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
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函[2010]1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10]13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51号令)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193号)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令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有关规定,2007年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7]35号)。
1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