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第二批征收拆迁典型案例2018
法律强拆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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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拆迁问题日益突出,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
在此背景下,法律强拆案例频繁发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法律强拆案例为切入点,从法律角度对强拆问题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我国征地拆迁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提供参考。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某区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对某村进行征地拆迁。
该村共有100户村民,其中80户同意拆迁,20户因补偿问题与政府产生纠纷。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政府决定对这20户村民进行强制拆迁。
三、案件经过1. 征地拆迁前期: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与80户村民达成协议,给予合理补偿。
但对于剩余的20户村民,由于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拆迁工作陷入僵局。
2. 拆迁强制实施: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政府决定对这20户村民进行强制拆迁。
在拆迁当天,政府组织了大量警力和施工队伍,对村民房屋进行拆除。
在拆除过程中,部分村民进行阻挠,导致现场出现混乱。
3. 案件诉讼:部分村民不服政府强制拆迁行为,将政府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政府强制拆迁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政府强制拆迁决定。
四、案例分析1. 征地拆迁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征地拆迁必须遵循法定程序。
本案中,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未能充分履行法定程序,与村民协商无果即进行强制拆迁,违反了法律规定。
2. 补偿问题:征地拆迁补偿是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本案中,部分村民因补偿问题与政府产生纠纷,导致拆迁工作陷入僵局。
政府应充分尊重村民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确保村民得到公平补偿。
3. 强制拆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强制拆迁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本案中,政府未履行法定程序,直接进行强制拆迁,侵犯了村民的合法权益。
五、结论通过对这起法律强拆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征地拆迁工作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尊重村民的合法权益。
台前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台前县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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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前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台前县自然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0【案件字号】(2021)豫09行终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贾向阳陈忠生崔树峰【审理法官】贾向阳陈忠生崔树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台前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台前县自然资源局;王景秋;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台前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台前县自然资源局王景秋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事人-个人】王景秋【当事人-公司】台前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台前县自然资源局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冰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冰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冰【代理律所】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台前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台前县自然资源局【被告】王景秋;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院观点】涉案被拆除房屋所在土地已被批准征收为国有,台前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行为,目的是完成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涉案强拆行为发生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且台前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应认定台前县自然资源局是强拆主体。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限制人身自由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涉案被拆除房屋所在土地已被批准征收为国有,台前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通知书行为,目的是完成土地征收实施工作,涉案强拆行为发生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且台前县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在强拆现场,应认定台前县自然资源局是强拆主体。
涉案房屋被拆除同时发生在孙口镇乔坊村正在进行棚户区改在工作中,孙口镇政府作为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认可实施了强拆行为,孙口镇政府是本案强拆主体。
上海高院发布2018年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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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发布2018年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5.29•【分类】其他正文上海高院发布2018年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十大案例(2019年5月29日)行政争议实质解决十大案例案例一杨某诉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上诉案一、基本案情被征收人杨某所有的被征收房屋有一本产权证,但该产权证标注有两条房屋信息,分别是:幢号1底层南间9.61平方米、幢号2全幢11.88平方米。
该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曾在书面答复杨某关于限购问题的咨询时,指出其所有的房屋虽记载在一本产权证内,但登记簿中为两个权属单元(两套房),杨某属于被限购对象。
在此次房屋征收中,杨某以此为依据要求按照两套住房进行征收补偿,征收部门则主张以产证为依据按照一套房进行征收补偿,遂产生争议。
征收双方未能就征收补偿达成协议,2016年8月10日该区政府对杨某按照一套房的标准,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杨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征补决定。
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但没有成功,后以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一证一户”进行征收符合征收政策为由,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再次调解,征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审法院制作行政调解书,促成征收补偿和限购答复争议同步化解。
二、协调化解的主要作法(一)先行研判促进协调和解的必要与可能。
在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一证一户”的标准作出被诉征补决定符合征收政策,但与限购答复内容相冲突。
一审期间政府部门明确表示限购答复存有不当。
本案交织着征收补偿与限购答复两个既独立又关联的争议,仅就征收补偿问题作出判决,争议将依然存在并可能引发新的诉讼,合议庭经研判认为本案具有调解的必要和可能。
(二)与一审法院沟通,在一审的基础上拟定新的调解方案。
二审法院与一审法院积极沟通,了解一审法院调解的进度和难点。
多次组织当事人沟通真实需求,拟定的调解方案在坚持“一证一户”合法性底线的同时,适当考虑弥补杨某因错误限购答复可能造成的损失;二审法院通过辩法析理,说服被征收人接受新方案的同时向征收部门制发《关于协助实质化解杨某户征收补偿行政争议的建议函》,阐释实质化解该户行政争议的理由、具体方案以及工作步骤,供征收部门作为调整安置补偿方案的抓手。
关于强拆法律责任的案例(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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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日益凸显。
