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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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精选五篇)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精选五篇)第一篇: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试点单位确定、任务安排、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积极推进。

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

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单位优先选择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森林经营示范国有林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单位、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国家森林经营科技示范项目试验示范单位等。

第六条试点任务安排,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安排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中幼林抚育,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抚育试点仅限于在限伐区内;对集体林区,主要安排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人工林中幼林抚育,可适当扩大到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中幼林抚育。

试点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优先安排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试点工作。

第八条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抚育试点所需采伐限额,限额不足的,要优先使用省级预留指标,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单报单批;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采伐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采伐限额和采伐作业的公示工作。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全国森林抚育计划以及试点省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本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等,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试点任务建议。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试点省资金申请报告和国家林业局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

第八条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

试点省和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并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试点省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比照此办法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浙江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10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10〕113号、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第三条森林抚育应符合“生态优先、集中连片、先易后难、效益兼顾和促进就业”的总体要求,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对集中原则;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二促进就业原则;公益林抚育应由县市、区或乡镇村统一组织专业队实施;商品林抚育可由专业队实施,也可由村集体组织或农民培训后实施,以保护其经济利益;三自愿和公开原则;充分尊重山林权人意愿,在自愿的前提下安排抚育任务;各项目县市、区、单位和具体实施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或组织要对抚育补贴政策、任务和资金及抚育人员等公开公示,主动接受职工和农民群众监督;四绩效挂钩原则;以实施绩效为选点依据和工作考核依据,实行计划任务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五“四到县”原则;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县”;第四条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省级以上公益林;优先安排国家森林经营试点县、重点林区县和国有林场;重点安排速丰林基地,公路干道沿线、江河两侧、城镇周边等重要地段的中幼林抚育;第二章补贴试点项目的申报、审批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申报;各县市、区财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上报本年度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计划和资金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中幼林现状、上年度森林抚育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当年拟开展森林抚育面积、范围及申请补贴资金情况等;第六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的批复;省林业厅根据年度森林抚育补贴规模、各县市、区上报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文件申请以及上年度项目实施考评情况,提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任务建设等森林抚育项目计划商省财政厅后,联合下达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第七条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编制;各县市、区和单位根据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计划,编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于省下达计划后1个月内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审批;作业设计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委托有林业调查规划或营造林设计资质单位编制作业设计,在实施方案批复后1个月内将作业设计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林业厅备案;省林业厅组织对试点县市、区和单位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变更必须按原渠道报批,未经原权限部门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八条补贴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垦复、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森林抚育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用于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费用,不得用于楼堂管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第九条补贴对象;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承担幼林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承担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专项任务的单位;第十条补贴标准;省以上财政预算安排的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200元;具体区分抚育类型的不同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执行相应的直接费用补贴标准,其中:珍贵树种补植、景观化改造等综合抚育每亩300元,垦复及抚育间伐200元,割灌、除草、除萌定株抚育100元;第十一条省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及省林业厅提出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方案,确定当年补贴试点资金分配方案,按级次下拨;第十二条资金拨付;省财政厅商省林业厅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方案批复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第十三条补贴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试点单位和具体承担抚育作业的施工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第十四条试点县市、区财政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试点项目和资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对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或变相克扣直接费用补贴等违法违纪行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处分;第四章施工质量管理和技术标准第十五条施工质量管理一施工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项目管理、调查设计、施工作业等技术技能进行培训和安全教育;作业主体或个人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关键岗位逐步推行持证上岗;二质量管理;项目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强化质量管理;实行林技人员跟班作业,强化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整改;三合同管理;项目单位与施工作业主体要签订合同,依据作业设计明确作业任务、施工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权利和义务;国有林场应完善责任考核制度;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转包;第十六条技术标准;抚育管理是通过间伐、修枝、垦复、除草、割灌、施肥等技术措施,协调改善土壤、水、肥、气、热条件,提高林地生产力;一垦复除草杂草长势较旺的林地,要及时垦复、除草,防止杂草与幼树争夺土壤水分和养分,提高土壤通气性,促进微生物繁殖和有机物分解,改善林木根系的呼吸作用,提高生长量;二施肥在不同的生长发育阶段,不同立地类型,不同树种对养分的需求不同,应通过测土配方制定最佳施肥方案,促进林分生长;三定株补植幼林地郁闭前后,要通过垦复、除草、除萌等措施,保留林分合理株数;对分布不均林分,要辅助人工补植珍贵树种,使林分均匀分布,人工补植株数应不少于合理密度的30%;四修枝主要在自然整枝不良、通风透光不畅的林分中进行;清理下枝、死枝;幼龄林修枝高度不超过树高的1/3,中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2;五割灌地被物生长旺盛的中幼龄林,要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注重保护珍稀树木,以及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六抚育间伐在垦复及割灌等地被物处理基础上,对密度过高、影响生长的中幼林进行密度调控;1.透光伐在幼龄林中进行;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合理调整林分结构;2.生态疏伐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按照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伐除木,重点伐除霸王木、残次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3.生长伐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采用上层抚育、下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影响保留木生长的树木,具体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871–2009规定执行;4.卫生伐主要对遭受有害生物侵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开展,清除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被害木,保留符合地带性植被,有利于形成顶极群落的目的树种;5.抚育强度抚育作业后,商品林郁闭度不得低于,公益林郁闭度不得低于,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七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处理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生物质能源发展等要求,采取堆集、平铺或运出等适当方式予以处理,人为活动较多区域必须清理运出林地;第五章成效监测与评估第十七条监测范围与内容;项目县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依托科技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抚育和管理模式;第十八条监测方法;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建立固定样地,利用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定位监测平台与成果;定期监测抚育后1、3、5年相关因子变化情况;第十九条成效评估;省林业厅组织对各地森林抚育成效监测开展情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第六章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第二十条检查验收;试点项目实施完成后,试点县市、区应当依据省级下达的计划与资金文件、森林抚育任务、批准的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及执行、施工合同及抚育作业数量与质量、资金收支、采伐限额执行、成效监测、档案管理等情况组织验收,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项目总结和自查验收情况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对不少于50%的项目县和单位进行抽查验收;第二十一条档案和信息管理;试点县市、区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项目申报、计划与资金下达、组织管理、实施方案、任务分解下达、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财务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相关电子资料等档案进行归集存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报告制度,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省林业厅、省财政厅对全省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面积、质量、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组织抽查及核实验收,实行绩效考评,抽查和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年度任务的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

