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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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保缴费标准

中山市社保缴费标准

中山市社保缴费标准中山市社保缴费标准是指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标准。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而实行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费是指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是社会保险制度的经济基础。

一、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

1. 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山市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各缴费16%。

其中,单位缴费率为12%,个人缴费率为8%。

具体缴费标准按照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来确定,工资收入越高,缴费金额越多。

2. 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单位和个人各缴费10%。

其中,单位缴费率为7%,个人缴费率为3%。

同样,具体缴费标准也是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来确定。

3. 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标准由单位全额缴纳,个人无需缴纳。

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

中山市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月缴纳,单位和个人每个月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另一种是按年缴纳,单位和个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一年的社会保险费。

三、社会保险费的纳税期限。

中山市社会保险费的纳税期限为每月的15日前缴纳上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费。

如果单位或个人逾期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社会保险费的调整。

中山市社会保险费的调整一般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来执行的,如果国家出台了新的社会保险费调整政策,中山市的社会保险费也会相应做出调整。

总之,中山市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来执行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保障自己的社会保障权益。

希望各单位和个人能够认真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共同建设和谐社会。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新版)

广东省医疗保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合理利用医疗资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城镇下列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二)机关、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三)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无军籍的从业人员。

上述单位的退休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立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相结合的制度。

个人帐户的所有权属于个人。

统筹基金的所有权属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共同负担。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市、县、自治县为统筹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本省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征缴。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共同缴纳。

其中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5%—7%缴纳,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不低于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

第八条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年度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低于部分应当由本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改由用人单位缴纳。

第九条从业人员本人月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市、县、自治县从业人员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作为核定个人帐户定额的基数。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必须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依法终止缴纳义务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登记情况及时通知征收机关。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后的1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到征收机关办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登记。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数额,由用人单位按月向征收机关申报,并由征收机关核定。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待遇表1\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1\1 参保人员类型●职工: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居民:按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按退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离休人员:按离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2 缴费基数和比例●职工:缴费基数为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3%、单位6%,共计9%。

●居民:缴费基数为家庭收入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2\5%、财政拨款7\5%,共计10%。

●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退休金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6%、单位6%,共计12%。

●离休人员:缴费基数为离休金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8%、单位8%,共计16%。

2\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2\1 参保人员类型●职工: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居民:按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按退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离休人员:按离休金的一定比例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2\2 缴费基数和比例●职工:缴费基数为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1%、单位2%,共计3%。

●居民:缴费基数为家庭收入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1%、财政拨款2%,共计3%。

●退休人员:缴费基数为退休金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2%、单位2%,共计4%。

●离休人员:缴费基数为离休金总额,缴费比例为个人2%、单位2%,共计4%。

3\待遇标准3\1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的不同项目,报销比例可分为70%、80%、90%等。

●药品费用报销:根据药品类型和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可分为50%、60%、70%等。

3\2 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根据医疗费用的不同项目,报销比例可分为10%、20%、30%等。

●药品费用报销:根据药品类型和报销目录,报销比例可分为10%、20%、30%等。

附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表●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表法律名词及注释:●基本医疗保险:由国家或地方主导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参保人员在患病时得到必要的医疗保障。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3•【字号】中府[2010]52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中府〔2010〕52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多层次保障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个层次,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下同)、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

本市户籍应征服兵役的人员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使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市财政、税务、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审计、民政、农业、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与集体扶持及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中山市医保报销标准

中山市医保报销标准

中山市医保报销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保障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中山市是广东省的一个重要城市,其医疗保障制度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其中,医保报销标准是一个关键的方面,影响着市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本文将介绍中山市医保报销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和社会共同出资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标准是指政府和社会出资的比例以及报销范围和标准。

根据中山市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70%到90%,具体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和药品而定。

同时,基本医疗保险还规定了报销的范围和标准,包括门诊、住院、药品、检查等方面。

市民只需在医疗保险规定的医院或药店购买医疗服务或药品,即可享受医保报销服务。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标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中山市政府为城镇居民所设立的医疗保障制度。

