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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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基本知识

1、票据的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业已存在的当事人,是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1)出票人----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票据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又称票据权利人;

(3)付款人----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4)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5)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7)保证人-----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是代为清偿债务的人。

除基本当事人外,非基本当事人是否存在,取决于相应票据行为是否发生

2、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能够产生票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则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1.出票-------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

2.背书--------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3.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为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4.保证--------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人)

3、票据权利与义务

1.)票据权利。

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第一、主要),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注:不同的票据,付款人不一样。

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即最后持有票据的人)

(2)票据追索权(第二、偿还请求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

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

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请注意:只能先请求付款,如未实现请求付款权时,才能追索。

3)票据签章

票据签章是指票据当事人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的行为。票据签章是票据行为生效的重要条件,也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中不可缺少的应载事项。如果缺少此项内容,则该项票据行为无效。

签章

不符合

法律规定

出票人不符合规定票据无效

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签章不符合规定签章无效,不影响其他人签章的效力

2.)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本票(我国仅限银行本票)

现金结算

票据结算支票

银行汇票

结算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承兑人不一样

银行结算商业承兑汇票

托收承付

委托收款

非票据结算结算凭证

信用卡

汇兑

4、票据记载事项

分类: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为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名+无金收付日章本未付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但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不使票据失效的事项。

出票地,付款地,汇票的到期日,背书日期,保证日期(请注意出票日期是绝对记载事项)

即这些事项如未记载,由法律直接推定这些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记载了就有效,受法律保护。例;‘不得转让’

4、非法定事项:记载了也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例:签发票据的‘原因’、‘用途’、‘合同号码’

记载

不记载

绝对

票据

无效

相对

由法律推定

非法定

无影响

无影响

五、票据学习目的

1) 票据适用的主体

2) 票据的适用区域

3) 票据的形式

4) 票据的付款时间

5) 票据有无到期日

6) 是否承兑

7) 票据的付款方式

8) 票据的基本当事人

9) 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

10) 票据的相对记载事项

11) 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

12) 票据的非法定记载事项

13) 票据提示付款期限

1、银行汇票

a) 票据适用的主体

单位,个人皆可开

b) 票据的适用区域

同城,异地,统一的票据交换区域皆可用

c) 票据的形式

银行现金汇票:有载明‘现金字样’ 取得此票时,可以直接取现金

银行转账汇票:没有载明‘现金字样’或载明‘转账字样’ 取得此票时,只能将票款转入自己的账户

请注意:要想签发现金的票据:1、申请人和收款人双方必须都是个人

2、申请人或收款人有一方是单位则不能签发现金的票据

3、现金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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