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管理部门对窃电行为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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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管理部门对窃电行为的处罚办法

1.1本办法规定了窃电、违章的几种行为、对窃电、违章的处理规定和对有关人

员的考核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供电分局工作人员。

1.3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局

监字[1999]02号文件。

2窃电行为包括

2.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2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2.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2.4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2.5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确或者失效;

2.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3窃电的处理

3.1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

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2窃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3.2.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

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

3.2.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流值所指容量(千伏安

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

3.2.3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窃电时间至少以一百八十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

电力用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小时计算。

4违章行为包括

4.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4.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4.3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

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4.4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

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4.5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5违章的处理

5.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

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

5.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

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

5.3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

设备,应停用违约使用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它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次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5.2规定的违约责任。

5.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5.5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者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

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6对各营销班站、供电营业所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6.1各营销班站、各供电营业所工作人员与用户内外勾结合伙窃电者以盗窃罪论

处,应如数追回所得非法收入,当谋取非法所得在100元以上不足500元者给予通报批评教育;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1000元以

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2000元以上给予开除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凡发现各营销班站、供电营业所人员第二次窃电者,无论数额大小,直接解除

聘用合同。凡发现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台区关口表窃电,解除管理该村供电营业所员工聘用合同。

6.3各营销班站、供电营业所工作人员凡发现窃电必须立即报用电稽查队,最迟

于次日报出,逾期不报者,扣发所在班站长或所长及责任人1个月奖金。6.4凡发现窃电、违章知情不报或私自处理者,扣责任人3个月奖金。

6.5用电稽查队在进行内部营业工作纪律监察时,各营销班站、供电营业所必须

予以紧密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委、拒绝,否则扣责任人1个月奖金或考核工资。

6.6凡临时用电未按规定在营业所办理有关手续用电的均属窃电。违反本条稽查

队责令用户停止窃电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3倍以下的违约使用电费。并对管理该村的营业所员工扣发考核工资的20%、对管理该村的片长扣发本月考核工资的15%、对营业所所长扣发本月考核工资的10%。

6.7属营业所员工私自同意,用户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装表、接线用电者均属窃电,

窃电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由营业所员工承担,对管理该村的营业所片长扣发本月考核工资的30%、对营业所所长扣发本月考核工资的20%。

6.8属村义务宣传员私自同意,用户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装表、接线用电属窃电行

为,窃电追补电费和违约使用电费由该村义务宣传员承担,对管理该村的营业所员工扣发本月考核工资的30%、对管理该村的营业所片长扣发本月考核工资的20%、对营业所所长扣发本月考核工资的10%。

6.9凡发现我局工作人员家中无表用电以窃电论处,并扣发3个月奖金劳务,营

业所人员扣发三个月考核工资及奖金。

6.10用户已办理手续而员工未按规定装表、接线者发现一户,对负责工作的人员

扣发本月考核工资的50%。

6.11凡发现农村居民照明用户未装表接线用电一个月以上者,对管理该村的营业

所员工扣发本月考核工资的30%、对管理该村的营业所片长扣发本月考核工资的20%、对营业所所长扣发本月考核工资10%。

6.12凡发现供电营业所员工用手工开票、白条或无任何收费凭证对用户进行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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