在拆迁过程中,强拆现象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强拆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强拆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介绍某市某区某街道,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对该街道进行征收拆迁。
在拆迁过程中,当地政府与被拆迁人李某就补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当地政府决定对李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
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当地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判决撤销强拆决定,并要求当地政府赔偿李某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1. 强拆行为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保障被征收人、被征用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由此可见,强拆行为需依法进行,并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2. 强拆行为的违法性在本案中,当地政府在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对李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强制措施。
”强拆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需依法进行。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当进行听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本案中,当地政府未进行听证,侵犯了李某的陈述权、申辩权。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当地政府在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强拆,侵犯了李某的物权。
3. 强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7dd4e145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12ddc7b.png)
征收拆迁典型案例征收拆迁是指国家行政部门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收回房地产及其上附着物,并损毁旧房,以重新规划城市、开展项目建设等行为。
征收拆迁是国家发展必要的手段,但有时却会对民众合法权益造成影响。
以下是一起典型案例。
案例:某拆迁项目引发民众维权某城市规划部门计划对某个区域进行拆迁和重建,涉及到该区域约1000户居民。
拆迁方案于2018年公开,并对居民进行了安置补偿,其中包括新房补偿、经济补偿等。
但居民组织发现,部分居民的补偿标准低于城市的最低标准,且居民被勉强签署了补偿协议,未得到尊重。
居民组织开始了一系列维权行动,通过宣传筹款、在街头贴海报、在各大网站发布信息等方式,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维权团体在采访中指出,政府规划部门违反了征收拆迁的程序,未与居民协商,未经过民主程序,未公开政府信息,未给予居民保障,这样不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谴责。
政府和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对此毫不在意,将其视为个别人行动。
但维权团体最终取得了胜利,他们得到了公众、媒体、学者和法律等方面的大力支持。
对于这种情况,有一些人认为政府和开发商是利益共同体,征收拆迁不会受到法律制约。
但有些人认为,民众是征收拆迁的受害者。
他们的经济、社会、心理等权益往往被忽视。
因此,征收拆迁必须遵循法律程序,保障居民合法权益,防止强制拆迁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总结: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征收拆迁是国家发展和城市更新所必须的手段,但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居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保障。
要实现这一点,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加强对城市更新、征收拆迁规划、房屋征收拆迁等方面的监察力度,防止权益被剥夺。
2.为居民提供充分信息和咨询服务,尊重他们的知情权,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3.制定完善的征收拆迁方案,强制执行规定,维护居民的经济、社会、心理等权益。
4.提高公众的参与度,通过媒体的宣传和报道,让更多的人知道征收拆迁的情况,加强人民群众和执法部门的联动,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民合法权益。
最高院判例:行政赔偿权益通过补偿得到救济后的处理(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案例二则)
![最高院判例:行政赔偿权益通过补偿得到救济后的处理(集体土地、国有土地案例二则)](https://img.taocdn.com/s3/m/ff5c9e5b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92f035e.png)
最⾼院判例:⾏政赔偿权益通过补偿得到救济后的处理(集体⼟地、国有⼟地案例⼆则)【裁判要旨】集体⼟地:七星区政府、穿⼭街道办与被征收⼈签订了《征地协议书》《补充协议》,并依照协议约定⽀付案例1-集体⼟地:了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还⽀付了再审申请⼈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上述补偿费已依法直接⽀付到和平村民委员会账户或村民账户,村民未领取的也依法予以提存。
因上述补偿费⽤中明确包含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强制清理再审申请⼈承包地的⾏为即使违法也⽆需另⾏赔偿。
相关主体因再审申请⼈不主动清理承包地⽽实施强制清理,并不损害再审申请⼈的实体权利,⼀、⼆审裁定也⽆再审改判的必要。
再审申请⼈若对七星区政府的补偿⾏为不服,可以依法另⾏提起诉讼。
国有⼟地:⾏政赔偿诉讼期间,聊城市⼈民政府已对张启敏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表明负有补偿安置职责案例2-国有⼟地:的⾏政机关已经作出决定,对张启敏应当享有的补偿安置权益给予弥补。
张启敏如不服,可以依法申请⾏政复议或提起⾏政诉讼,该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根据现有证据,再审申请⼈的主张并未超出基于拆迁或征收应获得的补偿安置权益的范围。
考虑到再审申请⼈的合法权益已经存在更为便捷有效的救济途径,故本案缺乏提起再审之必要。
【裁判⽂书】中华⼈民共和国最⾼⼈民法院⾏政裁定书(2020)最⾼法⾏申2283号再审申请⼈(⼀审原告、⼆审上诉⼈)阳长⽣被申请⼈(⼀审被告、⼆审被上诉⼈)⼴西壮族⾃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民政府。
住所地:⼴西壮族⾃治区桂林市七星区骖鸾路**法定代表⼈郑平,区长被申请⼈(⼀审被告、⼆审被上诉⼈)⼴西壮族⾃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穿⼭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西壮族⾃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施家园路**法定代表⼈莫晟峰,主任再审申请⼈阳长⽣因诉被申请⼈⼴西壮族⾃治区桂林市七星区⼈民政府(以下简称七星区政府)、⼴西壮族⾃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穿⼭街道办)⼟地⾏政强制⼀案,不服⼴西壮族⾃治区⾼级⼈民法院(2019)桂⾏终625号⾏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一起典型征地拆迁案例分析
![一起典型征地拆迁案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056dc637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9f.png)
⼀起典型征地拆迁案例分析【代理律师】臧树华、王其伯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律师【编写律师】仲萍⾹陕西诺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案情简要】汉中市甲县⼄村村民,从⼩⽣活在⼄村,依靠农⽥耕作为⽣活来源,祖辈都是⽼实巴交的庄稼⼈。
2018年10⽉22⽇,甲县⼈民政府发布城政发[2018]54号《关于对甲县⼄村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范围内集体⼟地上房屋实施拆迁的通告》(以下简称54号通告)、城政办发[2018]132号《关于印发甲县⼄村棚户区改造项⽬征地拆迁补偿⽅案的通知》(以下简称132号通知),决定对⼄村的集体⼟地实施征收。
⼄村村民认为该征收补偿标准太低,遂找到了我们律师,请求为他们主张正义。
【代理思路】律师接受⼄村17名村民的委托后,仔细研究了甲县⼈民政府的54号通告及132号通知,发现了问题。
甲县⼈民政府的征收决定违反《⼟地管理法》及国务院《⼟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地管理法》第四⼗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五条规定批准征地机关是国务院和省级⼈民政府。
《⼟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款规定:“征收⼟地⽅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地所在地的市、县⼈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号、征收⼟地的⽤途、范围、⾯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甲县⼈民政府的54号通告及132号通知,没有公告批准征地机关、批准⽂号,也没有依法进⾏公告,属违法⾏为,且如果征地没有依法定程序报经批准,不仅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