相比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有所不同。

根据中山市政府的规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为50%到80%,具体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和药品而定。

同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还规定了报销的范围和标准,包括门诊、住院、药品、检查等方面。

市民只需在医疗保险规定的医院或药店购买医疗服务或药品,即可享受医保报销服务。

三、大病保险报销标准大病保险是中山市政府为市民提供的一种特殊医疗保障制度。

相比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报销标准更为优惠。

根据中山市政府的规定,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为90%,报销范围包括重大疾病的治疗费用以及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

市民只需在医疗保险规定的医院购买治疗服务,即可享受大病保险报销服务。

四、医保报销流程中山市的医保报销流程相对简单。

市民只需在医疗保险规定的医院或药店购买医疗服务或药品,然后向医疗保险机构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清单和发票等证明材料,就可以享受医保报销服务。

医保机构会根据具体的报销标准和政策,对市民的医疗费用进行核算和报销。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
关待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2.13
•【字号】中府办[2006]107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
的通知
(中府办〔2006〕10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参保人的医保待遇,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参保人普通住院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
床位费支付标准由市内定点医院25元/天、市外定点医院30元/天调整为统一执行40元/天,床位费低于40元/天的,按实际支付。

二、调整《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中新增乙类药品的医保支付比例
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中新增乙类药品的医保支付比例由50%调整为90%。

三、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理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办理
参保后注意事项
参保后,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并妥善保管好相关的证件和 资料。此外,还需要关注保险政策的更新和调整,以便及时 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保障范围。
医保报销比例与范围
报销比例
根据不同的参保方案和政策,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的 报销比例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医保报销比例较高, 但具体报销比例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办理地点
中山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及各镇街医保经办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03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常见问 题解答
参保费用问题
总结词
了解参保费用是办理中山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环节。
详细描述
根据中山市的规定,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具体金额根据个人所在单位或户籍 情况而定。同时,政府对特殊困难群体有参保资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市民可以申请减免部分费用。
参保待遇问题
总结词
了解参保待遇是选择参保方案的重要参 考因素。
VS
详细描述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待遇包括普通门 诊、特定病种门诊、住院等方面。根据不 同的保险方案和医保政策,参保人可以享 受到不同的待遇和报销比例。同时,医保 目录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也会影响报销范 围。
参保年限问题
总结词
了解参保年限是关系到医保待遇和退休后医 疗保障的重要因素。
中山市所有居民,包括本地户籍和非 本地户籍居民。
参保条件
年龄在18周岁以下或60周岁以上的居 民,以及未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 居民,均可参加中山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类型与标准
参保类型
中山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两种类型。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

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表1.缴费信息1.1 缴费对象1.1.1 在职人员1.1.2 非在职人员1.2 缴费比例及金额1.2.1 在职人员缴费比例1.2.2 非在职人员缴费比例1.3 缴费方式1.3.1 个人缴费1.3.2 单位缴费1.3.3 合作医疗基金缴费2.医疗待遇2.1 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2.2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2.2.1 药品费用报销比例2.2.2 检查费用报销比例2.2.3 治疗费用报销比例2.3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2.3.1 住院费用报销比例2.3.2 住院补助标准2.3.3 特殊疾病补助标准2.4 门特疾病费用报销2.5 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报销2.5.1 生育津贴标准2.5.2 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附件:1.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计算示例2.医疗待遇报销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基本医疗保险:为全体参保人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用于报销个人医疗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缴费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需要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个人或单位。

3.缴费比例及金额:缴费人按一定比例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

4.覆盖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对于报销的医疗费用范围。

5.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对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要求。

6.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对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要求。

7.门特疾病费用报销:指基本医疗保险对于门特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的报销情况。

8.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对生育津贴及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标准。

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

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

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介绍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是广东省中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中山市居民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障和医疗服务。

