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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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病案管理各项制度(四篇)

2024年病案管理各项制度(四篇)

2024年病案管理各项制度病案管理工作是医院科学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能使病案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使病案在医学科研及医院科学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依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____档案法》、《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病案回收登记制度(1)凡是出院病历应在病人出院前,由经治医生认真细致填写好首页各项内容及出院小结,主治医师检查后签字,主任签字,放固定位置上。

出院后由病案室收回,并与临床科室人员做好交接登记。

在此期间病历不能由病人本人或家属携带,不能外借。

(2)出院病历在____天内回收到病案室,死亡病例的病历要求____周内回收到病案室。

回收病案时,病历质量管理人员要仔细检查,病历是否完整,有无缺章少页,字迹是否清楚、整洁,有问题及时通知其修改补充。

(3)回收到的病案在入院登记本上按病案号标明回收日期,并注明住院医师姓名。

(4)当日将回收到的病案按规定进行核对、检查,按顺序进行排列,并写封皮,核对后进行装订成册。

(5)及时认真将登记后的病案与病房日报上的出院病人一一核对,打好标记,做好记录;对拖欠的病历及漏报的病历及时通知临床纠正补充。

(6)建立与质控医生病案交接制度,由病案室人员和质控医生共同登记病案同期、科室、病案号返回时在交接本做标记,掌握病案的流动情况,防止病历丢失。

2、分类、编目及首页输入工作制度(1)及时准确对病历首页上主要诊断及其它诊断、院内感染、在院并发症、术后并发症、病理诊断、中毒外伤外部原因分类等。

要以国际疾病分类(icd一10)方法进行编目工作。

在编目时,要参阅病程记录中有关内容。

(2)对住院期间所做的各种手术操作的分类编目工作,一定要按icd—9一cm____方法进行编目为确保手术操作分类准确,在分类时一定要查阅手术记录单,并以手术记录为准。

(3)为确保新追加编目正确,要求编码员一定要按规范的操作步骤进行,要由专人把关确定正确后,方可将其编码增加到疾病分类中,以防重复追加。

辽宁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3]737号

辽宁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3]737号

辽宁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3〕737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规定,现就我省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医疗收费票据样式规格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医疗收费票据执行国家统一的规格、式样。

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包括“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2种。

新版医疗收费票据使用专用防伪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规格式样如下:1.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210mm,纵长127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2.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滚筒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100mm,纵长203.2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3.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规格大小为:横宽200mm,纵长101.6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4.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210mm,纵长101.6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5.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规格大小为:横宽200mm,纵长101.6mm,误差不超过0.1 mm 。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通知-鄂卫发[2008]55号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通知-鄂卫发[2008]55号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的通知(鄂卫发〔2008〕55号)各市、州、县(市)卫生局,部、省属医疗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病历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了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工作,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保障医疗安全,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设置病案科或病案室,配置工作所需的硬件设施,并调配素质较高的专职人员从事病案管理工作。

二、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医疗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时限加强管理。

由于重大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病历无法完整保存的情况除外。

三、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如实提供病历及相关材料或不配合相关调查,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医疗事故的责任。

四、在患者住院期间,病历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应在24小时内粘贴于住院病历上,由病区经治医师完成。

五、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病历复印或复制工作的管理,现制定《湖北省医疗机构病历复印或者复制工作规定》,请各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受理复印或者复制。

具体复印或复制时间,由各医疗机构根据情况具体规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省卫生厅关于贯彻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鄂卫医函〔2002〕75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医疗机构病历复印或者复制工作规定》湖北省卫生厅二○○八年六月十九日附件:湖北省医疗机构病历复印或者复制工作规定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患者及家属和相关机构申请病历复印或复制的管理,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为病人服务,制定本规定。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7.24
•【字号】辽价发[2008]78号
•【施行日期】2008.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辽价发[2008]78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省物价局、卫生厅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第四批补充文件(具体项目价格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各市物价、卫生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的各项价格政策,遇到问题要及时与省物价局、卫生厅沟通。

