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人民币银行卡间联收单业务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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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卡收单业务资金清算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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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卡收单业务资金清算办法(试行)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卡收单业务资金清算办法(试行)为适应农业银行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资金清算渠道,加快资金清算速度,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国际卡处理中心进行资金清算的收单业务。

第一章账户的设置和使用本章所指的账户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信用卡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处理中心)的境外账户,农业银行系统各国际卡收单行(以下简称收单行)的境内账户和特约商户的账户。

第一节处理中心境外账户的设置和使用第一条为适应外汇资金清算的需要,处理中心应开立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往来账户,用于办理威士卡、万事达卡和运通卡的外汇资金清算。

第二条各收单行统一通过处理中心进行威士卡、万事达卡和运通卡的境外资金清算。

第二节收单行账户的建立和使用第三条各收单行的国际业务部可在总行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以下简称清算中心)开立外汇账户,用于办理威士卡、万事达卡、运通卡、大来卡及JCB卡的外汇资金清算。

第四条对商户以人民币进行资金结算的,可在农行营业机构开立人民币往来账户,用于办理代理国际卡的资金清算。

第五条对商户以外币进行资金清算的,可在当地国际业务部开立外汇资金往来账户,用于办理国际卡的外汇资金清算。

第三节商户账户的建立和使用第六条特约商户可在农行或他行开立人民币或外汇账户,用于办理国际卡的资金清算。

第七条对于人民币或外汇账户开在他行的特约商户,应要求其向收单行提供开户行的有关资料,用于办理资金的划转。

第二章会计核算处理中心建立EDC电子清算系统后,将交易数据集中到处理中心,统一与国外清算,清算过程中所需的资金垫付由处理中心承担。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证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证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证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2.09.19•【文号】农银发[2002]145号•【施行日期】2002.09.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证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9月19日农银发[2002]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银证通业务管理,促进银证通业务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证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试点行要认真做好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银证通业务的推广工作。

二、各试点行应依照国家金融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与证券公司签订具体协议,在银行业协会未确定银证通业务手续费标准前,由各有关分行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三、原来使用自行开发银证通软件的分行,在新一代和大前置切换前可以继续使用,切换以后,应使用总行统一推广的银证通软件;新增加的试点行一律使用总行开发的银证通软件。

四、各试点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机构业务部、个人业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证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证通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农业银行、证券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证通业务是指银行业务系统与证券公司的交易委托系统实时联网,以投资者的银行存款账户作为证券交易的保证金账户,在进行证券交易时,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的交易系统进行证券买卖,通过银行账户完成资金清算的一种中间业务。

第三条银证通业务应遵循“商业银行负责资金清算、证券公司负责股票管理、银行不垫付资金”的原则,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与证券公司的业务合作,推动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

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5.03.24•【文号】农银发[1995]60号•【施行日期】1995.03.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5年3月24日农银发〔199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国际业务部清算中心、信用卡部:为加强全国联行机构的管理,提高对帐质量,加快对帐进度,保证联行对帐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行要有计划、有步骤组织联行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抓好联行机构的管理工作,确保“办法”真正落到实处,使机构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新增联行机构在每季通报启用日期之前,不得向各通汇机构填发报单,各通汇机构也不得提前向新增联行机构填发报单,避免造成对帐工作的混乱。

三、各行申请增补联行机构时,须将新增联行机构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号码详细填列在附表二的“备注”栏内。

四、新制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联行往来机构(以下简称联行机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系统化,保证联行业务和联行对帐工作的顺利进行,加速联行资金周转,维护资金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联行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联行机构的设立、撤销、变更的审批权集中在总行;日常的监督、检查、申报机构的审核工作由分行负责。

第三条总行按季审批印发联行机构变动表,通报联行机构增补、变更、撤销等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9.07•【文号】农银发[1999]117号•【施行日期】1999.09.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的通知(1999年9月7日农银发[1999]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卡业务管理,保证其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精神和农业银行的实际,总行在对原《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发[1996]232号)进行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发展的需要,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业务操作,维护农业银行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卡业务包括农业银行办理的金穗卡各项业务、与其他商业银行开展的银行卡业务联合及代理境外发卡机构发行的信用卡收单业务。

金穗卡是指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理财服务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农业银行发行的所有卡基产品均称金穗卡。

各分支机构未经总行批准不得发行金穗卡。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第四条金穗卡包括金穗信用卡和金穗借记卡。