陆水林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陆水林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陆水林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一、总体概述随着森林抚育的重要性日益被重视,陆地水林场开始试点实施森林抚育补贴政策。

该政策旨在通过补贴、奖励等方式激励林场加强森林抚育工作,提高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促进森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本实施方案主要针对陆地水林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旨在明确试点范围、补贴标准、资金保障、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试点范围1. 试点地区:全国陆地水林场。

2. 试点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森林经营单位。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森林抚育职责,维护和改善森林生态环境,严禁违法砍伐、毁坏林木。

(2)建立科学、规范的森林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定期防火、防虫、防病等森林抚育措施。

(3)通过森林经济、生态旅游等合法途径增加森林收益,实现森林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补贴标准1. 补贴对象符合上述条件的森林经营单位。

2. 补贴方式(1)资金补贴。

森林经营单位应在森林抚育方面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符合条件的将获得相应的政府补贴。

(2)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森林经营单位,可根据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相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3. 补贴标准(1)资金补贴。

依据森林抚育的实际需要和森林经营单位的投入情况,将制定实施方案,根据森林抚育的项目、数量、质量等指标,确定相应的补贴标准,并予以资金补贴。

(2)税收优惠。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资金保障1. 补贴资金来源。

政府将通过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拨付一定的补贴资金,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森林经营单位进行补贴。

2. 补贴资金管理。

补贴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森林经营单位进行补贴,不得挪用或用于其他用途。

3. 财务管理。

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做好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审计尽职调查等工作。