该保险制度旨在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保障每个居民应有的医疗权益。

保险类型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两个类型。

1.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核心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具体来说,基本医疗保险可以覆盖中山市大部分的常见病和多发病,包括门诊、住院、手术等医疗服务。

参保人员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与医疗服务相关的费用补偿。

2. 大病保险大病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其重点是对罕见病、高病种和高病额的医疗费用进行保障。

在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中,参保人员可以选择参加大病保险,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参与范围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与范围主要包括中山市的居民。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居民在一定的年龄范围内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同时,大病保险是自愿参加的,参保人员可以选择是否参加大病保险。

参保流程居民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参加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1.登记:居民需要前往所在社区或村委会进行登记,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2.缴费:根据规定的缴费标准,居民需要按时缴纳保险费用,以确保保险权益的享受。

3.参保确认:社区或村委会将核实居民的缴费情况,并确认其参保资格。

4.参保信息更新:居民需要及时更新个人信息,如住址、人口变动等。

5.就医报销:居民在就医后,可以根据规定的流程提交报销材料,以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

保险待遇广东省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为参保人员提供以下保险待遇:1.医保支付比例: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医保会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

2.门诊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可以享受门诊费用的部分报销,具体报销比例根据政策规定而定。

3.住院费用报销: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销,减轻参保人员的经济压力。

广东省中山市新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别对比

广东省中山市新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别对比

广东省中山市新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比《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中府〔2021〕87号印发,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现针对新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进行相关比较:一、新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类(一)单建统筹对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的退休人员等,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转换为参加单建统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统账结合原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转换为参加统账结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所有员工都可以自行选择单建或统账,没有改变的无需更改,缴费人需变更参保险种再缴费的,可在12月社保费申报前,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粤税通小程序进行减员再增员,变更时录入新的参保险种类型。

同一职工不能同时参加两种类型的保险。

(四)同一单位的职工已办理按月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选定参保类型后一个医保年度内(即对应所属期12月至次年的11月)不得变更。

二、统账结合与单建统筹的区别(一)住院统筹1、个人账户不同(1)统账结合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个人缴费基数的2%(即2021年12月为3510×2%=70.2元;2022年为3950×2%=79元)逐月计入。

个人账户可用于:A、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支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第1 页共4 页B、定点零售药店费用。

C、达到退休年龄参保人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医疗费用。

D、参保人本人商业健康保险费。

(2)单建统筹无个人账户。

2、各级别医院住院统筹待遇支付比例不同注:超出起付标准部分的金额按以上支付比例进行报销。

(二)普通门诊1、待遇最高限额不同(1)统账结合:本市上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04倍,金额为3166元。

(2)单建统筹:本市上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03倍,金额为2374元。

2、各级别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待遇支付比例不同3、其他说明(1)除紧急救治和抢救外,到非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中山市居民基本医疗慢性疾病报销申请流程

中山市居民基本医疗慢性疾病报销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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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21年9月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与缴费第三章基金管理第四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五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第六章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第七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第八章附则中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中山市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确保参保人合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发〔2020〕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则,构建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多层次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鼓励城乡居民在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及待遇等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动态调整。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2]6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2]60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2]60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中府[1998] 104号)和《中山市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府[2001] 109号)实施以来,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实现了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医疗保险救助的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医疗保险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得到有效的保障。

随着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和公有企业改革深化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法规和政策的颁布实施,需对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制定相关政策。

在认真总结近年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践的基础上,根据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从2002-2003社保年度起,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机关事业单位为1250元/月,企业为1000元/月。

缴费比例维持不变。

二、调整综合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支付办法取消门诊费用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的超支部分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办法。

个人帐户余额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参保人用现金支付。

三、调整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形式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非处方药品,其费用可从社保IC卡个人帐户资金中支付。

四、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取消《中山市1999年度社会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中府办函[1999] 21号),执行《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粤劳社[2000] 303号)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0年版)。