金穗卡按结算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普通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IC芯片(智能)卡(以下简称智能卡);按卡片使用国际商标不同分为金穗万事达系列卡、金穗威士系列卡。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保障各参与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收单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适用本办法;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在境外特约商户使用提供跨境收单服务,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是指收单机构通过受理终端为特约商户提供的受理银行卡并完成相关资金结算的服务;收单机构是指具备收单业务资质、从事收单核心业务并承担收单业务主体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从事银行卡业务或信用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下列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非金融支付机构:一普通消费支付业务;二自助消费支付业务;三订购业务;四代收业务;五其他收单业务;第四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持卡人及特约商户的合法权益,遵循下列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二安全高效、资源共享、合作共赢;三防范风险,保护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信息安全;四自觉维护收单市场秩序,不损害其他参与主体合法权益;第五条非金融收单机构为境外银行卡提供境内收单服务及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本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收单机构为境内银行卡提供境外收单服务,应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设立相应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取得当地监管部门有关开展业务的合法经营资质;收单机构应要求其境外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在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法律允许范围内,执行本办法规定,业务开办国家地区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如果本办法的要求比驻在国家地区的相关规定更严格,但驻在国家地区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机构和经营机构实施本办法,收单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二章特约商户管理第六条特约商户管理是指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进行的拓展、资质审核、签约、布放受理终端及后续对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进行档案管理、培训教育、监测检查等活动;第七条收单机构不得发展以下商户:一非法设立的;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三商户或商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被列入有关不良信息共享系统的;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共享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清算组织建设运营的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收单机构同业风险信息共享系统;第八条收单机构拓展特约商户,应实行实名制,通过证照审核、财务分析、系统核查、实地调查等措施,了解特约商户的经营背景、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财务和资信状况等,确保特约商户是依法设立、内部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的商户;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实地调查时,应拍摄经营场所照片,清晰显示商户门店、收银场所、对外经营名称及店内商品和服务内容概貌;第九条收单机构应制定特约商户资质审核流程和制度,明确资质审核权限,实现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的独立化和集中化;资质审核独立化是指落实专人负责特约商户资质审核工作,不得与特约商户拓展等岗位兼岗;资质审核集中化是指特约商户的资质审核权限至少应集中至收单机构地市级分支机构或法人;以下谨慎发展类型商户的资质审核权限至少应集中至省级分支机构或法人:一机票代售点、手机专卖店;二夜总会、电视练歌房、酒吧等各类娱乐场所;三中介、咨询类服务商户;四需要持卡人预付款的商户;五电话购物、邮购、网购商户;六公益类,房地产、汽车销售类商户;七其他被收单机构认定的风险等级较高的特定行业或商户;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位于县以下地区的特约商户,其资质审核权可由收单机构当地分支机构承担;第十条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申请材料及所拍摄特约商户经营场所照片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对于申请材料缺失、要素不全或不合规的,不得审核通过;对企业单位和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对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工商营业执照、无需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证明文件或经营期间的完税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收单机构至少应核验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第十一条收单机构应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至少应包括:一商户信息资料;二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率;三向商户开放的交易和业务类型及相关受理要求;四受理终端的使用及管理要求;五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保密条款;六交易凭证的管理要求;七资金结算、账务核对、差错处理、纠纷处置等要求;八收单服务的终止和续展条件;九相关业务风险承担方式和违约责任;收单机构法人应统一规范银行卡受理协议版本;第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在业务许可范围内,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和业务需求、风险评估结果,有选择地向特约商户开放收单业务类型;第十三条收单机构应尊重特约商户对收单机构的自由选择权,不得干涉或变相干涉特约商户与其他收单机构合作;与同一特约商户签约的收单机构为一家;对于规模较大的星级宾馆酒店、百货类商户,可有两家收单机构与其签约,但每个收银柜台只能摆放一台可联网通用的受理终端;收银柜台上还可摆放专门用于分期付款、积分消费等特色业务功能且不开通普通消费交易功能的受理终端;第十四条收单机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银行卡结算手续费,不得采取随意降价、对不同发卡机构发行的银行卡区别或变相区别定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其他参与方合法权益;第十五条收单机构应正确设置商户类别码;对同时销售多种商品和服务的商户,应区分经营业务的类别分别设置商户类别码;对经营业务类别相互不独立、无法严格区分的商户,应参照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业务范围并按照其主营业务设置商户类别码;第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在交易开通前对特约商户开展业务、技能培训;培训内容至少应包括:一银行卡受理的业务流程、操作说明;二交易明细对账数据获取方法、对账要求;三账务处理流程、差错处理要求;四退货交易操作流程、处理期;五各种交易异常可能的原因、解决办法;六银行卡风险防范知识;七服务品质要求;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每半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培训,并保留培训记录;第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在受理场所明显位置张贴或标注银行卡受理标识,并要求特约商户受理相应品牌标识的银行卡;第十八条收单机构应建立至少包含以下信息的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一工商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号及有效期;二注册名称、对外营业名称、经营地址;三商户类别码、银行卡结算手续费率;四税务登记证号无税务登记证的小型或个体商户除外;五收单结算账户信息开户银行行名、行号,收单结算账户名、账号;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及有效期、联系方式;商户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七受理终端类型、安装地址,开通的交易功能和业务类型;八外包服务机构名称;收单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指定的系统登记有关特约商户信息,并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第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档案管理制度;特约商户档案至少应包括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受理协议书、风险评估、商户培训、商户信息变化、商户巡查、受理终端管理、商户退出、商户资质审核和资料录入人员信息等文件资料;商户申请材料、资质审核材料、风险评估、商户信息变化、终止合作等文件资料的保存年限至少为商户受理协议终止后五年;第二十条收单机构应每年一次对特约商户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证照的原件进行核验,检查特约商户留存证照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对于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应提高检验频率;对有关证照已过有效期或有效期存在疑点的,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限期重新提供或提供合理解释;特约商户未及时提供的,收单机构应视情节暂停或终止收单服务;具备对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年检条件的收单机构,可将证照检验与账户年检结合,但不得因此降低检验要求;第二十一条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在其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收单机构;收单机构需对有关变更信息进行核实并保存档案,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相应变更,保留每次变更记录,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系统登记有关变更信息;对未及时提供变更信息或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限期改正,必要时应视情节暂停或终止收单服务;第二十二条收单机构应建立健全特约商户现场检查制度,根据特约商户的经营特点、风险等级,制定不同的检查频率和方式,保留检查记录;收单机构每半年至少应对所有特约商户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经营珠宝、手表、电脑等易变现商品的、发生过可疑交易及风险等级较高的特约商户,每三个月至少应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对新签约商户,应在第一笔交易起连续三个月内,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第二十三条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的现场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