所以,律师在跟村民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从甲县⼈民政府的54号通告和132号通知违法的⾓度出发,提起⾏政诉讼,要求依法撤销以上两份⽂件。
进⽽维护村民利益。
【⼀审审理经过】基于原告⼄村村民的诉求,甲县⼈民政府作出的答辩意见是:第⼀,案涉项⽬拆迁⽤地符合甲县⼟地利⽤总体规划(2006-2020)确定的城市建设⽤地范围。
最高院6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附权威解读)
![最高院6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附权威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51f1ffea4028915f804dc2f1.png)
最高院6起征收拆迁典型案例(附权威解读)案例1补偿价低于市场价政府败诉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中指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照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
被拆迁人孔庆丰认为补偿的价格不合理,提起行政诉讼。
此案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
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判决撤销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的决定》。
[1]解读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怎么定?应参考就近新建商品房价对此案例,最高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解释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王振宇指出,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
法院一旦发现补偿方案明显低于法定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
[1]案例2政府侵害补偿选择权输官司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的一个拆迁项目中,被拆迁人何刚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选择了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
政府最终采取了货币方式补偿何刚。
何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
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1]解读补偿方式是否可以选择?要房还是要钱业主说了算王振宇告诉记者,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52361a0f5627a5e9856a561252d380eb629423fb.png)
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2•【分类】其他正文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案例目录案例一祖母赠与孙子房产后有权继续居住——何某玮诉杜某妹物权保护纠纷案;案例二父母有权拒绝成年子女“啃老”——杨某顺诉杨某洪、吴某春居住权纠纷案;案例三村民委员会垫资照顾“空巢”老人有权请求子女补偿——某村民委员会诉王某平等六人追索赡养费纠纷案;案例四遭遇就业地域歧视可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闫某某诉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案例五经民主决策以合理方式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受法律保护——方某某、黄某某诉周某、陈某某等物权保护纠纷案;案例六通过享受对口支援政策入学深造,学成违约拒回原单位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新疆某大学诉谢某人事争议案;案例七乐于助人且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李某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徐某某健康权纠纷案;案例八媒体如实曝光食品安全问题不属于侵权行为——某卤菜厂诉某省广播电视总台名誉权纠纷案;案例九好意同乘期间驾驶员致同乘人损害可依法减轻赔偿责任——沈某某诉徐某、蒋某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一祖母赠与孙子房产后有权继续居住——何某玮诉杜某妹物权保护纠纷案核心价值:家庭和谐、孝敬老人一、基本案情何某玮通过其祖父何某新的遗赠和祖母杜某妹的赠与取得某房屋所有权。
后何某玮的父母离婚,何某玮由其母亲伍某抚养。
何某玮及其法定代理人伍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杜某妹腾空交还其赠与的房屋,并支付租金损失。
二、裁判结果人民法院认为,何某玮受遗赠、赠与取得房屋产权时年仅4岁,根据生活常理,何某新、杜某妹将二人的家庭重要资产全部赠给何某玮显然是基于双方存在祖孙关系。
此种源于血缘关系的房屋赠与即便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赠与人有继续居住的权利,基于人民群众朴素的价值观和善良风俗考虑,在杜某妹年逾60岁且已丧偶的情况下,何某玮取得房屋所有权后不足一年即要求杜某妹迁出房屋,明显有违社会伦理和家庭道德。
最高法院案例: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的确定原则
![最高法院案例: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的确定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9eb1b975f6ec4afe04a1b0717fd5360cba1a8dff.png)
最⾼法院案例:国有⼟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的确定原则最⾼法院案例:国有⼟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的确定原则1.国有⼟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的确定原则基于《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等规定,市、县级⼈民政府因公共利益征收国有⼟地上被征收⼈房屋时,应当对被征收⼈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的基本要求即为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市、县级⼈民政府在以征收决定公告⽇作为评估时点后,应当尽可能快速通过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的⽅式,及时对被征收⼈进⾏补偿,并固定双⽅的权利义务,确保补偿的实质公平。
因此,对上述法律规定中有关“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的规定,就应当结合《征补条例》有关“公平补偿”条款,作统⼀的法律解释,⽽不能静⽌、孤⽴、机械地强调不论征收项⽬⼤⼩、征收项⽬实施⽇期、以及是否存在市、县级⼈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单⽅责任,也不考虑实际协议签订⽇或者补偿决定作出⽇甚⾄实际货币补偿款⽀付到位⽇的区别,均以征收决定公告之⽇作为评估时点。
2.确定国有⼟地上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考虑的因素⼈民法院不宜动辄轻率否定以“征收决定公告之⽇”作为评估时点的合理性。
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1)注意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的幅度并考虑评估报告的“应⽤有效期”。
要参考《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从估价报告出具之⽇起计,⽆正当理由的,市、县级⼈民政府⼀般宜在⼀年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作出补偿决定。
(2)市、县级⼈民政府未在⼀年内作出补偿决定,是否存在可归责于被征收⼈的原因。
(3)补偿决定时点明显迟延且主要归责于市、县级⼈民政府与其职能部门⾃⾝原因的,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发⽣剧烈波动,按照超过“应⽤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补偿,明显不利于被征收⼈得到公平补偿的,则不宜再坚持必须以“征收决定公告之⽇”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
2018年7月21日最高法院公布的时期拒执罪典型案例
![2018年7月21日最高法院公布的时期拒执罪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ada9f812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7b.png)
2018年7月21日最高法院公布的时期拒执罪典型案例01夏玉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公诉案被执行人夏玉梅擅自将股权转让给其女儿,未向法院申报,也未将股权转让款交至法院履行债务,涉嫌拒执罪,被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2017年3月28日,南昌市东湖法院作出(2016)赣0102民初4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辉良、夏玉梅、江西庐陵有机白茶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774173元及违约金。
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刘某某向东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7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