中山市大中专学生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中山市大中专学生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中山市大中专学生如何参加医疗保险核心提示:在中山市,大中专学生在所在学校报名,由学校统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下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解答中山市大中专学生如何参加医疗保险。

一、办理参保缴费学生在所在学校报名,由学校统一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非毕业班学生按申报缴费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交12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毕业班学生按申报缴费月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申报月至毕业月的基本医疗保险及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费;学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

参保人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㈠初次办理参保的学校首先到地税部门建立临时税码,再向所属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交有关参保资料,经审核后,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已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学校,下一社保年度申报时,直接向所属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提交有关参保资料,经审核后,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㈡学校按规定格式(见附表1)填报学生参保资料,毕业生与非毕业生需分开填报,非毕业生在填报时还需填写毕业时间。

提交所属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

二、办理社会保障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由所在学校负责携带所有参保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社会保障卡申领数码照相回执等资料,在所属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办理申领社会保障卡手续。

每位申领学生需交制卡工本费20元。

如社会保障卡丢失、损坏,应及时拨打12333挂失;凭身份证到所属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或制卡中心办理补办手续。

三、就医注意事项㈠市内就医1、参保人因病住院时,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并用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费用结算。

2、参保人在选定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应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费用结算。

㈡市外就医1、临时外出就医:参保人放假回家、外出或实习等期间,如因病需住院的,应就近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

中山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中山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中山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五险一金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统称。

为了帮助中山市的职工了解和办理五险一金的相关事宜,特编写本指南,详细介绍了各项保险的政策、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

下面是具体的办事指南。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职工在工作期间按月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养老金的来源,以确保退休后的正常生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山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如下:1. 参保条件:中山市所有用人单位的在岗职工都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未满60周岁;退休年龄一般为60岁,特殊职业可有所调整。

2. 缴费比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8%,其中用人单位缴纳单位比例为20%,职工个人缴纳个人比例为8%。

3.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用。

职工退休时,可到所在城镇社会保险事务所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需要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卡等相关材料。

二、职工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是为了解决职工在生病或受伤时的医疗费用而设立的保险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如下:1. 参保条件:中山市所有用人单位的在岗职工都应参加医疗保险,参保时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

2. 缴费比例: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其中用人单位缴纳单位比例为10%,职工个人缴纳个人比例为2%。

3. 办理流程: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用。

就诊时,职工可凭社保卡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根据政策规定执行。

需要提供身份证、社保卡等相关材料。

三、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了帮助因工作调整、经济困难等原因失去工作的职工提供暂时的生活救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山市失业保险的政策如下:1. 参保条件:中山市所有用人单位的在岗职工都应参加失业保险,参保时年龄在16周岁及以上。

中山医疗保险包括哪些

中山医疗保险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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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社会医疗保险包括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病医疗保险。

1.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参加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在选定⼀家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及下辖的⼀家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诊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根据《中⼭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条参保⼈每次就诊发⽣属报销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在村(社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付80%,个⼈⾃付20%;在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基⾦⽀付20%,个⼈⾃付80%。

)2.基本医疗保险:对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连续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不⾜1年的参保⼈,如因病住院,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保待遇及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报销待遇后,如同⼀个社保年度个⼈⽀付的医保费⽤累计超过2万元以上部分,由⼤病医疗保险资⾦⽀付50%。

年度累计⽀付限额⽅⾯,连续缴纳基本医保费⽤不满1年的,年度累计⽀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年平均⼯资的2倍;连续缴费满1年以上的,年度累计⽀付限额为上年度全市职⼯年平均⼯资的4倍。

3.补充医疗保险: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个⼈医疗账户,⾃缴费⽉的次⽉起,按规定向其个⼈医疗账户划⼊资⾦(2016社保年度医保个⼈账户每⽉按年龄标准划⼊:36周岁以下的,划⼊60元;36周岁以上⾄46周岁以下的,划⼊75元;46周岁以上的,划⼊97.5元。