受理终端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侧录设备、是否被违规移机,特约商户经营是否有重大变更,风险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收银员对受理终端和银行卡安全知识是否足够了解;收单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时,对普通消费类特约商户应调阅签购单、销售凭证等单据,并现场测试受理终端,留存打印凭条,确认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及交易行为和终端使用的合规性;对订购类特约商户,应调阅订单凭证、商品给付凭证等单据,确认单据之间的对应关系及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对代收类特约商户,应调阅特约商户与持卡人的业务委托协议,确认代收交易的有效性;第二十四条除个体工商户外,特约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应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对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不得直接或变相开通信用卡受理功能;特约商户的收单结算账户名称应包含特约商户单位名称;使用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个体工商户,账户名称应与其经营者姓名一致;对于风险评级较低且使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在提交授权证明和书面说明的前提下,收单机构经报法人同意,可允许该商户使用与其单位名称不一致的收单结算账户;收单机构不得允许特约商户使用任何非银行结算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第二十五条收单机构应按照受理协议约定对特约商户提供资金结算及对账服务,妥善、及时处理差错和争议,保障持卡人资金安全;收单机构应根据交易发生时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发起差错、退货交易,不得中途截留或退至其他账户内;退货交易不成功时,收单机构应主动联系发卡机构,协助将款项退回持卡人账户;第二十六条收单机构应建立特约商户风险监控系统,保证在商户资金结算前,完成对收单交易的实时风险监测;对发现的可疑交易,应立即核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特约商户风险监控系统应能根据不同的银行卡风险类型,设置相应的可疑交易侦测参数,并进行动态调整完善;第二十七条收单机构应加强受理终端管理,确保受理终端符合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建立覆盖受理终端申请、参数设置、程序灌装、使用、更换、维护、撤销等各环节的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受理终端程序的版本控制;收单机构应通过绑定受理终端对应的电话号码等形式加强风险管理,防止违规移机;第二十八条收单机构应指定专人管理受理终端主密钥和相关参数,实现“一终端一密”;收单机构应要求受理终端维护人员和收银员等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保管密码;第二十九条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人民币银行卡收单服务,涉及到跨法人交易转接和资金清算的,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合法银行卡清算组织进行;收单机构和外包服务机构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银行卡跨法人交易转接服务;第三章业务外包管理第三十条收单机构应自主从事以下收单核心业务,不得外包;一特约商户实名制审核、资质审核和签约;二特约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含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三收单交易处理,含收单交易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四特约商户资金结算;五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六收单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理,含收单交易监测系统和相关风险控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以上所称不得外包,不包括收单机构的收单业务系统由其控股公司运行和维护的情形;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因收单业务系统与银行卡清算组织直接相联需要,收单机构可将收单交易处理等核心业务外包;第三十一条收单机构可将收单非核心业务外包,但收单机构作为特约商户管理主体的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承担因对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管理不善造成的所有风险责任;第三十二条收单机构法人应制定专门的外包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明确统一的管理要求和资质标准;收单机构在选择外包服务机构时,应充分审查、评估外包服务机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及实际风险控制和责任承担能力;第三十三条收单机构应与外包服务机构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书面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外包服务机构在外包服务关系存续期间及终结后的安全管理责任、保密责任及风险损失赔偿责任;第三十四条收单机构应审慎管理外包风险,制定确保外包业务连续性的应急预案,并每半年一次对外包服务机构和外包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第三十五条收单机构应禁止外包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一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及其管理;二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不含外包服务机构总部向子公司转让、转包业务的情形;三存储银行卡密码、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交易验证信息;四自主设置交易路由或加载未经收单机构同意的程序;五以大商户名义接入收单机构并下挂多个二级商户;六自行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第三十六条收单机构同时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的,应成立独立的法人或内部单设事业部,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管理,不得因具有收单业务资格而在外包服务业务中从事收单核心业务;收单机构同时作为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为其他收单机构提供外包服务的,应严格遵守信息保密协议,不得泄露或利用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信息牟取不当利益;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三十七条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及相关创新业务,应明确牵头管理部门,统筹规划业务、产品和渠道类型,承担特约商户、受理终端及业务外包管理职责,避免内部部门无序竞争;第三十八条收单机构应根据特约商户经营特点、风险等级及实际业务需要,有针对性地布放受理终端;原则上,开通普通消费支付业务功能的特约商户仅限布放POS机;第三十九条收单机构应审慎为特约商户布放POS机以外的受理终端用于普通消费支付业务,严格限定其他受理终端的布放范围,遵守有关POS机特约商户、受理终端、结算手续费等的管理规定;移动受理终端只能布放在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款、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等难以通过商户固定收银台进行款项结算的行业商户;其他行业商户若需布放移动受理终端,需经收单机构法人审核同意;收单机构应采取屏蔽用户身份识别卡SIM 卡漫游功能等必要措施确保移动受理终端不超出本省范围使用,为确有支付需要的特约商户开通移动受理终端跨省使用功能的,应经收单机构法人同意;电话支付终端在县及县以上城市地区只能布放在批发市场;读卡装置等功能简单的受理终端的布放,应经收单机构省级法人或分支机构同意,且只能用于小型商户和个体工商户;收单机构应通过限制业务类型、加强交易数据安全管理等形式加强风险控制;第四十条收单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自助消费支付业务服务,应通过布放于家庭或公共场所的自助支付终端实现;自助支付终端的申请及布放审核应严格实行实名制,确保申请地址与布放地址一致;布放于家庭的自助支付终端仅限以个人名义申请并为申请人和其家庭自用;收单机构应审核并登记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姓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布放于公共场所的自助支付终端应限于便民支付服务点、单位办公室、银行网点等安全性高的固定场所;收单机构应审核并登记布放场所管理方的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地址、通讯方式、终端接入号码及负责人和联系人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等信息;第四十一条收单机构在为个人家庭开通自助支付终端的交易功能前,应完成持卡人账户定制,将持卡人指定的用于自助支付交易的银行卡卡号与终端号绑定;收单机构应根据风险管理需要限定每台终端定制账户数量,负责验证终端发起交易的账户定制关系,确保交易账户为终端定制账户;收单机构不得允许持卡人自助完成账户定制;收单机构在公共场所布放自助支付终端时,应与场所管理方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有关终端管理责任;收单机构应保证自助支付终端在使用期间有人值守或安装24小时监控设备,每半年至少巡检一次,保存巡检记录;电话支付终端、读卡装置可作为自助支付终端,布放于家庭或公共场所,为特约商户提供自助消费支付功能,但不得开通普通消费支付业务,并应遵守本办法关于自助支付终端的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收单机构开展订购业务、代收业务,应谨慎选择特约商户;特约商户应限于提供实名类或定向、可追溯类商品和服务的商户类型;代收业务特约商户还应具备与持卡人具有半年以上的业务协议关系等条件;收单机构提供订购业务的,应采取措施确保业务运作全过程中,持卡人银行卡卡号、有效期、卡片验证码、身份证件号码等敏感信息得到安全处理,并应在受理协议中,对信息保密责任、因信息泄露导致损失的赔偿机制等内容进行额外规定;收单机构提供代收业务的,应要求特约商户事先与持卡人签订协议,建立委托关系,审查持卡人身份的真实性和用于支付代收款项的银行卡的有效性;收单机构应对委托关系进行管理并在代收交易处理中验证委托关系,确保持卡人与支付账户所有人的一致性;第四十三条收单机构应针对收单业务建立包含数量、收益和风险在内的综合考核指标体系;收单机构应加强特约商户交易功能管理;对订购业务、代收业务等无卡无密交易类收单业务,应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和交易监控措施;对预授权、消费撤销、退货等高风险交易功能开放应加强商户培训和交易监测;对外卡收单业务应单独管理,加强对外卡收单特约商户的培训及交易的风险监控,与外卡清算组织建立风险预警和处理机制;第四十四条收单机构应要求特约商户履行以下基本职责:一配合收单机构开展收单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二根据协议约定规范受理银行卡;三不得代其他商户发起交易,不得转卖、租借受理终端和收单结算账户;四不得要求其他商户代理发起交易,不得使用转卖、租借的受理终端和收单结算账户;五对收单机构规定金额以上的手工压单等交易,必须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收单机构索取授权;六妥善保管银行卡受理交易凭证,保管期限自交易日起至少两年;七配合收单机构做好查询、交易单据调取、差错调整等工作;。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收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规范银行卡收单业务行为,防范银行卡收单业务风险,维护银行卡收单业务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收单业务定义)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业务(以下简称“收单业务”)是指通过银行卡受理终端(以下简称“受理终端”)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