东湖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周辉良、夏玉梅、江西金庐陵有机白茶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
法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依然只查获到了被执行人名下二套房屋和一辆汽车,但早已被其它债权人查封,且房屋都已抵押银行,财产都无法处置,故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6月,东湖法院通过执行专项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夏玉梅于2018年1月23日将在井冈山市茗如玉生态茶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其女儿周夏某某。
依据该线索,法院在井冈山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该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发现,被执行人夏玉梅与其女儿周夏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夏玉梅将其在井冈山市茗如玉生态茶有限公司60%的股权计价30万元全部转让周夏怡荭,并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
事实上,该股权远不止30万元,后据公安侦查发现,该股权又以300万元价格转让给江西省茶业集团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夏玉梅擅自将股权转让给其女儿,未向法院申报,也未将股权转让款交至法院履行债务,已涉嫌拒执罪,东湖法院于2018年6月19日将拒执罪相关线索移送公安侦查。
2018年7月23日,被执行人夏玉梅被刑事拘留,8月3日被逮捕。
9月20日,东湖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确定强拆案件适格被告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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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其中的具体⼯作究竟是由⾃⼰实施,还是交由下级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可根据实际情况进⼀步明确。
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属于依法享有⾏政职权、独⽴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政主体,具有以⾏政诉讼被告⾝份参与诉讼的能⼒。
如果市、县⼈民政府已将案涉⼟地征收项⽬的强拆⼯作交由下级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应当推定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被诉强拆⾏为的实施主体。
⼆、强拆⾏为由民事主体接受⾏政机关委托实施情况下的适格被告确定——民事主体⽆权实施强拆。
强拆⾏为由村委会、公司等民事主体接受⾏政机关的委托实施的,认定委托的⾏政机关为适格被告。
7.最⾼法院判例:民事主体⽆权实施强拆——冯绍青诉恭城县政府等房屋⾏政强制及⾏政赔偿案【(2019)最⾼法⾏再281号】《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作。
征收决定由市、县级⼈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案由市、县级⼈民政府论证、公布并修改;被征收⼈由市、县级⼈民政府补偿;被征收⼈拒不搬迁由市、县级⼈民政府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从⽴法来看,市、县级⼈民政府被明确规定为国有⼟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征收⼯作。
对于房屋强制拆除⽽⾔,因为《征补条例》已经废除了⾏政强拆,只能由市、县级⼈民政府申请⼈民法院强制拆除。
故征收强拆⾏为系市、县级⼈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权或职能,建设单位、施⼯单位等民事主体并⽆实施强制拆除他⼈合法房屋的权⼒。
民事主体⾃⾏违法强制拆除他⼈合法房屋,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相应职责;⼈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为的,应当依据《⾏政诉讼法》第六⼗六条第⼀款的规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8.最⾼法院判例:民事主体⽆权强拆他⼈合法房屋——陆光亮诉恭城县政府、恭城县教育局房屋⾏政强制及⾏政赔偿案【(2019)最⾼法⾏再282号】市、县级⼈民政府被明确规定为国有⼟地上房屋征收的责任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具体实施征收⼯作。
最高法案例: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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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后,...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根据上述规定,一旦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被征收人对其房屋即不再享有所有权,城市房屋的征收也意味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82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紫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福州市乌山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杨益民,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陈紫瑜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行终3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紫瑜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其是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在其关于涉案房屋被征收是否合法的诉讼尚在进行,征收未完成,其拥有涉案地块使用权情况下,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涉案地块上市进行转让明显违法。
二审法院认为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行为与其没有利害关系,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进而认定其没有起诉资格,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申请再审请求撤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闽行终341号行政裁定,依法再审,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根据上述规定,一旦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被征收人对其房屋即不再享有所有权,城市房屋的征收也意味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
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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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第二批)编者按:为切实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分两批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今日发布第二批,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示范性诉讼、一并解决民事争议、与专业调解组织合力化解以及实体裁判等多种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目录一、方某等诉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履行颁发摩托车牌照法定职责系列案二、徐某磊诉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所有权登记案三、甲绣品厂诉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四、甲五金制品公司诉某市行政机关征收补偿系列案五、甲食品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一、方某等诉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履行颁发摩托车牌照法定职责系列案【基本案情】1998年,某市人民政府颁布《某市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明确该市内五区不予办理摩托车牌照。
根据某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颁布的《某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颁布的《某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该市对摩托车在三环内采取限行政策,但未就办理摩托车登记作出明确限制。
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控制城区内摩托车总量,限制三环内居民申请摩托车登记,导致该市三环内居民在购买摩托车后无法直接办理牌照,从而不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颁发摩托车牌照职责。
【处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三环内居民不开放摩托车注册登记业务,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该院在办理案件时发现,近年来,当地因此类纠纷导致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增长迅猛,2021年为1700余件,2022年为3000余件,2023年第一季度已达1500余件。
