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回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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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回购协议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办公室

地址:郑州市建设西路188号

邮政编码:450000

法定代表人:代文启

根据《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和《郑州市廉租

住房保障办法》以及本市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回购的有

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开发建设的位于郑州市区路号项目中配套建设的住房回购事宜签署本协议。

第一条回购保障性住房的基本状况

1.由甲方承建的住房位于郑州市区路号项目

(以下简称该项目)。

2.甲方已取得该项目下列开发建设手续: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2)《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3.乙方回购的住房位于该项目中号楼单元层,

建筑总面积m2,计套(以保障办复核的套型面积为准)。

第二条回购价格

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以市物价部门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加上市财政部门指定部门评审确认的房屋装修费用为准。该项目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元,价格批复未出前,暂按

去年经济房平均价格2700 元。

商品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回购价格以土地出让前置条件

中约定的回购基准价格加上市财政部门指定部门评审确认的房屋

装修费用为准。该商品房中配建的公租房约定的回购价格为

丿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

1.乙方根据住房施工进度分期支付房屋回购款:保障性住

房项目取得四证,且基础施工后,首次支付回购款的30% ;达到

预售条件且出具相关要件后,再次支付回购款的30% ;工程主体

结顶且出具相关要件后,第三次支付回购款的30% ;房屋竣工经

验收合格且符合交付条件时,第四次支付回购款的5% ;房屋交付

使用满一年后,无质量等重大问题和相关投诉时,将剩余5%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相关要件见附件)

2、房屋装修费用在工程主体封顶且提供相关的装修协议后,可按执行装修老标准100元/平方米、执行新标准200元/平方米预拨付全额装修款,保障性住房经市财政局评审后,依据其出具的投资评审报告进行结算。

3.乙方通过银行贷款方式支付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4•保障性住房办理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等手续产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回购的其他事宜

1•甲方承建的住房需具备以下条件:

(1 )甲方承诺该项目所取得一切手续均合法有效,并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2)甲方承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将严格按照乙方或由乙方委托的相关部门审核备案的建设图纸以及市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3)甲方承诺上述保障性住房在房屋销售合同备案完成前,不得存在抵押、租赁、司法限制及其它任何形式的有可能影响乙方权益的情形。

(4)甲方承诺上述保障性住房于年月日前完成

竣工验收,年月日前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手续,并具备本协议书约定的各项交付使用条件。

(5)甲方建设的住房保障性住房应符合建设部《关于加快发

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关于加强廉租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08〕62号)有关要求,经竣工验收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6)甲方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在交付前应按照《郑州市公共租

赁住房暂行管理办法》、《郑州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郑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和《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设计导则》等规定进行简单装修。

2.房屋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面积为准,并据此进行最终财务结算。

3•凡属双方在本协议中约定的住房,不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

擅自进行销售。

4.双方在签订回购协议后,中途如乙方因资金不能按时支付回购款的,经乙方认可后,原协议中不能回购的住房作为经济适用

住房进行出售。

5.本协议书中对保障性住房交易、产权登记等事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叁份。签字、

盖章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达成补充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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