五、管理机制1. 领导责任。

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应当高度重视森林抚育工作,认真落实森林抚育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森林抚育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2024年国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2024年国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2024年国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一想起这事儿,我就感觉责任重大,这可是涉及到国家森林资源的大事。

咱们先从背景说起,近年来,我国森林资源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但抚育工作还面临诸多挑战。

于是乎,2024年国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1.目标定位我们要明确试点目标。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补贴试点,探索出一套可持续、高效的森林抚育模式,为全国范围内的森林抚育工作提供借鉴。

具体目标如下:(1)提高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2)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提高林农收入;(3)推动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2.实施范围(1)森林资源丰富,抚育潜力大;(2)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政策支持力度大;(3)林业产业发展基础较好,林农参与意愿高。

3.实施内容(1)森林抚育技术指导: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试点地区的森林抚育工作进行技术指导,确保抚育措施科学、合理。

(2)补贴政策:按照“谁抚育、谁受益”的原则,对试点地区林农实施森林抚育的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根据抚育成本、森林质量等因素确定。

(3)林业产业扶持:鼓励试点地区发展林业产业,提高林农收入。

具体措施包括:提供产业扶持资金、优化信贷政策、加强技术培训等。

(4)森林火灾防控:加强试点地区森林火灾防控体系建设,提高火灾防控能力。

4.实施步骤我们来看看实施步骤。

整个试点分为三个阶段:(1)准备阶段:各试点县(市、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资金安排等事项。

(2)实施阶段:各试点县(市、区)按照实施方案,有序推进森林抚育工作。

5.保障措施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我们还要制定一系列保障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2)完善政策体系:制定相关政策,为试点工作提供政策支持。

(3)加大资金投入:确保试点工作所需资金充足,确保抚育工作顺利进行。

(4)强化监督考核:对试点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定期进行考核,确保试点效果。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补偿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补偿资金的范围和标准2.1 补偿资金用于国家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及补偿林权权利人。

2.2 补偿资金标准根据生态公益林所在地区、林分类型、生态区位、保护等级等因素确定。

2.3 补偿资金标准适时调整,由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生态保护需求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研究确定。

三、补偿资金的申请和分配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补偿资金的申请工作。

3.2 补偿资金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1)补偿资金申请报告;(2)生态公益林资源现状及保护管理情况;(3)补偿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效果;(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3 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根据补偿资金申请情况,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统筹确定补偿资金的分配方案。

四、补偿资金的使用4.1 补偿资金用于以下方面:(1)生态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2)补偿林权权利人;(3)与生态公益林保护相关的工作经费;(4)其他经财政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的支出。

4.2 补偿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突出重点,优先保障生态公益林保护和修复;(2)注重效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4)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1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拨付、管理和监督。

5.2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5.3 补偿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号)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全国森林抚育计划以及试点省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本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等,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试点任务建议。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试点省资金申请报告和国家林业局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

第八条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

试点省和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并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试点省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比照此办法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农[2012]1号)

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农[2012]1号)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修订的《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农[2012]1号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林业局,省林业局驻石外直属单位:根据《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对《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农[2010]14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九日河北省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10]546),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资金(以下称森林抚育补贴),是指中央财政为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促进林业发展方式转变而设立的专项用于中幼林抚育补贴的资金。

第三条森林抚育补贴包括直接费用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费用是指用于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中幼林抚育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费用等;间接费用是指用于中幼林抚育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费用。

第二章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第四条国有林场的抚育对象为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和商品林);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县的抚育对象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

第五条森林抚育直接费用补贴对象为按合同规定承担森林抚育作业的国有林场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间接费用补贴主要用于承担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专项任务的项目县。

第六条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森林抚育补贴的间接费用补贴不超过补贴资金的5%.第三章资金申报管理第七条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项目实施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相对集中原则。