受理终端是指通过银行卡信息读入装置生成银行卡交易指令要素的各类支付终端,包括销售点(POS)终端、转账POS、电话POS、多用途金融IC卡支付终端、非接触式接受银行卡信息终端、有线电视刷卡终端、自助终端等类型。

银行卡收单包括人民币卡收单业务和外币卡收单业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参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是指与特约商户签订银行卡受理协议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以及承担核心业务主体责任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收单外包服务机构,是指接受收单机构委托从事收单业务中非核心业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特约商户,是指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并接受使用银行卡完成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资格认定)营业范围中许可开展银行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开展收单业务;非金融机构作为收单主体从事收单业务,应依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并取得办理收单业务的资格。

第五条(基本原则)收单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特约商户办理收单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一、联网通用的原则;二、平等自愿、公平竞争的原则;三、安全、效率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业务环节)收单机构从事的收单业务环节主要包括:(一)发展特约商户,对特约商户进行资质审核,与特约商户签约并向其承诺支付受理款项;(二)对特约商户收银员和财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特约商户正确、合规受理相关业务;(三)对特约商户及其收单业务进行交易监测、现场检查;(四)负责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和处置,承担特约商户管理不善的责任;(五)布放、维护受理终端,确保受理终端和交易发送通道的数据安全;(六)为特约商户结算收单业务的资金,处理收单业务差错和业务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支付结算【发文字号】农银发[1994]69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6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1996年11月25日)废止【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94.04.04【实施日期】1994.04.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4日农银发〔1994〕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望各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中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精神,结合我行结售汇业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境内机构是指在我行办理结算业务的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结汇是指我行按照国家规定将境内机构的各类外汇收入结为人民币入帐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中所称售汇是指我行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向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出售外汇的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中所称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个人在我行设立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的帐户。

第二章外汇帐户第六条境内机构的下列外汇,可以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在我行开立外汇帐户,并按规定办理结汇:(一)经营境外承包工程、向境外提供劳务、技术合作及其他服务业务项目下所取得的业务往来外汇;(二)从事对外代理业务的机构代收待付的外汇;(三)暂收待付或暂收待结项下的外汇,包括境外汇入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先收后支的转口贸易收汇、邮电部门办理国际汇兑业务的外汇汇兑款、一类旅行社收取的国外旅游机构预付的外汇、铁路部门办理境外保价运输业务收取的外汇、海关收取的外汇保证金、抵押金等;(四)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需向外分保以及尚未结算的保费。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96.04.18【实施日期】1996.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6年4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及其配套凭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将此文及附件转发辖属分支行。

附:本操作规程包括出口信用证业务、出口押汇业务和出口托收业务三个部分。

在办理这三项业务时,我行应严格遵照国际惯例及我国有关外汇管理制度认真、谨慎地处理。

第一章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程序出口信用证业务是出口商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为出口商办理审单、寄单和收汇的一种结算方式。

出口信用证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修改和撤销、转通知和转让、审单议付、寄单索汇、收汇考核和档案管理等项环节。

我行在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时应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 500)的规定办理。

第一节信用证的通知一、受理信用证(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我行收到国外代理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应首先核对信用证上的密押、印鉴是否相符,以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1.与经办行有印押关系的开证行来证,应由经办行印押部门核对印押。

2.与经办行没有直接密押关系、但与总行有密押关系的开证行来证,经办行应迅速与总行清算中心密押室联系,请其帮助核对密押。

3.如属信开信用证,经办行与开证行只交换密押而未交换签字样本的,经办行可要求开证行用加押电传或SWIFT方式确认来证的真实性。

4.如非总行代理行来证,经办行应用电讯方式迅速与有关银行联系,请其代核印、押。

5.如系国内其他银行转来的信用证,经办行应通过电讯方式迅速与转证行联系,确认信用证的印押是否相符。

6.印押相符,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印押核符”章。

农行银行卡业务国际卡收单

农行银行卡业务国际卡收单

国际卡收单国际卡收单功能国际卡收单适用对象国际卡收单收单行准入条件国际卡特约商户要求国际卡收单行谨慎或禁止发展的特约商户收单行与特约商户签订国际卡受理协议收单行对POS机的管理收单行对特约商户的管理和监控国际卡POS交易国际卡取现交易国际卡收单业务结算币种国际卡收单争议处理国际卡收单风险管理国际卡收单规章制度国际卡收单国际卡收单业务是指我行各分支机构通过特约商户(含网上商户)、营业网点、自助设备等受理渠道受理境外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发行的外币信用卡和借记卡(以下简称“国实用文档际卡”)的消费、取现等业务。

▲“我行各分支机构”特指我行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的各分支机构,称为国际卡收单收单行。

▲“特约商户”特指与收单行签订受理协议,受理银行卡的商户,称为国际卡收单特约商户。

▲“境外银行或信用卡公司”,称为国际卡收单发卡行。

国际卡收单功能能满足金融机构或特约商户为持国际卡客户取现或持卡消费后,收取有关单证、清算相关资金的需要。

国际卡收单适用对象收单行可以为金融机构和特约商户办理威士卡、万事达卡、运通卡、大来卡和JCB 卡五种国际卡收单业务。

国际卡收单收单行的准入条件1.中国农业银行各分支机构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应以书面形式报总行备案。

2.收单行应具备受理国际卡所需的技术、网络和通讯环境,配备专门人员从事国际卡收单业务,并负责对国际卡收单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业务培训。