行政机关在当事人起诉后,对符合颁发牌照条件的,采取由当事人撤回起诉,再根据法院裁判文书办理摩托车登记的“诉讼前置”做法,导致大量同类型行政案件持续增长,不但给当事人造成诉累,而且浪费司法资源。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https://img.taocdn.com/s3/m/c6ea8a1a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72.png)
⼟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全(2022年)征地拆迁法律体系⼀、【总论】1.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2.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3.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4. ⼟地复垦条例(2011年施⾏)5. ⼟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6. 基本农⽥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7.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2012年施⾏)8.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9.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10. 国⼟资源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问题的意见(1999施⾏)11. 闲置⼟地处置办法(国⼟资源部令第53号,2012施⾏)12. ⼟地储备管理办法(国⼟资规〔2017〕17号,2018年施⾏)1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综合性实施⽅案》(2015年)14. 节约集约利⽤⼟地规定(2019修正)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16. 最⾼⼈民法院关于严格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17. 中央农村⼯作领导⼩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地征地与补偿】(⼀)⽤地审批1. 国务院关于国⼟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2. 建设项⽬⽤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3. 建设⽤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4. 各类⽤地报批会审办法(国⼟资发[1998]145号)(⼆)征地费⽤管理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2. 财政部、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地储备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地使⽤权出让收⽀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1. ⼤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2. 征收⼟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3. 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2004]238号)4. 国⼟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作的通知(国⼟资发〔2005〕144号)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7. ⾃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地区⽚综合地价⼯作的通知(⾃然资办发〔2019〕53号)8. 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做好征地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发[2010]96号)9.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资电发〔2013〕28号)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11.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步规范征地拆迁⾏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12. 征地管理费暂⾏办法(1992施⾏)13.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地使⽤权出让收⽀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06〕100号)15. ⾃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地使⽤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的通知(⾃然资办函〔2019〕922号)16.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政复议⼯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17.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资电发〔2013〕28号)三、【拆迁与补偿】(⼀)⼀般规定1.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执⾏)2.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就《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11年)3. 最⾼⼈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4. 最⾼⼈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关于办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97号)(⼆).房屋估价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2.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3.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法律问题的请⽰》的答复(2002年)2.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政⾏为的请⽰》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般规定1. 不动产登记暂⾏条例(2019年修正)2. 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3. 国⼟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条例》的通知(国⼟资发〔2014〕177号)4. 国⼟资源部关于启⽤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的通知(国⼟资发〔2015〕25号)5. 国⼟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5〕50号)(⼆)⼟地权属与登记1. ⼟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2. ⼟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办法(2019年修正)4. ⼟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5. 林⽊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施⾏)(三)房屋权属与登记1.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3. 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8〕132号)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程建筑⾯积计算规范》的公告5.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6.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的复函7.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8.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五、【纠纷处理】(⼀)⼀般规定1. 国⼟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施⾏)2. 违反⼟地管理规定⾏为处分办法(2008年施⾏)3. 监察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关于适⽤《违反⼟地管理规定⾏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4. 国家⼟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督办发〔2009〕16号)5. 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国⼟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资发〔2000〕431号)6. 国⼟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9⽇国⼟资源部第22号令)7. 国⼟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修订)8. 国⼟资源⾏政处罚办法(2014年施⾏)9.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作规范的通知(国⼟资厅发〔2014〕28号)10. 国⼟资源违法⾏为查处⼯作规程(国⼟资发〔2014〕117号)11.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政复议1. 