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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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

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函[2010]13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价函[2010]13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351号令)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2]193号)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令团体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等有关规定,2007年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复印、复制病历资料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函[2007]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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