实用文档3.一级分行相关部门应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定国际卡收单业务的实施细则,指导和管理本行业务,并报总行(银行卡部)备案。

国际卡特约商户要求1、收单行须对特约商户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商户基本情况、资信记录、经营和财务状况等资料,并留存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相关纳税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2、特约商户须实行商户实名制,按规范设置商户编码、商户名称、商户服务类别码、商户地址等关键信息。

▲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经营效益评价指标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经营效益评价指标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经营效益评价指标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3.05.04•【文号】农银发[1993]113号•【施行日期】1993.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经营效益评价指标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3]113号1993年5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经营效益评价指标考核奖励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

望备分行结合当地实际并按下列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为了有效地推动工作,由总行综合计划部牵头负责全行业务经营效益评价考核的综合分析和评比奖励。

从今年起,总行不下达全行业务经营效益评价考核计划。

各行必须按照业务经营效益评价指标体系,确定全行业务经营目标,并逐级分解到专业、基层和经办人员。

各级行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督促,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

二、总行制定的业务经营效益评价、指标考核奖励办法,尚不够完善,需要在业务经营中不断地修改完善。

请各行对执行中的情况与问题,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经营效益评价指标考核奖励办法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以业务经营为中心,改善和加强农业银行经营管理,努力提高信贷资金的经营效益,创造农业银行逐步向商业银行转化的条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考核的作用与目的实施业务经营效益评价与考核是业务经营计划管理的核心内容,是专业银行企业化管理的重要手段。

设置一套简便易行、科学合理的业务经营效益评价指标体系,有利于综合反映各级行经营管理水平、信贷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有利于调动各级行发展业务、改善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营机制。

通过业务经营效益评价与考核,推动业务经营计划管理工作的全同实施,不断提高农业银行经营管理水平。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业务银行类金融机构【发文字号】农银发[1994]70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94.04.01【实施日期】199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994年4月1日农银发〔1994〕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武汉、沈阳、哈尔滨、广州、西安、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为加强信用卡业务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各行要严格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管理,保证信用卡业务健康发展,维护农业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对于改进结算手段、搞活流通、提高经济效益、加快银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因此,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努力开拓信用卡市场,鼓励和保护人们使用信用卡,是农业银行一项重要的政策,各级农业银行必须积极地开展信用卡业务。

第三条开展信用卡业务,必须坚持“合理布局、便于管理、注重服务、讲究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卡业务涉及面广、技术性强,其业务的运行需要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则,因此,各级农业银行必须加强对信用卡业务的领导,实行全国高度统一的管理。

第二章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条件第五条为了保证全系统信用卡业务的统筹规划,各地开办信用卡业务必须报经总行批准。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发卡中心城市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已被省、自治区分行列入信用卡业务的发展规划,有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积极性;是地、市级以上的中心城市行或经济发达的个别县级行;二、具有良好的经济、技术条件和业务管理水平,能够在机构、人员、资金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三、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机构,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有良好的营业和安全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能够保证发卡量在发卡当年内达到一千张以上、三年内达到一万张以上。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农银发[1994]110号颁布日期:1994-05-12 执行日期:1994-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武汉、广州、南京市分行:为进一步加强全国联行往来帐务管理和核算,健全监督机制,提高对帐质量,防范联行案件的发生。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并经过多次讨论、修改。

总行制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办法”)。

现将“两办法”下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

联行往来核算是与异地结算相结合进行的;联行对帐担负着对外业务处理和内部各行处之间划拨资金的重要任务,质量考核是保证对帐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两办法”以“借贷记帐法”原则为基础,具有严密的科学核算手续和监督机制。

各行会计、信息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两办法”的工作,严格按新办法执行。

二、认真学习做好培训工作。

各分行要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组织联行管理人员、对帐人员、微机操作人员以及各通汇机构联行经办员认真学习“两办法”,大力抓好联行基础工作,确保“两办法”真正落到实处,促使联行往来核算质量和对帐速度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总行拟定于8月份举办一期各分行全国联行业务人员培训班。

三、新制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对帐质量考核暂行办法》自1994年7月1日起实行。

原农银发(1992)176号文下发的对帐办法和质量考核办法废止。

四、各分行务必于1994年6月20日前将“两办法”下发到辖属各全国联行机构,保证统一实行。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核算与对帐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全国联行往来,是指本行系统内经核准有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相互发生资金划拨的帐务往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SWIFT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SWIFT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SWIFT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SWIFT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年6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SWIFT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该项业务分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SWIFT系统运行管理办法SWIFT系统是外汇清算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工作质量关系到我行境外资金的安全与国际业务的拓展,因此,安全、保密、准确、及时是本系统运作的基本要求。

为保障SWIFT系统与分行联网能够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岗位设置及系统安全一、岗位设置:第一条总行SWIFT岗位设置:系统管理员:(1)负责对总行每一位SWIFT系统工作人员授权。

(2)负责对每一份发出的报文进行授权。

(3)负责系统报文查询。

(4)负责同SWIFT组织及分行SWIFT系统有关事宜的联系与处理。

系统操作员:(1)主要负责机房运行工作(2)设备维护、软件安装、报文留底存盘、打日报告单、队列清选,系统运行日常记录。

(3)工作结束后,检查报文队列,正常关机。

(4)负责系统运行查询、答复。

报文编辑员:主要负责SWIFT报文的编辑工作(汇出汇款的修改及查询,分行业务报文的转发等)。

SWIFT密押员:主要负责SWIFT密押的编制、交换、查询。

定期寄送SWIFT密押表。

第二条分行SWIFT岗位设置:系统管理员:(1)分别掌握由总行发给的ADC、ADE两个密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3.29•【文号】银发[2001]76号•【施行日期】2001.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通知(银发〔2001〕7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业经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组织的专家组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同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自2001年4月15日起实施。

二、《规范》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农村信用社,以及所有入网银行卡和有关跨行业务。

三、《规范》实施之日起至2001年底,所有开展银行卡受理业务的收单银行应达到《规范》中的相关要求,发卡银行应开通其中必办业务,并结合各项银行卡技术标准的实施,完成银行卡处理系统的改造。

各银行卡信息交换中心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系统改造,提供相关跨行业务的信息转接。

四、银行卡联合的行业组织成立前,由全国银行卡办公室负责本《规范》的解释,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组织修订。