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2. 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实施)3.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政复议⼯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4. ⾃然资源⾏政复议规定(2019年施⾏)(三)⾏政诉讼1.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2.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3. ⾃然资源⾏政应诉规定(2019年施⾏)4.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5.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纠纷⼈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6.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地⾏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四)民事诉讼1.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2.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上,1-225)3.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1. 最⾼⼈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案例(第⼀批)(2014年)2. 最⾼⼈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批)(2018年)3.七、【其他专题】1. 建设⼯程竣⼯验收2.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3. 安全⽣产法律体系4. 公司法律法规体系。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https://img.taocdn.com/s3/m/bcb4df360a4e767f5acfa1c7aa00b52acec79c4b.png)
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12.0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一、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中科公司与某某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三、王某平等人与某某港公司合同纠纷案四、北京某源公司与某某汇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五、天新公司、魏某国申请某某省某某市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六、李某飞、腾飞龙公司执行申诉案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一、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典型意义】我国改革开放后的一段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够完善,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发展有一些不规范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在11月1日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产权意见》)亦明确要求“严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旧法之间从旧兼从轻等原则,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放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
”本案张某强借用其他企业名义为其自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当时的税收法律规定,但张某强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一审法院在法定刑之下判决其承担刑事责任,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虽然对于本案判决结果,被告人并未上诉,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认为,本案不应定罪处罚,故未核准一审判决,并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最终,本案一审法院宣告张某强无罪,切实保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将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和《产权意见》关于“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改革开发以来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的要求落到实处。
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eba5ac22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91.png)
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8.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刘某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基本案情2015年12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禹会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对张公山公园北门周边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刘某建筑面积为60.16㎡、设计用途为商业的房屋位于该范围内。
因刘某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禹会区政府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为:若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得房屋价值补偿金、装修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停业损失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合计693170元;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60.16㎡,与原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应交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168273元……刘某不服该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评估,禹会区政府表示同意。
同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重新评估的结果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依据。
二审法院遂依法委托评估机构作出了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并据此直接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争议依法予以裁判,判决禹会区政府向刘某支付房屋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合计863849.06元。
典型意义美国哲学教授迈克尔.D.贝勒斯说过:“解决争执是全部法律(程序法和实体法)的目的之一”。
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亦强化了争议解决功能。
而行政审判实质性解决争议的关键在于,通过具体案件的审理,最大限度地将处于争议状态的法律关系妥善地、迅速地予以终局性的确定,从而定纷止争。
这要求行政诉讼审理的对象不局限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关注原告的诉讼目的,追求全面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并尽可能高效地一次性解决,避免争议解决的不彻底性,防止反复争诉不休。
邯郸市肥乡区长发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邯郸市肥乡区长发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https://img.taocdn.com/s3/m/fc434e48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db.png)
邯郸市肥乡区长发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确认【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冀04行终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贺延增王金良田熠中【审理法官】贺延增王金良田熠中【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邯郸市肥乡区长发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邯郸市肥乡区长发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公司】邯郸市肥乡区长发粮食购销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王涛、韩伟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涛、韩伟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涛、韩伟涛【代理律所】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邯郸市肥乡区长发粮食购销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肥乡区肥乡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本案中案外人殷利涛于2015年6月6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肥乡镇常耳寨村村南耕地6.54亩建玉米收购点,建厂棚和板房,并于2016年8月31日缴纳耕地占用税,因殷利涛占地及建厂房,若厂房被行政机关拆除,则殷利涛应当成为行政行为相对人。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确认合法罚款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案外人殷利涛于2015年6月6日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肥乡镇常耳寨村村南耕地6.54亩建玉米收购点,建厂棚和板房,并于2016年8月31日缴纳耕地占用税,因殷利涛占地及建厂房,若厂房被行政机关拆除,则殷利涛应当成为行政行为相对人。