),参保⼈还可按规定享受特殊病种门诊统筹待遇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

个⼈医疗账户可⽤于⽀付参保⼈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个⼈⽀付的属医保⽬录内的费⽤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医保⽬录内药品的费⽤,或可⽤于⽀付商业保险费。

4.⼤病医疗保险:中⼭市社会医疗保险的参保⼈不⽤缴纳⼤病医疗保险费,参保⼈在定点医院住院或特定病种门诊就诊后,根据该暂⾏办法,⼤病医保则将给予参保⼈最⾼报销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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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中府〔2010〕52号印发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三日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多层次保障制度。

社会医疗保险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两个层次,参保人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有关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用人单位职工、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不含职工,下同)、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统称参保人)。

本市户籍应征服兵役的人员暂不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行使基本医疗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给付等业务。

市财政、税务、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审计、民政、农业、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遵循建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与集体扶持及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及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可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第七条设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全市统筹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五)社会捐助的资金;(六)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收入。

基本医疗保险不设置个人医疗账户。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分别按以下比例逐月缴纳:(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缴费基数0.5%的比例缴纳;(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缴纳;(三)除前两类人群之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个人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市、镇区两级财政再各按缴费基数的0.5%对当月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进行补贴;(四)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个人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财政按缴费基数1.0%给予补贴。

纳入扶贫助学范围内的学生,由市扶贫助学基金对个人缴费部分补助50%。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医疗消费水平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在取得营业执照或者获准成立后30日内,应当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因依法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资产清算时,应当保证清偿其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滞纳金。

对所属退休人员,应当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分立、合并(兼并)后的用人单位承担被分立、被合并(兼并)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义务。

第十三条参加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失业后,在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属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从失业保险基金账户中划转,属个人缴纳的部分从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代收代缴。

第十四条城镇职工由所在用人单位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家庭户为参保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十五条市、镇区财政部门应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按时统一划入市社会保险财政风险准备金专户。

实行一级财政管理体制的镇区,属市财政补贴的份额由镇区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各镇政府(区办事处)或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支付,农村五保户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镇区财政负担。

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镇区按参保人数补贴到村(社区)。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以下方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一)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式。

1、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能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市户籍参保人,按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缴费方式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我市办理了养老保险继续缴费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属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内的退休人员,经市财政局批准、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备案,由所在单位按缴费基数2.5%的比例逐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式。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所在用人单位按其退休当年度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基本养老待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缴费月份,一次性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可申请由逐月缴纳方式转为一次性缴纳,按提出申请当年度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当月参保人年龄相对应的基本养老待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缴费月份,一次性全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及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单独建账,并按参保人年龄相对应的基本养老待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逐月平均划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截留和侵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违者除责令如数归还外,依法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及其营运收益、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一条参保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停止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与医疗消费水平等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按规定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第二十四条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住院起付额标准。

参保人每次住院需自付住院起付额标准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

住院起付额标准为一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800元,三级医院1000元,市外定点医院120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

参保人因病住院发生超过住院起付额标准部分的医保费用,在市内一、二级定点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在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1万元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转市外定点医院住院的,1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8%、个人自付22%,1万元以上部分的医保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3%、个人自付17%。

(三)年度累计支付限额。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年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5万元;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0.5万元。

参保人在一个社保年度内,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支付不能超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

跨社保年度住院的,按出院日期的社保年度核定年度累计支付限额。

第二十五条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参保人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透析治疗和肾移植、骨髓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所发生的医保费用,每3个月累计一次,按本办法规定的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额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以住院方式进行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累计费用部分在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中予以扣减,超过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参保人个人自付。

第二十六条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参保人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30%支付;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的,按以上定额标准的100%支付。

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第二十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统称社会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取得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资格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并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取得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

第二十八条有意提供社会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定点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获得定点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并核发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协助其开展有关社会医疗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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