森林抚育任务安排要相对集中连片,具备一定规模,便于抚育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

(二)促进就业原则。

国有林抚育任务应交由林业职工承担,重点帮助富余林业职工解决就业和生活困难等问题。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财农[2001]190号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正文:---------------------------------------------------------------------------------------------------------------------------------------------------- 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2001年11月26日财农[2001]19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中央财政补助地方专款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指由地方政府与森林、林木、林地所有者或经营者签字确认,并经国家林业局核查认定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单位、集体和个人。

第五条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根据国家林业局的规定,禁止商业性采伐。

第二章资金补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承担重点防护林及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包括国有林场、国有苗圃、林业系统的自然保护区、集体林场、其他所有制形式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补助资金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保护和管理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一)管护人员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管护人员的工资或劳务性等费用支出。

(二)森林防火、森林公安和病虫害防治等费用:是指为保护和管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而修建小型防火设施,购置扑火器材、森林公安办案器材,以及防治监测森林病虫害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三)资源监督管理费用:是指用于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建档立案、资源监测,以及森林公安预防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12.31•【文号】财农[2012]505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2]505号)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2年12月31日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林业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造林补贴资金、森林抚育补贴资金和林木良种补贴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财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报送林业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上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总结。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每年根据全国森林质量、营造林生产及林木良种培育任务、资金申请报告和上年度补贴任务完成情况等,于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第五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国家林业局的资金分配建议、资金申请报告、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确定林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资金。

第六条林业补贴资金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抵扣各种债务和税金等。

2024年幼林抚育资金补助方案

2024年幼林抚育资金补助方案

2024年幼林抚育资金补助方案____年幼林抚育资金补助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全球气候变暖以及人类活动的加剧,森林资源逐渐减少,对于森林抚育与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

幼林抚育作为森林抚育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幼林抚育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资金补助方案。

二、资金补助对象1. 国家级森林抚育重点项目:根据国家森林抚育规划和相关政策,确定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森林抚育项目。

2. 省级森林抚育示范项目:各省(区、市)制定的森林抚育示范项目,为全国森林抚育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3. 市级及以下各级森林抚育项目:各地根据本地森林抚育规划,在地方财政预算中安排的森林抚育项目。

三、资金来源1.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央财政将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幼林抚育工作。

2.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各级地方政府应视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资金用于幼林抚育工作。

四、资金补助标准1. 国家级森林抚育重点项目补助标准:根据项目规模、技术难度及地域条件等因素,由国家林业局综合评估确定补助标准。

2. 省级森林抚育示范项目补助标准:根据项目的示范性、引领性等因素,由各省(区、市)林业局综合评估确定补助标准。

3. 市级及以下各级森林抚育项目补助标准: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要求等因素,由各地林业局综合评估确定补助标准。

五、资金使用范围幼林抚育资金补助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林分更新:包括人工造林和天然更新两种方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林分更新。

2. 灌溉与施肥:为了确保幼林的生长发育,需要适时进行灌溉和施肥,提供所需资金支持。

3. 病虫害防治:加强病虫害防治工作,保障幼林健康生长。

4. 抚育管理:进行幼林的抚育管理工作,包括杂草清除、修剪整形、植物保护和经营管理等。

5. 技术培训与推广:加强技术培训力度,提高幼林抚育工作的水平,推广先进的幼林抚育技术。

六、资金申请与审批程序1. 各级林业局负责组织相关项目的申请工作,申请项目需提供项目基本情况、计划、预算及相关证明材料。

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使用规定

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使用规定

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使用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森林抚育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使用原则:(一)公正公开原则。

补助金分配和使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二)效益优先原则。

优先支持对森林资源保护和增值有明显效益的项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突出重点原则。