附:《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和修订项目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和修订项目。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鞍政办发[2017]152号【发布部门】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21【实施日期】2017.1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鞍政办发〔2017〕1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21日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4〕29号),设立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鞍山市物价局、鞍山市重点项目办公室、鞍山市开发性金融合作项目办公室牌子,正局级建制,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1.婚姻服务收费定价。

2.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定价。

3.省内地方铁路客运价格定价。

4.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定价。

5.生猪定点屠宰费定价。

6.垃圾托运费定价。

7.旧机动车市场交易服务定价。

8.防伪印章制作费定价。

9.城建档案馆技术咨询服务费定价。

10.存量房查档费定价。

11.房屋网络信息服务费定价。

12.房地产测绘费定价。

13.建筑用地拨地桩定桩费定价。

14.建筑用地放线测绘费定价。

15.国家、省授权市管行政事业收费审批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16.市级党报价格审批。

17.市一级单位收取的与市域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经营性收费。

18.民用液化气经营差率调整。

19.中省直所属物业企业服务收费定价。

20.中省直所属开发单位新建的享受国家优惠的居民住房价格审批。

21.市以下医疗机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定价。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收 到报请 材料之 日起
的 , 视 为 同意 。
日内确定 , 逾期未答 关 行政 机 关 。
价格主管部 门发现所查处 的案件
格监 督 检查 分 工 管 辖实 施 办 法 》
〔 〕 号 同时废 止 。 年 月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 , 应 当依法移送其他有
价格 主管 部 门发 现 价 格违 法 行 为 涉嫌 构 成犯
行为 ,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 医疗 机构 应 患 者要 求 为 其 复 印或 者复 制 病 历 资料 的 , 可 以 收取 工本 费 。 收 费标 准 核定 为 每张
用 。



元 , 不得 另 收 其 他 费
二 、 该 项 收 费 属 于经 营服 务 性 收费 , 医疗 机
构 应 按 规定 做 好 收 费 公 示 工 作 , 自觉 接 受 物 价 、 年 月 日印发
山东省人 民政府 公报 年第 期
日印 发


山东 省物价 局 山东省 卫生 厅 关于 医疗 机构 病 历资 料复 印服务 收 费 标 准 的 通 知
鲁价 费发 〔
各市物价局 、 卫生局 为规 范 我 省 医疗 机 构病 历 资料 复 印 服 务 收费


卫 生 等 部 门和 社会 的监 督 。
本通知 自 至 年 月 年 日。 山 东 省 物 价 局 山 东 省 卫 生 厅 年 月 日 月 日起 执 行 , 有 效 期
的 , 可 以通报 批 评 。
下级价格主管部 门对 自己管辖的案件认为需 要 由上级价格主管部 门查处 的 , 可以报请上级价 格 主管部门确定管辖 。 上级价格主管部 门应当 自

三条
本办法 由山东省物 价局负责解 释 。 本办法 自 年 月 年 月 日起 施 鲁价 检 发 日 。 原 《山东 省价

病历复印收费标准

病历复印收费标准

病历复印收费标准病历是医疗机构的重要资料,它记录了患者的病情、治疗过程以及医生的诊断和治疗方案。

因此,病历的复印和使用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为了规范病历复印收费,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以下的病历复印收费标准。

一、病历复印费用标准。

1. 普通病历复印费用,每份病历复印费用为1元人民币。

2. 紧急病历复印费用,对于需要紧急处理的病历,每份病历复印费用为2元人民币。

3. 特殊病历复印费用,对于特殊病历,如影像资料等,每份病历复印费用为5元人民币。

二、病历复印收费规定。

1. 患者本人申请复印病历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在病历复印申请单上签字确认。

2. 医疗机构内部人员申请复印病历的,需提供相关的工作证明,并在病历复印申请单上签字确认。

3. 对于紧急病历复印,患者或医疗机构内部人员需提供紧急处理的理由,并经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批准。

