, 等待法律完善后再付诸实施, 必须立即采取行动增强国际法的权威性,率先用来制止战争。不过,无论如何, 创设一套司法机构用以审判纳粹战犯, 无疑比暴力手段具有更大的优越性和积极意义, 诚如杰克逊所言:“最拙劣的法律程序较之于最好的暴力手段, 更能减少不公正。我们不能坐等法庭完备无缺后才来制止人们用武力解决纠纷。”[2]在这种情况下, 纽伦堡审判将不可避免地遭遇到一系列法律难题, 例如, 指控的模糊性带来的疑难, 大陆法与普通

法的冲突, 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承担问题,国际人权保护,关于“你也不例外”的反控诉, 以上级命令为由的抗辩等等, 这里,笔者想就---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承担问题以及国际人权的保护两点谈谈自己浅薄的看法。

(一)纽伦堡审判之国际法上个人责任的承担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遇到了自1846年以来形成的国家主权至高无上这道篱笆的束缚, 要突破主权屏障, 必须重新界定主权管辖的范围--- 受国内法管辖的个人是否需要承担国际法责任和义务。当时,纽伦堡法庭的起诉人认为, 国家主权虽然具有处理对内和对外事务至高无上的自由和权力, 包括进行战争的权力, 但是, 这种战争仅限于自卫性而不是侵略性的战争,若超出了自卫性质, 甚至是弱肉强食的侵略, 那么, 发动战争的权力便超出了主权的范围, 是在主权的名义下实施的侵略行径。因此, 国家主权没有侵犯别国的自由, 更不具有发动侵略战争的主权权力, 它应受到维护和平这一义务的限制, 受人类基本道德准则的约束。换言之, 侵略战争不属于国家主权管辖范围。[3]因而, “在那些最为严重的国际罪行面前, 受害者的人权应当得到国际法的保护, 加害者则要承担连主权国家也无法为其开脱的国际法责任”。纽伦堡审判赋予了个人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确切地说作为国际法的不法主体, 个人应对其严重违反国际法或国内法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是个人而不是抽象的国家发起这场战争, 因此, 当国家发动战争后, 承担国家行为的应该是实实在在的个人而不是抽象的国家。长久以来, 国际法涉及主权国家的行为而不是个人的行为,由此,个人便躲藏在主权的后面, 主权成为了保护个人的坚实屏障, 尽管一个人严重地违反了国际法, 罪行累累--- 比如指使或下令用毒气将近几百万犹太人毒死在集中营的纳粹官员。而此时的国家是这样一个概念: 国家在发动战争时可以以行使国家主权为理由, 然而在承担责任时国家不可能负刑事责任, 因为国家不是自然人, 刑法只适用于个人。于是, 国家变成了抽象的国家, 从抽象的国家又推论出抽象的个人: 个人是执行国家的意志和命令, 他的行为是国家的行为, 受国家主权的保护, 当国家不受刑法惩治时, 个人理所当然也不受国际法惩治。以此逻辑, 国际法便形同虚设了,所以,法庭最后确认, “违反国际法的罪行是个人所作为的, 并不是抽象的实体所作的, 因此只有处罚犯有这种行为的个人, 国际法的规定才能执行”。于是将个人从国家概念中剥离出来了。

英国首席起诉人哈特利·肖克罗斯在开庭致辞时也作了较为详细的阐述: “个人应对以国家名义所犯的罪行--- 包括破坏和平罪在内--- 负责。国家不是抽象的组织形式, 国家的权力和义务也就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的行为也就是个人的行为。这是一个有益的原则, 是一个法律原则。这个原则理应拒绝奉行侵略战争的政策---- 政治家寻求免罪的企图, 他们就是以这种办法把自己隐藏在不可捉摸的国家这个概念后面的。凡是以违法的方式把他们本国和其他国家推向一场侵略战争的人, 都必定会为此而把绞索套在脖子上, 这是一个有益的法律原则。纽伦堡审判的辩护方却认为,公民在受到国家强迫的情况下去做某一违犯国际法的事是无法避免的,并且,只要世界的政治形势、国家的现存情况和国际法依然如故, 没有任何改变, 那么, 这不仅仅是不可避免的, 而且在某种限度以内是绝对合法的。”对于这样的逻辑和诘难, 纽伦堡法庭认为, 拒绝执行那些置本国人民和别国人民的生死于不顾的命令和规定是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同时, 一个国家有意屠杀另一个国家的公民至少屠杀者间接违反了被屠杀国的法律, 理应受到惩治。反之, 如果认为执行国家的所有意志和命令是一个公民的义务并且是合法的, 那么, 任何军国主义或法西斯主义政府的领导人发起侵略战争便都是合法的。至此, 个人必须承担国际法的责任在法理上被确立下来。

(二)纽伦堡审判之国际人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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