上诉人邯郸市肥乡区长发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主张其为本案适格原告,但未提交在长发公司成立后,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登记或变更在邯郸市肥乡区长发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证据,故上诉人非本案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行政行为也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裁定并无不当。
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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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17- 07- 22 浏览次数:22 字号:[ 大中小]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中国法院网讯 (罗书臻)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行政庭有关负责人出席并介绍情况。
据了解,随着全国各地城镇化建设的大力推进,因征收拆迁引发的行政纠纷也日益增多。
人民法院办理征收拆迁行政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合法利益保障,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为进一步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强化对征收拆迁领域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指导人民法院不断提高征收拆迁行政案件办案质量,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撷选了十件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据介绍,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作出的生效裁判,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违法建筑拆除,有的反映出个别行政机关侵害当事人补偿方式选择权、强制执行乱作为等程序违法问题,有的反映出行政机关核定评估标准低等实体违法问题以及在诉讼中怠于举证问题,这些行政行为有的被依法撤销,有的被确认违法,同时,也有合法行政行为经人民法院审查后判决维持。
这批案件对于指导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统一裁判尺度、保障民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2.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3.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4.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5.文白安诉商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6. 霍佩英诉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7. 毛培荣诉永昌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8. 廖明耀诉龙南县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迁案9. 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10. 叶汉祥诉湖南省株洲市规划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案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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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二批)目录1.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2.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3.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4.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5.吉林省永吉县龙达物资经销处诉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案6.焦吉顺诉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政府行政征收管理案7.王艳影诉辽宁省沈阳市浑南现代商贸区管理委员会履行补偿职责案8.谷玉梁、孟巧林诉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王风俊诉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拆迁补偿安置行政裁决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北京市房山区因轨道交通房山线东羊庄站项目建设需要对部分集体土地实施征收拆迁,王风俊所居住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
该户院宅在册人口共7人,包括王风俊的儿媳和孙女。
因第三人房山区土储分中心与王风俊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人遂向北京市房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山区住建委)申请裁决。
2014年3月6日,房山区住建委作出被诉行政裁决,以王风俊儿媳、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不符合此次拆迁补偿和回迁安置方案中确认安置人口的规定为由,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
王风俊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风俊儿媳与孙女的户籍迁入时间均在拆迁户口冻结统计之后,被诉的行政裁决对在册人口为5人的认定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王风俊的诉讼请求。
王风俊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入户、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的规定,王风俊儿媳因婚姻原因入户,其孙女因出生原因入户,不属于上述条款中规定的暂停办理入户和分户的范围,不属于因擅自办理入户而在拆迁时不予认定的范围。
据此,被诉的行政裁决将王风俊户的在册人口认定为5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的行政裁决,并责令房山区住建委重新作出处理。
(三)典型意义在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当中,安置人口数量之认定关乎被拆迁农户财产权利的充分保护,准确认定乃是依法行政应有之义。
实践中,有些地方出于行政效率等方面的考虑,简单以拆迁户口冻结统计的时间节点来确定安置人口数量,排除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特殊情形,使得某些特殊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理需求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本案中,二审法院通过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被诉行政行为,正确贯彻征收补偿的法律规则,充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嫁女、新生儿童等特殊群体的特别关爱。
二、孙德兴诉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案(一)基本案情2015年2月10日,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普陀区政府)作出普政房征决(2015)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包括孙德兴在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
在完成公告房屋征收决定、选择评估机构、送达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等法定程序之后,孙德兴未在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征收补偿方式,且因孙德兴的原因,评估机构无法入户调查,完成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评估工作。
2015年5月19日,普陀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向其送达。
该补偿决定明确了被征收房屋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数额,决定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及其他事项。