五、《规范》实施之日起,凡与本《规范》不符的银行卡业务规则,应予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全国银行卡办公室目录第一章基本规定1引言1.1目的1.2原则1.3范围2银行卡联网联合2.1联合组织2.2银行卡联网联合含义2.3联网成员2.4联网成员的权利和义务3全国银行卡网络3.1网络结构3.2网络功能3.3网络接入方式3.4信息流程4统一的联网标识4.1目的4.2联网标识4.3标识使用权4.4标识的使用5入网与退出5.1适用范围5.2入网条件及要求5.3入网程序5.4退出联网第二章市场规则1商户发展1.1签约1.2统一标识2商户培训2.1收单行要求2.2培训要求2.3培训内容3商户维护4凭证要求4.1凭证通用4.2凭证内容5商户统一编码5.1内容5.2过渡期要求6收单行的更换6.1提出6.2协商期6.3新的收单行6.4纠纷处理7商户的退出7.1主动退出7.2强制退出7.3其他原因退出8费用9其他要求9.1个人密码(PIN)的长度9.2预授权有效期9.3入网银行及卡片的定义第三章业务流程1跨行信息流程1.1信息流原则1.2信息流处理2交易综述2.1交易类型2.2发卡行处理2.3收单行处理2.4信息交换中心处理2.5开展业务要求3操作流程3.1ATM查询3.2ATM取现3.3消费3.4消费撤销3.5预授权3.6预授权完成3.7预授权撤销3.8预授权完成撤销3.9退货3.10IC卡交易第四章资金清算1基本原则1.1依据1.2要求1.3方式1.4清算原则2基本做法2.1清算账户2.2清算协议2.3清算金额2.4清算时间3清算流程3.1总中心清算流程3.2未通过总中心的跨行交易清算3.3IC卡交易的清算第五章差错处理1概述1.1目的1.2原则1.3专人负责要求1.4差错处理平台1.5步骤1.6权利和义务2客户投诉处理2.1持卡人投诉2.2商户投诉3联网成员处理3.1操作原则3.2操作流程示意图3.3确认查询3.4贷记调整3.5请款3.6一次退单3.7再请款3.8二次退单3.9手工处理附表1附表2附表3第六章争议处理1协商解决1.1适用范围1.2协商解决接受1.3协商解决失败2裁判2.1适用范围2.2处理原则3争议处理机构3.1机构设立3.2组成3.3回避3.4职责3.5处理依据4裁判处理程序4.1申请4.2申请有效性裁定4.3争议相对方应答4.4争议处理委员会裁判4.5费用4.6申诉权利4.7争议处理中的销户责任附件1附件2第七章风险控制1目的2原则3技术保障措施3.1磁条卡安全管理3.2磁条卡密钥管理3.3保密范围4IC卡风险管理4.1卡片标准4.2安全控管5管理措施5.1没收卡处理5.2商户安全操作规则6风险责任6.1刑事责任6.2经济责任7建立银行卡不良客户信息系统7.1目的7.2系统描述7.3信息收集7.4使用条件7.5管理办法第八章吞没卡处理1ATM吞卡处理1.1吞卡条件1.2查询服务1.3领卡1.4收单行处理1.5信息交换中心处理1.6发卡行处理2商户没收卡处理2.1没收2.2商户处理2.3收单行处理2.4信息交换中心处理2.5发卡行处理2.6没收卡奖励第九章奖励与处分1奖励1.1奖励范围1.2奖励评审1.3奖励形式1.4其他2处分条款2.1未按要求入网的处分2.2不按要求使用标识的处分2.3违规签约的处分2.4与不良商户签约的处分2.5拒绝交易的处分2.6系统维护不及时的处分2.7拖延或无故拒绝清算的处分2.8信息交换中心没有提供相关技术、业务支持的处分2.9泄密处分2.10对强制退出后不按要求处理善后的处分2.11信息转接错误的赔偿2.12信息交换中心延误清算时间的赔偿3处罚执行4处分的一般程序4.1调查4.2作出处分决定4.3处分通知5违约金处理第十章附则附录:名词及术语定义第一章基本规定1引言1.1目的本规范目的在于推动我国银行卡业务联合,建立银行卡联网联合的业务规范体系,规范银行卡跨行业务操作,改善银行卡用卡环境,实现银行卡全国通用,促进银行卡业务的发展。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农银发[2000]106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28日农银发[200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规范代理行业务关系,有效控制代理行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代理行系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与农业银行建立相互代理业务关系并交换控制文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第二条农业银行与代理行互为代理客户,相互间开展的业务统称为代理行业务。

合作领域主要包括: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外汇交易、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证券托管、本外币清算、人民币融资、保函、项目融资和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农业银行对代理行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集中管理、控制风险、方便营销。

统一政策,指农业银行在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中,要形成整体合力,制定统一政策;集中管理,指代理行的建立与调整、代理行的风险监控及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均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控制风险,指在对代理行进行分类和评价的基础上,对代理行业务实行国家额度和代理行额度控制;方便营销,指代理行关系的建立和维护、风险的评价与控制均围绕农业银行经营活动开展。

第四条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代理行关系的建立与调整;代理行风险控制;代理行关系管理;代理行文件及信息管理;代理行的考核。

第五条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的范围是:与农业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关于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关于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关于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公布日期】1995.11.27•【字号】深农银发字[1995]第10号•【施行日期】199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关于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农银发字[1995]第10号1995年11月27日)市联社: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财务的依法管理,规范经济核算行为,确保上缴国家的税金稳定增长,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省行以粤农银发[1994]15号文转发,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农业银行和国家税务局联合制订的《关于明确〈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家有关部门对信用社财务、税收方面新的政策规定,结合深圳市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对以下财务管理若干问题明确如下:一、成本及其它财务支出的核算和管理(一)信用社按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计提的应付利息,纳入表内科目核算。

计提应付利息的范围、时间及会计核算方法,执行《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制定的《农村信用社利息收支管理办法》(深信联财字[1994]第8号文转发)。

应付利息科目余额与计提应付利息的各类负债资金余额之间的比例(不含保值贴补息)原则上应达到10%,但不得低于5%;三年期以上(含三年)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占各项存款的比例超过15%的信用社,其应付利息的提取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15%。