4. 特殊病历复印需提供特殊病历复印申请单,并经医疗机构相关负责人批准。

5.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复印记录,记录每份病历的复印数量、收费金额、复印时间等信息,并保存备查。

三、病历复印收费管理。

1.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病历复印收费窗口,接受患者或医疗机构内部人员的病历复印申请,并及时办理。

2. 医疗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复印设备,保证病历复印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病历复印收费的监督管理,确保收费标准的执行。

4. 对于违反收费标准的行为,医疗机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理,并及时纠正错误。

通过以上的病历复印收费标准,我们旨在规范病历复印收费,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希望各位患者和医疗机构内部人员共同遵守并配合执行,共同维护医疗秩序,共同促进医疗事业的健康发展。

丹东市中医院住院指南

丹东市中医院住院指南

丹东市中医院住院指南住院指南病例复印流程一、患者出院五个工作日后可来医院病案室复印。

二、复印病志须带: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须带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须带患者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须带患者死亡证明及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死亡证明、亡者身份证复印件、联系人身份证原件)。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应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亡者与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亡者的近亲属代理关系证明材料。

(死亡证明、亡者身份证复印件、近亲属身份证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原件)。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提供承办人有效身份证明,介绍信,有效工作证明,患者身份证原件。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须查阅、复印或复制病例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三、复印内容:门(急)诊病例和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四、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例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收取复印费,每页0.50元。

咨询电话: 0415―3872662住院病人安全告知单尊敬的患者及家属:在您住院期间,请注意以下问题:一、活动锻炼: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锻炼,要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

病人住院期间,不准擅自离开医院,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及意外责任自负。

请您在责护的介绍下尽快熟悉病区环境,注意高危险地点的防护,床边、厕所、洗脸池边、走廊及人员较多的地方。

二、陪护约束:根据病人的病情留家属陪护,以免病人出现病情变化,不能在第一时间通知您。

如有病情变化或情绪异常时,有可能使用一些保护性措施,尽请家属谅解并予以配合。

三、呼叫器物品:呼叫器置于床头,需要帮助时请及时按铃。

病历复印收费标准

病历复印收费标准

病历复印收费标准病历复印是医院常见的一项服务,对于患者来说,有时候需要将自己的病历复印一份或多份,以备个人档案或就医需要。

因此,医院对于病历复印收费标准也有一定的规定。

以下是本医院对于病历复印收费的具体标准:1. 纸张费用,每张病历复印纸张费用为0.5元。

这是基本的复印费用,不包括其他可能产生的费用。

2. 劳务费用,每份病历复印需要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因此还需要收取一定的劳务费用。

劳务费用为每份病历的复印费用的10%,即如果一份病历复印需要10张纸,那么劳务费用为100.510%=5元。

3. 特殊费用,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病历复印,可能会产生一些特殊费用,比如特殊纸张、特殊打印设置等。

这部分费用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医院财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4. 大批量复印优惠,对于一些需要大批量复印的患者,医院也会提供一定的优惠政策。

具体优惠标准为,100份以上病历复印,每份病历的劳务费用减半;200份以上病历复印,每份病历的劳务费用免费。

5. 收费说明,病历复印收费标准实行预付费制度,患者在进行病历复印时需要先向医院财务部门进行预付费用,然后携带收据到病历室进行复印操作。

6. 收费标准调整,医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病历复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10%。