孙德兴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所载内容并结合前期调查的现场勘察结果,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面积、位置、建筑结构、建筑年代等,并据此作出涉案房屋的征收评估分户报告,确定了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设施及未经产权登记的建筑物)。
因孙德兴的原因导致无法入户调查,评估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价值,故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载明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
此符合《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并未损害孙德兴的合法权益,遂判决驳回了孙德兴的诉讼请求。
孙德兴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评估报告只有准确反映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被征收人才有可能获得充分合理的补偿。
要做到这一点,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依法依规实施评估,同时也离不开被征收人自身的配合与协助。
如果被征收人拒绝履行配合与协助的义务导致无法评估,不利后果应由被征收人承担。
本案即属此种情形,在孙德兴拒绝评估机构入户,导致装饰装修及房屋附属物无法评估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对上述财物确定补偿数额,而是在决定中载明经入户按实评估后按规定予以补偿,人民法院判决对这一做法予以认可。
此案判决不仅体现了对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值得注意的是,以个案方式引导被征收人积极协助当地政府的依法征拆工作,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王江超等3人诉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紧急避险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复,同意对向阳村集体土地实施征收,王江超等3人所有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
后王江超等3人与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安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1月19日,长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2015年4月7日,经当地街道办事处报告,吉林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作出鉴定,认定涉案房屋属于“D级危险”房屋。
同年4月23日,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九台区住建局)对涉案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
在催告、限期拆除未果的情况下,九台区住建局于2015年4月28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
王江超等3人对上述紧急避险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紧急避险决定无效、责令被告在原地重建房屋等。
(二)裁判结果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紧急避险决定所涉的房屋建筑位于农用地专用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内,应按照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征收。
九台区住建局作出紧急避险决定,对涉案房屋予以拆除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一审判决撤销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但同时驳回王江超等3人要求原地重建的诉讼请求。
王江超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房屋应当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偿后,按照征收程序予以拆除。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提出危房鉴定的申请主体应当是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而本案系当地街道办事处申请,主体不适格;九台区住建局将紧急避险决定直接贴于无人居住的房屋外墙,送达方式违法;该局在征收部门未予补偿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作出被诉的紧急避险决定,不符合正当程序,应予撤销。
但王江超等3人要求对其被拆除的房屋原地重建的主张,不符合该区域的整体规划。
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在行政执法活动尤其是不动产征收当中,程序违法是一种常见多发的违法形态。
本案中,被告为了节省工期,对于已经启动征地程序的房屋,错误地采取危房鉴定和强制拆除的做法,刻意规避补偿程序,构成程序滥用,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
对于此种借紧急避险为由行违法强拆之实的情形,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诉行为,彰显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产权的制度功能。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昭示了行政程序的价值,它不仅是规范行政权合法行使的重要方式,也是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
在土地征收当中,行政机关只有遵循行政程序,才能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群众主体地位,才能实现和谐拆迁,才能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要求。
四、陆继尧诉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济川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案(一)基本案情陆继尧在取得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现济川街道)南郊村张堡二组13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领取相关权证后,除了在该地块上出资建房外,还在房屋北侧未领取权证的空地上栽种树木,建设附着物。
2015年12月9日上午,陆继尧后院内的树木被人铲除,道路、墩柱及围栏被人破坏,拆除物被运离现场。
当时有济川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在场。
此外,作为陆继尧持有权证地块上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曾多次与其商谈房屋的动迁情况,其间也涉及房屋后院的搬迁事宜。
陆继尧认为,在无任何法律文书为依据、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街道办将后院拆除搬离的行为违法,故以街道办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拆除后院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状。
(二)裁判结果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涉案附着物被拆除时,街道办有工作人员在场,尽管其辩称系因受托征收项目在附近,并未实际参与拆除活动,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经查,陆继尧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位于街道办的行政辖区内,街道办在强拆当天日间对有主的地上附着物采取了有组织的拆除运离,且街道办亦实际经历了该次拆除活动。
作为陆继尧所建房屋的动迁主体,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工作,拆除非属动迁范围之涉案附着物的动因,故从常理来看,街道办称系单纯目击而非参与的理由难以成立。
据此,在未有其他主体宣告实施拆除或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推定街道办系该次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一审法院遂认定街道办为被告,确认其拆除陆继尧房屋北侧地上附着物的行为违法。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不动产征收当中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片面追求行政效率而牺牲正当程序,甚至不作书面决定就直接强拆房屋的事实行为也时有发生。
强制拆除房屋以事实行为面目出现,往往会给相对人寻求救济造成困难。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起诉人证明被诉行为系行政机关而为是起诉条件之一,但是由于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之前并未制作、送达任何书面法律文书,相对人要想获得行为主体的相关信息和证据往往很难。
如何在起诉阶段证明被告为谁,有时成为制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诉权的主要因素,寻求救济就会陷入僵局。
如何破局?如何做到既合乎法律规定,又充分保护诉权,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是人民法院必须回答的问题。
本案中,人民法院注意到强拆行为系动迁的多个执法阶段之一,通过对动迁全过程和有关规定的分析,得出被告街道办具有推进动迁和强拆房屋的动因,为行为主体的推定奠定了事理和情理的基础,为案件处理创造了情理法结合的条件。
此案有两点启示意义:一是在行政执法不规范造成相对人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简单以原告举证不力为由拒之门外,在此类案件中要格外关注诉权保护。