上述“计提应付利息的各类负债资金”是指:一年期(含一年)以上的定期存款和定期储蓄存款,1993年以前实行保息分红的股金,未按季结息的拆入、调入资金。

应付保值贴补息以三年期以上(含三年)定期储蓄存款月平均余额为基数,乘以国家公布的12月份保值贴补率进行计提,在应付利息科目设专户核算。

中国农业银行“银银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银银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银银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4.03.31•【文号】•【施行日期】2004.03.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银银通”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2004年3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银通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维护合作双方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商业银行法》、《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和《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银通业务是指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基础,将农行计算机业务系统与合作方的计算机业务系统通过各自的前置机系统进行连接,实现电子化实时代签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全额保证金,重要凭证电子化管理,及时、方便的电子化汇兑,实现农行与签约行之间个人账户转账以及农行与签约行的资金清算等功能。

第三条银银通业务应遵循“授权经营、分级管理、风险控制、不垫付资金”的原则,在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加强与金融同业的业务合作,推动金融服务的不断发展与创新。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银银通业务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业务品种,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做好银银通业务的指导、管理、推广和培训工作。

第五条总行机构业务部负责银银通业务管理及推广指导工作,各分行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对本地金融同业的市场营销、业务洽谈、签订协议以及银银通业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科技部门负责组织银银通业务的系统日常维护工作,保证系统稳定、安全运行。

第七条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制定会计核算办法,负责本系统会计核算的管理、检查和辅导工作。

第八条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代签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九条开展银银通业务要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以省、市分行为单位组织试点和推广工作。

各行必须经上级行授权批准后才能开办银银通业务。

第十条各行视合作方的内部控制程度、资产质量情况,合理确定办理银银通各项业务的最高额度并报上级行备案。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3.23•【文号】农银发[1999]33号•【施行日期】1999.03.2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3月23日农银发[1999]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加强我行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规范信用证业务行为,控制信用证业务风险,根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办理业务时严格遵照执行,并速将此办法转发辖属外汇业务经办行。

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行国际结算信用证业务管理(以下简称信用证业务),规范信用证业务行为,有效地控制信用证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进口信用证业务,是指我行应信用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境外受益人开出的信用凭证,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满足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前提下,对外支付信用证指定币种和金额的结算方式;本办法中所称出口信用证业务是指出口商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为出口商办理审单、寄单和收汇的结算方式。

备用信用证不在本办法之内。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信用证业务经办行是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并列入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中的各分支机构。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可办理国际结算业务,但未列入我行对外有权签字样本的各分支机构必须通过其上级信用证业务经办行办理信用证结算业务。

第四条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已办理年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经济实体,均可在我行办理信用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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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人民币银行卡间联收单业务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促进我行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办发〔2007〕708号)、《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办发〔2008〕1204号),以及中国银联有关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是指我行与特约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向其提供POS机具和耗材,提供POS机具的日常维护、收银人员受理银行卡业务培训等服务,并负责银行卡受理信息转接处理、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对账、调账与投诉受理等业务。

第三条分行负责制定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发展规划及营销计划,以及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审批、系统录入、档案管理、风险监控、检查监督。

第四条收单行负责商户拓展、现场调查、资料准备、机具安装与培训、退货、调账与投诉处理及商户日常维护、风险监控等工作。

第二章名词解释第五条人民币银行卡:本细则中所指银行卡包括境内外发行的人民币银联卡,境内发行的双币种国际卡在境内使用时视同人民币卡。

第六条特约商户:指与我行签约受理人民币银行卡的商户。

第七条POS机(即销售点终端):指支持银行卡余额查询、消费、撤消、预授权、预授权完成等交易的银行卡刷卡终端。

第八条收单行:指拓展收单商户并向其提供POS机具安装与培训、退货、调账与投诉处理及商户日常维护等工作的二级支行。

第九条退货: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请求收单行将已扣款项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

目前,我行仅支持手工退货及当日当批内POS 机结算前的消费撤销类的退货。

第三章特约商户发展第十条商户准入基本条件:(一)合法经营、手续齐全。

(二)营业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三)注册资本不小于10万元人民币。

(四)月均营业额10万元(含)以上。

对于营业面积大于20平方米,但不到30平方米的商户,如果月均营业额大于15万元亦视为符合准入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目标商户:大、中型商场、超市、家电城、家具城、装饰城等商业零售企业和规模较大的宾馆、饭店、餐饮、娱乐、房地产、汽车、商品批发企业及新兴行业等。

第十二条目标客户寻找渠道:(一)网点客户经理从个人VIP客户中发现目标商户。

(二)网点客户经理从新开对公账户的客户中发现目标客户。

(三)支行个人业务部客户经理通过与支行公司业务部等部门沟通,公私联动,发现目标商户。

第十三条谨慎发展商户:夜总会,卡拉ok,酒吧,桑拿按摩等娱乐场所商户,健身会所,美发美容院。

第十四条暂不考虑发展商户:(一)预付款类商户。

(二)中介、咨询、经纪服务商户。

(三)销售珠宝黄金,古玩,字画,奇石,工艺品的商户(实力较强的商户个案申请)。

第十五条现场调查。

支行客户经理就商户申请材料上门进行真实性调查,对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进行验证,确认并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附件6)中有关内容,并对商户门面、经营环境、POS装机位置用数码相机分别拍照报分行存档。

现场调查中发现以下可疑迹象之一,商户又无合理解释,通过暗访仍存在的,应拒绝发展为特约商户:(一)商户实际经营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名称不相符。

(二)商户经营范围是否与营业执照许可内容不一致。

(三)商户中止与前收单行中止合作的原因可疑。

(四)商户人员和场所与经营规模、经营活动不匹配。

(五)商户负责人或员工对自身经营情况不甚了解。

(六)商户尚未正式营业即催促装机,并格外关心清算资金到账时间。

(七)商户负责人对风险敏感问题,如对违规操作的界定、风险责任的划分格外关注。

(八)商户经营一段时日,但无存货,或存货与经营范围不符。

第四章特约商户签约与开立第十六条特约商户在我行收单行开立结算账户,签署《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4)。

收单行填写《人民币及外卡商户业务申请表》(见附件5)、《综合应用系统系统柜员申请表》,与《商户信息调查表》、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下简称“三证三表”)和《协议》、《授权书》(见附件7)送银行卡部审核审批。

