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人民币银行卡间联收单业务实施细则(暂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

人民币银行卡间联收单业务实施细则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促进我行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农银办发〔2007〕708号)、《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商户收单业务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农银办发〔2008〕1204号),以及中国银联有关银行卡联网联合业务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是指我行与特约商户签订《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向其提供POS机具和耗材,提供POS机具的日常维护、收银人员受理银行卡业务培训等服务,并负责银行卡受理信息转接处理、银行卡交易资金清算、对账、调账与投诉受理等业务。

第三条分行负责制定人民币卡商户收单业务发展规划及营销计划,以及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审批、系统录入、档案管理、风险监控、检查监督。

第四条收单行负责商户拓展、现场调查、资料准备、机具安装与培训、退货、调账与投诉处理及商户日常维护、风险监控等工作。

第二章名词解释

第五条人民币银行卡:本细则中所指银行卡包括境内外发行的人民币银联卡,境内发行的双币种国际卡在境内使用时视同人民币卡。

第六条特约商户:指与我行签约受理人民币银行卡的商户。

第七条POS机(即销售点终端):指支持银行卡余额查询、消费、撤消、预授权、预授权完成等交易的银行卡刷卡终端。

第八条收单行:指拓展收单商户并向其提供POS机具安装与培训、退货、调账与投诉处理及商户日常维护等工作的二级支行。

第九条退货:指特约商户因商品退回或服务取消,请求收单行将已扣款项

退还持卡人原扣款账户的过程。目前,我行仅支持手工退货及当日当批内POS 机结算前的消费撤销类的退货。

第三章特约商户发展

第十条商户准入基本条件:

(一)合法经营、手续齐全。

(二)营业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三)注册资本不小于10万元人民币。

(四)月均营业额10万元(含)以上。

对于营业面积大于20平方米,但不到30平方米的商户,如果月均营业额大于15万元亦视为符合准入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目标商户:大、中型商场、超市、家电城、家具城、装饰城等商业零售企业和规模较大的宾馆、饭店、餐饮、娱乐、房地产、汽车、商品批发企业及新兴行业等。

第十二条目标客户寻找渠道:

(一)网点客户经理从个人VIP客户中发现目标商户。

(二)网点客户经理从新开对公账户的客户中发现目标客户。

(三)支行个人业务部客户经理通过与支行公司业务部等部门沟通,公私联动,发现目标商户。

第十三条谨慎发展商户:夜总会,卡拉ok,酒吧,桑拿按摩等娱乐场所商户,健身会所,美发美容院。

第十四条暂不考虑发展商户:

(一)预付款类商户。

(二)中介、咨询、经纪服务商户。

(三)销售珠宝黄金,古玩,字画,奇石,工艺品的商户(实力较强的商户个案申请)。

第十五条现场调查。支行客户经理就商户申请材料上门进行真实性调查,

对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进行验证,确认并填写《商户信息调查表》(附件6)中有关内容,并对商户门面、经营环境、POS装机位置用数码相机分别拍照报分行存档。

现场调查中发现以下可疑迹象之一,商户又无合理解释,通过暗访仍存在的,应拒绝发展为特约商户:

(一)商户实际经营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名称不相符。

(二)商户经营范围是否与营业执照许可内容不一致。

(三)商户中止与前收单行中止合作的原因可疑。

(四)商户人员和场所与经营规模、经营活动不匹配。

(五)商户负责人或员工对自身经营情况不甚了解。

(六)商户尚未正式营业即催促装机,并格外关心清算资金到账时间。

(七)商户负责人对风险敏感问题,如对违规操作的界定、风险责任的划分格外关注。

(八)商户经营一段时日,但无存货,或存货与经营范围不符。

第四章特约商户签约与开立

第十六条特约商户在我行收单行开立结算账户,签署《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4)。收单行填写《人民币及外卡商户业务申请表》(见附件5)、《综合应用系统系统柜员申请表》,与《商户信息调查表》、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以下简称“三证三表”)和《协议》、《授权书》(见附件7)送银行卡部审核审批。复印件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由盖章人员签字。

第十七条分行银行卡部根据《人民币间联收单商户审核流程》(见附件12)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商户资料作开立商户处理(录入ABIS系统),编制商户代码与终端代码,下装POS机应用程序并配置参数。分行运营管理部和科技部添加系统柜员号、终端号。收单行九级主管开立POS系统柜员。

第十八条商户代码编码规则为:1034403+商户类型MCC码(4位)+

商户顺序号(4位),共15位数。对于酒店类商户,其布放于前台、餐饮、桑拿娱乐、商场的POS机应对应不同的商户代码,分别录入ABIS系统。

新增商户终端代码编码规则为:12J+顺序号(5位)。如原外卡商户增加人民币收单,则继续使用原外卡终端编码(12W×××××);人民币商户增加外卡收单,则继续使用人民币终端代码。

第十九条《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业务协议书(一式三份)》签署完毕后,分行、收单行各执一份。收单行应及时将《协议》送商户,并安装POS机具(配打印纸),做好收银人员受理银行卡业务及操作培训,同时填写《特约商户终端设备安装确认书》(见附件8)请商户签名。

装机时,应按1500元/台标准收取POS机押金,开具收据(一式三联),一联交商户,一联作为入账传票附件,一联由收单行留存专夹保管,押金挂账科目为“66999其他应付款”,押金入账传票复印件及《特约商户终端设备安装确认书》交卡部备案。对于一级支行履行了担保手续(见附件10),且分行同意将押金收取权限下放的支行,也应在《特约商户终端设备安装确认书》上对押金收取情况进行登记

第五章特约商户维护

第二十条业务开展后,收单行对商户培训每年不少于两次,并填写《特约商户培训登记表》(见附件9),提高商户受理、查验卡片和交易操作的效率和质量,防止和减少特约商户人员操作不当而造成的风险或损失。

第二十一条对新发展的特约商户以及原有收银员发生变动的商户,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确认其能够正确操作后方可允许其开办业务。

对特约商户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具的基本操作和简单故障排除方法;

(二)银行卡的基本知识、银行卡的识别;

(三)人民币卡交易类型及操作流程;

(四)银行卡风险防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