重点支持森林质量提升、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林业产业转型升级等关键领域。

第四条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森林抚育作业。

包括森林抚育规划设计、作业施工、抚育材木处理等。

(二)森林抚育技术研究和服务。

包括森林抚育技术研发、技术培训、技术推广等。

(三)森林抚育基础设施建设。

包括森林抚育道路建设、灌溉设施建设、监测设施建设等。

(四)森林抚育其他相关支出。

第五条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分配和使用第六条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分配,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森林抚育任务需求和森林资源状况等因素,结合地方财政投入能力,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资金规模。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部门根据本地区森林抚育任务和资金规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补助金的使用范围、补助标准、实施期限等。

第八条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申报和审批:(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部门根据实施方案,组织相关单位或个人编制补助金申请报告。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对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

(三)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财政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确定补助金分配方案。

第九条森林抚育项目财政补助金的拨付:(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将补助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或个人。

森林抚育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抚育资金管理办法

森林抚育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确保森林抚育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二、资金来源森林抚育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抚育专项经费;2. 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资金;3. 社会捐赠及企业投资;4. 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三、资金使用范围森林抚育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森林抚育规划设计;2. 森林抚育作业施工;3. 森林抚育后续管理;4. 森林抚育科研及推广;5. 森林抚育人才培养;6. 森林抚育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7. 与森林抚育相关的其他支出。

四、资金分配与拨付1. 中央财政安排的森林抚育专项经费,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确定的森林抚育任务和资金分配原则,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 地方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资金,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抚育需求,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3. 社会捐赠及企业投资,按照捐赠协议或投资合同约定使用;4. 资金拨付遵循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拨付到位。

五、资金使用与管理1. 森林抚育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2. 森林抚育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严禁用于非森林抚育项目;3. 森林抚育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4. 各级林业、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森林抚育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六、绩效评价与考核1. 建立健全森林抚育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森林抚育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价;2.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3. 对绩效评价不达标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附则1. 本办法由各级林业、财政部门负责解释;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4.30•【文号】财农[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森林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林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林业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基建营房部: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制定了《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2014年至2015年林业贷款贴息补贴政策调整过渡期间,2014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2015年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自2016年起,中央财政均对以前年度累计贷款余额及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新增林业贷款贴息。

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2014年4月30日附件: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林业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林业补贴、森林公安、国有林场改革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预算管理第三条每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林业工作任务计划,具体包括:下一年度造林、森林抚育及良种生产繁育计划,湿地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支持重点内容,林业贴息贷款建议计划,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立项指南等。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实施方案文档编号-2023-【前言】为促进森林抚育工作的开展,提高森林资源的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试点目的】本方案旨在通过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推动森林资源的合理经营、科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提高森林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保育效益。

【第二章试点范围】本试点方案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具备森林抚育条件的区域,涉及国有森林、集体林、林场、退耕还林项目等。

【第三章试点内容】1-制定森林抚育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森林类型,制定相应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涵盖人工造林、森林抚育、病虫害防治等方面。

2-补贴对象和资格条件:明确补贴对象为具备相关土地使用权或管理权的单位或个人,并符合规定的森林抚育资格条件。

3-补贴申请和审批程序:规定补贴申请材料的内容及提交方式,并设立相关的审批机构和流程,确保补贴程序的公正、规范性。

4-补贴资金来源和管理:确定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来源,并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机制,确保补贴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5-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建立森林抚育补贴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管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抚育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加强森林抚育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大众对森林抚育意识的宣传力度。

【第四章试点工作安排】1-方案起止时间:本试点方案自X年X月X日开始实施,至X年X月X日结束。

2-工作任务分解和分工: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试点工作中的具体任务和责任分工。

3-进度控制和督导机制:建立健全试点工作的进度跟踪和督导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五章试点效果评估】通过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开展试点工作的效果评估,对试点工作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并提出改进建议。

【附件】1-《森林抚育补贴申请表》2-《森林抚育补贴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国家森林资源管理条例:指国家依法管理森林资源的规范文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doc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doc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试点单位确定、任务安排、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积极推进。

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

第五条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单位优先选择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森林经营示范国有林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单位、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国家森林经营科技示范项目试验示范单位等。