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由盖章人员签字。

第十七条分行银行卡部根据《人民币间联收单商户审核流程》(见附件12)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商户资料作开立商户处理(录入ABIS系统),编制商户代码与终端代码,下装POS机应用程序并配置参数。

分行运营管理部和科技部添加系统柜员号、终端号。

收单行九级主管开立POS系统柜员。

第十八条商户代码编码规则为:1034403+商户类型MCC码(4位)+商户顺序号(4位),共15位数。

对于酒店类商户,其布放于前台、餐饮、桑拿娱乐、商场的POS机应对应不同的商户代码,分别录入ABIS系统。

新增商户终端代码编码规则为:12J+顺序号(5位)。

如原外卡商户增加人民币收单,则继续使用原外卡终端编码(12W×××××);人民币商户增加外卡收单,则继续使用人民币终端代码。

第十九条《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一式三份)》签署完毕后,分行、收单行各执一份。

收单行应及时将《协议》送商户,并安装POS机具(配打印纸),做好收银人员受理银行卡业务及操作培训,同时填写《特约商户终端设备安装确认书》(见附件8)请商户签名。

装机时,应按1500元/台标准收取POS机押金,开具收据(一式三联),一联交商户,一联作为入账传票附件,一联由收单行留存专夹保管,押金挂账科目为“66999其他应付款”,押金入账传票复印件及《特约商户终端设备安装确认书》交卡部备案。

对于一级支行履行了担保手续(见附件10),且分行同意将押金收取权限下放的支行,也应在《特约商户终端设备安装确认书》上对押金收取情况进行登记第五章特约商户维护第二十条业务开展后,收单行对商户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填写《特约商户培训登记表》(见附件9),提高商户受理、查验卡片和交易操作的效率和质量,防止和减少特约商户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或损失。

第二十一条对新发展的特约商户以及原有收银员发生变动的商户,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确认其能够正确操作后方可允许其开办业务。

对特约商户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机具的基本操作和简单故障排除方法;(二)银行卡的基本知识、银行卡的识别;(三)人民币卡交易类型及操作流程;(四)银行卡风险防范;(五)签购单保管。

第二十二条商户专管员应定期(每季度不少于1次)对所辖商户进行巡检,并填写《商户日常巡查表》(见附件16)。

巡检内容包括:(一)POS机具的数量与原登记是否相符;POS机具有否被移至他处使用或被改造或加装了其它设备。

(二)POS机具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现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先为商户安装备用POS机具,故障机具带回修理。

(三)商户收银员的变动情况;商户收银员是否经过培训后上岗;卡受理业务的操作技能情况。

(四)商户原始交易单据的保管情况,要求原始交易单据必须保存24个月,以备查询。

(五)商户所有权、负责人等的变动情况。

(六)商户实际经营业务内容是否与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一致。

(七)商户经营状况是否正常,是否存在经营危机或财务危机迹象。

(八)商户销售方式、产品、业务活动有否显著变化。

第六章手续费率第二十三条手续费费率由各收单行与特约商户谈判确定,收单行应注重谈判技巧,尽力提高收单效益,手续费率必须高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批复的通知》(农银办发〔2004〕34号,见附件1)中发卡行和银联固定收益之和。

根据《商户分类对照表(2007版)》(见附件2),五类商户具体手续费费率标准可查阅《各类商户交易计费标准》(见附件3)。

第七章特约商户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分支行应建立《商户资料交接表》(见附件13),商户资料实行分行集中保管、归档。

特约商户管理档案保管期限为自与特约商户协议终止日起至少两年以上。

第八章资金清算、对账、调账第二十五条特约商户的当日交易资金次日由总(分)行清算,划入商户开户行账户。

商户进账单(DCOE)和交易明细对账单(DCOG)由收单行通过ABIS“任意报表打印”菜单打印,并提供给商户,重要商户上门送达。

第二十六条特约商户由于系统故障或其它原因出现POS机重复扣款、手工退货等情况时,填写《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POS交易清算调账申请表》(见附件14),加盖财务章或公章与原始单据和支票一起交收单行。

对于本行卡,收单行直接将款项入持卡人账户;对于他行卡,由收单行将《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POS交易清算调账申请表》传真给分行清算中心,通过网联将款项划入分行清算中心,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分行清算中心电话:82503175,传真:88351236。

原则上,手工退货不退手续费。

第二十七条特约商户账户信息需要变更时,填写《银行卡特约商户资料变更申请表》(见附件11),加盖财务章或公章后,由收单行交分行银行卡部处理。

第九章特约商户终止第二十八条特约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单行可以书面通知(见附件15)特约商户解除协议,收回POS机具,并保留对风险或损失的追索权:(一)特约商户工作人员在本商户的POS上频繁交易的;(二)多次出现异常交易,经收单行指证却拒不整改的;(三)有套现行为、欺诈行为的;(四)多次无故拒绝受理银行卡的;(五)多次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收单行查询的;(六)经营困难或即将破产的;(七)一个月内未发生银行卡交易的。

第二十九条特约商户由于各种原因,需要与收单行解除协议的,必须按协议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收单行;协议到期后自动解除,停止受理银行卡交易。

协议解除后,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商户仍需承担已发生交易产生的风险损失,收单行保留追索权利。

第三十条终止商户收单后,收单行需填写《人民币及外卡商户业务申请表》和《综合应用系统系统柜员申请表》报分行银行卡部申请删除。

第十章特约商户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分行建立特约商户POS交易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向收单行进行风险防范提示。

第三十二条收单行每月定期走访商户时,发现套现交易、分单交易及可疑大额交易需及时上报处理。

第三十三条收单行必须对我行POS机具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防止POS机具丢失。

第三十四条如果特约商户与持卡人串通或以其他方式诈骗银行资金,一经发现,收单行应立即停止与其发生业务关系,收回POS机具,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并严肃追究商户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1.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的批复的通知1-2.商户分类对照表(2007版)1-3.五类商户交易计费标准1-4.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协议(发文稿)1-5.人民币及外卡商户业务申请表1-6.商户信息调查表1-7.授权书1-8.特约商户终端设备安装确认书1-9.特约商户培训登记表1-10.担保书1-11.银行卡特约商户资料变更申请表1-12.人民币间联收单商户审核流程1-13.商户资料交接表1-14.POS交易清算调账申请表1-15.解除《特约商户受理人民币卡协议书》通知书1-16.商户日常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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