并且在进行调整时,医院会提前向患者进行公告,确保患者的知情权。

以上就是本医院对于病历复印收费标准的具体规定,希望患者在进行病历复印时能够按照规定进行操作,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医院也会不断优化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辽价发[2003]137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直有关部门:《辽宁省定价目录》经省政府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辽宁省物价局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附件:辽宁省定价目录┌─┬───────┬───────┬─────┬─────────┬──────────┐│序│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定价范围│备注││号││││││├─┼───────┼───────┼─────┼─────────┼──────────┤│1 │重要的储备物资│储备粮食、食用│国家发展和│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1 ││││植物油(料)、棉│改革委会同│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花的收购价格和│有关部门│粮食,中央储备食用│││││销售价格,储备││植物油(料),中央储│││││食糖竞卖底价,││备棉花、食糖、厂丝│││││储备石油的出厂││,国家储备用原油、│││││价格和出库价格││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储备化肥入库││备化肥等│││││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省物价局会│省级储备、救灾物资│││││和销售价格│同有关部门│││├─┼──┬────┼───────┼─────┼─────────┼──────────┤│2 │专营│烟叶│收购价格│国家发展和│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1 │││及特│││改革委会同│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定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品││││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制定││││├────┼───────┼─────┼─────────┼──────────┤│││食盐│食盐出厂价格、│国家发展和│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1 │││││批发价格│改革委会同│批发的食盐│││││││有关部门││││││├───────┼─────┼─────────┼──────────┤││││食盐零售价格、│省物价局│省内食盐经营企业│1 │││││小包装费用标准││││││├────┼───────┼─────┼─────────┼──────────┤│││两碱外工│两碱外工业盐中│省物价局│省内两碱外工业盐经│1 ││││业盐│准供应价格及浮││营企业││││││动幅度││││││├────┼───────┼─────┼─────────┼──────────┤│││民爆器材│出厂基准价格及│国家发展和│民爆行业所有生产企│1 │││││浮动幅度│改革委会同│业│││││││有关部门││││││├───────┼─────┼─────────┼──────────┤││││民爆器材仓储、│省物价局会│省内民爆器材经营企│1 │││││运杂费等流通费│同有关部门│业││││││率或销售价格││││├─┼──┼────┼───────┼─────┼─────────┼──────────┤│3 │重要│部分化肥│出厂基准价格及│国家发展和│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1 │││农业││浮动幅度;港口│改革委│万吨以上的大型氮肥││││生产││结算价格││企业生产尿素、硝酸││││资││││铵出厂基准价格及浮││││料││││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中央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省物价局│合成氨年生产能力30│1 │││││││万吨以下企业生产的││││││││氮肥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有经││││││││营资格的企业按照省││││││││进口配额进口的化肥││││││││港口结算价格││││├────┼───────┼─────┼─────────┼──────────┤│││主要农作│收购、销售价格│省物价局会│种子公司定点生产收│1 ││││物种子││同有关部门│购的玉米、高梁杂交││││││││种子的收购价格及浮││││││││动幅度,销售价格按││││││││购进价格加综合差率││││││││制定││├─┼──┴────┼───────┼─────┼─────────┼──────────┤│4 │工程供水│出库(渠首)价格│国家发展和│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库│1 │││││改革委│、干渠及河道供水价│││││││格│││├───────┼───────┼─────┼─────────┼──────────┤│││供水价格│省物价局会│省直属及跨市水利工│1 │││││同有关部│程供水价格│││├───────┤│门├─────────┼──────────┤│││││市及市以下管理的水│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利工程供水价格及农│││││││业用水到户价格││├─┼──┬────┼───────┼─────┼─────────┼──────────┤│5 │部分│天然气│出厂价格│国家发展和│陆上油气田天然气│1 │││能源│││改革委│││││├────┼───────┼─────┼─────────┼──────────┤│││焦炉气│出厂价、批发价│省物价局│辖区内生产使用的焦│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炉气││││├────┼───────┼─────┼─────────┼──────────┤│││电力│未实行竞价的上│国家发展和│未实行竞价上网、由│1 │││││网电价│改革委│省及省以上电网统一││││││││调度的独立发电企业││││││││的电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十)关于社区卫生服务及预防保健项目费用问题
医疗机构对患者收取诊查费的同时,收取疾病档案费、疾病健康教育费、婴幼儿健康体检费等,属扩大范围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未提供相应服务收取围产保健访视费用的,属不按规定提供服务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十一)关于新增医疗技术服务项目收费问题
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向有权限的管理部门提出新增医疗技术服务项目申请或按照规定程序试行期结束后,在有关部门正式下文批复或重新批复收费标准前,擅自开展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属自立项目、自定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
(五)关于麻醉机使用钠石灰单独收费问题
根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规定,麻醉手术中麻醉药品可单独收费。钠石灰作为二氧化碳过滤剂,是麻醉机必须使用的耗材,不属于麻醉药品。医疗卫生机构将钠石灰作为麻醉药品单独收费属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关于重症监护费问题
重症监护费的收费标准、项目内涵及除外内容,应严格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医疗机构收取重症监护费的同时,对规定除外内容可另行收费。对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明确的项目内涵中已包含的特殊仪器监测、医护人员护理等项目单列收费的,属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医药卫生服务价格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发改办价监〔2011〕3156物价局:
为密切配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价格和收费行为,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努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今年3月,我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了全国医药卫生服务价格大检查。目前对检查发现的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违法案件已进入结案处理阶段。为明确政策界限,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医药卫生服务价格违法行为总体处理原则和有关问题的具体认定意见通知如下:

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0]13号

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0]13号

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10]13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51号令)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193号)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令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有关规定,2007年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7]35号)。

根据三年来各级医疗机构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医疗机构收取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王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接受患者、患者代理人及其它申请人的申请,为申请人复印、复制患者病历资料,继续按下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工本费:1、复印病历资料,每页0.50元;2、复制CT、MRI病历资料,每片复制费30元;3、制作微缩病历资料光盘(全套病例资料),每人份30元。

二、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询、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免收相关费用。

三、本《通知》规定从2010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3年7月31日,到期后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

《关于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7]35号)有效期延.至2010年7月31日。

四、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执收单位在执彳亍本文件规定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非税收入票据,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及政策文件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辽价发[2001]93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及政策文件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辽价发[2001]93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及政策文件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对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及政策文件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
(辽价发[2001]93号2001年8月7日)
各市物价局,有关企业、医疗机构:
为保证药品价格和相关政策及时贯彻执行,提高药品价格及相关政策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决定对政府定价药品及相关政策实行公示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物价局制定或转发的药品价格及相关政策文件,通过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

指定媒体公布的药品价格及有关政策文件的法定效力与正式文件相等。

二、省物价局指定的公示媒体为:辽宁物价信息网(http://www.Inprice.gov.cn)、《物价公报(辽宁版)》(月刊)、《辽宁价格信息(医药版)》(半月刊)。

三、各有关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自觉查询公示文件,及时执行公示内容。

对不按文件规定执行的,各级物价局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本通知自二00一年八月十五日起执行。

——结束——。

复印病历收费标准

复印病历收费标准

复印病历收费标准医院复印病历收费标准是指医院对患者病历复印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病历是患者就诊的重要证据,也是医生诊断和治疗的依据,因此病历的复印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对于复印病历收费标准,很多患者和家属并不了解,也存在一些争议。

下面将就复印病历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纠纷处理条例》,医院有权向患者收取病历复印费用。

医院复印病历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每张纸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会根据不同医院的政策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普通A4纸的复印费用在0.5元到1元之间,而特殊纸张或者特殊要求的复印费用可能会更高一些。

患者在复印病历时,需要向医院出具相关证明,并按照医院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缴费。

其次,医院对于患者病历的复印并非完全自由,而是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规范。

根据《患者知情权保护条例》,医院在复印病历时需要遵循患者的知情权,确保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不被泄露。

因此,医院在复印病历时需要严格控制复印数量,同时对于患者的隐私信息进行保护,确保病历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法律诉讼、保险理赔等,患者可能需要提供大量的病历复印件。