第六条试点任务安排,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安排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中幼林抚育,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抚育试点仅限于在限伐区内;对集体林区,主要安排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人工林中幼林抚育,可适当扩大到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中幼林抚育。

试点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优先安排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试点工作。

第八条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抚育试点所需采伐限额,限额不足的,要优先使用省级预留指标,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单报单批;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采伐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采伐限额和采伐作业的公示工作。

第二章作业设计第九条作业设计编制。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1.05•【文号】林造发[2010]254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5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20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0〕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林造发〔2010〕20号)的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联系。

附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附件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检查目的为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与监督,掌握全国森林抚育试点开展情况,监测和评价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实绩与成效,为科学管理、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全面推进全国森林抚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依据(一)《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

(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省级实施方案编制框架意见〉的通知》(林规发〔2010〕27号)。

(三)《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的通知》(林造发〔2010〕20号)等文件及有关规定。

农林部、财政部关于颁发《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林部、财政部关于颁发《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林部、财政部关于颁发《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农林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72.05.26•【文号】[72]农林[计]字第52号、[72]财事字第250号•【施行日期】197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5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废止农林部、财政部关于颁发《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72年5月26日(72)农林(计)字第52号、(72)财事字第250号)根据各地关于改革原《国有林区育林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集体林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经过调查研究,制订了《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随文颁发。

这个暂行办法是育林基金管理的原则规定,请各省、市、自治区结合各地情况,认真研究,制订实施办法,贯彻执行。

附:育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森林采伐迹地及时更新,并有计划地发展国营和集体营造林事业,不断扩大森林资源,根据以林养林原则,建立育林基金制度。

一、凡采伐或收购木材、竹材的单位,和出售木材、竹材的社队,均须征缴育林基金。

其标准如下:(一)国有林育林基金:凡采伐国有林,一律按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根毛竹(楠竹)征收十元。

国营森工企业生产的薪材、基本建设路面伐开和准备作业所砍伐的木材,均免收育林基金。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利用空闲地和在路旁、河旁、水库周围植树成材后采伐的木材,免征育林基金。

这些单位如确有需要,经省、市、自治区批准,可自提自用一部分育林基金。

(二)集体林育林基金:凡收购或组织采伐集体林的单位,一律按每立方米木材或每百根毛竹(楠竹)征收七元。

其中,国营收购或国营采伐木材的单位缴纳五元,从付给社队的林价(山价)款中代扣二元。

(三)除上述统一征收标准以外,其他竹、木、柴、炭和竹木制品的征收标准和免征范围,由省、市、自治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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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农[2010]546号)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补贴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对承担森林抚育试点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单位以及村集体、林业职工和农民给予的森林抚育补贴。

第三条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

第四条补贴资金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间伐、修枝、除草、割灌、采伐剩余物清理运输、简易作业道路修建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直接费用以及作业设计、检查验收、档案管理、成效监测等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汽车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支出等。

第五条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试点省)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之前向财政部报送
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并总结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同时抄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补贴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总结。

第六条国家林业局根据全国森林抚育计划以及试点省上年度森林抚育任务完成情况以及本年度资金申请报告等,于每年4月底前向财政部提出补贴试点任务建议。

第七条财政部根据预算安排、试点省资金申请报告和国家林业局的补贴试点任务建议等,确定当年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贴资金。

第八条间接费用不得超过补贴资金的5%。

试点省和试点单位在编制实施方案中要据此落实补贴资金总量,并将直接费用落实到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并依据合同规定兑现给开展抚育作业的职工和集体林所有者。

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商林业主管部门,分两次拨付补贴资金:试点省批复试点单位森林抚育试点方案后,拨付40%的补贴资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查验收后,再拨付60%的补贴资金。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比照此办法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条补贴资金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试点单位和具体承担抚育任务的作业单位要加强基层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一条试点单位要加强基础工作,将有关责任书、公示有关文件及资料、抚育作业合同、资金兑付情况及检查验收材料纳入森林抚育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使用和管理学习是成就事业的基石
中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四条试点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补贴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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