在这种情况下,医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患者的病历复印费用进行适当的优惠或减免。

但是,患者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经医院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总的来说,医院复印病历收费标准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

患者在复印病历时,需要了解医院的收费标准和规定,遵守医院的相关要求,确保病历复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同时,医院也需要在复印病历时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医院复印病历收费标准是合理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

医院和患者双方都应该共同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病历复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医院和患者之间能够在复印病历的过程中相互理解和配合,共同维护医疗秩序,促进医患关系的健康发展。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为患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265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为患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收费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265号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为患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收费问
题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
为患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00二年九月一日粤价[2002]265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卫生局,中央、军队、武警、省直驻穗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现就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提供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服务,除收取工本费以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工本费收费标准按医疗机构提供的复印或复制纸张大小确定,B5纸每张0.40元,B4纸每张0.80元,A4纸每张0.50元,A3纸每张1.00元,本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限额,医疗机构可在此限额内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二、医疗机构应在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场所公布收费标准,接受群众监督。

以上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结束——。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1]98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1]98号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1]98号)各市物价局,省管医疗机构:现将《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省管理医疗机构须按新办法重新测算制剂成本,并于九月十五日前将测算结果上报省物价局。

逾期不报的,现行的制剂价格九月十五日起停止执行。

二OO一年八月八日辽宁省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医疗机构配制制剂价格管理,规范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药品政府定价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0]2142号)及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辽价发[2000]95号),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权限物价部门对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其中,省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由省物价局直接审定价格;其它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由省物价局委托当地市物价局按本办法审定价格。

二、定价条件1、具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2、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取得生产批准文号;3、经有关部门质量检验合格的。

凡不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物价部门不受理调定价格申请。

三、定价原则制剂价格,按保本微利原则审定。

四、作价办法1、制造成本制造成本由原辅材料、综合差率和包装材料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制造成本=[原辅材料金额×(1+综合差率)+包装材料金额÷(1-损耗率)] ÷产成品数量原辅材料耗量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处方计算。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字号】辽价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9]47号)各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物价局、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包括的新增和修订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补充和完善。

国家新增项目如与我省现行项目编码有重复的,将我省现行项目编码依次后移。

国家修订项目涉及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如与我省现行规定内容没有冲突,应保留我省现行内容,并依据本通知进行增补;如与我省现行规定有冲突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凡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与我省现行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进行更正。

二、本通知中尚未制定价格的项目,如有医疗机构开展,应依据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有关规定,上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审批。

三、各地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卫生厅反映。

四、本通知自二OO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病历复印收费标准

病历复印收费标准

病历复印收费标准
病历复印是医院常见的一项服务,对于患者来说,了解病历复印的收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我们制定了以下的病历复印收费标准,以便让患者明白相关收费规定。

首先,针对普通门诊病历的复印收费标准如下,对于黑白复印,每张收费0.5元人民币;对于彩色复印,每张收费1元人民币。

而对于急诊病历的复印收费标准如下,黑白复印每张收费1元人民币,彩色复印每张收费2元人民币。

其次,对于住院病历的复印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普通病房的病历复印收费标准为黑白复印每张1元人民币,彩色复印每张2元人民币;而对于重症病房的病历复印收费标准为黑白复印每张2元人民币,彩色复印每张3元人民币。

另外,对于病历的加急复印服务,我们也提供相应的收费标准,普通门诊病历加急复印每张加收1元人民币,住院病历加急复印每张加收2元人民币。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收费以医院公布的最新收费标准为准。

同时,医院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最后,为了方便患者及时了解病历复印收费标准,我们将在医院的相关区域公示,并在医院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透明。

同时,我们也欢迎患者对收费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不断完善服务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服务。

总之,病历复印是医院的一项重要服务,我们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收费标准,确保患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患者能够理解并支持我们的工作,我们将竭诚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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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
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函[2010]1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10]13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51号令)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193号)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令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有关规定,2007年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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